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技术不仅重塑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深刻地改变着人们如何处理身后事务。每个人在生命历程中积累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账号、数字货币、游戏道具乃至原创的数字内容,这些海量数据在权利人离世后,共同构成了一种新型的遗产形态——数字遗产。数字遗产的价值是多维度的。它可能直接体现为经济财富,也承载着难以复制的个人情感与记忆,甚至蕴含着潜在的社会与文化意义。然而,当继承人想要接手这些数字财产时,却常常在现实操作中碰壁,既面临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也受困于平台规则等技术层面的壁垒。
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法律纠纷,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摆到了台前:美国士兵父亲为索要已故儿子的雅虎邮箱账号而起诉公司[1];国内CSGO关于游戏装备的价值波动导致发生意外之后的遗产处理问题[2],其核心都指向了数字遗产的法律定性和继承路径的缺失。
面对困局,国际社会已开始主动探索破局之道。例如,欧洲法律研究所正在起草《数字资产继承示范规则》[3],力图打通数字遗产继承道路上遭遇的技术、合同与法律层面的堵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为数字遗产正名迈出了关键一步,但白纸黑字的法条要落地为顺畅的实践,中间仍有巨大的空白需要填补。究其根本,当前的继承困境,本质上是诞生于工业时代、围绕实体财产构建的继承法律制度,与信息时代以虚拟资产为核心的新型财产形态之间,产生了深刻的错位与不适。试图仅靠对旧有法律条文的解释来应对新问题,显然力有不逮,呼唤着更系统、更彻底的制度革新。值得关注的是,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融入法律服务领域。从合同审阅到法律数据分析,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区块链等技术已展现出强大的应用潜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这股技术浪潮,或许正是我们完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弥合现实鸿沟的关键契机。
基于此,本文将沿着“直面现实困境–回归法理审视–探寻技术破局”的思路展开。首先,我们将系统梳理并剖析数字遗产继承在当下遭遇的法律难题;接着,从法理层面深入探讨数字遗产的特殊属性,并论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介入这一领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终,尝试勾勒出一个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对现行数字遗产继承制度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构想方案。
2. 数字遗产继承的现实困境与法律挑战
数字遗产继承并非简单的权利转移,其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利益,具体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2.1. 法律属性模糊与遗产范围界定难题
数字遗产的定义决定其能否被认定为“遗产”并纳入继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数字遗产”本身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其涵盖范围广泛,其法律属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从狭义角度看,数字遗产通常被理解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在互联网线上,或是线下物理存储媒介中以数字形式存储的资产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皮肤、游戏点券等。这些数字遗产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能够物化为一定的经济价值承载体[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不同类型数字资产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对于支付宝余额等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数字资产,法院通常认可其可继承性;对于社交账号、电子邮箱等与人身关系密切且受平台协议限制的数字资产,法院则采取谨慎认定态度。在2003年首例数字财产纠纷案中,法院宣判:“数字财产是无形的,但并不应该影响其作为财产获得法律上的评价和救济。”[5]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数字财产的价值属性,但是关于数字遗产的划分仍不明确,这种法律属性的模糊性导致数字遗产范围难以界定,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使得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2. 价值评估机制缺失与分割难题
数字遗产的价值具有动态变化、主观性强、依赖具体场景的特点,其经济价值可能来自直接变现、持续收益或潜在收益[6]。但目前,市场上缺乏统一的数字遗产价值评估标准,也没有法定的专业评估机构。例如,游戏装备的价格会随着游戏版本更新发生大幅波动,以王者荣耀中“荣耀水晶”为例,其途径只能通过在王者荣耀中购买积分进行抽奖,因其为概率事件,腾讯公司设定抽满361次才能获得“荣耀水晶”规则,一般用户需要花费2166才能保证获得“荣耀水晶”;社交账号的价值与账号运营者个人紧密相关,继承后其价值可能快速下降。在多个继承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如何对这些难以用货币量化的数字遗产进行公平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2.3. 平台用户协议与私人继承权的冲突
几乎所有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都明确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且账号不得转让、继承[1]。这种条款表面上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制定,但实际上单方面限制了用户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利。在用户去世后,平台大多会以当时协议为由拒绝继承人接管账号,仅同意提供数据副本或将账号设置为纪念状态。这一做法引起了合同自由与继承权之间的激烈冲突,严重损害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继承人要是想继承网络虚拟财产,首先就得证实该类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而这对于继承人而言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在网络虚拟化条件下,用户在信息采集、技术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在关于其财产受损方面无法与平台抗衡,举证困难。[7]
2.4. 隐私保护与继承权的平衡难题
逝者的隐私保护权与继承人的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与社会普遍认知上至今没有获得统一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已明确表明死者的隐私应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3条也同样明晰了对于死者隐私应进行保护[8]。数字遗产中的通信记录、私人日记、浏览历史等内容,承载着逝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益。继承人的访问权与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允许继承人访问逝者数字隐私内容,可能导致逝者不愿公开的信息泄露;另一方面,继承人希望通过这些数字遗产维系与逝者的情感联系。法律约束与亲属的情感需求之间的冲突,显著凸显了隐私保护与继承权之间的困境。而人工智能系统依赖于大量数据作为输出和训练模型的依据,作为数字遗产保存时必然涉及大量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因此应当对涉及个人隐私与商业机密的相关数据采取严格的安全性与隐私保护措施。[9]
3. 数字遗产的特殊性及人工智能的介入逻辑
要解决数字遗产继承的各类困境,必须正视数字遗产与传统实物遗产的本质区别,据此寻找合适的治理手段。目前,我国数字遗产法律保障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难以满足数字财产的继承需求。针对数字遗产,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人工智能数字遗产保护这一领域,国内相关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建立并完善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已经十分迫切。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选择合适的遗产管理人是最困难的。因其是直接管理者,直接影响到数字遗产能否满足用户和继承人的需求,而人工智能则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优答案。
3.1. 数字遗产的特殊性:从“物权”思维到“权益集合”思维
1. 非排他性与人身依附性:数字账号及其内容无法像实物财产那样被物理独占。社交账号是用户人格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与用户的身份、声誉紧密关联,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
2. 义务的复杂性:继承人在取得数字遗产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一系列非财产性义务,比如数据安全保管责任、遵守平台不断更新的社区规则、维护与粉丝或好友的关系等。这与传统物权继承中“以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的模式存在明显差异。
3. 价值的复合性:数字遗产的价值包含经济价值、情感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可能同时具备投资属性、情感寄托功能和文化符号意义。单一的经济价值评估体系无法全面衡量数字遗产的价值。
这些特殊性要求我们将数字遗产视为由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合同权益等多种权益构成的“权益集合”,并据此设计更加灵活、细致的继承规则。
3.2. 人工智能赋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问题
传统法律手段在处理数字遗产的海量数据、动态属性和复杂规则时存在明显不足。人工智能的介入,为解决数字遗产继承的规模性、复杂性和个性化需求提供了可能。
1. 必要性:人工处理数字遗产问题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而人工智能可以自动完成数据处理和价值初步评估等重复性工作,让相对有限的人工集中处理核心争议问题,这可以有效地弥补人工处理的短板。
2. 可行性:首先,法律科技的发展为相关领域奠定了基础。“人工智能 + 法律服务”在合同审查、案件分析等应用场景中的运用愈发成熟,AI助手能够高效辅助生成案件摘要,这充分证明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服务领域的技术可行性。其次,核心技术为其提供了支撑:AI语言处理技术可对遗嘱文本和平台用户协议进行解析;大数据学习模型能够借助市场数据开展训练,实现对数字遗产价值的动态预测;区块链技术能够为数字遗嘱提供不可篡改的存证及验证服务。
3. 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涉及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与侵权救济问题。此外,数据的使用与处理亦需法律规范,诸如数据存储、流转等问题,需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加以解决。例如,在应对训练数据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时,必须审慎考虑如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自然人死亡之后的个人信息处理事宜制定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加强针对数字遗产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但当前,我国有关数字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仍存在不足,尤其是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门立法匮乏,制度需要加快完善。
总之,人工智能并非取代法律从业者的专业判断,而是通过人机协同,将法律从业者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伦理权衡、复杂谈判和最终裁决等核心工作。
4. 人工智能赋能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设计
目前,人工智能作为数字遗产的保存路径仍需深入探索。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为人工智能的长期保存制定可行且有效的方案,而这就需要落实全生命周期的文件管理工作,同时完善相关保障条件[10]。具体来看,仍有多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解决意愿表达与效力确认问题,真实实现用户意愿;二是价值评估与遗产分割公平分配问题;三是隐私保护与合规执行问题;四是平台协作与程序便利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尊重被继承人意愿”为最高原则,以“分类管理”为基本方法,以“人工智能中台”为技术支撑的递进式数字遗产继承制度体系。
4.1. 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1. 核心理念:确立“用户意愿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生前对数字遗产的处置意愿,这是解决数字遗产继承各类冲突的根本遵循。
2. 基本原则:其一,分层分类原则:依据数字遗产的人身依附性及商业价值程度,将其划分为强财产型、财产人格混合型、强人格型三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设计差异化的继承规则。其二,比例原则与最小必要原则: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应以达成合法目的为限,选取对相关方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其三,平台责任与协作原则:互联网平台不应仅充当规则制定者,还应成为数字遗产继承程序的重要协助者,作为公证辅助平台,来协助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助。法律应当明确平台的相关责任,要求其配合用户实现合法的数字遗产处置意愿。
4.2. 人工智能赋能的四重制度模块
1. 前端:智能遗嘱与意愿确认模块
该模块借助标准化交互界面以及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引导用户精准且无歧义地阐述对各类数字资产身后处置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平台应遵循用户意愿第一原则,如用户强调不允许继承,便不能随意继承。用户可通过正式数字遗嘱、平台内置的“遗产联系人”设定或者经过加密认证的意愿声明等方式完成意愿确认。AI助手会生成具有个性化的数字资产清单,助力用户梳理分散于各个平台的数字资产;通过问答引导确保意愿声明具备合法性与完整性;最终运用区块链技术生成带有时间戳的数字遗嘱哈希值,并存储于司法区块链或权威机构,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
2. 中端:动态价值评估与权益分割模块
该模块需要提供参考性价值评估服务。针对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构建专门的评估算法模型。司法实践中评估数字财产价值案件有很多,法官会根据参考服务提供商进行定价以及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但因数字财产具有波动性,需要结合多种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因此,首先将评估模型引入AI系统;其次,根据市场供求合理评估数字财产价值;再次,重视个性化的精神价值。例如,对自媒体账号,采集其历史流量数据、粉丝互动情况、商业变现记录等信息,结合行业标准完成价值评估;对游戏资产,接入交易市场接口获取实时价格数据。在遗产分割阶段,AI可模拟多种分割方案,分析各方案的优劣,为继承人或法官提供参考。
3. 后端:自动化合规审查与隐私处理模块
数字遗产继承涉及个人隐私保护与第三方隐私权的保护。关于逝者遗产继承的保护,需要以用户意愿为参考,根据遗嘱进行划分;如未设置遗嘱,则应对逝者遗产进行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继承,原则上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同时也需要保护第三人的隐私权,必要时需要优于继承权。在执行继承请求前,该模块会自动审核平台协议和隐私法规。通过训练法律AI模型,使其掌握平台协议和法律法规。具体过程,在处理继承请求时,AI将自动比对相关条款识别潜在风险点。而对于涉及第三方隐私的内容,通过去标识化处理或屏蔽敏感信息,仅为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最低界限的可继承内容。
4. 协同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下的公证辅助平台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置官方公证辅助平台,该平台作为法定机构,可以参照域外法: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 ULC)在2015年通过了修订版的《统一数字资产信托法案》(The Revised 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该法案允许遗嘱管理人在账户所有者死亡或失去管理账户能力后访问在线账户,并对数字资产进行管理[11]。欧盟欧洲法律研究所制定的《数字资产继承示范规则》,可为这种跨平台协作机制提供国际层面的协调参考[3]。这一机制解决了继承人面对各个平台提交重复材料的问题。该中台作为连接各个平台的核心枢纽,主要功能是接收、验证并传递经认证的继承指令。当中台收到有效数字遗嘱及继承人身份证明,AI会自动向相关互联网平台发起继承执行请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出台针对该平台的监管条例,规范AI在处理隐私数据时的人工干预与伦理审查机制,防止技术僭越法律。
4.3. 配套法律与行业生态建设
“人工智能作为数字遗产保存必然涉及法律问题。”[12]完善人工智能数字遗产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的建议:对于数字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和立法空白。相关部门需制定完善法律条文和健全制度规则。首先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工智能相关行为,保障数字遗产长期保存工作有序开展。其次,国家要搭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排查安全隐患,避免隐患扩大。此外,规定人工智能作为数字遗产保存过程中的数据的合法性。
1. 立法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中,明确数字遗产的定义、分类及可继承性原则;另外,关于数字财产的范围必须选择排除式立法,对存在人身及人格属性的财产要排除,不能够被继承授权;并规范人工智能在数字遗产继承程序中的辅助应用,明确AI生成结果的法律效力边界和责任归属。
2. 行业标准:“在当前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地位不平衡的情况下,需要对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做出一定的限制,避免出现严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防止网络运营商过分地加重网络用户责任。”[13]不管属于所有权获取或是属于所有权的形式,用户跟网络运营商相互的合同关系必须厘清。因此,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优化用户服务协议,平台霸王条款下,不勾选无法使用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当用户不知晓网络用户协议内容或者网络运营商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时,则用户可主张这部分无效。另外,增加遗产选项,优化平台对接,为继承程序提供便利。
3. 司法与公证实践:法院和公证机构应积极探索AI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同时加强“法律 + 科技”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升数字遗产继承案件的处理能力。在数字遗产继承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AI评估报告在法院审理与公证办理中的辅助作用,通过建立专门数据库来分类整理相关评估数据以提升司法效率,同时推动公证机构与专业AI评估机构建立稳定合作以确保评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律 + 科技”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行业标准与监督机制,从而以更加系统地配套法律与行业生态建设,为数字遗产继承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5. 结语
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是数字时代法律体系的重要课题,其发展速度不仅对具体法律条文提出了挑战,也改变着财产继承认知。固守传统制度无法解决数字遗产继承的问题,唯有紧跟时代潮流,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通过人工智能完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是一条可行性和发展并存的道路。通过AI将法律规则转化为具体流程,在继承人和平台之间搭建平衡桥梁。未来,数字遗产继承将不再是不确定性的问题,而是可以以更文明的方式守护数字生命,人们可以在人工智能的辅助下,提前安排自己的数字身后事。科技与法律相辅相成,共同助力人文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