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与全球贸易一体化的加速推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24年全球跨境电商交易额已达50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9%以上,成为稳定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我国凭借制造业优势与政策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从2015年到2019年增长5倍,年均增速49.5%,综合试验区数量持续扩容,形成了多元化的跨境交易生态[1]。
跨境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的时空限制,实现了商品与服务的全球流通,但也带来了全新的法律挑战。其交易主体跨国分布、支付与物流国际化、法律适用多元化的特征,使得传统适用于实体贸易的法律规则难以直接套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维权艰难、平台责任边界模糊、知识产权侵权频发、数据跨境流动合规风险、纠纷解决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也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考验。
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涉及国际私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的交叉融合,现有研究多聚焦单一问题,缺乏系统性整合。本文通过梳理跨境电商全链条的法律争议,构建多维度的规制框架,可为相关立法完善与学术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实践意义:当前我国跨境电商法律体系仍存在原则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不足、国际协同不够等问题。本文提出的针对性规制路径,可为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强化执法、电商平台规范运营、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实践指导,助力构建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1.3. 理论基础
本文的研究依托两大核心理论,构建跨境电商法律规制的分析框架:
其一,利益平衡理论(Balance of Interests Theory),作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核心理论之一,其核心要义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协调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在跨境电商场景中,该理论具体指向四大利益维度的平衡:一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商家经营自主权的平衡;二是平台盈利诉求与主体责任承担的平衡;三是数据跨境流动效率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衡;四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与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平衡。本文通过剖析各利益主体的冲突焦点(如消费者维权难与平台责任规避、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以利益平衡为逻辑起点设计规制路径,避免单一主体利益被过度倾斜。
其二,协同治理理论(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heory),作为公共管理与法学的交叉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机制的协同性与治理目标的一致性,反对单一主体的碎片化监管。在跨境电商规制中,该理论具体体现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国际协作”的多元协同体系:政府通过立法与执法划定规制边界;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与内部规则落实具体义务;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标准与纠纷调解机制;国际组织与贸易伙伴推动规则互认与执法协作。本文将协同治理理论贯穿于规制路径设计,着力破解跨境电商跨国性、技术性带来的单一主体治理失灵问题。
2. 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法律困境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多重挑战
2.1.1. 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受损
跨境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依赖平台与商家的信息披露。部分商家通过虚假宣传、隐瞒商品瑕疵、设置复杂格式条款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跨境电商的价格波动、隐性收费、促销规则不透明等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语言障碍与文化差异进一步加剧了信息获取难度,使消费者难以充分了解商品真实信息[2]。从利益平衡理论视角看,这种信息不对称本质是商家与平台的“效率利益”对消费者“知情权利益”的挤压,现有规则未形成有效的利益矫正机制。
2.1.2. 维权成本高与救济渠道不畅
跨境电商纠纷涉及跨国管辖、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多重难题,消费者维权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的困境。一方面,跨境诉讼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成本往往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不同国家的司法程序差异大,判决的跨国执行缺乏有效保障。尽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提供了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障碍[3]。这一现象反映了协同治理的缺失——各国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未形成有效的证据互认、管辖协调与执行协作机制,导致消费者维权的制度成本过高。
2.1.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风险
跨境电商平台收集了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支付信息等敏感数据。部分平台数据保护能力不足,存在数据泄露、滥用风险;加之不同国家数据保护标准差异较大,一些国家缺乏严格的隐私保护立法,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在跨境流动中面临更高安全风险[4]。此外,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在跨境场景下存在适用漏洞,部分商家以“跨境商品特殊”为由拒绝退货,而现有法律对退货范围、运费承担等未作明确规定,进一步损害消费者权益[5]。
2.2. 平台责任认定标准模糊
2.2.1. 责任边界不清
跨境电商平台兼具“中介服务提供者”与“销售者”双重身份,在自营模式、混合模式与纯平台模式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实践中,平台常以“信息发布方”自居,将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责任推给商家,尤其是在跨境场景下,平台与商家的责任划分更加复杂,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例如,在混合模式中,平台既提供第三方商家入驻服务,又自行销售商品,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来源,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平台与商家相互推诿。协同治理理论要求平台与商家、监管机构形成责任共同体,而非单一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责任边界的模糊本质是治理主体间权责划分不清晰导致的协同失灵。
2.2.2. “知情”与“应知”的认定难题
根据《电子商务法》,平台对明知或应知的商家侵权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知情”与“应知”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需通过平台的审核流程、投诉记录等间接证据判断,导致责任认定难度较大。此外,跨境电商中商品来源复杂、知识产权地域性强,平台难以全面核查商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一步加剧了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2.2.3. 跨境物流与支付责任缺失
跨境物流涉及多个环节,商品损坏、丢失等问题时有发生,但平台与物流商之间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规则;支付安全方面,部分跨境支付平台的风控机制不完善,存在支付信息被盗取、欺诈等风险,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界定不清晰。例如,商品在国际运输中因物流商过失损坏,平台常以“物流服务由第三方提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陷入“平台与物流商互相扯皮”的困境。
2.3.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突出
2.3.1. 侵权类型多样化
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侵权(如销售假冒商品、域名抢注)、著作权侵权(如未经授权使用图片、文字作品)、专利权侵权(如销售侵权专利产品)等[6]。由于跨境交易的隐蔽性与物流的便利性,侵权商品更容易进入全球市场,且侵权行为的发现与查处难度较大。例如,部分跨境电商商家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通过“化整为零”的物流方式将假冒商品运至境外,规避海关监管。
2.3.2. 法律适用与执法衔接困难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不同国家的保护范围、授权标准、侵权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极具复杂性。此外,各国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有限,跨境执法协作机制不完善,难以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成有效打击。例如,某中国商家在跨境平台销售侵犯欧盟专利权的产品,欧盟知识产权局虽认定侵权,但无法直接对中国境内的商家采取执法措施。这一困境凸显了协同治理在国际层面的不足——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跨国执法协作机制,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
2.3.3. 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不明确
跨境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知识产权资质审查义务缺乏统一标准,部分平台为追求交易规模,放松了对商品知识产权合法性的审查,成为侵权商品的流通渠道。同时,平台在收到侵权投诉后的处理流程不规范,未能及时采取下架商品等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害扩大。
2.4. 数据跨境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困境
2.4.1. 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不统一
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模式差异较大,欧盟采用“白名单”制度,美国推行“隐私盾”框架(已失效),我国实行安全评估制度。这种规则碎片化导致跨境电商企业面临多重合规压力,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适应不同国家的差异化要求,增加了经营成本。例如,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若向欧盟传输消费者数据,需符合GDPR的“充分性”认定,否则需采取标准合同、绑定公司规则等额外合规措施。
2.4.2. 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益平衡难题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收集、存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开展精准营销、优化服务,但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等行为可能违反数据保护法规;同时,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也可能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如何在保护消费者隐私与促进企业发展之间实现平衡,成为跨境电商规制的核心难题。这正是利益平衡理论的核心应用场景,需通过规则设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用的边界,避免单一利益被过度强调。
2.4.3. 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不足
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技术防护水平较低,缺乏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数据泄露、被黑客攻击等风险;加之跨境数据传输环节多、路径复杂,进一步增加了数据安全保障的难度。例如,2021年某跨境电商平台因系统漏洞导致数百万消费者的支付信息泄露,涉及多个国家,引发跨境数据安全事件[7]。
2.5. 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2.5.1. 缺乏统一的跨境ODR机制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因其高效、低成本的优势,被认为是解决跨境电商纠纷的理想方式。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跨境ODR平台,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平台分散、数据不互通、规则不统一等问题;欧盟虽已建立统一的ODR平台,但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性有限[8]。例如,我国消费者在欧盟跨境平台购物遭遇纠纷,需通过欧盟ODR平台提交申请,但其多语言支持不足、处理周期长,影响维权效率。
2.5.2.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
跨境电商纠纷的虚拟性导致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传统管辖连结点难以确定,多个国家可能主张管辖权,使当事人面临“择地行诉”的困境。同时,当事人往往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导致纠纷解决中需要通过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例如,中国消费者在美资跨境平台购物,平台格式条款约定“争议由美国法院管辖”,消费者需远赴美国诉讼,维权成本极高。
2.5.3. 证据收集与执行困难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跨境电商纠纷中的证据收集需要跨越国界,面临取证权限、证据效力认定等多重障碍;此外,ODR裁决与法院判决的跨国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消费者胜诉后难以实际获得赔偿。例如,中国消费者通过ODR机制胜诉后,境外商家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消费者需向商家所在国法院申请执行,流程复杂且耗时。
3.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3.1. 健全跨境电商专项立法体系
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基于利益平衡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条例》,细化跨境电商的市场准入、平台责任、消费者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规则。明确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商品审查、信息披露等义务;扩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将不动产、预付式消费等纳入保护范畴;建立跨境电商信用评级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从利益平衡视角出发,明确跨境电商合同、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对于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础,结合跨境电商的特点,优先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或商品提供地法;依托协同治理理论,加强国际私法与跨境电商法律的衔接,为跨境纠纷解决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
3.2. 强化跨境电商平台主体责任
明确平台的多元法律义务。审核义务:要求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经营资质、知识产权授权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商家信息备案制度,确保商品来源合法;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平台以清晰、易懂的方式披露商品信息、价格构成、物流规则、退换货政策等内容,对跨境交易中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平台加强数据安全与支付安全保障,采取加密、防火墙等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建立支付安全应急预案;纠纷解决义务:平台应建立高效的跨境纠纷处理机制,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与国内外ODR机构对接,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细化平台责任承担规则。区分平台的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其在自营模式下承担销售者的直接责任,在纯平台模式下承担过错责任,在混合模式下根据具体交易场景界定责任边界;完善平台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明确“明知”“应知”的认定标准,结合平台的审核流程、投诉处理记录、商品销量等因素综合判断;加大对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9]。
3.3. 构建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机制
3.3.1. 完善跨境维权渠道
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等部门的维权资源,实现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结果反馈的一站式处理;简化跨境维权程序,推行电子证据固化、远程取证等便捷措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与国际消费者保护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维权信息共享与跨境协作。这一机制正是协同治理理论的实践应用,通过多元主体的资源整合与协作,破解单一主体维权渠道不畅的问题。
3.3.2. 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协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电商商品质量、广告宣传、价格行为的监管,开展跨境电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海关应完善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管流程,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快速通关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监管执法需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合法经营,避免过度监管增加企业合规成本。
3.3.3. 规范海外代购行为
针对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知情权受损、责任归责困难等问题,在《电子商务法》解释中明确个人代购者的商事地位,要求代购者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义务;建立代购商品溯源体系,要求销售方与代购方实时披露商品质量信息、运输状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制定海关可代购商品清单与数量限制规则,防范违法代购与关税流失[10]。
3.4. 完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4.1. 健全知识产权跨境保护规则
明确跨境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与侵权处理流程,要求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在收到侵权投诉后及时采取下架商品、暂停交易等措施;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扩大备案范围,简化申请流程,提高扣留侵权商品的效率;加大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3.4.2.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依托协同治理理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主要贸易伙伴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议,建立跨境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侵权线索共享、证据互认、判决互认;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防范侵权风险。
3.5. 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
3.5.1. 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细化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标准与程序,明确无需评估的例外情形,减轻企业合规负担;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白名单”制度,与数据保护水平相当的国家或地区相互承认数据保护标准,实现数据自由流动;要求跨境电商企业采取数据脱敏、加密等技术措施,保障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性。这一规则设计既平衡了数据流动效率与安全保护,又通过“白名单”制度推动国际协同治理。
3.5.2.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边界,要求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建立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企业在发生数据泄露后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与监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负责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6. 优化跨境纠纷在线解决(ODR)机制
3.6.1. 建立统一的跨境ODR平台
借鉴欧盟ODR平台的经验,构建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商纠纷在线解决平台,整合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实现纠纷受理、调解、仲裁、判决执行的全流程在线处理;平台应支持多语言服务,适配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则与纠纷解决习惯,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该平台的构建是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实践,通过整合国内多元纠纷解决资源与国际ODR机构的协作,破解跨境纠纷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
3.6.2. 完善ODR机制运行规则
明确ODR平台的中立性地位,建立专业的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制定统一的调解规则与仲裁程序;推行ODR裁决的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障裁决的执行;加强与其他国家ODR机构的合作,建立裁决互认机制,实现跨境纠纷的高效解决。
4. 结论
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重塑了国际贸易格局,也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平台责任界定模糊、知识产权侵权频发、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困难、纠纷解决机制低效等问题,已成为制约跨境电商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秉持“利益平衡”与“协同治理”的核心理念,从立法、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等多个维度构建系统性的法律规制框架。
在国内层面,应健全跨境电商专项立法,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构建统一高效的ODR机制;在国际层面,应积极参与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执法与司法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商规制标准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内法治完善与国际协同治理的有机结合,既能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经营环境,也能充分保护跨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全球贸易增长注入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