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电商经济已成为中国数字经济核心支柱与国民经济增长关键引擎,2024年其交易总额突破50万亿元、占GDP比重超15%1,带动就业超3亿人2,但头部电商平台利润率常年维持20%~30%3,骑手日均工作超12小时且超70%无正规社保4、中小商家佣金与推广成本占营收30%以上5、用户数据劳动仅获使用价值补偿的“资本高增殖–劳动低回报”矛盾凸显。在此背景下,本研究理论上,可填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电商场景的应用空白,拓展劳动价值论对数据商品、碎片化劳动的解释力,并回应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争议,如哈特与奈格里“非物质劳动论”夸大电商劳动自主性,福克斯“数字劳动剥削论”忽略电商资本“数据–算法–劳动”协同增殖逻辑,科恩“价值非劳动决定论”违背数据商品价值源于抽象劳动的本质,赫勒“消费劳动论”混淆用户数据劳动的价值创造与实现;实践上,能为电商公平治理提供路径,弥补当前反垄断规制对分配矛盾的忽视。研究将以电商平台为核心,按“理论适配–机制解析–矛盾破解”逻辑,明确数据商品属性与数字劳动“活劳动”本质,剖析剩余价值生成分配机制,提出规制方向,为电商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2. 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要义与数字时代适配性
针对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平台等工具新形态,研究如何界定数字劳动价值、限制平台剥削以破解价值分配失衡成为核心问题,劳动价值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能从价值本源、利益分配、要素规制等维度,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关键理论支撑。
2.1. 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属性
马克思商品二因素理论指出,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其内在矛盾有劳动二重性,即由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决定,该理论在数字商品领域仍具有现实解释力。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打破了传统实物形态,以非排他性、可无限复制的数字化形态,满足信息消费、生产协同、社交互动等需求,但其“有用性”本质上仍是传统意义上的交换的物质承担者。其价值则源于抽象劳动的凝结,例如程序员的算法研发、数据标注员的标准化处理、用户的隐性内容生产等具体劳动,均转化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构成数字商品的价值实体。需注意,数字商品的价值量仍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规定,如同类软件的研发效率差异会影响其价值实现,而平台对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的占有,凸显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对数字经济剥削关系的解释力。与传统实物商品不同,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需经历“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场景应用”的多环节链条,其价值量不仅取决于生产端的抽象劳动投入,还与数据在流通环节的复用频率、场景适配精度正相关,这一特征是对马克思商品二因素理论的数字时代拓展,而非理论突破[1]。
2.2. 数字劳动是否符合“活劳动”范畴的争议与界定
活劳动的核心是生产过程中能动耗费的抽象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而争议源于数字劳动形态特殊性。一部分观点将用户内容生产、数据贡献等隐性劳动归结为“非生产性消费”,否认其活劳动属性。但实则仍需紧扣本质,数字劳动无论显性,如程序员算法研发,还是隐性,如用户标注数据,只要在数字商品生产中耗费脑力、体力,转化为无差别人类劳动并凝结为具有价值的商品,便符合活劳动范畴。争议本质上是对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认知偏差,活劳动理论仍具界定效力。从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的核心定义出发,数字劳动的“非雇佣化”“碎片化”表象并未改变其本质——用户在社交平台创作内容、零工劳动者在服务平台交付服务,均具备“目的性劳动耗费”与“价值凝结”双重特征,与传统工业劳动的活劳动属性完全一致[2]。
2.3. 剩余价值与资本积累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理论,在数字平台资本的剥削实践中表现出新形态,而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则构成数字平台垄断的核心动力,三者共同组成出数字时代资本积累的完整链条。
数字平台获取绝对剩余价值的方式,是通过算法延长隐性工作日或提高劳动强度,如对外卖骑手、主播等显性劳动者,平台以超时罚款,流量激励压缩必要劳动时间,迫使劳动者在固定报酬下增加配送量、延长直播时长。而对用户等隐性劳动者,平台以免费服务等方法,诱导用户持续生产内容、数据标注等无酬劳动,将用户的碎片化时间转化为价值创造的“绝对劳动量”,本质仍是对劳动时间的直接占有。相对剩余价值的获取则依赖数字技术提升劳动生产率:平台通过算法优化、数据标准化,缩短单位数字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同时,平台以技术垄断构建数字生产资料壁垒,如掌握核心算法的企业可让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创造更多价值,实现“以技术代劳”下的相对剩余价值增长,其内在逻辑与传统工业资本通过机器革新提高生产率基本一致。
而数字平台资本的垄断过程,正是剩余价值再投入的必然结果。平台将攫取的剩余价值用于三方面,技术研发以强化算法霸权、市场扩张以圈占用户数据、并购对手以消除竞争,最终形成“数据越多–算法越优–价值创造能力越强”的正反馈循环。这恰是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资本集中导致垄断”在数字时代的具象化,其本质仍是剩余价值驱动下的资本扩张逻辑[3]。
2.4. 数字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拓展范畴
数字劳动是依托数字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工改造的有目的活动,其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边界以劳动目的性与价值创造为标尺,即零工劳动。产消者的内容创作属生产性劳动,而用户无意识生成数据的行为则是因缺乏劳动主体性沦为非生产性活动。平台资本通过数据垄断与算法支配构建控制体系,数据垄断表现为对用户行为数据的私有化占有形成闭环生态,算法支配则通过路径规划、效率阈值预判实现劳动过程的全域管控,其资本循环遵循“G-D-P-D'”公式,货币资本(G)转化为数据要素(D),经算法处理等生产环节(P)生成增值数据商品(D')完成增殖。数据要素兼具双重价值属性,作为劳动产品,它是数字劳动具象化的成果;而作为生产资料,又成为平台资本循环的核心原料,正是这一双重角色搭建起劳动过程与资本增殖的桥梁。从马克思“生产要素商品化”理论延伸来看,数据要素的资本化需经历“确权–加工–交易”三步: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完成数据确权私有化,通过算法技术完成数据加工商品化,最终通过广告、数据产品售卖实现数据交易资本化,这一过程使分散的数字劳动成果转化为集中的资本增殖工具,构成数字时代马政经理论的关键拓展方向[4]。
3. 数字平台的内涵、类型与发展现状
数字平台是基于云计算、AI等技术构建的综合性生态载体,其核心内涵体现为数据驱动的资源配置中介与价值共创枢纽,并兼具网络效应、多边协同与智能迭代特征,通过集成算法与业务流程实现供需精准匹配。按功能可划分为三类核心类型,交易型、内容社交型、产业服务型。发展现状呈现为头部平台通过生态整合形成寡头格局,同时向实体经济深度渗透,算法赋能与数据安全监管的平衡成为关键议题,平台形态正从消费端向产业端加速延伸。
3.1. 数字平台的内涵
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角定义数字平台内涵,需先突破传统定义局限并进行理论修正,再解构其核心构成的辩证关系。传统定义将数字平台狭义为交易中介,仅凸显其供需匹配功能,而马政经视角则需修改为数字劳动组织与剩余价值榨取载体,数字平台本质是依托技术构建的劳动控制体系,通过整合劳动过程实现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占有,弥补了传统定义对资本增殖逻辑的忽视。其核心构成呈现三位一体的有机关联,即算法系统作为劳动支配工具,通过流程标准化、效率量化等手段实现对数字劳动的精准规训;数据资源作为核心生产资料,经平台私有化占有后,成为数字劳动创造价值的物质依托;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既以产消者身份提供数据劳动,又以零工劳动者身份完成具象化劳动,二者共同构成剩余价值的源泉,三者协同支撑平台资本的增殖循环。
3.2. 数字平台的类型划分与典型特征
从业务属性维度对数字平台进行类型划分,可清晰界定不同平台的核心功能边界与价值实现路径。交易型平台以商品或服务的在线交换为核心,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场景降低交易成本,典型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其业务逻辑围绕商品展示、订单履约、支付结算等交易全流程展开;服务型平台聚焦即时性服务的匹配与交付,以外卖平台、网约车平台为代表,通过动态调度系统连接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实现服务资源的实时优化配置;内容型平台则以内容生产、传播与消费为核心,典型如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依托用户生成内容构建流量生态与价值闭环。
数字平台无论业务属性差异,均呈现四大共性特征:其一,网络效应显著,用户规模增长与平台价值提升形成正向循环;其二,算法主导资源配置,通过数据建模实现供需匹配、内容分发与劳动过程管控;其三,数据驱动运营,用户行为数据、交易数据等成为平台优化服务、创造价值的核心生产资料;其四,劳动碎片化突出,零工劳动者、内容创作者的劳动时间与空间呈现分散化特征,劳动过程更易被平台灵活调度与支配。不同类型平台的剩余价值获取路径存在差异:交易型平台通过“佣金抽成 + 广告投放”占有剩余价值,服务型平台依托“劳动时间压缩 + 服务量提升”剥削剩余价值,内容型平台则通过“用户无酬劳动 + 数据商品化”获取剩余价值,这种差异源于平台对数字劳动过程的控制方式不同,但本质均遵循资本增殖逻辑[5]。
3.3. 数字平台的发展现状
从全球视野下数字平台的规模扩张态势来看,其核心表现为市场份额的持续扩容与用户、劳动者数量的量级增长,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轨迹尤为典型。在技术迭代与消费需求升级驱动下,中国数字平台市场规模近五年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速,2024年平台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10%6。用户端方面,截至2024年底,中国电商平台活跃用户突破8亿7,短视频、社交类平台月活用户均超10亿8,下沉市场与县域用户成为主要增量来源;劳动者端则呈现全民参与特征,外卖、网约车、直播电商等领域零工劳动者规模超2亿人9,平台已成为吸纳灵活就业的核心载体。全球范围内,亚马逊、Meta等头部平台亦通过跨区域布局拓展市场,但其规模扩张速度与渗透深度,仍受区域监管政策与本土平台竞争的制约。
数字平台的资本化趋势集中体现为企业上市潮与资本集中引发的垄断格局强化。全球层面,2020~2024年期间,全球数字平台企业IPO融资规模超5000亿美元,其中美国、中国平台企业占比超70%10,上市成为平台实现资本增值与股权融资的核心路径。中国头部平台的资本化进程更凸显“生态化垄断”特征:阿里通过并购菜鸟、饿了么构建电商,物流,本地生活生态,腾讯依托社交入口整合游戏、金融、内容业务,美团则通过“到店 + 到家”模式占据本地生活超60%市场份额11。这种资本集中不仅表现为市场份额的垄断,更通过数据排他性占有与算法壁垒形成竞争壁垒。例如,头部电商平台凭借用户数据优势制定流量分配规则,中小商家需支付高额推广费用才能获得曝光,进一步加剧了分配失衡[6]。为此中国出台《反垄断法》修订案、《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等政策,以规制资本无序扩张,平衡平台创新与市场公平。
4. 数字平台剩余价值生成机制
从马政经劳动价值论视角看,数字平台剩余价值的生成机制核心是平台依托技术对数字劳动的整合与剥削。其价值本源源于两类数字劳动:一是用户无意识的数据生产,二是零工劳动者具象化的服务劳动。平台通过双重手段完成剩余价值榨取,以算法系统规制劳动过程,如动态派单、流量分配等量化考核压缩必要劳动时间,以数据资源的私有化占有,将用户劳动成果转化为增值数据商品。最终通过数据,算法,劳动的闭环,将分散劳动的价值集中转化为平台资本,实现剩余价值增殖,这一机制凸显数字时代资本对劳动控制的技术化升级。
4.1. 价值创造的前提:平台对生产要素的资本化整合
数字平台价值创造的首要前提,是对数据、算法、数字劳动三类核心生产要素的资本化重塑,使其成为服务资本增殖的工具。其中,数据是基础生产要素,平台通过用户协议、行为追踪等手段,将用户浏览记录、交易数据、社交互动等分散信息转化为可加工的数据商品,为价值创造提供物质载体;算法是支配性生产要素,依托机器学习构建的算法系统,不仅实现供需匹配的效率优化,更通过劳动量化、流程规制等方式,主导数字劳动的开展节奏,成为控制要素的核心枢纽;数字劳动是价值源泉性生产要素,用户的内容创作、零工劳动者的服务交付等劳动行为,直接创造使用价值,是平台价值的根本来源,三类要素共同构成平台价值创造的要素基石。
平台对生产要素的资本化整合遵循数据私有化,算法垄断化,劳动碎片化的逻辑闭环,形成对要素的绝对掌控。数据私有化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壁垒等手段,将用户集体劳动生成的数据转化为平台专属资产,排除其他主体的要素占有权,完成要素的资本属性赋予;算法垄断化依托技术迭代构建独家算法模型,以“黑箱化”运作形成不可替代的支配能力,巩固平台对要素配置的垄断权;劳动碎片化则通过灵活用工、任务拆分等模式,打破传统劳动的时空边界,使数字劳动更易被平台按需调度,降低劳动议价能力与用工成本。三者协同作用,实现要素从分散资源到资本化工具的转化,为平台后续价值增殖奠定基础。这种整合模式的特殊性在于,数据要素的“非损耗性”使其可重复用于价值创造,进一步放大了平台的资本增殖效率[7]。
4.2. 数字劳动的价值贡献:有偿与无偿的双重支撑
从马政经剩余价值理论视角,有偿数字劳动是平台价值创造的显性支撑,其直接价值体现为零工劳动者在具体劳动过程中生成的剩余价值。这类劳动以“有偿雇佣”为表象,零工劳动者通过完成具象化服务劳动直接创造使用价值,而平台依托算法系统构建劳动控制机制:通过设定配送时长阈值、接单量考核等量化指标,压缩骑手的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使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远超平台支付的劳动报酬。以美团骑手为例,其每单劳动报酬仅覆盖基础服务成本,超额完成的订单量所创造的价值则转化为平台直接利润,构成平台显性剩余价值的核心来源。
无偿数字劳动则为平台价值提供隐性支撑,其价值通过无直接报酬但资本化转化的路径实现,核心是用户劳动的成果被平台转化为增值数据资产。用户的内容创作、数据上传等劳动,虽未获得直接薪酬,却构成平台核心生产资料。平台通过数据清洗、建模分析,将这些隐性劳动成果转化为精准广告投放、个性化推荐、用户画像等商业化产品,实现“无酬劳动–数据资产–资本增殖”的价值转化,与有偿数字劳动形成互补,共同构成平台价值创造的双重支撑体系。
4.3. 剩余价值的形成过程:基于马政经的逻辑拆解
从马政经剩余价值理论视角,数字平台绝对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成,均以算法为核心工具重构劳动过程。绝对剩余价值的获取依托算法对劳动时间的强制延长,对外卖、网约车等零工劳动者,平台通过超时派单、惩罚性考勤等规则,迫使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承担额外任务;对内容创作类用户,算法通过流量激励机制诱导用户持续“刷流”,将非劳动时间转化为价值创造时间,本质是通过算法规训延长“数字工作日”,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占比。例如,某短视频平台的“流量等级机制”使创作者需每日发布3条以上内容才能维持流量,实质是将用户的休闲时间转化为无酬劳动时间[8]。
相对剩余价值的生成则依赖算法对劳动效率的提升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在服务型平台中,算法通过实时路况分析优化网约车行驶路径,减少空驶时间与配送时长,使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完成更多订单,降低单位商品的必要劳动消耗;在内容与交易平台中,推荐算法通过用户画像精准匹配内容或商品,减少用户筛选与创作者试错的无效劳动,提升价值转化效率。而超额剩余价值源于平台的垄断地位:依托数据私有化与算法壁垒,头部平台掌控独家用户数据与核心技术,形成竞争壁垒,从而在等价交换表象下,获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剩余价值,本质是垄断条件下数字劳动价值的超额转移与集中。
5. 数字平台剩余价值的分配机制
从马政经视角看,数字平台剩余价值分配机制以平台资本为主导,呈层级化特征。平台凭数据、算法垄断,占有主要剩余价值;数字劳动者仅获劳动力价值,用户仅得使用价值补偿,第三方合作方获少量分成。该机制本质是要素占有权差异所致,凸显数字时代资本对劳动的分配掌控。
5.1. 分配主体与权益格局
基于马政经剩余价值分配理论,数字平台剩余价值的分配主体与权益格局呈现显著的层级化特征,本质是平台资本主导下生产要素占有权差异的具象化体现。核心主体平台资本方凭借对数据、算法的垄断性掌控,成为剩余价值的主要占有者:通过数据资产商业化、算法优化劳动剥削效率,将数字劳动创造的价值集中转化为资本增殖,头部电商、外卖平台的利润率常年维持在20%以上,印证其对主要剩余价值的占有。次要主体中,数字劳动者仅获得与劳动力价值匹配的报酬——零工劳动者按单计酬的收入仅覆盖基础生活成本,远低于其创造的剩余价值;用户作为无偿数字劳动的提供者,仅以“免费使用平台服务”的形式获得使用价值补偿,其数据劳动转化的价值被平台完全占有,未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外部分配中的第三方合作方,仅能从平台主导的价值链条中获取少量分成,且需依附平台的流量资源与数据能力,不具备剩余价值分配的主导权,进一步凸显平台资本在分配格局中的绝对核心地位。
5.2. 分配规则的主导逻辑
数字平台剩余价值分配规则的主导逻辑,本质是平台资本依托技术与市场优势构建的技术,资本,政策三重力量交织格局,核心体现为平台资本对分配权的绝对掌控。其中,算法霸权是分配规则的直接技术载体,算法以“黑箱化”运作隐蔽决定分配比例与奖惩机制,外卖平台通过算法动态调整商家抽成、对骑手设置超时罚款等规则,劳动者与合作方因无法参与算法规则制定,只能被动接受分配结果,算法成为平台资本转嫁风险、强化分配控制的工具。资本垄断则为分配优势提供市场支撑,头部平台凭借数据排他性占有与技术壁垒,形成“赢者通吃”的垄断格局,如电商平台依托用户数据优势制定流量分配规则,使中小商家不得不依赖付费推广获取曝光,进一步巩固平台在分配中的主导地位,资本垄断与算法霸权形成协同,持续强化分配失衡。政策调节虽作为外部制衡力量介入,却存在显著局限性:现行最低工资规定多针对传统劳动关系,难以覆盖零工劳动者,数据确权、算法透明化等关键领域的政策仍处于探索阶段,政策调节暂未形成对平台分配主导权的有效约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导的分配格局。
6. 数字平台分配矛盾与规制方向
数字平台分配矛盾核心是资本主导下的利益失衡:零工劳动者报酬与价值创造脱节、用户数据劳动价值被无偿占有,资本垄断进一步放大不公。规制需紧扣算法透明化、数据确权立法、完善零工社保,以政策干预约束资本无序分配,平衡平台、劳动者与用户权益,破解分配失衡困局。
6.1. 核心分配矛盾
基于马政经批判视角,数字平台核心分配矛盾首先集中于劳动–资本矛盾与价值创造–分配矛盾的交织,本质是资本对劳动价值的过度占有。劳动–资本矛盾体现为剩余价值占有差距的持续扩大,平台资本凭借对数据、算法的垄断,将数字劳动创造的价值高度集中,形成“资本增殖–劳动报酬停滞”的对立;价值创造–分配矛盾则凸显用户无偿劳动的“剥削性”,用户通过内容创作、数据上传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这些劳动成果被平台转化为精准广告、用户画像等商业化产品,却仅以“免费使用服务”的形式获得使用价值补偿,未参与剩余价值分配,违背马政经“劳动创造价值应参与分配”的核心逻辑。
垄断–公平矛盾进一步加剧分配失衡,是马政经语境下垄断资本剥削性的数字时代具象化。头部平台依托数据排他性占有与算法壁垒形成垄断格局,如电商平台掌控超70%的用户流量,通过“付费推广优先曝光”的规则,迫使中小商家让渡更多利润以获取生存空间。同时,垄断使平台可随意调整分配规则,劳动者与合作方因缺乏替代选择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垄断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更通过“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固化分配差距,导致平台资本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失衡持续扩大,成为数字平台分配矛盾的关键激化因素。
6.2. 矛盾产生的深层原因
从数字平台分配矛盾的生成根源看,理论模糊与制度滞后构成认知、规则层面的双重障碍,是矛盾深化的基础性原因。理论模糊集中体现为数字劳动权益界定的学术与实践空白,传统劳动价值论对劳动的界定聚焦于具象化物质生产,而数字时代用户的无偿数据劳动、零工劳动者的灵活服务劳动,其劳动属性、价值归属尚未形成统一理论共识。学界对用户数据劳动是否属于“生产性劳动”、零工劳动者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存争议,这种理论模糊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边界模糊,为平台资本规避责任、无偿占有劳动价值提供了认知空间。制度滞后则是理论模糊的现实延伸:现行劳动保障制度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核心,零工劳动者多被归类为“个体工商户”,难以纳入最低工资、社保缴纳等保障体系;数据确权制度更处于探索阶段,用户对自身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未被明确界定,致使平台可无成本占有数据劳动价值,制度缺位进一步固化了分配失衡。
技术黑箱作为数字时代特有的关键因素,通过削弱劳动者与用户的议价能力,成为矛盾激化的直接推手。算法作为平台分配规则的核心载体,其“黑箱化”运作使分配过程脱离监督与参与,外卖骑手无法知晓派单算法的优先级设定、超时罚款的计算逻辑,商家难以预判抽成比例的调整依据,用户更不清楚自身数据如何转化为商业价值。这种信息不对称彻底剥夺了非资本主体参与分配规则制定的权利。当算法成为平台资本“隐蔽支配”的工具,劳动者与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分配结果,议价能力被技术壁垒大幅削弱,即便存在利益诉求也因无法追溯算法责任而难以维权,技术黑箱最终成为平台巩固分配主导权、放大利益失衡的核心技术屏障。
6.3. 规制的核心方向
基于数字平台分配矛盾的深层成因,规制需从制度补位与技术祛魅双轨发力,构建对平台资本的系统性约束。制度层面,完善数字劳动立法是核心抓手,需突破传统劳动关系框架,明确零工劳动者的权益边界,破解“劳动属性界定模糊”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同时强化反垄断规制,聚焦平台数据垄断与算法合谋,通过拆分过度集中的平台生态、禁止“二选一”等行为,打破“赢者通吃”的分配格局,为中小商家与劳动者创造公平分配环境。技术层面,推动算法透明化是关键路径,需建立算法规则披露机制,破解“算法黑箱”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分配规则从“平台单方主导”转向“多方可监督”,削弱技术工具对分配权的垄断。
主体层面,强化劳动者组织化维权是平衡分配权益的重要支撑。当前数字劳动者多以个体形式参与劳动,因分散化导致议价能力薄弱,难以对抗平台资本的分配主导权。通过培育零工劳动者工会、建立行业性协商机制,可整合个体诉求形成集体议价力量,推动劳动者参与分配规则制定,从“被动接受分配转向主动参与博弈”。这种组织化维权并非否定平台效率,而是通过强化劳动主体的话语权,弥补“资本强,劳动弱”的失衡格局,为实现分配公平提供主体层面的保障。
NOTES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1商务部. 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4 [R]. 北京: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2024: 15.
2国家统计局. 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 北京: 国家统计局, 2025: 28.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 2024中国电商平台竞争力报告[R]. 杭州: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24: 42.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零工经济发展报告(2024) [R].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24: 67.
5艾瑞咨询. 2024中国中小电商商家生存现状白皮书[R]. 北京: 艾瑞咨询集团, 2024: 35.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平台经济发展报告(2024) [R]. 北京: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2024: 21.
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北京: CNNIC, 2025: 32.
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北京: CNNIC, 2025: 45.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零工经济发展报告(2024) [R].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24: 51.
10清科研究中心. 全球数字平台IPO年度报告(2024) [R]. 北京: 清科创业, 2024: 18.
11易观分析. 中国本地生活服务市场年度分析2024 [R]. 北京: 易观分析, 2024: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