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土地交易的权利分层
The Hierarchical Rights in Land Transactions of the Song Dynasty
摘要: 北宋土地交易中的权利分层现象,是中国古代私法秩序高度成熟的典型体现。在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国策下,土地私有化彻底确立,为权利分割提供了制度前提。面对融资需求与恋土情结的矛盾,民间自发演化出典卖这一核心交易模式,将土地所有权与用益权暂时分离:业主保留回赎权以获得现金流,承典人取得占有收益权以实现资本增值,形成了富有弹性的产权分层结构。与此同时,宗族势力以亲邻优先权的形式介入土地处分,通过先问亲邻的法定程序,在个人财产权与家族共同体利益之间建立平衡,构成了权利分层的外部约束。在长期实践中,民间契约通过精细化的条款设计将抽象权利具体化,官府则秉持情法两尽的司法衡平原则对纠纷进行调适与整合,二者互动共生,最终形成了一套兼具适应性与稳定性的私法秩序。这一体系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了一种功能性产权范式,通过权利拆分实现经济效率、家庭生存与社区秩序的多重目标,当然也有其历史局限。尽管如此,北宋土地权利分层仍标志着中华法系实用理性的高峰,它依靠本土智慧支撑起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商品经济,并为后世留下了典权、田面权等深远的制度遗产。
Abstract: The phenomenon of hierarchical rights in land transactions during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is a typical reflection of the highly developed private law order in ancient China. Under national policies that neither established fixed-field systems nor suppressed land consolidation, land privatization was fully established, providing an institutional premise for the division of rights. Faced with the conflict between financing needs and attachment to land, private parties spontaneously evolved the key transaction model of land pledging, temporarily separating land ownership from usufruct rights: owners retained redemption rights to obtain cash flow, while pledgees gained possessory and profit rights to achieve capital appreciation, forming a flexible structure of layered property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clan powers intervened in land disposition in the form of neighbor-priority rights, establishing a balance between individ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amily community interests through legally prescribed inquiry procedures, serving as an external constraint on the layering of rights. In long-term practice, private contracts concretized abstract rights through meticulous clause design, while government officials adjusted and integrated disputes according to a judicial principle balancing law and fairness. The interaction of the two ultimately formed a private law order that combined adaptability with stability. The core value of this system lies in creating a functional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 that achieves multiple objectives—economic efficiency, family survival, and community order—through the division of rights, though it also had its historical limitations. Nevertheless, the hierarchical land rights system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still marks a peak of practical rationality in the Chinese legal tradition, relying on indigenous wisdom to support one of the most developed commodity economies of its time and leaving profound institutional legacies such as pledge rights and field-use rights for future generations.
文章引用:孙洪燕. 宋代土地交易的权利分层[J]. 法学, 2026, 14(3): 136-14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6.143077

1. 引言

学界对北宋土地制度与典卖契约的研究,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为核心切入点,形成了多维度研究格局。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中指出,北宋土地私有化程度空前深化,官田私田化趋势显著,这一论断成为后续研究的重要基石[1]。现有研究普遍认同,“典卖作为活卖”形式,是北宋土地流通的核心途径。郭东旭在《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中进一步佐证,北宋亲邻优先权的实施有严格顺序,体现了宗族对土地交易的影响,完善了律法层面的研究[2]。学者们重点探讨了典卖契约的法律内涵与实践运作,骆详译在《西夏土地的典卖、土地产权与宋夏的“一田二主制”》中通过宋夏对比,指出北宋典卖契约中已出现一田二主的产权形态,承典人具备“二地主”身份[3]。部分研究聚焦契约文书解读,侯加永在《宋代的土地流转制度研究》中通过分析民间契纸,细化了典价、回赎期限等核心要素的运作逻辑[4],而李元弼《作邑自箴》中关于牙人监管的记载,也被学者引用以佐证官府对契约订立的规范作用[5],同时,叶适在《水心别集》中提及,典卖契约虽缓解了小农生计压力,却也加速了土地兼并,这一观点得到学界广泛认可。[6]

现有研究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区域研究不均衡,多数学者如郭东旭、骆详译的研究集中于两浙、江南等富庶地区,对北方及偏远地区的典卖实践关注不足;二是研究视角较单一,侯加永等侧重法律制度与经济层面,对契约背后的宗族关系、基层社会互动等探讨不深入;三是对基层典卖实践的细节挖掘不够,缺乏对普通民众契约行为的微观分析,未能充分利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史料;四是对典卖契约与土地税赋、永佃权发展的关联研究不够系统,未能像朱瑞熙在《宋代社会研究》中对社会层面的探讨那样,揭示其制度联动效应[7]。未来研究需弥补区域短板,强化微观实证,丰富研究视角,深化制度关联分析。

本文基于以上不足立足于北宋整体视角研究北宋土地交易的权利分层,并详细研究了宗族势力对于北宋土地交易的影响,充分研究相关典籍中关于北宋土地交易的记载,力求清晰准确阐述北宋土地交易的相关程序。

2. 北宋土地权利分层的制度土壤

北宋土地交易中复杂而精妙的权利分层现象植根于时代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立国之初土地私有化的确立,使民间社会自发演化出典卖这一独特的交易习惯,以调和融资需求与恋土情结的深刻矛盾。与此同时,成文法的滞后迫使权利界定更多地依赖敕令与习惯法,民间契约的创造力与国家司法的选择性认可,共同为权利的多重叠加提供了生长空间。本章旨在剖析这三重制度前提——土地私有化、典卖习俗的兴起、习惯法的补充功能,揭示北宋土地权利分层得以形成的深层土壤。

2.1. 土地私有化的确立

北宋立国之初,太祖赵匡胤确立了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国策,这标志着自北魏、隋唐以来旨在维持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彻底终结。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的分配,土地彻底成为可自由交易的商品。这一政策转向导致了两个直接后果,其一土地流转极其频繁,所谓“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其二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授权到私人契约确权的根本性转变[8]。既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那么如何精细地切割土地上的利益,就成为了民间经济生活的迫切需求。

2.2. 土地活卖习俗的兴起

在农耕社会,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安身立命之本。宋代平民阶层在面临急需用钱的时刻,往往陷入两难,既需要大笔资金又极度抗拒彻底失去土地。为了调和获得资金与保留业权的矛盾,民间社会自发演化出了极其发达的典卖习惯。即业主在不丧失土地最终回赎权的前提下,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暂时转移给典主。这种交易模式使得同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着原主的归属权与典主的现实支配权,形成了一种富有弹性的权利分层结构。

2.3. 习惯法对法律的补充

从法源角度看,北宋沿用的《宋刑统》在民事规范上相对滞后。因此,大量的权利界定工作实际上是由敕令以及民间通行的习惯法完成的。百姓通过契约条款,在土地上人为地叠加了典权、亲邻优先权等多重权利锁链。官府为了稳定税收和减少诉讼,逐渐通过司法判例承认了这些民间习惯的法律效力。可以说,北宋不动产一物多权的形态,是民间私法自治在国家成文法缝隙中顽强生长的结果。

3. 典卖制度作为权利分层的模式

在北宋的土地契约实践中,权利分层最典型、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租赁,而是一种被称为典卖的独特交易模式。这一模式在《宋刑统》中已有明确记载,构成了当时土地市场的主流。与绝卖不同,典卖的核心逻辑在于:土地的业权即所有权与耕作收益权被强行拆解,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这种拆解并非简单的借贷担保,而是一种实物权利的实体转移,深刻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土地财产属性的精细化认知。

3.1. 典权是占有与收益的实质转移

典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基本操作是由田主将土地交付给银主,银主支付给田主一笔低于土地实际价值的价金并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这一结构中,权利发生了第一次彻底的分层。首先是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完全让渡。不同于现代民法中的抵押不转移占有,债务人仍可耕种土地。宋代的典必须伴随着土地实物的转移。承典人在契约有效期内,不仅实际占有土地,还拥有绝对的收益权。他既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将土地租给佃户收租,甚至在不损害原主回赎权的前提下,将土地再次转典给第三人。根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诸多判例显示,只要承典人不进行毁灭性的破坏,出典人无权干涉其如何使用土地[9]。其次是利益减缓等价。土地每年的收成被视为那笔典价的利息。这种互免机制,使得典成为了一个完美的闭环:资金的使用价值与土地的使用价值实现了等价交换。因此,在典卖存续期间,土地看起来像是属于承典人的,他收租、纳税、管理;但从法律名义上,实际上的土地依然留在出典人手里。这种分层让土地发挥了最大的经济效用:缺钱的人拿到了钱,有钱的人拿到了地,且双方都不用承担彻底失去资产的风险。

3.2. 回赎与找贴成为业主的保留权

如果说承典人拿走的是土地的皮,那么出典人保留的就是土地的骨。这种保留权主要通过回赎和找贴两个机制体现,它们构成了权利分层的核心纽带。

典与卖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允许回赎。在北宋,只要契约上写的是典或活卖,出典人就有权在未来归还原价,赎回土地[10]。这种权利极其强大,甚至可以对抗时间的侵蚀。然而,无限期的回赎权会导致产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承典人不敢投入重金改良土壤,因为土地随时可能被收回。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北宋政府通过敕令形式不断调整回赎期限。依据《宋刑统》及后续的《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北宋中期以后逐渐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习惯法规则,并最终在南宋固化为法律。权利的分层是有时间限制的。三十年是一个临界点,在此之前,出典人是准业主,承典人是用益权人;三十年一过,如果出典人拿不出钱,这种分层就自动终结,承典人瞬间获得完整的所有权。[11]

找贴是宋代土地交易中最具特色,也最能体现权利分层逻辑的现象。它是指在典期内,如果土地价格上涨,或者出典人认为当初典价过低,可以向承典人要求追加一部分钱款。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土地既然是活卖,最终所有权仍在出卖人手里,那么土地增值带来的红利,自然也应该有出卖人的一份。这说明,在宋代人的观念里,只要没有绝卖,土地价值的每一次波动,原主都有权介入分配。

3.3. 一地多典与契约效力

当权利被分层后,复杂性随之而来。既然出典人保留了名义所有权,就有人利用这一点进行欺诈,最典型的是一地多典。北宋官府在解决此类权利重叠冲突时,确立了两个核心原则:第一是税契优先原则,红契优于白契。北宋政府为了保障税收,极力推行印契制度。凡是经过官府盖章、缴纳了契税的契约,称为红契;私下订立未纳税的称为白契。在《宋刑统》的司法解释中,一旦发生争讼,持有红契的一方拥有绝对对抗力。这实际上是国家以公权利为契约背书,确立了物权的对抗效力。第二是先占原则。如果双方都是白契官府通常依据先占原则判决。即看谁实际上正在耕种这块地。因为在典的构造中,占有的转移是权利生效的实质要件。这种司法实践表明,在北宋的土地权利分层中,实际控制往往比名义权利更受重视[12]。官府倾向于维护现有的经济秩序,避免因频繁更替耕作者而导致土地荒芜或税收流失。

它是中国古代在土地私有化进程中,为适应贫富无定势的流动社会而创造的一种极具弹性的产权分层形态[13]。这种分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但极大地促进了农业资本的融通,使得土地资源在不触动祖业难舍文化心理的前提下,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市场化配置。

4. 宗族权限制土地处分权

在现代民法理论中,所有权通常被定义为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然而,置于北宋的法制语境下观察,业主的土地处分权并非绝对自由,而是受到来自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外部力量的强力钳制。这种限制最集中的体现便是亲邻优先权。北宋时期,虽然土地私有制确立,但家产一体的宗法观念依然根深蒂固。

4.1. 亲邻优先的制度逻辑与权利位阶

北宋法律对不动产交易设定了一个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即先问亲邻。即业主在出典或出卖田宅时,必须先询问同宗亲属和紧邻土地的邻居是否愿意购买。只有在亲邻明确表示放弃或无力购买时,才能卖给外人。

依据《宋刑统》及《宋会要辑稿·食货》的相关记载,享有先买权的主体并非仅仅是一个笼统的群体,而是有着严密的法律位阶。第一顺位是房亲(即五服之内的同宗近亲属)。在房亲内部,又依据亲疏远近进一步细分,如亲兄弟优先于堂兄弟,堂兄弟优先于族人。第二顺位是院邻(即土地或房屋四至相邻的业主)。这种由近及远、先亲后邻的同心圆结构,体现了北宋立法者明确的价值取向,宗族利益高于地缘利益,地缘利益高于市场自由。其深层的社会学动因在于防止异姓乱宗和维护基层社区的稳定。土地作为家族延续的物质基础,法律倾向于将其保留在宗族内部[14]。同时,赋予邻人先买权,也有利于减少地界纠纷,防止土地因过度分割而碎片化,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经济理性。

从法理上分析,亲邻优先权并非单纯的债权请求权,而具有显著的物权效力。需明确的是,亲邻优先权并非单纯的债权请求权,而具有显著的物权效力,这一特质是北宋典卖契约制度的重要特征。具体而言,债权请求权仅能针对特定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而北宋亲邻优先权的物权效力,表现为亲邻可直接对抗第三人,同时,该权利依附于土地本身,不因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具有追及效力,也正是这种物权效力,使得亲邻优先权能够有效维护宗族土地的稳定性。它直接限制了业主的所有权行使。在北宋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业主违反这一规定,未问亲邻而私自将土地卖给第三人,该契约在法律上处于可撤销甚至无效的状态。亲邻有权介入,主张交易无效,并以同等价格将土地赎回。

4.2. 问账与批退的程序正义

为了平衡保护宗族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北宋民间习惯法与官方判例逐渐发展出了一套极为繁琐但严密的程序规则,即问账与批退机制。

问账作为要约的特定化的表现。所谓问账,即业主在出售土地前,必须制作一份包含土地坐落、面积、价格等核心条款的书面通知,依次向享有先买权的亲邻进行询问。这一过程在契约法上相当于向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值得注意的是,《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大量判例显示,这种询问必须是实质性的。例如,业主标价必须真实,不得对亲邻报高价,而对外人报低价[15]。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核查是否存在抑勒亲邻的行为。如果查实业主恶意欺诈,官府将判决亲邻有权以时价或外人购买的实际价格进行赎买。

批退是权利放弃的证据化。当亲邻不愿或无力购买时,必须在问账上签字画押,注明不愿成交或退还,这被称为批退。在北宋的不动产契约文书中,批退文书是检验契约合法性的核心要件。买方在签订买地契约时,通常会要求卖方附带提供所有亲邻的批退、字据,以此作为对抗亲邻未来行使尤赎权的防御性证据。如果卖方无法提供,或者契约上写着亲邻均不愿,但实际上并未询问,这便构成了权利瑕疵。一旦发生纠纷,持有批退字据是买方胜诉的关键。

4.3. 司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制

虽然亲邻优先初衷在于保护宗族,但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宋代,这一权利极易演变为阻碍交易、敲诈勒索的工具。史料中充斥着亲邻高抬价钱甚至私自占有田产的记载。为此,宋代司法机关通过判例法,逐步建立了一套规制权利滥用的法律原则。

针对亲邻利用先买权恶意压低价格的行为,宋代法律确立了依价承买的规则。即亲邻若想行使优先权,必须接受与外人完全相同的交易条件[16]。这一规则将亲邻权限制在同等条件优先的范围内,剥离了其可能隐含的强买强卖属性,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价格机制的尊重。

为了防止亲邻长期让买卖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宋代法律对尤赎权的行使期限做出了严格限制。北宋敕令规定,亲邻若要主张权利,必须在知悉交易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如《宋刑统》引敕条云:“限百日内陈首,过限不理。”到了南宋,这一规则更加细化。这种除斥期间的设定,极大地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防止了陈年旧账无限期地扰乱现有的产权秩序。

对于那些既不肯出钱购买,又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阻挠业主卖给外人的顽劣亲邻,宋代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官府不仅会判决强制成交,往往还会对滋事者处以笞刑或杖刑。这一司法实践,清晰地划定了权利行使的道德与法律边界。

北宋不动产交易中的亲邻优先权,构成了权利分层结构中的外部约束层。它通过先问亲邻的程序设计,在个人私有财产权与家族共同体利益之间建立了一种动态平衡。这一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确实增加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使得契约订立过程繁琐复杂;但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社会减震器,在土地快速商品化的时代,保留了传统宗法社会的温情与秩序,防止了土地产权的剧烈变动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冲击。

5. 分层权利下的秩序形成

北宋土地交易中复杂的权利分层,非但没有导致市场失序,反而催生了一套高度理性化的私法运行体系。这套体系的稳固,根植于一个动态的双重构建过程:一方面,民间社会通过精密的契约实践,将抽象的权利分割转化为可操作的日常规则;另一方面,官府则通过秉持情法两尽原则的司法衡平,为这些规则提供权威确认与动态调适。

5.1. 契约的明确性

契约的首要功能在于明确权利属性与交易结构。在典卖这一典型模式中,契约必须清晰界定交易的性质,是保留回赎权的典,还是绝断产权的卖。这一定性直接关联到用益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状态与未来走向。契约中会详尽载明标的物的位置、面积、租课及附着物,这不仅是标的描述,更是对当前管业范围的确认。对于回赎权这一核心弹性权利,契约会严格规定其行使的期限、价款、条件以及逾期不赎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是在时间维度上为所有权的最终归属设置了缓冲期[17]。此外,针对亲邻先买权等法定限制,这体现了契约程序对宗族法定权利的履行与记录功能,以避免未来纠纷。其次牙保等第三方角色的普遍参与,是契约实践不可或缺的环节。他们不仅是见证人,更是交易安全的担保人。其作用体现在凭借信誉核实产权来源并确保交易基础清晰;协助议定价格与条款,促成复杂合意;在发生纠纷时,首先承担调解职能[18]。他们的存在,降低了多层权利交易的信息成本与信任成本,成为民间秩序网络中的关键节点。可以说,正是这些细致入微、充满实践智慧的契约安排,将静态的制度性分层,转化为动态的、可执行的市场经济行为,构成了宋代土地私法秩序的坚实基底。

5.2. 司法的形式审查

司法衡平的起点是对契约与法理的严格形式审查。法官高度重视原始契约的证据效力。在涉及典卖混淆的诉讼中,查验契约原件以判定是典是卖成为断案的关键。这种对书面凭证的尊重,实质上是对民间契约所确立之私人秩序的司法确认,它保障了交易安全的核心价值[19]。同时,法官亦熟稔典卖制度的法定规则,如亲邻先买权的顺序、回赎的法定期限等,确保裁判不脱离基本的法律框架。然而,法律的刚性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此时情理的引入便成为衡平的关键。法官常在裁判中融入以下价值考量,对于因窘迫而典卖祖产的弱势业主,在回赎条件或期限上予以适当变通,避免其陷入永久失产的绝境。对于故意混淆典卖、企图侵吞他人产业的奸猾之徒,法官会予以严厉斥责和惩罚,以儆效尤[20]。在处理涉及亲邻先买权的纠纷时,法官不仅审查程序是否履行,更会权衡交易是否确实损害了宗族整体的伦理,进行综合判断。民间契约以高度的精细化和实用性,将权利分层制度操作化为日常经济生活的规则;而官府司法则以情法平衡的智慧,对这些规则进行再校准,注入统一的价值导向。

6. 北宋土地私法秩序的理性审视与历史评判

从制度土壤、权利分层模式到具体实践,北宋的土地交易体系展现了一套高度复杂且自洽的逻辑。这套秩序的核心价值与内在张力,共同定义了它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独特坐标。

6.1. 功能性产权范式

北宋土地权利分层最突出的成就,在于其构建了一种极具实用理性的产权范式。这种功能主义取向,使得法律工具紧密服务于社会需求,通过典制在不触动终极归属的情感与伦理前提下,激活了土地的融资功能;通过亲邻先买权,则为土地流转嵌入了维护社群稳定的缓冲机制。其根本理性在于,它承认并制度化了利益的多元共存,力求在单一物理地块上实现经济效率、家庭生存与社区秩序的多重目标平[21]衡。这并非产权理论的落后,而是在前近代社会条件下,一种极具洞察力与创造性的本土法律解决方案。

6.2. 高昂制度成本与内生性张力

权利的多次分割与长期存续,导致契约关系盘根错节,确权与交易程序极度依赖中人、牙保等非正式机制,并滋生了大量以权利界定模糊为根源的诉讼纠纷。这一困境暴露出该体系的一个根本性局限,其活力源于民间习惯法的自发性与灵活性,但其权威性与确定性却因缺乏国家统一的、强制的产权公示与登记制度而大打折扣。秩序维系过度依赖于事后官府的司法衡平与民间非正式的关系网络,使得权利长期处于一种可争议的状态。

6.3. 中华法系实用理性的高峰与转型枢纽

它的伟大之处在于,完全依靠本土社会的内在动力与智慧,自发演化出一套能够支撑起当时世界上最发达商品经济的非正式产权制度。更重要的是,它为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制度遗产。典权、田面权等习惯,成为明清乃至近代中国乡土社会根深蒂固的民间法资源,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其经验与教训也为后世的法律现代化提供了深刻的历史镜鉴。北宋的土地私法秩序,是一套诞生于特定历史语境中的、充满辩证色彩的伟大系统。它以其高度的情境适应性和功能实用性,成功地回应了时代挑战,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中独特的实用理性精神。然而,其依赖非正式机制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与高额运行成本,也揭示了传统法律模式在追求效率与稳定平衡时所面临的永恒困境。评价它,不仅是肯定一种历史成就,更是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内在逻辑与演化路径的一把钥匙。

致 谢

感谢各位学者对中国法律史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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