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以网络店铺转让为例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Disputes over the Transactions of “Virtual Property” in E-Commerce—Taking the Transfer of Online Stores as an Example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虚拟财产作为数字化经济中的新型资产,逐渐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店铺作为虚拟财产的典型表现,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以“网络店铺转让”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目前虚拟财产在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探讨了网络店铺转让过程中合同效力认定、平台责任、虚拟财产权属归属等核心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体系的建议。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尚不完善,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平台在交易管理中的责任尚未得到充分明确。通过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建立虚拟财产交易公示与备案制度、强化平台的法律责任及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规范网络店铺转让交易,推动虚拟财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e-commer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economy, and virtual property, as a new type of asset in the digital economy,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s a typical manifest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the transfer process of online stores involve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legal application issues, which have become important research topics i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takes “the transfer of online stores” as the entry point,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China at present, discusses core legal issues 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contract validity, platform liability, and the ownership of virtual property during the transfer of online stores, and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virtual property in China.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n virtual property in China is not yet complete, there is significant uncertainty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platforms in transaction management has not been fully clarified. By improving the legal status of virtual property, establishing a virtual property transaction public announcement and filing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platforms, and improving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so on. It is possible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transfer transactions of online store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virtual property market.
文章引用:陈志京. 电子商务“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以网络店铺转让为例[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3929-3935.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4325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已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与消费方式。以淘宝、京东等为代表的网络交易平台,构建了一个以虚拟空间为基础的商业生态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网络店铺、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逐渐显现出显著的经济价值与财产属性。其中,网络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载体,因其包含店铺名称、信誉等级、客户资源、交易记录、平台积分等多重经济利益,成为可被交易和转让的新型财产形态。然而,网络店铺作为虚拟财产,其法律性质、权属归属以及交易行为的效力,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模糊与争议,相关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均未对网络店铺这一特殊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界定。《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经营者交易,却未界定“合理限制”的标准。《民法典》虽然首次确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受法律保护”,但尚未明确其权属形式与交易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转让效力及权属变动存在不同理解。国内关于虚拟财产的讨论主要呈现三类方向。第一类研究聚焦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强调其应归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财产性利益范畴,但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应确立“数据控制权”或“虚拟所有权”仍存在争议;第二类研究讨论虚拟财产交易的合同效力,尤其是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禁止转让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否可以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类研究关注平台在虚拟财产运营中的治理责任,主要从风险防控、消费者保护与实名制要求出发,探讨平台管理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与限度。基于现有研究仍停留在理论层面或制度层面的宏观讨论,本文尝试将从虚拟财产理论到合同效力适用再到纠纷处理路径贯穿于分析框架之中,进一步回应网络店铺转让交易中最具现实紧迫性的学术与实践难题。在梳理国内虚拟财产研究脉络的基础上,提出网络店铺属于“依附型财产性利益”的分类思路,从而解释其在合同适用与权属确定中的特殊性。同时,揭示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与平台规则冲突的真实结构。在理解平台治理逻辑的基础上,提出兼顾平台管理、安全风控与交易自由的责任优化路径,以弥补现有研究中对平台视角关注不足的问题。

从理论层面看,网络店铺兼具虚拟性与财产性。其经济价值可被市场评价,其权益内容可被交易转移,但又依托于平台系统,无法完全脱离平台而独立存在。这种“依附性虚拟财产”的特征,决定了传统财产法关于所有权、转让、登记等规则难以直接适用。因而,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界定网络店铺的法律地位、确认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并平衡平台管理、交易安全与当事人权益,成为当前电子商务法治研究的重要议题。

本文以网络店铺转让为切入点,聚焦电子商务领域中“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新规定,探讨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认定、合同效力判断及纠纷解决路径。本文旨在揭示网络店铺交易中存在的法律盲区,分析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困境,并提出完善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与交易监管机制的建议。

2. 虚拟财产及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认定

2.1. 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虚拟财产是数字化背景下,与新的商业模式、社会交往方式关联密切的一种财产。目前,学界就“虚拟财产”的法律概念尚未达成一致[1]。“虚拟财产”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网络游戏和虚拟社区之中,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内涵逐步扩展到各类网络平台所承载的数字化经济利益,包括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社交账号、数字藏品、网络店铺等。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受法律保护的虚拟化客体。其主要特征为无形性、可控制性、经济价值性、依附性与可转让性。狭义的虚拟财产强调该客体的价值性,即具有财产价值的以网络为依存空间的无形财产[2]

首先,虚拟财产的无形性表现为其以数据或信息形式存在,不具有物理形态;其次,其可控制性体现为权利人可通过账户、密码等方式排他性地支配虚拟财产;第三,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性,能够在网络交易中实现价值交换,在特定主体范围内被视为具有财产与经济价值的虚拟物。但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与财产价值难以根据公允方法而得以认定[3];第四,其依附性决定了虚拟财产必须依赖于特定的技术平台或系统环境而存在;最后,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转让性,可通过合同、赠与、继承等形式实现权利的转移。

2.2. 网络店铺的构成要素与法律属性认定

网络店铺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一种经营主体形式,其本质是通过互联网账号在特定平台上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虚拟经营场所。一个成熟的网络店铺通常包括以下要素。账号与登录权限构成店铺的基础载体,是经营活动的控制入口,店铺名称与标识承载商誉与品牌识别功能,同时信誉等级与评价体系反映店铺交易历史与市场信誉,其次客户资源与交易数据包括会员信息、历史订单、粉丝关注等,具有高度的经济利用价值。

关于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其一,合同权利说,认为网络店铺仅是基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所形成的权利集合,属于相对权,不具有独立财产权性质。店铺的存在依托于平台规则,因此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二,知识产权说,认为店铺名称、标识、信誉等具有品牌识别性,应当受到商标权或商誉保护。店铺的价值来源于经营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属性。但是从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创造性,因为虚拟财产是由系统按照预设的程序进行的表征,进而这种新颖性仅仅体现为其呈现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同时,虚拟财产形式上的可复制性也并非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可复制性,其财产具有特定性、唯一性,所以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之客体并非妥适[4]。其三,财产性利益说,认为网络店铺兼具虚拟性与财产性,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所指“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处理。虽然店铺依附于平台,但其所体现的经济价值、交易利益和市场信誉,均可独立评价和转让,具有民法上“财产利益”的基本特征。实践中,倾向于采纳“财产性利益说”。

3. 网络店铺转让交易的法律关系与风险分析

3.1. 网络店铺转让的合同性质

网络店铺转让是指原店主将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权、账号使用权及相关虚拟资产通过协议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从平台经营者的角度看,禁止网络店铺买卖的规则并非完全出于排他性利益考虑,而更多基于平台治理的安全风险管控。例如,平台需要通过实名制和信用评价体系维持交易秩序,店铺主体与实际经营者分离可能导致欺诈风险、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大幅上升。由于网络店铺具有虚拟性与依附性,其转让合同的性质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从合同理论出发,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店铺转让行为体现了有偿让渡财产性利益的本质,符合《民法典》有关买卖合同的定义;另一方面,网络店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物,而是一种依附于平台的综合权利集合,转让往往伴随账号操作、信息迁移、数据交接、售后支持等行为,具有服务合同的特征。数字虚拟财产权在虚拟空间中实现其功能,以运营者的持续协助为前提,不属于仅凭自身意思就可享有的支配权[5]。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其视为混合型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可根据交易的主要内容,综合适用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

3.2. 网络店铺转让的法律关系结构分析

网络店铺的权属变动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交易的复杂性。其一,网络店铺的“存在基础”是电商平台账户,而账户的实名注册机制决定了该权利无法直接在法律意义上“转让”。例如,淘宝、京东等平台均明确规定店铺账号不得买卖,仅允许在企业主体变更或继承情况下进行“主体迁移”。因此,网络店铺转让在形式上往往通过“变更经营者”“变更认证主体”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实现。从法律实质上看,网络店铺转让应理解为财产性利益的转移。转让方将其在平台上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权利通过协议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直接转移平台账户本身。其权利变动的效力应当遵循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平台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合同有效。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难以得到司法的承认和保护[6]

网络店铺转让涉及多方主体与多层法律关系,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形成店铺转让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交换价值,因人为控制而具有稀缺性,供需关系相互作用之下必然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7]。在转让方或受让方与平台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受《电子商务法》与平台规则约束;在中介机构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在第三方中介参与的交易中,中介机构不仅承担居间义务,其审核能力和风险提示责任直接影响交易安全。若中介平台为了获取佣金而怠于审核,将加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尤其可能使买方成为合同履行障碍的最主要承担者。在该三层结构中,最核心的矛盾在于合同效力与平台规则的冲突。实践中应当在确认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原则,平衡私人自治与平台管理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作为电商生态的重要参与方,其对店铺信誉、交易记录、售后稳定性的依赖较强。若店铺转让后经营风格变化、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可能面临交易预期落空的风险。因此,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应当兼顾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与交易安全。

3.3. 网络店铺转让交易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网络店铺转让作为新型的虚拟财产交易形态,其风险主要集中在合同效力、履行障碍、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

第一,在合同无效风险方面。网络店铺转让往往违反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账号不得买卖”的条款,若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转让合同可能被判定无效。当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双方须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并承担相应损失,严重者还可能构成侵权责任。第二,在履行风险与权利不稳定性方面。店铺转让后,平台可能依据其管理规则封禁或冻结账号,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此外,若转让方在转让后利用技术手段重新控制账号或擅自修改绑定信息,受让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第三,在信息与数据安全风险方面。网络店铺包含大量用户资料、交易记录、商品数据及客户隐私信息。若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处理,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数据滥用等法律后果。第四,在信誉与商誉损失风险方面。店铺的信誉等级和客户评价构成其核心价值,但这些内容往往依附于账号本身,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独立转移。一旦转让后信誉下降或遭恶意投诉,受让方的预期利益将难以实现。第五,在中介平台责任风险方面。当前市场上存在大量“第三方转店平台”,其在交易中扮演居间或担保角色。如果中介平台未履行审查、监督义务,或在交易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或合同相对方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4. 网络店铺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分析

4.1. 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适用

网络店铺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于多数电子商务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账号不得买卖、租借或转让”,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需判断:该类私下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若该强制性规定仅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则合同不应当然无效。对于网络店铺转让合同而言,电商平台的禁止性条款属于平台内部管理规则,并非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转让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触及法律禁止性规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然而,若合同内容直接涉及实名认证信息变更、账户控制权移交等行为,法院可能认为其违反网络实名制度或平台安全管理规则,从而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判断店铺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区分转让标的的性质。若标的为经营权益,合同有效;若标的为账户主体或认证信息本身,则合同无效。此种区分有助于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平台秩序之间取得平衡。

4.2. 权属与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网络店铺作为虚拟财产,其权属关系并不清晰。店铺依附于平台系统,用户仅享有基于服务合同的使用权。当发生转让后,若平台或第三方拒绝承认受让方的权利,则可能引发权属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其权属关系应依照相关法律和服务协议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控制权”和“实际支配关系”作为判断权属的重要标准。即谁掌握账号的控制密码、谁进行店铺经营与收益分配,谁即为虚拟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侵权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类情形,第一,转让方恶意收回账号或篡改店铺信息。该行为侵害受让方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第二,平台擅自冻结或删除店铺。若平台未能提供合理依据或正当程序,其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第三,第三方冒用身份转让他人店铺。该情形下,侵权方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介机构若未履行审查义务,也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在店铺转让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场景中,例如售后无法履行、承诺产品质量标准变化等,消费者作为弱势方,其损失往往最为直接。因此,在判断权属及侵权责任时,亦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纳入考量,避免将权利冲突仅限定在买卖双方与平台之间。

4.3. 平台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平台承担的监管义务不仅源于《电子商务法》,更源于其作为市场组织者和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平台作为技术基础设施提供者,其生态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取决于账号体系的规范性、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经营主体的可追责性。因此平台对店铺转让保持高度谨慎具有合理性。平台需要平衡——既要维护交易自由,避免过度干预,又要防止账户滥用、欺诈交易、虚假宣传等风险。认识到平台治理逻辑的复杂性,有助于在讨论平台责任时提出更为精准、可执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在认定平台责任时,应避免出现两种极端。一是认为平台对所有风险都负有保证义务,导致平台负担过重;二是完全推给当事人私法自治,导致平台以格式条款规避自身合理责任。引入“适度责任原则”,要求平台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合理的审核、提示与协助义务,同时不对其承担超出行为能力的义务。在分析交易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时应秉持利益平衡的理念,细致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8]。从多主体利益权衡框架角度,卖方希望顺利完成转让并免除后续责任;买方期待获利,稳定经营基础。平台希望维持安全秩序与可监管性,中介希望追求交易量,但需承担相应审核义务,消费者期待稳定服务与真实信誉。平台责任的构造应在这一结构中实现权衡,而非单向倾斜。

5. 网络店铺转让法律路径思考

5.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与权属规则

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其本质上乃是对已经现实存在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与保护的社会规范与司法观点在立法层面上的承认与强化[9]。但当前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已原则性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划分、权利性质、权属取得与转移机制等仍缺乏具体规定。网络店铺作为虚拟财产的重要形式,其权属关系尤为复杂,既涉及数据控制权,又包含商誉、客户资源等综合性利益。

为此,应进一步细化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分类及权利结构,将网络店铺、虚拟货币、网络账号、数字藏品等纳入统一的权利体系。明确网络店铺的权属取得方式与权利限制;明确虚拟财产转移的效力条件与登记备案制度,确立“数据控制权”或“虚拟所有权”的概念,使虚拟财产能够像有形财产一样得到确权与保护。

5.2. 建立虚拟财产交易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传统财产交易之所以能保障安全与可追溯,根本原因在于其完善的公示制度。而网络店铺转让目前完全依赖私下合同与平台内部操作,缺乏统一登记与权属确认机制,容易产生重复转让、虚假交易及权属纠纷。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虚拟财产交易备案与公示系统,或由电商平台承担备案义务。构建这样的平台信用体系公示制度并不难,主要是平台提供者因反对网络店铺转让而不建立公示平台。只要平台提供者开放网络店铺转让之门,在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体系中设立网络店铺转让公示程序,是轻而易举就可以实现的[10]

5.3. 强化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与监管义务

电商平台作为虚拟财产存在与交易的核心基础,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目前平台往往通过格式条款禁止店铺买卖,规避自身管理责任,这与其在交易链条中的关键地位并不相符。应当明确平台的监管义务,包括身份审查、交易监测、风险提示、争议调解等。对平台擅自封禁、删除店铺或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平台制定公开、透明的虚拟财产管理规则,并接受监管机构备案与监督。

5.4. 加强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保护

网络店铺转让过程涉及大量客户信息、交易记录与经营数据,这些数据兼具商业价值与隐私属性。若管理不当,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数据滥用等严重后果。

因此,应当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确立的制度,明确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等不得随店铺转让而被直接披露或买卖。在店铺转让过程中应进行数据脱敏处理,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对中介机构和平台设立数据安全审查与备案义务,对违规出售或泄露数据的行为依法追责。

6. 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资产。尤其是在电商平台上,网络店铺作为虚拟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承载着商家的经营活动,还蕴含着商誉、客户资源和数据资产等重要商业价值。网络店铺转让纠纷作为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典型问题,反映了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和电子商务法律适用方面的滞后与不足。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权属及交易规则愈加重要,亟需通过强化平台责任、建立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推动法律适用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未来,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与逐步细化,虚拟财产交易将会迎来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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