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在直播电商、跨境电商与社交电商深度融合的电商经济时代,以大数据算法、区块链溯源、直播交互为代表的技术革新,催生了一批与电商交易场景深度绑定的虚拟财产形态——从承载经营价值的跨境电商店铺账号、粉丝量超数十万的直播带货账号,到可直接兑换商品的平台积分、直播打赏的虚拟礼物,再到附随交易信用的店铺评级、限量发售的电商数字藏品,已形成覆盖“经营载体–交易媒介–信用资产”的完整体系。这些虚拟财产不仅是电商参与者的核心经营性资产,更凝结了商家长期的运营投入(如粉丝积累、好评维护)与消费者的情感寄托,其财产属性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
侵权纠纷的频发正成为制约电商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本文在选取2020年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之间关于虚拟财产侵权的案件共200份裁判文书,对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侵权的分歧的分析如下:1、法律属性认定分歧:物权说:约42% (认定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排他性,适用物权保护规则);债权说:约35% (认为是用户与服务商间合同债权);新型权利说:约18% (主张独立于物权债权的新型财产权);数据说:约5% (仅认可其计算机数据属性)。2、价值评估分歧:同类型财产评估方法不一致,如游戏装备有的按充值金额,有的按市场交易价;跨平台财产评估困难,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交易所价格差异大;无法交易财产评估缺失标准,如未开放交易的游戏内测账号。3、赔偿方式:返还财产:约28%;恢复原状:如数据可修复、游戏装备丢失案,判令技术恢复约22%;金钱赔偿:因无法返还或恢复、游戏币被盗案,按市场价值赔偿,约45%;其他(赔礼道歉等),如侵害人格利益,虚拟形象侵权案,约5%。
实践中,此类纠纷呈现出鲜明的电商场景特征:跨境电商商家因平台算法调整被认定“违规”,导致店铺账号封禁、资金无限期冻结却缺乏有效救济;电商账号经第三方平台交易后,原权利人通过申诉找回账号,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与投入的运营成本面临“两空”风险,如某游戏账号转让后被卖家申诉收回的纠纷,其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电商账号交易场景;平台因技术漏洞导致用户虚拟积分被盗刷、直播账号被恶意盗取并篡改绑定信息,却以“服务协议约定免责”为由拒绝赔偿。《民法典》第127条虽原则性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地位,但未针对电商场景细化规则:账号归属上,电商店铺账号的所有权究竟属于注册用户还是平台,粉丝量与经营数据能否作为权利归属的核心依据,立法未予明确;价值评估上,店铺信用评级下降、直播账号粉丝流失等间接损失缺乏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或依赖平台单方定价,或只能酌情认定。
此外,电商虚拟财产的跨界性更为突出,其既涉及财产法上的权属与流转,又关联合同法上的平台服务协议履行,还可能触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交易安全保障,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进一步加剧了侵权认定的难度。研究电商场景下的虚拟财产民事侵权问题,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与产业意义。本章通过聚焦电商经济特有的虚拟财产侵权问题,为后续立法空白与适用困境的深度分析奠定实践基础。
2. 虚拟财产侵权的民事立法现状
电商经济中虚拟财产侵权的立法困境源于其新型性和复杂性,现行法律框架难以全面覆盖,导致保护机制不完善。本章从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和价值评估三个方面剖析立法现状。
2.1.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立法首要困境。虚拟财产兼具数据、信息和财产特征,但《民法典》第127条仅作原则规定,未明确其为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例如,电商店铺账号可能被视为用户与电商平台间的债权,但其可交易性又接近物权[1]。这导致侵权时难以适用相应规则,如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法。
从学界上来看,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依旧未能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学界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争论比较激烈。法律属性的不明确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就是保护方法的不确定,无法保障电商平台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2]。在规范虚拟财产的权利构成、权利归属、财产流转、保护方式几方面,确定其法律属性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在电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官往往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往往避而不谈,转而从合同的层面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案件基本情况,平衡双方的利益。实践中,这种不明确性放大侵权风险。在陈润诉北京畅游时代案中,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对世的绝对权,被告对账户的限制将导致原告对涉案角色使用、占有、处分等权利落空,在无权属争议等其他情况下,被告对原告行使虚拟财产权益应予以适当配合1。综上,案涉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2。国际上,美国视虚拟财产为知识产权,欧盟则强调数据权利,但我国立法需结合本土实际,明确属性以避免司法随意性。该困境的论证强调属性界定的模糊性直接导致立法保护的真空。
2.2. 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不确定
权利归属不确定进一步加剧立法困境。虚拟财产往往涉及用户、电商平台和第三方多方主体,谁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收益权不明晰。例如,直播带货账号是否归用户所有,还是电商平台的财产?《个人信息保护法》虽保护用户数据,但未明确虚拟财产归属。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认为虚拟财产归属于电商平台。第二种是归属于网络用户。第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电商平台。首先,电商平台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制造者,在制造原始制造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成本,耗费了巨大的人力。例如电商店铺账号,费用一般包括两大部分,平台开发的费用,运营推广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取决于电商商品的规模、目标受众和推广渠道等因素。依照劳动付出理论,这些财产属于电商平台。第二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网络用户。原因在于,首先虚拟财产是用户通过其个人投入时间、精力或者金钱获得的。用户获得虚拟财产并不是不需要任何代价,而是需要付出运营平台规定流程的一定的劳动,比如用户每周需固定直播带货一定时长。其次,在电商平台运营其创设的平台一段时间后,其所取得的受益已经远远覆盖了当时创设虚拟财产的成本。案例显示,在继承纠纷中,虚拟财产归属争议频发,如逝者社交账号的商业价值难以界定3。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侵权时权利主体难以主张救济,电商平台可能滥用平台规则剥夺用户权益。
2.3. 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不规范
价值评估无标准是另一立法短板。虚拟财产价值受市场波动、稀缺性和情感因素影响,缺乏统一标准。侵权责任的承担以损害后果的量化为前提,而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认定,但现行法律框架未建立统一评估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损失认定混乱,权利人难以获得充分救济,这一困境成为制约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公正解决的关键瓶颈。
价值评估标准的立法空白是问题根源。《民法典》第127条仅确认虚拟财产的保护地位,未涉及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参考因素或机构资质。《资产评估法》虽规范了一般财产的评估流程,但未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作出例外规定,传统评估体系缺乏适配性。从法律体系来看,既无专门性法规界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无司法解释明确评估方法的适用。这种空白导致实践中评估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加剧了裁判的不确定性。
当前亟需构建明确可行的价值评估体系,明确不同类型虚拟财产(账号类、装备类、货币类)的评估方法,界定充值金额、市场交易价、运营数据等参考因素的权重,建立专业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制度,从而为侵权损失认定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破解救济困境。
3. 虚拟财产侵权的民事法律适用困境
3.1. 虚拟环境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虚拟环境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本质是“证据控制失衡”与“规则供给缺失”共同导致的权利救济障碍[3]。传统民事侵权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获取能力基本对等为前提,但虚拟财产侵权中,核心证据(如数据日志、操作记录、安全防护记录)均由电商平台单方控制,用户处于证据获取的绝对弱势地位,这种失衡使得传统举证规则完全脱离实践,直接导致用户维权“举证难、胜诉难”。
虚拟财产侵权的证据具有“数字性、隐蔽性、单方控制性”三大特征,用户天然难以突破证据获取的壁垒。其一,证据形态为数字数据,而非传统的书证、物证,如虚拟装备被盗的登录IP、操作时间戳、电商平台的安全防护日志等,均以代码形式存储于电商平台的服务器中,用户无法直接接触或提取;其二,证据具有即时性与易灭失性,电商平台可通过后台操作修改、删除数据,且多数平台未建立针对虚拟财产侵权的证据留存制度,待用户维权时,关键数据可能已过留存周期(如部分平台仅保留30天登录日志);其三,证据获取存在技术与权限双重门槛,用户既缺乏读取服务器数据的技术能力,也无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限,即便申请法院调查令,部分电商平台仍以“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法院取证也面临阻力。
为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部分法院尝试突破传统规则,对虚拟财产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电商平台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无过错”,但因缺乏明确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依据,倒置的适用标准、范围与举证程度均无统一规范,导致司法实践陷入“同案不同判”的混乱[4]。这种混乱直接推高了用户的维权成本,同时,举证责任的不确定也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严重降低侵权救济效率。
3.2. 虚拟财产纠纷法律关系认定困难
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认定困难,核心是“多重属性叠加”与“案由适用模糊”导致的司法裁判困境。虚拟财产兼具财产性、合同性与数据性,其侵权行为常同时涉及合同关系(如用户与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侵权关系(如第三方盗取虚拟财产)甚至不当得利关系(如误转虚拟货币),而第二章所述的“法律属性不明”“权利归属不清”,进一步导致这些法律关系的界限模糊,即便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由,实践中仍因认定标准缺失,出现“同行为不同定性”的裁判差异。
虚拟财产侵权中,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最为常见,当事人与法院均难以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性质。一方面,用户与电商平台之间存在基础服务合同,若电商平台的行为(如冻结账号、删除虚拟装备)既违反合同约定(如《服务协议》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账号使用”的条款),又可能侵害用户的虚拟财产权,此时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另一方面,第三方侵权也可能牵连电商平台责任,如黑客通过电商平台的安全漏洞盗取用户装备,用户既可起诉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也可起诉电商平台主张合同违约责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的选择直接影响举证责任、责任构成与赔偿范围。
司法实践中案由选择与法律关系认定高度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进一步加剧裁判混乱。案由适用的混乱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同类纠纷案由选择差异大。以“电商店铺账号被盗后起诉电商平台”为例,部分法院立“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审查电商平台是否存在安全过错;部分法院立“服务合同纠纷”,审查电商平台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有法院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直接按一般侵权审查,案由差异导致审理焦点与法律适用完全不同[5]。其二,案由选择影响当事人权利实现。若当事人选择“服务合同纠纷”,需举证证明合同成立、违约事实,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纪念性账号被盗的情感损失);若选择“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虽可主张财产损失,但需先证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增加举证难度。其三,法院对案由的释明义务不到位。多数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的法律后果,导致当事人因“案由选错”而败诉,需重新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4. 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路径探析
4.1. 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首先,在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上,可适用准物权理论。由于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有体物的物理形态,但其支配性、排他性等核心属性与物权高度相似,因此可准用物权规则进行保护。传统物权理论以有体物为限,但现代民法逐渐认可“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虚拟财产虽为电子数据,但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控制和排他,且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符合物的实质定义。一方面,虚拟财产权赋予权利人对特定虚拟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这与物权的核心权能一致。玩家对游戏装备的支配与对现实物品的支配在权利行使方式上并无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将虚拟财产定性为准物权,使权利人可对抗除服务商外的任何第三人侵害,构建完整的保护体系。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定性为一种准物权意味着除用户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用户拥有的虚拟财产的义务。具体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表现为用户通过账号密码排他控制虚拟财产;使用表现为按平台规则利用虚拟财产;收益表现为通过交易、出租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处分表现为赠与、转让或继承虚拟财产。
其次,明确权利归属是破解虚拟财产保护困境的“基石性”步骤,可跳出“电商平台所有”与“用户所有”的二元对立,其一,在明确虚拟财产具有准物权的权能下,同时需清晰界定电商平台的“管理边界权”,避免其滥用优势地位侵蚀用户权利:电商平台的管理权仅限于“平台运营必要范围”,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技术维护权,即对服务器数据进行日常维护、修复漏洞,确保虚拟财产的存储安全;二是规则制定权,即制定虚拟财产的使用规范(如禁止二次出租账号),但规则需经用户明示同意且不得排除用户核心权利;三是应急处置权,即在平台停运、违规行为查处等特殊情形下,对虚拟财产进行临时管控,但需提前30日公示并提供用户转移财产的渠道(如将直播带货账号网络资源转移至同电商平台旗下另一账号)。其三,明确“用户投入”作为权利归属的核心判断标准:对于账号类虚拟财产(如社交账号、直播账号),若用户已完成实名认证且持续运营(如粉丝积累、内容创作),即便注册信息关联电商平台,仍归用户所有;对于装备、货币类虚拟财产(如游戏武器、虚拟币),若用户通过充值、任务完成等合法方式获取,直接归用户所有,电商平台不得主张“所有权保留”(除非用户违反平台规则被依法处罚)。
此外,针对继承、赠与等特殊场景的权利转移,数字平台需增设“权利变更模块”:用户可预先登记虚拟财产的继承人信息,待其去世后,继承人凭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权利转移;用户之间的赠与、转让,需通过平台完成变更登记,避免“一物二卖”纠纷(如游戏账号私下交易后被原用户找回) [6]。
4.2. 规范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
对虚拟财产需制定类型化的价值评估标准,针对不同类型虚拟财产的特性,明确三类评估方法的适用场景与操作规范,形成“方法可选、标准统一”的评估框架[7]。三种核心评估方法的具体适用规则如下:一、市场交易法:适用于存在合法公开交易市场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合规虚拟币),以同类虚拟财产的近期成交价格为基础,综合调整交易时间、品相差异(如游戏装备的等级、磨损度)、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例如,某游戏中“史诗级武器”的近期平均成交价为5000元,若待评估武器为“满级未磨损”状态,可上浮20%,最终评估价为6000元;立法需要求评估机构优先采用官方交易平台(如游戏内置交易市场)的成交数据,无官方数据时方可采用第三方合规平台数据,避免黑市价格干扰。二、重置成本法:适用于无公开交易市场但有明确获取成本的虚拟财产(如自媒体账号、定制化虚拟礼物),以“用户重新获取该财产所需的成本”为评估基础,包括直接成本(如充值金额、购买费用)与间接成本(如时间精力折算费用)。例如,某自媒体直播带货账号的用户累计充值推广费用3万元,为积累10万粉丝耗时18个月,按当地自媒体行业平均月薪8000元折算,间接成本为14.4万元,重置成本合计17.4万元;立法需明确间接成本的折算标准(如参考行业平均薪酬),避免主观随意性。三、收益法:适用于具备持续收益能力的虚拟财产(如电商店铺账号),以虚拟财产未来可预期的收益现值为评估依据,通过预测年度收益(如直播打赏、店铺销售额分成)、确定折现率(参考行业平均收益率)计算评估值。例如,某直播账号年均打赏收益10万元,行业平均折现率为8%,则评估值为10万元 ÷ 8% = 125万元;立法需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收益预测的依据(如过往3年收益记录、平台流量政策),折现率需公开计算过程,确保透明。
同时,明确评估方法的适用顺位:有公开交易市场的,优先适用市场交易法;无公开市场但有明确获取成本的,适用重置成本法;具备持续收益能力的,适用收益法;若多种方法均可适用,需采用“加权平均”方式综合确定评估值,避免单一方法的局限性。此外,法院在审理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时,可将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参考证据。评估机构可基于用户提供的历史截图、充值记录、交易记录,采用“重置成本法”或“收益法”估算损失,避免因财产灭失导致无法评估。
4.3. 阐明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侵权救济途径
在阐明虚拟财产纠纷时可根据纠纷主体的不同,明确三类核心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避免“竞合混乱”。首先,在用户与电商平台之间:优先认定合同关系,例外认定侵权关系。用户注册平台账号时与电商平台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若电商平台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如未举证证明用户违规即封号),优先按“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用户可主张继续履行(解封账号)、赔偿损失;若电商平台的行为超出合同范围,侵犯用户的准物权(如擅自将用户的付费装备赠予他人),则认定为“侵权关系”,用户可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8]。其次,用户与第三方之间优先认定侵权关系。第三方和用户不存在直接的虚拟财产合同关系,若用户转让和处分虚拟财产给第三人,则两者之间依照合同关系处理。第三人实施的盗窃(如盗取账号)、欺诈(如谎称购买账号骗取密码)、擅自处分(如保管他人账号时出售)等行为,直接侵犯用户的准物权,统一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审理,第三方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9]。最后,若第三方通过电商平台的安全漏洞盗取用户虚拟财产,用户既可起诉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主要责任),也可起诉电商平台主张合同违约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次要责任),此时法院需分别认定两种法律关系,判决第三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电商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避免责任推诿。
针对虚拟财产侵权的“即时性”“跨地域性”特点,需构建“传统救济+在线救济”相结合的多元化机制,提高救济效率,保障用户权利快速实现。传统救济措施需结合虚拟财产的特性,明确操作标准,避免“措施空转”。停止侵害可适用于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可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财产,电商平台需配合执行(如冻结侵权账号),避免用户损失扩大。恢复原状可适用于虚拟财产可恢复的情形(如账号被误封),法院可责令电商平台在15日内恢复虚拟财产的原始状态,若电商平台无法恢复,需按评估价值赔偿损失。同时,明确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一是预期收益损失(如直播账号被封期间的打赏损失),按侵权前的平均收益计算;二是维权成本,凭票据实赔偿;三是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具有纪念意义的虚拟财产”(如逝者的社交账号、情侣专属虚拟道具),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避免滥用[10]。在线机制的具体设计包括三项核心功能:一是在线调解,平台吸纳电商平台代表、虚拟财产评估专家、律师组成调解团队,用户提交纠纷后,72小时内匹配调解员,调解成功的出具调解书,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二是在线诉讼,标的额低于1万元的纠纷,实行“一审终审”,用户通过平台提交证据(如充值记录、聊天截图),法院通过视频开庭审理,审理期限不超过15日,判决书通过平台送达;三是在线执行,若电商平台或第三方拒不履行判决(如不赔偿、不解封账号),法院可通过平台向电商平台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电商平台需在72小时内执行,否则按日罚款,确保判决落地[11]。
4.4. 规定电商平台与网络用户的举证责任
电商平台和用户的举证责任涉及侵权的救济,虚拟财产争议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其一,用户起诉电商平台的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用户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交三项证据即可:一是虚拟财产的权利证明(如登记编码、充值记录、长期使用记录),证明自己是权利人;二是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如账号被封的通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三是损失的初步证据(如虚拟财产的购买记录、评估报告初稿),证明存在损失[12]。同时,电商平台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反驳用户主张需提交三项证据:一是无过错证据,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服务器防火墙升级记录、异常登录预警日志);二是合规操作证据,证明对虚拟财产的管控符合协议约定(如封号前已向用户发送违规通知);三是损失无关联性证据,证明用户的损失与自己的行为无关。若电商平台无法提交上述证据,即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其二,用户起诉第三方的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电商平台负协助义务。用户需举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损失金额,但可申请法院责令电商平台提供协助证据(如第三方的登录IP、操作日志),电商平台不得拒绝,否则需承担“证据妨碍责任”(法院可推定用户的主张成立)。
此外,需明确电商平台的“证据保存义务”:电商平台需对虚拟财产的相关数据(登录日志、操作记录、交易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自用户账号注销或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若电商平台未按规定保存证据,导致无法查明事实,需承担不利后果(如推定用户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5. 结语
数字经济中虚拟财产民事侵权研究揭示了立法和适用的多重困境,但通过明确归属、规范评估、阐明关系和优化举证,可构建有效保护体系。这不仅维护用户权益,还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未来,需持续关注技术演进,动态完善法律框架。
NOTES
1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0541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民事判决书。
3光明网。【光明云说法】原号主VS买号人,游戏账号数据谁来“继承”?2022-09-30。
https://legal.gmw.cn/2022-09/30/content_360613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