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对NFT艺术品交易中著作权法问题的探讨背景
近年来一种名为“NFT艺术品”的交易成为艺术市场上的热门话题。虽然国内起步相较于海外稍显滞后,但2021年已出现NFT交易的尝试:2021年5月,支付宝上相继推出了与敦煌美术研究所、热门动漫《刺客五六七》的联名款NFT付款码皮肤。敦煌飞天NFT付款码上线后在闲鱼平台(国内热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被炒到150万的高价,随后引起监管部门注意并被闲鱼平台紧急下架。在国际上,NFT更是引发了现象级事件。例如,2021年3月美国数字艺术家Beeple的一件数字艺术NFT作品在佳士得拍卖行以约6930万美元的价格成交,创造了数字艺术品拍卖的历史纪录;同年全球NFT市场的交易总额也高达约250亿美元[1]。
NFT艺术品频现的高昂成交价格,迅速引发了各界关注,艺术界、拍卖行业人士及投资者们率先投入对这一现象的讨论和实践。相比之下,学术层面的思考相对滞后,经济学界开始将NFT热潮与经典的投机泡沫相提并论分析;哲学和信息科学领域也在探讨NFT如何影响数字艺术的真实性等问题。国内从法律角度专门探讨NFT艺术品的文章仍不多。国外学者则已就NFT艺术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些深入探讨,这些研究大多围绕NFT与法律,尤其是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展开。
从法律层面来看,NFT艺术品的性质亟需澄清,包括:NFT艺术品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NFT艺术品高价成交的原因何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性是否意味着NFT交易中不存在侵权隐患,NFT艺术品交易中买方向卖方转让的究竟是何种权,以及利针对NFT艺术品交易应当适用合同法、物权法还是用著作权法抑或需要多种法律兼顾等。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尝试予以分析和解答。
2. NFT艺术品的概念与价值的探讨
2.1. NFT的概念和特性
目前尚无行业公认的NFT定义。国内学者对NFT (英文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直译为非同质化代币,也被称为异质代币、不可替换通证、不可互换型代币等)的共识——NFT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之一。郭春宁指出,“NFT是存储在数字账本(Digital Ledger),即更为人熟知的区块链(Blockchain)上的数据单元。由此得以确定其为具有唯一性的数字资产,而非现实世界中的同质化货币,且二者不可互换”[2]。赵乐瑄强调,与同样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其他数字代币不同,比特币、以太币等通常被称为“同质化代币”,它们的价值是相等且可以等价交换的;而NFT则不可以进行等价交换,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类似于拥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3]。
关于NFT的“非同质化”特性的理解,秦蕊、李娟娟等学者在一篇技术类论文里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在现实物理世界中,资产通常可以划分为同质化资产和非同质化资产。同质化资产遵循相同的同质化协议,具有可替代性、可交换性、可分割性等特征,如法定货币、投币机中的游戏币、股票、贵金属等,这类资产往往具有固定的价值,在交易过程中只关注它们的数量,而不会关注它们本身的特性。与同质化资产不同,非同质化资产具有独特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如房屋、楼宇、艺术品、游戏装备、数据资产等,这类资产的价值往往不是固定不变的,并且由于其唯一性和稀缺性,其价值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浮动……NFT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稀缺性的链上数字资产,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其所有权的转移,并通过区块链来记录所有权转移的整个过程。NFT实际上代表了物品所有权和身份真实性,可用于存储、管理每个人的独特属性和身份信息。”[4]
综合国内期刊文章的观点,对NFT内涵的理解大致可以总结为:从狭义上看,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架构的数字加密存储和传输技术;从广义上看,NFT不仅是一种信息技术,还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具有独一无二、可验证、可流通、可交易等特性的数字资产。从概念外延上看,NFT不仅被理解成一种IT技术,也被扩大化解释成了这种技术所能够绑定的某种实物资产,甚至NFT信息本身也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
2.2. 对NFT艺术品的概念探讨
2.2.1. 国内研究者们对NFT艺术品概念所持的不同观点
国内讨论者对NFT技术本身的概念认识大致趋同,但对什么是“NFT艺术品”,则存在分歧,甚至有些作者自己对NFT艺术品的定性也是前后矛盾的。
有人认为“所谓NFT艺术只是一种数字艺术或数字化艺术品的存在形式……NFT数字艺术的制作者是新兴的艺术创作者……艺术创作者在新实验的延伸和迭代展示中清晰地呈现其独特的艺术理念与思想”[5]。也有人认为,对于拍卖行而言,NFT艺术本质上只是一个有技术加成的新兴艺术类型,由于有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带动,NFT艺术品不会产生传统上艺品关于真伪或所有权的争议[6]。还有人认为“NFT艺术收藏品归根结底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存在的一种数字艺术形式,其载体与一般数字艺术并无差异”[7]。上述研究更多的将NFT艺术品视为数字技术时代新出现的一种艺术作品表现形式。
学者王功明认为,“将NFT技术用于艺术品领域,就形成了NFT艺术品,NFT是艺术品在区块链上的权益映射,其实体也是艺术品本身”[8],但在其表达上述观点的同一篇文章中,又提到NFT艺术品可以被看作艺术品的数字版本,且强调NFT艺术品的原件只有一件,但是可以产生一定数量的复制品。而且,对源于视频、图像等数字媒介的NFT艺术品而言,“由于其对应实体是数字形式,用户购买时得到的NFT数据文件本身就是艺术品”。对源于传统媒介的绘画、雕塑等实物的NFT艺术品而言,“由于其对应实体是真实藏品,用户购买时仅能得到NFT藏品的数字照片或视频,在手感、材质、色彩、纹理等方面和真实藏品存在明显差距……复制品和真品在欣赏效果上存在明显差距……”该论述似乎意指由传统的非基于数码形式介质产生的艺术品经过NFT化之后产生的“NFT艺术品”,并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品。王功明的介绍里,一件艺术作品被NFT化以后,可能是艺术品,也可能不是艺术品,其对“NFT艺术品”的认知显然是不统一的。
学者刘双舟、郭志伟认为,NFT艺术品是通过NFT技术与任何类型的数字资产或现实世界中的有形资产彼此关联,从而生成的绝无仅有的数字作品。他们同时强调:“重要的是理解拥有NFT和拥有与NFT相关的创意作品的权利之间的区别。”[9]这就抛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NFT艺术品交易中,买卖的究竟是什么。
2.2.2. NFT艺术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艺术品的概念出发
关于艺术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现行文化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提到:“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1从这个定义看,艺术品的范围并不局限于艺术作品,一些作品的复制品也被视作艺术品。借用葛伟军的说法:“艺术品不同于艺术作品,后者是指艺术及其关联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10]
从法律维度来看,传统艺术品首先是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利主体对艺术品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比如一个人购得一幅画作,那么这个人就成为了该实体画作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实体画的权利。其次,那些被划分到艺术品范围内的作品,其作者还享有著作权。作为作品的艺术品,其著作权与所有权在权利客体、利用方式、时间性等方面均有不同:所有权的客体为有体物,而著作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所有权的利用方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有形使用方式,而著作权的利用方式则有复制、发行、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特殊方式;所有权具有永续性,但著作权的存续期间是有限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间,保护期届满则著作财产权消失。此外,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不依赖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即使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作者仍然享有著作人身权[11]。戴哲等认为,在艺术品的后续交易中,艺术家应享有追续权,这对于保护艺术家权利、鼓励艺术创作等具有积极意义[12]。
如果说NFT艺术品是一种数字化的艺术品,那么讨论NFT艺术品是否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要看看NFT艺术品中是否包括《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说的“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之外的、真正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2NFT为现实的艺术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展现和交易可能性,但对作品认定的基本判断不应放弃。需要指出的是,NFT艺术品并不等于所谓的数字艺术品。数字艺术品是指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使用数字技术制作的绘画、设计、雕塑、音乐、视频等等,对独立审美价值的强调也指向了作品须具有独创性[7]。反观NFT艺术品的形成过程,艺术家可以在制作绘画、视频、照片、歌曲和3D雕塑等形式的成果后,对其在区块链上进行NFT加密。NFT加密不仅对任何数字作品都适用,也可用于链接具有实体(指非数字化的有体物)的艺术品。但是,那些被“NFT”化之后呈现出来的东西,并不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
2021年3月8日英国涂鸦艺术家班克西(Banksy)的作品《白痴》在持有者将其处理成NFT代码后,原作被烧毁,整个烧画过程还被全程视频直播。随后该画的NFT形式以38万美元的高价被售出,几乎是其原作价格的4倍。《白痴》画作原件的持有者将其翻拍并上传到NFT平台制成NFT作品,这一行为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作品。因为“仅仅存在于复制过程中的技巧、劳动或判断并不足以产生独创性”[13],翻拍的结果因此不能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基于NFT的技术原理和NFT艺术品形成的流程可以发现,所有的NFT艺术品实质都是基于对各种形式的作品(暂且先不考虑这些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的复制。NFT作品创作者们在NFT平台上,将这些作品的复制件通过NFT技术加密记录并存储下来,形成了可以在NFT平台上用于交易的所谓NFT艺术品[14]。
由此可见,NFT艺术品,更确切的说法是NFT产品或者NFT商品,即艺术品权利凭证。这种权利凭证一方面具有公示作用,一方面也指向某特定的数字信息存储。由于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NFT艺术品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3. 对NFT艺术品的价值探讨
2.3.1. NFT艺术品交易的特点
NFT艺术品可关联的标的物几乎是任何可以以数字文件形式表述的东西,一般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特性。同时,基于区块链的标准化发行又另外赋予了其可追溯、可交易、可访问、通用的特性。这两个维度的特性共同构成了NFT的价值评估基础[4]。
一方面,NFT艺术品因为被认为能与现实世界中的物品挂钩,例如视觉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这类作品虽然可以经由多种手段被复制,但是在区块链的世界中它们的代码却是独一无二的。韩国学者金贤京认为,由于这种“不可替代性”可以执行证明“原件”的功能,所以NFT艺术品可以代表一对一的“原件”,某种程度上可以代表物权[15]。Lewis、Lynne等学者认为NFT的商业价值在于它能够证明它所代表的资产的所有权和真实性[16]。在NFT化之前,数字化的艺术品复制成本几乎为零,而NFT技术的应用使NFT艺术品具有了稀缺性,人们认为可以通过NFT证明自己对资产的独一无二的所有权。因此相信这些NFT艺术品会在未来升值[17]。
另一方面,“NFT能够实现IP作品溯源与确权,其价值在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让传统的IP类资产及相关无法标准化的各类资产拥有方,能够通过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保障自身作为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并利用区块链的强流动性让所有者稳定、安全地开拓下游市场空间”[3]。NFT艺术品的交易具有容易追溯的特点,越来越多的艺术家开始试水NFT领域,他们将自己的艺术作品进行NFT化,将其发行于一级市场,如果有人买下了该NFT,很可能还会进入二级市场的各种平台再一次进行流通。而在每次交易中,运用NFT智能合约,预先设置好的程序可指定NFT在每次交易时将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至固定的用户,包括原创作者。换言之,原创作者无须直接参与NFT的买卖,亦能在每次转售中获利。郭春宁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艺术创作者通过作品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提供了新路径[2]。刘双舟及郭志伟认为:“对于很难以其他方式获利的数字艺术,将艺术作品NFT化是艺术家获得相应报酬的理想选择之一。”[9]周玮佳将“NFT艺术品多次交易中作者都能享受到分成收益”这一特点直接与追续权概念关联起来,认为NFT可帮助艺术家行使追续权[5]。杨嘎认为加密艺术“把过去三四十年在中国一直没有落地的问题,即艺术品尤其是数字艺术品的版权、追续权,很容易、很便捷地实现了”[18]。但也有观点认为,鉴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采纳修订草案中关于追续权的内容,所以“内地法律目前并没有支持NFT艺术品多次交易中作者都能享受到分成收益的优势”[19]。基于前文分析,因为NFT艺术品并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NFT艺术品销售链条中的所谓二次乃至三次、四次获酬的权利基础也不应以著作权法中的追续权来解释。
2.3.2. NFT艺术品交易的标的及权利内容
吴咏蓓认为:“如同对一件实体物品拥有所有权一样,获得一件数字作品的NFT就意味着所有者对这件数字作品拥有所有权,而且人们可以通过NFT证明自己对数字资产的所有权。”[20]苏刚认为:“NFT艺术的购买者得到的并不是相对应的实物的或数字的艺术作品,而是区块链记录上的数字货币。”[7]李典峰认为,当NFT艺术品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买方不一定会获得版权特权,因此原始所有者可以为同一作品创建更多的NFT,从这个意义上说,NFT交易的只是一种独立于版权的所有权证明[21]。刘双舟等认为,NFT艺术作品每经过一次交易,成功购入作品的买方就拥有了存储在其数字钱包中的代币,“但艺术作品实体本身的所有权划分在此则变得比较棘手了……在默认情况下,即使NFT艺术作品所关联的实体绘画本身的所有权被转移至购买者,艺术家也保留其对实体绘画的版权所有权……NFT艺术品交易仅传递使用创意作品的数字副本的许可,而作者或版权所有者保留其版权”。
国内研究者们对与NFT艺术品交易的标的物究竟是什么并没有阐述得很清晰。国外学者对NFT交易的性质也是众说纷纭。Lewis、Lynne等学者认为,NFT交易只授予买方对NFT所代表的原始作品的特定拷贝或版本的所有权,他们援引版权法专家Andres Guadamuz博士的话说,NFT交易的只是“一张加密签名的收据,表明你拥有一部作品的独特版本”[16]。学者Fairfield J.在其论文《Tokenized》中略为个性地声称:NFT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合同(尽管NFT交易中也有“智能合同”一说),也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许可[22]。金贤京在其《对NFT内容交易法律问题的思考》一文中对NFT交易也有较为详细的论述[15]。金贤京认为,在NFT交易中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决定了买方的权利,即关于NFT内容的存储位置、决定NFT价值的脉络情况、限制使用该内容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约定。NFT艺术品交易双方虽然将交易意图标榜为“所有权”的交易,但实际上是通过著作权法上的“许可使用”来处理的。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NFT艺术品交易,转让的是基于NFT技术加密后的NFT源头艺术品的部分权利,可以包括其所有权,也可以包括部分著作财产权。具体内容需取决于NFT艺术品交易的智能合约如何约定。实践中,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的问题已经引发了相关法律纠纷。例如,美国电影公司米拉麦克斯(Miramax)曾于2021年起诉导演昆汀·塔伦蒂诺计划发行《低俗小说》相关内容的NFT,认为他未获授权擅自出售;塔伦蒂诺则主张这些NFT所基于的剧本属于其保留的版权范围。该案于2022年以和解告终,但凸显出明确NFT交易所涉权利边界的重要性[23]。
2.3.3. NFT艺术品交易市场价格与价值存在偏离
NFT技术虽然使艺术品在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溯源、鉴定等各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近年来市面上冠名“NFT艺术品”的商品可能只是以艺术之名进行炒作。脱下高大上的科技外衣,正常情况下,艺术品的价值与艺术价值呈正相关,即艺术价值越高,收藏价值越大。然而,从NFT艺术品的现象级事件中可见,NFT艺术品摒弃了实物载体后,以往传统收藏对于原作的钟爱似乎被淡化,很少有人在意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苏刚称之为资本对艺术的异化[7]。事实上,NFT市场在2021年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当年全球NFT交易额高达约249亿美元,而2020年这一数字仅有约0.95亿美元[1]。交易规模的急剧膨胀远远超出了艺术品内在价值的提升,显示出明显的投机泡沫特征。
人类在经济上和情感上向来重视独特性和稀缺性。从经济角度来说,一件物品越是稀缺,通常人们就越愿意为其买单。NFT艺术品交易近两年来之所以屡爆天价,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市场上的购买者认为购买NFT艺术品能赋予买方对原始作品的每个拷贝或版本的确定无疑的所有权,而这种免证实的、确定无疑的所有权似乎是一种极度稀缺的资源。但这明显是一种误解。这种市场与规范的背离,最终会对消费者或者终端用户造成损害。传统艺术品交易中,比如在购买原版油画时,意向购买人通常可以清楚地知道正在交易的是什么。但是,如果交易的对象是NFT产品,买方可能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在购买的究竟是什么。一些购买人可能会认为NFT艺术品等同于一件实体艺术品。但是,NFT艺术品不过是一件数字化的复制件,以及伴随这个复制件的、经由智能合约约定的一个权利束。在一场NFT艺术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具体转让的是怎样的权利,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智能合约设置去约定的。在NFT艺术品市场中,每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购买者需要谨慎分析包含于其中的数字合约,并准确了解他们在NFT作品交易中所购买的商品内容,这点至关重要。
综上,NFT艺术品交易市场上的火爆与成交价格之高,与其说是对NFT产品价值预期的真实体现,不如说是基于重大误解的高价销售,或者是纯粹的炒作行为,不值得过度宣扬。那些高价购买了NFT艺术品的人,一旦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何其有限,由于区块链上数据的不可修改特性,恐怕也难以通过撤销购买合同来维权。因此,在NFT产品交易中,获得必需的知识及信息的权利应当是消费者的一项需要被法律强化的基本权利。
3. 对NFT艺术品交易可部分适用著作权法规范
3.1. NFT内容的产生过程及其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体现
要创建NFT艺术品(或者说是NFT产品),首先需要提供内容(这种所谓的内容,有可能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也可能是不构成作品的其他智力成果或物品)、一些虚拟资产(比如虚拟货币),以及一个用来存储虚拟资产或利用这些资产进行交易的平台。将内容经过区块链进行NFT化后产生NFT产品,这样的NFT产品可以在NFT交易平台上销售。一个NFT艺术品的销售信息包括包含NFT源作品的链接,比如艺术作品的标题、描述以及存储该艺术作品的链接、源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的内容等。著作权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权利束,其中的复制权、表演权等几乎可以无限制地被合同分割。NFT产品交易中包含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可以是著作财产权的完全转让,也可以是只设置一定的许可使用权的授予。
目前主要的NFT交易平台(Marketplace)如OpenSea、Blur等,为NFT的铸造、展示和交易提供了基础设施。创作者可以在这些平台上传数字作品,并通过智能合约将其铸造成NFT(通常基于以太坊区块链的ERC-721等标准);买家使用加密货币付款,交易过程及资产转移均在区块链上被自动且不可篡改地记录。值得一提的是,多数NFT平台允许创作者设定转售分成,即NFT在二级市场转售时,智能合约会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将部分收益支付给原始创作者,相当于实现了类似艺术品追续权的功能。据统计,截至2022年初,OpenSea平台占据了全球NFT交易约90%的市场份额,交易总额超过146亿美元;而2023年初新兴的平台Blur通过空投代币激励用户迅速崛起,一度在单日交易量上超越了OpenSea [24]。
Doan等六位学者在研究美国法律对NFT交易之类的事务进行定性时,考虑过将其纳入商品、证券、知识产权来进行规范,认为NFT产品是一种新兴的资产类别,其发展速度已经超过了法律监管的框架。但他们同时也认为,理解NFT用途和价值的关键是知识产权,例如使用、复制、展示和修改内容的权利[25]。美国版权局和专利商标局于2024年联合向国会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前NFT技术的应用并不需要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进行额外修改,现有法律框架已基本足以应对NFT相关问题,应当通过加强产品透明度和消费者教育等方式更好地解决NFT带来的新挑战[26]。
NFT艺术品的交易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发行,存在着一些争议。如肖飒所说,由于NFT艺术品不同的发行方在NFT的发行数量上各不相同,NFT与数字出版之间的关系是不稳定的。数字出版指的是用数字技术对作品内容进行编辑或加工,再复制,然后将其以复制品的方式进行发行。但是在NFT领域,可能存在只有一份NFT,或者只有很少份数的副本的情况,那么是否可以称其为发行,是否在向公众公开发售这样的公众产品,是有疑议的[27]。但如果在NFT艺术品交易中,通过智能合约指定受让方在何等范围内、以何等方式使用原作品的复制件,是可行的。因此,虽然NFT艺术品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作为对于原作品复制件的许可使用而言,NFT艺术品的交易也应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
正是因为如此,在争议话题之外,大多数研究者还是认为NFT交易对著作权的行使是有益的,而且可以适用著作权法来进行规范。姚苏认为,在数字版权运营领域,包括数字艺术品的确权、发行和流通控制盗版的问题是NFT的应用方向之一[28]。金贤京认为,现行法律中应适用于NFT交易的法律环境主要是知识产权许可,而不是所有权上的处置权能的转移。知识产权持有者仍然有权指定如何使用或处置副本的使用者该副本,例如在Google Play上购买的电影和在亚马逊上购买的电子书只能被授权利用,不能被拥有。但NFT内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内容,它通过“不可替代”、“原始证明”等方式,将数字内容附加成类似私人财产的处理属性。利用这种属性,NFT交易虽然标榜“所有”,即被认为是私人财产的交易,但实际法律处理是以授权方式进行的。由于对合约和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未必清楚,NFT交易双方的真正意图可能是不一致,这种背离最终会损害到NFT产品购买者的权利。
3.2. NFT艺术品交易本身存在的问题及其对著作权法的挑战
第一,NFT艺术品的形成本身可能是不合法的。将一件作品原件制成NFT形式,通常需要得到相关内容著作权方的授权或许可。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三方的作品用作素材,NFT作品的合法性就会是个问题,如果这种使用不在合法利用的范畴内,就会构成对第三方作品的侵权。而这种侵权行为本身是发生在区块链之外的,因而无法直接在区块链系统之中被溯源。于是,与传统的艺术品、收藏品交易一样,即使被NFT化的作品,也面临着“作品真正的创作者是谁”的问题。NFT只能证明交易存在,并且交易记录可被追溯,但却不能保证上链的数字内容本身没有侵害他人权利。所以,如果一个NFT艺术品的创作者不是著作权人,却利用该作品生成了一个NFT艺术品,由于区块链的匿名特性,反而很难核实谁是NFT源作品的合法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程序或方法,以确认和验证NFT艺术品的最初创作人是否为NFT内容的正当权利人,否则,NFT交易平台就可能会沦为作品的主要侵权平台之一。
第二,关于首次销售原则(权利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问题。就有形物买卖合同而言,一旦买卖完成,出卖人就不能再对买受人行使权利。美国学者Katya Fisher认为,一件作品必须是有形的,才能符合首次售原则。数字形式的知识产权在其内容本身的利用和转移过程中就会发生“复制”行为,由于不制作复制件就不可能转让数字文件,这种转让将受制于著作权人的持续复制权,而不是受首次销售原则所规制的发行权,考虑到区块链和NFT等新技术的扩散,著作权法的首次销售原则需要针对NFT技术的挑战做出积极的改变[29]。有鉴于此,至少目前来看,用于艺术品担保贷款市场的NFT作品可能会受到当前法律不确定性的极大阻碍。
第三,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著作权保护期限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有所差异,但大致为作者死后50~70年。这种相对较长的保护期,使得著作权人通常有充分的时间享受其作品的商业利用价值。在NFT条件下,假如一件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已经结束了,如果有人使用NFT对保护期满的作品进行NFT化并交易,在多次交易的情况下,每一次交易都要给最先的NFT艺术品持有者分利润,其交易价格、利益分配标准均需要确定。
第四,NFT附带的“智能合约”程序带来了新的法律不确定性。把智能合约称为合约,类似于把运输订单货物的“卡车”称为“合同”。智能合约与其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不如说是在区块链上运行的程序。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NFT附带的智能合约一旦生成将无法修改,这将影响权利人对NFT艺术品相关权利的行使。在“智能合约”技术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其自动性、可执行性、匿名性的技术特点所产生的与传统合同订立、履行不同的效果是需要重点关注的[30]。例如,该合同项下利润分配规则的自动履行对交易双方的撤销权的影响等。
此外,一旦管理NFT产品交易信息的公司倒闭关停或服务器灭失,NFT所有者拥有的可能仅仅是一枚指向失效链接的数字代币,其对应权利的证实与行使也会是个难题[31]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不确定因素,Clark和Burstall认为,无论如何,区块链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带来的冲击都是不容忽视的[32]。因此,需要在既有法律框架下积极回应NFT带来的新挑战。
4. 结语
NFT艺术品本身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自身真实价值有限,对其进行高价交易并不理性。应当以审慎和实证的态度来看待“NFT艺术品”现象。在认识到NFT艺术品兼具艺术商品和权利凭证双重属性的基础上,可将其称为“NFT产品”以提高法律概念的精准度。在实践中,对于NFT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数字内容,可以部分适用著作权法中有关许可使用的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对于NFT交易所引发的新型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原则下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指引逐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原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创新活力之间取得平衡,使这一新兴业态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NOTES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01月18日发布,2016年03月15日施行。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