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争议已成为制约数字法治进程的核心难题。本文以《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模糊性与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切入点,系统梳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与新型财产权说的理论争议,揭示传统物债二分体系与虚拟财产技术逻辑的深层断裂。基于法律解释论与跨学科视角,提出“动态分类保护模型”与“准用物债二分说”,主张依据技术依赖性、支配强度与使用场景对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保护:对基于公有链的去中心化资产(如比特币)准用物权规则以强化绝对权保护,对依赖平台服务的账号与装备适用债权规则以平衡用户权益,对NFT等混合型资产构建协同保护机制。研究表明,司法裁判分歧源于法律定性与技术特征的错位,需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区块链登记公示效力、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平台责任重构与沙盒监管机制完善治理体系。未来研究应关注Web3.0与AI生成内容对虚拟财产属性的颠覆性影响,推动虚拟财产保护纳入宪法财产权体系,实现技术赋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disputes over the legal characteriz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have emerged as a core challenge to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cyberspace.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legislative ambiguity of Article 127 of the Civil Code and inconsistent judicial standards for factually analogous cases, revealing a fundamental disjuncti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property-creditor dichotomy and the technological logic underpinning virtual property. Proposing a Dynamic Categorical Protection Model and the Quasi-Application of the Property-Creditor Dichotomy Theory, this research advocates typological regul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based on technological dependency, control intensity, and application context: decentralized assets (e.g., Bitcoin) quasi-apply property rules to enhance absolute rights protection; platform-dependent accounts and equipment adhere to creditor rules to balance user interests; and hybrid assets like NFTs require coordinated mechanisms. Empirical analysis demonstrates that judicial divergences stem from misalignment between legal characterization and technological attributes, necessitating governance frameworks through specialized legislation (e.g., Vir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Regulations), unified judicial standards for blockchain registration, and regulatory sandbox mechanisms. Future research should address disruptive impacts of Web3.0 and AI-generated content, while promoting co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o harmonize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with fundamental civil rights guarantees.
文章引用:姜之艺.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6): 1390-1395.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61876

1. 引言

数字经济浪潮下,网络虚拟财产已从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等传统形态向NFT数字藏品、元宇宙资产等新兴领域延伸,其经济价值与社会影响力呈指数级增长。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3)》统计,2022年我国虚拟财产交易规模突破5000亿元,相关司法案件数量较五年前增长近300%。然而,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鸿沟日益凸显:一方面,《民法典》第127条虽首次以法典形式确认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地位,但其仅作为宣示性条款存在,既未明确法律属性,亦未构建具体规则,导致司法裁判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新兴技术场景的复杂性加剧了虚拟财产属性的认定难题。例如,NFT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数字作品“唯一性”与“可追溯性”,但其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物权说”与“债权说”的显著分歧[1]。这种立法模糊与司法矛盾不仅削弱了虚拟财产交易的安全性,更阻碍了数字经济时代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争议已超越传统民法的物债二分体系。元宇宙虚拟财产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其权属规则需重新审视[2],而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流程依赖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技术,其支配性与依赖性并存的特点[3],进一步挑战了传统物权与债权规则的适用边界。若不能及时厘清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既无法回应《民法典》体系化解释的需求,也难以构建适应Web3.0时代的法治秩序。因此,本研究以技术特征与司法实践的双重逻辑为切入点,旨在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提供动态分类模型,弥合理论争议与实践需求之间的裂痕。

2.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与评析

2.1. 传统学说的分类与核心观点

学界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始终围绕物债二分体系展开,形成四大主流学说:物权说主张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与排他性,例如将NFT视为“虚拟物”,强调区块链技术赋予其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胖虎打疫苗案”1中亦倾向以物权规则保护NFT作品;债权说则认为虚拟财产本质是用户与平台的服务合同关系,通过分析游戏停服赔偿案例可得,用户对游戏装备的支配依赖平台持续性给付,权利实现需以运营商履约为前提[4];知识产权说侧重虚拟财产的智力成果属性,但部分学者质疑其独创性门槛过高,难以覆盖多数用户生成内容(UGC),例如微信小程序纠纷中法院将运营数据归为知识产权,却忽视用户对数据的非创造性贡献[5];新型财产权说试图突破传统框架,“准用物债二分说”主张依据元宇宙虚拟财产的支配力强度动态匹配物权或债权规则,“动态分类保护模型”的构建将消费型与投资型虚拟财产分别纳入债权与物权范畴[6]

2.2. 学理困境与局限性

现有学说虽为理论奠基,却难以全面回应虚拟财产的技术复杂性与实践多样性。物权说面临三重法理障碍:其一,《民法典》物权编以有体物为预设,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与物权客体标准相悖,游戏账号虽被“宋某案”2二审法院认定为物权,但其存续依赖服务器运行,本质上仍属数据代码的附属性权利[7];其二,虚拟财产支配权受限于平台规则,如游戏装备仅在特定场景生效,无法实现物权“绝对排他”效力;其三,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权利类型法定化,而立法尚未明确虚拟财产物权地位。债权说虽能解释用户与平台的合同关系,却忽视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绝对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例如比特币盗窃案中法院以财产犯罪定罪,隐含对支配性权利的认可。知识产权说在独创性认定上陷入矛盾,多数UGC内容属于平台预设框架内的机械操作,如元宇宙用户生成的虚拟建筑受算法参数限制,难以满足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新型财产权说主张彻底突破传统物债二分体系,以“网络虚拟财产权”独立概念重构权利体系,要求立法明确虚拟财产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规则。然而,这种理论范式面临三重困境:其一,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权利法定原则直接冲突,司法实践中缺乏合法性支撑,如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宋某案”仍须回归传统权利框架进行裁判;其二,新型权利创设需全面修订现有法律体系,其制度成本远高于通过司法解释实现规则适配的准用路径;其三,技术迭代速度远超立法周期,静态权利类型难以覆盖NFT跨链交易、元宇宙UGC内容等新兴场景。其与“准用物债二分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方法论的选择:“准用物债二分说”以实用主义导向延续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而新型财产权说则以建构主义路径追求制度创新,但在缺乏宪法层面财产权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后者易陷入“立法空白–司法规避”的循环困境。

3. 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3.1. 立法框架的缺陷

我国虚拟财产保护体系呈现“高位立法缺位、低位规则冲突”的结构性矛盾。《民法典》第127条虽首次确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其作为引致性条款仅具宣示意义,既未明确权利属性亦未构建具体规则,导致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部门法陷入适用困境。例如,物权法以“有体物”为预设框架,难以解释NFT数字作品通过哈希值形成的排他性支配;合同法虽可调整用户与平台的服务协议,但无法回应虚拟货币盗窃案中司法对绝对权保护的现实需求。更突出的问题在于部门法衔接失序:刑法将虚拟货币盗窃行为纳入财产犯罪范畴,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又否定其货币属性,形成“刑事保护肯定、民事效力否定”的悖论;著作权法则因NFT作品“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争议,与物权规则产生冲突[8]。这种立法模糊性导致实践中虚拟财产保护呈现“规则真空”与“规范叠床架屋”并存的状态,亟待通过专项立法填补制度空白。

3.2. 司法裁判的分歧与困境

司法实践中裁判逻辑的割裂暴露出法律属性认定与技术特征的深度错位。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统计,涉及虚拟财产的23件典型案例中,法院对同类财产定性呈现显著分化:在“宋某案”3中,游戏账号因用户可实施占有、处分行为被认定为物权客体;而“胖虎打疫苗案”4虽认可NFT数字作品的排他支配性,却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而非物权侵害作出判决,隐含债权与知识产权规则的交叠适用。这种矛盾在虚拟货币领域更为尖锐:比特币盗窃案普遍以侵犯财产罪定罪,但其交易合同效力却因违反公序良俗被判定无效,形成“刑事入罪、民事否定”的司法分裂。裁判分歧的根源在于技术逻辑与法律定性的断裂:区块链赋予的支配表象易引发物权推定,但虚拟财产对平台服务器的技术依赖性又指向债权属性[7]。司法者往往陷入“技术特征优先”或“权利体系适配”的两难选择,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同时加剧权利人维权成本。

4. 新兴虚拟财产类型的特殊挑战

4.1. 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再审视

NFT数字作品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数字资产的唯一性标识与权属溯源,其技术逻辑呈现出物权表象与债权实质的复合性特征。从哈希值的不可篡改性来看,NFT通过加密算法将数字作品锚定为具有特定性的数据单元,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胖虎打疫苗案”中即以此认定NFT具备物权客体的排他性[3];但NFT的实际支配力仍受制于中心化平台的持续性服务,例如用户对NFT的展示、交易需依赖平台服务器的运行,其权利实现本质上属于用户与平台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4]。这种技术依赖性与法律定性之间的张力导致司法裁判的分歧:一方面,刑法对NFT盗窃行为以财产犯罪论处,隐含对物权属性的认可;另一方面,民事裁判中NFT交易合同常因违反公序良俗被判定无效,折射出债权规则的适用困境。更深层的矛盾在于著作权法与物权规则的冲突,NFT铸造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以及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交易流程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均缺乏明确法律指引[8]。NFT的物权表象与债权实质的错位,亟需构建技术适配型规则以弥合法律体系间的割裂。

4.2. 元宇宙虚拟财产的属性重构

元宇宙虚拟财产的分布式架构与虚实交互场景,彻底颠覆了传统物债二分体系的适用逻辑。“准用物债二分说”是针对虚拟财产特有技术属性而提出的法律适配理论,其核心在于通过对传统物权与债权规则的动态援引,解决虚拟财产权属认定中的体系冲突问题。该理论并非创设新型权利类型,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特征(如公有链的去中心化控制、联盟链的平台依赖性)对既有规则进行选择性适用。其本质是通过法律解释论将虚拟财产嵌入现行法律框架,既规避了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风险,又保持了规则适用的灵活性,对于基于公有链的去中心化资产(如虚拟货币),用户通过私钥实现排他性控制,可准用物权规则强化绝对权保护;而依托联盟链的虚拟装备、账号等资产,因依赖运营商技术维护,需准用债权规则平衡用户与平台利益。这一分类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双重挑战:其一,用户生成内容(UGC)的权属分配难题,元宇宙中用户利用预设算法参数创造的虚拟建筑,虽凝结个体劳动却受制于平台底层代码的独创性门槛,导致知识产权说与债权说的适用争议[5];其二,跨链交易引发的跨国司法管辖冲突,例如用户通过跨链协议将A链资产映射至B链时,不同法域对区块链登记效力的认定差异可能导致“一物多权”或“权利悬空”[6]。此外,元宇宙资产的动态稳定性依赖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但代码漏洞或协议升级可能单方面改变用户权益,此类技术自治与法律规制的冲突,暴露出现行规则对去中心化场景的适配性不足[9]。元宇宙虚拟财产的属性重构,需在技术依赖性与权利绝对性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方能应对虚实融合时代的规则真空。

5.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界定的完善路径

5.1. 理论层面的突破

破解虚拟财产属性争议的关键在于超越传统物债二分体系的静态分类逻辑,构建技术适配型动态解释框架。可利用“准用物债二分说”,对于依托公有链的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元宇宙用户数据等具备排他性支配特征的资产,可准用物权规则以强化绝对权保护;而对于依赖平台技术支持的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因其权利实现需以运营商持续履约为前提,应准用债权规则平衡用户与平台利益。“动态分类保护模型”进一步细化分类标准,主张依据技术依赖强度和使用场景差异划分保护路径:NFT数字作品因区块链哈希值赋予的特定性,可纳入物权规则覆盖范围;消费型虚拟财产(如社交账号)因高度依赖平台服务合同,适用债权规则更契合实践需求;而兼具支配性与服务依赖性的混合型资产(如元宇宙UGC内容),则需构建债权与物权的协同保护机制。这一路径既避免了新型财产权说的立法缺位困境,又通过技术逻辑与法律规则的动态匹配,消解了传统学说中物权说与债权说的对立矛盾[7]

5.2. 立法与司法改进建议

当前立法模糊与司法分歧的症结在于缺乏统一的权利框架和类型化裁判标准,亟需构建“专项立法 + 司法解释 + 技术规则”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首先,应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明确虚拟财产的基本定义、权利类型及保护边界:借鉴学界对NFT物权属性的技术解构,将区块链确权机制纳入物权登记规则;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中23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经验,针对账号、NFT、虚拟货币等不同形态设定差异化的权属认定标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需发布司法解释细化裁判规则: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参照刑事判例中的财产犯罪认定逻辑,在民事领域承认其物权属性但限制交易效力(《虚拟货币风险通知》);针对NFT交易中的权属争议,需明确区块链登记公示的对抗效力,并衔接《著作权法》与物权规则的适用顺位[8]。最后,应建立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财产登记公示制度,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权利变动实时存证,例如将NFT的哈希值登记与智能合约执行结果绑定,既强化物权公示公信力,又能为侵权纠纷提供可验证的电子证据链[9]

5.3. 平台责任与监管机制构建

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明晰需以平台责任重构与监管模式创新为保障,形成“技术自治 + 行政监管 + 司法救济”的协同治理体系。在强化平台的技术合规义务方面:NFT交易平台需建立知识产权双重审查机制,既验证铸造者权属证明(如著作权登记信息),又结合AI图像检索技术实时比对链上哈希值与原始创作特征图谱,以识别剽窃或篡改行为;在运营环节,建立算法驱动的动态监控网络,对NFT交易市场的异常交易模式(如高频转手、价格异动)实施预警拦截;针对元宇宙场景,运营商须突破传统平台责任边界,开发嵌入式内容过滤算法:通过语义识别与三维建模技术对用户生成内容(UGC)进行实时扫描,例如对元宇宙虚拟空间中涉及暴力、赌博的交互场景进行自动化屏蔽,并对超出平台预设参数(如建筑高度、材质贴图)的违规创作实施“代码冻结”,即在区块链底层限制其交易流转功能。另一方面,探索新型风险防控工具:设立虚拟财产交易风险准备金,要求平台按交易额比例缴纳保证金,用于偿付因停服、数据丢失导致的用户损失[6];引入沙盒监管模式,允许合规平台在限定场景内开展虚拟货币跨链交易试验,同时要求链上行为全程可追溯以防控洗钱风险。沙盒监管需要边界,例如要求参与跨链交易试点的平台预先部署智能合约的“熔断机制”——当单日跨境资金流动超过1亿元或涉及高风险国家(依据FATF灰名单)时,自动触发交易暂停并向监管部门同步链上数据包。此外,需建立跨国司法协作机制,针对元宇宙资产跨链映射引发的权属冲突,可通过国际组织推动区块链登记互认,明确不同法域对智能合约效力的认定规则。例如,若涉事NFT存在跨国流转,可依据区块链时间戳确定优先适用中国著作权法还是域外物权规则,从而破解司法管辖冲突难题。

6. 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是数字经济时代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也是传统民法理论回应技术变革的关键挑战。本文通过梳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与新型财产权说的理论争议,结合《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留白与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困境,揭示了虚拟财产属性争议的本质——传统物债二分体系与数字技术逻辑的深层断裂。研究创新性地提出“动态分类保护模型”与“准用物债二分说”,主张依据技术依赖性、支配强度与使用场景对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规制:对基于公有链的去中心化资产(如比特币)适用物权规则以强化绝对权保护,对依赖平台服务的账号与装备适用债权规则以平衡用户权益,而对NFT等混合型资产则构建物权与债权的协同保护机制。

实证分析表明,司法裁判分歧的根源在于法律定性与技术特征的错位。例如,NFT的哈希值唯一性赋予其物权表象,但交易流程依赖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又凸显债权属性;元宇宙虚拟财产的分布式架构则要求重构“准物权”与“准债权”的适用边界。为此,立法层面需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明确区块链登记公示的对抗效力;司法层面应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建立技术适配型规则;监管层面则需强化平台审查义务,探索沙盒监管与跨国协作机制。

未来研究需关注Web3.0与AI生成内容对虚拟财产属性的颠覆性影响,例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对传统权属规则的挑战,以及生成式AI创作物的独创性认定难题。此外,推动虚拟财产保护纳入宪法财产权体系,将技术赋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相结合,或将成为破解立法模糊性与司法碎片化的终极路径。唯有构建“理论–立法–司法–监管”四位一体的治理框架,方能实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动态平衡,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NOTES

1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9-2-158-011。

2宋某诉广州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叶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369-002。

3宋某诉广州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叶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369-002。

4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9-2-158-011。

参考文献

[1] 周加海, 喻海松, 贾玉慧, 等. 网络虚拟财产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J]. 中国应用法学, 2024(6): 92-104.
[2] 孙小雨. 元宇宙虚拟财产属性的“准用物债二分说” [J]. 东方法学, 2025(1): 118-129.
[3] 闫冬. 论NFT数字作品的权属特点与规则适用[J].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53(1): 75-86.
[4] 李逸竹. 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关系研究[J]. 清华法学, 2023, 17(3): 192-208.
[5] 姜春兰, 武丽君. 虚拟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视角[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4, 45(6): 85-97.
[6] 王华秀.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J]. 社会科学战线, 2024(7): 275-280.
[7] 林刚, 徐建波. 揭开虚拟财产的属性面纱——基于法律解释论角度[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5(5): 32-41.
[8] 杨祝顺, 王鑫. 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与侵权规制[J].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24(8): 21-29.
[9] 邓建鹏, 马滢滢. 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J]. 治理研究, 2023, 39(4): 144-156+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