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的兴起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劳动模式,催生出数字劳动这一新型劳动形态。这种劳动以数字技术为核心媒介,通过数据的生产与交换实现价值变现,呈现出劳动过程与数字平台深度融合、劳动成果趋向数据化、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去雇主化特征等鲜明特点。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自行业起步以来,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始终保持迅猛发展势头,早早超越预期发展目标。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短视频电商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极大地丰富了在线购物场景,推动了商品销售向多样化、个性化方向升级。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背后,电商从业者作为数字劳动的典型代表,其劳动过程和劳动体验却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不仅影响到他们个人的权益和发展,也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潜在威胁。
2. 数字劳动的基本内涵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人类诞生以来,劳动始终是以物化逻辑为基础,在人类社会所建构的物理空间内展开。“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数字劳动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在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中展开的新型劳动形态。它既涵盖在数字平台上进行的内容创作、数据分析、软件开发等脑力密集型活动,也包含依托数字工具完成的在线服务、电商运营等生产服务性工作。其核心特征在于劳动过程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和传播创造价值,同时突破了传统劳动的时空限制,呈现出全球化、分散化、灵活化的特点,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价值创造方式。
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劳动形态,其定义与内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演变。从广义上看,数字劳动是指在信息与通讯技术支持下,参与数字经济活动的各种劳动形式。从狭义层面理解,数字劳动主要聚焦于以数字技术为终端的社交媒体用户的劳动,以及依托数字平台进行的生产、服务等劳动活动,如电商从业者在数字平台上进行的商品销售、客服服务等活动。
2.1. 数字劳动是电子商务的价值生产基石
电子商务的全链条运转本质上依赖数字劳动完成价值创造,这一支撑作用贯穿前端、中端、后端三大核心环节:前端流量与内容生产环节,电商主播的直播带货、运营人员的商品文案撰写、短视频创作者的产品宣传内容等数字劳动,为电商平台吸引用户、激发消费需求,成为流量价值的核心来源;中端交易与服务保障环节,电商客服的在线咨询、售后人员的问题处理、数据标注员对商品标签的优化等数字劳动,直接保障交易顺畅、提升用户体验,是交易转化的关键支撑;后端数据与效率优化环节,分析师对用户消费数据的整理、算法工程师对推荐模型的调试、仓储人员通过数字系统进行的库存管理等数字劳动,通过数据处理有效提升电商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共同构成电子商务价值创造的完整闭环。
2.2. 电子商务为数字劳动提供场景与转化路径
电子商务不仅依赖数字劳动创造价值,更通过搭建专属场景与完善转化机制,成为数字劳动落地与变现的核心载体,其支撑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为数字劳动提供了必需的线上虚拟场景与数字化工具,既搭建了连接劳动者与需求的虚拟空间,又通过店铺管理后台、直播推流工具、数据监测看板等功能,让数字劳动得以具象开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通过交易环节为数字劳动提供了价值转化路径,数字劳动者的成果,都能通过平台的交易流程转化为实际收益,最终实现平台获取佣金、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劳动–价值–收益”闭环,让数字劳动的价值从抽象数据转化为可感知的经济回报。
3. 数字劳动视角下电商从业者劳动异化的表现
从数字劳动视角审视电商从业者的劳动异化,可发现其异化表现不仅延续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传统劳动异化的核心特征,更因数字技术的介入呈现出新形态,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维度:
3.1. 电商产品与电商从业者的“数字分离”
在传统工业时代,劳动异化表现为劳动者不占有自己生产的商品,而电商从业者的劳动异化,更突出数字劳动产品被平台垄断、甚至反噬自身的特征。
3.1.1. 电商产品所有权的平台剥夺
在数字劳动场景中,电商从业者的劳动产品呈现出鲜明的数字形态特征,具体涵盖电商主播的直播录像、话术设计及用户互动内容、中小卖家的商品文案与活动策划所积累的店铺流量,以及数据标注员完成的商品标签数据与用户行为数据等。然而,与传统劳动产品不同,这些数字形态的劳动产品,其所有权与支配权并未归属于实际付出劳动的从业者,而是被电商平台完全掌控。例如数据标注员耗费时间与精力完成的数据标注劳动产品,会被平台用于智能推荐算法的训练优化,而算法优化成熟后,反而可能减少对人工标注的需求,使得劳动者亲手创造的劳动产品,最终沦为替代自身劳动的工具。这种对数字劳动产品所有权的绝对掌控,构成了平台对电商从业者劳动成果的“剥夺式”支配,是数字时代劳动异化的典型表现。
3.1.2. 电商产品价值的数字化扭曲
电商从业者劳动产品价值的数字化扭曲,本质是电商平台借助算法技术背离马克思主义“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核心论断,重构了数字劳动产品的价值评价体系,最终造成劳动价值与实际回报的严重失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资本主义的增殖逻辑必然极限压缩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以更快、更多地攫取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受资本逻辑的宰制,资本为攫取更大的剩余价值而‘招募’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职能‘劳动’为其服务,人与非生物智能之间的劳动分配形成了一种相互竞争的模式”[2]。从具体表现来看,部分主播为达成算法设定的业绩目标,不得不采用“虚假宣传”“低价套路”等短期化手段,使直播内容这一劳动产品沦为单纯的流量变现工具,丧失其传递真实价值的核心属性,而主播自身也异化为成交额数据的附庸,劳动的创造性与价值感被数据指标所消解。这种由算法主导的价值评价标准重构,彻底扭曲了数字劳动产品的价值逻辑,导致电商从业者的劳动投入与价值回报呈现非对称性,成为数字时代劳动异化的典型表征。
3.2. 劳动过程与电商从业者的算法控制
传统劳动异化中,劳动者厌恶劳动、把劳动当作负担,而电商从业者的劳动异化,更表现为劳动过程被算法全面管控,自主性与创造性被消解:
3.2.1. 劳动时间的“数字化绑架”
电商平台借助流量高峰机制与实时数据监控两大技术手段,对电商从业者的劳动时间实施“数字化绑架”:通过算法划定流量黄金期,强制绑定主播直播时段;以“7 × 24小时响应”规则切割客服劳动时间,形成隐形加班;借实时数据看板牵引卖家动态调整操作,模糊劳动与休息边界。彻底打破传统劳动时间的固定边界与自主支配属性,将劳动时间重构为碎片化、无限延伸的异化形态。这种“数字化绑架”本质上是平台借数字技术掌控劳动时间,使劳动时间从自主生产要素异化为算法操控的被动资源,构成数字劳动时间维度的核心异化。
3.2.2. 劳动行为的算法标准化
在数字劳动场域中,电商平台依托算法技术构建起一套可量化、可规训的劳动行为标准体系,对电商从业者的劳动行为实施算法标准化管控,这种管控本质上是将复杂的数字劳动简化为符合平台效率诉求的机械动作,最终消解劳动者的劳动自主性与创造性。平台通过算法将劳动行为拆解为一系列可量化的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统一的劳动规范。这种算法标准化本质上是平台以资本增殖为目标,借助技术手段对数字劳动进行的“去技能化”改造,它将电商从业者的劳动行为从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简化为可复制、可管控的机械操作,使劳动者沦为算法支配下的标准化劳动工具,是数字时代劳动异化在劳动行为维度的核心体现。
3.3. 电商从业者与类本质的异化体验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类本质是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而电商从业者的数字劳动,往往将人异化为单一功能的数字工具,背离类本质需求:
3.3.1. 劳动技能的单向度固化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来看,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其本质要求劳动者摆脱片面、机械的劳动状态,在劳动中实现体力与智力、技能与素养的多元提升。然而,电商平台通过算法构建的分工体系,却将数字劳动切割为高度专业化、碎片化的单一环节,使电商从业者陷入技能单向度固化的困境,彻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内涵。这种由算法主导的技能单向度固化,本质上是电商平台为追求劳动效率与资本增殖,对劳动者实施的“去技能化”改造,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中劳动应促进人的能力全面提升的核心要义,将劳动者的发展空间压缩至单一技能维度,最终导致电商从业者在数字劳动中陷入技能异化的困境,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批判的“片面发展的人”在数字时代的典型映射。
3.3.2. 自我认同的“数字化迷失”
“人的类本质是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这种本质决定了人的自我认同应源于劳动的创造性实现与真实需求的满足,而非外在工具化标准。电商平台算法以资本增殖为目标,构建数据指标评价体系,将从业者价值简化为粉丝数、GMV等可量化数据,借流量推荐、收益分成等机制,迫使从业者以数据为自我价值唯一评判标准,导致自我认同与类本质需求脱节,形成“数字化迷失”。其本质是资本逻辑借算法将人的自我认同异化为数据工具,使从业者丧失对劳动本质与自我价值的思考,背离“人的本质在于自我实现”的核心命题。
3.4. 电商从业者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异化”
马克思主义指出,劳动异化会导致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对立,而电商平台的流量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异化,同时催生人际关系虚拟化:
3.4.1. 竞争关系的零和博弈化
电商平台所采用的流量分配算法,本质上构建了一种数字劳动场域下的零和博弈格局。在该机制作用下,从业者个体的流量获取呈现显著的排他性特征,即一方流量的增加必然以其他从业者流量的减少为代价,进而促使劳动者群体内部关系发生异化,演变为纯粹的竞争关系。算法驱动的竞争异化现象,直接导致电商从业者群体陷入深度内卷化状态。长期高强度的竞争压力不仅引发从业者的焦虑情绪与职业倦怠,更在行业内部形成信任危机,显著削弱了劳动者群体间的协作意愿与合作效能,对数字劳动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
3.4.2. 人际关系的数字化疏离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真实的人际情感交流是构建完整社会关系的核心维度。但在电商数字劳动场景中,从业者的人际互动被线上虚拟互动主导,这种互动模式通过将社会关系简化为数据化互动,彻底背离了马克思所指的“完整社会关系”内涵,最终导致人际关系的异化。这种线上虚拟互动对真实社会关系的替代,本质上是数字劳动场景下资本逻辑对人的本质的压制,通过数据化手段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可量化、可管控的互动形式,最终使电商从业者的人际关系背离“人的本质”要求,陷入异化困境,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揭示的“资本异化人的社会关系”在数字时代的典型延伸。当今时代的数智资本主义呈现出愈发严重的劳动异化现象,足以证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异化劳动的批判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借鉴价值[3]。
4. 数字时代应对电商从业者劳动异化的实现路径
在数字技术深度重塑社会生产与劳动形态的当下,电商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场域,其从业者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劳动异化危机。算法对劳动过程的全面支配、数据资本对劳动价值的隐性剥削,以及平台权力对劳动者主体性的持续消解,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劳动异化的新图景。面对这一困境,单纯依赖市场自我调节或技术自然演进已难以破解深层矛盾,需从制度重构、技术伦理、主体性重建和社会认知的交叉视角,探索系统性应对路径。
4.1. 构建数字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破解平台垄断下的权利失衡
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生产关系调整需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针对电商平台凭借数字生产资料垄断导致的劳动异化,需通过制度设计重构平台与电商从业者的权利关系,保障数字劳动权益。
4.1.1. 确立数字劳动产品的权属规则
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创造价值”即应享有价值分配权的核心原则,需通过立法进程明确数字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归属。具体而言,应将电商主播的直播内容、中小卖家的店铺运营数据及数据标注员的标注成果等数字形态劳动产品,界定为劳动者与平台共同所有。当电商平台需对这类数字劳动产品进行二次利用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收益分成协议,以此避免平台对数字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单方剥夺。在立法实践中,可参照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条款,构建数字劳动产品使用权登记制度,要求平台在使用劳动者创造的数字成果前,完成规范的备案程序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从而从制度层面切断劳动产品反噬劳动者的异化链条,保障数字劳动者在价值分配中的合法权益。
4.1.2. 规范平台算法的劳动管控行为
针对数字劳动场景中存在的劳动时间数字化绑架与劳动行为算法标准化问题,需通过行政规制与行业标准的协同发力,明确并约束电商平台算法的权力边界。在行政规制层面,应制定《数字平台劳动时间管理规范》,将电商客服的待命时间纳入法定工作时长统计范畴,同时对电商主播的每日直播时长设定不超过8小时的硬性阈值,严禁平台以流量推荐资源为诱导,迫使劳动者超出合理限度延长劳动时间。在行业标准层面,需建立算法透明度审查机制,要求电商平台向监管主体与劳动者群体公开流量分配规则、考核指标设定的核心逻辑,消除因算法黑箱导致的劳动自主性受损问题,推动算法功能从对劳动过程的管控工具,向服务劳动效率提升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辅助手段转型。政府支持不仅能为电商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也能够为电商企业集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政府可以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为电商产业园提供人才保障[4]。
4.2. 推动算法治理与工具革新,消解技术异化下的劳动支配
数字经济的兴起、企业竞争和市场需求是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驱动力[5]。马克思主义认为“技术是中性的,其影响取决于使用方式”,针对电商平台算法对劳动的支配性异化,需通过技术革新实现算法为劳动者服务,而非劳动者被算法支配。
4.2.1. 开发电商从业者导向的算法工具
应倡导技术研发机构与电商行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共同研发具备自主调节功能的数字劳动工具,以此赋予劳动者对算法的反向支配权,打破算法对劳动过程的单向度管控。在具体工具设计层面,针对电商主播群体,可开发流量自主分配工具,允许主播依据自身工作状态与健康需求灵活调整直播时段,该工具能够通过用户画像分析与精准匹配技术,为非高峰时段直播的主播对接目标用户群体,保障其流量获取效率,从而避免主播因平台流量高峰机制被迫延长劳动时间。针对电商客服群体,则可构建智能话术优化系统,该系统在保留标准化话术以保障基础服务质量的同时,支持客服根据用户个性化需求与沟通场景自主调整回应逻辑,同时具备自动记录与分析个性化沟通效果的功能,并将其纳入客服考核体系,以此打破算法标准化对劳动创造性的限制,恢复客服在沟通服务中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4.2.2. 搭建数字劳动数据共享平台
针对数字劳动场景中存在的劳动产品价值数字化扭曲问题,应构建由第三方机构独立运营的数字劳动价值评估平台。该平台需突破电商平台单一数据指标评价体系的局限,建立涵盖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内容创新性等多元维度的综合价值评估模型。在具体实践中,平台可实时采集电商行业不同岗位从业者的关键劳动数据:对于电商客服,重点采集问题解决率、用户复购推荐率等能反映服务实效的指标;对于电商主播,则聚焦内容完播率、粉丝留存率等体现内容价值与用户黏性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系统分析与整合,平台形成客观公正的劳动价值报告,作为劳动者与电商平台进行劳动报酬、权益分配议价的核心依据。这一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劳动价值被成交额、接待量等单一数据简化的问题,推动数字劳动价值回归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中“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本质属性,为数字劳动者的价值实现提供科学合理的评价支撑。
4.3. 强化技能复合化与组织联合,实现异化困境中的自我赋能
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强调劳动者需通过自我提升与集体行动突破异化,针对电商从业者技能单向度固化与自我认同数字化迷失,需从个体赋能与集体协作两方面推动劳动者主动破局。
4.3.1. 推进数字劳动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应推动高校、行业协会与电商平台建立三方协同机制,共同构建阶梯式数字劳动技能培训体系,助力电商从业者突破单一环节的技能局限,实现技能体系的多元化拓展。在培训内容设计上,需结合不同岗位的职业特性与发展需求制定针对性方案:针对数据标注员群体,开设数据分析师转型专项课程,依托其已有的数据标注实践经验,系统教授数据建模方法、商业逻辑分析框架等复合型技能,帮助其从基础数据处理向数据价值挖掘转型;针对售后客服群体,开展用户运营专项培训,重点培养用户需求挖掘能力、私域流量运营策略等拓展性技能,使其从单一的售后问题处理向用户关系维护与价值提升延伸;针对直播助理群体,则设计内容策划进阶计划,通过真实案例教学的方式,指导其参与直播脚本设计、流量运营方案制定等核心环节,逐步具备独立开展直播运营的综合能力。这一阶梯式培训机制能够从个体层面打破技能固化引发的类本质异化,为电商从业者搭建从单一技能掌握到综合能力提升的成长路径,最终助力其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倡导的“人的全面发展”。
4.3.2. 培育数字劳动者联合组织
借鉴马克思主义“工人阶级联合起来”的理论思想,支持电商从业者组建数字劳动者协会,依托集体行动的组织优势,提升劳动者在劳动价值分配中的议价能力,打破平台对价值分配的单方主导。在具体实践中,该协会可承担多重职能:其一,代表中小电商卖家与平台开展协商,围绕佣金抽成比例等核心利益问题进行集体谈判,避免平台对数字劳动剩余价值分配的垄断,保障卖家在价值分配中的合理权益;其二,组织电商主播就数字劳动产品二次使用的收益分成问题与平台沟通,明确主播对自身直播内容等数字成果的价值主张,推动建立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其三,设立劳动者互助基金,为因平台规则调整或系统误判导致劳动成果清零的从业者提供临时性经济支持与权益援助,缓解其因劳动成果丧失引发的自我认同焦虑。通过合理分配电商红利,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设置用于支持鼓励欠发达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提升欠发达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让电商红利真正惠及更广泛的人群和地区,促进数字经济时代区域间的协调发展[6]。通过这一系列集体行动,数字劳动者能够从分散的个体转变为具有组织性的集体力量,在与电商平台的利益博弈中占据更主动的地位,为破解数字劳动异化提供组织层面的支撑。
4.4. 重塑数字劳动价值认知,纠正数据崇拜下的自我异化
针对自我认同数字化迷失与人际关系数字化疏离,需通过社会舆论引导与文化建设,重建“以人为本”的数字劳动价值观念。
4.4.1. 开展数字劳动人文价值宣传
应依托媒体传播矩阵与高校学术讲座等多元渠道,系统传播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中“劳动的本质是人的自我实现”这一核心要义,同时对数据至上的异化价值观展开批判性审视。在具体实践层面,可策划制作聚焦电商从业者真实劳动场景的纪录片,通过呈现电商客服以耐心沟通解决用户复杂诉求、电商主播凭借优质内容积累粉丝信任等典型案例,直观凸显劳动的人文价值相较于成交额、粉丝数量等数据指标的优先性。在高等教育领域,需在电子商务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数字劳动伦理相关课程,系统讲解数字劳动异化的表现与危害,引导学生树立“以人为本”的劳动理念,从认知根源上规避以数据定义自我价值的偏差,为未来电商从业者构建健康的劳动价值认知框架奠定基础。
4.4.2. 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劳动社交场景
针对数字劳动场景中存在的人际关系数字化疏离问题,应推动电商行业构建虚拟互动与线下联结相结合的双重社交体系,重建符合人的社会关系本质的人际互动模式。在实践层面,电商平台可定期组织电商从业者线下交流峰会,为电商主播、中小卖家、客服人员等不同群体提供面对面沟通的场景,打破仅依赖工作群沟通、数据看板反馈所造成的情感联结断裂,促进从业者之间形成兼具工作协同与情感交流的多元关系。同时,行业协会可发起数字劳动协作项目,例如组织跨店铺卖家联合开展公益直播活动、推动不同团队的客服人员共同编写用户服务指南等,通过此类集体协作实践,引导从业者从单一的竞争关系转向协作共赢的伙伴关系,消解因行业竞争零和博弈化引发的人际异化,使数字劳动场域中的人际关系回归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强调的“人的社会关系本质”,实现人际互动中情感维度与协作维度的双重重建。
5. 结语
电商行业及从业者劳动异化的未来消解,本质是“技术逻辑”与“资本逻辑”向“人的逻辑”的回归过程。在制度保障、技术赋权、劳动者主体觉醒与社会认知转型的协同作用下,电商劳动将逐步突破异化困境:算法功能将从劳动过程的管控工具,转变为赋能劳动者的支撑载体;电商平台将从数字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转型为数字劳动治理的参与主体;电商从业者则将从技能单一、发展片面的劳动个体,成长为能力多元、全面发展的实践主体。这一演进过程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在数字劳动场域的当代验证,更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技术向善”“劳动光荣”价值理念的具象化实践,最终将推动电商行业在经济效益提升与人文价值实现之间形成动态平衡,为数字时代劳动解放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实践范式。中国作为世界上拥有最多数字劳动从业人口的国家,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和丰富的劳动场景为探究劳动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广沃的土壤。我们需要立足于中国本土实践,直面劳动关系数字化重构的现实困境,以有效的策略助力数字劳动实践,实现劳动关系数字化治理与社会数字化发展的和谐共进[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