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 农产品电子商务涵义
1.1.1. 农产品的概念
根据世贸组织对农产品的分类,农产品可分为四大类:动物及动物产品,食物及饮料,油脂及腐化物及植物制品。这些类别为国际农业贸易提供了清晰和一致的框架。但我国对农产品的界定比较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是从农业生产出来的基本产物,由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制品构成。《农业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未经任何处理,由农业生产而成的产品。安全农产品是指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的农产品。我国目前所称的安全农产品主要包括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三类。这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等级必须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权威认证。
1.1.2.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概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采用“钱货两清”的方式进行,造成了供需双方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不对等[1]。农业生产和收获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很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和交通条件的影响。传统的农业生产者通常不具备深刻的经济学知识,因此,在农产品大丰收的情况下,他们经常会遇到赢利困难、甚至赔钱的局面。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着供求矛盾、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既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供求,又影响了农户种粮的积极性。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农业和电子商务的不断融合,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发生了空前的变化。农产品电子商务就是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记录在电子商务的体系之中,利用互联网等有关的技术来进行农产品的经营。农产品电子商务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一系列电子交易和管理行为。从精细的农业生产管理,到创新的网上营销战略,到方便的电子支付方式,高效的物流管理系统,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整体管理得以实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既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又有广阔的前景,更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紧密相连。农产品电子商务是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点,其发展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农产品电商不断发展壮大,其生产规模与销售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传统农产品营销中没有出现的新环节、新问题,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新争议。
1.1.3.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特点
农产品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相关技术而产生的一种商务活动,与传统的农产品商务交易活动相比,有着很多新的特点。
(1) 以农产品交易为目的
农产品销售商可以使用互联网。在网上公布农产品信息,让消费者做出选择。买家在网上看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会下订单,卖家再将货物运送到交易结束。
(2) 交易效率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农产品买卖双方能够在没有任何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在网上平台上进行货物的直接交易,这个交易流程仅仅是通过轻敲键盘、轻点鼠标或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移动电话就能完成交易,从而加速了交易的进程。农产品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农产品信息进行发布,购买农产品,进行网络结算,农产品运输等,在最短的时间里,信息就会通过网络平台在各个部门间进行传送,缩短了交换的时间,极大地提升了贸易的效率,同时还能增加交易的数量,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3) 突破时空限制
农产品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业活动在时空上的限制,买卖双方能够在距离较远的虚拟电商环境中展示或买卖自己的农产品,而不会阻碍正常的贸易。并且,农产品的电子商务能够跨越时空,不间断的进行,为买卖双方提供方便,使贸易更好、更快、更顺畅。
(4) 运营成本低
首先,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推行能够节省一些诸如通讯、人力等成本;其次,利用互联网宣传推介农产品,发布供需信息,买卖双方直接交换信息,避开走街穿巷的传统交易模式,与买卖双方面对面谈话;第三,网络中蕴藏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基于这些信息做出明智的决策,可以避免冲动的生产行为,从而达到农业资源的最优配置。
1.2. 电子商务活动中农产品的重要意义
1.2.1. 农产品电子商务对农民的意义
电子商务为乡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而电商平台则为农户开拓了更广阔的销路。首先,农产品电子商务突破了地理上的局限,使农户能够通过网络直接进入更大的市场,从而达到“远距离”的目的。利用电子商务,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商品,从而增加产品的销量。这既有利于农业生产,又有利于农民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其次,通过网络平台,农民可以了解到更多的市场行情和经营决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他们的生产和管理有很大的帮助。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农民能够与顾客直接沟通,了解市场的需要,从而对生产方案进行调整,从而提高农产品的收入。同时,也为农产品加工和乡村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开发开辟了新的途径。
1.2.2. 农产品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意义
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子商务也为他们带来许多便利。首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可以与农户或农户直接交流,获取农产品产地信息。其次,在价格方面,减少了中间商的许多环节,可以减少农业生产的费用,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1.2.3. 农产品电子商务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首先,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打破了传统的销售模式,加速了农产品的市场化和品牌化进程。其次,电商推动了农产品产地的现代化,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农产品电子商务也可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为农业发展开辟更多的空间。
1.3. 必要性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说过,“任何制度都是对实际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需求的响应”。针对我国现有立法缺乏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现状,以及其本身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1.3.1. 确保农民收入增长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可以说是矛盾中的一个方面。而“三农”问题又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很好地将农业、农村和农民联系在了一起,让农民们利用网络来销售自己的产品,既节省了时间,又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打破了时空的局限,不受季节和地理的限制,能够把农产品销往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贸易机遇,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与此同时,农产品电子商务还可以通过降低农产品在仓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成本,从而间接地提高农户的收入。农户利用网络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降低了劳动力等费用,在价格上有一些优势,这样就能提高交易机会,推动产量和收入的提高。
1.3.2. 有利于带动农村扶贫开发
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是发展乡村新产业的一种重要途径,它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更多机会,对乡村经济有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就拿水稻来说,农户们在网络上买到了与水稻有关的粮食种子、化肥和农药等相关的商品,一方面,网络上的商品比实物的价格要便宜得多,这样就节省了成本。其次,以此为基础,带动其它相关的产业,为农民提供一条新的致富之路,让他们通过自己的产业,达到脱贫致富的目的。因此,要想实现农户的持续脱贫,就需要关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应尽早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
1.3.3. 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
互联网的日新月异,农业生产上也越来越强调网络技术与农业的对接,互联网 + 农业是未来农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传统的农业生产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突破原有的农业生产依赖方式,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将电子商务引入现代农业。由于买家和卖家都是在网上进行的,所以在支付、安全和信用等方面都要考虑到,所以法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保证农产品流通的顺畅,才能更好地处理小农与大市场的矛盾。
1.3.4. 有利于推动农业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农业发展得好,国家就会稳定,反之,如果农业发展得不好,就会造成社会动荡。电商平台适时建立起了新的商务模式,并逐步渗入到了农业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为农产品贸易与国际市场对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与技术支撑。而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则必然会减少其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风险,并为其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
2. 问题研究
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旨在维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交易行为,并界定各方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农产品网上交易的立法还比较薄弱。而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农产品网络销售,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比较零散,缺少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立法。这样的法律漏洞和不完备性,使得当农产品网上销售问题发生时,很难对交易双方的权利进行有效保护,这对农产品网上营销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1. 电商农产品准入门槛低
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发展,让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购买到各种各样的绿色农产品。有些农产品在电商的“风口”中迅速打开了销路,销量大增。但也有些电商农产品因质量问题频频被吐槽,网购农产品就像“开盲盒”。传统的农产品批发方式,通过多个环节的筛选、加工,最终送到消费者手里的是品质更好的产品。然而,从当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因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并不完善,因此,在网络平台上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有个体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其中,个体农户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通过电商渠道,由农户向消费者销售的农产品经常出现质量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短斤短两的现象。经常会存在在互联网直播间购买商品存在货不对款的情况,与直播间宣传的质量不符。除了农产品的尺寸问题之外,一些农产品的网络运营商还经常在重量上下功夫[2]。网络环境下,农产品的质量问题不断出现,使得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很难对农产品的品质、大小、重量等有直观的认识。此外,从事农副产品买卖的个体,无须办理工商登记,也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在多个平台上销售。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在现实的交易中,一旦发生了问题,一方面,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监管机构也不能对个人农户进行事前的管理。同时,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然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仍然有不足。第一,应用于实践中仍觉得太空泛。如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并没有限制农业投入品的范畴,更没有说明违反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有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如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验检测,但是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费用会导致成本增加,这涉及到多方利益。第三,该法中法律责任的条款过于原则性。如该法第四十三条的,对执法监管人员的职责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违反职责要承担的责任,导致发生问题时无法责任到人。另外没有详细规定各级执法部门的责任。
2.2. 涉农电商产品虚假宣传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生产者进入到电商平台,农产品电商产业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有些黑心的商家通过夸大宣传、低价竞争、冒用特色农产品商标等手段,在电商平台和直播中销售假货,这使得许多被盗用的品牌企业必须出来澄清,而消费者想要维权也变得更加困难。有些经营者在未经官方授权的情况下,就在电商平台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宁枸杞”字样高价销售其他地区的枸杞。一位网络红人,将自己的“十零鸡蛋”包装成了一种绿色食品,宣称已经通过了三百多次的测试,但其测试结果却是伪造或者剽窃的。这家公司也曾在山东的深海虾养殖基地拍过捕鱼等视频,并在自己的账户上进行推广,但是卖的都是河北某水产公司生产的商品。一家贸易公司通过淘宝平台,建立了一家农产品扶贫商店,专门出售生鲜食品。在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没有留存相应的进货单据。另外,这家店还涉嫌伪造产地信息,声称自己卖的是“扶贫”产品,广告中所说的价格与真实的价格不相符。除此之外,也有一些网络主播在农村地区发布了一段视频,讲述自己的不幸经历,以此来获得顾客的同情,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人来观看,然后又开始宣传所谓的本地特产,卖假的“特产”。这些网红带货销售的核桃等农产品并非真正产自乡村,只是在包装上印制了一个假冒的“某地特色农产品”标识。带货团队赚得盆满钵满,当地真正的农产品却因假货价格低而被挤压,农产品品牌也受到巨大伤害。除了农产品品牌虚假宣传之外,农产品在尺寸和重量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在电商平台搜索农产品,发现许多商家按箱售卖,有一箱五斤、一箱十斤等规格,农产品描述长达两三行,中间夹杂着带箱二字,却不提及单果的重量。消费者根据宣传图片的大小购买商品后发现实际收到的农产品重量中箱子和包装还占了一大部分,收到的农产品重量远远小于商家标注的规格。
2.3. 农产品售后维权难度大
互联网是电子商务中农产品贸易的载体,但因其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以及买卖双方不在场的特点,使得买卖双方在出现争议时,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借助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问题。就拿淘宝上的农产品销售来说,如果消费者想要证明他们所买的商品不满足有关的规定,那么就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测试报告。如果消费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无论是对侵权人的认定,还是对管辖权的确定,都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3]。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明困难。在网上交易中,大部分的交易主体无法提供发票、服务凭证等,而有关的证据材料均为电子格式,有可能被删除、篡改,从而影响到证据的保全。
对于电商购物,我国法律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这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说非常有利。然而由于农产品的性质特殊,保存时间较短,不在消费者后悔权利范围里,因此也就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将鲜活、容易腐烂的农产品作为特殊产品排除在外。农产品的售后保障服务全凭平台的自觉意识,对于电商农产品退换货的规则,各农产品电商平台的规定五花八门。农产品要收到快递后就检验货物,只要签收之后就不允许退货,仅有少部分平台能做到48小时无理由退换货。对大部分农产品电商平台来说,农产品退货运输过程中的质量无法保证,支持退换货就等于要承担损失,因此大部分农产品电商平台对鲜活易腐的农产品都是规定签收后不予退换货[4]。农产品电商售后服务制度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总体上没有参考指标。农产品电商交易维权困难的现状极大地打消了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农产品的购物热情,对农产品电商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3. 建议
通过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与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非常好的法律环境,也为日后的立法奠定基础。
3.1. 健全农产品电商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
要优化农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方式。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0条的规定,只需在电商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个人即可成为交易主体。然而,这种做法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5]。要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并鼓励个体经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进行自愿注册。鼓励网上零售企业注册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并对其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对于个体农产品电商企业的登记,应结合网络交易的特征,对其进行优化,使其更加符合这个新兴行业的迅速发展。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工商注册,对农产品电商企业来说,是一种更为便捷和高效的方式。
特别是,当农产品电商经营者在网上平台进行工商注册时,可以简化注册过程,比如,在其官网上建立一个简明的网上登记系统,方便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资料。同时,也会对申请者进行网上的服务,对申请者进行即时的辅导,以保证其顺利地完成登记过程。此外,要大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平台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由监管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在审查时,要根据经营者注册的业务范围,对注册条件进行适当的放宽。经审查后,监管机构将对申请企业进行电子备案,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将其公布于互联网,以增强企业的透明度与办事效率[6]。
3.2. 规范农产品电商经营者的电商平台准入管理
规范农产品电商经营者的电商平台准入管理,应当实施因店而异的准入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产品电商设定不同的准入标准。设置合理的保证金标准。可以考虑对农产品电商经营者设立进入平台的保证金,引入外部约束条件,平台保证金制度可有效约束商家经营行为。在保证金标准的设置上,鉴于不同店铺经营的农产品种类和营业规模各异,其价格水平亦存在显著差异[7]。为此,我们应该对农产品电商企业设置更高的进入门槛,并支付更高的信用保证金。但对个体经营农副产品的网络经营者,可以通过降低担保金额来实现对各经营主体的责任和风险的均衡。
3.3.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在电子商务中,农产品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法律来管理农产品的质量,保证在电子商务的范围内,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保证,从而建立起公众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信任。并通过建立分级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模型,建立了一个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作的安全保证系统,使各个部门能够共同努力来保证产品的安全。与此同时,在制定颁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执法监督和研究评估等过程中,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各机构之间分工负责,这种问责机制可以确保一旦发生问题,责任到个人,为农产品质量的保护提供很好的事后救济。
3.4. 明确电商农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
要根据打假行为区分惩罚性赔偿等级。职业打假行为的确不能一概而论,全盘否定。在分析这一行为时,必须深入探究打假的具体内容,以区分其是否属于真实的打假范畴。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没有作出区分,只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是十倍赔偿。这对于其中一部分出于过失而导致农产品存在标签瑕疵的经营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在农产品电商平台上设定惩罚性赔偿标准,需要综合考量消费者主观故意、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等多种因素。对于电子商务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标志的案例,虽然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明显的标注,但是,在购买的时候,消费者对产品的详细信息已经有了全面的认识,没有被缺少的标记所误导,而且,这种产品本身也没有出现假冒伪劣、对人类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可以适用比较轻的一种赔偿,甚至可以不赔偿。对于没有标注的农业产品,造成了有没有过保质期等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事实,以及没有恶意的虚假宣传,适用了中间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对消费者而言,如果农产品出现了质量安全隐患,不管其主观上有无盈利,均应适用更高一级的处罚标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的平衡,保证农产品电商市场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要适当调整针对电商农产品“打假”的惩罚金赔偿基数。要重新审视以往简单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固定倍数的做法,设置弹性区间,使最终赔偿数额既能剥夺农产品电商经营者不法收益,同时更具有可执行性[8]。应当综合考量农产品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等因素,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以此确定农产品电商经营者最终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应用中,法院应灵活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置合理且富有弹性的赔偿金额,避免机械地采用过高的顶格赔偿标准,以免对小生产经营者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3.5. 巩固农产品电商售后维权体系
要完善电商农产品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电子商务中农产品的发展基石是信用,目前需要构建相应的信用评价制度。与传统电商相比,农产品电商独具特色。因此,在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时,首先,将农产品及销售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确立为农产品电商平台运营的硬性要求,以设置信用评价功能作为农产品电商平台开展其业务的前提条件。其次,制定符合农产品特性的信用评价标准。应综合考虑产品安全性、新鲜度等多个维度,以多种维度为标准来建立多等级的信用评价体系,从而更准确地反映农产品的真实情况。此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融入农产品电商信用评价体系至关重要。农产品电商的信用评价不仅依赖于消费者的反馈,还需要考虑认证机构的评价,从而保障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9]。
要完善农产品电商线上纠纷多样化解决机制。首先,细化农产品电商纠纷解决配套法律法规。需要尽快完善适应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发挥在线纠纷解决制度的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功能,对农产品电商线上纠纷解决的模式、机构、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应针对《电子商务法》出台具体实施规则,制定细则对于明确平台规则等信息公示标准至关重要。还应清晰界定“首页显著位置”的概念,避免农产品电商经营者利用模糊的定义来规避公示义务。对于未按照法律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农产品电商经营者,应依法严格予以行政处罚。
要完善消费者维权诉讼制度。完善消费者维权诉讼制度,首要任务便是优化举证制度。众所周知,在网上购物之后,保存下来的证据都是存储在平台的电子系统中的,这些证据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法律规定,想要电子数据具有证明能力,其要求要比一般的证据更加苛刻。消费者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往往需要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此外,公证程序涉及诸多手续,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如果通过这些科技手段固定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法院应当认可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这样的改进将使消费者取证更为便捷,维权过程更加顺畅,从而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4. 结语
作为农业生产的大国,农产品进入互联网,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运行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传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法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通过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文献和理论的分析,以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切入点,对农产品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推动电子商务中农产品的良性发展。由于立法的滞后,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争论,新的技术和新情况的产生,也对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随着法律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对农产品电商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理论会更加完善,农产品电商交易会更加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