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视域下家庭暴力的危害与防治
The Harm and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inor Protection
DOI: 10.12677/ojls.2026.143073, PDF, HTML, XML,   
作者: 丘春英: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保护Domestic Violenc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Minor Protection
摘要: 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源于本应提供庇护的家庭内部,施暴者往往是至亲之人。与一般暴力相比,这种来自家庭环境的侵害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造成难以逆转的负面影响。本文基于未成年人保护视角,系统剖析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双重侵害及其防治路径。家庭暴力对未成年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未成年人作为直接暴力受害者,其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等基本人权受到侵害;其二,未成年人作为暴露于家庭暴力的间接受害人,长期处于恐惧与冲突环境中,极易患上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问题,并可能引发攻击性行为。更为严峻的是,这种心理创伤往往具有代际传递的风险——若得不到及时干预,今日的受害者,可能成为明日的施暴者。有效防治家庭暴力需构建观念与制度并重的体系。首先,观念层面,必须摒弃“棍棒教育”不良教育理念,打破将家庭教育视为不容外人干预的“家事”之传统藩篱,转而确立以儿童权益为核心、将儿童视为独立权利主体的现代家庭观。其次,制度层面,应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实质性约束机制,如建立涉家暴人员特定行业(如教育、公共服务)就业限制,并将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施暴成本,形成有效威慑。最后,有必要着力构建社区、医疗卫生等多部门联动的长效预防与干预机制,持续提升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意识与应对能力,共同营造支持性社会氛围,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全面贯彻与落实。
Abstract: The harm caused by domestic violence originates within the family, which ought to be a place of refuge, and the perpetrators are often those closest to the victim. Compared to general violence, this form of abuse stemming from the family environment can inflict irreversible negative impacts on th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of min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inor protection,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dual harms inflicted by domestic violence on minors and explores pathways for preventing it and intervening. The harm of domestic violence to minors is primarily manifested in two aspects. First, as direct victims of violence, minors suffer violations of their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s to physical integrity, health, and even life. Second, as indirect victims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those who grow up in an atmosphere of fear and conflict are highly susceptible to psychological issues such as anxiety, depression, and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which may also trigger aggressive behavior. More critically, such psychological trauma often carries the risk of 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without timely intervention, today’s victims may become tomorrow’s perpetrators.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requires establishing a system that emphasizes both conceptual shifts and institutional measures. First, at the conceptual level, it is essential to abandon the harmful educational philosophy of “discipline through corporal punishment”, break away from the traditional barrier that views child-rearing as a purely internal “family affair” not subject to external intervention, and instead establish a modern family ethos centered on minors’ rights—one that recognizes minors as independent rights-holders. Second,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substantive restraint mechanisms should be explored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This may include imposing employment restrictions in specific industries (e.g., education, public services) for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domestic violence and incorporating related conduct into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thereby raising the cost of committing violence and creating an effective deterrent. Finally, it is necessary to proactively build a long-term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mechanism involving multi-sector collaboration, such as community and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continuously enhance public awareness and capacity to prevent and respond to domestic violence, and collectively foster a supportive social atmosphere, so as to advance th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文章引用:丘春英. 未成年人保护视域下家庭暴力的危害与防治 [J]. 法学, 2026, 14(3): 104-11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6.143073

1. 引言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与民族希望,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并将其身心发展置于关键位置。然而,现实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问题依然严峻。据《南方人物周刊》2019年报道统计,近十年来,国内公开报道或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至少达1006起,其中近半数未成年不幸失去生命——相当于平均每周就有一名未成年人因家暴死亡[1]。这些数字背后,对应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悲剧。诸如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女童饿死案[2]、洛阳虐童案[3]、抚顺6岁女童受虐案[4]等,均导致未成年人遭受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直接受害者,遭受身体暴力、恶意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阻碍了其人格的健全发展,侵犯了其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伤害是未成年人暴露于家庭暴力环境之中——他们未必直接遭受殴打,却因目睹暴力过程、看见家人受伤、家庭财产受损或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氛围中,成为家庭暴力的间接受害者。而无论是直接受暴还是间接暴露,家庭暴力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深远且持久的负面影响。因此,系统识别家庭暴力环境下未成年人面临的各类风险,探索构建有效的预防、保护与支持机制,不仅关乎个人命运,也承载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紧迫性。

2.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与演进

我国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定义将长期被“家庭私权”观念所遮蔽的暴力现象,正式纳入国家法律的规制范畴。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细化,扩展到精神、性以及经济控制等行为,并删除“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结果要件,只要实施法定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大幅降低了认定门槛;第二,明确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纳入精神暴力,填补了此前法律在精神层面规制的空白;第三,通过第37条准用条款,将主体从法定家庭成员延伸至同居、寄养、监护等“类家庭关系”中的共同生活者[5]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已将未成年人纳入家庭暴力的规制范畴,但尚未出台专门立法,明确界定针对这一群体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其法律适用标准。相较之下,部分国家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专项保护机制。例如,美国1974年的《预防虐待儿童法》与英国1989年的《儿童法案》均明确了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的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设立家庭暴力专门法庭等方式,着力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与程序参与[6]

2.2.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特殊性

2.2.1. 隐蔽性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固有的隐蔽性,即此类行为通常难以被外界察觉与干预。相较于针对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在隐蔽性上表现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为界定困难。我国刑法未设立针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或虐待未成年的独立罪名,相关行为往往需达到“情节恶劣”才可能入刑,导致精神暴力、忽视等程度较轻但危害持续的虐待行为难以纳入刑事范畴。第二,被害人求助意愿与能力不足。未成年人因认知水平有限,在传统家庭结构下,往往难以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此外,在“家丑不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下,主动向外求助的意愿较低,且缺乏有效的求助渠道。第三,外部干预机制缺位。社会普遍认同监护人对未成年具有管教权,在“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影响下,外界易将暴力行为合理化为“家庭教育”或“必要管教”,从而选择漠视,导致此类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7]

2.2.2. 持续性

家庭暴力行为另一特征是持续性,通常表现为长期、反复发生侵害行为。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中,这种持续性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暴力行为本身的重复性与长期性。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加之社会干预与保护机制尚不健全,家庭暴力往往难以被及时识别与阻断,从而容易演变为一种重复、持续的侵害模式。二是暴力影响的延续性与累积性。未成年人身心仍处于发展阶段,长期暴露于暴力环境不仅会造成直接的身体损伤,更会对其人格构建、情绪调节能力等产生深远且持久的负面影响。即便未遭受直接暴力,仅暴露于家庭暴力中,未成年长期处于恐惧、焦虑与缺乏安全感的环境之中,也会对其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以及智力发育造成持续性的负面影响[8]

综上,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因其隐蔽性而难以被及时发现与干预,且其危害会随时间不断累积与深化,造成伴随受害者终身的、结构性的心理创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建立早期识别与干预机制等多重途径,构建系统化、长效化的应对体系。

3.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的危害

3.1. 未成年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

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多样且深远的危害。作为直接受害者,未成年主要遭受以下形式的暴力。

1) 躯体暴力:指的是父母或监护人对孩子实施的殴打、踢打、扇耳光或使用其他形式的身体暴力。这类暴力不仅会造成表皮挫伤、皮下淤血等显性伤害,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骨折、脏器受损等危及生命安全的后果。心理上,长期处于躯体暴力威胁下的孩子经常处于高度警觉与不安状态,这种应激状态可能诱发焦虑、抑郁等情绪障碍,部分个体可能会发展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这种持续的精神紧张状态也会导致他们在成年后出现人格扭曲,出现攻击或退缩行为[9]

2) 性侵犯:指的是强迫儿童参与性行为或让其观看色情内容。生理上,这种暴力行为会直接导致儿童生殖器官受到损伤,出现瘙痒、疼痛等生理症状,甚至增加罹患性传播疾病的风险。心理上,受害未成年常常会产生严重的性羞耻感和内疚感,导致人格解体,形成极度的自我厌恶和不信任他人的倾向。长期下来,可能导致他们在成年后出现严重的亲密关系障碍,甚至延续暴力行为,成为施暴者[10]

3) 精神暴力:包括辱骂、恐吓、羞辱以及持续的贬低和侮辱性语言。尽管不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对孩子的危害极其深远。生理上,长期的精神压力会导致儿童免疫功能下降,出现失眠、食欲不振、头痛等应激反应,甚至可能引发躯体化障碍。心理上,受害儿童常表现为自卑、抑郁、缺乏安全感,甚至出现自残等极端行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难以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容易在社交场合中表现出孤僻或极端的反叛情绪[9]

4) 忽视/遗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忽视”尚未作为独立的规范性概念予以明确定义,其相关内涵及责任主要通过《刑法》中的遗弃罪予以涵盖。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操作化界定为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照料责任者,长期或严重地未能提供被照管人身心健康所必需的食物、衣物、住所、医疗、教育、情感支持等基本需求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因遗弃致被害人流离失所、被迫自杀等行为[7]。生理上,这种暴力导致儿童的基本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如营养不良、缺乏必要的医疗照顾等,导致生理功能发育不全甚至危及生命。心理上,被忽视或者遗弃的儿童常常会表现出极度的焦虑和恐惧,出现害怕、惊恐、失眠和做恶梦等症状。这种持续的紧张状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情绪调节能力,使其在成长过程中难以建立健康的依恋关系。

此外,家庭暴力存在代际传递倾向,遭受暴力的未成年可能内化攻击行为模式,成年后成为施暴者,也可能持续扮演受害者角色,从而形成“受暴–施暴–受暴”的恶性循环[11]。同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与其犯罪风险呈正相关,遭受暴力的时间越早、持续时间越长,其未来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越高[12]。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早期识别与干预,是阻断暴力传递、降低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关键环节。

3.2. 目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相较于直接遭受家庭暴力,暴露于家庭暴力环境对未成年的影响往往更为隐蔽,在短期内不易被监护人、保护机构、社会工作者乃至受害者自身所察觉和重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明确纳入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范畴。但地方立法已有突破,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视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操作化界定为:未成年人虽未直接遭受身体侵害,但目睹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发生过程,或因身处暴力环境而听到、感知到暴力行为的发生,并因此受到身心伤害[13]。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严重的心理创伤与情绪障碍:目睹家庭暴力是导致儿童青少年罹患焦虑、抑郁等情绪障碍的高风险因素。研究显示,童年期长期目睹父母间暴力的个体,成年后出现严重抑郁症、焦虑症的比例显著高于无此经历的人群,并且这种环境下的儿童常处于高度警觉和持续的恐惧中,更容易发展出创伤后应激障碍[14]

2) 显著的行为问题与外化风险:暴露于家暴环境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出现攻击性行为,他们可能通过观察学习,内化以暴力解决冲突的模式,并将其外化为校园欺凌等行为[15]

3) 身体健康与发育的负面影响:除了心理行为问题,暴露于家庭暴力环境还与一系列躯体健康问题相关。研究指出,在此环境下成长的儿童出现睡眠障碍、高血压、哮喘以及因压力导致的免疫系统功能降低的风险更高[16]

4) 代际传递与社会适应困境:与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一样,目睹家庭暴力存在也可能导致代际传递风险。在暴力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更可能在自己的亲密关系或亲子关系中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形成暴力代际传递[17]

综上,家庭暴力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痛苦,也是一个亟待关注的公共议题。作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或者受父母暴力影响的未成年,其成为暴力受害者的风险更高,未来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更大。为有效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及恶性循环,必须在个人、家庭、社区及社会政策等多个层面,系统推进预防、干预与支持相结合的综合性治理。

4. 针对未成年家庭暴力的防治

4.1. 重构传统不良观念叙事

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家庭教育长期被视为家庭内部的私事,这种观念将子女的养育与管教划定为不应受外界监督与干预的领域[18]。这一文化认知不仅影响家庭内部,也延伸至社会支持系统。研究表明,部分专业领域(如医疗系统)的工作人员仍受传统观念影响,对干预家庭暴力持消极态度,反映出“家庭私事”叙事对公共责任意识的消解。行为科学的研究进一步指出,将家庭暴力简单归为“家事”,会显著降低公众对其危害性的认知,助长社会漠视[19]。此外,诸如“棍棒教育”等传统观念在文化心理层面为体罚赋予某种正当性,将其构建为合理的教育手段,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也将父母的打骂行为视为正常。因此,推动观念变革必须从解构深层文化叙事入手。政府、媒体、专业机构及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引导公共话语,通过持续的宣传倡导与公共教育,剥离传统观念中暴力行为的合理性伪装,确立以儿童权利和保护为本位的现代家庭观,逐步转变固有认知,为有效预防和干预家庭暴力奠定社会共识基础。

4.2. 强化施暴者个人责任的干预措施

在政策设计层面,可考虑建立一项具有针对性的从业限制机制,作为对传统行为矫治项目的补充。该机制的核心思路是,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在过去五年内确有家庭暴力行为者——具体包括经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确认的案件,以及因故意伤害、虐待、精神暴力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或因施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及司法认定的情形——在申请或担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需高度信任的职位时,依法设置准入审查程序。换言之,过去5年内有家庭暴力记录的人,不仅不可申请成为公务员,也应被限制进入其他关键行业,例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如教育、托育)、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如安保、公共交通)、以及其他需要高度信任的岗位(如社工、心理咨询)。此举旨在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家庭暴力不仅是私德有亏,更是关乎公共信任的职业瑕疵”。在实施层面,需通过专门立法明确信息查询的权限与程序,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以保护个人隐私。当事人对其记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及申请复核的权利。限制措施应设定合理期限,期满后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将其记录移出特定查询库。用人单位不得对不符合法定限制条件的历史记录进行歧视性适用。同时,引入专业风险评估工具,对施暴者进行再犯风险评估,仅对确认为高风险的个体实施精准限制,从而在履行社会保护责任与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之间寻求审慎平衡。

4.3. 多部门协作的干预措施

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需构建以社区为依托、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性服务体系。该体系的服务应涵盖受害者、施暴者、目睹暴力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受影响的家庭成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保护、矫正、心理支持与关系调适等差异化服务。要实现服务的有效延伸,需依靠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等职能部门的协同支持与制度保障。在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可依法强制施暴者参与系统性的评估与行为矫正服务。同时,必须积极推动社区与公民教育,通过反家暴课程、家长工作坊等形式提升公众意识,营造零暴力的社会氛围。最后,应借鉴各地已建立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及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如唐山、天水等地经验),形成“预防–干预–救助–赋能”的闭环,系统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全面落实。

5. 结语

本文从家暴未成年人的一般概念入手,论述家庭暴力对未成年的侵害:作为直接受害者,其身心健康与基本权利遭受侵犯;作为间接受害者(目睹暴力),长期处于恐惧与冲突环境中,易引发心理创伤、行为障碍及发展风险。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全社会性的工程,防治家庭暴力,必须突破“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藩篱,确立以未成年最大利益为根本导向的治理逻辑。通过法律完善、制度约束、多系统协作与社会观念引导,构建涵盖预防、识别、干预与支持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唯有综合施策,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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