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创造了丰富的经济价值,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同时数据作为一种新的交易产品在实践也存在着数据产权制度缺失、数据定价机制和标准不明晰不规范、数据交易流通市场受阻、数据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诸多交易困境,这些困境阻碍了数据资产的交易,也限制了数据价值的释放和挖掘。鉴于此,本研究从强化数据交易监管的视角出发,通过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加强数据交易流通市场的监管、强化数据定价机制和法律标准的监管以及提升数据交易安全的监管能力四个方面,从而构建规范我国数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data, as a new production factor, has created substantial economic value and injected new momentum into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However, as a new type of transaction product, data faces numerous transactional challenges in practice, including the absence of a data property rights system, unclear and non-standard data pricing mechanisms and standards, obstacles in the data trading and circulation market, and ineffective guarantees for data security. These challenges hinder the trading of data assets and limit the release and exploration of data value. In light of this, this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engthening data transaction regulation, proposes to establish a legal system for regulating data transactions in China through four aspects: constructing a data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nhancing the regulation of the data trading and circulation market,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on of data pricing mechanisms and legal standard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capabilities for data transaction security.
1. 引言
目前,新型数字技术如人工智能技术、大模型等迅猛发展并日益渗透至各行各业,数字化已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向。在此过程中,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核心地位,并已与其他要素共同参与到经济价值创造之中。2022年12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需着手建立四项核心的基础制度,它们分别是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以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从国家层面所推行的政策导向来深入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数据要素的功能性正在日益凸显,并逐渐成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在这一背景下,数据交易作为促使数据要素充分发挥其效用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数据交易也是推动数据要素实现市场化配置、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数据交易,可以促进数据资源的有效流动,进而激发数据的创新潜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数据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及其蕴含的巨大价值日益得到广泛认可,国内外关于大数据交易的实践探索与发展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与这些大数据交易平台频繁建立、层出不穷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数据交易业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屡屡遭遇寒流,出现未能如预期般蓬勃发展的现象。在数据商业化大势所趋的当下,数据交易制度成了大家广泛聚焦的问题,数据交易业务的停滞不前凸显出当前数据交易面临的现实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的问题。本文旨在剖析当下阻碍数据交易发展存在的现实困境,期冀提供能够对当下火热的数据交易行为产生有价值的法律建议。
2. 数据交易概念的厘清
首先,从规范角度上,当前我国的法律虽未对数据交易的内涵进行详尽的规定,但仍对其从法规、标准等方面展开研究。在《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GBIT3732-2019)这一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标准中,数据交易的概念被明确界定为涉及大数据及其各类衍生品,或是原始数据及其衍生产品作为核心数据商品的交换行为。这一界定不仅涵盖了数据交易的广泛范畴,还强调了无论是经过处理的大数据集,还是未经加工处理的原始数据,以及它们各自的衍生形态,均可作为数据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交易。而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浙江省、天津市等地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详尽的数据条例及其相关草案,这些条例及草案在内容上对数据交易的对象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划分。具体而言,它们大体上将数据交易的对象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方面,是将那些经过特殊处理、难以被识别且几乎无法再被修复的数据,正式确立为合法的数据交易对象。二是将数据服务与数据产品作为其所交易的目标。其次,在时间维度上,从初始数据的安全性低且会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的方面考量,进行数据交易主要依靠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来进行约束。最后,从价值层面出发,对数据进行包装后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同时也是数据价值得以充分展现和实现的重要历程。从数据要素逐步迈向市场化的广阔视角来观察,数据产品可以被视为数据由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化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经过精心设计和开发的数据产品,在成功地交易之后,便如同被注入了鲜活生命力的经济要素一般,深深融入到广泛而复杂的经济运行体系之中。它们不仅促进了信息的流通与共享,还激发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业态的诞生,进而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向前迈进的创新驱动力量。就此而言,将数据产品作为数据交易的对象是数据要素化的必然选择[1]。
3. 数据交易的现存障碍
3.1. 数据权属问题
影响数字产业化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便在于数据权属的缺失,作为当下研究热点的数据确权与否仍然是一个前瞻性问题,更是数据交易制度的核心。首先,建立数据产权机制将会对信息的采集、流通、获取等方面带来一些不便的条件,可能会受到层层阻碍。而冒失地建立数据产权机制,不但与增进数据的流通、开放、共创的目标大相径庭,还不利于数据信息的公平取得及利用。其次,在更为先进的数据采集中,采集行为并非行为人所能操控,个人在非同一机制的影响下,极有可能无法得知存在个人数据信息。最后,享有排他的、专有的数据产权制度,将会使企业造成对自然人隐私权的威胁。同时,私有数据财产权制度的设立将会使个人隐私成为可流通的、可交易的商品,对隐私权造成极大的冲击,也会使人格权遭受巨大的风险。
3.2. 数据定价机制标准不明晰
从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理论为视角出发,在市场中,作为交易过程中最为核心且至关重要的数据要素,如何恰当地通过价格机制实现与其价值的合理匹配,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一个健全且发展成熟的市场体系,理应具备一套统一且被广泛接受的定价机制,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与效率。然而,就目前国内的数据交易市场而言,对于数据的定价问题,尚缺乏一个统一且明确的定价标准。这一现状不仅增加了交易双方的成本与风险,也阻碍了数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因此,探寻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被广泛接受的数据定价机制,对于推动国内数据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据因其自身多样性的特性造成数据定价难的特点,市场也需针对不同的数据制定不同的定价体系。这些特性将导致海量数据的产生,额外增加平台保留数据的费用,会给市场的统一管理造成困扰。因此,如何用法律监管的手段推动数据市场定价机制成熟和数据定价标准明晰尤为重要。
3.3. 数据交易流通缺乏监管
当前,我国对于数据交易流通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数据交易流通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据单方面垄断现象。通过让用户签订协议条款来进行单方面垄断;二、数据流通缺乏主体积极性,大部分数据控制企业不愿将所掌控的数据与数据市场进行互通,以达到数据垄断的目的;三、数据收集通常缺乏法律规制。在数据流通中,会对国家、社会及个人隐私造成潜在威胁。目前数据安全治理中存在网络攻击的数据泄露,进行数据分享可能会导致数据被泄露或滥用等多种情况的数据安全问题。
3.4. 数据交易安全难保障
目前,数据共享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显著缺陷与不足之处,此情形对于数据共享活动的安全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与挑战。具体而言,法律漏洞可能导致数据共享保护力度不足,进而引发安全隐患。以开放银行这一新兴金融模式为例,其数据共享实践中涵盖了广泛且繁杂的数据类型,尤其是实时数据与核心数据,诸如客户财产、身份及生物识别等高度敏感信息。若此类数据在共享过程中被不当获取或泄露,将给客户隐私与财产安全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与损失。因此,必须正视数据共享法律制度的缺陷,积极寻求完善相关法规的途径,以确保数据共享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还存在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风险[2]。
4. 数据交易困境的法治化破解之道
4.1. 建立数据产权分置制度
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作为市场化配置建立产权分置制度的必然选择,要想实现这一制度模式,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宏观把握。第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类型划分,以此为基础,再对数据产权进行结构化分置,主要表现为数据产权内容的分置与数据产权客体的实现。在探讨数据增长的价值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对形成中不同利益主体所带来的影响,进而对这些主体进行权利方面的改造,以便能够充分实现数据的循环波动性特征。这一过程中,数据不仅仅是简单的增长,而是伴随着深刻的权利关系的演变。具体而言,数据正逐步呈现出由个体化权利义务关系向权义复合结构的转变趋势。在转变过程中,原本单一维度的权利特征将逐渐多元化并具备立体性。此演变不仅有助于数据价值的实现,还能促进利益主体间权利的平衡与协调,为数据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二,数据权的构建需以企业收集数据及公共数据为依托,且在产权构建过程中严禁触及私人数据领域。而在面对公开的数据中,也应将企业数据进行限定,来区分其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分别,将区分后的数据分成企业数据合集和企业产品数据合集两大类,并对其用产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来进行产权配置的搭建。公共数据上则应创设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并形成国有公用公共数据与国有私用公共数据两类不同的产权实现路径[3]。第三,要建立合理科学的产权分置制度,明确良性数据的生产者、加工人、使用人所应具有的权利以及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良性数据的生产者、加工人、使用人对数据的存储、加工的权利。对加工后形成的良性数据,数据加工者理应享有使用权。第四,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且详尽地规定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使用者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范保密措施,以确保科学数据的保密性与安全性。同时,这些法律条文需清晰界定相关数据安全义务的具体界限,避免模糊地带导致责任不清。此外,法律法规还应明确且严格地规定,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来履行其数据安全义务,从数据的生成、处理到使用,每一环节都应遵循相应的规范与要求,以此来全面保障科学数据的安全与合规性,并明确规定科学数据生产者、加工者、使用者按照程序和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义务[4]。
4.2. 强化数据定价机制和法律标准的监管
大数据未来交易中的可持续性发展深度依赖于一套合理规范的定价机制,此机制要求精准构建与调整定价模式及策略。在大数据日益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之际,科学且合理的定价体系对于保障数据交易的公平与效率至关重要。这不仅是数据价值精确评估的需求,更是大数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需深入探究定价模式的持续优化,以应对大数据交易的复杂多变。同时,定价策略的拟定亦需具备前瞻性,引导大数据资源向更高效、高价值领域流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反馈性的定价策略,实现大数据交易市场规范化和透明化[5]。第一,完善价格要素机制,构建市场要素监管体系;第二,避免政府干预企业定价,共同提升市场价格竞争力;第三,加强并优化市场监管体制;第四,针对市场监管关键领域的复杂问题,实施深入且全面的现代化治理与监管措施。具体而言,需设计与监管对象及目标高度契合的监管手段与工具,以保障监管的精确性和高效性。这些手段与工具的应用,将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效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与监管对象和目标所适配的监管方法和工具,着力提升要素市场监管能力和质量[6]。
4.3. 规范数据交易流通,加强市场监管
规范数据交易流通要保证数据市场交易制度的正确运行,严格市场交易的准入管理制度。积极遵守跨境数据交易规则,逐步改进数据交易跨境规模,增强数据资源配置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要想构建数据市场平等自由的贸易秩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第一,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对企业所存在的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企业竞争规范;第二,对于市场交易而言,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破除所存在的空间地域局限性;第三,对于政府而言,应当对竞争进行合理性审查,对合法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第四,在数据交易、流通过程中,要完善落实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存在竞争关系的法律行为是否正当要严格把关;要规制新型垄断行为,强化相关市场界定和反竞争效果认定[7]。因此,对于数据市场的交易过程,要推动建立数据市场交易制度,加快制定数据交易规则,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垄断行为,促进数据交易市场公平有效竞争。
4.4. 提升数据交易安全的监管能力
对于数据安全问题而言,进行数据跨境流动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建全数据交易市场的风险预警制度,对所面临的风险防患于未然,增强数据交易市场对数据泄漏等隐私安全问题的同时强化各主体于数据交易市场中的监督职能,构建市场内部畅通的举报机制,以增强数据安全保障效能。打通市场内部的举报途径,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8]。要想提升数据交易安全的监管能力,打击数据所包含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针对那些存在数据欺诈、垄断行为以及非法交易等不当操作的现象,我们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致力于构建一个覆盖全面、细致入微的监管体系,以确保数据交易市场的秩序能够得以平稳运行,进而保障整个数据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二,严格监管数据交易市场平台的同时,可巧妙利用其主导地位,促其主动承担监管责任,构建平台与政府协同的双重监管模式,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第三,数据交易平台作为数据交易的核心纽带,能在市场准入、数据审核等关键节点有效发挥监督职能。从而将潜在风险在萌芽阶段予以消除,同时,该平台的自我监管模式能有效缓解政府监管资源紧张及响应滞后等难题,提高监管效能与及时性。第四,全面深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建设,旨在构建一个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这要求我们将持续强化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测与管理,确保其合规、安全。此外,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数据流动规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在国际数据治理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还能提升我国在数据领域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9],共创合作共赢的新局面。因此,在面对数据交易安全问题上,要想对数据进行安全的防护,需明确监管对象,健全统一的监管模式。同时应将数据泄露、个人隐私泄漏、企业数据泄漏等恶性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