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洛克《政府论》慈善之引出
1.1. 现实基础
在当今社会,我们时常面对自然灾害的侵袭、贫困地区的艰难困境以及弱势群体的生存挑战,这些现实问题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慈善体系的紧迫需求与潜在不足。
例如,在2024年7月突如其来的河南洪水灾害中,虽然慈善组织和政府迅速响应,但由于受灾范围广泛、救援资源有限,加之信息传递的滞后和分配机制的复杂性,导致部分受灾群众前期未能及时获得必要的援助。这一现实案例深刻揭示了,在极端情况下,即便是拥有强大动员力和资源调配能力的慈善组织和政府,也可能面临难以全面覆盖的困境。
正是这样的现实问题,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当慈善组织或政府因种种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其慈善作用时,社会的慈善力量该如何持续而有效地传递?答案之一,便是激发并强化个人慈善作用的发挥。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慈善行为虽小,但汇聚起来却能形成改变世界的力量。个人慈善行为的涌现,不仅填补了慈善组织和政府援助的空白,更以温情和力量温暖了受灾群众的心。
因此,如何去发挥个人慈善义务,成为了一个亟待探讨和实践的问题。
1.2. 理论基础
在现实基础上,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应对社会挑战时,个人慈善力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不仅是慈善组织与政府援助的有效补充,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共同福祉的基石。这一认识,实际上与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关于慈善与公共利益的深刻见解不谋而合。洛克在探讨政府起源与职责时,强调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并促进社会的整体福祉。而慈善,作为社会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更离不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洛克《政府论》下篇主要描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和政治制度理论,慈善原则在下篇相关描述较少。因此,慈善原则在《政府论》的探讨中总是处于财产权的伴随状态,并未进行过多描述。但慈善原则作为洛克财产权,乃至哲学框架下的一环,起着重要作用。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第42节中描述了慈善原则:“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以对世界上的特定一部分东西的所有权,倒是给予了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受他的剩余财物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有急切的需要时,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1]此后,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洛克更是赋予慈善原则以真正的限制作用。洛克指出,慈善原则下,个人对其富余的财物使用具有用以救济他人、保存他人之义务,否则则构成罪恶。而不履行义务,则使得难以保存之个体具有分取他人富余财物之权利,使其得以保存自我。
慈善原则在洛克的整个财产权理论,甚至哲学框架下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洛克构建其哲学框架和财产权理论,最终是为达到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抨击清扫以菲尔默为首的专制主义思想和普芬道夫为首的绝对政治权力。而慈善原则直接针对其二人的主张,隔断了财产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力之间的关联。慈善原则的存在,使得在自然法正当性层面,富有的个人无法凌驾于他人生命之上;使得在政治社会层面,专制主义及其权力无法影响他人生死。
因此,慈善原则在洛克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慈善原则在洛克哲学框架下形成,通过洛克摹本原型之方式投射进入财产权理论,最终影响政治社会。
1.3. 综述基础
而研究洛克的理论,自然离不开前人对洛克理论,尤其是洛克财产权理论基础的梳理。
西方早有一批学者研究洛克的相关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洛克的财产权相关理论研究就形成了激烈的学术争锋,为首的两大主流派系为施特劳斯学派及剑桥学派。双方主要围绕“洛克是否为宗教信仰者”“洛克自然社会中更注重自由还是平等”等分歧进行了交锋,但也最终达成了: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为一种生来具有的自然权利等一致观点。其中剑桥学派对洛克财产权分析最为著名的著作为:詹姆斯·塔利的《论财产权》[2],其分析认为洛克具有基督教神学背景,并以此宗教哲学框架搭建起财产权框架,因此财产权下蕴含着宗教、道德义务,也由此引发出对慈善的探讨。
而国内学者也在引进洛克学说的同时,做出了推进式理解。其中也如西方,围绕“洛克财产权中的道德义务”发起争锋:徐向东在《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中着重对洛克财产权道德义务方案内容作出解读。指出与霍布斯相比,洛克财产权中着重保全自己也保全他人,具有浓厚的宗教和道德义务,富有慈善的内涵[3]。肖厚国的《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中对洛克解读更为偏心施特劳斯学派,认为洛克并不注重宗教和道德义务,因此对其财产权下的慈善视角不做过度理解[4]。
但目前已有的文献中,大多是对洛克的财产权进行梳理,并未对慈善与财产权的关系进行过多搭建与阐述。贺然《慈善:德性抑或权利——洛克的视角》中提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蕴含着体现平等主义的慈善思想;如果说他的理论中存在“慈善权”的话,也仅仅指的是人的生存的权利[5]。霍伟岸《自然法、财产权与上帝:论洛克的正义观》中指出,洛克的正义观存在自然法、财产权和上帝三个基本维度,其中“洛克始终把正义摆在中心位置,慈善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冲击正义秩序”[6]。总体而言,并未将慈善在财产权中如何形成,慈善的财产权框架下的路径基础、内核义务及其作用作出具体分析。
本文正是立足于剑桥学派等观点,旨在通过洛克的哲学框架,分析慈善在洛克理论中的形成路径,对洛克理论中慈善本身及其作用进行进一步明晰。
2. 慈善的路径基础
2.1. 人格基础
正如前文,探讨慈善原则必须将其放入洛克的哲学框架中进行分析。洛克的整体哲学框架以神学为底层逻辑、自然法为理论框架。结合塔利在《论财产权》中的分析,不难发现洛克的哲学框架的逻辑起点在于神学下的制造物模式。制造物模式强调神创造了包括人在内的宇宙万物。作为具有认知能力的智慧的制造者,上帝在制造人时不仅知道自己制造的是“人”此种生物,还知道自己制造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即上帝的制造目的,是上帝制造整个宇宙万物的目的。此时,由于制造行为,上帝产生对人的权利,人成为上帝完成目的的工具,形成了人对上帝的单向依存关系。
而在制造物模式下,由于具有上帝赋予的理性和行动能力,人得以在自然社会状态下行使一种类似于上帝制造的行动——“劳动”。即人能通过劳动,使得劳动下的自然物从共有的包容性财产权状态下剥离,并对此财物享有一个排他性财产权。但由于人本质上还是要为了上帝目的而行动,需要遵守保全人类之义务。人为保存自我而行使排他性财产权的同时,必须为保存他人而禁止滥用财物。至此,洛克的哲学框架下,劳动成为理性人类完成保存人类义务的最恰当方法。但尽管如此,洛克指出,劳动并非唯一方法,除劳动外,慈善和继承成为另外两项自然资格。
慈善具有限制性情况,即一个人没有其他办法对其生命进行维持时,为完成人类必须被保存的自然法,此人对生存手段的权利直接适用于他人的财物上。具体而言,慈善原则在自然法下的适用条件为:个人物质资源极度匮乏以至于其对保存自身难以保障。慈善适用的财物对象为,另一人超越维持其生命所必需之量范畴的财物,即可以理解为另一人滥用的财物。
由此,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慈善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慈善不仅是人类德性的体现,更是人类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洛克的理论框架中,权利被赋予了深刻的道德内涵。他认为,权利不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更是一种道德能力,它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人类作为上帝创造的制造物,生而拥有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之一就是人类本身的德性。这种德性不是后天获得的,而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质特征,它使得人类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保持自身的尊严和价值。慈善作为一种德性的体现,自然蕴含在人的权利之中。慈善行为是人类德性的自然流露,是人类行使权利的重要积极方式之一。通过慈善行为,人们不仅能够体现自己的道德能力,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在制造物模式下,人行使权利的基础是上帝赋予的理性、行动能力等。这些人格基础使得人类能够理性地认识世界,自主地选择行为,从而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慈善的行使同样离不开这些人格基础。理性使人们能够认识到慈善行为的重要性,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理性的思考,人们能够判断何时何地需要伸出援手,如何有效地提供帮助。行动能力使得人们能够将慈善行为付诸实践,从而向上帝意志靠近。且慈善需要判断慈善的适用条件是否符合。此时,理性、行动能力等人格基础使得人能够更好地分析“是否应当进行慈善、慈善对象是否合适”等问题。
2.2. 制度基础
同样依据塔利《论财产权》中的分析,可知在洛克的哲学框架下,自然社会是上帝制造物模式原型下的摹本,政治社会则是自然社会原型下的摹本。因此政治社会立法体下形成的市民法,能够如自然法对财产权作出约习性制度规定,且此财产权规定最终能够达成上帝制造物模式中的制造目的。在自然社会中,慈善和继承在劳动以外,成为财产制度中解决代内联合和代际问题的补充财产制度。因此,在政治社会约习性财产权制度的构建下,劳动财产权的构建始终作为财产权制度的中心秩序,慈善和继承在此时作为补充性秩序而存在,分别解决代内联合和代际联合问题。
在政治社会的财产制度构建中,国家权力的基石在于人们自愿让渡的部分权利,这些权利通过民众的普遍同意而形成了国家的权威。国家的根本形成目的,并非简单的权力集中,而是为了保全人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作用尤为关键,它负责保护人们保留下的财产权,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从而为需要保全的社会提供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坚实保障。然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并非无边界的。在财产权的保护上,国家主要通过构建约习性财产制度,对尚未形成的不平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整,或者预防不平等情况的出现。这种调整与预防主要是基于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针对个别难以生存的群体或个人形成特殊照顾。然而,在洛克理论的约习性财产制度中,对于已经形成的不平等财产情况,国家则显得能力不足。这是因为,大规模地对不平等财产进行再分配,不仅违背了人们让渡权利时达成的契约精神,更是对公民财产权的直接侵犯。这种行为在自然法的框架下是不被容许的,因为它违背了自然法下人类对于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基本追求。此外,国家本身并非万能,有时难以完全满足社会人类保全的需求。尤其是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上,政府的力量往往显得捉襟见肘。
面对这样的局限,慈善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而这种制度也延续进了政治社会中,在探讨财产权与分配机制的关系时,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有效的制度过程往往遵循着“劳动分配–再分配–慈善”的递进逻辑。在这一链条中,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背后的支撑则是一个健全的财产权制度。劳动分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起点。这一过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财产权制度的明确界定和保护。再分配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只有在财产权制度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才能依法征收税款、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再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只有在劳动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上,慈善才能作为第三次分配,发挥补充和辅助的作用。慈善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同样依赖于健全的财产权制度。只有在财产权制度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更加放心地参与慈善活动,将自己的财富用于帮助他人。
慈善作为一种补充性责任,被投射进约习性财产制度中,与劳动财产制度相辅相成。慈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平等的财产占有起到协调作用,成为政治社会下财产权制度的有益补充。然而,慈善制度作为补充责任也如同自然社会中的慈善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财产占有进行小范围的调整。这是因为洛克神学逻辑下,劳动作为主要财产制度本质是由于,劳动体现了制造物模式下实现上帝目的的行为义务。劳动在神学背景下得以与勤劳的道德色彩加以连接。物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人皆有劳动的能力,都能够实现自我保存。因此物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难以自我保存的人成为劳动的对立面,与懒惰的道德色彩加以连接。投射入政治社会,劳动分工情况下,只有确实无法自食其力的穷人属于洛克慈善制度的承担范畴,成为财富积累过多的富人的补充性责任。富人此时由于制度后的自然法逻辑,并不能乘人之危要求接受救济之人成为自己的附庸。否则则是侵犯对方自然法下的人格权利,逼迫他人做出选择。因此,慈善制度以已有的劳动分工等约习性财产制度为基础,受其限制;只有在他人极度困难、别无他法的危急情况时,才要求行使自身财产权的补充性责任。因此,慈善制度在政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有个人能够享有财产权的制度基础,才能要求慈善具有限制条件而承担补充责任,以确保财产权的行使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综合以上两方面,慈善作为一种深植于制造物模式的行为,其根源在于个体对人格权利的尊重与行使。在制造物模式下,人们通过理性和创造来体现自我价值、实现宇宙目的,而慈善则是这种人格权利行使的延伸。在政治社会框架下,慈善行为又成为了约习性财产制度的补充责任。以健全的约习性财产制度为基础,对劳动、再分配环节进行补充。也收到财产制度中的个人财产权、劳动分工等制度基础约束,具有一定的条件。因此,慈善既体现人格权利的人格基础,又体现社会框架的制度基础。慈善本身在此基础上构成,又构架出自身对人格、制度,乃至对制造物模式下更深层次的人性、神性的系列义务要求。
3. 慈善的内核义务
3.1. 人格义务与制度义务
3.1.1. 人格义务
(1) 人格义务的要求
正因洛克建立出的哲学框架以神学为底层逻辑、自然法为理论框架。洛克财产权理论视角下的慈善,基础来自于上帝赋予的人格权利,根源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慈善并非在政治社会中才形成的,而是在摹本原型观念下从自然社会中投射入政治社会中的。因此它并非由人类构建的制度构造出的产物,而是自然法所要求的义务。由于神的宇宙目的,人类需要在能够自我保存的同时,保存他人。其中就蕴含着对人行使慈善的要求,是一种由制造物模式而留存的人格义务。洛克特别强调存在于《约翰福音》第13章第15节的内容。在这节中,基督颁布了慈善的义务,把爱所有基督教徒作为超越摩西律法的总的义务。洛克说,一个真正的基督教徒要履行慈善的义务,服从爱的“律法和旨意”[7]。洛克强调的慈善,也并不仅仅是财产上的施舍等外在行为,而更为强调内在的“保存全人类”的“爱”,是一种神学逻辑下的德性。除此外,由于洛克对自然法框架的运用,慈善不再仅仅作为宗教的工具性概念出现,而是成为人格基础上的“宽容”的德性义务要求。他认为,在宽容下可以做到“保存全人类”的爱,避免宗教与公民纷争不休,维护社会制度价值。
神爱世人,这种爱是通过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爱与帮助得以体现的。因此,个人在追求自身幸福与完善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慈善行为中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的德行修养达到一定高度,实现了个人的圆满之后,才能更加自觉地、有效地去关爱他人、帮助他人,从而达到保存社会、促进共同福祉的目的。这一观念不仅体现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蕴含了对社会共同体的责任感。因此从人格义务上,洛克将慈善的内核含义与“爱”和“宽容”的德性进行连接,对人的人格义务做出了要求。这种人格义务从自然社会开始,延伸至政治社会中。
(2) 人格义务的完成路径
而正因慈善是一种人格义务的要求,这一看似外在的行为表现,实则根植于个体内心世界的深处,是自我完善与人格升华的必经之路。它不仅是个人对社会的回馈,更是自己成长为人、德行圆满的一个基础,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可推卸的义务。慈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源自内心深处的善良与慷慨,而外在为对他人不幸境遇的同情与帮助。然而,这种外在的善行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深深植根于个体自身的德行修养之中。
正如孟子关于四心所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8]其中,恻隐之心,便是孟子强调的慈善最直接的源头。孟子强调的“仁”,不仅是对他人的关爱与尊重,更是自我修养达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流露。一个德行圆满的人,其内心必然充满了对世界的温柔与慈悲,这种情感促使他(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9]这里的“至善”,不仅是对个人品德修养的极致追求,也是对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深切期许。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顾炎武认为应“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10]。个人的私欲与社会的公利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因此,慈善不仅仅是给予他人帮助的行为,更是个人德行修养的外在体现,是自我成长与完善的必然结果。它让我们在关爱他人的同时,也实现了自我价值的升华与超越。如果没有私,公可能成为一种社会的手段,而不是自己的完满。
3.1.2. 制度义务
(1) 制度义务的要求
正由于神爱世人,要求保存自己,保存他人。保存自己的方式就是财产制度,而保存他人要求保存社会,也与财产制度密不可分。因此在这一复杂而微妙的联系中,慈善不仅仅是高尚道德情操的展现,更是财产制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自然延伸与深化。它不仅仅关乎个体的慷慨解囊,更触及到社会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即财产,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其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是推动社会和谐、促进人性光辉绽放的关键。
从制度层面审视,财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财产不仅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保障,更是实现自我价值、追求自由与尊严的基石。离开了财产,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满足,更遑论追求精神上的富足与人格的完善。在此基础上,慈善作为财产制度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是人性中善良、同情与责任感的集中体现。它要求个体在拥有一定财产后,能够超越自我利益的局限,关注并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之中的人群,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与优化配置。这种超越,不仅是对财产制度本身的尊重与践行,更是对人性深度与广度的挖掘与升华。慈善行为,通过捐赠、援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搭建起人与人之间情感与责任的桥梁,促进了社会的团结与和谐。
进一步而言,人格义务促使慈善成为制度义务中的重要角色。人格义务,即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基于其人格尊严与道德责任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个体在行使财产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在慈善领域表现为对弱者的关爱、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社会进步的推动。因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更是为了引导人们将财产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增进人类福祉的积极力量,慈善在制度义务上要求个人对财产制度的切实行使。
(2) 制度义务的完成路径
首先,正如前述慈善的制度义务要求人行使财产权。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财产权的自然基础被赋予了个体劳动,而这一过程不仅界定了个人对财产的合法拥有,同时也隐含了对社会整体福祉的考量。从这一视角出发,慈善行为实际上可以被解读为一种制度义务,它既是个人对自我财产权的合理行使,也是对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慈善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实际上在洛克的理论框架中,扮演了促进社会和谐与制度完善的重要角色,以完成人类结成社会的要求。由于慈善延伸进入了政治社会中,慈善不可避免具有制度基础,承担起制度的补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慈善的内核中还有制度义务的要求。这也是一种从人格义务完满,延伸至公的制度完善的义务过程。慈善首先被视为一种权利,但慈善又是一种义务,是权利的一种延伸。慈善,通过从人格义务和制度义务的实现,共同完成对人的成就。
其次,对制度连接的社会而言,慈善是建立政治社会的一个环节。因为社会成为可能的基础是需要自己生存、他人生存。而慈善是自己生存的一个基础,由此才有成为社会也就是进入第二阶段的一个基础。因为,先是成为个人,才能与他人形成一个共同性的东西。如果社会中的人都不成人,则不能构成共同性。因此慈善在政治社会中是一种制度构成,给政治社会一种限制,再是能动性。
体现在实现路径上,洛克认为,个人通过劳动将自己的意志加诸于自然物之上,从而使其转化为私有财产。然而,这种财产权的行使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嵌入在一个复杂的社会制度之中。慈善行为作为个人财产权行使的一种方式,首先是对自我的实现,共同的认同和承担,需要建立在个人的完满之上。而后达成的社会的认同和承担,也因存在基础,而防止其制度实现上的无限扩张。
总结而言,慈善不仅是个人品格的体现,作为人格义务要求个体关爱和包容他人;同时,慈善也是社会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制度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平。在社会的复杂网络中,慈善行为不仅彰显了人性中的善良,也推动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从而成为连接个体与社会的重要桥梁。
3.2. 人性义务与神性义务
3.2.1. 人性义务
(1) 人性义务的要求
在洛克的制造物模式理论中,他深入探讨了人类与上帝的单向依存关系。然而,当我们从这一理论出发,审视慈善行为时,可以发现慈善其实代表着一种人性的义务,这种义务源自上帝赋予人类的本性,是必须践行的人性义务。
从上帝赋予人类本性的角度来看,慈善行为是人类必须践行的义务。在洛克看来,人类被赋予理性、意志和自由等属性,这些属性使我们能够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主动去履行它们。慈善行为正是这一人性义务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我们在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同时,也要关注他人的需要,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们。这种义务并非外在强加于我们的,而是源自我们内心的道德良知和人性本善的呼唤。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虽然重点在于强调了个体通过劳动与自然的互动,创造并拥有财产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和利用能力,也体现了人类作为独立个体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地位。然而,这种个体价值的实现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与他人、社会乃至整个宇宙建立和谐的关系。慈善行为正是这一和谐关系中的关键一环,它体现了人类对于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关注和帮助,是人性中爱和宽容的具体体现。
(2) 人性义务的实现路径
且格外需要注意的是,慈善作为一种人性义务,其实现并不受限于个体的经济状况,无论是身处富裕之巅还是贫困之境,都能以各自的方式践行。慈善,从根本上讲,是人性的自然流露,它超越了物质财富的界限,触及到心灵深处最纯粹的情感与道德追求。
从人性义务的而言,慈善的实践具有普遍性与无差别性。慈善,从人性义务上是个人德行的实现,也是在对他人、对社会的关爱与责任。这种义务不应受到个人经济状况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慈善与捐赠财物直接等同起来,认为只有拥有大量财富的人才有能力进行慈善活动。然而,这种观念忽略了慈善的多元性和深刻性。事实上,慈善的本质在于心灵的给予、人性的增长,而非单纯的物质交换。贫穷并不剥夺一个人表达善意、传递温暖的能力。正如旧教中的基督及其弟子们,他们虽身处贫困,但他们通过传播福音、治愈疾病、教导世人等方式,展现了无与伦比的善行。慈善不仅仅是金钱的捐赠,而是人性义务中对内心的善良与希望的实现。
3.2.2. 神性义务
在洛克的制造物模式理论中,慈善所蕴含的人性义务本质根源在于背后所蕴含的神性义务。慈善义务并非仅仅基于人性,而是源于更高层次的神性,是上帝所拥有的属性的体现。慈善作为一种神性的义务,体现了人性义务向神性义务的投射。
在宗教的语境下,人们普遍认为,要实现人性的向善出罪,才能得到“上帝”的遴选。
传统的宗教观念,往往强调出世和禁欲主义。它们倡导人们远离尘世纷扰,追求内心的宁静与超脱。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教思想逐渐兴起,它强调入世的行动主义,认为人们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通过实际行动来改变自己和世界的面貌。即要实现这一遴选,人们需要进入政治社会,在其中承担责任和角色,以彰显自己的能力和德性。在这种背景下,慈善成为了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
在洛克的理论中,人性虽然被赋予了理性、意志和自由等属性,但这些属性仍然受到神性的指引和约束。慈善行为正是人性中爱和宽容的体现,而这些品质正是上帝所拥有的属性的投射。通过慈善行为,人类不仅实现了对弱者的关爱和帮助,也体现了对上帝旨意的遵循和响应。洛克的制造物模式理论揭示了人类劳动与自然的紧密联系,以及个体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价值和获得财产的过程。然而,这种个体价值的实现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需要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协调。这其中就蕴涵着新教的神学义务内核。因此,洛克财产权模式下的慈善,不仅体现了一种博爱和宽容的精神,还与新教所倡导的积极行动、承担责任的理念不谋而合。
总结而言,慈善行为在洛克的制造物模式下,不仅是对人性中爱和宽容的义务体现,更是一种超越人性的神性义务。这一理解源于洛克制造物理论中神与人因制造行为而起的单向依存,使得慈善行为既是对人性道德的彰显,也是对上帝旨意的回应和尊崇。因此,慈善不仅是人性的自发表现,更是神性赋予人类的崇高使命。
4. 慈善的内核作用
从神学逻辑到人类社会,慈善都不仅彰显了神性、人性的光辉,也推动了人格、制度的完善与进步,体现了多重的内核义务。将其放入更为长远的历史阶段,不难发现,慈善还具有解决代内问题、维护代内正义的重要作用。慈善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分配机制,已经成为解决代内问题的重要途径。代内问题,即在同一代人或同一社会群体内部存在的资源分配不均、社会不公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成员的生活质量。慈善的介入,有助于缓解同一社会内的资源分配不均,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从而达成维护社会联合稳定的作用。
首先,慈善在同一社会内对于解决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具有显著作用。在一个社会中,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资源分配往往存在不均衡现象。慈善通过资源的重新分配,不仅改善了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也增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凝聚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在洛克的视角中,慈善的意义远非仅仅是物质上的施舍。受到慈善援助的个体,往往是那些拥有勤劳特质却苦于缺乏机遇发挥的人。此时的慈善并非仅仅意味着财物的给予,它更是一种对受助者内在潜力的激发和尊重。这一过程不仅促进了人性的发育和成长,更是对神性中善良、公正等品质的传承和弘扬。
在洛克的哲学框架内,慈善的概念超越了简单的物质援助,它蕴含了深层的宇宙目的和人性追求。慈善的存在,正是这一目的和追求的体现,它们不仅在社会运行层面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在整个代内联合层面上构建了一个更为紧密的社会共同体。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慈善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协商、共同合作的平台,为解决代内问题提供制定更为普遍性规则的可能。从神赋予的理性行使角度来看,慈善鼓励人们超越阶层和文化的隔阂,用理性思考和行动来推动社会共同体的繁荣和进步。
慈善作为代内联合问题的解决方式,其深远意义不仅在于物质资源的再分配,更在于它对于人性、神性、人格以及制度义务的深刻体现。慈善不仅缓解了资源分配不均的困境,为那些勤劳却缺乏机遇的个体提供了发挥人格权利的空间,还极大地增强了社会凝聚力,让人们在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下紧密团结。慈善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价值和不可或缺的地位。慈善事业不仅仅是物质的援助,更是对人性中善良、博爱的弘扬,对神性中公正、平等的追求。积极倡导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行动中来,共同为解决代内问题贡献力量,最终达成洛克哲学框架下人类社会的建设与维系。
5. 总结
在深入探讨洛克的《政府论》中慈善的引入后,我们得以窥见慈善的深厚内涵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多元价值。洛克的理论框架为我们理解慈善的本质和作用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慈善的基础稳固地建立在人格权利与制度基础之上。慈善不仅是对他人的博爱和宽容,更是个人理性与行动能力的体现。在洛克看来,每个人都拥有行使理性和自由行动的权利,而慈善正是这一权利在行动上的具体展现。通过慈善行为,个人能够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他人带来帮助和温暖,从而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并进而追求人格权利后的最终宇宙目的。同时,慈善也是财产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洛克的理论中,财产权被视为个人权利的核心,而慈善则是财产权的延伸和扩展。通过慈善,财产权最终达成禁止滥用原则的遵守,从而使得制度得以延续和进行。
其次,慈善的内核义务涵盖了多个层面。首先是个体关爱和包容他人的义务。慈善行为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通过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使他们在困境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达成“全人类保存”。其次,慈善也是制度和谐与公平的义务。通过慈善的介入,可以平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制度向好发展。此外,慈善更深化了人性与神性相统一的道德追求。在洛克看来,人性与神性是紧密相连的,慈善行为不仅是对人性的体现,更是对神性的追求。通过慈善行为,人们可以感受到内心的平静和满足,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最后,慈善在解决代内联合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通过自身的内核义务,为代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通过慈善捐赠和援助,可以缓解贫困、疾病等社会问题,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促进制度的公平与正义。从更为广阔的领域达成制造物模式下的人性、神性、人格以及制度义务的完善与完成,最终促进社会共同体的紧密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