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全球贸易格局经历深刻调整,跨国贸易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对企业出口的持续性与稳定性构成严峻挑战。如何构建稳定的贸易关系成为诸多经济体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深入探究影响企业出口稳定性的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对于在复杂国际环境中巩固贸易网络、提升经济韧性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正处于向产业链上游攀升、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阶段。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提供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更是塑造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制度安排。加入WTO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并获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作为一个地域广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在不同省份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目前关于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文献仍主要关注对贸易量、创新和技术转让的影响。关于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出口稳定性的影响,我们仍缺乏系统性证据。
本文基于2000至2016年的中国海关数据库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数据,探究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企业出口稳定性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其中,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使用地区技术市场相对规模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交互项进行衡量。实证分析表明,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出口稳定性,这种影响因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品种类、目的地和企业规模的不同而异;机制分析表明,这种影响是通过促进企业出口产品多样化实现的,并且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水平提高能增强这种积极影响。
本文结构如下:第2节回顾近期知识产权保护与出口稳定性的相关文献;第3节阐述数据来源、核心变量计算方法及计量经济学策略;第4节展示本文的实证结果;第5节为总结和政策启示。
2. 文献回顾
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研究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影响。我国各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目前并没有统一用于衡量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指标。现有的文献对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通常使用人均律师数量、行政和司法保护或地区技术市场相对规模等指标进行测量[1]-[4]。考虑到使用单一指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强度进行测量可能存在的误差,学者们更倾向于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衡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5]。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企业的影响研究聚焦于企业创新和出口产品的技术水平。已有的文献表明,加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企业出口技术含量,并且在行业上中下游产生不同的影响效果[3]。此外,强化城市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高技术产品的创新韧性、出口技术复杂度和数字创新[6]-[8]。
二是企业出口稳定性相关的研究。企业的出口稳定性指标通常以企业出口关系的存续情况进行衡量,部分文献关注出口关系是否能够持续[9],另一部分文献则关注出口关系持续时间的长度,并将持续特定时间以上的出口关系定义为稳定性出口[10]-[12]。对企业出口稳定性的研究集中于制度环境、出口市场以及企业自身因素对出口稳定性的影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高技术产品需求扩张和签署贸易协定等因素均能提高企业的出口稳定性[9] [13]-[15],而企业自身生产率的提升则会因试探性出口增多而导致出口稳定性的下降[11]。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能够对企业带来多种积极影响,对企业出口稳定性的影响因素分析也极为丰富,但仍然缺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企业出口稳定性影响关系的研究。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之上,本文潜在的边际贡献在于:首先,本文为知识产权与企业出口研究文献做出贡献,该领域研究主要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量、新质生产力及出口复杂度的影响,通过将研究焦点转向出口稳定性,本文揭示了强化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企业出口存续。其次,本文系统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地区、产品类别、技术复杂度、目的地市场和企业规模的影响效果异质性,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境依赖性,为差异化政策设计提供了依据。最后,本文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出口稳定性的作用机制,这为理解制度环境如何通过改变企业行为来影响出口存续提供了更细致的机制解释。
3. 数据说明及计量模型
3.1. 数据说明
本文所使用的企业出口数据来源于2000至2016年中国海关数据库。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首先,剔除了出口额、产品编码、目的地等关键信息缺失的观测值;其次,将产品HS编码统一为HS1996版本;再次,仅保留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类贸易方式;最后,将数据加总至“企业–HS2位编码产品–目的地–年份”维度。在此基础上,参照Békés和Muraközy [10]和铁瑛等[11]的方法,将出口持续时间不低于4年的出口关系界定为持续性出口,其余为不稳定出口关系,并且仅保留新生的出口关系数据,以消除持续时间对样本分布的影响。因使用出口存续时间判断企业出口稳定性,损失了部分数据,所获得的企业出口稳定性数据时间区间为2002至2013年。
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通过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与地区技术市场相对规模交互构建。其中,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采用Ginarte和Park [16]开发的GP指数;地区技术市场相对规模数据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资料。
3.2. 实证模型
本文参考铁瑛和刘逸群[17],构建如下的基准回归模型:
(1)
其中,下标i代表企业,t代表时间,p代表产品,j代表企业i所在的省份,k代表目的地。Stabilityip,t表示企业i在t年p产品的出口稳定性,Stabilityip,t = 1表示持续性出口关系,Stabilityip,t = 0表示不稳定出口关系;IPj,t−1表示i企业所在的省份在年份t − 1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control表示控制变量;θi表示企业固定效应,θtpk表示时间–产品–目的地联合固定效应,ε表示扰动项。β1表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化对企业出口稳定性的影响。
3.2.1. 被解释变量:企业出口稳定性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出口稳定性Stabilityip,t。参照Békés和Muraközy [10]将企业的出口关系识别为持续性出口和不稳定出口。将在t − 1期出口额为0且在t期出口额大于0的出口关系识别为新生出口关系,以出口持续时间作为企业出口稳定性的判断标准。仅保留新生出口关系的观测值对数据进行压缩。其中,将持续四年及以上的出口关系定义为持续性出口,Stabilityip,t取1;其余的出口关系识别为不稳定出口关系,Stabilityip,t取0。为了准确识别新生的出口关系,本文将最初两期作为基期,将第三期的新生出口关系定义为在最初两期没有出现而在第三期出现的出口关系。因为持续性出口定义为连续出口四年及以上的出口关系,导致最后三期的出口关系类型无法识别,损失了最初两期和最后三期的样本。所获得的出口稳定性数据的时间区间为2002至2013年。
3.2.2. 主要解释变量: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在现有研究中,对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度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为降低单一指标可能带来的测度误差,本文综合国家与地区两个层面的信息,构建省级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具体而言,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采用Ginarte和Park [16]开发的GP指数进行衡量。考虑到本文的样本时间区间为2000至2016年,若使用始于2007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会造成明显的数据缺失问题。使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则会因司法保护存在“不告不理”的情况,并且侵权行为的界定与损害评估较为复杂,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司法保护成本较高,导致部分权利人选择司法保护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维权,因此使用司法保护数据反映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存在一定的测量偏误[18]。本文的地区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参照胡凯等[4]的方法,以各省技术市场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进行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高,则地区技术市场越活跃,这种测度方法的优势在于避免了未被统计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变量测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将国家GP指数与地区技术市场相对规模指标相乘,得到各省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j,t。该指标数值越高,代表该省份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强。
3.2.3. 控制变量
基于Esteve-Pérez [19]的研究结论,企业的出口经验对出口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本文选择企业对目的地的出口经验和企业出口额作为控制变量。企业出口经验为二元变量,若企业i在t年时对目的地k的产品p出口为样本期内首次出口,则取值为0,否则取值为1;企业出口额为企业i在t年对目的地k出口产品p的出口额,并进行对数化处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所示。
Table 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表1. 描述性统计
变量名称 |
观测值 |
均值 |
标准差 |
最小值 |
最大值 |
IPj,t−1 |
25,713,502 |
0.0262 |
0.0443 |
0.0003 |
0.5124 |
Stabilityip,t |
25,713,502 |
0.1106 |
0.3136 |
0 |
1 |
experience |
25,713,502 |
0.1762 |
0.3811 |
0 |
1 |
log_value |
25,713,502 |
8.874 |
2.204 |
0 |
22.6259 |
4. 实证检验结果
4.1. 基准回归
表2为基准回归结果。第(1)列为未加入控制变量时的回归结果,第(2)列为加入所有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IPj,t−1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出口稳定性。
Table 2. Benchmark regression
表2. 基准回归
|
(1) |
(2) |
变量 |
Stabilityip,t |
Stabilityip,t |
IPj,t-1 |
0.1203*** |
0.0956*** |
|
(0.037) |
(0.033) |
出口额 |
|
0.0281*** |
|
|
(0.004) |
出口经验 |
|
0.0142*** |
|
|
(0.004) |
θi |
Yes |
Yes |
θtpk |
Yes |
Yes |
N |
25,625,695 |
25,625,695 |
R2 |
0.226 |
0.253 |
注:括号中汇报了省份层面聚类的稳健标准误。***、**、*分别表示检验结果在1%、5%和10%统计水平上显著。下表均相同,不再赘述。
4.2. 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基准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做了如下的稳健性检验:
(1) 更改指标构建方法。① 考虑到省级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衡量指标并不统一,本文更改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的构建方法。本文使用弗雷泽研究所提供的产权保护水平衡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稳健性检验1。结果如表3第(1)列所示。② 考虑到资本品的出口可能因产品性质存在不连续性,因而放宽对持续性出口的识别条件。若两个出口时段之间仅存在单一年度的出口中断,仍将该出口关系视为连续出口,即把存在一年的出口中断视为连续性出口过程中的临时性波动。结果如表3第(2)列所示。结果显示,IPj,t−1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2) 剔除特异样本。一些特异样本存在可能导致样本异质性过大而导致研究结论存在误差,因此本文剔除部分特异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而言包括:① 剔除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个超大城市的企业样本;② 剔除享受特殊政策的经济功能区企业样本(如开发区、保税区、创新示范区等),仅保留海关统计境内货源地代码中第五位数字为“9”的区域,检验特殊区位因素的影响;③ 剔除目的地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样本,控制转口贸易的影响。结果如表3第(3)至(5)列所示,结果显示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
Table 3. Robustness tests
表3. 稳健性检验
|
(1) |
(2) |
(3) |
(4) |
(5) |
|
弗雷泽产权指数 |
中断一期 |
剔除超大城市 |
剔除特殊区位 |
剔除港澳出口 |
IPj,t−1 |
0.0754*** |
0.1499*** |
0.2635** |
0.0931*** |
0.0790** |
|
(0.026) |
(0.034) |
(0.124) |
(0.022) |
(0.035) |
Control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θi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θtpk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N |
25,625,695 |
23,915,029 |
19,441,206 |
17,613,563 |
24,463,191 |
R2 |
0.253 |
0.304 |
0.256 |
0.250 |
0.253 |
4.3. 异质性分析
(1) 地区异质性。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间发展水平与对外交流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本文从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进行地区异质性分析。本文以2013年全国各省份的人均GDP作为分类依据,将样本均等划分为发达地区、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三类。表4第(1)至(3)列汇报了相应的估计结果。结果显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升,能够显著提高发达和次发达地区企业的出口稳定性,但对欠发达地区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一差异可能源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通常拥有更雄厚的经济和产业基础,能够吸引优质人力资源形成丰富的创新产出,因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更为明显;而欠发达地区企业创新活力相对不足,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出口稳定性的作用有限。值得注意的是,次发达地区的估计系数明显高于发达地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次发达地区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变化更为敏感;而发达地区中部分高生产率企业可能存在更多的出口试探行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出口稳定性。
(2) 产品经济类别。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可能因产品经济类别而异。本文遵循广义经济类别(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 BEC),将HS6位编码产品划分为资本品、中间品和消费品,分别计算所属的HS2位编码产品的出口稳定性。回归结果如表4第(4)至(6)列所示。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资本品的出口稳定性并没有显著影响,对中间品和消费品的出口稳定性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消费品的影响强于中间品。这可能源于消费品配方与设计相对易于复制,使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化更为敏感;资本品的出口可能源于自身出口的间歇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资本品的影响并不显著;中间品比资本品具有更好的出口连续性,且相较于消费品更不容易模仿或替代,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介于资本品和消费品之间。
Table 4. Heterogeneity analysis (Part 1)
表4. 异质性分析1
|
(1) |
(2) |
(3) |
(4) |
(5) |
(6) |
|
发达地区 |
次发达 |
欠发达 |
资本品 |
中间品 |
消费品 |
IPj,t−1 |
0.0756** |
0.6459** |
0.1219 |
0.0397 |
0.0787** |
0.1372*** |
|
(0.024) |
(0.231) |
(0.342) |
(0.039) |
(0.033) |
(0.044) |
Control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θi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θtpk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Yes |
N |
21,038,675 |
1,651,651 |
2,887,068 |
4,070,900 |
13,876,919 |
12,364,188 |
R2 |
0.248 |
0.312 |
0.311 |
0.279 |
0.256 |
0.263 |
(3) 产品复杂度。不同技术水平的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存在差异。本文以哈佛大学增长实验室提供的产品复杂度作为衡量产品技术水平的标准,以2002~2013年间平均产品复杂度将产品均分为三类,分别为高技术产品、中技术产品、低技术产品。回归结果如表5第(1)至(3)列所示。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对高技术产品的出口稳定性影响并不显著,而对中低技术产品则有显著的积极影响。这可能有三点原因,其一是中低技术产品相较于高技术产品更容易被模仿,这两类产品对知识产权强度的变化更为敏感;其二是样本期为2002~2013年,样本期内中国正处于产业结构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的关键时期,整体仍然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因此对中低端产品影响也会更强;其三是高技术产品更新换代快、生命周期短,其核心竞争力源于持续的研发投入,而非对于单一技术的长期排他性占有,对相对滞后、漫长的正式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度相对较低。
Table 5. Heterogeneity analysis (Part 2)
表5. 异质性分析2
|
(1) |
(2) |
(3) |
|
高技术产品 |
中技术产品 |
低技术产品 |
IPj,t−1 |
0.0652 |
0.1109*** |
0.1039** |
|
(0.044) |
(0.038) |
(0.041) |
Control |
Yes |
Yes |
Yes |
θi |
Yes |
Yes |
Yes |
θtpk |
Yes |
Yes |
Yes |
N |
11,494,461 |
10,220,740 |
8,478,089 |
R2 |
0.271 |
0.262 |
0.259 |
(4) 目的地异质性。本文结合联合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对发达经济体的划分,将目的地区分为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结果见表6第(1)列和第(2)列所示。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对发达经济体的出口稳定性,而对发展中经济体的出口稳定性影响则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更符合发达经济体的市场准入标准,而发展中经济体与中国更容易形成竞争关系,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不显著。
(5) 企业规模。工企数据库统计对象为年营业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制造企业,本文通过将工企数据库与海关数据库进行匹配,将成功与工企数据库匹配的企业作为大企业样本,未能匹配的企业作为小企业样本,并在大企业样本中加入企业存活时间、规模和劳动生产率三个额外的控制变量。其中,企业规模以其资产总计衡量,劳动生产率使用销售收入与从业人数之比进行衡量,二者均进行对数化处理。回归结果见表6第(3)列和第(4)列所示。结果显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提升小企业的出口稳定性,但会降低大企业的出口稳定性。已有的研究表明,企业的生产率提高可能会促进企业进行试探性出口,从而导致出口稳定性的降低[11]。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大企业出口稳定性的负向影响可能源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升企业生产率,促使大企业进行试探性出口;而对小企业而言,稳定的出口关系是保障自身存活的关键因素,因此更倾向于选择维持已有的出口关系。
Table 6. Heterogeneity analysis (Part 3)
表6. 异质性分析3
|
(1) |
(2) |
(3) |
(4) |
|
出口至发达国家 |
出口至发展中国家 |
大企业 |
小企业 |
IPj,t−1 |
0.0980*** |
0.0481 |
−0.0718** |
0.1088*** |
|
(0.032) |
(0.051) |
(0.033) |
(0.039) |
Control |
Yes |
Yes |
Yes |
Yes |
θi |
Yes |
Yes |
Yes |
Yes |
θtpk |
Yes |
Yes |
Yes |
Yes |
N |
12,418,253 |
13,139,561 |
3,304,026 |
20,466,149 |
R2 |
0.275 |
0.254 |
0.243 |
0.240 |
4.4. 机制分析
(1) 产品技术提升的调节效应。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企业研发与创新,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需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探究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影响企业出口稳定性的机制,本文将企业出口的加权产品复杂度作为调节变量进行调节效应检验。其中,企业出口的HS2位编码产品p的加权产品复杂度PIC的计算方法如下:以企业i在年份t对目的地k的出口产品p下属的HS4位编码产品的出口额与产品p的出口额的比值为权重,计算产品p的加权平均产品复杂度。结果见表7第(1)列所示,结果显示交互项IP * PIC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产品复杂度的提高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出口稳定性的积极影响。
(2) 出口多样化的中介效应。企业出口产品种类的增加有助于分散特定产品的市场冲击,减少对单一产品的出口依赖,降低了企业出口关系中断的风险,从而提高出口稳定性。依照赵文霞和杨经国[20]的方法,企业出口产品多样化指数构建方式如下:
(2)
其中pdivikpt为企业i在年份t对目的地k出口HS2位编码产品p的产品多样化指数,Nikpt为年份t企业i出口到目的地k产品p的HS6位编码产品c的种类数量,xickt为企业i在年份t对目的地k的产品c出口额。pdivikpt越小说明产品多样化程度越高。
将产品多样化指数作为中介变量,回归结果见表7第(2)列和第(3)列所示。结果显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能够提升企业的出口产品多样化,而出口产品多样化能显著提升企业出口稳定性,从而证明了出口产品多样化对企业出口稳定性的中介效应。
Table 7. Mechanism analysis
表7. 机制分析
|
(1) |
(2) |
(3) |
|
产品技术提升 |
出口多样化 |
出口多样化 |
|
Stabilityip,t |
pdivikpt |
Stabilityip,t |
IPj,t−1 |
0.0861** |
−0.0356* |
0.0941*** |
|
(0.032) |
(0.018) |
(0.034) |
PCI |
0.0003 |
|
|
|
(0.001) |
|
|
IP * PIC |
0.0239** |
|
|
|
(0.010) |
|
|
pdivikpt |
|
|
−0.0397*** |
|
|
|
(0.013) |
Control |
Yes |
Yes |
Yes |
θi |
Yes |
Yes |
Yes |
θtpk |
Yes |
Yes |
Yes |
N |
25,625,695 |
25,625,695 |
25,625,695 |
R2 |
0.253 |
0.291 |
0.253 |
5. 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2000~2016年间海关数据库以及中国大陆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数据,探讨了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如何影响企业层面的出口稳定性,填补了这一研究空白。本文发现,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出口稳定性。进一步研究表明,这种影响因地区发展水平、产品类别、出口目的地和企业规模而异。具体而言:(1) 在地区层面,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提升发达地区和次发达地区的企业出口稳定性,而对欠发达地区则没有显著影响;(2) 在产品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对中间品、消费品和中低技术水平产品的出口稳定性均能起到促进作用,而对难以仿制的资本品和高技术产品则没有显著影响;(3) 在目的地层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提升对发达国家的出口稳定性;(4) 在企业规模层面,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显著提升小企业的出口稳定性,但会促进大企业的出口试探行为而导致对出口稳定性产生显著的负向作用;(5) 机制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促进企业出口产品多样化的中介效应提高企业出口稳定性,并且在企业出口产品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下,这种积极影响更为显著。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 政府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企业创新活力,保障企业创新成果;(2) 依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应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政策的联动,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在欠发达地区,应适当结合产业帮扶政策,培育企业创新能力;(3) 针对易于仿制的产品,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业自律建设,同时鼓励企业提升自身产品的技术水平;(4) 在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积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条款,推动建立互认互保机制,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条约支持。
NOTES
1数据来源为弗雷泽研究所https://www.fraserinstitute.org/studies/economic-freedom-of-the-world-2022-annual-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