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4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智能经济创新发展”交流活动上发布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据《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10.9967亿人),较2023年12月增长7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0%,其中短视频用户占网民整体的95.5%,用户日均使用时长突破120分钟,平台内容池以每秒数万条的速度持续膨胀[1]。国内主流的网络互动空间,从BBS到博客、微博,一直到现在的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已经在多媒体化的同时,呈现出用户群体的低门槛化和表现形式的去文字化。现在,短视频产品把移动互联去中心化特质发挥得淋漓尽致,让知识阶层、草根阶层均得以尽情的自我表达,并有丝分裂出各类关注群体,视频信息传播由“1对N”变成“N对N”,视频生产几何级扩充,视频点击指数级暴涨[2]。这种爆发式增长背后,是数字技术对人类社会关系的深度重构——短视频平台已超越工具属性,演变为承载数亿用户社交、消费与价值生产的网络共同体。
然而,技术乌托邦的想象正遭遇现实挑战。在其广受欢迎的背后,也存在一系列乱象,如内容低俗、虚假广告、诱导消费、网络暴力、侵犯版权、算法歧视等[3]。这些乱象不仅威胁个体权益,更导致网络共同体的价值共识瓦解。既有研究多从技术治理或法律规制视角提出对策,却忽视了一个根本性问题:短视频平台本质上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数字化社会系统,其乱象生成与治理失效的深层逻辑,需回归网络共同体的结构性特征进行解构。本文通过剖析平台架构的权力渗透机制、用户行为的集体理性困境及制度环境的适应性滞后,揭示乱象产生的系统化动因,进而提出基于共同体价值重构的治理路径。
2. 网络共同体的理论解构:短视频平台的生态特征与内在张力
网络共同体作为数字社会的组织形态创新,其本质是技术中介下形成的异质化关系聚合体[4]。相较于传统共同体基于地缘或血缘的稳定性,短视频平台呈现三大颠覆性特征:其一,技术架构的宰制性。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数据采集与算力分配构建起“数字基础设施权力”,如抖音的推荐模型包含多个特征维度,每日完成千亿级特征计算,这种技术黑箱实质上重塑了用户的内容消费偏好与行为轨迹。其二,权力关系的流动性。用户在“内容生产者–数据贡献者–算法驯化对象”等多重身份间动态转换,形成去中心化表象下的新型控制结构。例如快手开展的“三农创作者扶持计划”,虽然赋权了乡村群体,但也通过流量补贴机制将边缘群体纳入了平台资本增值链条。其三,价值目标的冲突性。平台商业逻辑与公共利益诉求存在根本性矛盾,2024年3月发布的《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2023)》显示,各主流短视频平台其推荐算法的优化在使广告点击率大幅度提升的同时,用户对虚假宣传营销的投诉率也在呈指数级增长,在直播带货消费维权的舆情问题中占比高达38.97%,稳居八大问题榜首,这印证了齐格蒙特·鲍曼所言“液态现代性”中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碾压。
上述生态特征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通过技术中介的交互作用形成动态矛盾网络。安东尼·吉登斯认为,“结构既作为自身反复不断地组织起来的行动的中介,同时又是这种行动的结果本身;结构并不外在于个人,而是循环往复地卷入行动的生产与再生产”[5]。这表明,结构兼具使动性与制约性的双重属性。从“二元论”化为“二重性”,“个人”与“社会”被重新形构,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被消解。吉登斯以实践为中介构建起个体行动框架与社会结构框架之间的互动,结构化理论也由此展开[6]。根据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技术系统在重构社会关系的同时,亦被行动者的实践所重塑。短视频平台的宰制性技术架构看似赋予用户内容生产自由,实则通过数据采集与算法反馈机制,将个体实践纳入平台的资本增值逻辑。这种“控制与赋权的二重性”导致权力关系流动性呈现虚假的民主化特征——用户在多重身份转换中获得的表面自主权,恰恰成为平台掩盖其技术支配实质的修辞策略。当技术理性全面渗透至共同体价值系统时,商业逻辑对公共性的侵蚀便不再停留于偶发冲突,而是演变为系统性危机。
正是这种技术、权力与价值的交互作用,使得生态特征转化为不可调和的内在张力。这种结构性张力导致短视频平台陷入三重悖论:技术赋能宣称打破传播壁垒,实则通过信息茧房加剧认知割裂;用户参与标榜民主化生产,却因流量竞赛催生符号暴力;平台治理强调社会责任,却在商业资本驱动下持续侵蚀公共领域。这些矛盾构成乱象滋生的深层土壤,需通过共同体视角的系统分析揭示其作用机制。
3. 乱象生成的三维透视:技术、主体与制度的共同体逻辑断裂
短视频平台的乱象生成机制,本质上折射出数字技术重构社会关系过程中的系统性断裂。当平台从信息传播工具演变为网络共同体时,其技术架构、主体行为与制度规则之间的耦合关系被资本逻辑与技术理性所扭曲,形成结构性失衡。这种失衡并非单一要素的失效,而是技术异化、主体失序与制度悬浮在共同体场域中相互强化所导致的复合型危机。平台生态中的绝对算法控制、流量竞赛与治理缺位,实则是技术权力扩张侵蚀公共价值、个体理性消解集体利益、制度滞后纵容资本扩张三重逻辑断裂的外显。下文将从技术宰制、主体异化与制度博弈三个维度,揭示乱象生成的深层动因。
3.1. 技术架构的异化:从工具理性到算法控制
短视频平台技术架构的异化,本质上是工具理性向技术权力的蜕变过程。这一演变的核心逻辑在于算法系统从“服务工具”向“权力载体”的质变,其背后是资本逻辑对技术理性的系统性收编。最初,算法推荐系统的设计遵循马克斯·韦伯所述的“工具理性”,即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优化提升内容匹配的精准度。例如,短视频平台普遍采用的协同过滤算法,通过用户行为数据(如观看时长、点赞、评论)摹写用户画像,进而推送相似内容以增强用户黏性,这就是个性化算法推荐。这种技术逻辑在早期确实优化了用户体验,但资本逐利性的介入逐渐扭曲了算法的价值预设——当“用户停留时长”“广告转化率”等指标成为算法优化的核心目标时,技术系统便从服务工具异化为操控用户行为的权力机器。
技术异化的物质基础在于平台对数据与算力的垄断性控制。用户日均产生的海量行为数据被转化为训练算法的生产资料,而普通用户既无法知晓数据如何被使用,更无权参与算法规则的制定。这种数据垄断构建了“单向透明的权力关系”,用户成为被观测、分析与预测的客体,而平台则通过算法黑箱掌握权力,从而单向定义“好内容”。算力分配机制进一步强化不平等:头部创作者的内容被优先注入流量池,普通用户的作品则在算法评估体系下迅速沉底,形成“算力金字塔”。算法控制的真正危险在于其对社会认知的隐形重构能力。平台通过多层反馈循环系统实现用户行为的持续驯化:首先基于初始行为数据建立用户画像,随后推送符合预测偏好的内容强化既有认知,最后收集新数据迭代优化模型。这种闭环机制使技术权力具有自我强化的特性。更隐蔽的是情感计算技术的应用——通过面部识别、语音情绪分析动态调整推送策略。当检测到用户情绪低落时,算法优先推送高刺激性内容以延长用户使用时长,这种行为矫正机制已超越简单的内容匹配,演变为福柯笔下的“规训技术”。TikTok的“For You”推荐机制甚至通过A/B测试探索用户未知兴趣领域,使个体始终处于“被启蒙”状态,彻底消解了用户的主体性选择权。
技术异化的终极形态是“算法利维坦”的崛起——一个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全景监控与行为操控的权力实体。其典型特征包括权力行使的隐匿性(算法决策缺乏透明性)、权力效应的弥散性(通过微观调控实现宏观控制),以及权力关系的不可逆性(用户难以挣脱系统束缚)。这种现象在短视频平台表现为数字权利支配用户:算法不仅预测用户偏好,更通过动态探索未知领域持续重塑用户认知。例如,利用情感识别算法优先推送高转化率内容,其隐蔽性甚至让监管平台难以取证。这种技术异化,标志着工具理性彻底异化为支配人类行为的异己力量,而平台则成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权力中心。
面对这一危机,国家治理与社会反思开始显现。2023年“清朗行动”对算法推荐机制展开专项治理,要求平台优化价值导向、破除“唯数据论”。部分企业尝试建立算法道德委员会,引入外部专家参与算法审计,试图在技术架构中重新嵌入公共价值理性。然而,这些努力仍局限于表层改良,真正的突破需回归技术伦理的本体性重构——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注入算法设计,通过透明化机制与多元主体共治,重建技术服务于人的本质属性,使算法复归为人类文明的工具性存在。
3.2. 主体行为的失序:集体行动困境与道德风险叠加
短视频平台用户行为的失序,本质上是数字时代集体理性与个体利益的结构性冲突在技术中介下的具象化呈现。当用户从传统的信息接收者转变为兼具生产者、消费者与数据源三重身份时,平台设计的流量激励机制与算法推荐机制共同构建了一个扭曲的价值生态系统。这种生态系统的核心悖论在于:个体在追求“可见性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中,集体滑向非理性的价值深渊,最终导致公共话语空间的系统性溃败。以快手、抖音为代表的平台通过“创作者激励计划”等机制,将用户创造力转化为数据生产要素,表面上赋予个体表达权,实则通过流量分配规则将内容价值异化为可量化的注意力指标。在此过程中,用户陷入“霍布斯陷阱”——为争夺有限的平台流量资源,不得不采取极端化内容策略,即便明知此类行为将损害整体内容生态,但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放任自流。例如,某三农博主为突破算法流量池限制,刻意虚构农村贫困场景,其作品虽获得百万播放量,却导致真实乡村形象被符号化扭曲,引发地域污名化的次生危机。这种个体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的冲突,正是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在数字场域的当代演绎:当个人收益与公共成本发生背离时,道德约束机制在算法赋能的即时反馈中被持续弱化。
技术中介的介入使得道德风险的生成具有了新型特征。传统社会中的道德失范行为往往受到熟人社会的监督制约,但在短视频平台的算法生态中,用户通过虚拟身份重构实现了“数字隐身”。这种匿名性带来的责任分散效应,结合算法推荐的内容扩散机制,使得道德风险的负外部性被指数级放大。平台设计的“数字多巴胺”奖励系统(如即时点赞、虚拟礼物、粉丝增长提示)进一步消解了用户的价值判断能力——当一条刻意制造性别对立的视频在2小时内获得10万次转发时,创作者在算法强化的正反馈中逐渐将道德底线让渡于流量焦虑。更隐蔽的风险在于,平台通过行为数据建模精准捕捉用户的道德感知阈值,动态调整内容推送策略。例如,当检测到用户对低俗内容的举报意愿下降时,算法会逐步提升此类内容的曝光权重,形成“道德滑坡”的自动化机制。这种技术赋能的道德风险已超越个体行为失范的范畴,演变为系统性价值扭曲的社会工程。
用户主体性的消解则是行为失序的深层症候。在平台架构的“参与式剥削”机制下,用户的创造性劳动被异化为数据生产链条的末端环节。表面上,创作者通过内容生产获得自我表达与社交认同;实质上,其创作行为始终受算法评估体系的规训。以B站“知识区”为例,严肃的科普视频需刻意加入娱乐化元素以通过算法流量池筛选,这种“知识娱乐化”的自我审查机制,折射出技术权力对主体价值取向的深层操控。当用户为维持账号活跃度被迫持续产出符合算法偏好的内容时,齐格蒙特·鲍曼所言的“液态现代性”困境便清晰显现:个体在技术系统的流动性控制中,既无法建立稳定的价值认同,又丧失了对异化机制的反思能力。这种主体性危机的最极端表现,是“数字自残”现象的涌现——部分用户为获取流量,故意制造身体伤害或精神创伤类内容,将自我物化为算法系统中的可计算单元。
平台经济的悖论性在于,其宣称的“赋权”叙事与实质的权力重构形成鲜明反差。当用户沉浸在算法馈赠的“可见性幻觉”中时,实则已沦为平台资本增值的数据燃料。这种权力关系的隐蔽性转移,使得行为失序不仅是个人道德选择的偏差,更是技术资本主义系统性危机的表征。要破解这一困境,需要超越传统的行为规训思路,在技术架构中重建人的主体性地位——这要求平台将用户从“数据客体”重新确认为“价值主体”,在算法设计中嵌入集体理性与公共价值的评估维度。唯有如此,短视频生态才能从流量竞逐的修罗场,复归为数字时代公共领域的建设性力量。
3.3. 制度规则的悬浮:弹性治理与数字利维坦的博弈
短视频平台制度规则的悬浮状态,折射出数字技术迭代与传统治理体系间的结构性张力。当平台通过算法架构构建起“数字利维坦”——一种新型技术权力实体时,传统治理规则在技术黑箱与资本逻辑的双重夹击下,陷入“规制失灵”的困境[7]。这种制度悬浮的实质,是平台以技术复杂性为盾牌,在“合规表象”与“实质规避”间构建弹性治理策略。抖音平台虽宣称建立“人工 + 算法”双重审核机制,但其算法模型对地域方言、小众文化的误判率仍然存在,导致大量优质内容被错误过滤。这种技术缺陷被平台转化为责任推诿的工具:当低俗内容突破审核时,企业以“算法误差不可避免”为由规避法律追责,实则通过技术黑箱维持治理权的私有化。制度悬浮的深层危机在于,平台通过架构设计重构权力运行规则,将国家法律置于“形式在场、实质缺位”的尴尬境地。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平台公开推荐算法核心参数,但TikTok等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关键代码,这种技术赋能的规则规避,使得主权国家的治理意志在算法权力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数字利维坦的崛起,进一步加剧了制度规则的瓦解。平台通过跨国数据流动与架构设计,构建起超越地理疆域的“数字主权”。不乏有短视频平台将服务器分散部署于新加坡、爱尔兰等地,利用各国数据治理标准的差异实施“监管套利”。当中国政府要求清理违规内容时,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分地域精准治理”:境内版本暂时屏蔽敏感内容,而境外服务器仍持续传播,产生“治理矛盾”。这种技术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博弈,揭示出肖沙娜·祖博夫(Shoshana Zuboff)所言——平台通过架构创新不断拓展权力边界,将公共治理空间压缩为资本增值的附庸[8]。更严峻的是,算法系统的自我进化能力使得治理规则陷入“追认性立法”的被动循环。2023年某平台上线“AI换脸”功能后,三个月内衍生出黑色产业链,而相关法律规制滞后半年才出台,这种“技术先行–治理后补”的模式,导致制度始终在乱象爆发后才仓促应对,治理效能被系统性削弱。
制度悬浮的终极后果是公共价值的结构性塌缩。当平台通过“弹性合规”策略架空监管要求时,公共利益便成为技术权力的牺牲品。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例,各主流短视频平台虽上线“青少年模式”,但通过行为特征分析精准识别用户身份后,仍向未成年账号推送游戏广告,其技术手段的隐蔽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取证。这种“表面服从–实质对抗”的治理博弈,暴露出现行法律框架的技术钝化——《网络安全法》对算法操纵行为的定性模糊,使平台得以在“技术中立”的庇护下持续侵蚀公共领域。当制度规则无法穿透技术黑箱时,治理便沦为“猫鼠游戏”:平台通过A/B测试动态调整策略以探测监管底线,而政府只能依靠运动式治理短暂压制乱象。这种权力关系的根本性失衡,使得数字利维坦在技术赋能的加持下,逐渐蚕食传统治理体系的权威性,最终导致公共利益在算法优化的目标函数中彻底失语。要打破这一困局,需重构技术时代的制度伦理——将“代码即法律”的治理思维升维为“价值嵌入代码”的共生范式,使技术架构成为承载公共理性的制度载体,而非资本扩张的攻城锤。
4. 治理范式的重构路径:基于共同体价值再嵌入的协同机制创新
短视频平台的治理困境,本质上是技术权力扩张与公共价值断裂的结构性矛盾在数字社会的集中爆发。传统治理模式在应对算法控制、主体异化与制度悬浮的多重挑战时,往往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本文提出以“价值重塑–权力制衡–制度调适”为核心的协同治理范式,旨在通过技术伦理重构、权力关系再造与制度韧性创新,实现网络共同体的公共性回归。这一范式不仅要求突破单一主体的治理局限,更需在技术架构中重新嵌入公共理性,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生态体系。
4.1. 价值维度:算法伦理的公共性转向与技术理性重构
短视频平台治理的价值重构,核心在于扭转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系统性压制。当前,算法优化的目标函数被简化为“用户停留时长”“广告转化率”等资本增值指标,导致公共价值在技术架构中被边缘化。这种价值失衡的根源在于技术系统的“单向度理性”——算法设计者将社会效益、文化多样性等公共价值参数排除在目标函数之外。要破解这一困境,需将社会伦理嵌入技术系统的底层逻辑,推动算法设计从“效率至上”转向“价值优先”。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撑。他强调,技术系统的合法性应建立在主体间性的协商基础上,而非单向度的工具理性控制[9]。具体到短视频平台,可通过构建“人机协商界面”实现算法透明化。例如,Meta平台推出的“Why Am I Seeing This?”(我为何看到此内容)功能,允许用户查看推荐内容的算法逻辑,并通过反馈调节推送偏好。这种设计将技术决策从黑箱操作转向透明协商,使算法从“控制工具”回归“服务中介”。欧盟《数字服务法》(DSA)要求平台公开推荐算法的关键参数,并建立第三方审计机制,正是对这一理念的制度化实践。
更深层的价值重构需引入多元价值评估体系。在算法模型中嵌入“文化健康指数”“信息多样性系数”等参数,对低俗、虚假内容进行权重降级,同时对科普、公益类内容实施流量扶持。例如,2023年抖音推出的“开学公开课”系列知识直播,10余位院士领衔开讲,让人们可以无门槛地选修北大课程并交流互动,是“平民夜校”的新延伸,将知识输送到了更远更需要的地方,实现知识普惠。抖音“知识普惠计划”此类实践表明,技术系统完全可以在商业逻辑与公共价值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此外,需建立“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社会学者、公众代表共同参与算法模型的伦理评估,确保技术发展与社会价值同频共振。
价值重构的终极目标,是重建技术系统的“公共性基因”。平台需摒弃将用户视为“数据客体”的物化思维,转而将其确认为“价值主体”。例如,B站推出的“知识分区”算法优化项目,通过用户投票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动态调整内容推荐权重,使严肃知识内容在流量分配中获得公平竞争机会。这种“价值嵌入”设计,实质是在技术架构中重构“人本主义”伦理,使算法从资本增值的“帮凶”转变为公共价值的“守护者”。
4.2. 权力维度:多元主体共治与技术民主化实践
短视频平台的权力结构失衡源于技术垄断与资本逻辑的深度耦合,重构权力关系的核心在于打破平台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构建政府、用户、社会组织协同制衡的共治网络[10]。技术民主化实践要求将算法权力从封闭的技术黑箱中解放,通过透明化机制与参与式设计实现权力的再分配。欧盟《数字服务法》(DSA)的实践为此提供了制度蓝本,其强制要求平台公开推荐算法核心参数,并建立独立审计机制,实质上是通过法律手段将技术决策权部分让渡给公众。我国可借鉴这一思路,在《网络安全法》中增设算法透明度条款,要求平台定期发布算法影响评估报告,披露流量分配规则、内容审核标准等关键信息。例如,2025年,抖音将建设安全与信任中心网站和线下公示展厅,面向社会全面深入地公开抖音的算法基础运作原理、运营机制,也将对外公布各类热点榜单的计算原理和机制,提高透明度。这一尝试虽属初步,却标志着技术民主化的可行路径。更深层的权力重构需引入“联邦化治理”模式——政府监管机构与平台共建数据沙盒,在不获取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利用联邦学习技术对算法模型进行合规性审查,既保护用户隐私,又穿透技术黑箱实现有效监督。
用户的实质性参与是权力制衡的关键。传统治理模式中,用户往往被简化为被治理对象,而在协同治理框架下,需通过制度设计激活其主体性地位。例如,建立“算法治理公民委员会”,从用户群体中随机抽取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对平台的内容审核争议进行仲裁。快手的“社区评审团”机制已在此方向作出探索,由用户投票决定争议内容的去留,大大提升了审核准确率。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可重构创作权益分配体系: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创作收益的透明化分配,并将部分审核权下放至创作者社区,形成分布式自治组织(DAO)。这种去中心化设计不仅削弱平台对流量分配权的垄断,更在技术架构中嵌入民主协商基因。社会组织与学术机构则需扮演“技术守门人”角色,例如建立第三方算法伦理评估机构,定期发布平台权力滥用指数报告,通过舆论压力倒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唯有构建多层级、多向度的权力制衡网络,方能遏制算法利维坦的无序扩张。
4.3. 制度维度:韧性治理体系与适应性规则创新
数字技术的指数级迭代对传统制度框架构成严峻挑战,构建韧性治理体系的核心在于实现规则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动态平衡。制度韧性并非被动适应技术变革,而是通过前瞻性设计引导技术向善发展。新加坡的“敏捷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启示:其《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动态合规”机制,要求企业根据技术演进定期更新数据保护措施,政府则通过“监管沙盒”测试新兴技术的伦理风险。我国可在短视频治理领域引入类似机制,例如要求平台在部署新算法功能前提交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并由跨学科专家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11]。2024年网信办推出的“互联网算法备案制度”,强制平台将推荐算法模型提交备案并接受动态监测,正是制度适应性创新的初步尝试。
跨国协同是制度调适的必要维度。短视频平台的全球化运营导致单一司法辖区的治理努力往往被“监管套利”消解。TikTok将欧洲用户数据存储于爱尔兰以规避GDPR严格条款的案例表明,必须构建跨国治理联盟。全球数字治理联盟(GDGA)正在推动的《跨境短视频治理公约》,试图通过数据主权互认、算法审计协同等机制填补监管缝隙。例如,公约草案要求平台在各国设立“数据大使馆”,存储本地用户数据并接受属地法律管辖,同时建立跨国算法审查小组,对推荐系统的价值观偏向进行联合评估。此类制度创新既能尊重文化多样性,又能守住未成年人保护、反虚假信息等公共价值底线。
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是制度韧性的物质基础。当前短视频治理的困境部分源于技术参数与法律原则的脱节,需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指标。IEEE(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正在制定的《算法伦理标准化框架》,将公平性、透明度等原则量化为算法模型的评估参数。我国可主导制定《短视频平台算力分配国家标准》,明确流量池注入的公平性原则,防止算法对弱势群体的系统性歧视。平台自律机制也需向“预防性治理”升级,腾讯实施的“算法影响评估”要求新算法上线前模拟运行10万次,预判可能引发的伦理风险,升级算法治理举措,持续推进算法向上向善,此类实践应通过立法强制推广。制度韧性的终极目标,是构建“规则生态系”——国家标准提供稳定性框架,行业标准实现动态调适,社区公约填补伦理细节,由此形成既能抵御技术冲击又能引导创新方向的治理体系。
5. 结语
短视频平台的治理困局本质上是数字文明演进中技术理性与人类价值的根本性冲突。本文提出的协同治理范式,通过权力关系的民主化重构与制度体系的韧性化创新,试图在技术架构中重新锚定公共价值坐标。这种治理转型不仅是工具层面的策略调整,更是数字时代文明形态的重塑——在绝对算法控制面前重建人的主体性,在技术狂飙中守护社会的公共性。未来的治理实践需直面两大挑战:其一,如何将“算法向善”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可执行的技术参数与法律规则;其二,如何在全球化与地方性的张力中构建包容性治理框架。唯有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核,方能在技术革命的浪潮中驾驭方向,使短视频平台从资本增值的工具蜕变为数字共同体建设的基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