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全球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新形态,正在深刻重塑全球贸易格局和消费模式。然而,这种打破地理边界的新型交易方式,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之间产生了深刻的矛盾。跨境电商在带来消费便利和市场机遇的同时,也使得消费者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售后保障权等核心权益的实现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更在寻求权利救济时遭遇了跨国诉讼的复杂困境。
当前,我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在应对跨境电商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特征时,日益显现出不足。这种不足不仅体现在实体权利保障层面,更延伸至程序救济和跨境执行等多个维度。一方面,传统消费者保护制度难以有效规制跨境电商中的新型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不确定以及判决跨境执行难等问题,使得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现有研究虽然已经关注到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定问题,如平台责任界定、跨境纠纷解决等,但未能构建起体系化的解决方案。
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分析跨境电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的多维冲击,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实际、兼具国际视野的制度重构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路径。
2. 跨境电商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挑战
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重塑全球贸易格局,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物理疆域基础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成了系统性挑战。当交易突破国界限制,消费者在享受全球商品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维权路上的重重困境。这些困境的本质是全球化、数字化的商业实践与法律适用规则之间发生的剧烈碰撞。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跨境困境
在跨境电商的场景中,消费者法定权利的实现面临着境内交易中难以想象的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传统框架受到冲击。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受到冲击。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难以切身体会服务内容,决定是否进行交易[1]。语言与文化的隔阂更使得商品关键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失真或缺失,导致消费者基于误解作出购买决策。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商品功能、产地等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而消费者受制于地理与信息壁垒,难以进行有效的跨境核实,其知情权在实质上被架空。大数据时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广泛存在于网络平台中。为了便利,消费者往往会让渡个人信息的权限,从而对隐私造成威胁[2]。而跨境电商平台更是需要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以完成通关手续,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潜在威胁[3]。
其次,算法技术与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公平交易造成威胁。一方面,算法权力的不透明性使得“大数据杀熟”等隐性价格歧视行为在复杂的跨境交易中更为隐蔽,消费者难以察觉并举证。另一方面,冗长的跨境电子格式合同,往往以隐蔽的方式载明了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单方修改合同的权利、高额的跨境退货手续费、以及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核心权利的免责声明。在当前“点击即同意”的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暗含的格式条款,所谓“同意”实为一种被迫的妥协。
最后,消费者的售后保障权,特别是被誉为消费者“后悔权”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跨境场景下几乎形同虚设。据报告显示,跨境电商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假货等问题是跨境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4]。高昂的国际运费、进出口关税等成本,使得退货的经济代价远超商品本身价值,致使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往往被迫放弃此项权利。此外,跨境退货流程的复杂性进一步削弱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消费者需要独立完成繁琐的跨境报关手续,应对不同国家的商品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同时还要承担退货途中可能出现的物流风险。这些程序性障碍不仅耗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增加了退货失败的可能性。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消费者的售后保障权在实践层面遭遇了系统性冲击。
2.2. 司法救济的跨国壁垒
在消费者实体性权利遭受冲击之外,其寻求权利救济过程中面临的程序性困境同样不容忽视,这一现象深刻揭示了传统法律框架在应对跨境纠纷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跨境电商环境下的管辖权归属呈现出显著的模糊性特征。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涉及境外交易主体,因此由何国法院管辖案件就成为了纠纷解决的首要问题[5]。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地,在虚拟化的网络交易环境中表现出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合同签订地往往仅体现为消费者进行电子确认时的地理位置,而标的物所在地在合同成立时可能仍处于境外状态。这种跨境电商背景下连接点的虚化现象直接导致消费者陷入无从确定适格诉讼主体,确定管辖地的程序困境。而法律适用规则的不确定性进一步为维权过程设置了实质性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此项富有弹性的冲突规范在跨境电商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法律适用的指向引致境外商家所在地法。在此种法律适用框架下,消费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国际诉讼成本等,还必须面对完全陌生的域外诉讼程序与实体规范。这种制度设计实质上构成了阻碍消费者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程序性屏障。
最后,即便消费者在本国或域外法域获得胜诉判决,仍然需要面对最终的程序障碍,即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在缺乏普遍性国际公约机制保障的制度环境下,一国司法机构作出的确定判决并不当然在另一主权法域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为实现其经司法确认的合法权益,往往不得不在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域重新启动判决承认与执行程序。消费者的救济权在最终实现阶段遭遇根本性阻碍。这一系列程序困境充分表明,建立传统的司法保护体系,已难以有效应对跨境电商交易所带来的跨国性法律挑战,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完善势在必行。
3.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困境
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我国在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着多重系统性困境,这些困境既源于传统消费者保护制度与新型跨境交易模式之间的内在张力,也反映出全球数字治理背景下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困境。
3.1. 跨境监管协调机制缺位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首要困境在于跨境监管协调机制的严重缺位。从国内监管层面看,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分散于市场监管、商务、海关等多个部门,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和明确的责任划分。这种碎片化的监管格局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面临无人负责的局面。各部门制定的监管政策之间存在重叠和空白,政策执行标准不一,使得消费者保护效果大打折扣。从国际监管合作层面看,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尚未建立系统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文书送达、判决执行等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渠道,导致境外商家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这种国内国际双重监管协调机制的缺失,使得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陷入困境。
3.2. 法律适用与救济机制失灵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准据法确定的复杂性。根据现行国际私法规则,跨境消费合同纠纷往往适用境外商家所在地法律,这使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特殊保护规定在多数情况下无法适用。消费者不得不面对陌生的域外法律体系,维权成本和难度显著增加。其次,救济渠道的有效性不足。行政投诉机制因管辖权限制难以对境外商家产生约束力,消费者协会调解因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效果有限,司法救济则因跨境执行困难而往往流于形式。最后,新型权益保障的制度空白。跨境电商特有的“数字消费”、“虚拟商品”、“跨境数字服务”等新型消费形态,超出了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规制范围,相关权益保障存在明显漏洞。这些法律适用与救济机制的系统性失灵,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往往陷入无从救济的困境。
3.3. 平台审核义务障碍
在跨境场景下,电商平台审核义务的履行面临跨境监管的技术障碍。尽管《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对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但在跨境场景下,该义务的履行面临实质性困难。平台对境外商家的审核往往局限于形式审查,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等核心要素进行有效验证。这种审核的形式化倾向源于境内外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跨境核查机制的制度性缺失。致使平台审核机制难以发挥风险识别与防范的实际效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潜在威胁。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效果亦受到跨境因素的制约。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平台往往难以获取并核实境外商家的准确联系信息和经营状况,导致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质量难以保证。当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因无法获取有效的商家信息而难以直接主张权利,这使得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目的在跨境场景下落空。信息传递链条的断裂不仅加剧了消费者的维权困难,也在实质上削弱了法律规制的效果。
3.4. 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滞后
在全球数字治理背景下,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亟须国际合作的制度支撑,然而当前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明显滞后。我国尚未与主要贸易伙伴就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统一的规则体系。在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等关键领域存在明显的规则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其次,在执法协作层面,缺乏常态化的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对于境外商家的违法行为,国内监管部门难以开展有效的跨境调查和追责,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往往无法获得及时救济。在争端解决层面,缺乏高效、低成本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现有的司法救济途径因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而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这种国际合作机制的缺位,使得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以突破地域限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有效保障。
以上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困境,深刻反映了传统消费者保护制度与全球化数字贸易之间的内在矛盾。要破解这些困境,不仅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更需要从监管理念、制度设计和国际合作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重构,建立符合数字时代特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范式。
4.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系统性建构
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在为消费者带来全球商品选择的同时,也暴露出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应对跨境交易时的系统性不足。由前文可知,跨境电商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造成多维冲击,以及当前制度在监管协调、法律适用、平台责任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存在的结构性困境。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特征表明,零散的修补已不足以应对挑战,亟需从整体性视角出发,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故本文从理念创新、监管重构、争议解决和国际协作四个维度,提出体系化的制度建构方案。
4.1. 创新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
创新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首先,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跨境电商发展的核心位置。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明确将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售后保障权等核心权益延伸适用于跨境场景。具体而言,应当建立跨境消费场景下的信息披露特殊标准,要求经营者以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商品来源、质量标准、售后政策等关键信息;同时确立跨境消费合同中的强制性保护条款,防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本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适用。其次,引入“电商平台赋能监管”的理念,明确跨境电商平台在消费者保护中的关键地位。平台作为连接境内消费者与境外商家的枢纽,应当承担与其技术能力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的管理责任。这包括建立商家准入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实施全流程交易监控、搭建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等。最后,确立“全球治理协同”理念,将国际合作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框架。通过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多种形式,为跨境执法协作和司法协助提供制度基础。
4.2. 构建多元协同的跨境电商监管体系
在国内监管层面,应当建立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议设立由国务院牵头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制定统一的跨境电商消费者保护政策框架,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商消费者投诉平台。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边界,消除监管重叠和空白。同时,在监管方式上,应当推进技术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识别跨境消费风险点,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跨境交易全流程可追溯,使得各方都可以查看货物的生产、运输和配送等过程[6]。平台治理层面,应当建立平台履责的量化评价体系,将消费者满意度、纠纷解决成功率等指标纳入平台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平台享有的政策便利相挂钩。同时,要求大型平台建立跨境消费保障基金,在商家拒不履行责任时,为消费者提供先行赔付,再向商家追偿。在社会共治层面,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开展跨境消费比较试验、发布跨境消费警示、提供跨境维权支持等服务。
4.3. 完善跨境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跨境消费争议的特殊性,应当构建“分层递进、线上线下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在第一层级,强化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平台建立便捷的在线协商渠道,配备多语种客服团队,明确各类投诉的处理时限和标准。在第二层级,建立独立的跨境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整合调解、仲裁等多元解纷资源,通过电子证据固定、在线视频听证等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途径。该平台应当建立与各国司法系统的衔接机制,确保在线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能够获得司法确认和执行。在第三层级,完善司法救济渠道,探索建立适应跨境消费特点的简易诉讼程序,包括电子送达、在线庭审、异步审理等创新机制。同时,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简化域外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特别要探索建立小额跨境消费争议的快速处理机制,通过设定赔偿上限、简化程序要求等方式,实现争议的快速解决。
4.4. 深化跨境电商消费者保护国际合作
深化跨境电商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合作,应当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策略,推动建立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规则体系。当前全球跨境数据监管呈现阵营化的趋势,而现今应缔造数字信任,才能为跨境数字监管规则的操作提供可能[7]。优先与我国跨境电商主要伙伴国签订消费者保护专项合作备忘录,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换、案件协查、联合执法机制。在区域层面,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章节实施,在东盟与中国韩等合作机制下提出跨境电商消费者保护的中国方案,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标准和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层面,主动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规则制定。与欧盟建立数字合作伙伴关系,推进数字化共享和多边共赢[8]。同时,推动建立跨境电商消费者保护的国际认证机制,对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商企业和平台给予认证,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对跨境电商的买家进行认证,逐步形成一个信息数据库[9]。此外,还应当加强跨境消费维权能力建设国际合作,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开展联合研究、设立培训项目等方式,提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跨境消费保护水平。各国政府应携手构建跨境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国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与案例,深化协调与认可[10]。
综上,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体系化建构,需要立足数字贸易发展实际,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通过理念创新、制度完善和国际协作,构建起既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这不仅是应对当前保护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更是我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重要体现。在新的发展格局下,应当把握数字贸易发展机遇,持续推进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为构建开放、包容、普惠的数字贸易新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5. 结语
本文系统揭示了跨境电商发展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带来的深刻变革。跨境电商的特殊交易模式使得消费者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售后保障权等实体权利实现上面临系统性障碍,同时在司法救济层面遭遇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不确定等程序性困境。这些问题不仅凸显了传统法律规则与数字贸易全球化特征之间的内在张力,更暴露出跨境监管协调、平台责任落实和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的体系问题。因此,本文提出构建以多方协同治理为核心的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强调在促进贸易便利与保障消费者权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该体系通过创新监管理念、重构监管机制、完善争议解决和深化国际合作四个维度,致力于构建既能有效防范跨境交易风险,又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制度环境。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保持法律规制体系的开放性与适应性,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构建既能有效应对现实困境又能适应未来发展的法治框架,将为我国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同时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