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电子商务平台近年来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和消费的重要场所,然而面对近些年发展迅速的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法律以及制度在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引发了热烈的探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电商平台中,存在着侵害众多的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有些行为是平台单独实施的,有些行为是平台参与的,并且存在平台对侵权行为放纵的情形,通过确定其适用范围、完善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优化证据收集规则,明确法律的适用标准,健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具体适用。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people’s lifestyles, e-commerce platforms have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place for people’s life and consumption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in the face of the rapidly developing e-commerce platforms in recent years,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has sparked heated discussions. The purpose of consumer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to represent unspecified consumers in filing lawsuits,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safeguar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there are many behaviors that infringe 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ome of which are implemented by the platform alone, some of which are participated in by the platform, and there are situations where the platform indulges in infringing behaviors. By determining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roving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consumer associations to fil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ptimizing evidence collection rules, clarifying the application standards of the law, and improving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consumer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n e-commerce platforms.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救济方式,逐渐在电商平台的法律适用中显现出其重要性。本文将探讨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商平台的适用,包括其法律基础、适用范围、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渊源与概念
2.1.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渊源
公益诉讼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益诉讼对应于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从我国公益诉讼发展历程来看,公益诉讼的概念在1990年代初才进入中国法学界的研究视野,1996年“公益诉讼”一词首次见诸媒体报道。2012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自试点以来,检察机关提起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2.2.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特定的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众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由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起的民事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虚假宣传等方面。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平台自身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理应对此负责,同时对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负有监管义务,当电商平台未能履行这些责任,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组织对其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3. 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电商平台的正当性证成
3.1. 法律规定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依法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权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类诉讼旨在通过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司法纠正,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权益的有效保护,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上述条款共同构成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为其在电子商务平台领域的适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当前数字化消费形态日益普及的背景下,电商平台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不合格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公益诉讼机制的作用因此愈发重要。该制度通过授权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发起诉讼,弥补了消费者个人维权能力不足的局限,增强了权益保护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创新。
3.2. 电商平台的责任
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中介与市场管理者,其法律身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销售活动负有审查和监督的监管责任。若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履行其对商户资质、商品质量及宣传信息的审核与日常监控义务,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其行为构成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在此情形下,符合法定条件的消费者协会或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可包括要求电商平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架涉事商品、采取必要整改措施,并对消费者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类诉讼不仅旨在实现对个体消费者的救济,更具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社会功能[2]。
3.3. 实践中的应用
1. 电商平台的不当行为
电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实施或容许平台内经营者从事包括虚假宣传、算法价格歧视、制定与使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以及非法收集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多种类型的不当行为。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而且由于电商平台覆盖范围广、用户规模大,往往导致受害消费者人数众多,涉及公共利益。而一旦这些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和规模化特征,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从而进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该机制下,法定的主体,如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经营者或电商平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以切实维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在北京京东三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案中1,原告起诉称,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京东设置了“京东价”和“划线价”两个价格种类,利用格式条款免责说明,使“划线价”无真实来源、随意标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涉嫌以“划线价”格式条款免除平台内经营者及自身责任,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对相关电商发出整改建议函,但相关电商对“划线价”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一直置之不理。针对京东以“划线价”的格式条款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京东制定的划线价格式条款无效。2021年10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调解书》公告,确认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京东删除原告诉请确认无效的划线价格式条款。本案系全国消协系统针对电商平台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例的起诉事由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属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条第4项明定的起诉事由,亦为网络交易实践中电商平台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常见方式。案例3的起诉事由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属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条第2项明定的起诉事由,也是长久以来影响网络交易健康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最为普遍、严重的方式。
2. 法律性质的服务合同
用户与电商平台之间订立的服务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基于该合同及《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商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负有审核经营者资质、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公平合理交易条件等多重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若电商平台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例如未尽到审核职责、纵容虚假交易、滥用算法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或违规处理用户信息等,并由此造成消费者集体性权益受损,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在此情况下,本文认为,由于此类行为往往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符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征,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公益的有效司法保护。
3.4. 治理机制的作用
电商平台作为连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重要枢纽,其用户协议不仅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基础,同时也构成平台行使自治管理权的重要依据。结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电商平台有责任建立并实施一系列内部治理机制,以保障其向消费者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高荥雨认为,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平台内商家身份和资质的审核义务、对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监控管理、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响应处理、制定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以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3]。
若电商平台未切实执行上述机制,未能有效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例如审核流于形式、投诉处理机制虚设、放纵虚假营销或纵容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从而造成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则可能触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在此情况下,本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消费者组织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电商平台采取补救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通过司法外部监督推动平台落实自身治理义务,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交易环境。
4.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商平台的适用范围
4.1. 电商平台实施的损害消费者行为
电商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品交易平台,消费者通过虚拟购物方式在平台下单,商家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完成订单交易,交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电商平台通过虚拟网络可能实施或参与实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简便性,如虚假宣传、算法歧视、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4]。当这些行为侵害的是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检察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4.2. 电商平台的法律性质和义务
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数据信息、商家管理义务等。如果电商平台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致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例如,消费者遭受电商平台商家的欺诈而致使其民事权益受损,那么此时电商平台具有披露义务,并且督促指定商家妥善处理售后问题,在平台怠于履行某种义务时,因此造成的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相关机关与组织应当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4.3. 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保法》第44条,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合同项下应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特殊情形:一、电商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时,应当履行承诺。二、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赔偿,第一种情形下,电商平台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承诺,可视其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而第二种情形,消费者具有知情同意权,电商平台具有提供侵权者相关信息的平台义务,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电商平台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时,消费者可以请求其承当由此造成的不理后果[5],并且,由于消费者的不特定性,损害利益达到损害公共利益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组织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5.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电商平台的困境
尽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商平台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5.1.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了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第2款补充条款中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补位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了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但是上述两部法律仅仅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适用对象包括了电商平台,这就造成了电商平台作为公益诉讼的相对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关于电商平台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成为公益诉讼中的一大挑战[6]。
5.2. 责任认定之困境
在认定电商平台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时,存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而无论是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责任认定是人民法院进行归责的重要标准,“无过错则责任,无责任则无诉讼”,当无法认定电商平台的责任或者难以认定电商平台的责任时,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在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时,由于规则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难以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7]。例如,如何判断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在平台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消费者的损失是否仍然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
5.3. 证据收集的困难性
在电商平台上,侵权行为往往隐蔽,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由于交易的虚拟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此外,电商平台掌控着整个平台包括买家在内的交易信息,对于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信息平台可以通过平台技术进行修改,交易记录、评价系统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可能受到质疑,这使得公益诉讼的证据链条变得脆弱。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往往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8]。
6.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电商平台的展望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商平台准确适用面临着各种困境,在实践中不乏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出现,为了更好地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商平台的适用,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6.1. 法律规范之明确
现有的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导致了对电商平台适用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缺位,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保护遭受一定的危险[9],为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种困境应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修订现有法律,针对电商平台的特殊性、平台交易的虚拟性、以及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归责性以及隐蔽性,对《民事诉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补充性条款,对电子商务平台适用公益诉讼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售后服务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另一方面,细化专项法规,可以考虑针对电商平台的专项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细化,明确电商平台在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当等行为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组织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对电商平台提起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例如适格主体、规则原则、证据认定与收集等。
6.2. 完善证据收集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性使得消费公益诉讼在证据收集和配套制度上面临挑战。如何固定证据的原始形态,证据的收集规则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的跨境特性也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10]。笔者认为,一方面,建立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在商家实施某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电商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甚至是过错责任,而在此种情形下的证据固定由电商平台提供其实施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若无法提供则确定其存在过错,同时鼓励电商平台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实行“过错提供 + 减轻处罚”模式,降低公益诉讼原告的证据收集难度,另一方面明确证据责任,在公益诉讼中,建议明确原告和被告的证据责任,尤其是在电商平台上,原告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交易记录、评价信息等作为证据。最后,引入专家证人,在复杂案件中,可以引入专家证人,提供专业意见,帮助法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技术细节和行业背景。
6.3. 完善诉讼规则和配套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诉讼规则具有复杂性,不同于一般的公益诉讼,电商平台作为一种虚拟平台,对电商平台提起公益诉讼本质是在于填补因平台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或者降低平台实行或者怠于实施某种行为造成的损害,简化诉讼流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采用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门槛,使消费者和社会组织能够更方便地提起诉讼。设立专门法庭具有一定专门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处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庭,集中处理相关案件,提高审理效率和专业性[11]。并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诉讼规则和平台的规则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和诉讼费用分配等。
7. 结论
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为有效维护消费者集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开辟了重要的法律路径。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它弥补了行政监管与个体诉讼在应对大规模分散性侵害时的局限性,尤其在打击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个人信息等电商领域典型侵权行为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治理价值。尽管当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电商平台的实际运用仍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线上证据收集与固定的技术复杂性、跨区域管辖规则的协调、损害赔偿计算及分配机制的完善等,但其发展前景依然广阔。通过进一步明确诉讼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于调查取证方面的协作机制、推动平台企业建立自律性与补偿性并重的治理结构,并不断修订与细化相关立法,该制度可逐步提升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在全社会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和数字治理的背景下,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有助于督促电商平台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也更有效地平衡商业效率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它有望成为构建诚信、公平、可持续在线消费环境的重要保障,从而在更深层次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数字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NOTES
1参见(2021)闽01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