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程,法治宣传教育是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的必要途径。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以下简称“《法治宣传教育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全民普法工作实现了从政策驱动到法治引领的历史性跃升。该法不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专章规定,更强调了应统筹国家责任、强化学校主导、激活社会资源、落实家庭义务,形成立体化、全链条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1]。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法治社会的未来建设者,法治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家庭、学校和社会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三大实践主体,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然而,现有研究对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如何有效协同以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施的分析较为不足。因此,剖析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价值,探索家校社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可以为新时代背景下家校社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深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2. 家校社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价值意蕴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完成了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理念升级。与此同时,青少年法治教育也需要从单一的以学校为主体转变为家校社协同发展。这一过程彰显了青少年法治教育核心价值的重塑。
2.1. 家校社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法律定位
自2021年以来,《家庭教育促进法》《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工作方案》等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但鲜有法律政策文件对家校社在青少年法治教育方面做出正式规定。长期以来,家校社协同推进法治教育更多体现为教育理念上的倡导和道德层面的呼吁。正如杜威所言,教育是“生活的需要、生长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为将来的生活做准备”[2],这种理念强调了教育环境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但缺乏客观的制度约束。《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实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从理念倡导向制度规范的根本性转变。
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这将原本基于教育伦理的应然转化为基于法律规范的实然,使得家校社协同推进法治教育从教育学意义上的合力论上升为法学意义上的义务论。
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协同育人不再是各主体的自发行为,而是法定责任。当学校拒绝承担法治教育主导责任、家庭推卸监护教育义务、社会回避资源供给责任时,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此约束机制为破解长期存在的学校独木难支、家庭袖手旁观、社会各自为政的困局提供了法治保障。
2.2.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特殊性
青少年身心发展具有阶段性、差异性和可塑性等特点。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表明,青少年正处于从具体运算阶段向形式运算阶段过渡的关键期,其道德判断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尚在发展中[3]。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不能简单照搬一般的普法模式,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采用符合其认知特点的方式方法。
《法治宣传教育法》充分体现了对这一特殊性的认知。该法第三十九条要求法治宣传教育要“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强调了教育内容和方式的适应性;第四十一条提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主题教育”,创新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明确了协同教育的必要性。传统的法治教育往往多靠学校教育发挥核心作用,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被边缘化,难以实现法治观念的真正内化和法治行为的养成。正如陶行知所提出的“生活即教育”理念,真正的教育应当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加强协同配合,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从课堂化走向生活化,从知识化走向实践化。
2.3. 法治教育价值目标升级
传统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主要以知法守法为目标,注重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规则的遵守,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是循规蹈矩的守法者。然而,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的不仅是守法公民,更是具有法治信仰和现代公民人格的法治建设者。
《法治宣传教育法》在价值目标上实现了重大升级。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要“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这一表述体现了从单纯的法律条文的记忆遵守向法治意识的培育转变,将法治素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守法意识强调个体自觉以法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并以法律标准评判与期待他人行为的稳定心理倾向;规则意识指个体主动将外部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导向实现行为的自我约束和对外部行为的合理性评价的持久心理导向;诚信意识是指个人将“诚”的内在真实与“信”的外在言行相统一,并升华为一种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稳定心理定势;防范违法犯罪意识指个体基于对行为法律后果与社会危害的认知,所形成的主动识别风险并远离越轨行为的持续性内在警觉心理[4]。这四者构成了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体系,其培养目标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制教育的范畴,指向了更高层次的公民人格塑造。
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为培养具有法治信仰的新时代公民提供了制度保障。家庭教育的情感熏陶、学校教育的系统培养、社会教育的实践锻炼,三者有机结合,共同指向青少年法治人格的全面发展,这正是新时代法治教育的应有之义。
3. 家校社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
3.1. 家庭法治教育的基础性缺位
普劳特认为,家庭教育是指由父母、孩子、祖父母、亲属等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类实体和家庭、住宅等非人类空间实体构成的异质行动者网络[5]。对于青少年的法治教育,父母的法治观念、日常行为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法治素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家长缺乏对子女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相关调查显示,仅13.73%的家长有进行法律常识教育,58.8%的家长因自身不太了解法律知识而无法进行教育,更有26.47%的家长从未想过法律常识教育[6]。我国家长普遍缺乏“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把教育孩子的责任全权抛给学校,并且认为法治教育的主要场域发生于学校课堂,其实施依赖于道德与法治等相关课程。抑或是在升学压力下,过分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并未意识到法治教育对于青少年成长的重要意义,从而忽视家庭法治教育,导致家庭法治教育的缺位。同时,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父母,在法治教育能力上存在结构性短板。多数家长缺乏系统性学习法律法规的经历,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涉猎过少,导致其自身法律素养不足以达到教育孩子的水平,使得家庭法治教育至多停留在基本法律条文的口头说教,难以让孩子理解法律的内涵,更不用提法治观念的内化与弘扬。此外,不排除一些家庭中存在着错误的行为问题,例如违章停车、随意插队等不文明行为,表面上并没有构成违法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孩子的负面教材,法律底线也会在这一桩桩一件件小事中逐步瓦解。尤其是在离异家庭、留守家庭等特殊家庭中,父母频繁吵架、发生暴力冲突,更容易导致孩子的法治观念淡薄,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影响家庭法治教育的效果。
3.2. 学校法治地位的主导性不足
学校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发挥系统性基础作用,学校法治教育是全面的、有目的的,教育内容是连续的、系统的,教育方法和教育设备是专业的[7]。然而,当前学校对于学生的法治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学校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教育主导性。首先,学校中的法治课程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但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报告》(以下简称《发展报告》)中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中小学中,有近半数(46.27%)受访学校尚未拥有专门的法治教育教材[8]。以道德与法治为主要载体的法治课程成为可有可无的存在。更为严峻的是,即使学校开设了道德与法治课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也常常被主流学科所挤占。某地区的质量监测数据显示,四年级道德与法治课时被挤占率为24.9%,70.61%的学生认为被挤占主因是“学校更重视语文和数学等考试科目”[9],这使得法治教育在实际教学中沦为边缘课程,难以实现系统化、深入化的教学目标。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师资力量薄弱,教师缺乏法律素养。在学校中开展法治教育,教师是关键要素。《发展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小学法治教师大多由具有政治、语文、历史等专业背景的老师兼任,具有法律背景的专职教师仅占14.39%;从配置率看,仅25.93%的学校实际配备了专职法制教师[10]。多数学校依赖兼职教师,中小学法治教师的专业化之路仍然任重道远。三是教学方式单一,缺少教学实践,难以实现法治教育的根本目标。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四年级学生法律素养题目的总体答对率为65.6%,学校法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存在较大提升空间[11]。当前的学校法治教育多以教师照本宣科地讲授法律条文、分析法律案例为主,缺乏生动有趣的教学活动。学生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下学习法律知识,并未主动地参与到课堂的交流与互动当中,更无法将所学运用到实践中。这般教学方式,使本就枯燥的法理更显无趣,不仅使学校法治教育效果大打折扣,更可能让学生产生厌倦、逆反心理[12],从而排斥对法治内容的学习。
3.3. 社会法治教育的支持性悬浮
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舞台,社会应当成为法治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社会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等都是社会法治教育的宝贵资源,构成法治教育的外部支持体系。但目前,社会支持体系缺乏整体配合。一是体现在社会机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不同机构与部门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时,往往根据自身的工作范畴与职责各有侧重,例如法院侧重于现实案例的剖析,通过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检察院则聚焦于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重点开展犯罪预防与帮教;公安机关多围绕治安防范、自我保护等主题进行宣讲。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协调机制,会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无法发挥社会法治教育资源的最大效能。二是社会法治教育机构与学校法治教育未得到有效对接。《发展报告》调查数据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学校没有校外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在学校的法治教育中,学生缺乏对法治课程所学知识的实践应用,但作为社会教育资源的法院、监狱等,并未主动弥补法治教育的实践缺口。负责社会普法的司法行政部门与负责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不顺畅,导致社会普法与学校法治教育无法有效融合。最典型的是法制副校长的设立。目前,全国共有约40万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13]。这一措施旨在使社会法治教育深入校园。但是法治副校长这一职位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被遴选为法治副校长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单位的骨干或领导,他们一方面需要坚守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深入学校进行法治教育。两种工作场域容易导致其时间、精力分配的不平衡,工作任务量过载,从而引发学校教育工作与自身工作业务之间的角色冲突。
3.4. 家校社协同机制的形式化与碎片化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有效推进依赖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参与,任何一方的缺位都会影响整体教育效果。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调查发现,仅30.2%的青少年会在发现同学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利时选择制止,48%不确定如何行动[14]。这一行为转化困境正是协同机制失效的表现之一。现阶段不仅各主体自身存在问题,彼此之间的协同机制也制约着整体成效,使得三方难以形成有效的教育合力。其一,制度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尽管诸多法律法规中均有倡导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的协同育人格局,但未对各主体权责边界做出清晰划分。以《法治宣传教育法》为例,其虽对学校课程设置、监护人教育能力、网络服务等普法义务做出要求,但具体职责模糊,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条款,导致协同要求沦为形式,协同工作无法推进。其二,协同机制缺乏信息沟通平台。家庭、学校与社会之间尚未建立起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导致法治教育呈现出各主体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具体表现为学校难以及时掌握学生在家庭及社区中的法制素养表现,家长也无法实时了解学校法治课程的学习内容,社会组织、司法机关等难以深入学校了解学生真实的法治教育需求,教育针对性不足。这种信息割裂不仅造成了教育资源的错配与浪费,更使得三方在青少年法治教育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衔接,协同育人目标难以落地。其三,组织协调主体的责任链条断裂。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体,学校、司法机关、共青团等虽各有分工,但未能形成有效的整合机制。在实践中,面对需要多方协同的任务,往往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学校期待家庭履行首要教育责任,家庭则寄希望于学校发挥主导作用,而社会机构多以配合者的角色自居,最终导致法治教育行动碎片化,难以建立真正长效的协同机制。
4. 《法治宣传教育法》视域下家校社协同路径建构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一体化发展,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多重场域的协同共建。《法治宣传教育法》为打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法治教育共同体提供了法治保障。各类主体需要依法落实,主动承担法治教育责任,真正形成覆盖全面、响应及时、支撑有力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
4.1. 激活家庭法治教育功能,补足个性化短板
家庭作为个体社会化的首要场域,承担着启蒙性的教育功能,是学校与社会教育有效展开的根基。在我国古代,早在《礼记》中就提出“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这里深刻揭示了治家与治国之间的逻辑关联,凸显了家庭教育的地位。因此,激活家庭在法治教育中的独特功能,不仅是补齐教育链的现实需要,更是遵循教育规律的应有之义。
家庭法治教育主体责任意识需要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指出父母需要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守法行为习惯。这意味着家长必须要改变“教育是学校的责任”的固化思维,可通过家长课堂、法治知识讲座等方式明确自身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不可替代性。同时,学校要加强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定期家访、座谈会等方式,向家长传递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引导家长充分认识自身在法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与责任。
与此同时,家长需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美国学者Hawkins认为,家长对法治的认知态度影响着孩子的法治态度[15]。父母的价值观及行为习惯都会直接影响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可以主动阅读法律书籍、观看法治节目,多关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丰富法律知识储备,从而推动法治教育与家庭生活深度融合。同时,可以借助日常情境开展法治引导,培养孩子良好的日常习惯,提升教育的即时性与实效性。在家庭环境中,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也有利于培养孩子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除此之外,针对家庭结构中的潜在风险因素,对离异、留守等特殊家庭形态,社区与社会组织应实施精准化帮扶,通过常态化家访等方式,填补因监护缺失造成的法治教育缺口;同步开展亲子法治共学活动,引导家庭成员共同提升法治素养,借助和谐家庭生态促进青少年健全价值观的养成。最后,家长还应规范自身行为,建立规则意识。孔子有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言传身教对青少年规则意识形成的奠基性作用。家长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须在行为规范上面做到表里如一,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例如,家长和孩子过马路时,始终坚持不闯红灯,那么在孩子心中就自然会树立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家长持续性的行为示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帮助青少年建立起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认同与行为自觉,比单纯的说教更具塑造力。只有切实激活家庭的法治教育功能,才能为青少年法治信仰的形成筑牢根基。
4.2. 优化学校教育目标体系,夯实主阵地作用
《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育”。这要求学校以评价机制改革为抓手,扭转唯升学导向下的知识本位倾向,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应在学生综合素养评价方案中明确设立“法治素养”观测维度,将学生的规则遵守、诚信表现、模拟法庭等法治实践活动参与程度进行记录与评价。更为关键的是,必须推动学生法治素养评价在初高中升学录取中的实质性应用:一方面,可探索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或高校录取时,将法治素养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依据,形成正向激励;另一方面,应建立校级督导机制,对于法治教育课程开设不足、实践活动流于形式的学校,在文明校园评选、学校绩效考核等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形成刚性约束。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使学校切实保障法治教育课时与质量,真正发挥法治素养培育的主阵地作用。
同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丰富学校法治课程的教育方式。当前学校法治课堂多以单向知识灌输为主,学生参与度与体验感不足,难以实现法治素养的内化。美国的法治教育以情景式体验的方式为公民教育注入活力[16]。这启示我国学校应推动法治教育课程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将法律知识、价值观念等渗透到校园活动中。一方面,将法治元素有机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借助党史学习教育、主题宣讲等载体,设计“法治文化节”“宪法宣传周”等系列活动,使法律知识向第二课堂中渗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引入主动学习和体验式学习的理念,开发情景模拟、实践体验等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如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法律志愿服务等,打造具有校本特色的法治教育品牌,使法治精神在生动活泼的教育场景中实现从认知到认同的飞跃。
最后,加强法治教师队伍的力量建设。目前学校中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师多由班主任或思想政治教师兼任,专业化程度不足,难以支撑法治课程的教育目标。学校应拓展法律专业背景教师的招聘渠道,建立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专职岗位,并配套专项补贴等激励机制,提升法治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吸引更多专业教师加入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队伍;另一方面,构建分层分类的在职教师专业发展体系,联合司法机关、法学院校等建立教研训一体化平台,通过挂职锻炼、案例研修、教学研讨等方式,帮助现有教师更新法律知识、提升教学转化能力,促进师资队伍专业化发展。
4.3. 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动力,打造多元化平台
充分发挥思政课的实践性,必须把思政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社会大课堂,以其场域的开放性与资源丰富性,弥补了家庭、学校在法治教育实践性的局限,其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要激发社会法治组织的参与意愿,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业特性参与法治教育,打造多元化法治实践平台。
首先,要积极整合社会法治教育资源。由政府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搭建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同平台,打破各部门之间的壁垒,并对教育内容进行梳理,避免资源的重复与空白。同时,依托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的专业优势,举办法治夏(冬)令营、模拟听证、禁毒教育体验等沉浸式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升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激发社会组织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动力,打造多元化的实践平台,让青少年在实践中深化对法治的理解。其一是激发律师事务所参与家校社法治教育的动力。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学校合作,开发校园律师项目,支持律师走进课堂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校外组织中小学生的模拟法庭竞赛,使律师群体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普遍参与者。其二是调动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家校社法治教育的积极性。高校作为服务社会的机构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庞大的师生群体。在美国就已发展出法学院、律师协会和中小学相结合,以“实用”“参与”“合作”为特色的法治教育模式[17]。事实证明该模式行之有效。高校法学院系可以利用师生资源主力开展中小学法治课堂,既能够给高校师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也能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水平。甚至可以鼓励法学院大学生参与中学法治课程的教学,不仅能力得到多方面的发展,也能弥补学校教育中教师专业化不足的缺陷。
最后,营造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氛围。政府要优化社会环境,在公共场所设置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内容,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特别是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的监管。同时,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鼓励媒体发挥自身影响力,利用网络平台打造法治教育IP,通过推出法治教育短视频等符合青少年认知习惯的内容,清除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4. 健全内外协同联动机制,凝聚全方位合力
家校社作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三大重要场域,在法治教育中各自承载独特功能。三者各有所长,唯有打破壁垒、凝聚育人合力,才能整合分散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覆盖家庭、学校、社会全场景的常态化育人共同体。
其一,需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制度保障体系,为家校社协同育人筑牢法治根基。当前《法治宣传教育法》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作出相关部署,但仍需进一步推进专项立法,增设家校社协同责任条款,细化三方权责边界。例如,可明确家长需要参与法治教育课程、学校需要定期组织法治实践活动、社区需要提供法治实践场所等义务。同时,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评价标准亟待制定。法治教育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和法治信仰。但对于这般法治教育目标的评价,而传统的纸笔考试难以全面衡量这一目标的达成效果。因此,应将其分解为各学段的具体评价指标,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制定符合要求的发展性法治教育评价体系。
其二,要设立健全的政策考核与激励机制。将家校社协同推进法治教育纳入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考核,推行家庭法治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对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同时,将社会组织在法治教育中的参与时长与成效纳入其评价体系。此外,还应建立责任追究负面清单,对于责任推诿的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的监护人实施警告教育,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从柔性倡议转向硬性要求。
其三,可依托网络平台拓宽法治教育渠道。《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为法治教育渠道的数字化提供依据。学校可充分利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等优质线上资源,借助平台内的“网上学宪法”栏目、“法学大家讲宪法”视频等内容,调动学生参与法治教育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可以与当地宣传部门、广电局、出版社等联合,创建青少年普法网站,丰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资源。
最后,需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面对校园欺凌、网络犯罪等突出问题,建立家校社风险联防机制,实现问题的早预警、早干预。通过组建由教师、法官、社会工作者等多方力量相协同的干预团队,精准定位问题所在,通过个性化方案施以教育引导,规范青少年行为习惯,从根源上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5. 结语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关乎法治社会建设的未来,家校社协同育人是破解当前青少年法治教育困境的必然选择。《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为三方协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明确了各主体的法定责任与协同方向。本文提出的激活家庭功能、夯实学校主阵地、凝聚社会力量、健全协同机制等路径,旨在推动三方打破壁垒、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未来,家校社协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优化,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创新教育方式、强化考核激励,真正构建起全链条、立体化、可落地的法治育人共同体。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培育其法治信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持久的青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