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视域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困境及应对策略
Protection Dilemmas and Coping Strateg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aw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承载着独特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系统分析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体认定模糊、客体界定困难、权利配置失衡及跨国保护不足等现实困境。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结合实践经验,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当前,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完全适应非遗保护的特殊需求,权利主体多元性、传承活态性等特征导致法律适用困难。为此,本文提出通过构建专门保护制度、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多元协同的保护机制以及加强国际保护协作与互认的措施,以实现非遗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As a crucial carrier of national culture and a shared treasure of human civilizati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CH) embodies unique historical memories and cultural genes. Grounded i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study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practical challenges in I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protection, including ambiguities in identifying rights holders, difficulties in defining protected objects, imbalances in rights allocation, and insufficient transnational safeguards. Employing methodologies such as literature review,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ase studies, alongside practical insights, the paper delves into the root causes of these issues. The current IP framework inadequately addresses the unique demands of ICH protection, where the multiplicity of rights holders and the dynamic, evolving nature of cultural transmission create legal complexities. To resolve these challenges, the paper proposes establishing a specialized legal regime for ICH protection, refining existing IP mechanisms, fostering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volving diverse stakeholders, and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mutual recognition. These measures aim to ensure effective IP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CH.
文章引用:王金凤. 《非遗法》视域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困境及应对策略[J]. 法学, 2025, 13(6): 1301-130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6184

1. 引言

非遗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载体,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基因。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变迁,非遗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全球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我国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然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与非遗保护之间存在诸多不适应性,导致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非遗的集体性、活态性、传承性等特征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个体性、固定性、创新性要求存在冲突;另一方面,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难以有效应对非遗的商业化利用和不当占有问题。在此背景下,探讨《非遗法》视域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将从非遗的内涵与外延入手,系统分析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以期完善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全部属性和特征。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我国《非遗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这两个定义对非遗的界定基本一致,强调了非遗的世代相传性和文化认同性,其核心在于“非物质性”。

非遗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为活态性、传统性、社会功能性以及创造性。首先,活态性指非遗要依赖人的实践和人的代际传承。其次,传统性是指非遗具有历史延续性和文化根脉,其反映了特定群体的文化认同。再次,社会功能性是指非遗与日常生活、节庆仪式等紧密结合,具有文化凝聚力。最后,创造性是指非遗在传承中不断适应新环境,体现动态发展的路径。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

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所有个体或对象的集合,它反映了概念的范围和应用对象。非遗的外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遗是指所有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以及物质遗产对应的无形遗产[3],狭义的非遗是指非遗具体的表现形式。当前对非遗外延的定义,大都采取狭义的释义。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是“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在我国,《非遗法》第二条对非遗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六)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3.1. 权利主体认定的法律困境

非遗作为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演进中共同创造、传承的文化表达形式,一般历史悠久,并且很多已处于公开状态,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根据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则和规定,确实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4]。《非遗法》第七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操作难题。一方面,国家作为抽象主体难以直接行使具体权利,实际权利行使需依赖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代理,导致权力行使的碎片化与责任虚化;另一方面,非遗往往与特定社区、族群紧密关联,简单归为国家所有可能忽视原住民的权益诉求。例如,在“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中,法院虽然认定该民歌属于赫哲族集体创作,但最终仅判决被告支付象征性赔偿,未能充分保障权利主体的实际利益。同样,在贵州苗绣、云南傣锦等传统手工艺的商业化利用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传承群体往往难以分享商业化收益。因此,如何在尊重非遗集体性特征的基础上,明确权利主体,建立有效的保护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确保非遗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3.2. 保护客体界定的技术困境

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客体界定上面临多重技术困境,其核心矛盾在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如著作权、专利、商标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特性之间的不兼容性。首先,非遗的活态性特征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固定性要求存在冲突。非遗通常是动态发展的,通过口传心授、实践和集体记忆代代相传,其表现形式可能随时代、环境或传承人的理解而变化。知识产权制度要求保护客体具有“固定性”,由相对应的载体,而非遗的动态性导致难以确定其“原始版本”或“最终形式”,进而难以划定保护边界。其次,非遗知识权利主体的模糊性与集体性。非遗多由社区、族群或特定群体共同创造和传承,而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个人或法人为主体,难以界定集体权利的代表性和行使机制。此外,非遗的传承跨越数代,如何平衡当代传承人与后代权益也成为一道难题。再次,非遗传统知识的功能性与现代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要求的矛盾。许多非遗具有实用功能,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等,但其知识体系已存在数百年,不符合专利制度中“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因此,如何将传统知识纳入专利保护框架,同时避免因公开披露导致知识被不当利用成为挑战。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非遗的永久性矛盾。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设定期限,如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若干年,专利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然而,非遗需要永久保护以维持文化的延续性。因此,如何设计一种无限期或动态延展的保护机制,避免非遗因保护期限到期而失去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3. 权利内容配置的制度困境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内容设计上与非遗保护需求存在结构性偏差。一方面,知识产权强调排他性权利,而非遗保护更注重文化传承与合理利用的平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制度与非遗的永久保护需求相矛盾。具体困境包括如下。

首先,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非遗传承共享的失衡。知识产权的核心是赋予权利人排他性专有权,如禁止复制、使用、改编,而非遗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其生命力依赖于群体共享和开放性传播。若严格适用知识产权排他性,可能阻碍非遗的跨代际传承或跨文化交流;若放弃排他性,则难以防止“文化挪用”或“商业滥用”。非遗保护需同时实现文化控制权与文化传播权,但现行知识产权框架难以兼容二者。其次,知识产权有限保护期限与非遗永久存续需求的矛盾。知识产权制度均设固定保护期,旨在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但非遗作为“活态遗产”需无限期存续,其保护需求与时间限制形成根本冲突。一方面,非遗在历史长河中持续更新,若因保护期届满而进入公共领域,可能丧失对核心文化元素的控制权。另一方面,非遗属于当代与未来时代共同遗产,知识产权期限制度割裂了代际权益的连续性。例如,贵州苗族银饰锻造技艺的保护若受50年期限约束,后代传承人将失去法律赋权基础。最后,知识产权内容狭窄性与非遗多维价值的错配。知识产权更多关注经济价值,但非遗兼具文化、精神、生态等多重价值,现有制度体系难以覆盖其完整权益。

3.4. 跨国保护与国际协调困境

非遗不仅是民族的文明遗产,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当前,对于非遗保护原则、模式的探讨往往落入欧美、日韩的窠臼,使得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常常陷入削足适履的境地,进退失据[5]

首先,当前的世界知识产权体系更有利于部分发达国家。在当今世界,非遗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部分发达国家凭借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地位,构建起了对自身有利的知识产权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对于非遗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等规则的制定,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很难将自身对于非遗的理解和保护需求充分融入到这个体系当中。

其次,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的机制。非遗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面临着诸多复杂的情况,从项目的认定、权利的归属到侵权的判定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机制来进行协调和管理。然而,目前现有的国际机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在非遗的认定标准上不够明确和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类非遗项目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方法,这就为跨国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另一方面,在侵权行为的判定和处罚方面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对于一些跨国的非遗侵权行为,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范围,往往难以有效地进行查处和制止,这使得非遗在国际上的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再次,因利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的商业化问题。随着非遗价值的不断被发现,商业开发逐渐成为非遗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公现象。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或商业集团,凭借其强大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往往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非遗资源进行商业化开发。而这些非遗资源的发源地,尤其是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区和传承人,却只能获得微薄的收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权益还会被忽视或侵害。

最后,国家间围绕文化解释权的争夺所衍生出的身份认同问题。非遗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族精神,不同国家对非遗的文化解释权存在着不同的诉求。从文化认同的角度来看,每个国家都希望通过对非遗的阐释来彰显自身的文化特色和民族身份,强化本国人民的文化归属感。对于非遗出现的文化解释权争夺的现象,可能会影响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如果一个国家对某项非遗的文化解释权被过度强调,可能会导致其他相关国家的文化贡献被忽视,甚至影响到非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4.1. 构建专门保护制度

非遗的文化内涵、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充分满足其保护需求。因此,亟需构建专门的非遗保护规则体系,以实现对非遗知识产权的精准化、全面化保护。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完善保护机制。一方面,应实现权利主体明晰化。可以通过《非遗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传承人、社区或特定群体的法律主体地位。例如,可确立“代表性传承人”作为权利行使的法定代理人,对集体性非遗权利则采取属地文化部门备案管理制度,从而解决权利主体模糊的问题。另一方面,应推动权利内容专门化。其一,赋予非遗持有者传承控制权,确保传统知识在传播过程中保持原真性,防止歪曲和滥用;其二,建立利益分享权制度,规范非遗商业化利用中的收益分配机制;其三,完善事先知情同意权,对非遗的使用行为应获得权利主体的明确授权。这种专门化保护体系的建立,既能有效维护非遗的文化完整性,又能促进其创新性发展和可持续传承,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4.2. 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改革

《非遗法》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法律框架,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非遗方面仍存在局限性。因此,应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推动适应性改革,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非遗的包容性,构建更加灵活、有效的保护机制。首先,在著作权法层面的调整。应扩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将口述传统、仪式表演、即兴创作等非固定形式的非遗表现形式纳入保护范畴,并明确其权利归属与保护期限的特殊性。同时,可借鉴国际经验,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集体著作权”制度,以解决非遗创作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其次,对商标法领域的优化。针对具有地域特色的非遗项目,如“宜兴紫砂”“苏州刺绣”等,可建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通道,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同时,设立非遗商标使用的特别规范,防止商业滥用和文化失真,确保非遗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得以维护。最后,推进专利制度的适应性改进。一方面,可借鉴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模式,建立中国非遗传统知识数据库,并将其纳入专利审查的现有技术检索体系,防止对非遗的不当专利授权。另一方面,针对非遗相关的技术创新,可适当放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鼓励非遗的活态传承与创新发展。通过上述改革,既能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非遗的适应性,又能平衡保护与创新的关系,为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4.3. 建立多元协同的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复合性特征,单一的保护模式难以满足其特殊需求。《非遗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在非遗行政保护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度[6],应当在现有的行政保护基础上,突破传统单一保护范式,构建“公权保障、私权赋能、社会协同”的立体化保护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格局。首先,强化公权保障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非遗保护的制度供给。文化主管部门可联合知识产权局建立非遗专项保护基金,为传承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司法部门应设立非遗纠纷快速处理通道,提高侵权案件的处置效率;教育部门可将非遗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其次,完善私权激励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改造,赋予非遗传承人和相关社区明确的法律权益。建立非遗商业化利用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传承群体获得合理回报;发展非遗版权信托制度,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非遗衍生权利;探索设立非遗知识产权保险,降低传承人的维权成本。最后,推动社会协同参与。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支持成立全国性非遗保护联盟,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发展“非遗认养”等社会公益模式,引导企业履行文化保护责任;搭建数字化协同平台,实现非遗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创新转化。这种多元协同的保护机制,既能发挥行政保护的权威性优势,又能激发市场机制的活力,同时凝聚社会共识,形成非遗保护的强大合力,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4. 加强国际保护协作与互认

非遗既是民族的,更是世界的。非遗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其保护与传承需要超越国界的协作与互认。当前,全球化与数字化的发展既为非遗传播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侵权、文化挪用等挑战。因此,深化国际合作,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非遗保护机制,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首先,推动国际公约的落实与完善。要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下,加强各国履约能力建设,推动形成更具约束力的实施细则,尤其针对跨境非遗项目的联合保护。此外,要鼓励更多国家加入《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约》等国际协定,扩大非遗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范围。其次,建立跨国非遗数据库与认证体系。应结合时代特征,依托数字技术,构建全球非遗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与溯源管理,防止非遗被不当注册或滥用。同时推动国际互认机制,如“非遗原产地标识”制度,确保非遗使用符合文化持有者的意愿,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再次,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针对非遗资源丰富但保护能力较弱的国家,发达国家应提供技术、资金与法律支持,避免文化掠夺与不平等交换,还可以通过国际组织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非遗传承人参与全球对话,增强其在知识产权谈判中的话语权。最后,促进多元主体协作。要鼓励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多方合作,形成全球非遗保护网络,共同应对商业化滥用、数字化侵权等问题。同时也要支持非遗社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确保保护措施符合文化本身的伦理与实践需求。总之,非遗的保护不应受限于地域与国界,而应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只有建立更加公平、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才能真正守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创造力,让非遗在当代社会持续焕发生机。

5. 结语

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关键载体,不仅凝聚着先民的智慧与创造力,更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着赓续文脉、增强文化认同的重要作用。然而,在《非遗法》的实践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权利主体模糊、传承机制脆弱、侵权行为频发等现实困境,亟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制度保障、推动社会共治等多元路径加以应对。未来,应进一步平衡非遗保护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传统、守护文化根脉,也要鼓励创新、激活非遗生命力。通过法律、政策、技术与社会力量的协同推进,构建更加完善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使非遗在现代化进程中焕发新的生机,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提供坚实支撑。唯有如此,非遗才能真正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让中华民族乃至世界文明的瑰宝世代相传、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ich, 2025-05-20.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http://www.npc.gov.cn/zgrdw/huiyi/lfzt/fwzwhycbhf/2011-05/10/content_1666069.htm, 2025-05-20.
[3] 陈淑娟.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探究[J]. 黑龙江史志, 2014(1): 162+164.
[4] 冯晓青.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 知识产权, 2010, 20(3): 15-23.
[5] 陈心林, 杨晓茜. 进退失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反思[J].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39(1): 160-168.
[6] 陈巧.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