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土地资源是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物质基础与核心要素。宅基地作为农村“三块地”之一,承载着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重要功能。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是其中的关键环节。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然而,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由于人口外流、生计转型、权利保护意识觉醒等多重因素交织,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制约乡村治理效能提升,也阻碍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因此,系统识别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复杂成因,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既有研究主要从经济诱因、政策执行和主体行为三个层面解析宅基地纠纷的生成逻辑。经济层面,强调土地增值带来的权益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根本动因[1]-[3];政策执行层面,指出制度供给不完善、确权漏洞与流转失范等制度环境构成了纠纷滋生的土壤[4]-[6];主体层面,则关注农户法治意识淡薄[7]、认知水平与政策理解能力[8]对纠纷形成的影响。尽管现有研究从多角度识别了纠纷形成的复杂机制,但多数仍集中于对单一因素或局部环节的分析,缺乏对制度–主体–区域等多层次因素协同作用的系统探讨,未能充分揭示导致纠纷形成的多重因果路径。
宅基地纠纷本质是乡村治理系统中自然条件、经济转型、社会变迁与制度环境相互作用的外在表现。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基于集合论与组态思维,能够有效识别多重并发因果关系,已广泛应用于乡村治理与发展[9]-[11]、农户意愿及行为[12] [13]等研究领域。与传统回归方法相比,QCA更擅长回答“哪些条件组合会导致结果发生”,正好契合宅基地纠纷这一多因素共同作用的复杂社会现象的研究需要。
基于此,本文从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出发,构建包含五个维度的分析框架,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以中国各省级行政单元为案例,系统探讨导致宅基地纠纷的多元路径组合,以期为差异化、精准化的宅基地治理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2. IAD理论框架下的宅基地纠纷产生机制
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AD)在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基础上,将制度要素系统引入集体行动分析,考察物质属性、共同体属性与制度规则等客观制度环境如何共同构建行动者所面临的行动情境[14]。该框架通过建立“外部变量–行动舞台–互动结果”的系统分析路径,为理解公共资源治理中的集体行动逻辑提供了结构化的理论支撑。在宅基地这一典型的公共资源治理场域中,IAD框架展现出较强的适用性,有助于系统揭示多元主体在特定制度环境中的策略互动及其对纠纷形成的综合影响。
在宅基地纠纷生成系统中,外部变量构成了制度分析的基础。本文将其归纳为三个核心维度:自然资源禀赋、社群属性与制度规则。自然资源条件界定了宅基地的资源禀赋与空间约束,构成纠纷形成的物质基础;社群属性反映了农户群体的经济结构与人口变迁特征,驱动其利益诉求与行为策略的分化;制度规则通过权利界定与政策实施,影响农户的权利认知与行动逻辑,上述三类变量共同形塑了宅基地治理的“行动舞台”,在此情境中,农户、村集体与基层政府等主体依据各自的资源禀赋与目标函数展开协同共治互动。
需要强调的是,行动舞台中的基层治理能力是影响主体互动走向的关键变量。基层政府作为制度执行者与纠纷调处者,其治理效能不仅取决于资源配置与专业能力,也深受外部变量组合形态的制约,由此形成“外部变量塑造行动情境–行动情境引导主体互动–主体互动引致纠纷结果”的传导机制。
基于IAD框架的核心要素与宅基地治理的本土实践,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四个维度、五个变量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具体见图1。其中,自然资源条件维度对应资源稀缺程度变量;社群属性维度涵盖收入构成与城镇化水平两个变量,分别反映农户生计转型与人口结构变迁特征;制度规则维度对应权利保护意识变量,体现法律政策普及对农户维权观念的塑造作用;行动舞台维度则以基层治理能力变量为核心,表征政府在纠纷调处与制度执行中的实际效能。
本分析框架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继承IAD框架系统性优势的基础上,引入组态思维,突破传统单因分析的局限,从而能够有效识别多要素协同作用下的纠纷生成机制。由于不同区域在外部变量组合上存在差异,所形成的行动情境亦具特色,进而催生差异化的纠纷演化路径。该理论建构不仅为后续的组态分析奠定基础,也为理解宅基地纠纷的区域异质性提供了新的解释视角。
Figure 1. Formation mechanism of homestead disputes based on the IAD framework
图1. 基于IAD框架的宅基地纠纷形成机制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主要基于以下考量:第一,宅基地纠纷作为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成因具有典型的多重并发因果特征,这与QCA方法的理论基础高度契合;第二,研究旨在揭示不同区域背景下导致宅基地纠纷的多样化路径组合,而非变量的独立净效应,QCA的组态视角在此具有独特优势[15];第三,本研究以中国31个省级行政单元为案例,属于中等样本规模,正好处于QCA方法的最佳适用范围。
3.2. 变量选取
3.2.1. 结果变量
本文的结果变量选取为宅基地纠纷数量。本文聚焦于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其直接表现为农户间因权属、边界、收益、继承等引发的冲突,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的2023年宅基地纠纷相关文书数量测量,该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各地区宅基地纠纷的总体水平。
3.2.2. 条件变量
选取资源稀缺程度作为自然资源禀赋的表征指标。自然资源条件是纠纷产生的物质基础,资源越稀缺,农户对宅基地的竞争越激烈,其本质则是稀缺资源在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农村宅基地供需失衡的表现[16]。本文以“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操作化资源稀缺程度,具体计算方式为农村建设用地总面积与农村常住人口的比值。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直接决定宅基地资源的可获得性,指标低于区域合理需求阈值时,农户在宅基地申请、扩建、边界划分等环节竞争加剧,进而增加纠纷发生概率,符合自然资源禀赋塑造行动情境的逻辑。
选取城镇化水平与收入构成作为社群属性的表征指标。当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对土地依赖降低时,宅基地纠纷呈隐性状态,但随着乡村发展、人口回流,这些潜在纠纷便会逐渐显化[17]。本文中社群属性分为城镇化水平和收入构成两个维度。(1) 城镇化进程改变农村人口结构与资源分配格局,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驱动力。本文以“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衡量城镇化水平。城镇化率提升意味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与回流的双向流动加剧,宅基地使用状态更趋复杂,同时城镇扩张引发的宅基地征收、边界调整等问题增多,形成社群属性影响主体互动情境机制。(2) 农户生计方式转型通过改变其对宅基地的价值认知影响纠纷发生概率。本文以“工资性收入占比”操作化收入构成,具体计算方式为农户人均工资性收入与可支配收入之比。工资性收入占比高时,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相对弱化,资产属性与产权意识增强,与主体利益诉求分化影响互动结果的逻辑一致。
选取权利保护意识作为制度规则的表征指标,法律政策的普及与良好教育有助于公众形成更全面的权利认知,从而塑造其权利观念与维权倾向[18]。本文以“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占比”衡量维权意识水平,具体计算公式为农户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之比。教育文化娱乐支出增加意味着农户接触法律知识、政策信息的渠道更广泛,对宅基地产权、流转规则等制度的认知更清晰,当自身权利受到潜在侵害时,更倾向于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诉求,这正是制度规则塑造主体行动逻辑的体现。
选取基层治理能力作为行动舞台的表征指标。基层政府是宅基地治理的关键行动者,其治理效能对纠纷的产生与治理有重要关系。本文以“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操作化基层治理能力,该指标反映政府资源配置与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越高,基层政府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方面的资源投入越充足,能提供更完善的规则供给与互动引导,直接对应行动舞台特征影响互动结果的核心逻辑。
上述数据均来源于202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相应章节。
3.3. 数据处理及校准
为便于后续分析,本研究将各连续变量转换为1~5的有序分值。转换依据是每个变量的20%、40%、60%和80%四个百分位数,数据根据其数值落入的区间被赋予相应的分值。
变量校准作为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至关重要。本文使用模糊集对数据进行质性校准,将每个变量条件的95%、50%和5%分位数作为划分隶属、模糊交叉点和非隶属的阈值标准[19],同时,在精确值0.5的分数上增加0.001,以避免遗漏任何案例[20]。
4. 实证分析
4.1. 必要性分析
必要条件分析用于检验单个前因条件(或其非集)是否为结果发生所必需。本研究采用0.9的一致性阈值作为判断是否为结果产生必要条件的标准[21]。如表1所示,资源稀缺程度、城镇化水平、收入构成、维权意识及基层治理能力这五个条件变量的一致性水平均未达到此阈值,表明它们均非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必要条件。同时,各变量覆盖度各异,提示其对结果的解释力度存在差别[22]。分析结果表明,宅基地纠纷的产生并非由任一单一条件驱动,而是一个典型的“多重并发因果”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通过条件组态分析,探究多个条件如何协同作用引致纠纷。
Table 1. Results of univariate necessity test
表1. 单变量必要性检验结果
条件变量 |
jfsl |
~jfsl |
一致性 |
覆盖度 |
一致性 |
覆盖度 |
zyxq |
0.493621 |
0.538112 |
0.553688 |
0.544063 |
~zyxq |
0.581759 |
0.591187 |
0.529940 |
0.485415 |
srgc |
0.562745 |
0.555858 |
0.578389 |
0.514964 |
~srgc |
0.508955 |
0.572513 |
0.501157 |
0.508141 |
czh |
0.665972 |
0.678286 |
0.460533 |
0.422789 |
~czh |
0.433268 |
0.471185 |
0.649565 |
0.636740 |
wqys |
0.748712 |
0.668620 |
0.495985 |
0.399244 |
~wqys |
0.327282 |
0.418740 |
0.588324 |
0.678490 |
jczl |
0.614205 |
0.688011 |
0.387861 |
0.391618 |
~jczl |
0.456882 |
0.452965 |
0.691004 |
0.617513 |
注:~表示逻辑非。
4.2. 条件组态分析
组态分析旨在识别导致结果产生的多重前因条件组合,本文运用该方法探究宅基地纠纷生成的多条等效路径。分析过程中,案例频数阈值设定为1,原始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8 [20],PRI一致性阈值设定为0.7 [23]。通过fsQCA 4.1软件运算,分别得到复杂解、简约解与中间解。遵循研究惯例,本文以具有较高解释力的中间解作为主要分析依据[24],并参照简约解来区分核心条件与辅助条件:在两种解中均出现的变量被视为核心条件,对结果产生主导作用;仅出现在中间解中的变量则为辅助条件,起补充作用。此外,所有组态及总体解的一致性均需高于0.75的可接受标准[25]。
表2显示,宅基地纠纷的生成存在3条组态路径。所有组态及总体解的一致性均高于0.75,且总体覆盖度为0.589,表明这些条件组合对宅基地纠纷具有较强解释力。根据核心条件的构成特征,可将其归纳为三种典型驱动模式,资源稀缺驱动型、转型冲突型以及多重压力共振型。其中,转型冲突型路径的原始覆盖度最高,表明该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通过组态分析,可识别出不同条件变量在宅基地纠纷产生中的多重并发作用及其差异化组合方式。
Table 2. Configuration analysis result
表2. 组态分析结果
条件变量 |
纠纷产生组态 |
L1 |
L2 |
L3 |
自然资源禀赋 |
资源稀缺程度 |
● |
⊗ |
● |
社群属性 |
收入构成 |
⊗ |
|
● |
城镇化水平 |
|
● |
|
制度规则 |
权利保护意识 |
⊗ |
● |
● |
行动舞台 |
基层治理能力 |
⊗ |
● |
● |
原始覆盖度 |
0.115 |
0.434 |
0.157 |
唯一覆盖度 |
0.088 |
0.339 |
0.059 |
一致性 |
0.917 |
0.869 |
0.836 |
总体覆盖度 |
0.589 |
总体一致性 |
0.853 |
注:●表示核心条件存在,●表示边缘条件存在,⊗表示边缘条件缺失,⊗表示核心条件缺失,空白表示变量可有可无。
4.2.1. 资源稀缺驱动型
该路径典型省份为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西部省份,这些地区山地多、耕地少,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资源稀缺特征显著。本路径呈现“资源刚性约束–系统脆弱性”的典型特征。其核心驱动机制在于,资源高度稀缺作为核心条件稳定存在,而生计结构单一、法治素养不足与基层治理效能有待提升这三个关键的社会经济与制度因素同时呈现负面状态,共同构成了一种系统性的脆弱性,极大地放大了资源稀缺本身所固有的冲突风险。
当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远低于区域基本需求阈值时,资源压力便会形成。此时,若农户生计高度依赖土地、缺乏替代收入来源,其维权手段往往倾向于传统方式,同时,薄弱的基层治理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规则引导与冲突调处。这三者共同构成一个脆弱的内部环境,使得任何源于资源紧张的微小摩擦,都极易升级为显性的边界与权属纠纷。该路径深刻揭示了,在自然资源禀赋存在不足的区域,若其社会经济结构与治理体系同时存在多重脆弱性,宅基地纠纷的爆发几近成为一种系统性必然。
4.2.2. 转型冲突型
该路径典型省份为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东部沿海省份,这些地区城镇化进程快,城乡融合特征明显,农户工资性收入占比高,宅基地资产属性凸显。本路径呈现“诉求觉醒–治理响应滞后”的典型张力结构。其核心驱动机制在于,城镇化水平与维权意识水平作为双重核心条件稳定存在,标志着社会转型进程中空间权益观念与法治主体意识的快速形成,而基层治理能力仅作为边缘条件存在,反映出制度响应能力与现实诉求演进之间的明显落差。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不仅重构了土地利用的竞争格局,也通过信息传播与人口流动深刻塑造了农户对宅基地资产价值与法定权利的认知。当农户的权利主张日益明确、维权意愿不断强化,而基层治理体系仍依赖传统方法、资源配置不足时,权利诉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鸿沟便会持续扩大,最终引发系统性的纠纷显化。该路径多出现于城乡融合地带,集中体现了社会结构加速转型过程中制度适应性的临界效应。
4.2.3. 多重压力共振型
该路径典型省份为广东、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及城郊融合区域,这些地区人口密集、资源紧张,同时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户生计转型与权利意识提升同步发生。本路径呈现“系统耦合–压力叠加”的典型复杂特征。其核心驱动机制在于,资源稀缺程度、收入构成、维权意识与基层治理能力四类条件作为核心条件共同存在,构成一个彼此关联、相互强化的压力网络:资源稀缺加剧空间竞争,非农收入提升产权敏感度,维权意识推动诉求外显,而基层治理能力不足则导致冲突无法被有效疏导,形成系统性失灵。
当多个条件在特定区域中同时存在并形成正反馈循环,经济结构转型、权利意识增强与政府治理手段加强之间相互激化,不断放大系统内部的张力。资源焦虑因生计依赖而加深,权利认知因法治普及而强化,治理手段强化则使矛盾持续积累,最终在多维压力共振下引发高强度纠纷。该路径常见于城郊地区或快速工业化乡村,反映出在制度变迁不同步、治理体系超载的背景下,宅基地纠纷作为系统性风险的必然显现。
4.3. 稳健性检验
为确保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与稳健性,本文参照已有研究方法[26],通过提高一致性阈值与调整案例频数阈值两种方式对组态分析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首先,将作为集合关系判断核心参数的一致性阈值从0.8提升至0.85,重新运行fsQCA分析,发现所得组态在构成与覆盖度方面均未出现实质性变化。其次,将案例频数阈值由1调整为2,以检验组态结果对案例代表性的敏感度。结果显示,提高频数门槛后,原有组态路径中核心条件与辅助条件的归属关系依然保持稳定。
两项检验结果共同表明,本文关于宅基地纠纷生成的组态结论在不同参数设定下均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未随检验标准的收紧而发生显著偏移,从而进一步支持了研究发现的可信度与解释力。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5.1. 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IAD框架,运用fsQCA方法对中国省级层面宅基地纠纷的组态路径进行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 宅基地纠纷形成具有“多重并发因果”特征,单一变量无法充分解释纠纷产生,而是由自然资源、社群属性、制度规则与行动舞台四类条件以不同组合形式共同引致。研究发现的三条路径——资源稀缺驱动型、转型冲突型与多重压力共振型,分别对应不同区域背景与发展阶段的纠纷生成逻辑,体现了纠纷成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2) 资源稀缺程度与维权意识水平在多数路径中作为核心条件存在,表明资源紧张与权利觉醒构成当前宅基地纠纷的基础性驱动力。尤其在快速城镇化与法治普及的背景下,农户产权意识增强与资源竞争加剧形成双重压力,显著提高了纠纷发生概率。(3) 基层治理能力在三条路径中均表现为“核心缺失”或“边缘存在”,凸显政府在纠纷预防与化解中的关键作用及其现实短板。治理能力不足不仅放大资源与转型压力,也导致权利诉求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有效疏解,从而加剧矛盾显性化与升级。
5.2. 政策启示
基于组态路径的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分类治理建议,以增强宅基地纠纷治理的精准性与实效性:
第一,针对资源稀缺驱动型地区,应注重资源优化配置与基础治理能力补强。建议在人均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区域推进宅基地集约利用与空间重构,探索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与功能转化机制;同时加强乡村调解组织建设与法律宣传,提升基层政府对权属争议的早期识别与介入能力,阻断“资源竞争–纠纷爆发”的传导链条。
第二,针对转型冲突型地区,重点在于弥合权利诉求与治理回应之间的结构性落差。应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完善纠纷预警与多元调解机制;推动基层政府从“被动响应”向“主动治理”转型,强化在城乡融合区域的制度适应性与执法规范性,缓解社会转型期特有的治理张力。
第三,针对多重压力共振型地区,需采取系统性治理策略,打破资源、经济、认知与治理四重压力的耦合循环。建议整合国土规划、产业引导与法治建设多项政策,推动宅基地功能转型与农户生计多元化;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的纠纷综合治理平台,提升基层政府在复杂情境下的统筹协调与冲突化解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积聚。
此外,建议构建基于组态特征的宅基地纠纷风险动态监测体系,识别不同区域的主导路径并进行分类施策,从而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控、从碎片化管理向系统治理的根本转变,持续推进宅基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