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电商平台领域通知规则的完善
Optimization of Notice Rules for E-Commerce Platforms in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ra
摘要: 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法律实施体系已成为不可逆趋势,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治理机制正经历智能化重构。现有学术探讨多聚焦网络版权领域,对电商场景下通知规则的智能化演进关注不足,这与平台经济占数字经济总量近半数的产业地位形成显著反差。技术赋能虽提升治理效率,但算法缺陷与制度漏洞的叠加效应导致通知激增与误判风险加剧。破解困境需构建双重规制路径:前端实施算法准入审查与动态有效性标准,通过技术备案控制通知质量;后端建立分层追责体系,区分技术应用方、研发方与审查方的责任边界。在举证层面,应引入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破解算法黑箱导致的证明困境,同时确立无过错责任基准限制技术中立抗辩。人工智能时代错误通知需要合理分配责任。首先需要区分错误通知主体,严格区分算法使用者、设计者以及审查者错误。其次,错误通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减轻举证责任;而恶意通知的规制应延续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恶意”认定标准。最后,对于平台责任认定,需结合技术可行性建立过错程度三维评估模型(损害后果、权利属性、技术水平)合理确定错误通知的责任范围,避免过度归责抑制创新活力。
Abstract: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o th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has become an irreversible trend, and the infringement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e-commerce platform is undergoing intelligent reconstruction. The existing academic discussions focus more on the field of network copyright and pay less attention to the intelligent evolution of notification rules in the context of e-commerce, which is in significant contrast to the industrial status of platform economy, which accounts for nearly half of the total digital economy. Although technological empowerment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governance, the superposition effect of algorithm defects and institutional loopholes leads to a surge in notifications and an increase in the risk of misjudgment. To solve the dilemma,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dual regulatory path: the front end implements algorithmic access review and dynamic validity standards, and controls the quality of notification through technical filing; the back end establishes a hierarchical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the system is divided into three levels, distinguishing the responsibility boundary of the technology user, R&D Party and Review Party. At the level of proof, the rule of causation presumption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solve the proof dilemma caused by the algorithmic black box,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strict liability benchmark restriction technology neutrality defense should be established. Error notification in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quires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First of all, we need to distinguish the error notification body, and strictly distinguish the algorithm user, designer and reviewer errors. Secondly,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wrong notice to reduce the burden of proof, while the regulation of malicious notice should continue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and refine the standard of “Malicious” identification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nsure that the notification rule continues to play the role of balanc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era of intelligence, and provid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Finally,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platform liabilit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three-dimensional evaluation model of the degree of fault (damage consequences, right attributes, and technical level) in combination with technical feasibility to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scope of liability for error notification, avoid excessive imputation and inhibit the vitality of innovation.
文章引用:任伟晨. 人工智能时代电商平台领域通知规则的完善[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6): 2002-2008.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61951

1. 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技术革命的驱动下,人类社会已进入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发展阶段。相较于既往的互联网融合战略,当前国家正通过顶层设计的系统性优化,着力培育以AI技术为支撑的新型生产力体系[1]。前沿技术的持续突破不仅重构了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更催生出多维度创新赛道。特别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AI + 法律实施”的深度融合正成为显著趋势。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例,其侵权治理体系中的通知规则已呈现出显著的智能化转型特征:监督机制由人工审查转向智能监测系统,通知程序从人工操作升级为自动化流程。技术赋能使得通知规则的执行效率获得质的提升,侵权识别响应时间较传统模式大幅缩短。

现有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版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分析,涉及利益平衡机制重构[2]、形式要件审查标准[3]以及公共领域保护边界[4]等议题。然而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特殊场景的专项研究仍存在明显空白,这与其在数字经济的产业地位形成显著反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贯彻“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战略导向的过程中,算法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既为制度创新带来机遇,也对既有法律框架构成系统性挑战。这种双重效应在电商平台通知规则的智能化转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本文聚焦电子商务场景下的通知规则(限缩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通知环节),系统解析智能化转型引发的制度张力,着重探讨三个维度的问题:其一,算法技术对有效通知认定标准的影响;其二,自动化流程中错误通知的责任划分;其三,技术迭代对通知规则价值平衡体系的冲击。研究旨在构建契合新时代技术特征的制度调适方案,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1.1. 通知数量激增

1.1.1. “通知”启动门槛低

作为网络侵权纠纷的前置处置机制,通知–删除规则通过设置简化的程序要件实现争议的快速响应[5]。其制度设计中低经济成本的启动机制显著降低了维权门槛,这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尤为突出。实践中,通知数量居高不下现象的形成既源于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也与《电子商务法》第42条确立的便捷维权路径密切相关——权利人仅需提供侵权事实的基础证明材料,即可要求平台实施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为规范该规则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2号)第5条细化了通知材料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权利归属证明、涉嫌侵权内容定位信息、侵权事实初步证据及通知真实性承诺。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情形需额外提交技术特征比对分析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文件,这种差异性要求使得专利类纠纷的通知启动复杂度显著高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争议。相较而言,著作权、商标权等领域的通知程序仅需完成基础材料提交即可触发处置流程,这种制度设计客观上形成了维权效率与程序严谨性的梯度配置体系。

1.1.2. 算法技术助力

在算法驱动的技术革新背景下,信息传递效率的显著提升正深刻改变着通知规则的实施样态。这种技术赋能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通知总量的爆发式增长。作为智能系统的核心架构,算法本质上是由精确指令序列构成的问题解决方案,其运行依托于编程语言的具体实现[6]。技术实现路径表现为:将人类预设的操作目标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代码指令,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完成既定任务。当该技术应用于通知规则体系时,权利主体仅需向算法设计方提供侵权比对基准样本及操作参数,即可实现通知机制的智能化改造。

就侵权识别维度而言,自动监测机制在时效性与覆盖范围层面均超越传统人工模式。面对电商平台新增的大量商品信息,人工核查存在显著的效率瓶颈,常导致侵权响应滞后与漏检问题。更为复杂的是,个性化推荐算法使侵权内容呈现碎片化分布特征,权利主体独立完成证据收集十分困难。而智能监测系统通过全网数据抓取与模式识别技术,能有效破解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难题。

在通知发送环节,自动化流程将权利人从复杂的申诉程序中解放出来,单次维权时间成本显著降低。技术赋能使传统人工难以发现的侵权线索识别准确率大幅提升,直接推动平台侵权通知量激增。另外,部分算法系统采取“防范性监控”策略,这种宁可扩大监测范围也不遗漏潜在侵权的设计导向[7],客观上加剧了通知量的非理性增长。

1.2. 错误通知难以避免

1.2.1. 算法技术本身的缺陷

算法技术赋能下的通知规则体系,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也暴露出技术局限性的制度风险。当算法与通知机制深度耦合时,技术缺陷导致的错误判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算法固有的不可解析特性与价值预设偏差[8],使得治理智能化进程伴随算法黑箱、系统偏误等技术伦理困境。这种技术局限性直接反映在“通知–删除”机制的实施过程中:算法的不可解析性使得执行过程呈现黑箱化特征,导致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进而异化平台自治救济机制的功能定位[9]

错误通知的产生根源在于当前算法技术的能力边界。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持续涌现、形式多样的特点,其判定不仅需要事实认定,更涉及复杂的价值衡量。尽管算法设计中尝试植入价值判断参数,但由于人工智能缺乏独立思辨能力,加之算法工程师对价值标准的理解差异,往往导致编码过程中的非故意偏误转化为运行时的系统性偏差[10]。这种技术局限在场景化价值判断中尤为突出——算法系统难以穷尽预设所有侵权情形,致使价值嵌入的完整性缺失,直接影响侵权判定的准确性。

需要明确的是,错误通知本质上是技术发展阶段性局限的产物,而非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体现。特别是在专利侵权判定等专业领域,算法系统对技术特征比对的误差容忍度显著低于人工审查,这种技术天花板直接制约着通知规则的适用精度。价值判断的抽象属性与算法技术的具象化要求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人工智能时代通知规则优化的主要技术障碍。

1.2.2. 通知规则固有的缺陷

作为网络空间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通知规则虽具有效率优势,但其制度架构自创设初期便存在结构性缺陷。该机制将低成本启动程序与私力救济属性相融合的设计特征,客观上形成了规则滥用风险的双重诱因:一方面,准入门槛的降低与知识产权工具价值的叠加效应,为恶意竞争者提供了制度套利空间[11];另一方面,私力救济的非正式性特征使得具有高度隐蔽性的错误通知得以规避平台审查机制。部分权利主体通过伪造形式合规的通知文件,实质性地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这种策略性滥用已构成对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质威胁。

从全球治理经验考察,网络侵权规制体系主要呈现两种制度范式:用户自主维权导向型与平台责任中心型治理架构[12]。我国基于治理效能优化考量选择了后者,即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枢纽构建信息传递与审查中枢。但平台审查能力的有限性导致错误通知突破审查环节的概率较高,这种制度漏洞使得被通知人面临难以预估的运营风险。当智能技术介入后,责任认定机制出现新的变量——算法系统的介入使错误通知归责链条呈现复杂化特征。部分权利主体试图以技术中立性为抗辩事由,主张自动发送系统的技术特性可豁免其过错责任。但需明确的是,技术工具始终承载着设计主体的价值取向[13],通知自动化仅是实现路径的技术革新,而非责任主体的转移依据。

当前制度困境的核心在于智能系统的技术复杂性导致平台与司法机关面临双重认知障碍。算法黑箱效应使得近半数的错误通知难以追溯具体责任环节,这种技术性屏障客观上削弱了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另外,算法设计者预设的价值参数与实际应用场景的偏差率较高,这种认知鸿沟直接降低了侵权判定的准确性。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构建技术特征与法律规则相适配的新型治理框架。

2. 有效通知标准的调适

在算法技术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面临通知规模指数级扩张与错误通知比例上升的双重压力,这对既有治理体系形成挑战。为应对这一制度困境,应当着力构建以算法治理为核心的前置性规制框架:首先,通过构建算法准入审查机制,对通知生成系统的逻辑架构进行合规性备案;其次,根据技术迭代周期调整通知有效性判定基准。

2.1. 通知算法的规范与备案

自动通知机制的运行架构包含算法决策与通知执行双重维度,这决定了有效通知标准的优化必须以算法设计的前置性约束为基础。算法系统实质上是通知主体诉求与开发者技术解码的复合体,其间存在的制度真空可能诱发双重异化风险:当通知主体的非正当诉求遭遇开发者的伦理失察,将导致错误通知的系统性产出[14]。这种技术权力与商业利益的交织态势,亟需构建法律规制与伦理审查的双重约束机制。

在规制路径设计上,应当着重把握两个关键环节:其一,构建算法伦理治理体系,将诚信、平等、法治等核心价值要素结构化嵌入算法研发流程,通过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确立技术向善的实施标准[15];其二,实施分类备案制度,要求开发主体对非涉密算法逻辑进行合规性备案,既保障技术透明度的可追溯性,又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备案机制通过预设自查程序与责任追溯功能,能够有效区分技术局限与人为操纵导致的错误通知,实现对责任主体的精准规制。

2.2. 严格通知的有效要件

通知的法定要件可区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个层面。就形式要件而言,《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1款1明确要求通知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这实质排除了语音通知形式的适用。当前实践中,书面通知主要表现为三种实现路径:通过平台内置投诉系统完成表单提交、向指定电子邮箱发送标准化邮件、以正式函件形式寄送法律文书。自动通知的实质是通过自动化技术手段实现既有书面形式的程序性转化,其载体选择不影响法律效力判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平台单方设定的格式规范不得作为否定通知有效性的依据[16],只要通知内容符合法定要素即构成有效通知。

实质要件包含五个核心组成部分:第一,权利有效性证明文件,根据《指导意见》第5条第2款,专利类纠纷需额外提交技术特征对比说明等专业材料2;第二,适格主体身份证明,涵盖权利主体及其代理人的法定身份凭证与有效联系方式;第三,精准定位侵权作品的电子标识信息,需排除失效链接等无效数据;第四,侵权行为初步证明材料,其内涵应严格限定于直接证明侵权事实成立的证据链;第五,通知真实性的法定承诺文书。这五项要素构成通知有效性的最低基准,未来可结合技术发展进行动态优化调整。

3. 错误通知责任的合理分配与适度限制

算法背景下的错误通知治理,需构建“预防–追责”的闭环体系。前端控制机制通过算法伦理审查降低错误发生概率,后端责任追溯机制则着重解决技术介入引发的责任认定难题。这要求建立适配性的责任分配框架:首先,根据技术介入程度划分开发者与使用者的责任边界;其次,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破解算法黑箱导致的举证困境;最后,运用比例原则确定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防止责任泛化对技术创新的抑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技术工具始终承载价值判断属性,算法系统的技术特征不能成为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因此,责任分配机制的革新应当聚焦于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人为决策因素,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实现技术中立性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协调适用。

3.1. 区分错误通知主体

算法技术的深度应用重构了错误通知责任主体的认定逻辑,责任承担主体已从传统单一通知人扩展至算法应用全链条参与者。责任主体体系的扩展包含三个维度:其一,算法应用主体,即利用智能系统实施通知行为的权利主张方。尽管技术工具的应用并未改变其作为责任源点的本质属性,但算法工具的选择与参数设定可能成为过错认定的关键要素;其二,算法研发主体,其通过代码编写将通知规则转化为可执行程序,技术缺陷导致的系统性错误应当纳入研发方的责任范畴;其三,算法审查主体,即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技术应用的监管枢纽,当平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时需承担补充责任。

在复合责任场景下,应当确立分层追责机制:对于技术缺陷与主观过错共同导致的损害,算法应用方与研发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方仅在存在重大审查疏漏时承担补充责任,并保留对实际责任方的追偿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现行《民法典》3和《电子商务法》4尚未明确平台的责任地位,但司法实践中近半数的错误通知案件涉及平台审查瑕疵,这亟待通过司法解释完善责任分配规则。

3.2. 减轻错误通知的举证责任

错误通知责任的认定需满足违法性要件、损害后果、因果关联及主观过错(非必要)四要素,主张者应完成对应要件的举证。针对算法介入引发的因果证明困境,学界建议引入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该路径具有制度适配性。现行民事诉讼要求因果关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但算法技术的专业壁垒导致普通主体证明难度显著提升。当因果链条无法证成时,将造成责任认定失衡,有违实质正义。因此,应当建立梯度化证明标准:普通错误通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恶意情形维持高度盖然性标准。

在归责原则层面,应当区分普通错误与恶意错误两类情形: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通过严格责任倒逼通知主体审慎行为,矫正制度设计中的利益失衡;后者适用过错责任,结合《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恶意”认定标准实施惩罚性赔偿。需要明确的是,无过错责任的确立能够有效阻断“技术中立”的抗辩路径,确保责任认定不因技术介入而虚化。恶意认定的核心在于主观状态的司法识别,《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3.3. 合理确定错误通知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的界定需以注意义务配置为核心变量,其动态调整应与技术赋能的演进保持同步。平台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审查义务履行度与技术能力的匹配性判断,当技术手段无法有效识别误导性通知时,启动避风港规则具有正当性基础。典型案例中司法裁判确立的审查标准表明,平台在无法判定通知真实性时,及时履行转送义务即可免除必要措施实施责任,但对明显疏漏导致的损失扩大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算法过滤技术的应用重塑了责任认定场景:主流电商平台部署的智能筛查系统通过实时算法比对实现侵权预防,此类技术性误判若未造成显著损害且及时纠正,可豁免平台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平台过错程度的判定应当综合考量技术可行性、损害严重性及权利属性三个维度,仅对可预见且可避免的过失承担相应责任。当前技术条件下,要求平台实现100%的审查准确率将抑制技术创新活力,合理的容错空间设置是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必要制度设计。

4. 结语

算法技术深度应用背景下,网络侵权治理规则体系正经历结构性变革。通知规则的智能化演进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也面临规模性膨胀与误判风险叠加的制度困境。破解这一难题需要构建三维调适框架:其一,通过动态有效性标准设定实现质量管控;其二,建立梯度化责任分配机制平衡各方权益;其三,运用技术伦理准则防范系统性风险。这种系统性调适路径既能维系制度活力,又可确保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技术革新中持续发挥治理效能。

NOTES

1《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1款: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2款:通知涉及专利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

3《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电子商务法》第42条: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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