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共享法庭是浙江依托“全域数字法院”建设打造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靠着“一根网线、一块屏”的简单配置,秉持“不增编、不建房”的集约建设思路,它把网上立案、在线诉讼、调解指导、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送到了基层最末梢,真正让司法服务变得普惠均等、触手可及[1]。
不过,在共享法庭建设取得亮眼成效的同时,一个绕不开的现实问题也逐渐凸显:建设数量的高速扩张,与实际运行质量的参差不齐形成了鲜明对比。自2021年在全省全面推广以来,浙江已经建成超过2.7万个共享法庭,实现了镇街层面的全覆盖[2]。但这样的快速推进,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成长的烦恼”——部分共享法庭因为后续运营跟不上、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陷入了“建起来却不用、用起来也没效果”的尴尬境地,实际运行成效和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3]。从资源配置的效率维度审视,这反映了政策驱动型扩张与治理效能转化之间的张力,即制度供给的增量尚未有效转化为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部分资源陷入了“空转”状态。这种结构性失衡,恰是当前基层治理中普遍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在司法领域的具体投射。
当共享法庭的建设重心从“拼数量、实现全覆盖”转向“提质量、盘活存量资源”,如何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实现司法资源的动态调整,就成了当下必须直面和解答的核心问题。2023年,浙江省发布了《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简称《规范》),首次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明确了共享法庭“能进能出”的原则,还规定“建设条件较弱,服务覆盖面与其他共享法庭重叠较多的村社共享法庭可以申请撤销”。这一规定,为破解共享法庭运行质量分化的难题打开了一个重要突破口。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共享法庭的发展正从以政策动员为核心的“试点–推广”阶段,迈向以规则治理为核心的“制度化–规范化”阶段。而“能进能出”原则的提出,正是对前期粗放式扩张的理性纠偏,体现了从“静态覆盖”向“动态调适”的治理逻辑转型。
但原则的确定,只是制度建设的第一步。至于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建设条件较弱”、退出程序该由谁来启动和决定、退出之后还能不能再次申请设立,这些核心的操作细节,现行规定都只是作了原则性的宣示,没有具体的细则支撑。这种“有原则规定、缺实操细则”的制度模糊性,让“能进能出”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地见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本文将研究焦点放在共享法庭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规范建构上,通过对浙江省这份地方标准的反思和分析,探讨如何把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制度体系,让共享法庭的制度优势真正充分发挥。
2. 共享法庭制度化建设的规范考察与现实困境
共享法庭从基层自发的创新试点,一步步发展到全省统一的规范化建设,其制度演进的轨迹,清晰体现出地方治理智慧与顶层设计相互融合、相互塑造的过程。对浙江省《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这份地方标准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考察,能帮助我们准确把握当前共享法庭制度化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尤其是准入与退出机制这一核心环节的规范现状,以及实际运行中遇到的瓶颈问题。
2.1. 浙江地方标准带来的制度突破
在《规范》出台之前,共享法庭的建设主要依靠各地法院自主探索和地方政策推动,呈现出明显的“分散探索”特点。杭州、丽水等地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形成了各有特色的运行模式,但全省范围内始终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服务流程和管理规范。
这种分散探索的模式,好处是充分激发了基层的创新活力,催生出金融共享法庭、青蟹市场共享法庭等贴合当地实际的特色特设法庭;但另一方面,各地在资源配置、工作人员选任、法庭职能发挥等方面差异显著,建设标准不统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十分普遍。制度层面的碎片化,不仅限制了共享法庭整体效能的发挥,也给后续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成效评估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2023年5月29日,浙江省正式发布《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并于同年6月29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局面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是我国共享法庭领域的首个省级地方标准,从组织、队伍、场地、数字化建设和工作机制五个方面,对共享法庭的建设进行了系统规范,还层层细化了场地选址、命名标识、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系统架构、安全管理等具体要求。这份“统一规范”的出台,其突破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共享法庭制度建构的基准框架。《规范》明确了共享法庭“不增编、不建房”“一根网线、一块屏”的建设特点,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建设原则。同时,标准还清晰界定了共享法庭的内涵,将其定位为一项共建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而非独立的机构,并总结出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服务共享三个基本特征。这为各地开展共享法庭建设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效改变了过去建设标准不一、发展参差不齐的状况,为共享法庭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二,推动了共享法庭职能定位的明晰化。《规范》立足共享法庭“一阵地、三支点”的功能定位,围绕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核心功能,明确了各个运行环节的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这就回应了过去一直存在的争议——共享法庭究竟是“法院的派出机构”还是“基层治理平台”,清晰界定了其作为一站式诉讼服务、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基层治理最小支点的复合型功能定位,让基层在实际运营中不再迷茫。
第三,首创性地确立了“能进能出”的原则。《规范》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设立了共享法庭的引入和退出机制,让共享法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能进能出”,以此倒逼各地提升共享法庭建设和运行的质量。这一规定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承认了共享法庭体系需要根据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动态调整,而非一成不变。这也意味着,制度设计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到共享法庭建设中“重建设、轻运行”的潜在风险,并试图通过退出机制的设立,推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共享法庭整体运行质量,这是共享法庭建设从布局阶段向深化发展阶段转变的关键制度安排。
2.2. 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规范模糊性
尽管《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在确立“能进能出”原则上实现了重要突破,但聚焦到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具体规范内容时,我们能明显发现,制度的原则宣示和实际操作之间存在不小的落差,而这一落差,也成为当前共享法庭制度化建设向纵深推进的首要瓶颈。
从退出的实体标准来看,规范文本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规范》虽然明确了“能进能出”的总体导向,但对于退出的核心要件——也就是哪些具体情形下共享法庭应当退出,规定得十分笼统。像“建设条件较弱”“服务覆盖面与其他共享法庭重叠较多”这些关键概念,既没有明确的判断维度,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在没有具体界定的情况下,这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既没法给需要退出的共享法庭提供清晰的指引,也没法为管理主体的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最终导致退出机制面临落地难的问题。
从退出的程序主体来看,规范文本对于相关权力的配置和具体流程的设计还有待完善。一项机制要有效运转,清晰的程序规则是基础,退出机制更是如此。但现行规定对于共享法庭退出程序的启动主体、审批决定主体,以及从启动到审批再到正式退出的具体流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程序规则的缺失,必然导致权责划分不清晰,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不知道该由谁来启动、该向谁申请、该由谁来决定,最终让退出机制在实践中难以启动和运行。
从退出后的配套机制来看,规范文本存在制度衔接上的空白和盲点。共享法庭的退出,本应是闭环管理的一个环节,绝非简单的“一撤了之”。但现行规定对于退出后的评估机制、救济机制涉及甚少,比如被撤销的共享法庭后续能否再次申请设立、相关利益方对撤销决定有异议时是否享有救济权利、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这些实际问题都没有得到回应。后续救济与再生机制的缺失,让退出机制难以实现“以退为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目标,也让共享法庭的动态管理失去了应有的完整性。
3. 进入退出机制的规范再造
自2021年全省推广至今,共享法庭的建设已从初期的规模扩张迈入提质增效的深入发展新阶段。前期以覆盖率为首要目标的推广模式,虽然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全省镇街、村社、重点领域的广泛布局,但部分为应付行政考核任务而“挂牌”设立的共享法庭,其实际运行却与《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中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相当比例的共享法庭在设立时更为侧重完成指标任务,而其持续运营的基础能力、群众信任度及功能成熟度,与乡镇矛调中心、人民法庭等既有成熟平台相比往往存在差距,可能导致治理资源的闲置与配置效率的降低。
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依据浙江省地方标准所确立的“能进能出”原则,对现有机制进行系统性、精细化的规范再造,推动共享法庭实现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效能提升的转变,已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规范再造的核心,在于从准入端建立严格的质量把关机制,从退出端构建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制度化手段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每一个共享法庭都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治理效能。
3.1. 准入逻辑重构
准入机制的重构,核心在于建立一套以司法服务真实需求、资源优化配置与长效运行效能为基准的多维度综合性评估体系。只有通过系统化的准入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确保新设共享法庭具备真实的设立必要性、充足的资源保障性和可持续的运行有效性,从而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再次出现。
3.1.1. 需求评估:实现司法服务供给与基层治理需求的精准匹配
需求评估是准入机制的逻辑起点,其核心在于回答一个根本性问题:拟设点位是否存在真实、迫切且无法通过现有渠道有效满足的司法服务需求?这要求对拟设区域的纠纷类型、数量特征、演变趋势及群众法治服务需求进行动态化、精细化的实证分析,确保共享法庭的设立能够精准对接基层治理的实际痛点,而非简单复制既有服务模式。
一方面,需要对拟设区域近三年的矛盾纠纷数据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分析纠纷的类型分布、数量变化、调解成功率、诉讼转化率等关键指标,识别出该区域矛盾纠纷的高发领域和薄弱环节。例如,义乌市作为全球小商品集散中心,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但传统的纠纷解决渠道在专业性、便捷性方面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正是基于这一真实需求的精准识别,义乌市人民法院则通过“义乌商贸纠纷诉调对接应用场景”与“共享法庭”的深度融合,将线上送达、线上纠纷化解、线上法官指导一体串联,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通过强化数字赋能、整合专业资源、优化服务流程,构建起集快速维权、纠纷调解、法律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了司法服务供给与区域治理需求的精准对接[4]。另一方面,需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群众对司法服务的实际需求和期待,包括对服务便利性的要求、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偏好、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需求等,确保共享法庭的功能设计能够真正回应群众关切。
此外,从需求持续性的维度来看,还应当评估所识别需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避免因短期性、偶发性的纠纷增长而盲目设立共享法庭。这要求对拟设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口结构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宏观因素进行前瞻性分析,判断当前所识别的司法服务需求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例如,对于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等阶段性因素导致的纠纷高发,可以通过临时性的巡回审判、法官定点服务等灵活方式予以应对。通过这种多维度、全方位的需求评估,可以有效避免“为建而建”的形式主义,确保每一个新设共享法庭都能够精准回应真实治理需求,实现司法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
3.1.2. 资源评估:规避重复建设与治理资源内耗
其次,资源评估是准入机制的关键环节。在申请设立前,需系统调研该地区现有司法服务资源的分布、功能承载力及服务重叠情况。评估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内耗,通过科学规划确保新设共享法庭能够填补服务空白,实现治理资源的互补与协同。
实践中,准入评估首先应当全面梳理拟设区域内现有的司法服务和纠纷化解资源,包括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中心、法律服务站等各类平台的分布情况、服务能力和覆盖范围。这种盘点不能仅停留在机构名单的罗列,而应深入分析各类平台的实际运行状况——它们各自承担哪些功能、服务哪些群体、处理哪些类型的纠纷、运行效果如何、是否存在服务短板等。只有在充分掌握既有资源底数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新设共享法庭的必要性和功能定位。
3.1.3. 效能评估:夯实长效运行的基础保障
最后,效能评估作为准入机制的保障环节,其核心在于前瞻性地评估拟设共享法庭是否具备持续、稳定、高质量运行的基础条件。共享法庭的生命力不在于挂牌设立的那一刻,而在于其能否在日常运行中持续发挥作用、赢得群众信任。
效能评估应当对拟设共享法庭的场地条件、设施设备、网络环境等物质基础进行严格审查[5]。在实践中,部分村社受限于集体经济薄弱,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独立场地,只能将共享法庭与村委办公室、农家书屋等混合使用,导致工作环境嘈杂、隐私保护不足、设备被挪作他用等问题。还有部分偏远山区,网络基础设施薄弱,经常出现信号不稳定、视频卡顿等情况,严重影响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等核心功能的实现[6]。因此,准入评估必须实地核查拟设点位的硬件条件,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但确有设立必要的点位,应当明确限期改造的要求和验收标准,要求在硬件条件达标后方可正式挂牌运行。
此外,一个共享法庭的有效运行也离不开庭务主任及工作人员的专业保障。从各地实践来看,庭务主任群体中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者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工作人员中仅接受过基础法律培训者也不在少数,这种“专业不专、全职不全”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共享法庭的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庭务主任作为共享法庭的“主心骨”,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够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识别法律关系、把握调解方向,还要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赢得群众信任。同时,还应当具备基本的数字化操作技能,能够熟练使用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等数字化系统[7]。
3.2. 退出机制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构造
退出机制是检验共享法庭动态管理体系的关键制度安排。其核心功能并非否定既有建设成果,而是通过建立一套规范、透明的筛选与更新程序,为司法公共服务资源的持续优化配置提供制度出口。当前,“可以申请撤销”的原则性规定之所以难以落地,根源在于缺乏可操作的实体标准和规范的程序构造,且与前期所追求的“高覆盖率”的考核惯性存在内在冲突。因此,构建一套清晰可量化的实体标准与公开规范的程序闭环显得至关重要。
3.2.1. 建立基于量化效能指标的退出触发实体标准
退出机制的有效运行,首先依赖于清晰、客观的触发条件。这套退出标准应基于共享法庭的核心功能设定。共享法庭的价值在于“用”,而非“建”,其运行成效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各项核心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因此,可以将以下指标作为评估使用效能的核心依据:一是纠纷调解受理量,即共享法庭在一定周期内接受群众申请、开展调解的案件数量;二是在线诉讼协助量,即通过共享法庭平台完成网上立案、证据交换、远程庭审等诉讼服务的案件数量;三是普法宣传活动参与度,即共享法庭组织或参与的法治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活动的场次和覆盖人数[8];四是群众满意度,即通过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收集的群众对共享法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这些指标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阈值。通过量化标准的设定,既能为共享法庭的运行设定了明确的“及格线”,也能为退出决策提供了客观的数据支撑,避免了主观判断和人为干预。
需要明确的是,为维护全省共享法庭基础服务网络的稳定性,退出机制在现阶段应审慎适用并主要聚焦于村社一级共享法庭。浙江省《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作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标准,第6.5.5.1和第6.5.5.3这两个条文将退出机制的对象具体限定在村社共享法庭。这一设定的逻辑在于村社级站点对全省基础服务网络稳定性的影响相对可控,且其也是前期全覆盖推广目标下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部分,对其进行动态调整对优化整体网络效率意义最大。而对于承担区域枢纽功能的镇街共享法庭和承担特殊专业职能的特设共享法庭,其设立与撤销关乎区域司法服务格局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其退出应设定更为严格和复杂的评估与审批程序。
3.2.2. 构建公开、审慎、有序的规范化退出程序闭环
实体标准解决了“什么情况下退出”的问题,而程序构造则要解决“如何退出”的问题。一套科学、规范、透明的退出程序,是保障退出机制公正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退出机制难以落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导致各方主体不知道该由谁来启动、该如何评估、该由谁来决定、该如何救济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因此,必须构建一个完整的程序闭环,确保退出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一,评估启动应当多元化。退出评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启动,既要保障管理部门的主动监管权,也要尊重共享法庭和基层组织的自主申请权。具体而言,退出评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启动:一是管理部门主动发起。县级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共享法庭运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共享法庭的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于连续触发退出标准的共享法庭,应当主动启动退出评估程序。二是共享法庭自主申请。共享法庭在运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无法继续有效运行,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退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和相关情况。三是基层组织建议。共享法庭所在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等基层组织,如果认为该共享法庭已不符合当地实际需求或运行效果不佳,也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退出建议。通过这种多元化的启动机制,既能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也能尊重基层的实际情况和自主意愿,确保退出评估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第二,调查与听证应当实质化。退出评估启动后,不能简单依据书面材料就作出决定,而应当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听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各方意见[9]。具体而言,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评估小组,对拟退出的共享法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运行数据、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情况,形成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在调查基础上,还应当组织听证会,邀请庭务主任、工作人员、当地群众代表、村(居)委会负责人、相关治理机构代表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对于该共享法庭是否应当退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对于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记录、充分考虑,并在最终决策中予以回应。通过这种实质化的调查和听证,可以有效避免一刀切式的粗暴决策,确保退出决定建立在对实际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
第三,审议与决定应当层级化。共享法庭的退出涉及司法资源配置和基层治理格局的重大调整,不应由单一部门或个人决定,而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分层决策。具体而言,对于村社共享法庭的退出,应当由县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的共享法庭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综合考虑调查报告、听证意见、当地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对于镇街共享法庭和特设共享法庭的退出,鉴于其影响范围更广、涉及利益更复杂,应当由市级层面的共享法庭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决定,必要时还应当报请省级层面备案。退出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退出理由、退出时间、善后安排等内容,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通过这种层级化的决策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基层随意撤销共享法庭,确保退出决定的慎重性和权威性。
第四,善后与衔接应当平稳化。共享法庭的退出不是简单的“一撤了之”,而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和服务衔接,确保群众的司法服务需求不受影响。具体而言,在正式退出前,应当制定明确的退出时间表和过渡方案,给予充足的过渡期,让群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变化、适应调整。在过渡期内,共享法庭应当继续正常运行,妥善处理好已受理的案件,不得因即将退出而怠于履职。同时,应当做好资产处置和档案移交工作,对于共享法庭的设备、场地等资产,应当根据产权归属进行妥善处理,可以调配给其他共享法庭使用,也可以转作其他基层治理用途;对于工作档案、业务数据等,应当完整移交给管理部门或就近的共享法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明确退出后的服务替代方案,确保该区域群众的司法服务需求有其他渠道承接。此外,还应当积极引导原有场地、设施转型为其他基层治理载体,如“法治驿站”“村民议事厅”“普法宣传站”等,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和功能的转型升级,避免资源浪费。通过这种平稳化的善后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退出对群众的影响,实现退出工作的平稳过渡。
第五,跟踪与反馈应当常态化。退出机制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完善。因此,应当建立退出案例的跟踪反馈机制,对每一个退出的共享法庭进行持续跟踪,评估退出后该区域的司法服务供给是否充足、群众是否满意、是否出现服务真空等问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退出案例的归档分析,总结退出的主要原因、退出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退出后的效果评估等,形成案例库和经验总结,为后续的退出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应当建立反馈机制,将退出案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度缺陷等,及时反馈到准入评估环节,通过优化准入标准、加强事前把关,从源头上减少“建而不用”的情况发生。此外,对于退出后确实出现服务短板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区域,应当及时调整替代方案,必要时可以重新设立共享法庭,形成“评估–准入–运行–退出–再评估”的全周期动态管理闭环[10]。通过这种常态化的跟踪反馈,不断优化退出机制,提升动态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4. 结语
共享法庭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数字法治融合创新的重要成果,其生命力不仅在于建设覆盖之广,更在于运行效能之实。浙江省通过制定《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地方标准,首创性地确立了“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原则,标志着共享法庭建设从规模扩张阶段迈向质量提升的新时期。然而,原则的确立只是制度建设的起点,当前标准中关于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规定仍存在实体标准模糊、程序构造缺失、与基层治理实践存在落差等现实困境,制约了这一创新机制效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必须对现有机制进行规范再造。通过重构准入逻辑,建立以需求、资源和效能为导向的多维评估体系,保障从源头上实现资源精准投放;通过夯实退出标准,设计量化指标与规范程序,破解能设不能撤的困境,实现网络的动态优化与资源的精准配置。
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完善,不仅是共享法庭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杠杆。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准入退出机制,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当前共享法庭建设质量,推动司法资源配置向优质服务效能驱动转变,更能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真正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效益。唯有坚持规范引领、实效为本、动态优化,共享法庭方能真正扎根基层,成为人民群众身边可信赖、可依靠、有温度的法治堡垒。
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小支点”撬动“大治理”:共享法庭建设的创新机制与提升路径研究——基于浙江省6市15地57个共享法庭的实践调研(项目编号:202510338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