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订单农业模式中国化的思考与探索
Reflections and Exploration on the Localization of Different Contract Farming Models in China
DOI: 10.12677/hjas.2026.163054,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张 芮, 周宏伟, 盛 也, 裔传祥, 陈 雯:江苏省盐城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江苏 盐城
关键词: 小农经济订单农业组织模式Small-Scale Farming Economy Contract Farming Organizational Model
摘要: 近些年来,订单农业逐渐成为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以及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力。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小农户基本情况以及国内外订单农业模式的发展状况,进而对不同订单农业模式对中国小农户现状的适应程度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订单农业发展提供建议与参照。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ontract farm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mall farmers” and “large markets”, and is also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promoting agricultural scale production and moderniz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small farmers in China an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ontract farming model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n discusses the adaptability of different contract farming models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mall farmers in China, in order to provide suggestions and referenc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farming in China.
文章引用:张芮, 周宏伟, 盛也, 裔传祥, 陈雯. 不同订单农业模式中国化的思考与探索[J]. 农业科学, 2026, 16(3): 411-419. https://doi.org/10.12677/hjas.2026.163054

1. 引言

面对我国90%农业经营主体由小农户构成及70%耕地为小农户所占有的现状,“大国小农”在较长时间内将始终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1] [2]。小农农业根植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以个体家庭为农业劳动主体的生产劳作模式,且以其相对封闭性及自给自足性维持着我国农业生产系统长久以来的稳定与发展[3] [4]。但随着我国人口规模的扩大以及粮食需求的增长,分散式的小农户生产经营方式成为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桎梏,其生产过程中的弊端也逐一显现:1) 组织化程度低,小农户市场信息的闭塞阻碍农产品销售与市场的对接;2) 风险防御能力差,自然灾害、资金短缺等问题将对小农户生产经营造成灭顶之灾;3) 生产规模扩大难、土地资源少以及生产资料短缺制约小农户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因此,寻求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以破解现存小农户生产经营困局成为当务之急。

订单农业是农产品种植者与该产品的买家或加工商之间的一种纵向协作,也可以被定义为根据事先协议进行的农业生产;在该协议中,农民承诺以给定的方式生产给定的产品,买方承诺购买该产品[5]。订单农业通过农业合作社等方式促使小农户向农业集体化方向发展,提高小农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且农产品直接与市场对接,减轻小农户对农产品销路的顾虑;此外,推动小农户加入农业产业链,遏制农业生产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6]。可以说,订单农业为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困境提供了载体[7],而订单农业作为舶来品,在其中国化过程中存在极大困难,小农户对订单农业的不信任和难以接受、小农户与公司之间易产生矛盾等情况皆为订单农业在中国推广造成极大阻碍。因此,本文基于我国小农户基本现状,分析国内外不同订单农业模式发展特点,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订单农业模式提供参照和依据。

2. 我国小农户基本现状

2.1. 劳动力

现阶段,我国农业机械化尚未全覆盖、现代化程度较低,简单劳动力仍为农业生产的主体要素[8];充足的体力劳动者仍是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小农户劳动力状况存在以下趋势:

1) 老龄化程度加重。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65岁以上人口比重由2016年的12.53%上升至2020年的24.50% [9];国家统计局数据表示,2014~201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以1000万人/年的速度不断增长,且到2020~2040年,每年增长1200万人。可以说,劳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在我国极长时间内不可逆转,“老人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一大典型特征。农业劳动人口老龄化将对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王笳旭等[10]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每上升1%将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1.19%、土地生产率下降0.69%。农业劳动人口老龄化将造成小农户因缺乏充足劳动人口而被迫退出农业生产的行列,大量耕地撂荒,农业生产资料极大程度浪费,严重阻碍我国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

2) 文化素质下降。刘智元等[11]通过调查发现,高文化程度小农户对于农业信息重视程度更高,也更愿意接受新技术。由我国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可知,1996~2016年我国农村劳动人口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比例不断下降,但2016年相较2006年受到初中及以上教育程度的人数也呈下降趋势(图1);由此可见,随时间推进,我国农村劳动人口文化程度不升反降。小农户文化程度的下降意味着更多高素质农业劳动力的流失,为我国农业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带来极大的障碍。

Figure 1. Changes in the educational attainment of rural labor force

1.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变化

3) 兼业化程度加深。我国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的不均衡发展使得小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也发生极大变化。章政等[12]研究表明,1993年全国小农户家庭纯收入为921.62元/人,农业净收入为678.48元/人,占比为73.6%;2016年小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63.4元/人,农业净收入为4741.3元/人,占比为38.3%。可以发现,小农户虽然农业纯收入增加,但是占比大幅下降,而非农收入占比持续增加。因此,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兼职化程度大大加深。当今,我国小农户兼业化呈现“半工半耕”、“男工女耕”的特征[13],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二、三产业,老年人和妇女成为农业劳动主体,严重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

2.2. 土地所有权

土地流转分布不均。我国现有土地流转面积达到全国耕地面积的26%,但分布严重不均,沿海及经济发达城市比例高,偏远落后地区比例低[14]。影响土地流转情况的最关键问题是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崔红志等[15]表明,我国小农户在土地承包权方面存在三大突出问题:承包权不稳定、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整以及权利实现存在障碍。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则难以为土地流转提供根本保障。此外,小农户对土地怀有根深蒂固的自主经营观念,加之农村留守劳动力以老人、妇女为主,其对农业劳动仍有一定需求,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小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意愿普遍较低。土地流转推进受阻,使得我国现存小农户分散化经营情况难以改变,进而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也为农业现代化转型设置了障碍。

3. 订单农业现有模式研究

3.1. 国内现有组织模式

1) “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

“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是订单农业在中国最早发展起来的组织模式形式,是以龙头企业和小农户为核心,围绕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以具有法律效应的产销合同为纽带的农产品经营组织形式[16]。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分散化小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聚集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企业成为产业链的支配者和主导者,大大提高其在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同时,小农户将获得由企业所提供的部分生产资料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支持,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而且企业采用收购包销的方式解决了小农户难以处理的与市场对接问题,并且以合同订单方式稳定小农户的销售价格,为农户带来稳定收益。可以说,“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图2)在一定程度上迅速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17]

从交易成本视角分析,该模式的核心缺陷在于:小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居高不下;不完全契约下,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约束。企业与小农户双方仅依靠合同订单来连接双方关系存在很大脆弱性,往往因为利益分割问题产生矛盾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由于缺乏第三方约束、小农户知识储备不足以及小农户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等,企业在合同中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对于条件标准的制定以及利益分配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定权[18]。且合同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使得参与订单农业的小农户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约束,因此小农户未达到合同要求而违约的情况也时常发生[19]

Figure 2.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Leading Enterprise + Farmers” model

2. “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示意图

2) 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

中介组织联动型(图3)是“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基础上的扩展,中介组织(包括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社、技术协会、销售协会以及农民合作社)成为稳固企业与小农户信用关系的纽带以及调节二者之间利益矛盾的缓冲剂,并增强二者合作关系的牢固性[20]。这种模式下,中介组织成为企业和小农户双方的代理人,一方面,中介组织将成为小农户生产过程中的监督者,促使小农户按照合同要求规范化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中介组织将成为小农户与企业进行利益谈判的代表,使小农户在利益分割的谈判桌上更加具有话语权。可以说,中介组织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企业与小农户之间,使模式由原有的二元对抗型转化为三元支撑型,为促进小农户规模化生产经营提供了新的构想。

Figure 3.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linkage model

3. 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示意图

但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与原有理论构想也往往会产生背道而驰的结果,企业与小农户有时会陷入利益冲突加剧的局面[21]。由于中介组织是二者之间的“自由人”及“信息交流站”,同时拥有公司和小农户两方面的信息情况,易造成中介组织“越位”和“投机”现象产生。且中介组织在我国订单农业现存模式下,其职责以及受到的约束还处于模糊的状态,并没有明确条例及法律的约束;因此,中介组织在参与公司和小农户双方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利用信息的不对等对产生的利益进行侵吞,或是行为意图倾向优势方以期获得额外收益[22],反而推高了委托–代理成本。

3)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图4)是以小农户作为核心组建具有经济实体的合作社,并且通过该合作社来建立和控制企业以密集方式加工和销售农产品(来自成员和非成员农民以及批发市场),最终形成规模化经营的综合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的模式[23]。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由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发展而来,原有的中介组织由于既有强大的小农户基础又在与企业对接过程中获得足够的经营经验与市场信息,因此,联合小农户取代企业成为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真正决策者。这种模式下小农户在生产链中的地位得以提升,不再处于利益分配体系下的从属者,而成为“分蛋糕的人”,收入大大提升;同时,小农户通过合作社这一载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大大提升了这一模式的稳定性以及农户参与劳作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积极性。

但该模式也需要极高的经营基础,农户的绝对信任、强有力的资金支撑以及成熟的管理模式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其大都存在于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由于将龙头企业排除在外,经营管理决策依托于民主决议,易陷入效率低下的境地[24]

Figure 4.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integrated model of cooperatives

4.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示意图

3.2. 国外组织模式

1) 欧美模式

欧美国家的订单农业以其高度集约化的家庭农场或合作社为运营基础。这些家庭农场或者合作社大都有成熟的运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现代化程度较高;加之在政府政策及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下,老年人能够顺利交出土地并退出农业生产一线,青壮年得以成为农场实际经营者,职业化程度大大提高[25]。在高度成熟化的农场及合作社制度下,农场主与龙头企业处于平等及相互制约的地位,利益以及合同的履约率大大得到保障;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容易推广使用,农产品商品化大大提高。

欧美国家中政府在订单农业模式(图5)中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其中,美国政府不直接参与到订单农业的运营过程中,而是通过立法、建立信用档案等一系列手段为双方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6]。而法国政府则采用财政支持的手段直接参与到订单农业之中,以扶持合作社建立的方式介入农户的生产经营过程,保障订单农业的有序开展。可以说,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越大,政府在农业产业链中的身份越居于幕后,订单农业的运行将交于市场,成为一条成熟的产业链,农业现代化的程度也不断提高。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欧美规模化家庭农场降低了谈判与监督的单位成本,完善的法律体系则降低了契约执行成本,这是其模式成功的核心逻辑。

2) 东亚模式

东亚发达国家的订单农业发展模式(图6)与欧美国家相近,都是通过合作社或者小农户直接与企业对接,形成“农户/合作社 + 企业”模式。但东亚发达国家例如日本、韩国受制于地形、资源等原因,小农户无法形成大规模化的家庭农场。因此,日本、韩国等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合作组织化模式——农协[27]。农协将农民组织起来,从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形成统一化管理,而政府采取积极性政策推动小农户将土地租赁和作业委托的形式将土地集中起来,形成统一化管理模式。农协设置采购、销售和金融三大经营部门,全方位保障小农户的权益,在这种近似企业的管理模式下,从事农业的劳动者趋向职业化,成为职业农民,文化素质也大大提升。同时,农协作为主要的农业金融组织,可以为小农户提供农业保险以及金融支撑,从而保证订单农业整个产业链的顺利运行[28]。可以说,农协作为一个农业生产运营综合体,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农业生产由分散化经营向规模化生产的对接,大大推进了现代化的进程。

Figure 5. Schematic diagram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models

5. 欧美模式示意图

Figure 6. Schematic diagram of East Asian model

6. 东亚模式示意图

4. 订单农业中国化思考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订单农业应运而生,订单农业在我国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1993年~2000年)、探索期(2001年~2011年)和发展期(2012年至今) [29];近年来,订单农业逐渐被国家政府层面所重视,成为我国农业由传统经营方式向农业现代化转化的重要推手。然而,我国现存的三大订单农业模式均存在与国情不相适应之处。

4.1. “龙头企业 + 农户”与中介组织联动型中国化

“龙头企业 + 农户”是国外最为常见的模式,也是欧美模式的主体,但该模式与我们农业现阶段国情不兼容程度最大。其依托于规模化程度极高的家庭农场开展,通过成熟的契约体系将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系起来;而我国的农业基础是分散化的小农户经营,生产规模程度远远达不到家庭农场水平,且契约模式尚不成熟,企业往往也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支撑整个产业链运行。目前国内采取此模式较为成熟的是“温氏模式”。

温氏集团是中国最大养殖企业,其采取的模式即“企业 + 农户”的模式,公司将养殖业务分配给农户,企业负责饲料生产、药物研发、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等环节[30];这种模式下公司和小农户处于双赢状态,合作农户的均户利润从1990年的3429元上升到2008年的32,500元[31]。但这种模式下小农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像雇佣关系,小农户是这个公司的“养殖工人”;双方处于不对等地位,长久来看,小农户易因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失去养殖积极性,产生弃养状况。且这种模式的成功多存在于农业大类下的养殖业,产业链较长,龙头企业较多,利润率可观;但种植业的产业链较短,利润率较低,龙头企业极少,使得这种模式在种植业难以长久运行。

因此,这种模式的应用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应用于发达地区的养殖业,无法成为订单农业在全国推广的主流模式。而中介联动型作为这一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引入第三方来保障小农户的权益,但并未根本改变龙头企业与小农户的利益博弈局面,反而在第三方的参与下,使得整个模式利益分配更加复杂,故亦不适合作为现阶段我国订单农业推广的主流模式。

4.2.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中国化

中国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一种类似于东亚模式的订单农业模式,东亚模式即农协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集合体,为小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并且以统一整体身份与企业对接,保障小农户的权益。而我国现存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则是小农户通过流转土地成为合作社的股东,由合作社来进行对土地的统一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相较于东亚模式的农协来说,我国的合作社专业程度大大下降,大多数合作社是由村委会或者“村庄能人”为发起者所组织的[32],缺乏成熟的管理模式以及专业的技术支撑,决策效率低下且产品未必具备真正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以及村民所得的分红并不能达到预期,从而导致小农户参与积极性降低且纷纷退出;而且由于民众的易引导性和软弱性,有朝家族化经营、家长制决策方向发展的趋势,最终使得整个模式形式流于表面。

现如今,我国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支持力度较大,自2007年起就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度规范;财政补贴自2006年的3397亿元增长到2011的10408.6亿元,年增长率达到34.4% [33]。在国家支持的发展大背景下,我国的合作社一体化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国发展极不均匀。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发展较为成熟,例如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农民合作社专业条例》规范合作社行为,从地方政府层面对合作社加以规范引导;但更多的情况是“翻牌合作社”以及“虚假合作社”行为,以合作社之名却行租赁收购土地的承包商之实来骗取国家补贴,钻取合作社法的漏洞[34]。总体来讲,我国合作社一体化模式虽有政策扶植和制度规范,但依然存在“总量不多、分布不广、影响不大、寿命不长”的问题,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35]

5. 订单农业进一步中国化的建议

中国订单农业的发展历程仍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于我国“大国小农”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对于订单农业中国化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 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订单农业模式

综合国际订单模式发展经验来看,“龙头企业 + 农户”是在国际上最为流行且成熟的订单农业模式,利用企业成熟的管理模式和规模化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而我国由于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不足、规模不够以及小农户分散化的特点,这一模式不能完全适用。因此,可以在我国小部分农业经济发达以及利润率高的区域采用“龙头企业 + 农户”模式,而在其他绝大部分地区采取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在地区政府参与指导下建立农业合作社。

(二) 加强法律和法规保障,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督作用

建立订单农业契约示范制度:明确价格形成机制、质量标准、履约责任、违约赔偿等核心条款,特别是针对易腐烂作物的保鲜责任、粮食作物的价格波动调整机制做出详细规定;要求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契约必须备案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便于监督执行。设立“订单农业风险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应对自然灾害、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困难。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约定价格30%以上时,基金给予小农户差价补贴;当小农户因自然灾害无法履约时,基金给予企业一定的损失补偿。

(三) 强化小农户赋能支持

推行“托管式”订单服务标准:针对老年农户、兼业农户,由政府主导制定《订单农业托管服务规范》,鼓励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耕、种、管、收、销”全流程托管服务。农户可将土地委托给服务组织,按照订单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户获得保底收益 + 托管服务分红,无需直接参与生产劳动;政府对托管服务组织给予补贴,降低服务价格。开展分层分类培训:针对农户开展简单易懂的生产技术培训(如田间实操教学、短视频教程),重点讲解订单要求的种植标准、病虫害防治方法;针对中青年农户,增加市场分析、电商运营、金融知识等培训内容,培养“职业化农户”。优化土地流转与细碎化整合政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流转的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鼓励小农户自愿互换土地,实现耕地连片规模化经营;对流转土地参与订单农业的小农户,给予流转补贴。

(四) 推进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数字订单农业”示范工程:在全国开展试点,建设县域订单农业数字化平台,整合生产监测、订单管理、市场预警、信用评价等功能。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溯源系统:要求订单农业的农产品全部纳入溯源系统,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减少质量争议引发的违约。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光纤宽带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推进农业大数据中心建设,整合气象、市场、生产等数据资源,为订单农业提供精准的决策支持。

基金项目

盐城市气象科技项目(YQK202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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