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跨境电商与海外仓的协同发展已成为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核心引擎。据商务部2024年统计,全国跨境电商主体已超12万家,海外仓建设规模突破2500个、总面积超3000万平方米,其中专业服务跨境电商的海外仓占比达72%。这一新型贸易生态在推动“中国制造”出海的同时,也因仓储环节的监管特殊性,成为假冒商品流通的高危节点。海外仓存储、中转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更扰乱国际市场秩序,对我国跨境电商的全球信誉造成冲击。
从执法实践来看,跨境电商渠道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海关总署《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示,全年在跨境电商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53万批、2027.38万件,该渠道执法扣留批次已跃居所有执法渠道首位,其中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货物占比高达99.5%,涉案商品覆盖电子电器、服装鞋帽等跨境电商主流品类。国际层面,世界海关组织2025年7月开展的“FRONPIAS”联合行动中,14国海关共查获1380万件侵权商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占比84%,而海外仓作为跨境货物的关键中转枢纽,其仓储环节的监管漏洞已成为侵权链条的重要突破口。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行为已呈现规模化、隐蔽化特征:泰国警方2024年底在当地中资海外仓查获上万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达4000万泰铢;亚马逊2024年品牌保护报告亦指出,尽管平台通过AI技术屏蔽了99%的侵权列表,但海外仓存储的假冒商品仍通过“化整为零”方式流入市场,全年支持中国执法机关开展60余次打假行动,拘留涉案人员上百人1。
尽管我国已构建“龙腾行动”“蓝网行动”等专项执法体系,2024年全国海关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32万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超8160万件,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法律责任界定仍面临多重挑战:仓储主体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模糊、跨境物流链条中的责任划分不清、国内外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导致大量侵权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4)》明确指出,跨境电商领域商标侵权案件占比持续攀升,亟需完善仓储环节的法律规制体系。在此背景下,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核心,解构海外仓存储行为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证明标准,不仅是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更是保障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秩序的必然选择。
2. 核心概念界定与犯罪构成要素解析
2.1. 跨境电商海外仓的法律定位
海外仓是指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或租赁的仓储设施,用于存储从境内发运的商品,以便快速响应境外消费者订单。从本质上讲,海外仓是跨境电商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缩短商品配送时间、降低物流成本、提升客户购物体验。海外仓存储行为在跨境电商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商品流转至消费者手中的关键环节。然而,当海外仓被用于存储假冒商品时,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并非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其与销售行为紧密关联,属于犯罪预备或辅助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行为的性质,关键在于其与后续销售行为的关联性。若存储行为与后续销售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为销售而存储,那么可认定该存储行为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组成部分[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2。在实践中,认定假冒商品需综合多方面要素进行判断。首先,商品标识是重要判断依据,假冒商品往往在商标标识的字体、图案、颜色、大小等细节上与正品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通过专业的商标比对技术进行识别。其次,包装也是关键因素,正品商品的包装通常具有独特的设计、材质和工艺,而假冒商品的包装可能在材质质感、印刷清晰度、包装结构等方面存在瑕疵。再者,商品质量也不容忽视,正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严格的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具备稳定的质量和性能,假冒商品由于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的差异,质量往往难以达到正品水平。尤其要关注商标使用的“同一性”和“商品种类的一致性”,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才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在亚马逊平台的一起案例中,商家销售的假冒潘多拉饰品,在饰品本身及包装上使用了与潘多拉品牌相同的商标,且饰品的种类与潘多拉品牌所涵盖的商品种类一致,因此被认定为侵权商品。
2.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展开
该罪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对跨境电商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虽发生在境外,但商标权人(尤其是国际知名品牌)的权益受损具有全球性。这些国际知名品牌在全球范围内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品牌建设和维护,假冒商品的流通严重侵蚀了其市场份额,损害了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大量假冒苹果电子产品在海外仓存储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导致苹果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品牌声誉受损。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信誉。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海外消费者对我国跨境电商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有了一定的期待,而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使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被贴上了“售假”的负面标签,降低了海外消费者对我国跨境电商商品的信任度,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要证明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需证明存储是销售的必要准备或辅助手段。具体表现为多个方面,存储商品与销售商品的同一性是关键,可通过物流记录、平台订单关联等方式进行证明。通过追踪物流单号,能够确定从海外仓发出的商品与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在批次、数量、型号等方面完全一致,从而证明存储商品与销售商品的同一性。存储目的的营利性也是重要因素,可通过与境外店铺销售数据匹配来证明。若海外仓存储的假冒商品与境外店铺的销售数据在时间、数量上高度吻合,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可推断存储目的具有营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境外电商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物流单等可作为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直观地反映商品的销售情况和物流轨迹。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资金流水,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对存储假冒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资金流水显示其从销售假冒商品中获取了非法利益,进一步证实了犯罪行为的存在[3]。
该罪的主体多为境内经营者,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即使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若行为人在境内实施采购、存储计划制定等核心环节,依据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司法机关仍具有管辖权。在属人管辖原则下,我国公民和企业无论在何处实施犯罪行为,只要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进行管辖。在亚马逊案件中,被告人在境内采购假货,通过精心挑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假冒商品,然后制定详细的存储计划,包括选择海外仓的位置、确定存储方式和数量等,并通过物流将假货发往海外仓,整个过程中,境内采购和存储计划制定等核心环节都在我国境内完成,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属地管辖要件,我国司法机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结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通过多种情形推定“明知”3。无合法授权文件是重要判断依据,当供应商无法提供品牌授权书或商品溯源凭证时,海外仓经营者若未尽审查义务,可认定为“应当知道”商品为假冒。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合法的商品供应商应具备品牌授权书,以证明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性,同时,商品溯源凭证能够记录商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全过程信息,确保商品来源的可追溯性[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采购也是判断标准之一,若采购价格与正品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如正品某品牌手表市场价格为5000元,而采购价格仅为500元,这种情况下,海外仓经营者理应意识到商品可能存在问题。多次因售假被处罚后再犯,表明行为人对售假行为的违法性有清晰认识,却依然选择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可直接推定其“明知”。
3. 跨境电商海外仓场景下的法律适用难点
3.1. 管辖权的跨境衔接与法律依据
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售假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4。对于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案件,境内采购、物流发运、店铺运营等行为构成犯罪预备,属于“犯罪行为地”范畴。即使销售结果发生在境外,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连续性足以确立属地管辖。在实践中,许多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完成采购假货的行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支付货款,获取假冒商品,然后通过物流将这些假货发往海外仓存储,后续在境外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境内的采购和物流发运行为是销售假冒商品的重要准备环节,与境外的销售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我国法院可依据《刑法》第六条行使管辖权,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5]。
《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5。对于中国公民通过海外仓实施的售假行为,无论犯罪地是否在境内,均可依据《刑法》第七条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只要是中国公民实施的,我国司法机关就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和审判[6]。如在一些案例中,中国公民在境外设立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并进行销售,虽然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但由于行为人是中国公民,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对其进行了刑事追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3.2. 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采信规则
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售假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采信是一个关键问题6。境外电商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电子订单等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但这些证据需经公证认证或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获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境外证据需附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说明,经法院审查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可作为定案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从境外电商平台获取的销售数据,需要通过公证认证程序,由当地公证机构对数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公证,再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获取的证据,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7]。
在司法实践中,数据证据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难点,需解决数据完整性和跨境传输的安全性等问题。数据完整性方面,要考虑数据是否存在篡改可能,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校验和鉴定,如采用哈希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完整性。跨境传输的安全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要确保数据传输符合境外平台数据合规要求,防止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为了提升证据可信度,实践中常通过第三方机构技术校验、多源证据交叉印证等方式。利用专业的第三方数据鉴定机构对销售数据进行技术校验,确定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银行流水与销售数据匹配,形成多源证据交叉印证,进一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3.3. 情节认定的量化标准与跨境因素影响
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售假案件中,情节认定的量化标准对于准确量刑至关重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商誉损失等情形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属于加重情节。在跨境场景中,境外销售额可累计计算。在亚马逊案件中,被告人多年持续通过海外仓销售假冒饰品,虽然每次销售金额可能不大,但通过长期累计,其销售金额最终达到了50万元以上的法定标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受到了更严厉的刑罚制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售假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8]。
跨境因素对量刑也有重要影响。主动配合境外平台监管、及时召回假冒商品等可作为从轻情节。若跨境电商企业在接到境外平台的通知后,积极配合平台的调查和监管,主动下架假冒商品,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商品,减少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些因素,对其从轻处罚。而利用海外仓规避监管、跨国流窜作案等可作为从重情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海外仓的隐蔽性,故意逃避监管,频繁更换仓库位置,进行跨国流窜作案,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增加了监管难度,法院在量刑时会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9]。
4. 法律责任的体系化解构
4.1. 刑事责任:核心责任形态的分层认定
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刑事责任占据核心地位。在认定刑事责任时,需对定罪逻辑和量刑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在定罪逻辑方面,要判断存储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关键在于确定存储行为与销售行为的关系。若存储行为单独存在,且无证据证明其与销售行为存在关联,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承担侵权责任。若海外仓存储的假冒商品无法证明其后续用于销售,且存储行为违反了相关市场经营管理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若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民事权益,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存储行为是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如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是为境外店铺备货,这种情况下,存储行为直接服务于销售目的,与销售行为形成紧密的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链条,应直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罪,存储行为被销售行为所吸收,不再单独进行评价[10]。
在量刑规则方面,需考虑数额认定与共犯形态。在数额认定上,应综合考虑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因素。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收入,违法所得则是指通过销售假冒商品所获得的利润。在实际案件中,应准确核算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为量刑提供准确依据。在共犯形态方面,需区分主犯与从犯。海外仓经营者若主导采购、存储、销售全流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如积极组织采购假冒商品、策划存储方案、安排销售渠道等,应认定为主犯,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若仅提供仓储服务,且明知是假货仍提供仓储便利,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按照他人指示提供仓库,协助存储假冒商品,但不参与采购和销售的核心环节,可能构成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11]。
若企业通过海外仓实施售假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7。在单位犯罪中,要准确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在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公正的处罚。
4.2. 民事责任:商标权人救济路径的拓展
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案件中,商标权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损害赔偿的跨境主张方面,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减少商标权人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商品销售利润的减少、品牌声誉的损害等,还包括维权的合理开支,如跨境公证费、律师费等8。这些费用是商标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若海外仓经营者与售假者存在合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商标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以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9。
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侵权证据多位于境外,获取难度较大,为了平衡商标权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能力,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在特定侵权纠纷中,当一方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时,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行为的合法性。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案件中,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合法来源证明,如采购合同、发票、授权文件等,以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12]。若经营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则的适用,有助于减轻商标权人的举证负担,提高维权效率,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行政责任:跨境监管的协同治理
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监管中,行政责任是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海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发挥着关键作用。海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实施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国内市场10。对于侵权行为,海关可并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通过经济处罚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惩戒,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侵权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从市场准入和经营资格方面对侵权企业进行限制,使其无法继续从事侵权经营活动。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对侵权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11。
跨境电商平台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监管中也承担着重要的合规义务。平台需建立假冒商品审核机制,对入驻商家的授权文件、商品资质进行核验,通过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入驻商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合规的,防止假冒商品进入平台销售。若平台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12。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商品问题,维护平台的良好秩序和声誉[13]。
5. 典型案例分析:以亚马逊海外仓售假案为例
5.1. 案情要点与裁判要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郑承来(韩国籍)将9万粒假冒美国辉瑞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万艾可”美国礼来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希爱力”委托从事运输中介服务的被告人崔成权运到韩国销售。崔成权明知郑承来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运输,并以货主名义将药品委托物流公司以女式针织内衣的名义通关。2007年7月13日,上述货物在通关时因涉嫌伪报品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查扣。经鉴定,每粒“万艾可”、“希爱力”药片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7元、123.75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承来、崔成权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承来系主犯,但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在审理期间,通过亲属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郑承来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十万元,并驱逐出境;被告人崔成权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崔成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3。
5.2. 案例启示
在构建跨境证据链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平台数据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通过获取亚马逊平台上的境外销售记录,能够直观地了解售假行为的规模和范围。这些销售记录详细记录了每一笔交易的时间、地点、商品信息、价格等关键数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境内证据同样不可或缺,采购合同能够证明被告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关系,物流单能够追踪商品的运输轨迹,从境内发货到海外仓存储的全过程一目了然。被告人供述也是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能够进一步核实案件的细节,如采购的渠道、销售的方式、利润的分配等,使证据链更加完整、可靠。
在跨境电商海外仓售假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在亚马逊海外仓售假案中,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这基于双重依据。境内采购行为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司法机关就有权对案件进行管辖。赵某和毛某在国内采购假冒饰品,这一行为构成了犯罪预备,属于“犯罪行为地”范畴,我国司法机关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其进行审判。被告人的中国公民身份也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同样有权进行管辖。赵某和毛某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外通过海外仓销售假冒饰品,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符合我国刑法的管辖规定。
该案例也警示企业要重视合规经营。亚马逊打假团队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与司法机关紧密协作,利用平台的技术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并报告售假线索。亚马逊打假团队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可疑的售假行为,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告给司法机关。这种平台技术监控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模式,是打击跨境售假的关键。企业应以此为鉴,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格审查商品的来源和资质,避免参与售假等违法活动。同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跨境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6. 完善路径:从立法、司法到行业治理的协同优化
6.1. 立法层面:明确海外仓存储行为的法律定性
为了更准确地打击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需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法》司法解释中增设条款,明确“为销售目的存储假冒商品于海外仓”属于“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日益猖獗,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通过在《刑法》司法解释中增设明确条款,能够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更清晰的法律依据,避免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争议,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修订《商标法》,强化跨境电商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将海外仓存储纳入侵权责任认定范围。在当前的跨境电商环境下,跨境电商经营者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重要把关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所经营的商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商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然而,现有的《商标法》在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审查义务的规定上不够明确和严格,导致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逃避法律责任。通过修订《商标法》,明确跨境电商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将海外仓存储纳入侵权责任认定范围,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假冒商品的流通,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14]。
6.2. 司法层面:构建跨境证据采信与协作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构建跨境证据采信与协作机制对于打击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至关重要。建立涉海外仓案件的证据指引,规范境外数据的提取、认证流程。由于跨境电商案件的证据往往涉及境外数据,这些数据的提取和认证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通过建立证据指引,明确境外数据的提取方式、认证标准和程序,能够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加强与境外电商平台的司法合作,通过双边协议简化证据跨境调取程序。境外电商平台掌握着大量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销售数据、物流信息等,加强与境外电商平台的司法合作,能够更便捷地获取这些证据,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和质量[15]。通过双边协议简化证据跨境调取程序,能够减少证据调取过程中的繁琐手续和时间成本,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获取关键证据,打击跨境电商犯罪行为。
6.3. 行业监管层面:压实平台与企业的合规责任
在行业监管层面,压实平台与企业的合规责任是防范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重要措施。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建立海外仓商品准入审核系统,对接商标权人数据库进行实时校验。跨境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有责任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建立海外仓商品准入审核系统,对接商标权人数据库进行实时校验,能够及时发现和阻止假冒商品进入平台销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的良好声誉。推动行业协会制定《海外仓经营合规指引》,明确供应商资质审查、商品溯源管理等操作标准[16]。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推动行业协会制定《海外仓经营合规指引》,明确供应商资质审查、商品溯源管理等操作标准,能够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6.4. 企业合规层面: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在企业合规层面,需围绕“可落地、可追溯、可追责”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具体可从多环节推进:供应链端,引入供应商知识产权风险评级模型,以授权链条完整性(权重30%)、过往侵权记录(权重25%)、商标/专利注册有效性(权重20%)、商品溯源能力(权重15%)、合规配合度(权重10%)为核心指标,采用0~10分量化评分,8分以上为A级优先合作、5~7分为B级限制性合作、5分以下为C级禁止合作,每季度动态更新评级,同时要求供应商签署合规承诺书,明确授权真实性、侵权赔偿责任及配合审计的义务;仓储端,执行标准化入库核验SOP,先核对授权文件与商品标识的一致性,再通过NFC芯片读取、防伪码扫描、正品样本比对三重技术核验并留存影像,异常情况需在24小时内上报,且在海外仓储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仓储方仅对授权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若因企业提供虚假文件引发法律责任,仓储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商品涉嫌侵权时,仓储方需在48小时内暂停出库并隔离存储;因企业商品侵权导致仓储方被追责,仓储方有权全额追偿,若企业累计2次出现侵权商品入库,仓储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支付的仓储费用[17];数据端,建立合规档案“云端加密 + 本地纸质备份”的管理模式,档案涵盖供应商评级结果、授权文件、入库核验记录、物流单据等核心内容,其中核心档案永久留存,操作记录留存不低于5年,且不短于商品退市后3年,每年还需按供应商管理、仓储管理、销售环节、数据管理维度开展合规审计;内部管控上,每年至少开展2次知识产权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侵权识别、文件审查、侵权应急处理等核心模块,培训后需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同时明确采购岗、仓管岗、合规岗的各环节责任,若因个人失职导致侵权,将按损失金额的10%~30%追究责任,全方位筑牢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防线。
7. 结论
跨境电商海外仓存储假冒商品的行为,本质是利用跨境贸易形态实施的商标侵权犯罪,其法律责任的认定需突破地域限制,聚焦行为的整体性与关联性。通过精准解构犯罪构成要件、妥善解决法律适用难点、构建多元治理体系,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也能倒逼行业强化合规管理,最终实现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推动我国跨境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NOTES
1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6478897/index.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施行,现行有效)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法(属地管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施行)第七十七条,境外证据需附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说明,经审查符合“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知识产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9月5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bf280f6b7bb4bba26b480e577d8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