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风险。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我国于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志着个人数据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中“知情–同意”规则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机制,旨在确保数据主体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然而,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和移动应用场景的特性导致传统的“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受到质疑,用户权益面临侵害风险。在此背景下,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视野下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困境及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 移动互联网场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核心要求与挑战概述
“知情–同意”规则具备坚实的法律渊源与清晰的内涵要求,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石,但其在移动互联网独特的应用场景中却面临着适配性危机。由于物理限制、碎片化交互、复杂技术及特定商业模式的共同作用,规则的实效性被削弱。
2.1. “知情–同意”规则的法律渊源与内涵
知情同意原则深植于对个人自主权、身体完整性和尊严的尊重,是对历史上医学滥用的深刻反思和伦理回应。1947年《纽伦堡法典》的问世确定了获取知情同意的法律基石[1]。它明确、系统地规定了人体研究中“自愿的知情同意”是绝对必要条件。1964年首次发布,经多次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在全球医学伦理层面继承和发展了该原则,并将其精神实质扩展应用到更广泛的医疗实践领域。20世纪中叶的法律判例Salgo案1首次使用了“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这一创新概念,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知情–同意”规则是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并确保信息主体充分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本质在于保障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和自决权,主要表现在,知情充分性原则、同意自愿性原则、同意明确性原则、可撤回性原则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确立的“知情–同意”规则体系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核心[2]。《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3]意味着,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之前,必须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其明确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3]要求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只处理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并且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这确保了信息主体在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时的自主性和真实性。《个人信息法》第十五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3]意味着允许个人撤回对其个人信息做出的同意。
2.2. 移动互联网应用场景的特性及其对规则的冲击
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基础,知情同意规则既可以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又可以约束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减少信息被滥用的潜在风险[4]。但是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信息载体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率指数级增长,入门门槛越来越低,这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法律和伦理新问题。同时,移动互联网应用场景的鲜明特性也对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构成了系统的冲击。
第一,屏幕空间限制与小屏交互。移动设备的物理局限性迫使隐私政策、用户协议常常被折叠,隐藏或比较简化地呈现于次级界面,用户需要频繁地点开滑动或跳转阅读,这显著增加了“知情”的操作成本。复杂的授权选项也难以在小屏幕上清晰展示与操作,导致“同意”行为常在信息不充分或界面引导模糊下完成,实质上削弱了用户的“知情”基础与选择自主性。
第二,使用场景碎片化与即时性。移动应用的使用场景多集中于通勤、等待等碎片化时段,用户在此类场景下更注重快速完成目标、即时获取服务。然而,当前应用中普遍存在的冗长专业隐私说明与复杂繁琐的授权步骤,与用户的即时性需求形成尖锐矛盾,用户为尽快启用核心功能,往往直接点击“同意”或“下一步”,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审慎阅读与理性决策。这种情境下,“知情同意”机制逐渐异化,从原本的权利确认流程沦为获取服务的“通行证”,其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初衷被严重弱化。
第三,技术复杂性与信息不对称加剧。移动应用中广泛集成的第三方SDK (软件开发工具包)、动态权限调用(如位置、通讯录访问)及后台静默数据收集等技术行为,其技术复杂性与隐蔽性已远超普通用户的技术理解范畴。平台虽会提供相关说明,但内容往往笼统晦涩。在此情境下,用户既难以明确得知数据究竟被哪些第三方获取、在何种时机被调用,也难以实现对数据流转的有效追溯与控制。技术黑箱的存在显著加剧了用户与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原本旨在保障用户权益的“知情”权,在复杂的技术机制面前逐渐沦为形式,几乎处于悬置状态。
第四,商业模式对数据的高度依赖性与利益驱动。个性化广告、用户画像等基于数据挖掘的商业模式是移动生态的核心盈利引擎。这种商业模式激励着平台设计更隐蔽、更便捷的“同意”路径(如一键同意、默认勾选),甚至弱化拒绝选项的界面呈现(如缩小字体、隐藏设置路径)。在此过程中,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商业诉求与用户隐私保护需求形成了矛盾,商业导向常使平台将用户“同意”视为数据采集与利用的合法化“绿灯”,而非需要审慎评估、明确告知的权利让渡过程,进一步加剧了用户隐私权益的实质性弱化。
第五,用户认知负荷与行为习惯。在移动应用高频交互与海量使用的场景下,用户注意力呈现高度分散状态,决策行为逐渐趋于习惯化与路径依赖。持续弹出的授权请求引发“同意疲劳”,专业术语堆砌的条款加剧认知负担。用户常在未充分理解潜在后果的情况下习惯性点击同意,或为规避操作麻烦而选择全盘接受授权要求。认知局限与行为惯性共同作用,使得形式上的“知情同意”难以转化为实质有效的自主意愿表达,用户看似完成了授权动作,实则缺乏对隐私让渡的清晰认知与主动控制,最终弱化了隐私权益保护的实际效力。
综上,移动互联网的物理限制、情境特性、技术门槛、商业逻辑与用户心理相互叠加,共同削弱了传统“知情同意”规则的实际效力。用户常在信息不足、理解困难、时间紧迫或行为惯性的驱动下做出决策,“知情–同意”环节在移动应用场景中面临严重的解耦危机。
3. 移动应用场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实践困境分析
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知情–同意”规则在移动互联网场景中正面临系统性效能弱化的风险。其困境可体现为“知情”与“同意”双环节的关联性松动,且需注意与其他合法性基础的本质差异,后者不依赖用户授权,而“知情–同意”的核心在于通过保障用户对信息的充分掌握与自主选择,实现对数据处理的控制权。
3.1. “知情”环节的困境
3.1.1. 信息过载与理解障碍
在移动互联网场景中,“知情”环节首先面临信息过载与理解障碍的双重挤压。隐私政策是指互联网企业以在线文件的方式自愿披露其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措施[5]。平均来看,隐私政策通常冗长晦涩,超出普通用户理解能力。例如,隐私政策可能长达数千字,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术语,使得用户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面理解。即使用户花费时间阅读隐私政策,也可能因为内容晦涩难懂而无法真正理解其含义。在冗长的隐私政策文本中,数据共享对象、数据存储地点等关键核心条款,常常被深埋其中。对于普通用户而言,要理解具体条款会在实际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同时具备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知识。然而,企业在这方面却未能提供有效的帮助,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通俗化的解读,导致用户认知成本严重失衡。这种“知而不懂”的现象普遍存在,削弱了知情同意的有效性。
3.1.2. 信息呈现缺陷
许多移动应用在用户首次启动时会强制弹出隐私政策,打断用户的核心任务,要求用户同意,即形成“门挡式同意”。这种时机选择降低了用户的阅读意愿和理解效果。用户为能尽快使用如导航等急需功能,在极短时间内就不得不匆忙同意相关条款,根本无暇仔细阅读和理解其中的内容,导致知情流于形式。隐私政策中的关键信息往往藏匿于多级菜单、折叠文本或不起眼的角落,用户出于对自身数据安全的关注,想要查看隐私政策,却在复杂的菜单层级中迷失,最终可能放弃查找,无法获取关键信息,增加了用户查找和阅读的难度。例如,例如“设置–关于–法律声明”这样的三级甚至更多级菜单。用户若想查找隐私政策,需要经过多次点击和层层跳转,操作十分繁琐。一些关键信息,如数据跨境传输说明等,被放置在更深层次的目录中,使得用户很难发现和了解到这些重要内容。
3.1.3. 设计误导(暗黑模式)
在当前数字交互环境中,部分企业通过界面设计中的心理学机制,刻意降低用户知情质量与选择自由,形成多种具有误导性的操作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误导性设计”与“提升用户体验的引导性设计”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误导性设计通常以诱导用户做出非真实意愿的选择为目的,采用隐瞒关键信息、制造认知负荷或施加心理压力等手段,损害用户的选择自由与知情同意;而提升用户体验的引导性设计,则是在尊重用户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视觉层次、信息架构或行为提示,帮助用户更高效、更愉悦地达成目标。二者在目的、手段以及对用户控制感的影响上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而言,典型的误导性设计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 预设勾选陷阱。在涉及数据共享的设置界面,企业默认勾选所有合作方数据共享选项,用户如不愿共享,必须逐一手动关闭。用户若未留意,其数据便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广泛共享;(2) 按钮设计失衡。在需要用户做出选择的界面中,通过调整按钮的大小、颜色等视觉元素进行误导。“同意”按钮常采用醒目的颜色且尺寸较大,而“拒绝”选项则以灰色小文字链的形式呈现,引导用户视觉焦点,使其更易做出非本意的选择;(3) 制造虚假紧迫感。通过弹窗提示“限时30秒同意,否则功能受限”等威胁性语言,迫使用户在匆忙之中做出同意的决定,而无暇仔细思考和评估相关条款;(4) 设置复杂退出路径。当用户试图关闭如个性化广告等功能时,需要连续点击多次才能完成关闭操作,并且在每一步中面对“关闭后体验下降”等挽留话术,试图打消用户关闭的念头,干扰用户做出自主选择。
3.2. “同意”环节的困境
3.2.1. 同意非自由
在数字应用生态中,知情同意规则本应保障用户自主决策权,但在部分场景下,用户同意环节陷入“同意非自由”的困境。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捆绑式同意的强制关联。部分应用将核心功能与数据授权进行强制绑定,例如某些社交软件要求用户必须开放通讯录权限才能使用好友添加功能,否则无法完成账号注册。这种设计将账号创建与通讯录匹配进行偷换绑定,实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3]的规定。其二,虚假选择权的诱导设计。在拒绝路径设置上,某资讯App将关闭个性化广告的入口深藏,最终操作按钮命名为“坚持关闭”,通过命名暗示用户选择“错误”;更甚者采用惩罚性设计,如部分隐私条款不同意即软件不能使用,必须同意。这些设计共同构建了“同意或出局”的胁迫框架,用户要么接受不合理的授权条件,要么放弃使用服务。这种表面同意、实质被迫的交互模式,完全背离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自愿、明确”原则。当技术设计通过操作复杂度、功能限制等手段制造压力时,所谓的“同意”已沦为形式,用户真实意愿被系统性遮蔽,亟需通过立法细化与监管强化予以规制。
3.2.2. 同意非具体明确
在当前知情同意规则的实践中,用户同意环节常陷入“同意非具体明确”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三类授权陷阱:其一、概括性授权的“空白支票”效应。部分应用通过模糊表述实现“一揽子授权”,例如某购物App以“提升服务体验”为由,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收集位置、设备ID、浏览记录等多项数据,实际用于广告精准推送。此类“目的打包”使用户无法区分不同数据的处理目的,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要求的“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其二、动态目的扩张造成初始授权与实际使用目的的错配问题突出。如某天气App,用户最初同意“基于位置提供天气服务”,但后续未经重新授权,擅自将位置数据用于分析用户常驻地点并推送商圈广告。这种目的变更未触发二次同意机制,实质上规避了法律对处理目的变更需再次取得同意的要求。其三、共享主体不透明形成“黑箱操作”。某些应用仅在隐私政策中笼统声明“向合作伙伴共享数据”,却未具体列明嵌入的广告SDK及其所属公司。这种主体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户难以评估数据流转风险,也无法行使对接收方的知情与同意权。上述问题揭示出知情同意规则实施中的核心矛盾:法律要求的“具体性、明确性”原则与商业实践中“目的泛化、主体模糊”的操作模式存在根本性对立。当授权条款沦为“技术性合规”的装饰品时,用户同意便失去了真实意愿表达的基础。
3.2.3. 同意撤回变更困难
根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中心通报,在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中,多款App存在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的便捷方式和途径等隐私信息处理不合规行为,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用户同意撤回环节正陷入“技术性撤回障碍”的困境,具体表现为:其一,撤回路径设计复杂。相较于同意阶段的“一键勾选”便捷性,撤回操作被刻意复杂化。应用通过多级菜单嵌套(如“设置–账户–隐私中心–权限管理–广告偏好”)构建操作壁垒,使撤回同意的路径长度超过多个层级。这种设计本质是将用户权利行使转化为“技术能力测试”,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3]的立法初衷。其二,撤回效力的“有限性”困境。即便用户完成撤回操作,其实际效力仍面临双重削弱,在直接处理层面,部分应用通过替代性数据源(如IP地址解析、Wi-Fi热点匹配)重建用户画像,使撤回行为沦为“形式合规”;在数据流转层面,由于第三方SDK与主体应用的分离架构,用户同意撤回难以同步终止数据在生态链中的持续传播,形成“撤回孤岛”效应。其三,反馈机制的“缺失性”缺陷。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 12月14日发布的《50款App账号注销及自动化推荐退订测评报告》显示,有的App未注明注销条件,或是注销条件、流程设置不合理,经人工审核方可注销,但人工审核存在无人受理、承诺时限过长(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承诺时限不明的情况[6]。这种很少提供操作确认反馈的沉默设计不仅加剧了用户对权利是否有效行使的焦虑,更通过“技术黑箱”掩盖了可能存在的违规处理行为,实质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4. 移动应用场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完善路径
移动互联网应用的独特属性,让传统知情同意规则在现实应用中屡屡碰壁,用户知情同意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规则亟待重塑。为有效化解这一难题,需从法律革新、技术赋能、行业自律、用户觉醒、监管协同五个维度协同发力。
4.1. 促进法律规制的精细化与适应性
近年来,有关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行动,切实维护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2022年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强化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主体责任;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整治APP侵害用户权益的违规行为;2025年,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将联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入治理常用服务产品和常见生活场景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典型问题[7]。《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通过这些行动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制不断趋于精细化。
在推进过程中,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案例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增强法律规制的适应性与针对性,有力推动场景化规则的落地实施。具体措施包括:推行分层同意机制并强化其强制性,要求企业在隐私政策首页以图标和简短语句摘要核心条款,对敏感权限的使用设置单独弹窗明确提示风险;增加即时动态提示,当新增SDK或变更数据处理目的时,强制通过弹窗和红点标识推送更新,并简化重新授权流程;全面禁止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通过立法明确定义并予以禁止,如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作为精确瞄准IT巨头的“超级反垄断法”,这一法案旨在针对IT巨头在数字市场的垄断问题,通过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责任,遏制大型网络平台恶性竞争行为,确保消费者有更多选择[8]。推动质量实质化同意,严禁捆绑式同意,精准界定“履行合同必需”权限范围(如网约车仅要位置权限)。
4.2. 技术赋能解决知情同意实践困境
在移动互联时代,技术赋能是破解知情同意困境的关键。在知情环节,为应对信息过载与理解障碍,可采用交互式隐私说明技术,将冗长文本转化为短视频、动态流程图等直观形式。同时,隐私嵌入设计推动开发初期即引入隐私影响评估,引导界面范式转变,例如地图类应用默认仅请求单次定位而非持续跟踪,从架构层面落实“隐私优先”原则。在同意环节,面对捆绑授权与选择受限等问题,操作系统级控制工具可打破应用单方垄断,如苹果ATT框架,赋予用户全局限制跨应用追踪的能力,使拒绝与同意同样便捷,但也存在着改进空间。对于用户而言,其选择被缩减至“是”或“否”的二元情况,而无法从中判断自身被跟踪的原因,此外,用户也并不清楚拒绝被追踪就有可能令自己原本最喜欢的应用程序变得不再那么智能,继续使用时不再那么友好[9]。面对同意非具体明确的困境,权限监控仪表盘(如小米隐私助手)可视化呈现权限调用详情,提示“某App 24小时定位50次”,使用户对数据使用有清晰感知。为解决同意撤回困难,可建立同意偏好记忆库,允许用户设置一次性全局偏好,并自动同步至新应用,显著降低管理成本,构建更自主、透明的同意体系。
此外,隐私增强技术从根本上减少对原始数据的依赖。在隐私保护技术体系中,差分隐私(Differential Privacy, DP)构建了一套严格的隐私保障体系,其核心优势在于通过数学证明确保隐私保护强度,且该保护效果不依赖攻击者的背景知识水平[10]。差分隐私在群体分析中添加噪声保护个体,联邦学习仅交换模型参数而不输出原始数据,零知识证明允许用户在不泄露秘密信息的情况下向验证方证明某个命题的真实性[11]。这些技术削弱了过度数据收集的动力,降低了同意环节的博弈强度。最终,通过实时数据追溯技术,用户可随时查看数据被何人、于何时、为何目的所使用,从而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透明治理体系,推动知情同意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有效。
4.3. 加强平台自律和行业标准建设
在移动互联网应用中,平台自律与行业标准建设相结合,已成为推动有效数据治理的重要路径。平台作为数据处理的首要责任方,应首先确保信息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在首次使用时通过弹窗和分层隐私政策(如图标化呈现核心条款)清晰说明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和用途,并对关键信息予以醒目标识,使用户能够随时查看功能调用情况,从而缓解信息过载与呈现不足的问题。其次,平台需将“设计即合规”理念贯穿产品全周期,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实现功能所必需的数据。在同意环节,应全面禁止暗黑模式,杜绝预设勾选、虚假紧迫提示等操纵设计,确保选项均衡、表述清晰,以保障用户真实意愿的表达。
此外,平台还应从技术和管理双重维度构建安全体系,落实数据全生命周期加密、定期漏洞排查与合规审计,并通过内部培训强化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从多维度构建安全防护体系,平衡商业利益与用户权利。在行业层面,需通过标准共建与认证机制提升整体合规水平。行业协会可牵头制定《移动应用隐私设计公约》,为小屏交互与高频场景提供适配的知情同意设计指南,并推动建立第三方审计与隐私安全认证,定期对平台数据管理行为开展合规检查与风险排查。此外,应加强行业内部的合规文化建设,将用户隐私保护纳入绩效考核,从技术、管理与伦理多维度构建可信赖的数据治理体系,以此扭转知情同意规则的形式化困境,重塑用户与平台间的信任契约。
4.4. 加强用户教育和能力提升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作为数据权利的最终主体,亟需实现从“被动同意者”向“主动管理者”的角色转变。我们应自觉提高防范意识,主动管理权限,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采取不授权、限制授权、选择性授权等方式,最大程度保护隐私,避免过度的信息采集。为实现这一转变,需开展全民数字素养教育,通过短视频、互动游戏等生动形式,揭露“预设勾选”“不对称按钮设计”等暗黑模式的常见手法,提升用户对诱导性设计的识别能力。同时,应推广情景化培训工具,在模拟授权场景中指导用户贯彻“最小授权”原则——在不影响核心功能时,优先选择“仅本次使用”或“拒绝”授权,并对过度收集行为保持警惕。
在实践层面,鼓励用户善用操作系统级隐私管理工具(如iOS的隐私报告、安卓的权限监控器),实时查看应用后台数据调用行为,发现异常及时撤销授权。可借助“隐私计算器”等直观工具,量化展示授权可能带来的价值与风险,帮助用户在知情基础上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此外,通过建立社区化互助平台(如隐私保护志愿者组织),为用户提供权限配置指导、条款解读和维权支持,尤其关注老年人、青少年等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最终构建起用户端的能力防线,使其与法律、技术、监管形成合力,共同重塑移动互联网时代知情同意规则的有效性。
4.5. 推动监管创新和协同治理
在移动互联网应用场景下,推动监管创新与协同治理是破解知情同意规则实施困境的重要路径。监管层面需突破传统单一执法模式,构建适应移动互联网特性的敏捷治理体系。具体而言,应设立“监管沙盒”机制,允许企业在可控环境中测试创新解决方案,如动态同意界面和分层授权模式,以平衡隐私保护与创新需求;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继续整合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开展针对“暗黑模式”和违规SDK的专项治理。
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需开发智能监测工具,利用AI技术实时识别和预警捆绑授权、目的模糊等违规行为,并通过“穿透式”监管追踪数据流向,确保撤回同意的实际执行效果。在协同治理方面,应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生态,建立行业协会主导的移动应用隐私保护认证体系,制定高于法律底线的行业标准;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隐私合规审计和评级,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参考;支持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提供前沿理论支撑。此外,还需加强国际监管协作,特别是在跨境数据流动和SDK治理方面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监管挑战,最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用户参与、第三方监督的协同治理新格局。
5. 结语
知情同意规则在移动互联网场景下虽面临诸多实践挑战,但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基石的立法价值依然不可替代。我们既要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核心理念,也需认识到其具体形式必须随技术发展与商业模式演变而动态演进。通过持续完善法律实施细则、推动技术赋能与行业自律,使知情同意规则在适应数字生态特性的过程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唯有在坚守与创新的平衡中,法律规范才能在实践中日趋完善,最终构建起既尊重用户自主又促进数字发展的良性治理格局。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认知安全战略研究”(课题号25AKS032)成果。
NOTES
1Salgo v. Leland Stanford Jr.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 317 P.2d 170, 173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