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电商法治发展的理论实践概述
1.1.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电商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础
农村电商发展不同于常见的电子商务,具有独特的属性,该独特属性决定其法治需求的鲜明特征:一方面,农村电商深深扎根于乡土社会,依托地缘关系构建起交易网络,具有浓厚的乡土性;另一方面,其商业模式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又展现出显著的数字性。这两种特性交织,使得农村电商在法治建设方面呈现出以下特殊需求:
1) 规则适应性较弱
国家层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虽然具有广泛的普适性,为全国电商行业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但在面对山区农户“零星小额交易”这类复杂场景时,显得针对性不足。以酉阳县为例,部分电商活跃农户年收入可达8万元以上1,已超出《电子商务法》对“零星小额交易”的常规认知(注:法律未设定具体金额,但实务中税务部门通常以15万元为参考)。由于税收规则对农户收入性质界定模糊,加之合同规范化程度低,实践中易引发监管争议和权益纠纷,需进一步明确农村电商税收分类标准和法律适用细则。
2) 治理多维性需求强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2,加快推进农村产业发展,需以农村资源为依托、农民为主体,建立形成协同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3,但当前政策文件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只存在导向性的作用,具体责任监管划分并不清晰4。农村电商的健康发展,需要妥善协调政府监管、平台责任、村集体自治与农户参与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在这种复杂的利益格局下,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为不同主体在农村电商发展中扮演着不同角色,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一种更加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共赢,促进农村电商持续、稳定发展。
1.2.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电商法治发展的实践基础
2023年,中央发布一号文件提出“实施‘数商兴农’工程”,酉阳县依托“武陵山电商产业园”构建了酉阳县板溪电商产业园5,建成119个村级电商服务站6,政府并深入实施“酉云·满天星”计划,促使2024年实现电商交易额82.4亿元,农产品上行交易额37.7亿元7。这一数据表明,电商已经成为链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关键纽带。农村电商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同时,乡村振兴战略也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广阔空间,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从理论视角看,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基础设施投资(如物流网络、产业园区建立)和政策激励(如税收优惠)为电商发展提供支撑;而电商则通过市场拓展和价值链升级反哺乡村经济,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形成“产业–政策”双向驱动的良性循环发展格局。
2.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电商法治发展的现状不足
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互联网 + 农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扎根农业,新农人逐渐成为农业的新兴力量[1],大批酉阳人民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到电商行业,借助抖音、快手等平台直播出售酉阳特色农产品(酉阳油粑粑、绿豆粉等),比如抖音用户“酉阳800品牌馆(龙潭店)”“冉记豆干”、“酉阳土特产”等。随着酉阳县电商规模的快速扩张,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酉阳县对于电商的法律规制能力并没有相应提升,在电商法律规制方面的短板愈发凸显,二者之间的不平衡引发三类典型问题:
2.1. 电商交易主体资格不明确
农村电商交易主体资格不明确是当前农村电商发展中的核心法律困境之一。农产品电商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市场有所不同,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入驻平台门槛较低,经营者只需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并缴纳保证金即可进行销售[2]。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从事零星小额交易的自然人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对“零星小额”的认定标准未作具体量化,导致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模糊性。一方面,农户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其交易主体法律性质难以界定:若被视为商事经营者,则需履行市场准入登记义务;若认定为个人销售行为,则可能因缺乏明确标准而陷入合规争议。《电商法》的初衷是在农村电商起步的阶段中鼓励农户参与到电商经营活动中,推动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随着农村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张,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加明显。由于大部分农村电商人并没有纳入到强制登记的范围内,这些农户都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因此难以独立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相关行政部门也难以展开针对性的监管工作,影响农村电商的可持续发展[3]。
2.2. 消费者权益受损
在电商交易市场中,消费者投诉情况不容乐观,对于涉及农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多是关于农产品虚假宣传的问题。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面临农产品信息不对称,极易被虚假宣传误导。而当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维权机制和法律保障,导致维权之路却异常艰难。消费者维权的低成功率,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农村电商的市场信誉和整体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长此以往,将削弱消费者对农村电商的信任,制约行业发展。以消费者王某为例,他在网上购买了标注为“纯天然、无农药”的酉阳某农产品,收到货后却发现与宣传不符,存在农药残留问题。王某尝试维权,但因取证困难、流程繁琐等因素,最终维权失败,这让他对农村电商产品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
2.3. 数据安全失控
随着农村电商的蓬勃发展,数据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电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农户想要入驻相关电商交易平台就必须先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这种情况存在过度收集农户土地信息等不当行为,导致隐私泄露事件频发。电商平台在收集和使用农户信息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导致农户的隐私信息泄露风险增加,农户的隐私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面临垃圾短信骚扰、个人信息被贩卖等诸多麻烦,甚至可能遭受经济损失。例如,农户赵某的土地信息被电商平台泄露后,不断收到各种推销化肥、农药的骚扰电话,甚至有不法分子冒充农业专家,以提供技术指导为名,骗取赵某的个人信息和钱财,给赵某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困扰。
3. 酉阳县农村电商法治困境的成因分析
3.1. 法律规则供给不足
1) 国家立法普适性局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8豁免“零星小额交易”的主体登记义务,目前酉阳电商农户年均收入并没有达到15万元的标准,属于免主体登记的情况,从而导致税收监管与权益保障双重真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全国范围内的电商发展情况,但对于酉阳县这种以个体农户为主的农村电商来说,却存在明显的不足。由于缺乏明确的登记义务,导致税收监管难以有效实施,同时也使得农户的权益保障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权益纠纷。
2) 地方立法缺位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19条9提出“推进乡村电子商务发展,就近建设特色农产品贸易物流平台”,但配套细则尚未出台(重庆市人常,2022),地方立法滞后问题突出。重庆市尚未出台农村电商专项法规,农产品质量认证、冷链物流责任等规则依赖行业自律,地方立法的缺位使得酉阳县农村电商在发展过程中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冷链物流责任是农村电商发展中的关键环节,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依赖行业自律来规范,这显然难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容易出现农产品质量问题和物流纠纷,影响农村电商的可持续发展。
3.2. 法律实施机制失灵
1) 执法力量薄弱
酉阳县地处武陵山区,境内平坝面积小,主要以山地为主,大部分电商农户分布不集中,酉东片区和酉西片区距离县城较远,最远可达三到四个小时的车程,在这种情况下,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力量难以实现对农村电商的监管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面对大量的电商投诉和纠纷,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导致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2) 司法成本高企
由于电商交易具有跨区域的特点,一旦电商农户出现交易被违约等情况就需要进行跨省诉讼,跨省诉讼的成本远大于在本地诉讼的成本。高昂的司法成本使得农户在面对纠纷时,往往望而却步,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增加了农户的负担,也使得许多纠纷无法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影响了农村电商的法治环境和市场信心。
3.3. 主体法治能力缺失
1) 农户法律认知偏差
本研究采用目的性抽样方法,选取酉阳县麻旺镇光明村作为调研区域。该村电商发展活跃度位列全县前三,村级服务站覆盖率达100%,在酉阳县的电商发展中具有典型性。调研对象为20户全职电商经营者(占该村电商从业者的40%),通过半结构化访谈收集数据。结果显示,85%的受访者(17户)更倾向于依赖熟人关系而非书面合同进行交易。需说明的是,受限于样本规模与地域集中性,结论的推广需谨慎,建议后续研究扩大至多区域分层抽样。这种传统的法律认知观念使得农户在从事电商交易时,往往忽视了合同的重要性,导致交易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同时,这种观念也影响了农户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不利于农村电商法治环境的形成和发展。
2) 平台责任规避
农村电商的有效运营与相关电商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例如酉阳县农户电商主要集中在抖音、淘宝和拼多多的电商平台上进行售卖,但是对于电商平台在整个电商流程上的相关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充分明确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说,法律对于平台的规定也仅是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等模糊性约束[4]。与之相应和的便是平台向电商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如果电商人不同意格式条款便无法在该平台上进行销售。这种平台责任规避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农村电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农户在面对平台的强势地位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谈判能力和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影响了农户参与电商经营的积极性和农村电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4. 农村电商发展法治路径的优化完善
4.1. 嵌入性理论的法律转化
1) 规则嵌入
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规范。将村规民约中的“诚信经营”条款巧妙纳入电商合同范本,能够实现法律规则与乡村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有机融合。这样一来,农户在签订电商合同时,会更容易认同和接受合同条款,因为这些条款与他们长期遵循的村规民约理念相契合。这种认同感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减少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增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例如,在某村的电商合同范本中,明确规定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如有违反,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罚”,这一规定使得农户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诚信,有效提升了当地电商交易的质量和信誉。
2) 组织嵌入
村委会作为乡村基层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依托村委会设立“电商法律服务站”,提供纠纷调解服务。一方面,村委会熟悉本村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需求,能够更好地为农户提供贴近实际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村委会在村民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及时化解农村电商纠纷。例如,当农户之间发生农产品交易纠纷时,电商法律服务站可以迅速介入,利用村委会对双方的了解和影响力,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公正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维护农村电商市场的和谐稳定。
3) 文化嵌入
文化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通过“山歌普法”“抖音案例解读”等极具乡土特色且符合农民文化需求的创新方式开展普法工作,能够极大地增强农民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山歌普法”将法律知识巧妙融入农民喜闻乐见的山歌形式中,以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歌词,让农民在欣赏山歌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学习法律知识。“抖音案例解读”则借助当下热门的短视频平台,以生动形象的案例分析,向农民直观展示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例如,村委可以通过组织山歌普法活动,将电商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编成山歌,村民们在传唱山歌的过程中,对电商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营造了良好的农村电商法治文化氛围。
4.2. 完善规则体系
促进农村电商的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规则加以保护和规制。在农村电商发展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应对新出现的法律风险[5]。
1) 明确主体资格标准
将“年均销售额超10万元”的农户纳入商事登记范围。通过明确主体资格标准,可以将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农户纳入商事登记范围,使其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农村电商的监管和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电商的健康发展。
2) 细化农产品质量标准
制定《酉阳土特产网络销售标识规范》,要求注明“非标准化农产品”。农产品质量是农村电商的生命线,细化农产品质量标准可以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明确的质量规范和保障。制定《酉阳土特产网络销售标识规范》,要求注明“非标准化农产品”,可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农产品的特殊性和差异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误解。
4.3. 创新执法司法机制
1) 优化执法协作机制
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清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索互移、证据互认,避免重复执法造成的行政资源浪费。对重点领域开展季度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案件分类处置机制,对轻微违法推行“首违不罚 + 信用修复”制度。这种机制创新既可保持监管力度,又能降低常态化专班运作的行政成本。
2) 完善司法服务体系
在县法院设立电商纠纷专门合议庭,对接3个中心乡镇法庭形成服务网络。向电商主体普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重庆)”的微信小程序使用功能,采用线上立案 + 线下审理模式,对5万元以下纠纷推动“枫桥经验”,在田间地头进行审判。建立涉农电商案件绿色通道,对生产性纠纷实行“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执行”机制。通过优化现有司法资源配置,既能实现司法便农目标,又可避免新建法庭的场地和人员投入。
4.4. 强化法律服务供给
1) 构建智慧法务平台
依托“渝快办”app增设电商法律模块,集成合同范本库、风险自测工具、视频调解室等功能。与高校法学院合作开发AI法律问答系统,建立定期内容更新机制。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物流纠纷等高频问题制作普法短视频,通过村级益农信息社触达农户。这种集成式解决方案比独立开发小程序更节约运维成本。
2) 建立多元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 + 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体系:① 设立电商法律互助基金实行“阶梯计提 + 封顶保障”,首年按交易额0.5‰计提(单户年度缴纳不超过5000元),次年根据纠纷发生率动态调整费率。基金由行业协会代管,开通线上快速申赔通道,对涉农产品质量、物流损毁等五类高频纠纷实行48小时审核拨付。② 推行“律所结对 + 服务积分”计划,培育2~3家律所开展“常法服务套餐”,对初入电商行业的农户提供首年免费合同审查、催款函出具等5项基础服务;次年由电商主体自愿续费,并采用前期交易积分抵扣服务费用(1万元交易额兑换1小时服务)。
5. 结论
本研究揭示农村电商法治化必须回应“乡土性”与“数字性”的双重特质。酉阳案例表明,“嵌入式法治”通过规则嫁接与组织创新,能够有效调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未来需关注乡村数字基建(如5G覆盖)对法律实施效能的影响,并警惕平台算法权力对农户权益的侵蚀。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电商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持。通过构建“嵌入式法治”框架,完善规则体系,创新执法司法机制,强化法律服务供给,可以有效解决酉阳县农村电商发展中的法治困境,促进农村电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应关注乡村数字基建的发展对法律实施效能的影响,以及平台算法权力对农户权益的潜在风险,不断完善农村电商法治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NOTES
1来源于重庆商务委员会关于《2022年农村电商发展报告》,报告中显示酉阳县部分电商从业农户(全职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年均收入约5万元~8万元,其中头部电商农户年均收入可达10万元以上。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发文机关: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发〔2021〕25号,发布时期:2022年02月11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第四章第一节:健全乡村产业体系:以农业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培育壮大现代种养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信息产业等,形成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协同发展的乡村产业体系。
4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第四章第三节: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加快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引导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市场主体到乡村布局。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规范引导网络直播带货发展。实施“数字兴农”,推动农村电商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打造农产品网络品牌。
5武陵山电商产业园主要是在武陵山脉这一片区的各个行政区划关于电商发展的统称,酉阳县依托这一发展建立了“重庆酉阳板溪电商产业园”,于2020年建成投入使用,其发展借助于“电商 + 乡村振兴”这一模式,将酉阳地区的特色农产品通过线上的模式销售至各个地方,促进经济发展,使农民增收。
6来源于今日头条《酉州科普大讲堂⑯:@酉阳人,想在酉阳做电商的你》,酉阳发布,2024年12月9日下午16:13。
7《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5年计划草案报告》中关于2024年“商贸物流转型升级”的执行情况报告,酉阳县发展改革委,2025年1月23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9《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19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市场纳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农产品市场网络布局,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推进乡村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农业生产和商贸物流对接互联,鼓励依托产地就近建设特色农产品贸易物流平台,配套建设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推动形成农产品专业市场、全国性产地示范市场、田头示范市场,完善现代农业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