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活力源自于其在现实中的应用,只有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立法才能彰显其价值。否则,即便法律条文再完善,也可能因缺乏实际应用而变得形同虚设。因此,本文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的司法适用角度出发,对其实施状况进行实证研究,深入剖析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进一步优化其立法质量、提升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为考察新《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实务效果,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权威数据库为检索来源,以“职业教育法”为关键词,对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共获取113份案例。在初步检索获得的113份裁判文书中,笔者进一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筛选:1) 裁判文书需明确援引或实质适用新《职业教育法》条款;2) 案件事实与职业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关联;3) 剔除程序性裁定、重复案件及与研究主题关联度较低的文书。最终确定90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从地域分布看,样本主要集中于经济较为活跃、职业教育规模较大的省份,如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等地;从案件类型看,民事案件占比最高,行政、刑事及国家赔偿案件占比较低。上述样本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的现实图景,但亦存在区域与类型分布不均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法院适用新《职业教育法》的裁判文书进行梳理与分析,深入考察该法近年来的司法实施状况,并从法理学角度剖析其在立法、实施及法律功能发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为完善职业教育立法精度、强化职业教育司法保障力度,有效化解职业教育领域纠纷,以及推动职业教育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2. 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现状及其特征
2.1. 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之时序分布
法院首例适用新《职业教育法》的司法案例为上诉人宁夏汇川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姬某、原审第三人宁夏汇川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2)宁01民终3636号]审结于2022年9月,该案例标志着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正式应用。该法院适用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为区分在职培训与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自2022年5月1日新《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以来,涉及职业教育的司法案例总体呈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原因可能包括:一是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为解决职业教育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决标准。如在漯河某某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某某职院)诉水木某某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教育)、刘某飞、杨某、田某、郑某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3)豫1102民初4772号],法院综合参考《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与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职业学习收取各种费用的标准和办法,认为对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违反法规规定收费的行为,某某教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作反对表示,应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而某某职院校企合作办学中对合作方疏于管理和监督,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新《职业教育法》也明确了各方主体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促使更多的职业教育相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二是公民角度,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更加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职业教育法》强调保障职业教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教师、学校、企业等。当职业教育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人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促使相关案件数量增加;三是职业教育规模角度,当前我国已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1]。职业教育的庞大规模预示着该领域内涉及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随之而来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增多,这使得职业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变得尤为错综复杂。
2.2. 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之条文援引
就新《职业教育法》被援引的章节而言,司法主体援引新《职业教育法》的章节分布相对集中。结果显示,新《职业教育法》共8章60条,其中被司法裁判文书援引的章节有6个,占总章节数的75%。具体来看,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被引次数最多(35次,38.89%),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21次)和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19次)次之。此外,虽然第一章“总则”、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等章节被援引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价值。相反,这些章节可能更多地涉及到职业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支持、经费保障等方面,对于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新《职业教育法》条款本身宣示性内容多,只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这些方面的争议相对较少,因此被援引的次数也相应较少。
就新《职业教育法》被援引的条款而言,新《职业教育法》自颁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条款共计42条,占总条款数的60.87%。这表明新《职业教育法》的大多数条款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从条文援引的频率来看,第五十条被引次数最多(23次,25.56%),其直接涉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实习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处理实习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后为第二十四条(16次)、第三十四条(13次)、第五十一条(7次)。上述条款主要涉及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职业教育经费问题以及学生奖励和资助制度,都是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涉及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条款,明确了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实训机会以及保障学生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这对于推动校企深度合作、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同时,关于职业教育经费问题的条款,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而学生奖励和资助制度条款,则激励学生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减轻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教育公平。
就新《职业教育法》与其他法律关系而言,由于职业教育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院往往需要综合考量多个法律条款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为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是劳动关系与职业教育关系的交织。有些法院在判定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期间是否与企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会综合考虑新《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以保障实习生的相关权益。如在牡丹江市雅蒂莎曼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关某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黑10民特23号],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结合《劳动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新《职业教育法》对于学徒的规定,对于牡丹江市雅蒂莎曼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该公司应当给付关某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二是职业培训中的合同纠纷。有些法院会依据新《职业教育法》判断职业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等,以有效解决个人或企业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后,因培训质量、费用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如在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与鹤壁某甲学院(以下简称鹤壁某乙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豫0611民初4064号],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认为河南某某公司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不能成为面向社会的联合办学的合法主体,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结合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条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认为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显然超出了校企合作范畴,有悖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驳回河南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三是职业教育机构的劳动关系管理。部分法院会根据新《职业教育法》来判定职业教育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并结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处理职业教育机构与教师、管理人员之间因劳动合同、福利待遇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如在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号:(2023)云0111民初20968号],法院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等判决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沈某支付端午节加班工资及相关劳动报酬。总体来看,在大多数涉及职业教育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将新《职业教育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综合适用,作为审理职业教育案件的裁判依据。这种做法不仅契合了法律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也充分适应了职业教育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范围的全面性。
2.3. 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之案件类型
通过对90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多样,主要涵盖五种类型。其中,民事案件71件(78.89%)、行政案件7件(7.78%)、刑事案件5件(5.56%)、执行案件4件(4.44%)、国家赔偿案件3件(3.33%)。新《职业教育法》在调整职业教育领域内的法律关系时,既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平权关系,也涵盖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隶属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凸显了职业教育法融合社会法与教育法于一体的综合性特征。
在涉及职业教育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比最高(47件,52.22%),主要涉及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教职工、学生之间的劳动纠纷;其次是合同纠纷案件(21件,23.3%),主要涉及职业教育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问题;此外,还包括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等其他案件类型。行政案件则主要涉及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国家赔偿案件则主要涉及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新《职业教育法》在调整这些法律关系时,既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教育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又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职业教育的质量和秩序。
2.4. 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之裁判结果
从涉及职业教育的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较为普遍。一审中,当事人诉求得到全部支持的有28件(31.11%),得到部分支持(判决合同解除、退还培训费等)的有51件(56.67%),其余11件(12.22%)案件当事人诉求均未得到支持,裁判结果包括裁定不予受理、驳回原告起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二审中,维持原判的有71件(78.89%),改判(含部分改判)的只有8件(8.89%),可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普遍给予肯定,几乎九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未得到支持。进一步分析裁判结果,还可以发现,涉及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证书发放及就业安置等方面的案件,当事人的维权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尤为突出。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如在蒋凤诉重庆新希蓝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蓝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2)渝0108民初17849号],“新希蓝公司”未履行剩余合同义务,学时期限已届满,因“新希蓝公司”原因导致蒋凤无法进行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法院认为“新希蓝公司”应立即退还剩余培训费。这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职业教育领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态度,以及对该领域法律纠纷处理的谨慎和公正。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充分准备证据、明确法律依据,并合理提出诉求,以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
3. 新《职业教育法》司法适用现状的审视
现象仅仅是职业教育现实的一种外在表现,若要透彻理解职业教育的纷繁现象,并据此指导实践,就必须深入职业教育的本质层面,探寻其内在的必然规律。而“法理”,特别是职业教育法的功能设定、制定过程及实施机制,犹如一把钥匙,能够揭开职业教育司法规律的神秘面纱,勾勒出其运作的清晰轮廓。借此,人们能够更深刻地领悟职业教育司法的适用,以及其背后更深层的成因,进而为提升司法实践的效能和公正性、推动职业教育法治化进程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3.1. 新《职业教育法》功能发挥欠佳
法律的功能通常包括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方面。这些功能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然而,通过对90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其功能发挥存在欠佳之处。
首先,在评价功能方面,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裁判中作为违法评价依据的情况较少。在多数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援引其他法律如《劳动法》《民法典》等作为裁判依据。如在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号:(2023)云0111民初20968号],法院适用《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进行裁判。这表明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实践中更多被视为补充法源或解释说明其他法律的依据,而非独立的违法评价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职业教育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其次,在预测功能方面,新《职业教育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不确定性。由于该法部分条款表述模糊、缺乏具体操作标准等原因,如第四十一条“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收入的分配方式给予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这导致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削弱了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领域行为的预测和引导作用。再次,在强制功能方面,新《职业教育法》的司法适用效果有限。在一些案件中,尽管法院认定了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判结果,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原因,导致裁判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职业教育领域的秩序和稳定。最后,在教育功能方面,新《职业教育法》的司法适用也存在不足。由于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普遍持有刻板印象,“唯学历论”和“鄙薄技能”等传统观念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障碍[3]。而裁判文书公开不及时、宣传普及力度不够等原因,进一步导致社会公众对新《职业教育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不高。
3.2. 新《职业教育法》适用存有缺憾
随着时代的演进,我国经济与产业模式经历了深刻变革,职业教育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新《职业教育法》旨在使职业教育更精准地契合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尽管该法在立法层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包括明确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确立了产教融合与合作共育的合法性,以及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和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但马君等人的研究揭示了一个关键特征:该法律中“软法性条款”占据主导地位,占比高达89.1%,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法性条款”仅占7.3%。这一特征表明,新《职业教育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引导性、倡导性的规范,而非具有严格法律后果的强制性条款[4]。
首先,新《职业教育法》在立法精细度上有所欠缺。具体而言,关于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措施、以及职业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等方面,法律条文多采用“鼓励”“支持”“应当”等模糊表述,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具体的处罚条款。此外,对于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新兴教育形式,新《职业教育法》的规范显得相对滞后和不足,难以适应这些新兴领域的发展需求,从而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和实际效果。其次,新《职业教育法》的配套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尽管该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机制,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来确保其有效落地。例如,关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管理要求,新《职业教育法》并未提供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监管机制,这使得相关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影响了新《职业教育法》的规范效果和实施成效。最后,新《职业教育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紧密。特别是新《职业教育法》强调产教融合的重要性,但缺乏具体法律条款来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得产教融合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权责划分等尚未得到立法层面的明确保障。同时,职业教育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在规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衔接方面也存在不足,两部法律未能清晰界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课程衔接和学分互认机制,导致两者间存在壁垒,影响学生的教育选择和未来发展[5]。
3.3.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升
司法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关键保障之一,不仅能够确保法律价值体现,还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然而,通过对90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司法公正性体现尚显不足。其一,在程序公正方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参与机会在裁判过程中可能未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等,如对于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适用民事法律并未禁止教育培训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法院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来判断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在丁某全诉田某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冀0626民初4003号],法院只能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来判断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在实体公正方面,存在部分法院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在一些涉及职业教育领域特殊问题的案件中缺乏专门的裁判标准和规范等。然而,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救济机制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受害主体在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诸多困难。例如,法律未明确规定职业教育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使得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追究;同时,职业教育领域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也亟待健全。当前,许多职业教育领域的弱势群体,如学生、农民工等,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往往因经济困难或法律知识匮乏而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这不仅加剧了他们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地位,也阻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司法救助制度的不足也使得一些案件因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而无法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职业教育法治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4.1. 立法维度:新《职业教育法》制度体系的完善优化
从裁判文书反映的情况看,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援引,但其规范效力在不同条款之间呈现出明显差异。一方面,涉及学生实习权益、培训收费等条款在裁判中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等条款,在裁判中多被作为原则性规范引用,难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这一现象表明,新《职业教育法》在立法层面仍存在规范精细度不足的问题。
首先,应当着力提升新《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精细度与可操作性。当前,法律文本中部分条款仍存在表述笼统、标准模糊等问题,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执法尺度的不一致。例如,关于产教融合实施细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等关键领域,均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方式,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化规定,确保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同时,针对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新兴教育形态,需及时补充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定适应当前技术发展要求的评估标准和管理规则,以确保法律能够覆盖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领域、新业态。
其次,完善新《职业教育法》的配套制度体系显得尤为关键。法律的效力在于其有效执行,而配套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乎法律实施的成效。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一是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清晰界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以及企业等主体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建立涵盖人才培养质量、社会适应性、就业竞争力等多个维度的评价指标;三是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监管机制,强化过程监管与结果考核,确保职业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最后,加强新《职业教育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在实践中,《职业教育法》与《教育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叠,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扰[6]。因此,需要对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整合,明确各自的调整范围与适用边界,防止出现法律冲突或真空地带。同时,建议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优位适用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4.2. 司法维度:新《职业教育法》司法实践的效能提升
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的分析来看,新《职业教育法》在司法适用中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裁判分化现象,尤其是在涉及校企合作责任、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实习期间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等问题上,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完全一致。这一现象不仅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也削弱了新《职业教育法》的规范预期功能。
首先,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是优化职业教育纠纷处理的基础。职业教育纠纷案件通常涉及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领域,这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建议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法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职业教育法律知识、产业政策、技术发展等方面培训,以提高司法人员对职业教育领域的理解深度与裁判能力。同时,鼓励法院设立职业教育纠纷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其次,完善职业教育纠纷的司法程序与裁判标准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针对职业教育纠纷的特点,应优化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证据规则方面,应根据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此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公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为职业教育领域纠纷的裁决提供统一的尺度和参照,以增强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此外,建立多元化的职业教育纠纷处理机制是提高司法效率与效能的关键路径。在法院诉讼之外,可以探索建立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参与的调解机制,以及由职业教育专家组成的技术性仲裁机构,形成诉讼、调解、仲裁相互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这种多元化的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还能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在处理复杂技术问题上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最后,建立健全新《职业教育法》的司法监督与评估机制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建议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职业教育司法裁判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定期开展司法适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优化司法实施效果。通过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完善,可以进一步提升新《职业教育法》的司法适用效果,推动职业教育领域的法治化进程。
4.3. 协同维度:新《职业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多元保障
裁判文书分析还显示,职业教育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多元主体之间权责配置不清密切相关,单纯依赖司法裁判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新《职业教育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司法之外,构建多元协同的制度保障体系。
首先,以政府主导为核心。新《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为政府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与规章提供上位法依据,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关系,确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未来应当加强新《职业教育法》与现有教育、劳动、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法律冲突和空白地带。同时,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特别要求加大对农村、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的支持,政府据此应增加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确保职业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如通过税收减免、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方式,呼应新《职业教育法》“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条款,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
其次,推动社会多元参与。产教融合作为新《职业教育法》的核心原则,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实训基地,企业可设立职业教育机构。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让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职业教育,符合新《职业教育法》“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的开放导向,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要求媒体宣传“技能宝贵”的价值观,营造尊重技能、崇尚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亦可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立交桥,落实新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条款,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7]。
最后,强化国际协同效果。引进国际优质资源,支撑新《职业教育法》“推动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目标,包括先进的办学理念、教学模式、课程与教材等,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化水平。鼓励学生参与国际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项目,拓宽国际视野,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加强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的合作,推动学历互认和学分转换,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国际发展机会。同时,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的先进经验如德国双元制、澳大利亚TAFE体系,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本土化改造和创新,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并提供了善治的创新机制,对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8]。在职业教育领域,法治现代化不仅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更是保障职业教育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现代法治所蕴含的公平、正义、透明等原则,为职业教育法治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新《职业教育法》的有效实施要立足于科学精准的制度供给、权威高效的司法实践,以及多元化的保障体系,以期共同推动职业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5. 结语
我国职业教育法治建设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实施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职业教育法治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9]。坚实的立法基础是构建职业教育法治体系的先决条件,而司法实践则如同衡量立法质量的一杆秤。因此,本文以司法裁判文书为研究视角,分析新《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职业教育领域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探究其内在的法律逻辑,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改进与优化建议。未来,宜从立法、司法、协同三个层面入手,共同推进职业教育法治建设,通过双向重塑实现新《职业教育法》的良法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