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形式,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类诈骗犯罪成本低、收益大且无需当面接触,诈骗者借助电话、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在千里之外仅凭一部手机就能“暗度陈仓”。这不仅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危害极深。
2023年公安部数据显示,“冒充公检法”类诈骗是最主要的十种诈骗形式之一。诈骗者冒充公检法等机关工作人员,用“涉嫌洗黑钱”等话术,引导被害人深信自己已经涉嫌犯罪,并将面临“判刑”等严重后果,一步步诱导其将钱转入所谓“安全账户”。而警方往往只能在被害人醒悟并报警时才能了解案情,此时犯罪已成事实,追回钱财难度较大。和其他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不同,此类诈骗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狐假虎威,欺骗性强且危害性大,会严重打击民众对真正“公检法”机关的信任。目前的防治思路主要聚焦于针对民众的诈骗预警,如社区的反诈宣传、反诈APP的实时提醒等,这些做法虽然符合源头治理要求,取得一定成效,但无法从被害人心理层面建立有效的防治机制。
因此,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更新的背景下,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探究“冒充公检法”类诈骗案件中被害人被骗过程中所产生的心理过程,进而制定精准可行的反制预防措施非常必要。以往针对“冒充公检法”类诈骗案件的研究较少,且主要在法学、公安学等领域,对于被害人内部心理过程的探究较少。本研究从心理学视角,细致解构“冒充公检法”类诈骗案件的施骗过程,总结不同阶段中受骗者的心理过程,并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为预防此类案件提供全新视角。
2. 案件中被害人心理过程分析
2.1. 心理过程概述
在“冒充公检法”的骗局中,诈骗者会事先写好“剧本”,逐步实施骗局。首先,在初步接触阶段,他们会首先介绍自己的“公检法”身份,并提供信息佐证。其次,在被害人初步相信其权威身份,愿意进一步沟通时,抛出“罪名”这一威胁性信息;这些“罪名”往往是“洗钱罪”“贩毒罪”等属于“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的案由,使被害人进入急性应激状态,无法理智应对。最后,以“保密需要”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到僻静处交流且不接听他人电话,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然后继续施压,直到被害人完全信任虚构事实,并进行转账等行为。在这一犯罪实施过程中,诈骗者常以团伙形式作案。不仅分工明确,而且有一线、二线等不同角色电话转接的战术配合,行骗的话术和套路也极为复杂。总而言之,他们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取得被害人信任,让其交付财物。依据上述犯罪过程及机理,我们便可将“冒充公检法”类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心理变化归纳为三个关键过程(如图1所示),以下将分阶段进行详细说明。
Figure 1. The psychological process of deception in “Impersonating public security, prosecution, and court” fraud
图1. “冒充公检法”中的受骗心理过程
2.2. 初步接触期:确立权威
2.2.1. 诈骗者提供身份信息,初步确立权威
社会影响理论认为,个体在试图做出决策时,会通过接受和评估他人的信息或意见,来调整自己的信念和行为(Latané, 1981),具有较高权威的人物(如政府官员等)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服从和信任(Milgram, 1963)。“冒充公检法”类诈骗案件中,诈骗者假借“公检法”身份,在谈话之初就建立权威。在实际的诈骗场景中,诈骗者往往一接通电话就“先声夺人”,表露与公检法有关的虚假身份信息,例如“您好,请问是X先生吗?我是XX派出所的张民警,发现您的账户……”被害人如果接收并认可了这些虚假的身份信息,就会更加相信对方的权威,并更加遵从对方的要求。
这里表露的身份信息主要分为两种:被害人个人信息和“公检法”的虚假身份信息。诈骗者事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并在交流中准确报出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让被害人对其“权威”身份深信不疑;同时,诈骗者不仅口头表示自己是“公检法”工作人员,还会提供“搜查证”“民警证”等虚假佐证材料,进一步让被害人配合他们的行动。
2.2.2. 诈骗者提供互动线索,巩固权威身份
社会认知理论指出,个体不仅会在交往之初评估对方的身份,确定基础互动模式,也会在人际互动中根据环境、行为等线索不断更新假设模型(Jaegher et al., 2010)。因此,在诈骗进行过程中,诈骗者会通过多种途径,强化自己在被害人心中的权威形象。例如,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保密性,警察、检察官在执行任务时往往表现严肃,人民群众也对这类职业存在刻板印象图式,认为他们就应该是语气严厉、一丝不苟的。如果诈骗者表现出的语气与这种刻板印象一致,被害人就更容易放松警惕,假设对方真的是“权威”的“公检法”人士。
借由这种权威身份,“公检法”人士开始不断施压。例如,诈骗者可能虚构较为严肃的场景话题,例如“你的行为涉嫌洗钱”,同时嵌入一些“如果你不配合我们调查,我们将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剥夺政治权利”等法律术语来构建虚拟语境,迅速将被害人拉入陌生且严肃的语境中。缺乏相关知识的被害人便会产生“对方是专业的真警察”的错误认识。此时诈骗者便会伺机推动建立并巩固自己是司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身份权威,为后续施骗奠定基础。
2.2.3. 权威形象推动服从行为
权威形象建立后,服从就产生了,表现为一方因避免惩罚或寻求奖励而产生与另一方一致的行为或态度。社会影响理论认为,权威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获得人们的追随:合规、认同和内化(Kelman, 1961)。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之下,人们对“公检法机关”的信任往往已经到了内化阶段,不仅仅是表面跟随,而是通过认同社会规范,内心接纳这些规范,并且会长期保持这些行为和态度。有研究表明,个体对政府的信任高于专家。“公检法”类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眼中的诈骗者代表了国家机关,被害人对国家机关的服从程度常常已经到了内化的水平,因此服从程度比一般情境下更高,一句“请您配合我们调查取证”就可能让他们言听计从。
2.3. 威胁诱导期:引发应激
2.3.1. 诈骗者提供威胁信息,引发应激反应
在建立“公检法”的权威形象后,诈骗者进一步指出被害人存在犯罪嫌疑。例如,“您尾号为xxx的银行卡涉嫌一起洗钱案件”“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些信息猝不及防且威胁性强,通常被害人无法迅速应对和处理。这种突如其来的失控感会让被害人的心跳、呼吸瞬间加速,即进入急性应激状态。急性应激是指短期的、暂时的生理或心理反应,通常由突发事件或短期的压力导致(毕玉婧,2023)。在急性应激状态下,个体会快速启动交感神经系统,加快分泌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等激素,使注意、决策等认知功能产生损害。此时,被害人已经无法像往常决策中一样深思熟虑,为诈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3.2. 应激反应影响认知加工
研究表明,急性应激会影响大脑的认知加工过程。罗禹(2014)指出,威胁刺激可以影响认知加工的多个阶段:从早期的注意、认知评估,再到晚期的行为输出都容易被威胁刺激影响。急性应激的产生是为了快速而有效的处理威胁刺激,在急性应激状态下,个体的大量注意资源被眼前的威胁性信息所占用,而且难以解除。被害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信息感到受威胁、困惑并急于澄清,而不再有认知资源去思考辨认诈骗者身份可信度和后续诈骗指令的合理性(苏荣,2024)。
2.3.3. 应激反应削弱执行功能
执行功能一般指当人在集中注意力时,为了克服自己的自动反应、本能或直觉,所进行的一系列自上而下的心理过程,包含三个主要成分:抑制、工作记忆和认知灵活性(Diamond, 2013)。即使在不考虑认知资源的情况下,急性应激也会损害人们从威胁信息上解除注意的能力,并增强威胁信息对其他任务的干扰。在“冒充公检法”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境中,被害人在被威胁信息诱发急性应激后,难以理性思考当前问题的解决方式,一心只想洗脱嫌疑,这导致他们很容易出现轻信对方或随意转账等不恰当行为。
2.4. 孤立控制期:剥夺社会支持
2.4.1. 诈骗者孤立诈骗对象,剥夺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被定义为一个人的社会网络提供的旨在提高一个人的应对能力的资源(Cohen & Wills, 1985)。社会支持是心理健康的保护性因素,可以给个体提供有效意见、情感支持等资源,减轻压力、提供帮助,让他们能做出质量更高的决定。因此,诈骗者为了诈骗得手,常试图孤立诈骗对象。
诈骗过程中,当被害者已经在恐惧产生期感到慌张无措,诈骗者就会趁虚而入,抛出“橄榄枝”,“安慰”被害人并提供“可以依赖”的对象。例如“我能理解您的心情,请您保持冷静,接下来将由办案民警接手处理”。这位“民警”一方面继续对被害人施压,一方面以“内容涉及机密”等为由,要求被害人不要接听其他电话,同时转移到安静的场所。实际上,所谓“别的电话”可能是当地公安发现异常后打来的提醒电话;安静的场所意味着缺乏来自他人的建议。孤立无援的情境形成后,诈骗者的“建议”便成为了被害人唯一的“救命稻草”。
2.4.2. 低社会支持改变事件应对方式
个体在面对压力、挑战或困难情境时,会做出认知和行为的努力,以减轻其负面影响(黄希庭等,2000),这些方法被称为应对方式。社会支持应对是一种重要的应对方式,在面对压力源时,社会支持能够缓解情绪压力,减轻压力对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通过提供工具性(比如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或情感性(比如安抚被害人的情绪)的社会支持,帮助个体更有效地应对压力。
因此,在“冒充公检法”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境中,社会支持降低意味着受骗率的提升。若被害人听从诈骗者指示,不再接听其他电话,就无法从当地公安机关那里获得异常提醒;若转移到了安静场所,则意味着无法询问在场其他人的建议。这种孤立无援的境地会让被害人感到较高的压力,迫切寻求来自他人的支持。诈骗者便立即“雪中送炭”,获取被害人的信任。
2.4.3. 低社会支持损害自我效能感
Bandura在20世纪70年代的《思想和行为的社会基础》一书中指出,自我效能感是指“人们对自身能否利用所拥有的技能去完成某项工作行为的自信程度”。研究表明,社会支持的降低不仅直接影响个体的应对方式,同时也会影响个体的自我效能感(姚艾伦,2023)。在“冒充公检法”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中,自我效能感较低的个体会不再相信自己的判断,认为自己无法独立解决眼下的问题,进而接受诈骗者主动递过来的“橄榄枝”,主动配合骗局。
3. “冒充公检法”类案件的心理防控策略
诈骗者冒充“公检法”人员,利用其权威性实施诈骗,让被害人防不胜防。不仅如此,对诈骗电话进行有效事前预警的难度较大。因此,对此类诈骗的防控重点在于从被害人心理角度入手,阻止被害人对诈骗者产生信任。除了加强宣传、严厉打击、监管等常规措施外,公安机关更需要帮助民众自身提升对诈骗信息的识别能力,加深对自身行为及心理状态的了解,实现心理防控。
3.1. “初步接触期”的预防策略
3.1.1. 增长阅历见识,减少权威服从
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服从权威的现象。有学者认为存在一种“威权人格”,它倾向遵守命令和服从权威。当威胁增加时,威权人格者畏惧权威的倾向就会更加明显(马得勇,2022)。因此,威胁对服从的产生有直接关联。如果想要避免人们对诈骗者的服从,就需从切断威胁信息传播入手。
国务院推出的国家反诈中心APP有“来电预警”的功能,能提醒群众不要接听未知来电,从而阻断一部分威胁信息。如果依旧误接了诈骗来电,首先要保持冷静。而冷静能力的锻炼,则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学着减少对信息威胁程度的误判,切勿对信息进行灾难化解释。在灾难化解释下,个体容易产生焦虑情绪(Gellatly & Beck, 2016),因而更容易接受诈骗者提出的建议(张艳梅等,2015)。因此,做到降低对信息威胁程度的灾难化解释倾向尤为重要。例如,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清楚公民认为自己被诬陷时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减轻因威胁产生的恐慌。又如,关注新闻报道、时事热点,了解常见的诈骗套路和话术,增长对常规骗局的见识。只有做到“见怪不怪”,才能“其怪自败”。该策略对个体的自我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因此需要社区、学校、机关部门等配合宣传教育,否则难以显示成效。
3.1.2.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甄别非言语线索干扰
为了巩固权威身份,诈骗者会利用事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被害人信息,向被害人证明并强调自己“公检法”机关政法干警身份的真实性,在强化“公检法”身份的同时,也突出双方的地位差异,引起被害人服从权威的心理(马得勇,2022)。在互联网时代,一些非法网站会秘密窃取、贩卖个人信息,针对这一情况,有关职能部门除了需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对非法窃用用户信息的应用软件进行合规治理之外,还需要对民众进行引导。既要提醒民众使用网络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也要引导其建立“不是只有警方才能掌握个人信息”的认知,避免在诈骗者提供身份信息后轻易产生信任。
此外,诈骗者在通话中会利用音高、周围工作汇报背景声等非言语线索来加深被害人对“公安人员”身份的信任。这是由于民众普遍缺乏对“公检法”单位的认识,而诈骗者的行为符合民众对政府机构人员的刻板印象,而在沟通中刻板印象一致的信息会更容易被传递(Lyons & Kashima, 2003)。那么,诈骗者就会将骗局以符合“公检法”身份的方式铺设开。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应用街头宣传、抖音短视频等通俗流行的形式,向民众普及“公检法”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让“公检法”走下庙堂之高。而个体则需保持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公检法”工作流程的认识,打破对“公检法”等机关的认知壁垒。该策略的实施需要以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为主体,将每一环节严格落地,那么,该策略将能有效减少公众被骗。
3.1.3. 勇于挑战权威,培养批判性思维
民众在面对“权威”抛出的信息时,要敢于怀疑。例如,公检法等机关绝不会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办理案件,在面对诈骗者提供线上“民警证”等证件或出现加QQ、微信等非常规行为时,要提高自己的警惕意识,对这些不合理行为提出质疑。即使初步相信对方的权威身份,也并不意味着要立即听从他们的指令,应通过前往当地派出所或拨打110这种更加安全可信的方式来确认对方叙述的真实性。
除了敢于质疑,个体还需加强对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批判性思维有助于人们在接听诈骗电话时基于逻辑规则进行推理、做出判断,助其分析“权威”言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而当个体缺乏批判性思维时,面对他人的建议,个体缺乏理性思考和分析,会更有可能无条件接受并相信诈骗者的诱导性言论,做出错误的决定。提高批判性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不断积累社会经验和阅历,锻炼自己在面对不同信息和观点时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3.2. “威胁诱导期”的预防策略
3.2.1. 加强自我肯定,减少对威胁的恐惧
在树立起权威后,诈骗者会指出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强调罪名背后的严重后果,以此威胁被害人。这不仅会加重被害人的畏惧感,还会致其在巨大压力下产生急性应激反应,进而损害认知能力与执行功能。因此,民众在降低对威胁程度认知的同时,还需采取策略减弱由威胁带来的不良应激反应。
自我肯定理论认为,事件具有威胁性的原因在于对个体的自我完整性有影响(Sherman & Cohen, 2006),而自我肯定可以减弱由急性应激引发的负面情绪和生理反应(Goyer et al., 2017)。个体可以加强自身面对威胁时的积极认知来达到对自我的肯定。例如,明确重要的价值观——“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我没有犯罪就不怕别人给我扣上罪名”。这可以使个体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威胁,并给予自身正面的心理暗示,将会大大减少威胁带来的负面影响。该策略能提升公众的自信度,抵御诈骗者的心理攻势,达到很好的反诈效果。
3.2.2. 增强自尊,减少应激损害
应激下的个体会有明显的生理反应,但即使是面对同样的威胁信息,不同的个体在应激状态下的反应也会有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跟自尊这一人格特质有关。自尊反映了个体对自己积极或消极的态度,而个体内部控制力与自尊相关联。高自尊的个体有很强的内部控制力,认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糟糕的状况,因此产生较低水平的心理应激性反应(王妍,杨娟,2015)。故可以通过加强个体的自尊来避免个体因在骗局中产生应激状态而造成不良后果。个体可以通过自我肯定,增强对自己的积极认知来提升自尊水平。实践该策略可能面临个体难以持续自我肯定的挑战,但通过定期反思与正面激励,能有效提升自尊,减少骗局中的应激不良后果。
3.2.3. 加强注意控制锻炼,解除对威胁的注意锁定
研究表明,应激会对个体与注意解除相关的大脑功能网络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使个体难以停止对威胁性信息的注意加工,对其产生注意偏向。注意控制能力强的个体在面对威胁性信息时也能更主动地分配注意资源,将注意切换到除了威胁性信息以外的目标(罗禹等,2020)。例如,在面对“你可能涉嫌洗钱”的质问时,注意控制能力强的个体不会仅仅聚焦在“我涉嫌洗钱”这件事上,而会思考对方身份的可信度,以及面对这一质问的理性处理方式。
因此,个体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注意控制训练,锻炼在不同任务间自由切换注意的能力。对注意能够进行良好控制的个体能够在面临威胁性信息的时候及时转移注意,防止受到威胁信息的干扰,引起应激反应,影响判断。实践注意控制训练策略同样可能面临坚持与效果的挑战,但通过持续训练,个体能提升注意切换能力,有效抵御威胁信息干扰,减少应激反应,做出更理智判断。
3.3. “孤立控制期”的预防策略
3.3.1. 获得社会支持,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封闭洗脑”阶段,很多被害人都听从指令,远离他人,让自己处于缺乏社会支持、孤立无援的境地。社会支持产生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中,与家人、同伴之间的社会关系质量好,个体就会拥有较好的社会支持,在遇到“涉嫌犯罪”的困难时有能量去稳定情绪,理智判断,坚定决策(鲁小华等,2022)。同时,拥有足够的外部资源在无法做出判断时,寻求外部支持,做出正确的决定,识破骗局。因此,个体在面对特殊事件时,应该让自身处于可获取帮助的环境或积极寻求外部支援,协助自己解决问题。实践保持社会支持策略对于个体在面对诈骗等困境时具有显著的效果。它不仅能够提供情感上的慰藉和理智上的支持,还能够借助外部资源帮助个体识破骗局,减少孤立无援感,并促进心理健康与成长。
3.3.2. 加强自我效能感,增加解决威胁的信心
有研究者认为,社会支持的作用需要通过个体内部的心理活动才能体现。有研究表明,社会支持能通过自我效能感对个体的应激反应产生影响,而在“公检法”类的诈骗案件中,诈骗犯的施压骗术易让个体产生应激反应。自我效能感有助于提升个体处理应激的能力,让个体能够在应激状态下思考威胁信息(安媛媛等,2018)。
自我效能感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自身过往经历、他人的替代经验等。具体到应对诈骗情境,若曾亲身经历骗局或听闻别人的被骗经历,则会大大加强个体应对该类威胁性事件的信心,减弱应激反应。因此,个体应认真学习警方提供的反诈案例以及开展的宣传,完善相关的知识储备。“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充分了解了可能的诈骗手段,才能管住自己的钱包。该策略通过增强个体自我效能感应对诈骗挑战,通过学习与了解反诈知识减少应激反应,有效提升了民众防范诈骗的积极效果,关键之处在于警方和公众的双向配合,警方需要认真落实宣传教育工作,而个体需认真学习。
基金项目
202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天下无诈”:受诈者心理特征分析与心理干预实践》,项目编号202310337025。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