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的《反倾销条例》本地化监管创新——以Temu事件为切入点
Innovation of Localization Supervision of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on Low-Price Dumping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Taking Temu Incid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摘要: 在数字贸易加速渗透的背景下,跨境电商平台的低价竞争策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调查浪潮。部分新兴跨境电商平台的极致低价竞争策略已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调查浪潮,成为国际监管的焦点。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采用“进口导向”的规制逻辑,对本土跨境电商企业的海外低价销售行为存在监管空白,导致企业合规风险与国家贸易信誉受损的双重困境。本文基于成本认定与平台监管双维度,构建“全链条成本核算法 + 平台抽成透明化”监管模型,提出增设跨境低价销售负面清单与梯度处罚机制的政策方案,为完善我国跨境数字贸易监管范式提供法学思考与实践路径。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accelerated penetration of digital trade, the low-price competition strategy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has triggered a wave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around the world. The extreme low-price competition strategy of some emerging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has triggered a wave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around the world and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supervision. China’s current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adopts the “import-oriented” regulatory logic, and there is a regulatory gap in the overseas low-price sales behavior of local cross-border e-commerce enterprises, which leads to the double dilemma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risk and national trade reputation damage. Based on the two dimensions of cost identification and platform supervision, this paper constructs a supervision model of “full-chain cost accounting method + transparency of platform extraction”, and puts forward a policy plan to add a negative list of cross-border low-price sales and a gradient punishment mechanism, which provides a legal thinking and practical path for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paradigm of cross-border digital trade in China.
文章引用:万子赫. 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的《反倾销条例》本地化监管创新——以Temu事件为切入点[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1): 2756-2763.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13744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全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跨境电商进入爆发式增长期,据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1产业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其中,第三方平台模式已成为主流业态。在此背景下,以拼多多海外版(Temu)为代表的跨境电商平台凭借低价策略迅速抢占国际市场,但也深陷反倾销调查泥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宣布对拼多多旗下跨境电商平台Temu展开调查,越南正式宣布计划取消小额进口商品的免税政策,将对所有售价低于200万越南盾的进口商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即大概78美元的商品。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表示,韩国政府与速卖通、Temu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促进产品安全。2

跨境电商的低价倾销争议本质上是数字贸易新形态与传统监管规则的政策冲突。传统反倾销监管体系建立于货物贸易时代,而跨境电商的平台化运作、碎片化交易等特征,使得倾销行为的认定标准、监管权限与取证方式面临严峻挑战。我国作为跨境电商出口大国,亟需破解“本土监管缺位–海外调查频发”的监管失衡难题。

这一监管困境的本质,是传统贸易监管范式与数字贸易新业态之间的深层冲突。本文旨在引入平台经济学(Platform Economics)与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分析框架,将跨境电商低价倾销问题置于“多边市场定价”与“规则适配”的理论视角下进行审视,以期超越现象描述,为监管创新提供坚实的学理基础。

1.2. 文献综述

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的监管难题已引发学界关注,现有研究主要围绕国际规则适配与国内政策完善两个维度展开。

其一,国际反倾销规则的适应性研究。在国际规则层面,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协定》在数字贸易场景下的滞后性。例如,学者杨东,乐乐指出,WTO框架下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这一新兴领域,因而产生新的规则需求[1]。但这些研究为理解国际监管冲突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多集中于宏观规则批判,缺乏微观层面。其二,在国内法层面,针对我国《反倾销条例》的修订,学界已形成应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共识。例如,学者罗胜强,鲍晓华指出,被征收单独反倾销关税的企业反而出现了出口明显增长的现象,反倾销可能会通过倒逼企业调整出口结构和创新等途径,促使企业良性发展,建议将条例的规制范围延伸至出口环节,以应对新型贸易风险[2]。学者高新月,鲍晓华指出企业会对反倾销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反而产生了提升出口产品质量的动力[3]。然而,这类研究多为原则性倡导,未能深入结合跨境电商的平台经济属性,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工具和政策设计。

既有研究存在明显局限:学者王怡然认为对跨境电商低价行为的法律定性缺乏清晰界定,混淆了“合法低价竞争”与“倾销行为”的边界[4];学者黄丹认为未构建兼顾监管效能与企业合规的实操性模型,尤其忽视了平台抽成等隐性成本对定价的影响[5]。本文立足Temu案例的典型性,从成本核算与平台监管双重切入,填补现有研究的实践空白。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与规范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Temu反倾销事件为案例样本,系统解构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的监管困境。创新点在于:一是提出“全链条成本核算法”,突破传统生产成本核算的局限,将跨境贸易全环节成本纳入倾销认定体系;二是构建“平台抽成透明化”监管机制,破解平台中介角色导致的定价监管盲区;三是设计负面清单与梯度处罚的政策组合,实现监管刚性与弹性的有机统一。

综上所述,既有研究为本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未能从平台经济的本质出发,揭示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监管困境的深层机理。本文的分析将立足于平台经济学中的“多边市场”(Multi-Sided Markets)理论与法律经济学中的“规则适配”(Rule Adaptation)理论。平台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多边市场,其定价策略(如对商家抽成、对消费者补贴)具有内在复杂性,传统单边市场逻辑下的反倾销规则必然面临“规则不适配”的困境。本文的创新正在于,以“多边市场”视角解构平台定价行为,以“规则适配”理念构建监管模型,从而实现对监管困境的深层阐释与有效破解。

2. 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的监管困境:基于Temu事件的透视

2.1. 国际反倾销调查的实践焦点

Temu引发的反倾销争议集中体现了跨境电商低价模式的监管冲突[6],美国认为Temu存在涉嫌倾销的行为特征:其一,价格偏离度异常,其核心品类的销售价格低于本土同类产品成本;其二,成本披露不完整,企业仅提供生产环节成本,对物流、仓储、平台服务费等跨境环节成本未予充分说明。

此类争议并非个例。2024年全球范围内针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反倾销调查频发,其中多数案件涉及“成本核算不透明”的争议点[7]。这一现象暴露出传统反倾销规则在数字贸易场景下的适用困境——当贸易模式从“企业对企业”转变为“平台对消费者”时,成本构成的碎片化与定价机制的隐蔽化使得倾销认定的核心要素难以把握。

2.2. 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制局限

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制定于2001年,2004年修订后仍保持“进口导向”的政策逻辑,其第二条明确规定规制对象为“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行为,我国《反倾销条例》对于倾销幅度的确定作出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8]。”但对本土企业向海外市场的低价销售行为未作任何规制。这种“内外有别”的监管空白导致三重风险:

1. 企业合规指引缺失:跨境电商企业缺乏明确的定价合规标准,在“合理低价”与“倾销边缘”之间难以把握,如Temu在进入欧洲市场时,因未建立成本核算合规体系,导致其定价策略直接触发欧盟反倾销预警机制。

2. 监管协同效能不足: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跨境出口的监管聚焦于通关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未将低价倾销风险纳入监测体系,形成“重出口规模、轻合规质量”的监管偏差。

3. 国际话语权弱化:在Temu等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中,我国因缺乏对应的国内监管标准,难以向国际机构提供有效的合规性证明,导致企业在调查中处于被动地位。

2.3. 跨境电商监管的特殊挑战

跨境电商的数字属性使传统反倾销监管机制面临三重特殊挑战:一是成本认定困境,传统“生产成本 + 合理利润”的核算方法无法覆盖平台服务费、跨境物流、海外仓储等数字贸易特有的成本构成,如Temu的平台抽成比例未纳入成本申报范围;二是数据获取障碍,平台算法的黑箱化导致监管机构难以获取真实的交易数据与定价逻辑,无法有效识别“虚假低价”“补贴性定价”等行为;三是监管管辖权(jurisdiction)冲突,跨境电商的交易流、资金流、数据流跨越国境,而各国反倾销规则的差异导致监管协同难度极大。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服务体系。建立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管理,实行跨境电商及物流企业年审政策。

上述挑战折射出传统监管范式在数字时代的系统性不适。从平台经济学视角看,跨境电商平台作为典型的多边市场,其定价策略的核心是实现跨边网络效应(Cross-Side Network Effects)最大化,而非传统单边市场的利润最大化。因此,“低于成本定价”可能并非旨在驱逐竞争对手,而是平台为吸引海量消费者、构建生态而采取的战略性投资。传统反倾销法基于的“掠夺性定价”理论前提在此场景下发生动摇。同时,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监管失效的核心在于信息成本(Information Cost)过高。平台的复杂定价机制构成了一个“监管黑箱”,使得获取真实、完整成本信息的成本远超监管收益。因此,本文所构建的监管模型,本质上是一套旨在降低信息成本、破解监管黑箱的政策设计。

3. 监管创新的理论建构:“全链条成本核算法 + 平台抽成透明化”模型

3.1. 模型构建的法理基础

本文模型的构建,遵循法律经济学中的信息规制(Information Regulation)理论。该理论认为,在面对复杂市场时,监管者最有效的角色并非直接定价,而是通过政策设计迫使信息优势方(平台)披露关键信息,从而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基于此,全链条成本核算法是对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的强制性矫正;而平台抽成透明化则是将平台的定价外部性内部(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y)。二者共同作用,为市场自律和精准监管提供信息基础。

1. 公平贸易原则的延伸适用:《反倾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跨境电商的海外低价倾销行为虽发生于境外市场,但其引发的反倾销调查直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秩序,依据“效果原则”应纳入监管范畴。

2. 平台责任的法定化依据:相关法律问题必须要由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规范群予以处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平台经营者的合规管理义务,将其延伸至跨境定价领域,要求平台披露抽成规则与定价影响因素,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成本认定的实质正义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反倾销协定》要求倾销认定需基于“真实、客观的成本数据”,全链条成本核算正是对这一要求的数字化适配,确保成本认定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3.2. 全链条成本核算法的设计与应用

全链条成本核算法以“跨境贸易全流程成本可视”为核心,将成本构成划分为四大维度并建立标准化核算体系:全链条成本核算法以“跨境贸易全流程成本可视”为核心,通过构建标准化的核算体系,将成本构成划分为以下四个关键维度:

其一,生产制造成本。此为成本基础,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劳动力等传统生产成本,是传统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关注点。

其二,跨境物流成本。此为数字贸易特有环节,涵盖国内段运输、国际干线物流、目的国清关、终端配送及海外仓储租赁管理等费用,常因复杂性与可变性在成本核算中被遗漏。

其三,平台服务成本。此为核心创新维度,旨在显性化平台的隐性定价影响,包括平台交易抽成、营销推广费、支付手续费及技术服务年费等。该维度是识别平台是否通过扭曲自身服务收费来间接补贴低价的关键。

其四,售后与合规成本。此为风险对冲维度,包括退换货损耗与处理费、产品责任险、以及为应对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如认证、质检)所产生的费用。此部分成本对维持稳定定价至关重要。

该算法的实施路径包括三步:首先,由企业依托税务、海关、平台的三方数据接口,建立全链条成本电子台账;其次,监管机构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成本数据进行存证核验,确保数据不可篡改;最后,设定“成本利润率预警线”,对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15%的定价启动合规审查。以Temu的服装品类为例,通过全链条成本核算发现,其未将海外仓储成本(约占总成本12%)纳入定价考量,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全链条成本的8%,已构成潜在倾销风险。

3.3. 平台抽成透明化的监管实现

中国的跨境电商企业面临多重合规风险,如何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并满足不断变化的合规要求,成为中国政府和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9]。平台抽成作为跨境电商定价的核心影响因素,其透明化监管需构建“披露–备案–核验”的全流程机制:

1. 强制披露义务: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披露抽成的计算基数、比例区间、调整规则等核心信息,对“动态抽成”“阶梯抽成”等复杂模式需附具通俗解释,确保商家充分知情。

2. 分级备案政策:平台需按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抽成数据及调整情况。监管机构应依据“风险导向”原则进行审查:对抽成比例超过20%的品类、抽成波动幅度超过5%的时段,或者平台向特定商家提供“临时性补贴”,需提交专项说明文件,重点解释其商业合理性,例如,审查抽成或补贴是否与平台提供的真实服务成本相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基于可验证的商业模式创新。以及竞争效应评估,分析该行为是否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例如,针对竞争对手核心品类的“定向超低抽成”,可能构成掠夺性定价;而“前N单免抽成”等普惠性补贴,若未扭曲市场竞争格局,则可能被认定为合理的市场推广行为[10]

3. 交叉核验机制:监管机构通过比对平台备案数据、商家支付凭证与第三方监测数据,识别“暗箱抽成”“差别抽成”等违规行为,对隐瞒抽成信息的平台处以销售额1%~3%的罚款。

这一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破解平台定价的信息不对称,使监管机构能够精准识别“平台通过补贴性抽成助推低价倾销”的协同行为,如某平台曾通过“前6个月零抽成”的补贴策略,使商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线,此类行为可通过备案数据直接锁定。

3.4. 平台商业模式的类型化与监管适配性

为确保监管模型的有效性与公平性,必须对跨境电商的主要商业模式进行区分,并探讨监管的适配性调整。当前主流模式可分为三类:

1. 第三方平台模式: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与服务提供方,商家自主定价。监管重点在于平台抽成的透明度和禁止平台通过算法或规则(如“仅退款”政策)变相强迫商家低价销售。本文构建的“平台抽成透明化”模型主要适用于此类模式。

2. 自营模式:平台即为卖家,统一定价。其低价行为更接近于传统贸易中的倾销,监管核心在于严格应用“全链条成本核算法”,核查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并关注其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交叉补贴。

3. 混合模式:兼具自营和第三方业务。监管需区别对待:对自营部分采用自营模式的监管标准;对第三方部分采用平台模式的监管标准,并特别防范平台利用自营业务的数据优势,对第三方商家实施不公平的定价干预或流量歧视。

本文提出的监管模型以第三方平台模式为典型应用场景,但其“全链条成本核算”的核心思路可作为各类模式监管的通用基础。在政策实施中,监管机构应依据平台商业模式的不同,在信息披露范围、合规审查重点和处罚标准上做出差异化安排。

4. 政策落地路径:负面清单与梯度处罚的构建

4.1. 跨境低价销售负面清单的政策设计

负面清单以“全链条成本核算法”为基准,将跨境低价销售行为划分为三类禁止情形,实现监管标准的明确化:

1. 绝对禁止类行为:包括低于全链条成本销售、伪造成本数据规避监管、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关联交易等方式伪造成本数据,或平台在明知商家售价低于全链条成本的情况下,仍通过“补贴性抽成”、“流量倾斜”等非合理商业手段予以激励,此类行为直接构成倾销预备行为,应绝对禁止,此类行为直接构成倾销预备行为,无论是否引发国际调查均应规制。

2. 限制类行为: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维持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定价、备案抽成调整或提供隐性补贴,且无法提供合理商业解释,导致定价显著异常并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监管机构需综合考量补贴的短期市场培育目的与长期竞争影响,避免“一刀切”式监管扼杀商业创新,针对特定国家实施差异化低价策略等,此类行为需结合市场环境与商业目的综合认定。

3. 警示类行为:包括成本核算不完整、抽成披露不及时等程序性瑕疵行为,但相关费用与补贴具备商业合理性且未发现明显反竞争意图的,此类行为以限期整改为主要监管方式。

负面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每年度根据跨境电商发展态势与国际监管实践更新,确保政策的适应性与前瞻性[11]

4.2. 梯度处罚机制的规则配置

梯度处罚机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与主观过错设定三级处罚体系:

其一,针对严重违法行为,适用顶格处罚。此类行为包括经查实的绝对禁止类行为,如长期恶意低于全链条成本销售并伪造数据。处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如处以上一会计年度涉事商品销售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暂停其跨境电商经营资格,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以体现监管的威慑力。

其二,针对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矫正处罚。此类行为通常为限制类行为,如因成本核算疏漏或抽成披露不及时导致的定价异常。处罚措施以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较低比例罚款(如销售额1%以上5%以下)为主,旨在督促企业整改,恢复合规状态。

其三,针对轻微程序性违法,适用警示处罚。此类行为属于警示类行为,如备案超期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处罚措施以提示、指导、责令限期整改为主,通常不予罚款,体现了监管的包容审慎原则。

同时,该机制建立了“处罚–修复”的衔接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于处罚,激励企业主动合规。处罚机制的实施需强化程序保障,例如赋予企业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处罚决定引入第三方专家评审,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4.3. 国际协调与国内衔接的政策协同

1. 国际规则适配:在WTO框架下推动“数字贸易成本核算标准”的国际共识,将全链条成本核算方法纳入双边反倾销协定,与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建立监管信息交换机制,减少监管冲突。

2. 国内法律衔接:修订《反倾销条例》第二条,增加“对本土企业跨境销售的倾销风险实施预防性监管”的条款,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衔接《电子商务法》《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事后处罚”的完整监管链条。

3. 行业自律协同: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建立“合规联盟”,制定行业性成本核算指南与定价准则,开展合规培训与第三方认证,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5. 案例检验:Temu案例中的监管模型应用

以Temu美国站的家居用品品类为例,应用本文构建的监管模型进行案例分析:

1. 全链条成本核算应用:通过对接Temu的平台数据、海关报关系统与第三方物流数据,核算得出该品类全链条成本为18.2美元,而其实际销售价格为12.5美元,低于成本线31.3%。进一步核查发现,企业未将海外退换货成本每件2.3美元与平台推广费每件1.8美元纳入成本核算,存在成本披露不完整问题。

2. 抽成透明化核查:调取平台备案数据显示,Temu对该品类的抽成比例为8%,但通过比对商家支付凭证发现,实际抽成包含“隐性技术服务费”2.5%,属于未备案的变相抽成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商家的定价成本底线。

3. 监管措施适配:依据负面清单,该行为属于“限制类行为”(低于成本销售且存在数据披露瑕疵),应适用一般违法层级处罚——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约2300万美元),责令30日内完成成本核算整改,并提交补充备案材料。整改完成后,企业将海外退换货成本与隐性费用纳入核算,调整后销售价格升至19.8美元,成功规避了后续的反倾销调查风险。

案例分析表明,该监管模型能够精准识别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的核心症结,通过成本核算与抽成监管的双重发力,实现对倾销风险的预防性规制,同时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

6. 结论与展望

跨境电商的低价倾销监管创新是数字贸易时代我国贸易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Temu事件暴露的监管困境,本质上是传统“进口防御型”反倾销政策与跨境数字贸易“出口导向型”发展需求的结构性矛盾。本文构建的“全链条成本核算法 + 平台抽成透明化”监管模型,通过成本认定的立体化、平台监管的显性化、处罚机制的梯度化,破解了跨境电商低价倾销的监管难题,为《反倾销条例》的本地化创新提供了可操作的政策方案。

该监管创新的实践价值体现为三重维度:在企业层面,明确合规边界以降低国际诉讼风险;在监管层面,建立数字化监管工具以提升治理效能;在国际层面,提供数字贸易监管的中国方案以增强规则话语权。未来研究可进一步聚焦算法定价的监管难题,探索人工智能在成本核算与风险预警中的深度应用,构建更为智能的跨境贸易监管体系。

NOTES

1新华社. 聚焦跨境电商、口岸开放, 我国稳外贸再加力[EB/OL]. https://www.news.cn/20250328/41039cb14e1643708aa6da253cd9af81/c.html, 2025-10-13.

2洞见研报行研报告平台. 拼多多Temu: 海外市场的新宠, 亚马逊“危机重重” ! [EB/OL]. https://news.sohu.com/a/793391831_121696117,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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