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NFT数字作品,作为区块链技术的衍生品,其交易受众持续扩大。国内互联网企业借鉴国际经验,纷纷建立NFT交易平台。随着NFT交易平台的蓬勃发展,其对数字经济与智能化时代的推进亦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交易过程中物权与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平台监管责任的不明确性,以及现行法律对数字藏品及交易标的保障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鉴于上述问题的紧迫性及行业发展的重要性,本文旨在通过对NFT交易平台发展现状的深入研究,探讨平台监管责任的明确划分以及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2. NFT数字藏品交易风险的表征描述
NFT数字藏品作为新兴时代的技术产物,其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1. NFT平台发展现状及运营模式带来的潜在风险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它依托区块链技术,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数字资产。与比特币等可替代性代币(Fungible Token)相比,NFT具有独特性和不可分割性,能够代表诸如艺术品、音乐、游戏内物品、虚拟地产等各类独特的数字资产。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NFT确保了数字资产的所有权、真实性和稀缺性,从而使得数字资产能够如同实体资产一般,进行交易与收藏。随着数字化产品的蓬勃发展,数字藏品的交易市场亦随之崛起,NFT平台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初期的摸索阶段,逐步迈向了当前的多元化与专业化。
随着数字平台的蓬勃发展,国内互联网企业亦推出了诸多类似的产品服务平台,诸如鲸探、数藏中国、灵稀等。然而,这些平台的服务主体存在一定差异。鉴于我国严格禁止利用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或以任何非法形式使用,并对加密数字货币实施严格管控。因此,国内平台主要提供各类风格和主题的数字艺术作品、数字卡片、数字纪念章等数字藏品的交易或转让服务,为用户搭建起一个合法合规的交易平台,其类别与具体用户协议分类见表1。
Table 1. NFT platform category and user agreement
表1. NFT平台类别及用户协议
上线时间 |
平台名称 |
平台类别 |
输入端 |
平台协议 |
2021.12 |
鲸探(Topnod) |
网络服务平台 |
用户 |
有偿转售数字藏品账号或被永久封禁。 |
2022.3 |
数藏中国 |
内容提供平台 |
平台 |
涉及侵权可不通知用户平台自行下架产品。 |
2021.12 |
灵稀 |
内容提供平台 |
平台 |
严禁利用数字藏品进行炒作、场外交易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 |
在对国内三大主要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进行分析时,我们发现它们均以实践探索为基石,致力于挖掘虚拟藏品的市场潜力。这些平台的运营策略初期主要依赖于赠与和转赠手段以促进用户增长,并随着用户基数的扩大,逐步推出特定的运营产品。通过长期的运营实践,它们逐步构建了数字藏品的交易理念。然而,在交易模式方面,三个平台展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而言,数藏中国平台在交易模式上表现出更高的自由度,平台的管控相对宽松,其运营模式类似于传统的交易网站,交易活动主要由买卖双方自主进行,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但用户活跃度较高。相比之下,灵稀与鲸探平台的运营策略则大相径庭。这两个平台主要聚焦于数字藏品的推广,而非以买卖为核心,更多地采用转赠和推广作为主要手段[1]。它们的平台管控较为严格,隶属于国内主要软件开发厂商,商业属性较弱。尽管目前的日活跃用户数低于其他数字藏品平台,但它们在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方面表现出较强的优势,能够更有效地发现和遏制侵权及非法交易行为。
但因发行权涉及作品所有权转让,未经许可在第三方平台出售NFT作品,不构成发行权侵犯[2]。NFT数字藏品的提供与交易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进行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体。每一次交易的执行均依赖于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NFT数字藏品。因此,NFT数字藏品的交易过程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典型特征。尽管在NFT数字藏品的铸造过程中,涉及了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导致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艺术品被同步复制至网络服务器。但此复制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因此,该复制行为已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涵盖[3]。
就交易模式而言,NFT交易涉及财产权转移,要求铸造者(出售者)必须拥有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并且是著作权人享有授权。NFT平台应了解并防止侵权,确保作品来源合法,NFT铸造者拥有相应权利或许可。若NFT数字作品存在权利瑕疵,将不仅破坏交易主体及涉案平台已建立的信任架构,还会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的确定性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交易双方纠纷频发,进而对NFT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造成动摇[4]。目前交易平台同样缺乏对NFT作品的控制力和审核能力,毕竟数字藏品交易与普通电商平台不同,它直接从NFT作品中获利,通过收取铸造和交易环节的gas费用及佣金。鉴于此,平台也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2.2. NFT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NFT数字藏品对版权重构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在NFT应用层仍然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NFT权利与NFT著作权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物理世界中艺术作品原件的权利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在平台相互独立的情况下,极易诱发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侵权问题。根据艾瑞咨询统计,71%国内数字藏品平台以联盟链为接入链,例如鲸探开发蚂蚁链、幻核数字藏品开发至信链等。联盟链与公链的主要区别在于联盟链中链与链之间相互独立,无法形成有机的整体,极易导致NFT数字藏品的重复发行问题,进而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侵权问题频繁出现。其次,平台与著作权人的侵权问题。著作权侵权行为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侵犯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例如在“胖虎打疫苗”案件中1,某NFT数字藏品平台在未取得奇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行了胖虎打疫苗NFT,经法院审理,判决平台立刻删除胖虎打疫苗系列NFT,并赔偿奇策公司4000元。第二,侵犯署名权的行为。NFT数字藏品作为物理世界的虚拟体现,反映作者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结合,应当在NFT铸造、发行过程中进行著作权署名。如果平台不署名、漏署名、错误署名均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三,侵犯发表权。著作权人对未经发表的作品依法享有权利,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铸造发行未经发表的作品则侵犯著作权的发表权。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所有,且协商一致共同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对于合作作品,在著作权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是否可以铸造发行NFT数字藏品存在一定疑问。
3. NFT数字藏品交易的风险成因分析
3.1. 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
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尚未有明确共识。尽管NFT被视为网络虚拟财产,但其具体法律属性仍有争议。主要观点包括:一,NFT应视为物权客体;二,NFT是基于服务合同的债权权利;三,NFT可视为知识产权客体,因为它们是用户投入劳动和金钱的智力成果[5]。
现有的财产权体系尚未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等数字资产。数字货币是无形的,仅以数据形式存在,这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财产的定义。若仅限于有形财产,将无法充分解释数字货币等无形财产。这不仅是一个定义问题,还影响到法律、税收和贸易等多个领域。数字货币与传统财产如商品、票据、证券有本质区别,将其归入这些类别会导致概念上的不稳定和逻辑上的冲突[6]。技术上,数字财产特别是数字货币展现了去中心化特征,同样对传统货币概念和财产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数字财产尚未在学术界和立法中得到统一定义,只能暂且认为数字财产是特定个体合法控制的数字形式财产。
3.2. 数字藏品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备
非同质化通证(NFT)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特别是给金融法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带来了显著的挑战。国内主流研究大多从著作权侵权、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属性等角度出发,深入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7]。具体而言,部分研究专注于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及其在版权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其他研究则着重于探讨交易平台在版权侵权事件中的责任归属;此外,有研究从权利束的视角出发,探讨NFT的法律属性;同时,亦有分析针对海外公有链技术环境下非同质化代币的法律性质;以及实际分析国内联盟链/私有链环境下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性质等议题。
其中,有学者认为非同质化通证创造了一种“可编程的创造性自主权”,赋予了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权;另有学者指出,作品的非同质化通证交易可能无法适用著作权法的权利用尽原则,从而导致非同质化通证的买受人权利受到限制[8]。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外学者对于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风险综合分析与规制思路的研究仍然相对较少,同时,从金融法角度切入的研究也仅有个别案例[9]。
3.3. NFT平台的监管责任——以用户协议为分析对象
平台的控制力与其涉及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更为紧密。从关联性的角度出发,当前国内NFT数字藏品交易的各个环节几乎均离不开平台的支持。并且,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平台,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能够直接从NFT数字藏品的铸造及交易流程中获取经济利益[10]。例如,在用户进行铸造时收取相应的燃料费用,以及在销售和转售环节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佣金等。这表明,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平台均有所参与。
在不同数字交易平台其平台协议各不相同,用户在选择该平台进行交易并且阅读同意该平台的用户协议之后,NFT交易平台就有了相应的权限,关于前文提到的三个交易平台的用户协议见表2。
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分析,各平台基于其发展策略及创设目标的差异,其用户协议亦呈现出一定的异质性。然而,在处理侵权问题的核心条款上,各平台存在共性[11]。例如,在信息处理方面,各平台均以自身判断为依据,依据具体情形对藏品的转赠或销售进行下架或其他违约处理,并对违反用户协议的个体施以相应的处罚。此外,大多数协议条款明确指出,平台仅作为交易或推广的媒介,仅在有过错或过失时,平台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Table 2. Relevant user agreements
表2. 相关用户协议
平台 |
相关用户协议 |
数藏中国 |
【信息处理】您在数字艺术电商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数藏文化可根据相应规则立即对相应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处理或对您的商品进行下架、监管。 【行为限制】您在数字艺术电商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或虽未在数字艺术电商平台上实施但对数字艺术电商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构成违约的,数藏文化可依据相应规则对您执行账户扣分、限制参加营销活动、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划扣违约金等处理措施。如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数藏文化可查封您的账户,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第三方交易机构的账户处理】当您违约的同时存在欺诈、售假、盗用他人账户等特定情形或您存在危及他人交易安全或账户安全风险时,数藏文化会依照您行为的风险程度指示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您的相应账户采取取消收款、资金止付等强制措施。 |
鲸探 |
5.1. 理解并同意,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我们发现或合理判定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的,我们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1) 要求您期限纠正违规或违约行为; (2) 主动执行关闭相关订单; (3) 屏蔽或限制您访问、使用数字藏品或者限制您持有的数字藏品的某些功能; (4)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删除或屏蔽; (5) 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6) 回收您非法或违规获得的数字藏品; (7) 采取本协议附件——《违规用户处罚规则》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以及其他合理、合法的措施。 |
灵稀 |
第五章服务说明5. 用户知悉并同意,如平台运营方判断所展示、用户所持有的数字藏品或其相关产品或服务不适宜继续通过本平台浏览、存储、使用或交易时,平台运营方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而暂停或终止就相关数字藏品提供上述服务; 平台运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因下列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履行瑕疵、迟延或内容变更等,平台运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创建和开发分布式生态系统时,使用率不高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可能会对平台数字藏品的潜在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平台及其关联方不保证任何数字藏品的购买者不发生亏损,不保证任何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 |
此类用户协议条款赋予了交易平台较大的权利,也意味着对平台管理能力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平台没有履行其职责时或者不适当不合理履行其职责时,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值得探讨的话题,也是实践中具体案件如何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譬如在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认为,NFT交易本质上是买卖数字化内容。购买者获得的是财产权益,而非使用权或知识产权授权。NFT交易涉及数字作品本身,导致财产权转移。
在实际操作中,平台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审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上传内容的自动检测和人工审核,确保所有上架的NFT数字藏品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平台还应设立侵权投诉渠道,一旦接到侵权投诉,应迅速采取行动,如暂时下架涉嫌侵权的藏品,并及时通知相关方。此外,平台还应与权利人建立合作机制,对于已知的版权信息,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12]。在技术层面,平台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记录每一步操作,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透明的证据链。
4. NFT数字藏品交易的风险应对
4.1. 建立分类机制
对于NFT交易中版权侵权风险的规避,提高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刻不容缓。与一般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NFT数字藏品交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监管机构监管困难,追踪平台侵权人的难度大幅提升。平台单纯依据“避风港规制”中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事后审查,无法避免交易中隐藏的版权侵权风险。在目前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以及事前、事中平台监管失位的市场环境下,规范与NFT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中版权侵权风险相匹配的平台注意义务迫在眉睫。
第一,审查NFT数字藏品交易前铸造行为的合法性。
在铸造阶段,应当着重审查铸造行为是否是对在先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换言之,在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的理论框架下,即便交易平台事前对铸造人的铸造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无法完全避免版权侵权的产生。但是,这不应成为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推脱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理由,相反,平台运营方应当在为用户提供铸造服务前,要求用户提供相关材料对铸造合法性进行证明,并审查其是否对已经上链的NFT数字藏品复制或抄袭,明确拒绝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平台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提高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
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发行权的本质界定为作品有形载体的赠与或出售之语境下,直接把以数字载体形式转移所有权的NFT数字藏品交易纳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缺乏过渡逻辑。同样,“通知–删除”义务虽可解决展出交易中的版权侵权风险,却不适应不断涌现的新型交易模式,未来有必要实现对不同交易模式的分类规制。具体而言,立法可以通过扩张发行权客体至无形作品的方式,解决NFT数字藏品侵权行为规制难的问题。然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仍倾向于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数字藏品交易的背景下,适当提高平台注意义务是最为现实的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从服务过程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平台,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抽取服务费的方式营利,且服务费与数字藏品的价格呈正比,这对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第11条从立法层面进行理论铺垫,而平台具体应当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将可以从NFT数字藏品的溢价率、平台抽取的利润额以及具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方面判断。
从平台视角出发,构建针对各类数字产品的分类保护机制,是风险应对中最基础且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13]。具体而言,这一机制的确认可通过实施内容审核制度、版权保护制度、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以及用户权益保护制度等多个维度来加以实现。具体制度可体现为:
内容审核体系,包括关键词过滤、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并由专业人员进行二次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合规,避免侵犯第三方版权。平台必须严格审核上传内容,防止因侵权引发的法律问题。
版权保护体系,NFT平台应明确展示NFT版权信息,保护数字艺术品知识产权,并与创作者签订明确版权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与责任,预防版权争议[14]。
金融风险防范预案,NFT平台应遵守金融监管法规,确保交易安全稳定,避免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行为,并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处理金融风险。
用户权益保护机制,平台应建立有效的用户权益保护机制,确保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明确用户协议,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4.2. 建立多元保护机制
在事前阶段,为有效降低侵权风险,平台需执行严格的审查程序及风险提示措施。平台务必确保NFT数字藏品权属审查流程的实质性完成。在审查流程中,可实施的详细措施涵盖但不限于:核实上传者的基础身份信息,要求铸造方提供藏品的详细介绍、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同时,亦可要求发行方签署正式的承诺书,以确保其上传至平台铸造的藏品权利明确无误,无任何侵权情形[15]。
对于权属有疑问或可能侵权的藏品,平台应向发行方求证并要求解释。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平台还应提示购买者,交易仅限于数字商品财产权转移,涉及版权需额外协议。平台还应提供明确的交易规则和风险警示,确保用户充分了解后交易。
协同监管是有效治理的前提。NFT数字藏品风险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主体、多项内容,目前我国NFT数字藏品主要由网信办负责监管,但是单一部门难以实现全方位监管,未来应当有更多部门的参与,建立系统完备的监管体系,建立明确的权力责任清单,避免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防止“九龙治水”局面出现。比如,最高法、最高检可以颁布一定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为NFT数字藏品侵权问题、刑事问题提供司法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NFT数字藏品金融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信部负责区块链技术的备案与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NFT数字藏品资格准入、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利用NFT刑事犯罪等。同时,部门之间通过大数据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执法领域合作,互相借鉴经验,保障NFT经济发展各个环节稳定有序。另外借鉴域外相关治理经验,英国政府在2015年提出监管沙盒理论。所谓监管沙盒是指在现有监管框架内提供监管豁免政策的一种创新实验机制,通过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合作在封闭的测试环境内,以真实的市场和消费者为对象,减少监管阻碍,推动经济创新的一种手段。该机制在推动初便引起强烈的反响,适用范围逐渐从金融扩展到其他领域。比如2022年2月,市场监管局、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要求NFT数字藏品应当具有一定的试错机制,监管沙盒在协同治理的背景下为NFT数字藏品提供治理手段[16]。政府与企业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在数字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建立NFT数字藏品监管沙盒,通过先行试点既防止风险的扩大,又保障NFT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4.3. 建立完善的法律环境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首先,应当明确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从上文可知,NFT数字藏品具有物权客体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将NFT数字藏品纳入到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为NFT数字藏品提供合法性空间。其次,加强NFT数字藏品领域立法。规则的内涵不仅是约束与禁止,也包括激励与促进,通过立法为NFT技术提供便利与激励。针对NFT数字藏品专门监管仅有《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一文,《倡议》虽然由三大协会发布,但是并不属于法律体系的一环,权威性较弱。因此,应当借鉴域外相关NFT监管立法经验,联合多方主体,制定NFT专门监管法规,颁布NFT数字藏品在金融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领域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NFT交易合法规范,需加强与立法机构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确保为NFT交易提供明确有力的法律支持,构建行业坚实的法律基础,保护交易合法性及参与者权益。
深化与司法机构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专业的司法解释框架,针对NFT交易领域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供及时且有效的法律解释与指导。如此,无论是在解决纠纷还是预防潜在法律风险方面,均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行业组织的合作亦至关重要,共同制定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引导交易平台及用户严格遵守这些规范。通过此方式,不仅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水平,还能共同促进市场环境的健康与有序发展,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公平和可持续的NFT交易市场。
5. 结语
在我国,NFT交易平台,出于对合规风险以及其他潜在问题,目前仍然保持着一种谨慎的态度,并没有开放二级市场交易。这些平台仅仅允许用户之间的无偿转让行为,以此确保在现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正常运作[17]。与此同时,尽管面临着诸多挑战,一些中小型平台已经开始尝试进入NFT二级市场业务。为了应对数字资产所带来的主要风险以及管理上的挑战,明确交易平台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最根本且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具体的责任划分、补全法律空白、吸取案件的成因与处理结果等多种方式,来弥补NFT交易平台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
同时监管机构在NFT市场发展中起着关键的指导和监督作用,需要建立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指导NFT交易平台运营。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平台的沟通,及时更新政策以适应市场变化。
NOTES
1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