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下城乡电商包容性发展评价体系——基于空间正义
Evaluation System for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Urban-Rural E-Commerce under the Platform Econom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atial Justice
摘要: 平台经济下的城乡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赋能”与“失衡”并存的双重效应。本文基于空间正义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对城乡电子商务发展进行系统考察。研究发现:电子商务在打通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创业就业的同时,也因平台资本扩张与算法权力运作,导致资源分配失衡、数据权利缺失与机会获得不平等,催生新的“权利鸿沟”。为此,本文从基础接入、主体参与、平台生态和发展成果四个维度构建包容性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应通过强化算法治理、保障数据权益、优化政策干预等路径,推动城乡电子商务从“效率优先”向“正义导向”转型,实现包容性发展。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rural e-commerce under the platform economy presents a dual effect of coexisting “empowerment” and “imbalanc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patial justice, this paper construct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to conduct a systematic investigation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rural e-commerce. The study finds that while e-commerce has facilitated the circulation of good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promoted rural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the expansion of platform capital and the operation of algorithmic power have also led to imbalanced resource allocation, lack of data rights, and inequality in opportunity access, giving rise to a new “rights gap”. To address this, the paper establishes an inclusive developmen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rom four dimensions: basic access, subject participation, platform ecology, and development outcomes. It further proposes that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strengthen algorithm governance, safeguard data rights, and optimize policy interventions, so a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urban-rural e-commerce from “efficiency priority” to “justice orientation” and achieve inclusive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孙炜然. 平台经济下城乡电商包容性发展评价体系——基于空间正义[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6015-6027.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4577

1. 引言

在“数字中国”与“乡村振兴”战略协同推进下,数字经济成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场域。拼多多“农地云拼”、京东“春晓计划”等实践,通过电商重构城乡商品、数据、资本流动路径,平台企业成为重塑城乡关系的核心力量,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绿色、低碳、环保、智能的特质[1],这使其在推动乡村转型中展现出独特优势[1] [2]。截至2023年,农村电商交易额超5万亿元,带动3000万农民就业,数字技术在弥合城乡“接入鸿沟”上成效显著[3]

在技术赋能与效率提升的表象之下,平台经济也催生了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具体表现为:第一,算法推高农村小微经营者入市门槛,其获客成本远超城市商户;第二,农民作为数据生产者,却无法参与数据增值分配,形成数据价值单向提取现象[4];第三,数字劳动价值回报的城乡壁垒更催生收入差距。这些矛盾共同揭示了一个核心悖论:数字技术弥合“接入鸿沟”的同时,或催生更深层的“价值鸿沟”与“权利鸿沟”。由此,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得以聚焦:平台经济驱动的电商究竟重塑何种城乡关系?是通过技术赋能实现公平互惠的包容性发展,还是在资本逐利下强化空间不平等,固化城乡“核心–边缘”结构[5] [6]

针对上述问题,既有研究已从不同维度提供了洞见,但仍存在明显的视野局限与理论空白。从平台经济的地理影响研究来看,现有成果多关注平台对城市空间的重塑或数字劳动的异化[7] [8],但缺乏对城乡关系的系统性审视,尤其忽视平台如何通过数据、资本流动制造城乡发展不平衡[5] [9]。从空间正义的理论应用研究来看,杨铭宇等指出,“空间正义”概念源自布莱迪·戴维斯于1968年提出的“领地正义”,即社会资源应以正义的方式实现公正的地理分配[10],该理论已广泛用于城市更新,但在数字时代城乡关系中的应用尚属前沿,现有研究多停留在“数字鸿沟”技术层面,未能深入剖析由算法权力、数据产权与平台规则等所构筑的新型“权利鸿沟”及其空间正义意涵[11]。简言之,当前研究呈现出“重城市轻城乡”的视野局限与“重技术接入轻权利分配”的理论浅化。

为弥补上述研究缺口,本文构建“平台政治经济学–空间正义”整合分析框架,系统解构平台经济下城乡电商发展的内在机制与正义维度:首先,从平台政治经济学视角,剖析平台如何通过数据智能(算法优化资源配置)、网络效应(“赢者通吃”格局)与资本扩张(风险资本驱动的规模扩张)三大机制,将城乡空间深度卷入资本循环体系,揭示技术赋能背后的积累逻辑;其次,辩证评估电商对城乡要素流动、价值分配与主体地位的双重效应,既承认其在商品流通效率提升、创业机会创造中的赋能价值,也批判其引发的资源分配失衡与权利结构异化;进而,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尺度,聚焦“空间生产权剥夺”、“算法权力非正义”、“数据权利失衡”与“规则话语权缺位”四大核心问题,揭示平台实践的非正义性[12] [13];最终,本文超越纯理论批判,从“正义导向”出发,构建涵盖“基础接入包容性”、“主体参与包容性”、“平台生态包容性”与“发展成果包容性”的四维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政府、平台与乡村主体三方协同的治理路径,旨在为推动城乡数字关系从“效率优先”转向“正义导向”的包容性发展[14] [15]提供可操作的认知工具与政策参考。

2. 理论构建:平台、空间与权利的分析透镜

对平台经济下城乡关系的剖析,需理解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与空间正义的价值尺度,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平台经济对城市空间与劳动过程的重塑,却相对缺乏对其重塑城乡关系、制造新型空间非正义的系统性审视。本章将先整合平台经济的运行特征,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视角奠定分析的动力机制基础;进而引入空间正义理论作为价值评判与空间分析的规范性框架;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核心概念“权利鸿沟”进行类型学界定;最后提出本研究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实现三大理论围绕“平台重塑城乡关系”的深度耦合。

2.1. 平台政治经济学视角:动力机制与资本逻辑的延续

平台政治经济学为理解平台经济重塑城乡关系的动力机制提供了基础。平台经济的扩张逻辑,源于多边市场网络效应与数据资本积累,并呈现出数据垄断、算法控制与流量寻租的典型特征[4] [7] [9]。当这些特征作用于城乡场域时,便转化为三种具体的权力形态:其一,网络效应催生的“赢者通吃”格局,使头部平台获得定义城乡商品流通规则的市场权力;其二,算法控制则通过流量分配等隐性规则,系统地调节着城乡商户的可见性权力;其三,对数据价值的无偿剥夺,构成了平台进行“数字资本”积累的基础权力。

平台经济的上述权力运作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揭示的资本积累、地租与劳动剥削机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清晰地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1) 在资本循环层面,平台通过物流网络、支付系统与数据管道,将乡村空间卷入资本扩张体系,“工业品下乡”将农村变为消费市场,“农产品上行”把农村转化为数据生产基地,完成“资本空间化”的数字具象[9] [13];2) 在剩余价值占有层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中”[16],这一逻辑在平台经济中具象化为“数字地租”;平台向农村商户收取的佣金,本质是马克思“级差地租”的延伸[4] [17]——平台凭借数据与流量垄断占有商户创造的剩余价值,且分配权完全由平台掌控;3) 在劳动过程层面,数字劳动异化重现马克思批判的劳动与劳动者、劳动产品的分离。农村“新农人”主播需遵循平台算法指标(如直播时长、互动率),快递员按件计酬且劳动时间碎片化,劳动成果(数据、订单)被平台占有,却缺乏传统雇佣关系的社会保障,延续资本对劳动的支配逻辑[5] [18]。正是这三层面的内在连续性,共同构成了平台在城乡间进行不均衡价值提取与空间重构的根本动力。

2.2. 空间正义理论:价值尺度与失衡批判的耦合

空间正义理论以“资源、权利与机会的地理分配公平性”为核心关切,“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导致不均衡地理发展,引发经济、社会和环境空间不平等,从而构成了空间正义问题的核心”[12],这一论断精准锚定了空间正义理论的批判起点——空间不平等并非偶然的地理现象,而是资本运作逻辑在地理维度的必然产物。将这一视角引入平台经济下的城乡电商研究,核心目标在于突破“技术接入是否普及”、“经济效率是否提升”的单一评估维度,转而追问数字空间生产中的权力逻辑与分配正义:谁在主导数字城乡空间的生产?价值如何在城乡间分配?

这一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平台运行逻辑存在天然的内在对话,并进行了空间性延伸,提供了独特的批判透镜。它尤其关注资本逻辑在空间维度上的展开——“不平衡地理发展”与“掠夺性积累”,并以此审视平台经济如何将“数据垄断、算法控制”等机制,转化为一种固化的城乡数字空间分工:乡村被系统性地定位为数据原料产地与末端市场,而城市则占据研发与价值变现的核心。空间正义的批判性正在于,它不仅揭示这一分工的存在,更将其判定为一种“空间权利”的剥夺过程,即乡村主体在数字空间生产中的参与权、分配权与收益权遭受系统性侵蚀。由此,空间正义的规范性诉求,在数字城乡语境中具体凝练为对“数字包容性权利”的追求,其核心即保障城乡主体在基础资源接入、发展机会获得、数据价值共享与规则话语参与等维度的公平权利。这一权利框架正是后文所剖析的“权利鸿沟”的对立面与矫正目标,也为构建包容性发展评价体系确立了价值基准。最终,空间正义理论将引导我们追问:平台的技术经济运作,究竟是在弥合城乡差距,还是以更精细、更隐蔽的方式,再生产着空间层面的权利不平等?

2.3. “权利鸿沟”:平台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与空间正义的核心概念

传统“数字鸿沟”主要指三级层次:一级数字鸿沟,表现为信息技术接入方面的差异;二级数字鸿沟,表现为信息技术使用能力和使用意识方面的差异;三级数字鸿沟,表现为利用信息技术所导致的产出差异[3]。从平台经济主导的城乡电商体系实践出发,可将城乡不平等的形态进一步界定为一种“权利鸿沟”,即城乡主体在数字空间的资源获取权、规则参与权、价值享有权存在系统性落差,核心矛盾从“能否使用”转向“为谁所有、由谁决定”。

依据杨俊鹏“数字权利树”体系(基础性权利、范畴性权利、衍生性权利) [11],并结合平台资本运作逻辑,本文将“权利鸿沟”拆解为三维度:1) 数据权利沟:对应“数据权利”范畴,其本质是数据产权与收益分配权的制度性缺失。指农村主体作为数据生产者,其数据被平台无偿占有并转化为“数字地租”,却无所有权与收益权,这是马克思“剩余价值分配不公”与哈维“掠夺性积累”在数据领域的体现,违背空间正义“资源公平”要求。2) 算法权利沟:对应“算法权利”范畴,其核心是算法决策的公平性与可问责性危机。平台算法在流量分配、商品推荐中隐含“城市中心主义”偏见,农特产品曝光量仅为城市商品1/3,农村商户需多付近一半推广费获同等流量,这是平台“算法权力”的非正义行使,固化哈维“核心–边缘”空间结构,违背空间正义“机会平等”原则。3) 规则话语权沟:此维度可视为由“个人信息自决权”与“参与权”等衍生性权利在平台规则层面的综合体现,其症结在于平台私权力下的程序性参与缺失与救济渠道失效。平台单方面修改佣金、惩罚规则,农村商户因组织分散无法协商,申诉成功率不足10%,这是平台垄断对市场公平的侵蚀,使乡村主体丧失空间生产的“参与权”,背离空间正义“过程包容”诉求。

三维“权利鸿沟”揭示平台资本重塑城乡关系的逻辑:通过剥夺数据所有权、算法公平权、规则话语权,实现价值攫取与空间控制。这是数字时代城乡空间非正义的核心,也是后续构建评价体系与治理路径的靶向对象。

2.4. 本研究的综合分析框架

本文构建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该框架表明:平台资本在特定机制驱动下生产出城乡“权利鸿沟”,而空间正义理论为诊断此鸿沟与确立包容性目标提供了批判性尺度。

Figure 1. Framework diagram of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urban-rural “rights gap” in the platform economy

1. 平台经济下城乡“权利鸿沟”的理论解析与实践导向框架图

3. 城乡电商的空间双重性:赋能效应与权利失衡

平台经济对城乡关系的重塑并非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呈现出复杂的空间效应光谱。本章旨在系统剖析城乡电商发展中的双重空间表现——既包括技术接入层面的赋能,也涵盖权利结构层面的失衡,并揭示其背后统一的平台资本驱动逻辑,为后续的空间正义批判奠定经验基础。

3.1. 技术赋能的表象:城乡“接入鸿沟”的弥合及其限度

电商平台通过重构流通体系、降低创业门槛与改善基础设施,在形式上弥合了城乡间的“接入鸿沟”,但这过程本身深刻嵌入平台资本的运作逻辑。

在商品流通层面,形成了“消费桥”效应。以拼多多“农地云拼”为代表的C2M模式,通过算法匹配缩短了农产品供应链,使农户议价能力提升20%~30%,2023年平台农产品销售额超6000亿元[1] [19]。这一模式在特定群体如三峡库区移民中效果显著,使其脐橙销售净收益翻倍,改变了其价格被压低的被动局面[20];另一方面,平台通过“工业品下乡”将城市工业制成品精准输送至农村,2023年农村工业品线上消费额进一步提高,既激活农村消费市场,也为城市制造业开辟新需求空间[3]。但这种双向流通仍受平台资本逻辑主导——农产品上行依赖平台流量分配,工业品下乡则倾向推送高利润商品,且本质上是平台对传统中间环节的替代与整合——农户在获得短期收益的同时,其销售渠道与定价权却更深度地依赖于平台的算法规则与流量分配,最终陷入“短期受益、长期依赖”的困境,这也从根本上加剧了流通公平性问题。

在就业创业层面,催生了“创业梯”效应。短视频与直播平台的低门槛工具催生了规模超500万人的“新农人”群体,为乡村人口创造了线上就业等新型就业模式,使乡村劳动者不必物理流动就能实现就业[1] [15];“淘宝村”模式则形成了“一户开网店、带动多户就业”的就业辐射[21] [22]。但这种“普惠性”表象背后,实则是平台资本扩张的内在需求驱动:平台通过降低入门门槛吸纳海量小微主体,既能快速扩大用户基数与交易规模,强化自身网络效应,又能借助分散的个体创业者降低运营成本、巩固市场垄断地位。更关键的是,“低门槛”仅停留在“进入阶段”,后续发展中的“高壁垒”逐渐显现——创业者的流量获取、算法推荐权重、供应链议价能力等,均高度依赖平台规则,最终导致多数个体创业者陷入“能进入但难盈利”的困境,与平台通过规模化实现的高收益形成鲜明反差。

在基础设施层面,发挥了“催化器”作用。“快递进村”行政村覆盖率超90% [1] [3],数字支付与遥感信贷等技术也同时提升了农村金融可得性。客观上缩小了城乡基础服务差距,但这类投入未遵循空间正义的均衡原则,而是服务于平台资本效率逻辑:电商核心仓储枢纽多集中于东部中心城市周边以降低运营成本,西部农村仅设末端配送站点缺乏中转枢纽等关键设施,致使农村物流成本显著高于城市,这种布局既忽视农村基建刚性需求与地理正义,更固化城乡电商“中心–边缘”结构。

3.2. 权利失衡的实质:新型“权利鸿沟”的生成机制

技术赋能在表层呈现出积极成效,但平台经济的资本与算法逻辑系统性地催生了更深层的“权利鸿沟”。中国城乡数字鸿沟呈现“先缩后扩”的演变特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显著缩小了城乡数字接入,但城乡在数字使用与数字意识沟反而凸显,成为城乡数字鸿沟的主导因素,进一步导致城乡数字结果沟扩大[3],其核心已从“能否接入”转向“如何平等享有权利”。

在资源配置上,效率优先原则导致空间失衡固化。全国约70%的电商云仓集聚于中心城市近郊,农村物流成本因此高出城市20%~30% [18]。算法流量天然倾斜于高客单价城市商户,农村小微商户需多支付50%推广费以获得同等曝光[2] [5]。高额推广费进一步压缩利润空间,形成“成本高–利润低–曝光少”的恶性循环,加剧城乡电商间的鸿沟。这不仅是地理不均,更是平台将“效率”量化为可计算指标后,在算法决策中对农村空间的系统性低估。

在权利享有上,三类“权利鸿沟”逐渐显化。1) 数据权利沟:农民作为数据生产者,其行为数据被平台无偿占有并资本化,却无法分享增值收益[4]。2) 算法权利沟:推荐算法内含“城市中心主义”偏见,将农特产品标记为“低端”,使其曝光量仅为城市商品的1/3 [5] [23],农村商户需额外投入成本才能对抗这种结构性排斥。3) 规则话语权沟:平台单方面制定与修改规则,如2023年某平台将农产品佣金从10%提至15%,导致大量商户亏损且申诉成功率不足10% [5] [17]。这三重鸿沟表明,农村主体在平台生态中主要扮演“数据燃料”、“算法对象”与“规则接受者”角色,其主体性在数字城乡空间中被严重削弱。

3.3. 双重效应背后的平台资本逻辑统一性

赋能与失衡看似矛盾,实则统一于平台资本的增值逻辑。数据智能、网络效应与资本扩张三大机制共同驱动了这一双重空间生产过程。1) 数据智能机制实现了精准剥削。算法通过追踪用户行为积累数据资本,并依据效率指标优化资源配置,这使得非标准化农产品的能见度被系统性降低,同时,其“投喂”逻辑迎合用户偏好,研究表明,相比较城市,农村弱势群体更易将技术用于娱乐而非发展[23],这再生产了既有社会不平等,使技术赋能异化为“结构性排斥”。这表明,平台技术看似中立,实则在其运作逻辑中编码了特定的资本价值排序与空间偏好。2) 网络效应机制制造了结构性锁定。平台通过连接海量用户创造价值,形成强大的跨边网络效应。这虽吸引了农村商户入驻,但也产生了极高的迁移壁垒——2023年农村电商平台迁移率不足5% [4] [9],多数商户因“用户积累、供应链绑定”不敢轻易退出。农村主体在享受网络价值的同时,也被牢牢锁定在特定平台的生态中,丧失了议价能力。3) 资本扩张机制遵循短期效益导向。风险资本驱动的增长模式要求平台快速占领市场、实现回报,导致资源过度集中于能产生即时流量的城市区域与成熟业务,而忽视农村长期基础设施投入[7]。平台的空间投资策略本质上是其财务逻辑的地理投影。

综上,平台经济在城乡电商领域制造了一种深刻的空间悖论:技术层面的接入赋能与权利层面的结构失衡同源共生。这一悖论表明,对城乡电商发展的评估不能止步于交易额、就业数等效率指标,而必须深入审视其背后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与权利分配——这也为下一章从空间正义视角展开批判提供了经验依据。

4. 空间非正义的生产与权利失衡问题:平台资本主导下城乡电商的批判审视

对平台经济下城乡电商双重效应的剖析,揭示出一个核心矛盾:效率提升的表象之下潜藏着深层次的权力与结构失衡。本章将从空间正义的理论视角出发,系统审视平台生态中在空间生产权、算法权力、数据权利及规则参与权等方面的非正义状态,揭示其如何系统性地再生产并固化城乡不平等。

4.1. 空间生产权的剥夺:平台主导下的地理格局重塑与社区参与缺位

平台资本不仅在经济层面重塑城乡关系,更通过基础设施布局直接行使着“空间生产权”。菜鸟网络在东部密集建设“县域枢纽”,西部仅设置“临时配送点”,并非技术选择,而是将“单位物流成本”、“流量密度”等资本效率指标转化为地理策略,进一步强化了“东部核心–西部边缘”的空间依附关系[5] [18];同时,即便在同一区域内,也呈现“城市枢纽–乡村末端”的依附关系,如山东曹县大集镇的物流规划由平台单方面决定,未充分吸纳村民对配送站点选址的实际需求,导致30%的村民取件距离超过1公里[21]。这种“平台规划–社区失语”的模式,本质是空间生产权的私有化——它使城乡地理格局的重塑服务于资本循环与扩张的效率目标,而非在地居民的生活福祉与发展需求[12] [13],构成了大卫·哈维所批判的“资本空间化”对“空间正义主体性”的侵蚀。

4.2. 算法权力的非正义:可见性分配中的城乡偏见

算法作为平台将资本逻辑转化为数字空间权力的核心载体,其运作的“非中立性”已成为城乡空间机会不平等的隐性编码工具,深刻违背空间正义“机会均等”的核心原则。其一,价值标签的空间绑定:推荐算法将“时尚”、“高端”等资本价值标签与城市商品形成强关联编码,而农村特色产品被自动归类为“低端”、“小众”,直接导致后者曝光量仅为前者的1/3 [5] [23]。其二,成本壁垒的空间筛选:农村小微商户为对抗这种结构性偏见,被迫支付高出城市商户2倍的“直通车”推广费用以换取基本可见性。而算法正是通过这种“用资本换可见性”的规则,悄然扮起“数字守门人”的角色——它以资本效率最大化为标尺,将既有的城乡社会等级与消费偏好转化为平台内部的可见性等级秩序。这种权力运作是隐性的、自动化的,却极具生产性——它持续地将农村空间及其主体在生产与消费两个环节同时边缘化,最终实现城乡空间不平等在数字维度的隐蔽再生产。

4.3. 数据权利的失衡:价值提取的单向性与收益分配的排斥

在平台经济主导的城乡电商生态中,数据作为串联城乡要素流动的核心纽带,其权利分配失衡已成为割裂城乡数字关系的关键。农村主体在农产品种植、线上交易、物流运输等全链条产生的原始数据,被平台无偿汇聚并转化为“数字资本”:农户生产数据支撑城市智慧农业算法优化,农村消费者浏览数据助力城市商品精准营销,可作为数据源头的农村主体却被完全排除在数据增值收益分配之外,既无经济补偿也丧失数据控制权。从政治经济学视角看,这是数字时代城乡“劳动成果与价值分配剥离”的典型表现:平台凭借其技术架构与市场地位,将产生于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数据价值无偿私有化,形成“农村生产–城市分配”的城乡数据分工鸿沟。法理研究亦指出,平台对数据价值的独占权缺乏正当性——原始数据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本身,政府对原始数据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所有权归属于所有民众[24],这一结论既契合马克思主义“劳动成果归劳动者所有”的原则,也呼应哈维空间正义理论中“掠夺性积累”的批判[13]——平台将乡村空间变为“数据原料产地”,以非市场性剥夺完成价值攫取。这种行为既违背空间正义“资源在地理空间公平共享”诉求,更让数据权利格局突破单纯的经济分配范畴,演变为关乎数字时代城乡财富创造与归属的正义性问题,并反向制约城乡电商协同发展。

4.4. 规则话语权的缺位:新二元结构的固化

上述权利失衡的结果是在平台生态内部催生并固化了以“城市头部商户–平台–农村小微商户”为轴心的新二元权力结构。经济收益上,核心层(平台与城市头部商户)占据了超过70%的利润,而边缘层(农村小微商户)仅能获取剩余部分[2] [4]。更为关键的是权利分野问题:核心层往往能参与或影响平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而边缘层则只能被动接受规则的变动。如某平台单方面提高农产品佣金导致大量农村商户亏损,但其申诉机制却形同虚设,成功率极低[5] [17]。这种规则话语权的制度性缺位,使得农村商户在面对平台权力时处于结构性脆弱地位。他们不仅是市场中的竞争者,更是平台治理体系中的“失语者”。这种“核心–边缘”的权力分化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了危险的数字共振,意味着不平等可能从经济领域渗透至权利与尊严领域,形成更难撼动的结构性不公。

综上所述,平台资本主导的空间实践在效率提升的同时,制造了多层次的权利失衡与空间非正义。要扭转这一趋势,就必须超越对“接入”和“效率”的单一追求,转向对“权利”和“正义”的实质性保障。这要求我们构建一套能够诊断、测量并引导包容性发展的治理工具——这正是本文接下来要探讨的城乡电商包容性发展评价体系的核心使命。

5. 城乡电子商务包容性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基于前文对平台资本逻辑及城乡“权利鸿沟”的分析,本文认为推动城乡电商从“效率优先”转向“正义导向”需要一套可操作、可测量的包容性发展评估工具。为此,本章将空间正义的价值诉求具体化为以下评价指标体系。

5.1. 构建背景与目的

5.1.1. 现实需求

在城乡电商发展评估中,现有侧重于农村板块的评价体系、轻社会效应,缺乏空间正义维度。例如,某省农村电商考核中经济指标占比达80%,而数字技能、数据权益等指标未被纳入[14],这种“唯效率论”导致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电商交易额,忽视农村居民的真实需求与权利保障[10] [11]

5.1.2. 理论必要

空间正义理念需通过可操作的指标体系落地才能从抽象概念转化为治理工具。本体系尤其关注如何测度因平台算法偏见、数据价值提取与规则单边制定所导致的“权利鸿沟”,旨在为矫正数字空间中的非正义提供量化依据。本指标体系通过“基础接入–主体参与–平台生态–发展成果”四维框架,将资源分配、权利享有、机会获得等正义维度操作化为具体指标[11] [14]

5.1.3. 应用目标

本指标体系旨在实现三重目标:一是为政府识别城乡电商空间非正义问题、制定差异化干预政策提供靶向工具;二是为平台企业评估算法公平性与数据权益保障、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合规依据;三是为学术界深化城乡数字关系与空间正义研究提供可量化的实证基础。

5.2. 设计原则与框架

5.2.1. 设计原则

1) 系统性原则:指标体系需系统反映城乡电商生态的结构与运行逻辑,涵盖基础设施、主体参与、平台规则与综合效益等核心维度,形成从基础支撑到发展成果的完整评估链条。

2) 双向互动原则:重点考察城乡间资源与价值的双向流动效能,既关注农产品上行通道,也衡量工业品与服务下行效率,评估其对城乡发展差距的实际影响。

3) 正义导向原则:以空间正义为核心价值导向,重点关注规则公平性、数据权益分配和发展机会均等等维度,着力揭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结构性不平等问题。

4) 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设计强调落地可行性,采用明确统计口径的量化指标,如接入率、覆盖率等,确保评估过程数据可获、方法可靠、结果可信。

5.2.2. 框架设计

构建“基础接入包容性–主体参与包容性–平台生态包容性–发展成果包容性”四维评价框架,并基于此形成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见图2)。

1) 基础接入包容性:衡量城乡数字、物流基础设施及服务成本差距,是数字包容的前提[3]

2) 主体参与包容性:衡量城乡居民在电商创业、消费中的参与广度与深度,是数字包容的核心[1]

3) 平台生态包容性:衡量平台规则、流量分配、数据赋能的公平性,是数字包容的保障[4] [5]

4) 发展成果包容性:衡量电商对城乡经济价值创造、分配及社会福祉的影响,是数字包容的目标[2] [14]

Figure 2.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diagram for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urban-rural e-commerce

2. 城乡电子商务包容性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图

5.3. 城乡电子商务包容性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表

基于上述四维框架,结合空间正义核心诉求与可操作性原则,具体评价指标及核心观测点详见表1

Table 1.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table for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urban-rural e-commerce

1. 城乡电子商务包容性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核心观测点

A. 基础接入包容性

A1数字基础设施覆盖

城乡家庭千兆宽带接入率差异

城乡5G信号人口覆盖率差异

A2物流基础设施可达

城乡智能快递终端平均服务半径

“快递进村”行政村覆盖率

A3服务使用经济性

城乡末端物流成本占商品价值比例

城乡网络通信费用占消费支出比例

B. 主体参与包容性

B1创业主体广度

城乡网商密度比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线上开店率

B2创业主体深度

城乡“新农人”主播数量与占比

乡村企业电商渠道销售额占比

B3消费主体参与

城乡网络零售额占比

城乡居民人均年度线上消费频次与金额

B4消费品质升级

农村地区服务类产品线上消费增长率

C. 平台生态包容性

C1规则与流量公平

平台对初级农产品与工业品佣金费率差异

算法推荐中本地农特产品曝光量占比

城乡商品双向流通效率差异

跨区域农产品订单占比

C2数据赋能与权益

平台向农村商户开放数据工具使用率

农村商户数据授权收益获取比例

C3金融与技能赋能

平台普惠金融产品农村使用率

平台数字技能培训年均参与人次

C4算法与合规监督

平台公开涉农流量分配核心规则的条目数

农村商户投诉响应及时率(≤24小时)

农村商户投诉解决率

D. 发展成果包容性

D1经济价值创造

农产品网络销售溢价率

农村电商带动就业人数

D2价值分配公平

农村电商利润留存本地比例

农村电商从业者人均收入与城市电商从业者人均收入比

D3产业协同与韧性

本地农产品网销额集中度

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产值

D4社会福祉增进

数字消费券城乡核销率差异

城乡居民电商生活满意度

5.4. 指标体系的应用价值

本指标体系以空间正义为内核,形成“诊断–评估–导向”的核心应用价值,为城乡电商包容性发展提供量化支撑。诊断功能可精准定位数字洼地与正义盲区:通过“A1数字基础设施覆盖”指标能清晰识别西部农村千兆宽带接入率比东部低40%的基建短板,依托“C1规则与流量公平”指标可发现平台对农产品佣金比工业品高5%的隐性不公,为靶向施策提供依据[3] [14]。评估功能可量化政策实施与平台履责成效,监测“A2物流基础设施可达”指标的动态变化,能直观衡量“快递进村”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B2创业主体深度”指标数据,可客观评估平台“新农人计划”的实际赋能作用[1] [15]。导向功能则聚焦引导资源公平配置,在“数据赋能”、“价值分配”等指标的牵引下,既能推动政府加大农村数字技能培训投入,也能促使平台向农村商户开放数据工具,助力破解城乡电商发展中的权利鸿沟[11] [14]

6. 结论与启示:弥合数字鸿沟,协同平台治理与空间正义

6.1. 主要研究结论

平台经济在城乡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一个充满张力的双重角色:它既以技术之力消弭地理的隔阂,又以资本之逻辑重塑社会的边界。数字基础设施的延伸在形式上拓宽了市场通道,却在实质上重构了资源分配的深层机制——效率至上的市场逻辑与公平互惠的乡土伦理,正在数字化的土壤中碰撞出新的火花与裂痕。

这昭示着数字鸿沟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质性演变:其核心矛盾已从物理设备“有无”的显性差距,转向算法社会中“权属”归属的隐性失衡。问题的关键不再仅是能否“接入”网络,更是谁在掌握规则的制定权、数据的定价权与发展的话语权。平台通过精巧的算法编码,将传统的城乡不平等悄然固化于数字架构的底层,使农村在由代码构筑的权力新格局中面临被系统性边缘化的风险。

面对这一转型,空间正义的理论视野需要一次向数字疆域的深入拓展。正义的诉求必须从地理意义上资源的均衡配置,勇敢地迈向数字维度中权利的平等享有。平台资本正通过一行行代码,将横亘于城乡间的山川阻隔,转化为流淌于数据洪流中的权限差异与机会壁垒。

为应对上述挑战,本文尝试构建的城乡电商包容性发展评价体系,正是连接理论批判与治理实践的一座桥梁。它将“空间正义”这一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基础接入、主体参与、平台生态、发展成果”四个可测量、可比较、可干预的维度,从而将依赖于个体经验的模糊判断,升华为基于系统证据的科学诊断,为政策制定与平台治理提供了兼具洞察力与操作性的认知工具。

6.2. 政策启示:现实约束与可行路径

平台资本主导下的城乡权利失衡,本质是“数字权力”在政府、平台与乡土社会间的非对称配置。治理需立足实操,在现有权力格局中嵌入制衡规则,通过渐进式举措推动正义落地,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建立试点算法透明度报告与评议机制。由省级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选择一批电子商务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试点。要求入驻当地的头部电商平台(如年交易额超50亿),每半年向县商务局提交一份《本地涉农算法运行简报》,简述农产品流量分配的主要规则和权重因素。同时由县商务局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平台–商户恳谈会”,邀请平台代表、本地电商协会负责人及10~15名商户代表,就简报内容和流量分配问题进行沟通,试点成果作为平台后续申请地方涉农电商扶持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推行“数据服务包”与“村级数字联络员”计划。由县级商务部门牵头,与主流平台签订年度合作协议,明确平台须为本地商户提供一款免费的基础数据查询工具(如“区域热销商品榜”),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工具的统一申领和分发。同时,从本县“新农人”、返乡大学生中招募并培训一支“村级数字联络员”队伍,为小微商户提供上门指导,其服务次数和商户满意度由乡镇政府负责登记,县政府每年可对服务优秀的联络员和配合积极的平台给予公开通报表扬。

第三,建立电商行业协会与“规则调整通气会”制度。民政、商务部门指导和支持在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电商行业协会。规定平台在调整佣金、物流费用等涉农核心规则时,须至少提前15天通过行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发布书面通知,并附上调整说明。随后,平台须派员参加由协会召集的“规则调整通气会”,面对面听取商户意见,沟通记录由协会存档。对于未履行通气程序引发的集中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应优先介入调解。

第四,设立“农村电商法律服务站”。由县级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联合,依托现有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电商服务中心,加挂“农村电商法律服务站”牌子。其主要职能是:1) 每周固定半天由值班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2) 每季度举办1次电商法律风险防范线上讲座;3) 对涉及电商平台的典型小额纠纷,提供初步调解服务。服务站建设和运营经费,可从每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划拨固定比例予以保障。

以上路径从规则透明、数据赋能到组织参与,为城乡电商转向“正义导向”筑牢实践基础。需注意的是,包容性发展是三方长期协同的过程:政府要平衡监管与服务,平台需兼顾利益与责任,乡村主体应提升数字素养。唯有三方形成“规则共建、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互动机制,才能真正弥合城乡“权利鸿沟”,让空间正义落地为可感知的发展实效。

6.3. 研究局限与未来方向

本研究主要贡献在于理论框架构建与评价体系设计,其局限性首先在于所构建的指标体系尚未在典型区域(如东部电商发达县与西部农业县)进行实证应用,效度有待通过实地调研数据进一步检验。其次,部分涉及平台内部规则的指标,数据可得性在实践中面临挑战。未来研究可在三个方向深入:一是开展实证检验,选取典型县域对指标体系进行应用与权重优化;二是利用算法仿真模拟,量化评估不同平台规则对城乡差距的具体影响[5] [7];三是深入探索协同治理的落地机制,研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平衡政府、平台与社区之间的权力资源,构建可行的协商与执行框架[1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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