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技术的革命性变革与资本主义运行逻辑的深刻演变中,平台经济特别是电商平台,正逐渐成为主导全球资源流动和财富积累的关键力量。这种新兴经济模式在促进交易便捷性、释放市场潜能方面作用显著,但也带来了关于价值来源、劳动形态以及利益分配公平性的理论争议与现实难题。面对数据能否形成价值、算法是否构成剥削、用户行为是否具备生产属性等新问题,既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正遭遇全新的挑战与反思。
面对这一理论阐释的现实需求,数字马克思主义与平台资本主义等学术思潮随之兴起,致力于对前述新兴经济现象构建系统化的理论解读框架。以斯尔尼塞克、斯麦斯为代表的理论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维度勾勒出资本积累机制的当代转型轨迹:斯尔尼塞克在《平台资本主义》中深刻揭示了平台作为新型企业形态,其本质在于依托数据攫取与网络效应构建垄断性支配体系;斯麦斯于上世纪提出的“受众商品”理论则超前洞见了用户无偿劳动被资本吸纳转化为价值源泉的机制,这一开创性研究为解析当代电商平台“流量经济”与“用户生成内容”现象提供了奠基性的理论准备。福克斯等学者进一步将数字劳动纳入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解释范畴,着力论证互联网用户线上活动本质上构成被资本无偿占有的产消合一劳动形态。
当前学术研究虽已敏锐把握平台经济呈现的结构性特质,其理论纵深仍存在显著拓展余地:多数论述偏重于宏观制度批判或抽象哲学推演,尚未对电商平台作为特定业态所蕴含的价值生成具体路径及其微观运行机制展开系统而深入的政治经济学解构;在价值分配议题的探讨中,学界往往聚焦于平台资本与用户或零工劳动者之间的二元对立,却相对忽略平台、商户、零工劳动者及用户等多方行动者在价值分配网络中所呈现的复杂互动与动态博弈关系,亟待更为细致的理论梳理;面对新兴经济现实的理论回应,如何在恪守劳动价值论核心范式的前提下,避免陷入对崭新现象的教条化规避,进而实现理论体系的守正创新,已然成为当代学术研究必须直面的一项重大挑战。
基于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意识在于: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视域下,电商平台的价值究竟是如何被生成、占有与分配的?其过程呈现出哪些新特征与新矛盾?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将在吸纳数字马克思主义与平台资本主义理论洞见的基础上,聚焦于电商平台内部的经济过程,系统剖析其价值生成机制。本文的独特见解在于:第一,将电商平台的价值生成机制明确解析为“数据驱动创造”与“平台垄断分配”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交织的核心过程;第二,明确指出平台通过算法控制不仅剥削了传统意义上的零工劳动者,更通过数据垄断和规则制定,系统性地占有了商户和用户创造的剩余价值,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结构性的剥削模式;第三,在对策建议上,超越简单的反垄断或加强监管,提出构建一个以“劳动价值论”为指导、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算法透明度为核心的“价值生成–分配”良性循环体系。
本文后续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将夯实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据此构建电商平台价值生成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三章深入剖析该机制运行中产生的四大问题;第四章提出系统性的治理对策;最后为结论与展望。
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概述
2.1.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渊源
(1) 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思想
亚当·斯密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首次系统性地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命题[1]。在《国富论》这部著作中,亚当·斯密对如何准确衡量交换价值提出了两种看似矛盾的标准。他一方面强调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劳动量,另一方面又提出价值应当由该商品能够换取或支配的劳动量来决定。这种对价值本质的双重理解,构成了其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在张力。尽管斯密始终致力于探索这一理论难题,但由于受到所处时代背景和阶级视角的局限,他最终未能通过区分“劳动”与“劳动力”这两个关键概念来实现理论突破[2]。这种矛盾源于其未能区分“劳动”与“劳动力”,导致其价值理论在解释资本主义经济现象时存在局限性,但为后续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3]。
(2) 大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发展
大卫·李嘉图提出了在资产阶级限度内最彻底的劳动价值论,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完成者,他将古典劳动价值论推向了高峰[4]。他批判斯密以收入构成价值的观点,坚持商品价值始终由生产所需的劳动量决定,并严格区分了价值创造与分配。他阐明,商品价值由其生产的相对劳动量决定,包括直接活劳动和物化在生产资料中的间接劳动。其理论还包含了社会必要劳动的雏形。
然而,他的体系存在两大矛盾:若资本与劳动等价交换,则利润来源无法解释;同时,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的规律,导致商品按“生产价格”而非其劳动价值交换,这与价值规律冲突。这些未解难题既标志着古典劳动价值论的终结,也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边际效用学派的兴起埋下伏笔。
(3) 马克思对古典劳动价值论的批判与继承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斯密和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通过创立劳动二重性理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革命性突破。他指出,古典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在于未能区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而商品的价值并非由具体劳动创造,而是由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耗费——所决定。马克思进一步将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理论相结合,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家通过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剥削的秘密,从而构建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体系,为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提供了理论武器。
2.2.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内容
(1) 商品二因素理论
商品的二因素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石。该理论认为,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使用价值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价值则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商品的基本属性,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价值量的交换而非使用价值的让渡。
(2) 劳动二重性理论
劳动的二重性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具体劳动,它指带有明确目标、方式和技能的实际劳动活动,用以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二是抽象劳动,也就是撇开劳动差异后的人类普遍劳动消耗,这部分劳动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种劳动,而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不同侧面。通过这一理论,马克思成功地破解了古典经济学无法解释的“价值来源”难题,进一步揭示了价值实质是抽象劳动的凝结,从而为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打下了牢固的理论根基。
(3) 剩余价值理论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则在于其使用过程能够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的价值,这部分超出价值即为剩余价值。资本家通过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两种基本方式占有剩余价值,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和资本积累的本质,深刻阐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规律及其内在矛盾。
3. 电商平台价值生成机制的理论概述
3.1. 电商平台价值生成的新特征
(1) 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与特点
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方式以“数字化中间商”为关键,通过连接供应商、买家及配套服务商,打造多方参与的商业生态圈[5]。相较于实体店铺交易,这类平台展现出“消除中间环节”与“重构中介功能”的辩证特性:首先,它突破了传统销售渠道的多级分销体系,有效缩减了交易费用;其次,依托智能推荐系统和用户流量调控手段,平台逐渐演变为现代商业的价值枢纽。从经营特质来看,这类平台表现出“用户网络效应突出”“高度依赖数据资源”以及“竞争格局多变”等特点,注册用户量、信息储备与技术迭代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促使商业价值呈几何级数提升[6]。此类经营形态不仅改变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连接方式,还深刻影响了劳动形态——由传统的体力劳动逐渐演变为“信息处理劳动”“智能系统协作劳动”等新兴工作模式,这对经典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范畴形成了新的考验。
(2) 电商平台价值生成的新要素
电商平台的价值创造机制已超越传统生产要素框架,将数据、算法及用户注意力等新兴要素纳入核心动力系统。作为关键生产资料的数据经由采集、清洗与深度分析等复杂劳动过程,最终转化为具备商业价值的数字资产;而算法则体现为高度固化的智力劳动结晶,通过精准配置资源与显著提升交易效能间接实现价值增值;在注意力经济范式下,用户各类交互行为形成的注意力资源虽不直接参与商品生产,却通过流量转化机制深度介入价值分配体系[7]。这种多要素协同创新的价值生成模式,既突破了单一劳动价值源泉的理论边界,也引发了关于数据价值本体论与算法劳动属性等前沿议题的学术争鸣,深刻揭示了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在数字化语境下的解释力局限。
(3) 传统价值理论与电商平台实践的张力
传统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命题在于将人类抽象劳动视为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强调价值形成于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凝结过程。在电商平台的经济实践中却呈现出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的显著分离现象,生产者群体尤其是中小商户通过平台实现其劳动价值的同时,平台方却借助数据垄断地位与流量控制机制攫取超额利润,这种脱离直接劳动过程的增值方式构成了典型的非劳动价值积累。该现象引发的理论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传统劳动时间计量体系难以有效评估数据要素的价值贡献,算法推荐等自动化劳动形式模糊了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固有界限,平台垄断结构导致价值分配机制背离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8]。面对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无体劳动形态与数据价值创造机制,既有的理论框架已显现出明显的解释力不足,亟需基于数字经济的实践特征进行理论创新与范式突破[9]。
3.2. 电商平台价值生成的路径与机制
(1) 数据驱动的价值创造
电商平台的价值创造机制植根于数据劳动与价值转化的深度耦合,平台通过系统性地采集用户行为数据和积累交易记录构建起庞大的数据资源库,并借助算法建模与机器学习等智能化处理手段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精准的用户画像、需求预测模型以及个性化推荐系统,从而显著提升交易效率和增强用户黏性。数据资源通过广告投放、佣金分成及增值服务等多种渠道实现价值变现,完成从原始数据到有效信息再到商业价值的完整转化链条。作为非竞争性生产要素的数据具有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独特属性,这使其成为驱动平台价值增长的核心动力,然而数据垄断现象同时引发了价值创造与分配机制的失衡问题,亟待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规范数据要素的劳动属性界定和产权归属划分。
(2) 平台垄断与价值分配
电商平台的价值分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平台垄断现象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源于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市场格局,使得头部平台凭借其优势地位掌握了流量分配、规则制定以及数据控制等关键权力,最终导致垄断性价值攫取现象的出现。平台通过强制商家进行排他性合作或利用消费者数据实施差异化定价等手段,不仅压缩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应得的利益空间,还将原本属于劳动者的价值转移至平台方,同时借助算法技术对外卖骑手和网络主播等劳动者实施隐蔽控制,通过数据化监控手段降低劳动成本,进一步加剧了剩余价值分配的不平等状况。这种垄断主导的分配模式不仅违背了劳动价值理论所倡导的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基本原则,更折射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对劳动实施剥削的新型表现形式,因此有必要通过强化反垄断监管和完善价值分配制度来切实保障劳动者作为价值创造主体的应有地位[10]。
4. 电商平台价值生成存在的问题
4.1. 劳动价值异化问题
电商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伴随着劳动价值异化现象的深度蔓延,平台劳动者在算法系统的严密监控下被迫遵循既定规则与奖惩机制,骑手与客服等职业群体的劳动自主性遭到系统性剥夺,使其工作性质退化为单纯的生存工具[11]。平台经济采用零工模式刻意模糊传统劳动关系,将劳动者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承包商以逃避社会保险与最低工资保障等法定义务,这种制度设计显著强化了对劳动价值的剥削程度。值得注意的是用户生成内容所衍生的无偿劳动已成为平台核心价值支柱,消费者通过评价与分享等行为不自觉地参与数据生产,其创造的巨大经济价值却被平台资本单方面攫取。这种异化机制不仅消解了劳动者对自身价值的认知,更在结构层面激化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固有矛盾[12]。
4.2. 数据霸权与价值分配扭曲
精准算法不断挤压中小商家的生存空间,亚马逊被曝利用第三方卖家销售数据研发竞品便是典型例证。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体系存在严重扭曲,平台运营商通过独占数据所有权攫取超额收益,而真正创造数据价值的用户和商户仅能获得微薄回报,外卖行业动态定价机制下骑手与商家收益占比持续走低的现象充分暴露了这一结构性矛盾。这种畸形的利益分配模式不仅推高了市场集中度,更成为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4.3. 价值分配失衡问题
电商平台的价值分配机制呈现出典型的金字塔型结构特征,其中平台资本牢牢占据着价值链的顶端位置,以阿里巴巴为例,其2022年净利润率高达23%,而超过六成的入驻商家却面临着利润率不足5%的经营困境[13]。这种结构性失衡主要源于三个深层次因素:平台规则的资本导向性使得商家不得不为竞价排名等机制支付巨额营销费用,全球价值链中的发展中国家劳动者长期被锁定在低附加值环节导致跨境电商平台得以持续压榨代工厂的剩余价值,算法技术的滥用进一步加剧了分配不公现象,已有研究通过实证分析证实了此类现象,例如网约车平台中存在针对高频司机的差异化抽成策略[14]。这种分配模式不仅与马克思所倡导的按劳分配原则背道而驰,更在客观上加速了社会财富向资本端的集中趋势[15]。
4.4. 价值质量下降问题
电商平台在资本过度扩张的过程中逐渐丧失了价值内核,商品质量呈现系统性下滑趋势,算法推荐与流量变现的运作机制不断挤压优质商品的生存空间,服务领域的类似异化现象同样不容忽视。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发布的《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数字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困境,如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客服推诿等,已成为服务类投诉的新焦点,这深刻反映了平台在追求效率过程中服务本身所出现的异化。在外卖配送行业中,骑手为达成平台算法设定的考核指标导致其交通事故发生率较传统物流行业高出4.2倍[16]。更为深层的问题在于,平台通过构建信息茧房人为制造非理性消费需求。直播电商领域高达35%的冲动消费退货率,不仅反映消费行为的扭曲,更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这种将交换价值凌驾于使用价值之上的运营逻辑,实质上已经背离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商品二因素与价值实现的基本论断[17]。
5. 完善电商平台价值生成机制的对策建议
5.1. 坚持劳动价值理论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商品价值的本质在于凝结于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原理在数字化、智能化时代仍具现实意义。在平台经济中,无论是从事数据标注与清洗的隐性劳动者,还是进行算法构建与优化的技术劳动者,抑或承担物流运输与配送的体力劳动者,其多样的劳动形态共同构成了平台价值创造的物质与社会基础。因此,应警惕将技术或数据视为独立价值源泉的错误观念。针对“平台无劳动”论调,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外卖骑手在恶劣环境中完成订单、商家客服在昼夜交互中维护用户体验等活动,虽形式各异,却同为平台经济运行和扩张的价值支撑。由此可见,劳动依然是平台经济价值形成的核心力量与现实根基[18]。从政策实践层面来看,亟需构建科学完善的劳动贡献评估机制,将日益扩大的就业平台。
5.2. 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当前,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面临产权模糊的困境,既引发资源过度使用的“公地效应”,又催生行业垄断现象。陈晓红等(2023)的研究表明,建立数据要素确权登记制度可使平台企业数据纠纷率降低38% [19]。针对这一双重矛盾,有必要建立多层次制度安排:在法律层面,应清晰界定用户原生信息与企业加工数据的权属关系;在经济运行环节,可依托分布式账本技术构建可验证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在行业监管领域,则应推动形成企业间数据协作网络以打破信息孤岛,具体可借鉴欧洲数据治理框架中关于非敏感数据接口强制开放的规定,并同步完善数据价值创造者的权益分配机制。
5.3. 优化剩余价值分配机制
在当前互联网平台依靠算法技术获得超额收益的情况下,重新构建利润分配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参考德国“共同决策制”所倡导的劳资共同治理思路,尝试建立人机协作的利润分享模式,比如将算法改进带来的部分收益——例如利润的15%——专门分配给那些从事数据标注、模型训练等工作的劳动者。与此同时,引入弹性佣金制度也很有必要,平台可以根据商户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灵活调整抽成比例,从而提升分配过程的公正性。另外,建议从平台凭借垄断地位获取的利润中按比例提取资金,设立数字经济专项基金,用以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利益的再流动。有调查数据表明,那些采用阶梯型分配方案的电商平台,能够明显提高商户的持续经营意愿,用户留存率最多可提升23% [20]。
5.4. 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多样性
在当前数字化进程中,算法系统因其不透明的“黑箱”运作模式,进一步加深了社会价值分配的不均衡现象。从技术层面来看,我们迫切需要建立起具备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体系架构,并借助法律手段强制要求披露与利益分配密切相关的核心算法参数,例如推荐系统中各项指标的权重设置以及竞价排名所依据的具体准则。在制度构建方面,有必要将算法备案纳入常态化监管体系,推动互联网平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过独立机构审核的算法公平性分析材料(国家网信办,2023) [21]。就社会认知而言,应当突破单纯追求效率的思维定式,积极培育包容多元价值的算法伦理文化。实际案例显示,那些推行算法公开化的网络平台中,内容创作者的日均有效工作时长实现了17%的增长,这一数据从实践层面验证了提高算法透明度对于营造健康价值创造环境所产生的正面效应。
6.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本研究系统考察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视域下电商平台的价值生成机制,得出以下核心结论:
第一,电商平台的价值生成在本质上仍遵循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但其具体形态呈现出新的特征。数据、算法等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源泉可追溯至前期的智力劳动投入,用户生成内容等新型劳动形式本质上仍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
第二,平台经济的垄断特性导致价值分配严重失衡。平台通过数据垄断、算法控制和规则制定,形成了对商户、零工劳动者和用户的多重剥削结构,造成了剩余价值从生产者向平台资本的过渡转移。
第三,电商平台在追求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引发了劳动异化和价值质量下降等问题。算法控制削弱了劳动者的自主性,流量导向的经营策略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实际使用价值。
第四,完善电商平台价值生成机制需要在坚持劳动价值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剩余价值分配机制优化和算法透明度提升等系统性措施,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平台经济发展模式。
6.2.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本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局限:首先,对用户自发数据生产等新型劳动的价值计量尚未建立有效方法;其次,研究偏重理论分析,缺乏对不同类型电商平台的实证比较;最后,政策建议的实操性有待进一步验证。
未来研究可在以下方面深化:一是构建数字劳动的价值量化指标体系;二是开展跨境电商平台的比较研究;三是探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劳动属性与价值归属问题;四是研究碳中和目标下平台经济的绿色价值评估体系。这些研究方向将有助于推动劳动价值论在数字时代的创新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