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当代关于颜色的本体论研究中存在唯名论与实在论的对立,前者承袭洛克的唯名论立场,将颜色视为“第二性的质”,坚持颜色只存在于意识之中,后者则着力回应对颜色非实在的论证,将颜色视为物理实体的“质性性质(qualitative property)”,由此肯定颜色具有“独立于心灵”意义上的客观实在[1]。对立双方都肯定作为性质的颜色不是最基本的共相,其根本分歧在于对解释颜色所需本体论基础的把握。在哲学研究中,本体论立场的省察或改进,往往能够为解决相关认识论问题带来希望,而对认识论问题的反思也可能为解决本体论问题提供借鉴。关于颜色的哲学研究也应该如此。本文以认识和回应关于颜色的“解释鸿沟(explanatory gap)”问题为背景,回顾关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解析来自“伽利略式唯名论”的挑战及其问题,进而依据物理学的研究为颜色实在论辩护。
2. 解释鸿沟与解释颜色
解释鸿沟是一个典型的认识论范畴,大致是说,个体有其关于具体物理对象的体验,这种体验不能用该对象的性质来加以解释。“即使我们成功解释了一个意识系统的物理运作和计算运作,我们仍然需要解释为什么这个系统拥有意识经验。”[2]解释鸿沟有主观解释鸿沟和客观解释鸿沟之分,相关探讨与对颜色的解释密切相关。按照舒梅克(S. Shoemaker)的阐释,主观解释鸿沟指个体主观感受与客观物理世界之间存在科学知识无法解释的空白地带,即无法解释物理性质的大脑如何能产生主观感受性;根据心身关系问题在颜色知识的讨论中“最为生动”([3], p. 254),可以得出客观解释鸿沟的存在:个体主观经验到的颜色与客观存在的实体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空白地带,不能解释肉眼看到的颜色如何通过物理性质得以实现。相比之下,关于颜色的解释鸿沟由心身关系的解释鸿沟衍生而来,对心身关系的解释更具有基础性([4], p. 727)。由此看来,只要解决主观解释鸿沟问题,客观解释鸿沟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消除主观解释鸿沟,关键在于回答一个基本的心身关系问题:心与身这两类完全相异的事物何以可能相互作用[5]?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根据是否可以还原为物理语言表达的问题,查尔莫斯(D. Chalmers)将意识问题区分为“简单问题”与“疑难问题”,由此肯定主观解释鸿沟的存在,内格尔(T. Nagel)则通过“蝙蝠论证”对之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在内格尔看来,“即便可以通过模拟蝙蝠的声纳系统还原其感知过程,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蝙蝠的感觉。”[6]这就是说,感觉来自个体的直接经验,存在无法使用物理科学定量语言给以确切表达的感觉经验,就意味着存在主观解释鸿沟;沿着认识和回答心身问题的方向消除解释鸿沟,关键在于解释个体的主观感受如何从客观物理世界产生和表现出来。
解释个体关于颜色的主观感受如何生成,实质是解释个体如何经历一个心理过程形成关于颜色的观念。眼睛所看到的颜色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征,它是如何在大脑中对应到客观物理事实的?如果个体不能根据其已有知识回答这一问题,就可以肯定客观解释鸿沟的存在,认为它源于主观解释鸿沟的存在。以番茄为例,人类能够看到番茄的颜色为红色,红色的观念何以形成?杰克逊(F. Jackson)通过“黑白玛丽”思想实验揭示这个问题。按照这个思想实验,玛丽精通色彩视觉相关的所有知识,但不知道看到红色是什么感觉,当第一次看到红色的东西时,她无法将已有的红色知识与其相联系,因而无法识别出红色的东西[7]。“黑白玛丽”思想实验和“蝙蝠论证”具有相似的论证结构,它们可以揭示主观解释鸿沟的存在,但是它们都没有解释决定个体心理过程的因素何在。
可否认为形成颜色观念的心理过程取决于物理对象固有的性质?给这一问题以肯定回答,意味着接受关于颜色的“物理主义”。按照物理主义,颜色可以还原为物理性质,它并非是生物经验的产物,颜色内在属性的由科学研究给以揭示;颜色的客观存在毋庸置疑,它们具有心灵独立性,是物理实体和光源的属性,但是对于颜色潜在性质的揭示依赖于科学探究[8]。问题在于,物理主义经不住“黑白玛丽”思想实验的检验。玛丽是个精通颜色知识的科学家,她无法运用颜色知识认识自己从未见过的颜色现象,这一事实可以否定关于颜色的物理主义。而且,从“蝙蝠论证”来看,人类无论如何都不能从蝙蝠的立场出发知道蝙蝠的感受,主观的感受难以使用物理知识加以解释。由此看来,消除关于颜色的客观解释鸿沟或主观解释鸿沟,必须进一步解释个体形成颜色观念的心理过程。
从舒梅克对主观解释鸿沟和客观解释鸿沟的区分来看,在形成其颜色观念的心理过程中,个体关于颜色的知觉与意识彼此相似,关于颜色的知觉先于关于颜色的意识。如果与颜色意识对应的是关于颜色的主观解释鸿沟,心身问题就是对颜色问题的“错误回应”([9], p. 594)。个体通过心理过程形成关于颜色的判断,但决定这一判断的不仅是如此心理过程,还包括个体关于颜色自身存在及属性的相关预设。在发现无法用物理学语言量化解释颜色之际,伽利略将颜色视为只存在于意识中的心灵感知对象,由此给出一个回应解释颜色问题的本体论进路(见本文第三小节)。然而,伽利略给出的这种唯名论取向没有真正解决颜色的问题,它不过是“将颜色踢到楼上去”,只是将“地毯上的凸点换了一个位置”([3], p. 254)。尽管如此,伽利略式唯名论启示我们,可以从认识和消解客观解释鸿沟入手解决关于颜色的心身关系问题。以下我们将看到,只要肯定颜色作为物理实体的性质的存在,就可以弥合客观解释鸿沟,对此的反思,催生了回应关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颜色问题之所以一直未得到解决,是因为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伽利略式唯名论一直未被纠正。
3. 关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
简言之,关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源于对传统唯名论的批判,以艾伦(K. Allen)、亚布罗(S. Yablo)、坎贝尔(J. Campbell)等人为代表,其基本主张是,颜色具有独立于心灵的特征,具有内在性、非关系性、不可还原等定性特征的简单性质[8]。朴素实在论可分为关系主义(Relationism)和表征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前者根据颜色感知者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肯定颜色的实在,后者则关注颜色的表征,根据表征世界的经验肯定颜色的实在[10]。接受朴素实在论,则可以通过肯定颜色的客观存在来解决解释鸿沟问题,这不仅与关于颜色的常识一致,而且符合现象学关于“感受质(qualia)”的思想,我们可以认为在感受质的意义上肯定颜色是个体感受经验意义的结果。
在颜色哲学中,功能主义和生态实在论提供了不同的解释框架,功能主义认为,颜色知觉与心理状态的功能角色相关,而非其内在属性。颜色作为一种功能角色,颜色知觉由其在感知系统中的功能决定,同时具有多重可实现性,相同的颜色知觉可由不同的物理或神经状态实现。生态实在论则强调知觉者与环境的互动,认为颜色是环境中的真实属性。颜色作为一种环境属性,是环境的客观属性,独立于观察者,且颜色知觉与知觉者的行动能力密切相关。颜色信息通过环境中的光直接获取,无需复杂计算。
接受物理主义和倾向论(Dispositionalism),都可以给出对颜色实在论的辩护,它们彼此一致,都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朴素实在论关于颜色性质的立场。物理主义解释下的颜色依靠科学探究的经验给以显现,颜色的性质也要有其例示(instantiation);按照倾向论,认知世界所需使用的基本性质都是倾向(如盐具有“易溶于水”这个性质/倾向),在满足相应的“刺激条件”时(如将盐放入水中),该性质/倾向会得以“运作(manifestation)”并显现出来(溶于水)。在倾向论的视野下,颜色不过是有其“刺激条件”和“运作”的倾向,揭示颜色的科学探究即是对“刺激条件”的解释,物理主义所谓的颜色的“例示”是倾向得以“运作”的结果。
但是,朴素实在论之“朴素”表现在肯定颜色的常识意义,物理主义和倾向论并不完全接受颜色的常识意义。按照高(L. Gow)的阐释,关于颜色的常识意义可见于以下五个方面:[11]
1) 颜色只能是有意识生物视觉经验的结果,对颜色的理解不可能通过非视觉的方式完成。
2) 颜色是事物具有的客观性质,具有心灵独立性。
3) 正常情况下,颜色知觉源于物体本身具有的颜色。
4) 人类能够通过观察或经验获知颜色的内在属性。
5) 颜色的属性具有排他性:如果一个物体是绿色的,那么该物体在同一时刻不能是非绿色的。
可以看出,物理主义可以支持上述2、3和5,不支持1和4;倾向论支持1和2,不支持3和4;朴素实在论则可以完全接受所有5个颜色常识意义,它与物理主义和倾向论的共性在于它们都可以支持2。在常识意义上的颜色是物理实体本身的性质,具有心灵独立性。仍以番茄为例,红色是番茄本身具有的性质,即使没有人观察到番茄,仍然不能否认番茄是红色的。问题在于,关于颜色的常识判断始终没有得到科学探究意义上的证实。按照关于颜色的科学探究[12],物理对象X具有反射特定电磁波的组织构成,被反射的电磁波会通过眼睛以及相关视觉神经系统刺激大脑,使正常感受者在意识中感受到X具有颜色C的现象特征。如此看来,朴素实在论所说的颜色性质与实体可反射的物理组织构成不是一回事。
关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是传统实在论的复兴,这种复兴的合理性主要可见于两个方面,一是它所解释的颜色与颜色的常识意义高度兼容,二是它的解释方案可以缩小甚至消除关于颜色的解释鸿沟问题。一方面,关于颜色的常识有一定的解释力,也有其适用场域,若接受与朴素实在论对立的立场,就不得不承认关于颜色的常识性归属与解释都是错误的。例如,“这台电脑是黑色的”,就是一个有关归属的错误判断;电脑没有颜色,因此不能说电脑是什么颜色。再如,“我喜欢这台电脑,因为它是黑色的”这样诉诸颜色的因果解释也是错误的;电脑没有颜色,我们不可能因为电脑拥有一个其没有的东西而喜爱它。若接受关于颜色的唯名论,就需要否定常识,但是现代科学无法提供一个将颜色视为视觉投射的合理解释,正是对此的反思催生了朴素实在论将颜色看作物理实体性质的立场。承认物理实体本身具有颜色,不仅符合关于颜色的常识,使得“这台电脑是黑色的”成为正确描述,还肯定了现象学中“感受质”的价值,可以据此肯定感受者所感受到的“黑色的电脑”真实存在。另一方面,朴素实在论者肯定颜色的心灵独立性,可以消除关于颜色的主观解释鸿沟。如前述,关于颜色主观解释鸿沟的关键在于,无法解释颜色如何从不具有颜色的物体进入心灵之中,与之平行的问题是,无法解释主观感受如何从客观存在的物理世界中产生和表现出来,“一旦我们认识到困惑的来源,心身问题就会消失。”[13]主观解释鸿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心或身当中的一方没有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承认颜色作为物理实体性质的客观实在,就不存在如何沟通心与身的问题。如此看来,如果肯定物理实体本身就有颜色,那么,通过视觉器官看到它以及如此生成的信息进入脑神经网络之中,都是正常的沟通反映,自然也不存在什么客观解释鸿沟。
颜色问题主要存在于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基本层面,关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给出一个优先解决本体论层面问题的思路,启示我们从两个方面消除关于颜色解释鸿沟,一是肯定颜色是物理实体的质性性质,将颜色唯名论者所忽视的“质”带回到颜色中来,使颜色不再神秘,二是强调颜色作为物理实体性质的心灵独立性,以解释颜色现象的真实存在。然而,朴素实在论对于关于颜色的意识问题的解释不够细致,它否定了解释鸿沟的存在前提,伽利略式唯名论正是由此展开对朴素实在论的批判。
4. 来自伽利略式唯名论的质疑
在当代心灵哲学中,伽利略的观点往往被认为是“科学且开明的常识”([14], p. 176),一般认为伽利略开启了定量描述科学现象的理论方向。世界充满了颜色、气味、味道、声音之类的“可感质(sensible qualities)”,较为传统的哲学研究否认可以用纯粹量化的数学语言来描述它们,与之不同,伽利略希望完全用数学语言来书写“宇宙之书”[15]。伽利略构造的世界图景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物理对象,是能够被尺寸、形状、位置和运动四个可量化特征描述的科学世界,另一部分对应于人类心灵,由视觉、嗅觉、味觉、听觉之类的物理特征构成[16]。按照伽利略的阐释,物理对象不具有包括颜色在内的可感质的存在,颜色无法被量化,类似只存在于心灵之中的性质应当被“踢”出科学世界。这显然是一种关于颜色的唯名论取向。在当代,这种伽利略式唯名论以关于颜色的“消去论”为代表。按照消去论([4], p. 740),朴素实在论对颜色的解释过于随意,因为颜色与物理实体之间难以一一对应起来,可以据此否认颜色是物理实体的性质。而且,朴素实在论只能解决意识的“质问题(quality question)”,不能弥合解释鸿沟,也不能解决心身关系问题。
按照伽利略式唯名论,物体没有确定的颜色,我们无法确定同一个事物的颜色。举例来说,在某个视觉正常的人看来这件衣服是绿色的,而在另一个视觉正常的人看来它可能是黄绿色的。造成这种知觉差异的原因在于个体之间存在知觉能力的差异。根据人的知觉精细度不同[17],可以重新演绎伽利略关于颜色的观点,由此将颜色视为人类大脑对客观事物再塑造的结果。艾伦据此断言朴素实在论不能解释三种知觉差异;([14], pp. 48-65)
1) 内在差异:在不同的照明条件下,同一物体对于同一感知者来说会呈现不同的颜色。
2) 人际差异:同一物体对于不同感知者来说会呈现不同的颜色。
3) 物种差异:同一物体对于不同物种来说会呈现不同的颜色。
在第一类知觉差异现象发生时,没有任何可确证的理由可以说明在哪一种照明条件下的颜色知觉为客观,我们不能够感知到物体真正的颜色;第二类变异现象更为复杂,色盲感知者与正常感知者看到的颜色不同,而且,由于存在知觉的精细程度差异,在色盲感知者或正常感知者当中的任何一个群体内都存在对颜色的不同判断;肯定存在第三类变异现象,意味着无法确认哪种物种看到的颜色是真实的,这种差异现象之所以产生,则是因为不同物种之间存在光感受器、视觉处理机制、对电磁频谱的敏感度的差异。肯定存在以上这些知觉差异,意味着人类只能给出对颜色的随意判断,不存在可以用以确定物体颜色的确切标准[18]。与之相应,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我们肯定颜色的实在,颜色不是物体具有的客观性质,物体永远不会具有我们观察到的颜色([9], p. 567)。
对于依据朴素实在论回应解释鸿沟的方案,伽利略式唯名论的支持者也给出反驳,其基本立场是,即使承认颜色作为物理实体客观性质的实在,也无法完全消除解释鸿沟。其中,波茨(A. Pautz)将意识的主观解释鸿沟问题分为“一般问题(general question)”和“质问题”:[19]
1) 一般问题:为什么存在意识,而不是不存在意识?
2) 质问题:为什么经验到的现象是这个而非其他?
按照这种区分,存在两个平行的颜色解释鸿沟问题,一是为什么存在颜色而不是不存在颜色,二是为什么看到的是红色而不是绿色。按照伽利略式唯名论,朴素实在论只能解决“质问题”。以苹果和黄瓜为例,当个体看到苹果和黄瓜时,“看到”指经验世界的过程,“红色”和“绿色”指经验到的现象,它们进入到个体意识之中,就形成了颜色知觉。“看到红色”的经验为“R”,“看到绿色”的经验为“G”,但是,当考虑到看到成熟红苹果和看到成熟黄瓜的视觉经验的质性特点时,二者的差异不能用R和G来给以解释[20]。诉诸经验,无法解释为什么物体是红色而不是绿色。接受颜色的朴素实在论,就可以解决颜色与意识的“质问题”,将颜色看作物理实体的性质,肯定颜色的性质通过知觉显现,那么,根据颜色本身所拥有的性质差异(红色性质和绿色性质),就可以成功解释R和G的差异。相应地,个体之所以经验到的是这个现象而非其他现象,是物理实体本身性质的差异所致。但是,从伽利略式唯名论的角度看,朴素实在论绕过了一个基本问题——为什么个体会有关于颜色的意识?问题的实质在于朴素实在论没有解决意识的“一般问题”。
依据知觉差异否定颜色的心灵独立性,以及批判依据朴素实在论弥合解释鸿沟的方案,是伽利略式唯名论质疑朴素实在论的主要方向。朴素实在论面向解决意识问题肯定颜色的实在,那么,面对来自伽利略式唯名论的挑战,它是否要接受新的本体论承诺?
5. 来自物理学研究的启示
近现代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的演进及其应用,使得越来越多哲学家倾向于接受“科学实在论(scientific realism)”,朴素实在论的复兴,实质上是改进科学实在论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沿着科学实在论的方向寻求接受颜色朴素实在论的理由。科学实在论具有多个不同版本,其基本观点是,科学探究的世界有其独立于人的心灵的存在,共相和殊相一样具有实在性,人类通过科学探究获得的知识不容置疑[21]。接受科学实在论的一个主要理据是“奇迹论证(magic argument)”:若不接受科学实在论,科学探究取得的成就就是奇迹;科学探究取得的成就不是奇迹;所以,应当接受科学实在论[22]。就解释颜色而言,接受科学实在论,则可以肯定人类关于颜色的科学探究和科学知识,进而肯定其独立于心灵的存在,但前提是,澄清一个关于颜色的认识论问题,那就是,科学探究和科学知识的可靠性何在?
在认识论之维,关于颜色的科学探究及知识的可靠性在于它们能够消除关于颜色的解释鸿沟。与科学实在论相应的认识论取向是自然主义。按照自然主义,哲学“求知”所得的知识具有与科学理论密切相关的经验特征,有的知识之所以难以得到检验,不是因为它们是先验的,而是因为它们居于最理论化、最概念化的层面[23]。在自然主义的视野下,伽利略关于颜色的科学探究有其时代局限,他仅仅将颜色视为意识投射的结果,由此否定其实在,但是他并没有证明颜色何以是意识的投射结果。由此回看基于朴素实在论解释颜色的立场,它给出一种可能,那就是,在对于颜色与意识问题的探究中吸收最新的物理学研究成果,以此回应来自伽利略式唯名论的质疑。
实际上,朴素实在论的支持者纷纷借鉴光学研究解释颜色,他们坚持对颜色的判断不会影响其作为性质的客观存在。朴素实在论已经给出对意识“质问题”的回答,接受量子理论关于意识的解释,则可以回答意识的“一般问题”,解释鸿沟问题也不复存在。在当代,随着科学哲学研究逐步走向深入,关于意识问题的探究逐渐转变成需要从科学角度给以解答的问题,因而,为关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辩护,可以从相关最新科学研究成果中寻求支持。
借鉴光学理论对于颜色的解释,可以回应伽利略式唯名论所指出的三种知觉差异。内在差异强调个体在不同光照条件下对同一物体颜色的判断会发生改变,而从视觉科学的研究来看,可以肯定物体在自然光照射下呈现的颜色是真实的,原因是,到达眼睛的光(视网膜信号)由物体表面反射率剖面和入射光线决定,其光谱功率分布可以由与实物表面反射率剖面同构的光源给以表达,“物体在每个波长反射的光的相对比例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它的颜色。”([14], p. 54)这意味着,物体的颜色取决于反射率,可以据此判断物体在哪种光照条件下会呈现真实的颜色。符合条件的光源必须在整个可见光谱中连续发光,它至少是近似于等同能量的光,自然光满足这些条件,可以据此回应内在差异的问题。对于人际差异,根据对于颜色的光学解释,通过肯定颜色判断的自主性或者接受颜色的心灵独立性,不仅可以肯定颜色是客观存在的性质,而且可以论证人际差异现象仍然符合科学与心理的双重解释模式[24]。对于物种差异,可以采用颜色的多元主义解释加以回应。多元主义肯定同一物体可以同时拥有多种颜色,人类视觉分布在可见光的400 nm~760 nm波段,存在一些单单肉眼无法看到的颜色。据此接受“颜色族类相似”的概念,通过肯定不同的视觉系统会感知到不同的颜色系列,以及判断哪些颜色出现在观察者的感知之中,可以接受对于颜色的朴素实在论解释。
按照伽利略式唯名论对意识问题的区分,朴素实在论能解决“质问题”,但不能解决“一般问题”(见第二小节)。但是,从量子理论的研究来看,意识的存在可以由量子机制给以解释,对于“一般问题”的质疑不成立。按照“双缝干涉实验”[25],将光束照射于两条相互平行的狭缝,在探射屏应该会观察到两个单缝图样的总和,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探射屏显示出一系列明亮条纹与暗淡条纹相间的图样。而从随之改进的“延迟选择实验”来看,在确定电子通过双缝之后,放置高速摄像机不会造成干涉条纹,移除高速摄像机,干涉条纹又会出现。这就是说,是否被测量,会使得光子/量子呈现不同的性质,使得探射屏上的图像有明暗条纹与简单光束之分。量子实验和量子理论必然遇到意识问题,与之相应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观察造就了被观察的实在。”[26]由此看来,意识与其他物理属性一样有其根本性的存在,而且,将被观察对象的实在视为对象叠加态“波函数塌缩”的结果,也需要预设一个有意识的观察者在场。
根据光学理论的研究,可以肯定颜色的心灵独立性,否定伽利略式唯名论对知觉差异的质疑;量子理论的实验研究则启示我们,可以肯定意识的存在,将意识视为宇宙自身的根本属性,据此回答关于意识的“一般问题”。由此看来,在现代物理学之中,伽利略关于颜色观点不能再被视为“科学且开明的常识”,朴素实在论对于颜色的解释不仅符合常识,而且可以获得最新物理学研究成果的支持。当然,沿着朴素实在论的进路进一步回答颜色的意识的问题,以及由此消解与二者平行的解释鸿沟,还需要深化科学与哲学的紧密协作。
6. 结语
在区分关于颜色的主观解释鸿沟与客观解释鸿沟的前提下,着力于消除主观解释鸿沟解释颜色,关键在于解释关于颜色的心身关系。朴素实在论具有解释颜色常识意义的优势,通过将颜色视为物理实体固有的性质,肯定其独立于心灵的实在,朴素实在论给出一个着力消解主观解释鸿沟进而消解客观解释鸿沟的颜色解释方向,但是它否定了解释鸿沟的存在前提。伽利略对颜色的解释排斥体验和意识,他注重科学探究之于解释颜色的工具性价值,但是他将颜色视为意识投射的结果,只能给出一种对颜色的唯名论式解释。在这种唯名论式解释的视野下,颜色只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朴素实在论存在忽视知觉差异的问题,不能支持消除解释鸿沟的努力。但是,伽利略式唯名论将颜色限定为感觉,没有给出对颜色现象学意义的解释,不具有彻底否定朴素唯名论的意义。朴素实在论可以借鉴关于颜色的光学研究回应知觉差异问题,并可以沿着解决意识问题的方向从量子理论的前沿研究中获得支持,肯定意识与其他物理属性一样有其根本性的存在,其努力需要进一步借鉴综合哲学与科学前沿的研究。
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分析哲学视域下颜色存在与表征问题研究”(KYCX24_2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