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加工小作坊惩罚性赔偿案件总体概况
为考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生产加工下小作坊领域的适用情况,案例统计从北大法宝网以“小作坊”“惩罚性赔偿”为全文关键词,案由设置为民事案件中的“合同、准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时间区间划定为2020年至2025年,共检索出全国范围内108份民事判决书,排除多次重复起诉与食品无关的案例,最终筛选出适格案例86例。
(1) 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况
1) 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况分析
Figure 1. Application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regime
图1.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情况
如图1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情况,食品加工小作坊相关案件在惩罚性赔偿判定方面的情况一目了然。未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在整体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高达61.63%,而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仅占38.37%。如此悬殊的比例差异,深刻地揭示出消费者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向食品加工小作坊主张惩罚性赔偿时,遭遇了重重阻碍。
2) 惩罚性赔偿标准适用情况
在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当中,大部分的案件都适用了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这一现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紧密相连。该法条明确赋予消费者在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自主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的权利。在实际的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价款十倍的标准之所以更受消费者和法院的青睐,有着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从计算便捷性角度来看,价款十倍的计算方式极为简单直接,只需依据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支付的价款乘以十即可得出赔偿金额。
在证据要求方面,主张价款十倍赔偿对消费者的举证难度相对较低。消费者通常只需提供购买食品的凭证,证明食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如食品变质、标签信息错误等,便可依据法律主张相应赔偿。而若选择损失三倍赔偿,消费者不仅要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还需提供详尽的证据来支撑自身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和成本。例如,在某些轻微食物中毒案件中,消费者可能仅出现短暂的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医疗费用不高,但要证明误工损失,就需要提供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一系列复杂的证据材料,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综上所述,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价款十倍标准凭借其计算简便、证据要求低等优势,在实际应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3) 终审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分析
如图2终审惩罚性赔偿金额分析箱线图中,箱体部分宛如一个关键的信息窗口,它明确地揭示了大约50%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相关案件,其惩罚性赔偿金额集中在一个特定的区间范围之内。这一集中分布的态势,犹如行业内的一个“常规地带”,精准地反映出该类案件在日常处理中的一般性赔偿水平,多数小作坊因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基本都处于这个范围之中。
Figure 2. Box plot of final judgment punitive damages amounts
图2. 终审惩罚性赔偿金额分析箱线图
然而,当将目光进一步拓展,数据的离散程度所蕴含的信息同样不容忽视。箱线图中的须线以及醒目的离群点,清晰地显示出部分案件的赔偿金额如同脱缰之马,远远超出了先前所提及的常见区间。尤其是那些离群点所代表的高额赔偿案例,背后往往隐藏着令人警醒的故事。这些小作坊极有可能是因为出现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恶劣行为,比如在生产过程中肆意使用劣质原料,这些原料可能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又或者是由于生产环境管控不力,进而造成了严重后果。正是因为这些严重的过错,它们才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承担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与此同时,食品加工小作坊自身也应当从这张图表所反映的情况中深刻吸取教训。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每一次违规行为,都可能如同埋下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引发高额赔偿,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经济成本,更有可能对企业的声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进而威胁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小作坊必须将食品安全视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产品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控质量,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切实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陷入高额赔偿的困境之中。
(2) 小作坊违法行为类型
如图3小作坊违法行为类型柱状图,小作坊不同违法行为类型对应的案件数量清晰呈现。需要明确的是,原告起诉的小作坊并不是都具有违法行为,图3讨论的小作坊违法行为是法院认定小作坊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并且基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权衡,这76个小作坊并不会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代表食品标签瑕疵的案件达到32起,相较于其他部分违法行为类型的案件数量,优势十分显著。小作坊经营者由于自身知识储备有限,未能深入学习并吃透这些法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因为认知不足而出现偏差。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食品标签不仅关乎消费者知情权,更与食品安全紧密相连,故而在标签制作时随意应付。
Figure 3. Bar chart of illegal activity types in small workshops
图3. 小作坊违法行为类型柱状图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案件数量为18起,在柱状图中稳稳占据第二高的位置。这一数据明确表明,仍有部分小作坊在未获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前提。小作坊无证经营,意味着其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生产设备的合规性、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专业资质等,都缺乏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与持续监督。添加违禁物质的案件数量为10起,虽然从数量上看,相较于前两者相对较少,但这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犹如一颗隐藏在食品市场中的定时炸弹,直接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案件有16起。追根溯源,这一现象主要源于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的多方面问题。在原材料采购环节,部分小作坊为了降低成本,采购来源不明、质量低下的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可能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霉变等问题,从源头上就给食品质量埋下了隐患。
3. 食品加工小作坊未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分析
(1) 消费者举证困难
在审视小作坊相关案件时,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在总计53起未判令小作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件里,其中23起案件的判定缘由是消费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实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的举证工作,远非想象中那般简单[1]。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大多只是关注食品的价格、口味等表面因素,严重缺乏证据意识。他们没有充分意识到保存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关键证据的重要性。购物凭证,如发票、小票等,是证明购买行为发生的直接依据,上面记录了购买的时间、地点、商品名称及价格等关键信息;产品包装则可能包含食品的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这些都是在维权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核心证据。但由于消费者的疏忽,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就会因为缺少这些关键证据,而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诉求,最终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惩罚性赔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 食品仅存在标签瑕疵
在司法实践中,有15起涉及小作坊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这些案件里,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与判断,认为涉案食品仅仅存在食品标签的瑕疵,而并无实质性的质量问题,所以最终未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食品标签在食品安全领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就像是食品的“身份证”,承载着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了解食品、做出购买决策以及保障自身饮食安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
部分小作坊出现的标签瑕疵,往往表现为一些相对轻微的问题。例如,可能只是文字上出现错别字,将“葡萄干”误写成“葡葡干”;或者标注不规范,在配料表的排版上没有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本该在前的主要原料排在了后面;又或者是字体的大小不符合标准要求,过小的字体让消费者阅读起来极为困难。但这些问题仅仅停留在标签的表面形式上,并没有对食品的实质安全产生任何影响,食品本身的质量、成分、卫生指标等均符合安全标准。正因如此,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消费者基于此类单纯标签瑕疵而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3) 消费者知假买假
在司法实践的诸多案例中,有10起涉及小作坊的案件格外引人注目。在这10起案件里,法院经过细致的调查与审慎的判断,最终认定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的类型,进而没有支持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究竟是否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都引发了持续且激烈的讨论,始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议[3]。
一种观点坚定地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在客观上能够发挥一定的市场监督作用。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部分不良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以次充好、违规生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威胁消费者权益[4]。知假买假者通过自身的行为,主动发现并揭露这些商家的不法行为,对不良商家形成了一种威慑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够激励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监督中来,有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5]。
另一种观点则持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他们指出知假买假行为违背了民法中至关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6]。这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内心已经明确知晓商品存在问题,他们的购买目的并非是为了满足正常的生活消费需求,而是纯粹为了获取经济赔偿。这种行为与正常的消费行为有着本质区别,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信任基础。
《解释》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共同构建了一套识别与规制非消费性牟利索赔行为的规则体系,直接回应了小作坊深受职业打假人困扰的痛点。《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1该条款并未一概否定“知假买假”者的请求权,而是引入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限制性原则,这意味着,即便是明知而购买,其索赔权也并非无限,法院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判断其购买行为是否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这为法官驳回明显超出合理数量的牟利性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解释》第十三条2为法官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例如,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短保质期特色食品,普通消费者通常一次性购买一两份,若某购买者一次性下单上百份并旋即索赔,法院即可依据此条认定其远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从而驳回其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可能仅支持退款或少量补偿。这极大地压缩了职业打假人通过“批量购买、小额索赔”模式牟利的空间。《解释》的第十五、十六条则赋予了法院强大的司法制裁权,对实践中存在的“调包”、“夹带”、“造假”后索赔等恶劣行为形成了有力威慑,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供了对抗不法侵害的法律武器。
(4) 难以认定小作坊过错
在司法实践的复杂案例中,有5起与小作坊相关的案件呈现出独特的法律争议焦点。在这5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基于严谨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分析,最终认为难以认定小作坊存在明知故犯的过错,故而没有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从法律层面来看,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适用通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中关键一点便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故意意味着行为人清楚知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违法后果,却依然积极为之;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未能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然而,在一些涉及小作坊的案件情境里,情况变得较为复杂。部分小作坊由于自身管理体系混乱,内部规章制度如同虚设,缺乏有效的质量管控流程和人员培训机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类违规操作。同时,小作坊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严重不足,如同在黑暗中摸索,对一些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许可要求等关键法律规定一知半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违法风险。但这些情况往往只能表明小作坊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并不能确凿地证明其存在明知故犯的过错[6]。在实际案件审理时,由于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小作坊主观上明知违法却仍然实施相关行为,法院难以判定其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这一结果使得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法律程序中遭遇阻碍,难以顺利实现,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也因此变得更加艰难。
4. 完善食品加工小作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进一步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在实际判定中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7]。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可通过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以严谨的法律条文形式,对各类食品,如乳制品、肉制品、糕点、饮料等,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对应的情形,进行细致入微的列举和说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可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将实际发生且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作为参考范例,供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借鉴,从而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每一个食品安全案件中得以彰显。
其次,细化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和方式的不明确,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为使惩罚性赔偿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应清晰界定在不同情形下价款十倍和损失三倍的具体适用条件。当食品价格较低但消费者因食用问题食品遭受严重身体损害时,优先适用损失三倍赔偿,并明确损失范围涵盖直接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交通费用,以及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针对价格较高的食品,若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可适用价款十倍赔偿[8]。同时,充分考量食品的种类、价格波动、消费者实际损失程度等多元因素,制定详细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步骤,确保惩罚性赔偿既能对违法小作坊形成有力威慑,又能合理补偿消费者损失。
最后,继续完善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定。知假买假行为在市场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争议,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监督作用之间寻求平衡。立法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明确规则。对于以净化市场为目的,且购买行为、索赔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知假买假者,在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家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可支持其获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那些以恶意索赔为目的,故意诱导商家犯错、批量购买轻微瑕疵商品并漫天要价的行为,应明确予以否定,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从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正常维权环境[9]。
(2) 加强地方监管
首先,统一各地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政策。当前,各地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政策参差不齐,这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家应制定一套全面、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全国统一小作坊监管标准和规范,明确各监管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在小作坊监管中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现象。在小作坊生产经营全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环节要求查验供应商资质、原材料检验报告,确保原材料安全;生产加工环节规范生产流程、设备清洁消毒要求;包装标识环节严格规范标签内容、字体大小、颜色等;储存运输环节明确温度、湿度控制标准等,实现全方位、无缝隙监管。
其次,加大监管力度。为有效遏制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需显著增加日常巡查和抽检频次。根据小作坊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过往违法记录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巡查和抽检计划,提高抽检的覆盖率和针对性。对于生产高风险食品,如即食食品、婴幼儿食品的小作坊,增加抽检频率和检测项目。一旦发现小作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使用过期原材料、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最后,建立小作坊信用监管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小作坊信用监管体系,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信用评价。评价指标涵盖产品质量、守法经营、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多个维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小作坊的市场准入挂钩,对于信用良好的小作坊,在行政审批、许可证办理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信用较差的小作坊,限制其市场准入范围或提高准入门槛。同时,与金融机构合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参考,信用良好的小作坊可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激励小作坊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3)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首先,加强食品安全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社交媒体等多种媒体渠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制作生动有趣的科普视频、漫画、文章等内容,通过电视台的生活类节目、报纸的食品安全专栏、网络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广泛传播。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社区宣传活动,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向广大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如食品储存方法、辨别食品优劣技巧,以及《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主动识别问题食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提供消费者维权指导和帮助。建立专门的消费者维权服务平台,整合法律专家、律师、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等专业资源。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针对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安排专业人员指导消费者如何妥善保存购物凭证、问题食品样品、与商家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必要时协助消费者进行证据保全。对于经济困难或缺乏法律知识的消费者,平台可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推荐专业律师代理消费者进行维权诉讼,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让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最后,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制定详细的举报奖励标准和流程。对于举报小作坊违法行为,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消费者,经核实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如奖金、奖品等。同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充分调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4) 考虑小作坊实际情况
首先,建立小作坊保险制度。为减轻小作坊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的赔偿压力,同时保障消费者的赔偿权益,应积极鼓励小作坊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府可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作坊购买保险的成本,提高其参保积极性。保险公司根据小作坊的生产规模、产品风险等级等因素,合理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额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小作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避免小作坊因巨额赔偿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倒闭,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其次,对经营困难的小作坊提供帮扶。对于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面临经营困难的小作坊,政府应伸出援手,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资金方面,提供贷款贴息政策,降低小作坊的融资成本,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技术方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小作坊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其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减轻小作坊的经营负担。通过这些帮扶措施,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小作坊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NOTE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