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to E-Commerce Platforms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将其商品、服务等通过互联网这个载体进行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壮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愈发增长。随着不断更迭的消费市场以及日渐复杂多样的消费交易模式,消费者在面对增加的商品和服务类型时有了更多的选择,然而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交易纠纷和潜在的侵权风险。对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消费者在其权益被侵害时,个人将其诉诸法院的代价在其承受范围之内。针对作为一个载体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很难将其受损归结到这个中介载体并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电商平台侵害的利益往往又是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电子商务平台适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为了更好地规制电商平台,可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在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此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互联网环境。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 more and more operators are trading their goods and services through the Internet, and e-commerce platforms have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As e-commerce platforms grow, incidents that infringe on consumer rights are also increasing. With the ever-changing consumer market and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diverse consumer transaction models, consumers have more choices when faced with increasing types of goods and services. However, at the same time, more transaction disputes and potential conflicts have arisen. For traditional offline transactions, when consumers’ rights are infringed, the cost of individuals taking them to court is within their tolerance. As for the e-commerce platform as a carrier, it is difficult for consumers to attribute their damage to this intermediary carrier and claim their own rights, and the interests infringed by e-commerce platforms often involv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any consumers. Therefore,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apply the consumer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on e-commerce platforms. In order to better regulate e-commerce platforms,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n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a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can be introduced in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create a fair, just, honest and trustworthy Internet environment.
文章引用:彭芳芳.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 1126-1132.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139

1. 引言

互联网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之一,它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根据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的网民规模高达10.92亿人,较2022年12月新增网民248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 [1]。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不断适应互联网,依据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产业占据了人们日常消费的首要位置。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及线上购物的便捷,人们消费越发频繁和倾向于电子商务。与此同时,在全球经济贸易的背景下,全球经济贸易要求更为便捷的商业运营模式,而电子商务平台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模式,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几乎完美地顺应了全球贸易经济的需求。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的规模随着这些需求同步扩大,逐渐形成垄断,电商平台依靠其支配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规则,这不仅会对消费者形成信息压榨,还会阻碍其他电商平台的发挥,造成一家独大,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其次,在面对电子商务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本就处于弱势,再加之电商平台规模的扩大,这种不平等愈发明显。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的虚拟性和技术的复杂性,加之消费者自身的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的现状,对电商平台适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十分重要。

2. 电子商务及消费者界定

2.1. 电子商务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即线下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网络化。1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大众使用互联网的数量直线剧增,随之而来,线上购物的人数也随之增长。

传统行业日趋向互联网靠近。互联网作为媒介已经在信息传播、营销推广等方面发挥了显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愈发多的传统企业早已嗅到互联网的巨大商业价值,逐步将其商品或服务由线下转至互联网线上,并不断加大对此的投入,这表明互联网在企业经营管理和销售方面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以及其产品和技术不断向企业级应用方向发展的趋势[2]。未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将会不断地企业化和行业化,以满足企业的需求和解决问题,力争运营成本的降低以及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按照人们一般理解,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上购物。

2.2. 电子商务平台定义

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等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3]。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工具联动商家和消费者,实现商品的在线交易,保障商务顺利运行,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高效流动。我国主要电商平台类型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自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突破传统商业模式的地域限制,使得商家和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选择交易。

2.3. 消费者:特殊的弱势群体及其权利

消费者是指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或最终产品以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目的的个人使用者。2消费者是一种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有别于弱势程度明显的农民、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形成的最核心要素就是经济收入和文化层次,面对经营者,消费者无疑是弱势群体,经营者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以及更雄厚的经济实力。在面对社会关系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人人都可能是消费者,面向强大的经营者时,我们的权利都可能被侵害。

消费者权利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消费者依法所享有的重要保障,这些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通常包括人身与财产的合法权益、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有详尽的知情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进行自主选择的选择权,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不受歧视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2.4.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状

2.4.1. 消费者陷入信息茧房

在电商信息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与电商经营者往往更了解电商规则,掌握更多有利于自身的资源与信息,导致消费者和电商平台或电商经营者之间在信息获取和掌握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消费者无法完全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电商平台对产品、服务、市场等方面拥有更深入的了解,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有限的信息来源获取相关信息。电子商务领域,电商平台熟知各项法律法规,他们往往利用法律法规制定规则,在该领域拥有绝对话语权,尽管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电商平台的行为规则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但实际上,电商平台通常利用消费者的浏览信息和加购记录,向其推送广告。

消费者获取信息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电商平台通常拥有更低的信息获取成本。当产品或服务过于复杂或技术性强时,消费者难以理解其特性和功能,无法做出明智的判断,以至于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购买了产品。一些电商平台可能会故意隐藏负面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可能购买到质量低劣或价格过高的产品/服务,遭受经济损失。长此以往,由于消费者无法做出合理的比较,容易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形,失去良性竞争之后,会导致劣质产品和服务更容易被接受。

2.4.2. 消费者信息泄露隐患

电商行业发展火热,各类商品应有尽有,只要一部手机天南海北的商品都能买到,网上下单快捷,包邮到家,足不出户就能买到满意的商品,不仅年轻人倾向选择网购,会使用手机基本功能的中老年人,也对网购乐此不疲。调研当下各大电商平台发现,几乎都以同意平台收集用户信息为注册的必要条件。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谋取利益,选用存在漏洞的安全防护系统,导致该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容易被黑客窃取、利用等。其中与消费者利益直接挂钩的是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问题,如果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太过脆弱,将导致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泄露,进而引发资金安全和信息泄露。一些电商平台为了针对性地向用户提供营销广告,而进行非法收集、公布、使用消费者的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贩卖给其他平台。

2.4.3. 特殊群体面临数字鸿沟

中国不仅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笔者查询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残疾人数量统计,截止到2022年底,中国残疾人数量高达8591.4万,占总人口的6.16%。随着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加入“网购大军”,在享受网购便利服务的同时,往往因对网络交易退货政策不了解、对退货流程不熟悉,而面临各类退货障碍。从受教育程度看,根据抽样调查数据,2022年全国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占比为19.5%,高中、初中学历的人口占比分别为16.4%、34.3%,小学及以下学历的人口占比为29.8%。相较于低文化程度人群,高文化程度人群更能掌握电商规则,选择网购。特殊群体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面临更大的被信息社会抛弃的风险。

2.4.4. 消费者维权困难

1) 权利保护范围不足

消费者在交易中享有的权利在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呈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壮大,营销方式的变化,消费模式的改变,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出现,该领域下的新兴消费者权利急需被提出,但这些新权利形式并没有为法律保护所覆盖。比如法律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有所欠缺,个人信息是消费者隐私权的核心要素,法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现出诸多不足。

2) 权手段和效果有限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5种手段进行维权。3实践中由于商家的实力压制,导致和解、调解难以达成消费者所预期的结果,或即使电商平台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达成一致,但电商平台和商家会以和解、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由,想方设法地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仲裁程序需要仲裁员参与以及需要专门的仲裁场地,解决纠纷的成本使得消费者望而止步。诉讼程序相对繁杂,起诉到判决执行涉及多个环节,不利于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需要耗费当事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3) 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较重

对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能够适用的专门性规定也很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窥见。目前,学界通常认可“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并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通过对法律的解读总结概括出来的,这被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之规定所否认,但仍被一些法官所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概括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表明举证责任通常都将落到消费者身上[4]。然而,由于网络购物面向的消费大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由于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欠缺,以至于在消费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权利。此外,商品交易纠纷中,难免需要检测商品的性能,高额的检测费用也不可避免,消费者在纠纷中本就是受害者,加之需要承担如此费用,消费者便更不愿加大损失了。由于电商平台在技术和资源上的优势,电商平台往往会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证据,结果往往与消费者事与愿违,最终导致消费者不愿向电商平台主张权利。

3. 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商平台的适用探析

3.1. 公益诉讼制度界定

公益诉讼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晚,201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才正式确立该制度。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特定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中,明文规定的包括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种行为,由法律赋予有关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在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5]。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2. 民事公益诉讼一般适用情形

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文理解释,该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行为只有在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时,相关机关和组织才能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6]。如果个人是基于维护个人私益提起诉讼,则不能由本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来调整,此时的诉讼属于一般的普通民事诉讼。显而易见,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要求损害的利益既具有不特定性也具有多数性。如果只是侵害了多数人的利益,但受害者可以确定,诉讼目的即使是维护的是多数个人利益,也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调整范围;二是由本条规定用词“等”得出,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7]。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尽管目前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这两类案件上,但也需要不断扩展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以适应新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3.3. 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可能性

3.3.1. 电商平台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理论可行性

从法律层面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由此得知,公益诉讼适用于环境污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领域,这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个人的权益被侵害,被害人可以基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维护该有的权益,但发展带来的环境破坏等问题,由于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但环境又关乎我们每一个人,因此环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是弱势人群,尽管他们是直接的被害人,能够主张权利,但由于能力悬殊,公益诉讼在这个领域做强调也是进一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但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该类案件多是因食品安全提起的公益诉讼。

随着数字经济的到来,电商平台的交易行为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尤其电商平台掌握消费者的大量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可识别消费者的重要生物信息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资金信息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众多消费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安全信息秩序的混乱。因此,在电商平台强调适用民事公益诉讼有其法律依据。

3.3.2. 电商平台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实践可能性

近年来,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电商平台适用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当今电商时代,消费者被侵权形式更加隐蔽,消费者被侵权具有分散性,由于数字经济的便利,电商时代消费者被侵权与传统形式上的消费者同一地点被侵权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侵害不具有多数性,该形式的侵权较传统交易模式侵害的消费者人数更多,只不过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侵害不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电商时代的交易面向的是全国各地不特定的网购者,一些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市甚至全国范围,侵害的消费者具有不特定性,这类案件造成更广范围的影响,消费者数量较传统线下交易模式也更多[8]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电商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各界对加强电商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呼声较高,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

4.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电商平台的适用对策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商平台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这种内嵌式立法容易造成不同法律之间各自为营、相互冲突的问题,法律的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可实行颁布《公益诉讼法》基本法与完善相关单行法并行的模式。《公益诉讼法》可结合三大公益诉讼法的制度与内容建立起具有层次化、类型化的法律体系。专门立法有利于摆脱法律真空的困境,更能与其他法律联合发力,切实解决电商平台侵权适用公益诉讼的问题。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加强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推动制度机制完善。积极构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密切协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公益保护大格局,促进双赢多赢共赢。

4.2.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遏制侵权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涵盖了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担责类型。这种惩罚力度小,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9]。不少平台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转卖,而是为提升平台自身的竞争优势,这些平台往往获取了巨大的个人信息数量,对此侵权行为,法院往往处以较低的惩罚,于是,在巨大的利益和微小的惩罚之间,不少平台会选择铤而走险,现下的惩罚力度很难起到抑制侵权的作用,亦难以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十分有必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高电商平台违法成本,对侵权行为罚当其罪,实现侵权者不敢犯与遏制潜在违法者的双重目标。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5. 结语

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出现以来,直至今日的蓬勃发展,使得电子商务平台规模也随之壮大,电商平台在对互联网的熟练运用之下,更易形成垄断局面,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压榨是绝对性的,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电商平台,消费者显得十分脆弱。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面对不受控的电商平台,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规制其行为,有效制止和惩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承担起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义务。在电商平台适用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

NOTES

1《电子商务法》第2条。

2《消费则权益保护法》第2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

4《民事诉讼法》第58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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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799020.shtml, 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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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玉静, 娄成龙. 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公益诉讼路径建构[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4, 25(4): 1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