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技术的加速迭代正推动全球资本主义向数字资本主导的形态转型,平台经济扩张与零工模式的泛化催生出新型劳动范式:社交媒体用户在消费中无意识生产数据,算法系统深度介入外卖配送、网约服务等工作流程,传统实体劳动场景逐渐被数据流与程序代码编织的虚拟空间取代。国际劳工组织(ILO) 2025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在许多国家越来越多的工人被数据和零工平台工作所吸引,在这些工作中,他们面临着更差的工作条件和更少的职业发展前景[1]。这种技术赋能与劳动困局共生的矛盾,印证了数字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通过数据捕获构建起更精密的剥削体系。技术解放的承诺与劳动剥削的深化形成结构性共生,数字平台通过算法控制、数据商品化和劳动过程碎片化,构建了一个看似自由实则高度规训的劳动体系,劳动者在享受“灵活就业”便利的同时,被迫接受无保障的劳动关系、零散化的劳动时间以及身心健康的持续损耗。这种“自愿的被迫劳动”不仅延续了传统资本主义的剥削逻辑,更以技术中立性为掩护,将异化推向更隐蔽的维度。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深刻指出,异化劳动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与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人的类本质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全面疏离。当劳动产品从物质商品转化为数据流,当剥削手段从工厂纪律升级为算法控制,异化是否以更复杂的形式延续甚至加剧?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乎对数字资本主义的批判,更是探索人类解放路径的理论前提。
2. 数字劳动的时代命题
从工业资本主义到数字资本主义的转型进程中,劳动形态经历了从物质生产向数据生产的根本性转变。社交媒体用户无意识地生成行为数据,外卖骑手在算法调度中完成空间位移,网络主播通过情感劳动构建虚拟商品——这些看似自由、灵活的劳动形式,实质上是资本借助数字技术重构剥削体系的最新表现。
1977年,达拉斯·史麦兹引入了“受众劳动”理论,开创了数字劳动批判的先声。其核心命题在于:电视观众在收视过程中无意识地完成价值创造。具体表现为观众每小时注意力被量化为可交易的广告单元并且观众将其劳动过程误认为是休闲活动。对于这种非自愿的劳动模式,史麦兹将其标识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盲点”。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他未从数字技术的角度来思考数字时代大众的被动劳动、被动劳动产出以及劳动异化问题。进入21世纪,布里斯·尼克森认为,数字资本主义通过监视和收集数字技术使用者在数字平台上留下的数据作为数字产品,并将其出售给广告商的行为,让史麦兹所提出的受众理论可以完美契合数字劳动的分析场景。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指出“史麦兹受众商品的分析在当今数字劳动的辩论中获得了新的意义”[2]。尼克·斯尔尼塞克认为,数字劳动属于依托数据开展的劳动行为,他提出“我们应该把数据作为必须提取的原材料,用户的活动是这种原材料的天然来源”[3]。步入数字资本主义的新时代,数字技术具备解放潜能:区块链可保障数据确权,开源算法可打破技术垄断,元宇宙可重构创造性劳动场景。然而,在资本逻辑主导下,这些技术反而成为异化的加速器。例如,生成式AI本可解放重复性脑力劳动,却因资本对“降本增效”的追求,导致内容创作者面临失业风险,并被迫接受更低薪酬的“人机协作”模式。这一矛盾印证了马克思的论断:“如果说机器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即缩短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那么,它作为资本的承担者,首先在它直接占领的工业中,成了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一切自然界限的最有力的手段”[4]。
数字技术的双重性要求我们既要批判其异化后果,也要探索技术民主化的可能路径,而这正是数字共产主义愿景的理论起点。从工业资本主义到数字资本主义的转型,不仅改变了劳动形态,更深化了异化的隐蔽性,基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性,下文将结合数字劳动的具体实践,逐层剖析劳动产品、劳动过程、类本质及社会关系的异化表征。
3. 数字劳动异化的四重向度
在数字化网络平台上人们的自主性和选择性都显著增强,尤其是在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进行日常消费、娱乐和浏览等数字化活动时,自由意志仿佛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物化。但数字劳动真的就像它表现出来的那般自由吗?看似自由的数字劳动实质上受制于数字资本逻辑,甚至受到数字资本更为广泛地剥削和更深层次的压迫,呈现出异化劳动的典型特征。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围绕异化劳动理论展开了详尽论述,揭示了在机器大工业时代,无产阶级被资产阶级剥削,为机器压迫,进而与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人的类本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相背离的异化状态,基于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性,可以对数字劳动异化及其表现进行一定程度的剖析。
3.1. 劳动产品:数据商品化与劳动者的“数字失权”
马克思提出劳动产品异化的核心在于“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5]。在传统工业资本主义时代,工人生产的物质商品被资本家占有,劳动者与产品之间形成直接的物理疏离;而在数字资本主义中,劳动产品以数据、代码、流量等非物质形态存在,其异化过程更为抽象且难以察觉。
在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数字劳动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多以非物质形态展现,诸如符号、数据、代码及数字情感等,而非传统的有形的物质实体,其对劳动主体的掌控更加神秘抽象。用户在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移动支付中的每一次点击、浏览和交互行为,均构成数据生产的劳动行为。以微信为例,用户聊天记录、地理位置和消费偏好等数据经算法加工后,转化为精准广告推送的商品,劳动者反而需要付费购买基于自身数据生成的“用户画像”服务,如朋友圈广告定向投放。这种“生产–占有–再售卖”的闭环,本质上是数字时代的“圈地运动”——平台通过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将数据产权私有化,劳动者沦为“数字佃农”,这使得数字劳动者一方面被其生产的劳动产品所奴役,另一方面又陷入数字拜物教。当今,大资本对数字劳动者所生产的免费商品的肆意掠夺依然成为这个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数据商品的价值实现依赖于“网络效应”,其异化程度随用户规模呈指数级增长,平台通过数据的不断积累与反馈,形成“数据—算法—利润”的闭环,而用户则沦为数据生产链上的“免费劳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商品拜物教时指出,“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5],而数据拜物教则将这一异化推向新高度:社会关系被抽象为可量化、可交易的数据信号,人的情感、思想与行为被简化为算法可处理的数字标签。这种异化不仅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控制权,更通过数据垄断加剧了社会权力的不平等分配。
3.2. 劳动过程:算法暴政与身体规训
当劳动者与自己所生产的劳动产品之间呈现出异化状态时,必然同步映射出劳动者与其所经历的劳动过程也陷入异化状态。“在劳动对象的异化中不过总结了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外化”[4]。在产业资本主义时代,为了维持基本的生产需要,工人被迫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其劳动被资本家所驱使沦为价值增值的工具,工人在机器的控制下进行着重复劳动,逐渐失去自主性从而成为了机器的附庸,毫无幸福可言。一旦不再受到这种外部的强制力量的控制,工人“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5]。
劳动过程的异化在数字资本主义中表现为算法对劳动者身心的双重规训。一方面,相较于传统工业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似乎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雇佣形式。然而,这非但没有减轻劳动强度,反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更为严重,异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以美团为例,其路径规划算法实时计算骑手配送路线,并将配送时间压缩至生理极限。为完成订单,骑手被迫闯红灯、逆行,甚至放弃用餐与休息,平台通过“超时罚款”等惩罚机制,将劳动者困在“数字牢笼”中:骑手的每一次加速或绕路都被算法记录并用于优化下一次任务分配,形成无休止的自我剥削循环。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对劳动者的奴役早已突破了劳动时间的界限,甚至延伸到了休闲时间,生产和消费、劳动与休闲之间的界线日益模糊。在非工作时间,劳动者出于休闲娱乐等目的会在各类数字平台的诱导下接收并处理各种信息如购物、观看短视频等等,这看似平常的举动为资本家创造了各种数据材料。长此以往,数字劳动者无论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休闲时间都囿于铺天盖地的数字商品,沉迷于算法营造的虚拟世界中,不断向数字平台倾注自己的物力财力和精力。总之,数字资本借助算法控制以极具欺骗性、诱惑性的手段麻痹受众的思想意志,使其以自愿形式从事新型“被迫劳动”,为数字资本增殖服务,从而与劳动过程本身相异化。
3.3. 类本质:从创造性主体到数据客体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强调,“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5]。在传统工业劳动中,工人被机器剥夺了劳动创造性;而数字劳动者则面临更深刻的异化:算法通过流量指标如抖音的点赞量等将人的创造力降维为数据喂养行为,使“自由自觉的活动”沦为资本增殖的工具。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数字异化通过虚假参与感——即时反馈机制掩盖了剥削,形成“自愿奴役”的新型控制范式。
数字资本主义将人的类本质异化为数据生产工具,使劳动者沦为算法的附庸,劳动者首先需在数字框架内寻找并确认自身的生命本质,从而转变为抽象的数字劳动者身份。然而,数字逻辑本质上是一种对个体感性生命进行剥离和抽象化的过程,我们的日常生活细节正日益受到算法的操控,数字成为了形式上的主体,健全的人类主体成为数字算法的提线木偶作为“僵死的物”而存在,数字劳动者也就无法在数字逻辑中找到自身的属人意义。比如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创作者为获取流量,被迫重复同质化内容如“洗脑神曲”或“挑战模板”等,算法通过即时反馈机制如点赞、评论、打赏来制造虚假成就感,使创作者陷入“流量成瘾”。平台通过“创作者中心”将人降维为“流量生产单元”,用户的创造力被异化为数据喂养行为。这种异化不仅剥夺了劳动的创造性本质,更将人的价值与数据指标如粉丝数、点赞量绑定,形成“流量即正义”的扭曲价值观。“今天,尽管机器供养了人们,但它使人们变得软弱无力”[6]因此,数字劳动者沦为数字逻辑操控的客体,缺失人性层面的自我省思和自主创造,变成适应资本逻辑生产体系的“单向度人”。
3.4. 人同人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共同体到数据原子
“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5]。在资本主义社会架构下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横亘着巨大的不平等鸿沟,双方处于相互疏离、彼此对立的异化关系中。资本家为了追逐最大化的剩余价值,不断加强对于工人的剥削压迫,使工人与劳动产品、劳动本身以及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表征愈发明显,相应地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也越发尖锐,最终导致人与人相异化。
数字技术本应促进人际连接,却导致社会关系的浅表化与功利化。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然而,数字资本主义通过数据殖民与算法操控,将丰富的社会关系异化为冰冷的数据交换。一是在资本运作下的数据隔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数字平台通过个性化推荐制造“信息茧房”,用户困于同质化社群,失去跨群体对话的能力,个体原本自由、多元的社会交往活动被极大地压缩,我们的身体被数字产业禁锢于特定空间之内,人们仿佛置身于数字的“牢笼”中实现了人与“全世界”的沟通。二是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带来了数字化生存空间调控的迫切性。资本家在以往的传统生产方式中,主要通过出勤、绩效等手段对劳动者进行管控。伴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持续演进,资本家能够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劳动者劳动时间、劳动状态及劳动绩效的即时、自动化监控。这种监控带来的一方面是数字劳工越发异化的生存状态,另一方面是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资本家得以更大程度地榨取剩余价值。因此,在数字资本主义的大背景下,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异化关系并未得到丝毫缓解,反而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三是数字社交被算法中介扭曲为“数据战争”。例如,微博热搜的控评现象中,粉丝为维护偶像形象,通过机器账号批量刷评,理性讨论空间被流量逻辑摧毁。平台通过情感分析算法煽动用户情绪,进一步激化社会对立。这种异化不仅瓦解了公共领域的理性基础,更使个体沦为算法操控的“数据原子”——彼此孤立,仅通过数据标签建立脆弱连接。
4. 数字劳动异化的超越路径
数字技术的资本化应用将人类拖入新型异化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发展必然导向单向度的宰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的异化逻辑内含着自我扬弃的辩证法:“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5],数字劳动的解放潜能恰恰存在于其异化形态之中。通过技术伦理重构、主体性重建、数据治理革新三重维度,构建起“工具理性批判——价值理性重构——制度创新保障”的立体化超越路径,既继承了马克思异化理论的批判精髓,又直面数字技术特有的物质性实践特征,最终指向“数字共产主义”的实践愿景——在算法社会中重建人的自由本质。
4.1. 技术伦理的重构
技术伦理的重构需置于数字资本主义批判的理论视域当中,技术本应成为解放性力量,但在资本逻辑的裹挟下,其工具理性膨胀,导致技术异化为支配人的抽象权力。数字时代的伦理困境不仅在于算法黑箱或数据滥用等表象问题,更源于技术系统与资本增殖的结构性共谋。重构技术伦理的实质,是从工具理性主导的“技术中立”迷思中突围,重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价值理性。
当前技术伦理研究多局限于应用伦理层面,如探讨算法偏见或隐私保护的微观规范,却忽视了对技术伦理异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数字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将数据采集合法化,以“个性化服务”为名行“行为操纵”之实,本质上是以技术伦理之名掩盖剥削之实。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学者霍耐特曾揭示,技术伦理的异化表现为“承认关系的物化”——当算法将人的情感、偏好量化为可交易的数据标签时,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便被简化为资本增值的要素。这种批判视角要求我们将技术伦理问题还原至生产关系层面,揭示技术系统如何再生产资本主义的权力不对称。首先,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伦理审查机制。通过劳动者代表、技术专家与公民团体组成伦理委员会,对政府数字项目开展“社会影响听证”,打破技术精英的话语垄断,这种参与式治理将抽象伦理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力制衡机制。例如,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高风险AI系统必须通过独立伦理审查,并设立公共投诉渠道,确保算法决策的透明性。其次,将伦理嵌入技术中。荷兰鹿特丹智慧城市项目将“隐私增强技术”(PET)植入城市传感器网络,通过技术架构本身限制数据采集范围,使伦理约束成为技术物的内在属性而非外部附加。最后,依托跨国社会运动形成技术伦理的底线标准。例如,非洲联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明确禁止跨国平台未经许可采集本地用户数据,并通过区域数据枢纽来确保数据收益留存本土,抵御数字殖民主义的侵蚀。第二届平台合作主义大会发起“拒绝数字泰勒主义”运动,要求全球平台企业遵守统一的算法透明度与劳动保障标准,这种自下而上的伦理实践正在重塑技术治理的国际规范。
将伦理批判转化为对技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政治行动,在算法代码层植入解放性价值,才能使技术真正回归其“人的本质力量”的本来面目。这既需要理论工作者揭示技术异化的深层逻辑,更依赖劳动者与技术实践者的联合创造,最终在技术与伦理的辩证运动中开辟数字文明的新可能。
4.2. 主体性重建
数字资本主义的异化机制不仅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控制权,更通过算法操控与数据商品化消解了人的主体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强调,人的类本质在于“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但在数字劳动中,这一本质被异化为对流量指标与算法规则的被动服从。主体性重建的核心目标,在于打破数字技术对人的物化逻辑,恢复劳动者作为历史主体的创造性潜能。
首先,培育批判性的数字素养。数字劳动的异化首先表现为劳动者对自身处境的无意识,平台通过即时反馈机制如点赞、打赏等来制造“参与感”幻觉,使劳动者误将数据剥削视为自我价值的实现。例如,平台通过即时的反馈机制——如抖音的15秒奖励循环、直播间的打赏特效、外卖App的接单排行榜——激活多巴胺分泌系统,将人的创造力、体力和情感投入异化为可量化的数据商品。对此,需通过批判性教育揭示算法背后的权力关系。将媒介批判课程纳入成人教育体系,帮助劳动者识破平台算法如何通过“成瘾性设计”绑架注意力,将休闲行为转化为数据劳动。此类教育不仅揭露技术异化的本质,更培养劳动者对自身数字身份的反思能力,使其从“流量囚徒”转变为“技术批判者”。其次,自主性的重构和工具的去商品化。技术本身并非异化的根源,但其资本主义应用却将工具降格为资本规训的手段,主体性重建需推动技术工具的民主化转型。开源协作平台如“Wikifactory”提供了实践范例:创客可自由调用开源代码与3D打印技术,全程参与产品设计、生产与分配,技术不再作为异己力量压迫劳动者,而是转化为创造性表达的媒介。此类实践表明,当劳动者能够掌握技术工具的设计与使用权时,技术便可从控制手段升华为解放性力量。进一步而言,分布式网络技术如区块链可为数据确权提供基础设施,使劳动者通过加密签名追溯数据流向,打破平台对数据的单向占有。再次,重构劳动价值。数字资本主义将人的价值简化为可量化的数据指标如粉丝数、点击量等,导致劳动陷入“为算法表演”的异化循环,重建主体性需重新定义劳动的价值内核。非营利创作平台“Mastodon”通过去中心化架构与反流量机制,允许创作者脱离算法推荐束缚,专注于内容的文化深度与社会意义。在此类空间中,劳动的价值不再由资本设定的指标衡量,而是回归到对公共议题的探讨、文化传承或美学创新等属人维度。这种转变呼应了马克思对“自由王国”的设想——当劳动不再受制于生存必需,人得以在创造性活动中实现自我本质。最后,形成共同体,集体对抗原子化。主体性重建无法仅依赖个体觉醒,更需依托集体力量重塑劳动生态,通过劳动者自治的合作社模式,构建去平台化的服务系统:家政工人、网约司机等通过民主协商制定服务规则,利润按劳分配而非流向资本中介。此类实践不仅削弱了算法控制,更通过协作关系重建劳动者的社会归属感。在此过程中,个体从孤立的数据原子转变为共同体的有机成员,劳动的意义在互助与共享中被重新赋予。
主体性重建要求劳动者在技术批判中觉醒,在工具重构中夺回自主权,在价值重估中定义属人意义,最终通过共同体行动开辟非商品化的劳动空间。这一路径并非否定技术进步,而是将技术重新锚定于人的解放目标,使数字时代的生产力发展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生成创造条件。正如马尔库塞所言:“技术的解放潜能取决于它是否被整合到一种新的感性结构和生活形式中,这种形式将打破统治与剥削的连续性”[7]。
4.3. 数据治理革新
数字资本主义的异化本质植根于数据生产关系的私有化垄断,马克思曾指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劳动产品的归属,而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资料,其所有权结构直接形塑着劳动异化的深度与广度。数据治理革新的核心在于打破资本对数据的独占性控制,重构以劳动者集体赋权为核心的新型治理体系。
首先,对数据所有权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传统数据治理框架将数据视为“平台基础设施的自然产物”,默认其产权归属于资本方。这一逻辑掩盖了数据的集体劳动本质:用户在社交互动、消费行为中生成的数据,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数字化表达,而非平台的私有财产。意大利自治主义者奈格里提出“大众智能”(General Intellect)概念,强调数字劳动成果应被视为社会共同财富。数据治理革新需确立“数据劳动价值论”,承认用户作为数据生产者的主体地位,并据此重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例如,欧盟《数字服务法》草案提出“数据生产者权”,允许用户对平台使用其数据的行为主张收益分成,这一立法尝试虽未彻底颠覆私有制逻辑,却为数据产权的民主化提供了制度切口。其次,合理选择技术工具,从区块链确权到分布式治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物质基础:通过零知识证明与智能合约,劳动者可对个人数据的采集、流转及商业化应用实施精细化控制。开源项目“Solid”允许用户将数据存储在个人“数据仓”中,任何第三方调用数据均需获得明确授权且需支付代币补偿。此类技术实践将数据所有权从抽象法权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协议,使马克思设想的“生产者联合体”在数字空间获得具象化表达。更进一步,分布式自治组织(DAO)通过链上投票机制实现数据治理规则的集体制定,例如“Ocean Protocol”社区通过代币持有者投票决定数据交易费率与隐私保护标准,技术架构本身成为生产关系民主化的载体。再次,全球正义视域下存在数据治理困境。数据殖民主义正通过技术霸权重塑全球剥削秩序,跨国平台以“数字基础设施援助”为名,攫取发展中国家用户数据并转化为垄断利润,这种“数字圈地运动”加剧了南北鸿沟。例如,《人工智能:巴西会选择成为附庸国吗?》批判巴西没有保护好本国的数据资源,该国的司法机构甚至将其司法程序和内部通信的数据“托付”于外国的大型科技公司,而这些公司却往往脱离于巴西政府的管辖范围[8]。由此可见数据治理革新需与反殖民斗争相结合,在跨国层面构建“数据公地”(Data Commons),将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锚定于在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需求。最后,从数据合作社到知识共享运动。草根层面的数据治理实验正在开辟非资本主义的可能性空间,例如,纽约“数据工人合作社”(Data Workers Cooperative)通过成员民主管理,将数据标注业务的利润按劳分配给劳动者,并集体决策数据使用伦理规范。此类合作社不仅挑战了平台经济的剥削逻辑,更通过实践重塑了数据生产的社会意义——数据不再是异化的商品,而是劳动者协作创造的公共产品。同时,知识共享协议与开放数据运动通过法律工具与技术标准,推动科学研究数据、文化遗产数字档案等资源的非商品化流通,使数据治理从资本增值工具回归知识民主化的本源。
数据治理革新的终极目标,并非建立某种完美的技术乌托邦,而是在数字生产关系的持续斗争中开辟解放性空间。这要求我们以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论为指引,既揭露数据私有化的异化本质,也通过具体实践探索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将数据治理重构为劳动者赋权的政治过程,而非单纯的技术优化方案,才能真正实现数字时代“自由人联合体”的解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