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的困境及路径分析
Analysis of the Dilemmas and Pathways for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OI: 10.12677/ojls.2024.12121020, PDF, HTML, XML,   
作者: 茹 婧: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人工智能隐私主体权利侵权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ivacy Subject Rights Infringement
摘要: 人工智能这一前沿技术的诞生,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升并且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人工智能也对人们的隐私权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需要各方努力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挑战。本文首先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困境,继而分析了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最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路径,通过这些路径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可控的人工智能环境,有效保障个人隐私权益。
Abstract: The birth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is cutting-edge technology, has greatly facilitated the enhancement of productivity and changed the way people live. While enjoying the conveniences brought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I also poses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 to people’s right to privacy. Therefore, concerted efforts from all parties are needed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that the AI era brings to human society. This article first discusses the dilemmas faced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s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n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se dilemmas, and finally further analyzes the paths to strengthen privacy protection.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paths, the aim is to build a safer and more controllab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nvironment, effectively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privacy rights and interests.
文章引用:茹婧. 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的困境及路径分析[J]. 法学, 2024, 12(12): 7186-719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21020

1. 引言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1]。在人工智能带来巨大科技进步与利益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权的保障构成了挑战。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当下,确保隐私权益的维护和加强已成为提升民众生活质量、缓解社会核心冲突、以及达成长远发展目标的关键议题。

2. 人工智能时代下隐私权的类型及特点

(一) 隐私权的类型

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对于它的保护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最早由美国法学家萨缪尔· D· 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 D· 布兰迪斯(Louis D. Brandeis)在1890年提出[2]。隐私权是一个包含多方面内容的广泛概念,它不仅涉及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还包括在各种不同情境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演变,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持续得到丰富和扩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个人生活隐私权。这是指个体在其私人生活中享有的不被外界干扰和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保护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宁,确保个人可以自由地进行各种私人活动而不受监视或干扰。具体来说,个人生活隐私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空间隐私、家庭生活隐私、个人习惯隐私、个人健康隐私、个人财务隐私、个人通信隐私和个人情感隐私等等。维护个人生活隐私权对于保障个体的尊严与自由至关重要,它构成了当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个人基本权利之一。随着技术的发展,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通过法律、技术和社会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来加强。

其次,关于空间隐私权。这是指个人在其私人空间内享有的不受他人窥探、侵入或干扰的权利。这种权利保护个人在特定私密空间内的隐私活动、隐私信息以及生活安宁,防止第三人非法侵入或干扰。具体来说,空间隐私权包涵私人住宅的保护、办公室隐私保护、虚拟空间的保护、私密活动的保护、私密信息的保护等。空间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关于数字隐私权。这是指在数字化时代,个人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和数据所享有的保护权利。这不仅包括个人的浏览历史、社交媒体活动,还涵盖了更广泛的个人信息,如健康记录、金融数据等。守护数字隐私权变得尤为关键,它关乎个人对信息的主导权,反映了个体的自主与尊严。科技进步推动了对个人数据的广泛搜集、保管和解析,相应地,隐私遭侵犯和信息外泄的隐患也随之增长。

(二) 隐私权的特点

第一,独特性与不可侵犯性。隐私权的独特性不仅体现在它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上,而且深刻地影响着个体的人格尊严。作为个体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的核心在于保护那些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和活动,这些信息和活动可能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家庭生活、通讯内容等。这种保护确保了个人能够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和兴趣从而实现自我实现。隐私权的不可侵犯性是其另一个显著特征,这意味着除非得到个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非法侵入或干扰个人的私人空间和信息。这种不可侵犯性不仅体现在物理空间上,如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也体现在数字空间上,如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使用。这种保护机制确保了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立与自决性,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益。

第二,动态性与时代相关性。隐私权的动态性体现在它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隐私权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生活空间的保护,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私人通信不被监听等。然而,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隐私权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基本范畴。在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数字隐私领域,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网络浏览记录、社交媒体活动、地理位置数据、健康信息、金融交易记录等。这些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都可能对个人的隐私权构成威胁。这种动态性还体现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上。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新隐私风险的产生,原有的隐私保护法律可能不再适用或不足以应对新的挑战。因此,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不断地审视和更新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它们能够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第三,普遍性与国际性。隐私权的普遍性体现在它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几乎每个国家都在其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有所规定。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隐私权问题也呈现出明显的国际性特征。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使得隐私权保护不再局限于单一国家,而是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各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差异也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统一的隐私保护标准和规则,以保障全球公民的隐私权益。

3. 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的困境

(一) 用户未能充分行使对自己隐私数据的主导权

人工智能时代,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分享过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参与度。用户往往不了解自己的数据如何被收集、存储和处理,也不清楚自己拥有的权利,比如访问、更正、删除个人数据等。此外,用户在面对复杂的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时,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难以理解其含义,导致他们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来保护自己的隐私。隐私政策常常因为其冗长、专业和枯燥而无法有效告知用户,用户面对这些政策时缺乏足够的时间和专业知识去阅读和理解。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数字化,隐私政策的复杂性、专业性更甚于以往,在缺乏专业背景知识的情况下,个体很难理解或容易误解各类隐私政策中的内容。

(二) 隐私保护法律机制不完善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的隐私保护法律框架往往难以跟上技术的步伐。例如,全球范围内的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包括欧洲的GDPR、加州的CCPA、美国的HIPAA以及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框架,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大数据技术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现有的隐私保护法律框架在应对大数据技术时代的需求时显得力不从心。例如,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翻开了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历史新篇章,但在全球个人信息法治发展的背景下,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新兴的隐私风险和侵犯行为。各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差异也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统一的隐私保护标准和规则,以保障全球公民的隐私权益。因此,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技术挑战和社会需求,以确保全球公民的隐私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

(三) 数据伦理挑战

首先,大数据技术具有强大的记录、保存和还原能力,个人的身份信息、行为信息、位置信息等隐私信息都可能被记录和保存。在当代社会,智能设备几乎全天候记录着人们的活动,生成数据。若网络平台随意搜集、保存、甚至出售用户信息,个人隐私便难以保障。同时社会层面上,大数据资源的获取和使用存在不均,部分人能充分利用而其他人则难以触及,形成数字鸿沟。工作机会的不均等也因数字鸿沟变得越发凸显,尤其是对女性而言,数字技术的进步正逐渐将她们从数字空间中排挤出去。这种鸿沟可能导致信息利益分配不均,加大社会群体间的差异,激化社会冲突。

4. 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存在困境的原因

(一) 技术特性与隐私保护的冲突

随着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的广泛收集和存储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挑战。智能设备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使得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搜集、分析和利用,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并且信息技术本身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导致数据泄露、伪造、失真等问题,影响信息安全。虽然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用服务商会通过电子协议的方式来获得使用者的授权,但这些协议往往被使用者忽视,且缺乏对重点内容的提示,用户为了获得应用的使用权会通过授权,智能应用服务商收集相关数据有时还存在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况,其能否妥善保存用户数据信息是一个很大的问题[3]。个人生成的数据既包括有意创建的信息,也包括无意间遗留的痕迹,涉及删除、存储、使用和知情等权利,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二) 社会文化差异

在多样化的文化环境中,人们对隐私政策的认知和接纳水平呈现出明显差异。特别是在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影响下,隐私观念的差异尤为突出。例如,在中国文化中,人们在寒暄时可能会询问他人的工作和工资情况,这在西方文化中则被视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西方社会强调个人主义,个人隐私被高度重视,而在中国等东方文化中,群体隐私的概念更为突出,个人隐私意识相对较弱。西方文化中,人们通常有很强的私人空间意识,倾向于用墙、门等物理障碍来界定个人工作或生活的空间,相比之下,中国文化中人们可能不那么介意与他人共享空间,对空间隐私的需求和意识相对较低。而一项在中国展开的研究则表明,在数据滥用事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时,大多数用户会明确抵制其他机构的过度信息获取行为,这体现了大众观念中关于“公”“私”场域仍有鲜明的界限意识[4]

(三) 商业利益驱动

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个人信息的获取途径日益丰富与便捷,这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流通与共享。然而,这一趋势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隐私权侵害现象的加剧,对社会成员的隐私安全构成了新的挑战。举例来说,不少商家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纷纷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深度挖掘消费者的个人偏好与行为模式。他们通过广泛收集并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购物习惯、浏览记录及地理位置等,以此为基础实施精准营销策略,力求最大化广告投放的效果与转化率。但在此过程中,部分商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应有尊重与保护,使得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商家借助云计算、物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等前沿科技,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便擅自收集并处理其个人信息,这种行径严重违背了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他们未能建立起健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导致个人隐私数据频繁发生泄露事件,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连锁性的社会信任危机。

5. 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的路径

(一) 丰富用户的主体权利

社会迫切需要确保用户能够切实地行使他们的主体权利,这一需求涵盖了为用户提供多样化、便捷的投诉与建议渠道,并确保这些渠道能够有效地转化为实际的服务改进。为了确保用户主体权利的充分实现,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向用户清晰、全面地传达实现这些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法。这样,一旦用户遇到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他们就能够迅速而准确地采取行动,利用这些途径来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利益。通过这样的机制,不仅能够提升用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还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进步。

(二) 明确立法的实践指向

为了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隐私权侵犯问题,我们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全面、健全且与时俱进的隐私权保护机制。这一机制的构建需要从多个维度入手,首先且至关重要的是制定并不断完善更为严格、详尽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隐私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执行,对于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力。此外,我们还需积极探索和创新隐私权保护的新模式,这些模式不仅要能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还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预见并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隐私权保护挑战。人工智能时代下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隐私权需全方位了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专门的隐私权制度,使隐私权被纳入人格权体系和民法典体系[5]。在此过程中,技术手段的运用不可忽视,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我们可以开发出更加高效、智能的隐私权保护工具和方法,为个人隐私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而我国近年来设立的互联网法院也不失为未来保护人工智能隐私权的新渠道[6]

(三) 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

数据伦理框架在当今全球数据治理领域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提高数据治理有效性的核心要素,也是优化数据治理模型、推动数据治理实践迈向更高水平的关键所在。作为国际数据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数据伦理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对于维护数据安全、保障个人隐私、促进数据公平使用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隐私是一项权利。它与人类尊严和人类价值的理念相联系,人们感知到他们应当有权控制个人信息,以及自己的照片和行为。这一权利的确切轮廓建立在社会判断之上,并且是因时而异的”[7]。欧洲和美国作为数据治理领域的先行者,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且富有成效的数据伦理框架。这些框架不仅涵盖了数据收集、处理、使用及共享等各个环节的伦理规范,还深入探讨了数据伦理的基本原则、价值观以及实践指导,为数据治理提供了坚实的伦理支撑。通过对欧洲和美国数据伦理框架的基本结构和深层逻辑进行深入探索,我们可以发现其背后的理论支撑、实践经验和创新思路,这对于中国数据伦理框架的建设无疑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正如普罗瑟(Prosser)教授所言:“一旦他人冒险进入公共场所,则他人实际上就是自愿承担被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审视的风险”[8]。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之处,结合自身国情和文化特色,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数据伦理框架,为数据治理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伦理指导。

因此,加强与国际数据治理体系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收和借鉴先进经验,对于推动中国数据伦理框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这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数据治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为构建数字中国贡献力量。

6. 结语

在数字化的今天,技术获得人们信任的基础是对隐私权的维护。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它极大地简化和优化了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但与此同时,也加剧了个人数据泄露的潜在风险。因此,确保隐私权不受侵犯能够提升用户对数字服务的信任度,可以从丰富用户的主体权利、明确立法的实践指向以及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着手,以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挑战,减少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它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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