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道德概念的研究
A Study of Hegel’s Concept of Morality
DOI: 10.12677/acpp.2024.1312493, PDF, HTML, XML,   
作者: 吴佩颖: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关键词: 道德自由意志理性Morality Freedom of Will Rationality Good
摘要: 在《法哲学原理》中,道德概念作为客观精神发展的关键环节,具有连接抽象法与伦理的功能。一方面,个体的意志自由构成了道德概念的基础,并通过劳动创造和契约交换等行为在抽象法阶段体现自由意志。在这一阶段,自由意志尚未自觉地控制行为,导致不法现象的发生,而国家则借助公共权力的惩罚,限制个体自由以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在道德概念中,黑格尔通过故意、意图、善和良心等环节,探讨了自由意志与善理念的直接联系。简言之,黑格尔的道德概念标志着对人的社会性认识的起点,也象征着理性对人类整体价值的认识。
Abstract: I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the concept of morality serves as a crucial link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 objective spirit, bridging abstract right and ethical life. On the one hand, individual freedom of will constitutes the foundation of the concept of morality and is manifested in the stage of abstract right through actions such as labor creation and contractual exchange. At this stage, freedom of will has not yet consciously controlled behavior, leading to the occurrence of unlawful acts. The state, through the punishment of public power, restricts individual freedom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On the other hand, in the concept of morality, Hegel explores the direct connection between freedom of will and the idea of the good through concepts such as intention, purpose, the good, and conscience. In short, Hegel’s concept of morality mark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understanding human sociality and also symbolizes the r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overall value of humanity.
文章引用:吴佩颖. 黑格尔道德概念的研究[J]. 哲学进展, 2024, 13(12): 3342-3349.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12493

1. 黑格尔道德概念的起点:自由

1.1. 抽象法阶段的自由意识

在黑格尔看来,“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当他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的这一规定性”([1], p. 44)。人的行为始终根植于其自由的本质,即便在抽象法阶段,这种自由的本质尚未被直接认识。尽管如此,人的意识和行为活动都源自一个基本单位——“人格”,它象征着个体意志的独立性。所以,黑格尔认为人格既是抽象法的立法基础,也是受其约束的实体。人们之所以能通过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意志,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人格。而人格作为人的概念是一个普遍性的形式概念,它所包含的精神原则和社会原则如不运用于具体生活世界,就是一种抽象普遍性,与康德纯形式化的自由无异[2]。因此,黑格尔的人格概念融合了认识主体、行动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多重角色。与康德将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分开的做法不同,黑格尔将这两者视为统一的整体。简而言之,黑格尔视人格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理解个体行为和自我认识的关键所在。

黑格尔指出人格是人类独有的本质特征,是实现意志自由的基础。缺乏人格的生物,如动物,仅受欲望驱使,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意识的认识。因而,黑格尔强调,“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1], p. 46)。成为具有人格的人是人类最崇高的使命,体现了无限与有限、界限与无界限的统一。人之所以高贵,在于能够承受并维持这种内在矛盾,这是自然物所不具备的。尽管人和动物一样拥有感性欲望,但感性并非人的独特价值所在。人的理性能力才是其无限性的根本,因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所以人拥有动物所没有的人格。由于人格的无限性,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在行使自由意志时,不应侵犯他人的自由,这也正是抽象法存在的必要性。在人的实践理性活动中,通过自我认识能够把握的对象即为定在。所以,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 p. 10)。任何体现自由意志的定在都可称为法。即使人们在未意识到自己自由本质时,也能通过自由意志行动。因此,对自由最初活动的认识结果表现为“不法”([1], p. 91)。黑格尔将人类视为一个整体,认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不法行为,实际上是对人类自由本质的侵犯。相应地,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则是人类自由本质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因此,在客观精神的发展逻辑中,抽象法通过不法行为的惩罚,进而过渡到道德阶段。

1.2. 不法的三个阶段

黑格尔深刻地探讨了财产私有制、意志自由与不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财产是人的意志外化的一种表现,是个人通过意志活动创造价值的结果。在黑格尔看来,个体的行为活动,包括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都是意志自由的体现。因此,对个人财富的承认是保障自由意志得以实现的逻辑必然。因此,黑格尔将不法行为分为三个阶段:无犯意的不法、诈欺和犯罪([1], p. 92)。第一,在无犯意的不法阶段,尽管个人侵占了他人财产,但仍然承认财产归属权的正当性。黑格尔认为,意志的自由使用可能侵犯他人自由,因此他主张通过意志作为客观精神的普遍性角度来保障自由意志的自发发展为善,而不是通过外在强制来限制意志。无犯意的不法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意志自由,但同时肯定了财产权本身的正当性。第二,在诈欺阶段,黑格尔探讨了与物的交易和契约有关的问题。他认为,财富是意志的外化,而物的交易需要三个基本保障:物的特殊性、人的无限性以及意志的独立性。在合法的交易中,意志对物的价值赋予是基于平等和自由意志的,而诈欺则破坏了这种平等性,通过特殊意志之间的供求关系来交换,违背了自由意志在价值赋予上的平等性。诈欺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是双方自愿的交易,但实际上破坏了意志自由的平等性,使得原本普遍的意志成为假象,不存在客观价值。因此,诈欺不仅侵犯了自由意志的平等性,还构成了对客观精神的破坏。在不法的第三个阶段,即强制和犯罪,黑格尔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第一种是纯粹对他人意志的侵犯,比如违背契约,这种强制行为只是单纯的不法行为,它破坏了他人自由意志不受侵犯的神圣权利。第二种则是理性意志对自然意志的约束,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或者在文明程度落后的时代,个别人以自身的意志对抗整个时代秩序的英雄行为。对于第二种强制,黑格尔持赞同态度。犯罪行为,如杀害、奴役他人,不仅否定了特殊的法律,而且否定了普遍的范围,即否定了作为法那样的法。犯罪行为体现了个别意志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对其他意志自由的侵犯不仅侵犯了其他个体,更在表现自身的意志时侵犯了自由意志的本质。犯罪行为中的自由显示的正是客观精神中人类文明的无价值和需要被否定的部分。因此,客观精神以惩罚的形式,以对犯罪的限制于制裁体现了人类整体对其自由本质实现的不断追求。

1.3. 惩罚中体现的自由原则

黑格尔指出惩罚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对自由意志的尊重之上的。他认为,如果人的本性是意志的自由,那么惩罚不能违背这一原则。黑格尔批判了威吓说和报复说([1], pp. 103-106),认为它们不能体现人的尊严和意志自由。威吓说通过恐吓来防止犯罪,但这种基于恐惧的行为并不体现自由意志;报复说虽然试图通过等价的侵害来实现正义,但可能导致无休止的复仇循环。黑格尔认为,正义的实现应由法官代表客观普遍意志进行惩罚,而非私人复仇。黑格尔进一步反对契约说,认为国家不是基于个体契约的产物,而是比个体更高的存在。他强调,国家的惩罚不是基于个体同意的契约,而是基于对自由意志整体的维护。犯罪行为是自我否定的,因为它试图剥夺他人所拥有的权利,而惩罚则是对这种自我否定的表达,通过剥夺犯罪者试图剥夺的权利来实现正义。因此黑格尔认为,惩罚的合理性在于它体现了人类精神对自身的约束,通过法官的审判来执行,反映了普遍意志对个别意志的约束。这种约束不是私人性质的复仇,而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反映了人类自由意志的本质。通过这一过程,客观精神从抽象法阶段发展到道德阶段,主体性成为认识的对象,而非隐藏在行为背后的支配力量。因此,惩罚不仅是对犯罪的制裁,也是对自由意志本质的反思和认识,是人类精神发展和自我认识的重要环节。

1.4. 抽象法向道德法的过渡

道德概念的出现是意志自由分析的最终结果,而意志自由的验证则是通过依次探讨抽象法、不法行为和惩罚来实现的。在惩罚的实践中,抽象法向道德过渡的过程体现了自由意志的考察方法由外在性转为内在性。这种转变进一步揭示了道德概念所具备的普遍性和现实性特征。其一,法的对象性向道德的主观性转变。黑格尔认为,个体的生命虽然有限,但人格承载的自由意志追求是无限的。他指出这种无限性最初体现为“自在地存在的自由意志”([1], p. 108),但直到犯罪行为的出现,意志才在现实性上得到表达,即“自为地存在的自由意志”。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客观精神通过正义的审判,表现为“自在自为地自由意志”,从而以普遍性的方式获得现实性。自由意志通过实践理性,实现了抽象法阶段的完全实现。而客观精神从对象性认识转向对“主观性”内部自由意志的认识。黑格尔对道德阶段的自由意志进行概括说,“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把人规定为主体”([1], p. 110)。在自由意志的无限性追求和实现过程中,人通过对人类整体行动及其后果的认识,挖掘到人与人之间的外在矛盾实际上是自由概念的内在矛盾。自由成为人类共同的内在本质,认识理性能够直接以这种内在性为认识对象,无需依赖行动之后的外在性表现。这样,认识对象上实现了从抽象法向道德的过渡。其二,道德概念的普遍性([1], p. 115)与现实性。由于人是思维性的精神与物质性的肉体的结合,且思维本身具有普遍性,道德概念因此具有普遍性的特征。道德概念是人类精神普遍性的体现,要求自己和他人都按照自由概念设立的规定来评价自己。黑格尔认为道德概念是对自由意志的规定性的展开,是自在的理念与主体性的结合,而道德概念的现实性意味着个人行动的动机和效果在意志自觉的控制下能够是一致的。

2. 黑格尔道德概念的发展

黑格尔的道德概念强调了自由意志的内在性和普遍性,认为道德是人类对自身自由本质的自觉体现。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尚未被个体完全意识到,而道德阶段则是个体在行动前就已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意志,并自觉地通过它行动。这种对自由意志的自觉认识是道德行为的基础,也是个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道德概念的内部展开包括故意、意图和良心三个环节。在黑格尔的逻辑中,道德不仅是对自由意志的自觉,也是对善的追求。良心作为个体对自身主体性的觉醒,是实现善的关键力量。然而,当良心以个人利益而非善本身为目的时,可能导致恶和伪善。尽管有作恶的自由,但人们仍履行着对自己善的本质的义务,这使得人的自由显得尤为珍贵。

2.1. 意志与故意

黑格尔的观点里,意志与思维的关系是理解人类精神活动的关键。思维和意志是精神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和行动。意志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即将自身转化为具体存在的冲动。“精神一般说来就是思维……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1], pp. 12-13)。这段话明确表述了黑格尔对思维和意志关系的认识。在人对事物进行认识的时候,只是通过思维的态度去掉了该对象感性层面的属性,从而使人的精神与该对象处于相互符合的同一性状态。思维是理论态度的体现,而意志则是实践态度的体现,二者并非截然不同的官能,而是精神的不同表现形式。

其一是意志与思维的关系。在黑格尔的观念论中,世界被视为理性认识的产物,而理念和概念分别代表了潜在和实现的观念状态。思维和意志作为精神的两个方面,共同作用于人类对世界的理解。黑格尔认为,思维是精神的一般表现,而意志则是思维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通过行动实现其内容的思维。因此,意志活动的对象实际上是经过思维处理过的观念化对象。一方面,意志的运动过程可以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纯粹抽象状态,即意志首先进入一个摆脱了感性方面的纯粹抽象状态,这是意志自由的起点。第二个环节则是具体对象的设定,即意志从抽象思维中构造出一个有内容的对象,这个环节通常被视为有限的和不自由的,但实际上是“自我”概念产生的地方。最后一个环节是自由的实现,即自由需要在承认“自我”的个体性概念的同时,由“自我”基于其自由本性的无限可能性来规定自己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在意志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意志的内容既有自然的来源,也有理性的来源。意志自由的实现需要在无限的可能性中做出选择。黑格尔认为,出于自然而行动的意志是最不自由的,而摆脱自然并不直接等同于进入理性。任性环节是介于自然和理性之间的一个阶段,它涉及到后果与责任的问题。其二是故意与道德责任的关系。在道德评价中,动机和后果是两个重要的标准。黑格尔认为,“后果是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1], p. 120)。如果仅以动机为标准,可能导致对行为后果的忽视;而仅以后果为标准,则可能与行为者的意图不符。因此,故意概念的作用在于建立动机与后果之间的一致性关系。故意的行为意味着动机直接转化为意志主体造成的后果,这种一致性由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来保障。其三是责任个体的确立理由。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的使用要求有为该自由意志负责的个体。个体主体不仅是故意行为的内在意义来源和认知者,也是道德责任的承担者。个体性原则的出现标志着个体意志不再仅仅服从于整体性的伦理实体,而是将伦理实体视为个体意志实现的手段。个体性原则的引入,使得个体成为自由的承担者,同时也成为道德责任的承担者。其四是个体性与道德责任。在客观精神的历史发展中,个体性原则的引入是道德概念发展的重要一步。在个体性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中,黑格尔论述了“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3], p. 222)。个体在道德阶段中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通过意图概念得到深入探讨。个体的道德责任与其生命过程相联系,个体性原则在世界进程中的应用,既正确地体现了普遍性,也错误地使用了普遍性,从而在个体性对伦理实体的破坏基础上,重新构建了新的道德概念。

2.2. 意图

第一,意图的实现与主体的生命同一性。在个体性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中,黑格尔论述了“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而人格是抽象法阶段的核心概念,而生命则代表了道德阶段的核心。黑格尔认为,道德概念是在抽象法之后的客观精神阶段形成的。在生命面临危险时,自由意志的无限性超越了意志外化后的财产有限性。基于这一原则,当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并与其他人的合法财产发生冲突时,生命有权主张紧急避难权([1], p. 130)。生命作为目的的总和,拥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这表明,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处理生命与财产关系时,有两个原则:首先,紧急避难情况下的犯罪行为不应与一般犯罪同等对待,因为这是对生命价值的体现;其次,一旦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侵犯他人财产的意志应负责偿还所侵犯的财产。对于个体而言,生命是意志连续性活动的体现,是意志同一性的现实载体。意志不仅对生命过程中的某些活动负责,也对其他活动负责。生命由意志的连续性活动构成,意志的内容包括任性和意图等。因此,对生命而言,幸福的首要形式是满足自然欲求,即将追求感性幸福体验作为意图的目标。在黑格尔看来,行动的动机构成了我们所说的道德,道德具有双重意义:既包含故意中的普遍性,也包含意图的特殊性。当自由意志以满足自然欲求作为其意义时,个体的道德观念倾向于利己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意图概念主要表达的是其特殊性,而没有达到其普遍性的层面。

第二,意图主体价值的普遍性。黑格尔认为,尽管以个体生命为意图的对象可能导致道德观念偏向利己主义,但自由的本质是普遍性的。因此,利己主义的思想最终会发展到一个更普遍的阶段,意图会转向追求更广泛的社会福利以实现更大的幸福。当客观精神达到这一认识阶段,意图概念便显现出其普遍性本质。由于生命的有限性,意图的实现效果却能持续影响整个社会。意图的活动指向自由意志在生命过程中的实现,体现了意志主体的主体价值。意志主体不仅通过生命实现意志价值,而且这些价值在社会群体中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行为的普遍性质不仅存在,而且被行为者所认知。所以,意图概念的普遍性本质揭示了将意志转化为持久普遍福利的意图。生命作为道德的承担者,既承担意志活动的责任,也享受其创造的福利。在黑格尔的观点里,生命成为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基础,并通过意图的普遍性将不同的生命个体联系起来。意图概念的本质含义是将意志转化为持久的普遍福利,体现了抽象善的概念([1], p. 137)。

2.3. 良心

2.3.1. 良心

在黑格尔的观点里,道德概念是随着客观精神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在这一过程中,故意概念揭示了自由意志的自明性,而意图概念则展现了对普遍福利的关怀。“唯有人是善的,只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1], p. 144)。良心不仅是主体对普遍价值觉醒的体现,也是驱动意志追求普遍价值的动机,并作为判断意图善恶的最高裁决者。良心强调了意志主体在实现自身价值时,不仅体现单个意志的价值,还体现了人类精神的客观价值——善。善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因为善是基于主体性价值而由意志主体设立的。意志主体通过理解思维的内涵,承认并受到义务的约束,这种约束是肯定性的,不同于抽象法阶段对个别意志的否定性限制。在黑格尔看来,意志始终与自然性意志相联系,道德意志在自我规定时,会处于自然性意志与义务理性意志的矛盾冲突中。纯粹义务,作为意志本性的体现,必须与人的感性自然欲求相分离。而纯粹义务在宗教意义上可理解为上帝,而个体道德意志只能实现具体义务。因此,实现善的最终决定权在于上帝的恩典。现实的个别意志在生命过程中通过实践理性的意志活动行为,对抗自然性的感性欲望,这种行为成为体现意志主体价值的唯一选择。追求克服自然欲求的意志行为,即便无法完全实现,也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意志活动的所有具体特殊内容,实际上都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良心作为道德意识,不再是在定在和自我之间交替设置和颠倒的过程,而是将自我关于自己的纯粹知识设置在外部对象性因素中。此外,黑格尔强调,人类意志本质上是自由的,但人的尊严和价值源于良心对善的追求。人天生自由,同时负有道德责任和对善的义务。“其所以不可分割,就在于概念使自己成为对象,而作为对象,它就直接具有差别这种规定……所以恶也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又是恶的”([1], pp. 144-145)。意志在本质上既包含善也包含恶,而良心首先认识到的是恶。

2.3.2. 善

其一,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1], p. 132)。良心作为意志主体的自我确信,是善的实现者。因此,黑格尔将善定义为意志概念与特殊意志统一的理念。“当意志所希求的东西,即它的内容,与它是同一的。就是说,当自由希求自由时,只有这时意志才是真实的意志”([1], p. 31)。意志本质上是自由的,如果个别意志在行使时失去了自由,这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相矛盾的。意志主体通过良心实现的主体价值,无论是自然欲求还是以个体自身为目的,都可能导致价值内容与自由相冲突,从而失去自由。基于实现了的善的概念,构成的人类自由精神开始在现实层面对自由的内容进行具体化,进入伦理阶段。黑格尔对伦理实体的设计原则正是基于善的概念,即福利与法的统一。善的概念不仅包含了对现实世界的关怀,而且指向伦理实体的善,与宗教意义上的善和伪善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内涵。

其二,自由概念中矛盾性的和解。在抽象法阶段,黑格尔通过犯罪与惩罚的对立来揭示自由概念内在的矛盾性。由于自由是人的本质,这种矛盾性使得自由概念能够内部规定自身,并进一步展开其具体内容。在道德概念中,理性在内在自明性的基础上深入挖掘自由概念的内涵,即自由的普遍性和现实性指向。人的自然性与理性双重性质在生命过程中始终处于矛盾状态,而善被视为实现的自由,即善的道德秩序。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下,人的矛盾性得到和解。而在道德阶段,意志既追求纯粹思维而排斥现实世界和个体性原则,又以良心的绝对主体性为原则,反对外在和普遍化的原则。尽管这两者分别以普遍性和个别性为自我规定,但它们都坚持内容上的空虚和无规定性。黑格尔认为,正是这种空虚性为生命提供了内容填充的可能性。在自由意志中,思维、良心、主体性等概念的无内容和无规定性特点,反而使生命能够追求任何对象。生命的内容不是由意志的自然性或空虚所决定,而是由人的自由意志自主创造。“两个我都是在和解性的‘是的’中抛弃它们互相对立着的实际存在的,这个‘是的’就发展到了一分为二的那个我的实际存在,而这一分为二的我在它的这个实际存在中则保持着自身同一并在它的完全外化和它的对方中取得它对其自身的确定性”([1], p. 201)。所以,道德概念的完成和善的实现依赖于和解的理论。

其三,不过,在黑格尔看来和解有多重含义。首先,从个体意志的角度,和解意味着意志不再处于个别性和普遍性的内在矛盾之中,个体意志的自由实现与道德概念的完成是同步的。其次,从知识的角度,和解意味着抽象思维化的观念对象与个别化的经验对象通过人为中介获得统一,从而使人能够用概念描述对象和进行思考。最后,和解在客观精神的发展中意味着人类整体的追求不再是脱离现实的个体自由或彼岸世界的普遍向往,而是在意识到自身自由的前提下,行使自由意志,创造自由的具体内容。这一内容作为伦理实体,客观地维系着其自身的运行,使每个个体都能自然地成长为自在而自为的自由意志。对黑格尔而言,自由意志的高贵之处在于它能够建立人类独有的道德秩序。这一道德秩序在建成后,即伦理,成为人类精神与外界交互的依存对象。

3. 对黑格尔道德概念评价

3.1. 道德概念的普遍意义

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道德概念是其整体性思想的基础。他从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出发,通过自由内在的矛盾性来推导自由的内涵和规定。道德概念的内在价值基于个体性,而其普遍性和整体性内涵则通过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具体体现。同时,道德概念也是对个体性概念内涵的阐释,强调个体意义和人的道德属性是其在自然界中的特殊价值所在。在黑格尔看来,人对自身的认识,即是对其自由的认识,而对自由的认识又等同于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一系列认识过程都离不开意志活动。黑格尔运用辩证法来论证道德概念,即概念的规定性是建立在其内在矛盾之上的。道德概念是对人的社会性认识的开端,也是人以人类整体为价值的认识理论。黑格尔的认识理论是纯粹观念论的立场和主张,他认为对现实的实在对象的认识结论,就是思维中形成的有关该现实对象的“形式”。可知的世界只能被认识为一个“形式”化的观念世界。对于现实中感性无法直接认知但思维中又有其“形式”的对象,如重力、自由等,同样根据上述认识原则而被视作现实存在的,只不过这种存在是具有普遍性的存在。而人的存在,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两种存在的重合,对人的认识既包括肉体性的认识又包括精神性的认识。但人区别于自然界中其他动物的特殊性就在于其精神性。人的特殊性也就是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只能够在人的意志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而不能在停止活动的状态下被认识。对自由意志的认识总是对具有普遍性对象的认识,因为自由是人的精神特性。整个法哲学,是黑格尔对客观精神辩证发展过程的认识。道德概念,则是人类社会整体的自明性阶段的认识。也就是说,道德是社会整体自由实现的前提,意识到人类整体能够在自觉的情况下形成某种社会样态,就意味着人类具有在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某种被设计出来的社会样态的可能性。道德概念体现了人类整体对于社会的能动性,如果人不具备道德概念所阐释的精神性本质,人就无法实现伦理性的生活。

通过道德,人在世界上的主体性地位和价值,同样也确立了理性认识的地位。依据这两点,包含着理念的自然世界以人为中介形成了概念化的世界。伦理实体从客观精神中辩证发展而来,成为意志自由表现自身的寓所。道德概念对伦理概念的意义在于,伦理概念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个体道德的实现,善的实现是伦理生活的前提。没有现实的善作为基础,伦理秩序中的个体就不会以终极的善和幸福为自觉地追求目标,伦理中所设想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也就不会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实现在现实世界之中。而在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中,对“诈欺”([1], p. 94)的规定正是契约([1], p. 81)参与者之间共同认可,但违背普遍意志的共同约定。这两种态度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承认存在着某种基于整体性的普遍价值,作为人与人发生相互关系的准绳。普遍价值是通过道德概念认识到的,所以在黑格尔的语境中,否定了普遍价值也就否定了道德概念。如果否定普遍价值的存在,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应当被视为个别的临时约定,因而随契约参与者的处境变化,契约的内容也应当随之变化。故而,在达成契约的一方处于生命危急的时候,诈欺就越是容易实现。在黑格尔语境中基于意志无限性的生命价值在这里就变得模糊了,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拥有了进行比较的可能。

3.2. 道德概念的个体性价值确立意义

黑格尔认为,个体性的价值与对自由的追求和保障紧密相关。自由的认识源于对个体自身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不仅涉及自由概念本身,还包括对认识能力的认识。但是,能够作为主体存在的个人确实是有自由意志能力的,然而,有自由意志能力却未必有自由[4]。黑格尔认为,人的存在具有无限性,与物的存在不同,概念与实在是一致的。因此,个体意志与意志概念的符合不仅是自由的体现,而且是个体获得真正自由的途径。其一,个体性概念的知识论意义在于强调了个体在道德意识阶段的自觉状态。在黑格尔看来,个体性的价值在于道德,而道德概念中的故意、意图和良心三个环节表明,只有当个体处于对自身意志的自觉状态时,才能真正进入道德的意识阶段。对自由意志的知识即是行使自由意志所体现的美德。其二,在伦理实体中,个体是自由的,但黑格尔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包含多种内涵和规定性。自由概念的现实性越强,其规定性越多,内涵越丰富。个体必须反思性地认识到自由的具体现实规定,并依据这一自我规定实现自身,即将意志外化为定在。在抽象法阶段,违背普遍性原则的个体意志被视为不法,因此丧失了基于个体自由的权利,并受到惩罚。在道德阶段,个体价值的创造虽以特殊福利为目的,但普遍福利被视为更高价值。因此,意志自由的实现也是个体理性化的实现,基于理性自由的伦理实体的实现,同时也是理性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规范的实现。其三,个体性的价值在黑格尔的道德概念中得到体现,个体的价值体现在生命、良心和善的阐述中。生命概念表示持续性存在的现实基础,是意志获得个体同一性的基础。黑格尔还提出了“紧急避难权”,个体的价值体现在其能够维持自身生存的前提下。而良心概念表明个体意志自愿的前提性承诺是实现道德意志个体价值的关键。在黑格尔的逻辑中,个体的自由追求导致了个体性的丧失,这恰恰体现了他辩证法论证方法的特点。

4. 结语

黑格尔认为理性不仅使人能认识外部世界,还能自我反思和认识理性活动本身。人的自我认识是通过自由意志实现的,即通过行动及其后果来理解意志的本质。因此,黑格尔的道德概念以自由为核心,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在抽象法阶段,他探讨了意志如何通过支配行为影响外部对象,并可能侵犯他人自由,从而强调了自由意志的自我约束。在道德阶段,他转向内在反思,分析意志的内在结构,包括故意、意图和善,从而肯定地阐释了人的自由本质。理解黑格尔的道德概念,需从自由概念出发,结合抽象法中的人格概念。因此,道德概念作为连接抽象法与伦理的桥梁,是客观精神辩证发展的关键环节。黑格尔通过详细阐述了道德的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的“个体”概念的理解。个体概念不仅对理解个体如何体验道德内涵至关重要,与个体道德和相关道德规范有着本质联系。不过,在我国学术界,研究者们更多地关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伦理实体概念,而对道德概念的探讨相对较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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