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孝道作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核心范畴,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始终,在维系家庭秩序、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汉代作为中国封建大一统王朝的重要发展阶段,确立“以孝治国”的核心治理方略,将孝道从家庭伦理提升至国家意识形态层面,实现了孝道思想的系统化、制度化发展。董仲舒作为汉代思想文化的集大成者,融合多方学派思想,构建了以“孝自天地出”为核心的孝道思想体系,为汉代孝道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其思想不仅深刻影响了汉代的社会运行与律法建设,更为后世传统孝道文化与伦理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学界关于董仲舒孝道思想的研究已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整体呈现多视角的研究态势,形成了从历史背景、哲学基础到政治功能的多维研究框架。本文以董仲舒孝道思想为研究核心,梳理其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剖析其理论依据与核心内容,增强对孝道与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等哲学思想深层关系的系统梳理,探讨其在汉代的社会影响及历史局限,以期全面把握董仲舒孝道思想的时代价值与历史意义,为传统孝道文化的当代传承与革新提供借鉴。
2. 董仲舒孝道思想的时代背景
西汉初期推行黄老道家的清静无为之道,统治者强调让百姓安居乐业,这虽顺应时代要求和百姓期盼,但不能长期适用于当时社会[1]。至汉武帝时期,中央集权强化的同时,地方势力膨胀、社会矛盾激化,统治者亟需一套安定社会、凝聚人心的思想体系。
与此同时,汉初相对自由的经济政策虽促进工商业发展,却也冲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削弱了宗族纽带,破坏了家庭伦理。而孝道作为维系家庭伦理关系的核心,被董仲舒加以强化,以此来巩固家庭秩序,满足服务于君主大一统的政治需要。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系统性发展孝道理论并将其提升为国家意识形态,这既满足了中央集权的需要,也为百姓树立了道德准则。
3. 董仲舒孝道思想的理论依据:孝自天地出
3.1. “天”的构成与含义
董仲舒的孝道思想以天为依托,“天”在他的思想体系中是一个核心概念,具有多层的构成含义。董仲舒认为,在最原初的层次上,“天”的含义依旧是指自然之天,即客观存在的宇宙及其运行规律。在这个层面上,天与地、阴阳、五行以及人是并列的,是包涵各种自然现象、不同节气、气候的天,是最纯粹、本真意义上的天,并没有参杂过多内容。
董仲舒在自然之天的基础上将“天”的内涵进一步深化,赋予天伦理内涵。他在《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中提出:“天,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是故人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义廉让之行,有是非逆顺之治。”([2], p.151)在董仲舒看来,人所具有的忠信慈惠之心,礼义廉让之行是可以追溯到上天的。因为天具有仁爱的本质,能化生培养万物,而人在接受天命的同时,也接受了天本身赐予的仁孝。董仲舒扩展了天的道德内涵,将人与天的仁孝串联,使天之仁成为人之仁孝的来源和依据。
董仲舒还认为,天指本原之天,它不仅是世界的本原,更是万物的本原[3]。《春秋繁露·顺命》中提到:“父者,子之天也;天者,父之天也。无天而生,未之有也。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独阴不生,独阳不生,阴阳与天地参,然后生。”([4], p. 308)天地是人与万物的本原,没有天地,万物皆不复存在。天既为本原,而父为子天。如若子不奉命于父,那就是不奉命于天,不仅有违孝道,更有违天道。
除了给予“天”以伦理和本原的内涵,董仲舒更深入地将天人格化、意志化。他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之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4], p. 158)在董仲舒看来,君主为民是上天赋予统治者的责任,如果君主不能为民着想,而苛待百姓的话,上天就会剥夺其王位并通过天降灾祸来展现其意志。
3.2. 天人感应论
“天人感应论”的思想也是董仲舒思想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董仲舒通过描述人与天之间的关系,进而为其孝道思想提供启发和重要的理论依据。他认为,人与天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天的运行会影响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也不可否认地影响着天的运行。也正是这种联系使得两者之间的命运息息相关,需要寻求天人之间的平衡点,即仁孝。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人副天数》中提出“人副天数”的理论,认为人的身体、德性与天道运行一一对应,天具仁爱之性,而人作为唯一能与天地相合的存在,其德性应效法天道、秉持仁义,这使得孝道超越单纯社会伦理,成为遵从天意的必然要求。在此基础上,其天人感应理论主张,天能根据人的道德行为(尤其是君主统治)作出赏罚回应,君主推行孝道德治即是顺应天意,这为孝道思想的推行提供了重要支撑。董仲舒进一步将孝道与天道节律相结合,提出四时祭祀(祠、礿、尝、烝)顺应天道节律,是孝道的具体具象化,强化了孝行的合理性。在“天人合一”框架下,董仲舒将孝道升维至天地运行准则的高度,明确“孝为天之经、地之义”,使其突破理论政策范畴,成为永恒不变的道德规范与百姓、君主的行为准则。
3.3. 阴阳五行理论
与天人感应论相辅相成,阴阳五行理论是董仲舒“天”论思想的重要构成,亦是其孝道思想的核心理论根基,董仲舒借由此理论,进一步将孝道思想提升为社会普遍共识与天地运行的基本规律。
董仲舒所阐释的“天”,是兼具人格意志与道德属性的宇宙主宰,既是自然规律的化身,也是伦理道德的本源,其核心属性“仁”通过阴阳五行的和谐运行得以彰显。他认为,阴阳相依却有尊卑之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理关系皆源于阴阳之道,其中父为阳、子为阴,阳尊阴卑的等级属性决定了子对父的孝道义务,使“子顺父”成为“天之经”,自上而下诠释了孝道存在的必然性。此外,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五行之义》中,以五行相生关系类比父子伦理,将水喻父母、木喻子女,以水生木的宇宙规律,佐证父母生育、子女供养的孝道合理性,提出“五行者,乃孝子忠臣之行也”([4], p. 227),进一步强化了孝道的自然化与伦理正当性。
4. 董仲舒孝道思想的核心内容
4.1. 孝为德本
孔子有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5]由此可知,孔子认为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基础是孝悌,为人孝悌者是安分守已、谨言慎行,不会犯上作乱的。《孝经》提到,孝是德之本。项霦在《孝经述注》中表明,在仁义礼智信这五常之中,仁占据主导地位,统摄其他四常,而孝是仁的发端,因此孝是德性之本。《孝经》之纲领,一言以蔽之,就是“德教”。董仲舒承接并发展了孔子和《孝经》中的观点,主张其孝道思想以“孝为德本”为重要内容。他将孝道看作是道德体系的基础与根本,是礼仪的基础,主张以孝悌为基础、通过德善来教化民众。董仲舒强调:“传曰:政有三端:父子不亲,则致其爱慈;大臣不和,则敬顺其礼;百姓不安,则力其孝弟。孝弟者,所以安百姓也。力者,勉行之,身以化之。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故曰:先之以博爱,教以仁也;难得者,君子不贵,教以义也;虽天子必有尊也,教以孝也;必有先也,教以弟也。此威势之不足独恃,而教化之功不大乎!”([4], p. 225)因而他认为,君主治国理政不能单靠威势强压,相比之下更要重视教化的作用,而孝悌之道也是施行教化的主要内容。孝悌之道是人之为人的所有德行的基础,是人的仁爱精神的根本体现,是德教的基本内涵,亦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4.2. 孝亲敬长
孝亲敬长是董仲舒孝道思想中的重要部分,它强调孝顺的子女应当以恭敬顺从的态度来对待父母。“父为子纲”是董仲舒所提倡的“三纲”中的基础部分,亦是其孝道思想在最基本的家庭伦理关系中的集中体现[6]。父为子纲,父慈子孝。何谓孝,孝即尊敬顺从父母。正如《孝经》中所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7]这就要求为人子者,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时刻保持对父母的尊重恭敬。孝除了子女内心对于父母的敬重,还表现为依顺父母。“诸父所为,其子皆奉承而续行之,不敢不致如父之意,尽为人道也。”([4], p. 221)只要是父亲要做的事情,孩子都应当要承受其行为,将其继续做下去,且不能够违逆父意,这是孝子对父亲应尽的义务,也是顺从父母最基本的要求。在强调对父母亲人敬顺的前提下,董仲舒将其进一步深化。孟子有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8]。国家由各个大小家族组成,是家族的扩张;与之相对应,皇权是父权的延续与扩张,董仲舒以“孝亲”作为“忠君”的基础,接续孟子的观点,以家族的孝道来引导百姓向君主尽忠顺服,由此进一步发展了“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9]。
4.3. 孝亲奉养
孝亲奉养是董仲舒孝道思想的实践要求,它强调孝顺的子女应当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何谓孝,孝即奉养善待父母。“生溉其乐以养,死溉其哀以藏,为人子者也。”([4], p. 237)父母在世时,作为子女的责任是要尽全力去赡养他们,并且要让他们以快乐的状态安度余生。这强调对于奉亲养亲,不仅是在物质上要满足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要重视父母的精神需求,丰富他们的精神世界,也就是用真诚之心去对待父母,身心奉养并举,而不是仅提供物养[10]。东汉时期江革的孝子行为就恰恰践行了这一点:东汉初期的江革是著名孝子典范,被乡邻尊为“江巨孝”。其家境贫寒,以帮佣奉养母亲,虽物质条件简陋,却对母亲照料备至。据《后汉书》记载,每至县中案比之时,江革因母亲年老不愿其颠簸,便亲自挽车随行,不使用牛马。可见,汉代孝道理念下,为人子女的核心职责在于奉养父母、践行孝德,其中物质层面的供养仅是孝道践行的基础前提,满足父母基本生活所需即可,更重要的是要对父母怀有赤诚真挚的敬爱之心与恭顺之情,以发自内心的温情关怀照料父母起居、体恤父母心意,这既是对董仲舒孝道伦理思想的具体践行,也是汉代“以孝治国”理念在家庭层面的生动体现,更彰显了汉代孝道“重情重德”的核心特质。
4.4. 应天而孝
董仲舒将自身所提倡的孝道思想赋予了更高层次的意义,也就是与天道相结合。在他看来,孝道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就像天地宇宙、阴阳五行的运行规律一样,是原本存在、永恒不变的。董仲舒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把推行孝道和天地自然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在社会、家庭实施孝义是上天的意思,如果人们能够遵循孝道,孝敬父母,那么就是顺应天意,应当予以奖赏;反之,如若人们违背孝道,就是逆天而行,理应遭受惩罚。人唯有顺天而孝,方是契合天地之道。
5. 董仲舒孝道思想的实践路径
5.1. 举孝廉,实现孝的制度化
为进一步加强巩固孝道思想,董仲舒倡导建立一套“举孝廉”的选官制度,实现了汉代从重“孝”到孝思想制度化的转变。这一制度使孝道成为人进入仕途的必要条件,孝道德行为被当作考核官员的重要标准之一,将官员道德表现与政治前途挂钩,同时也扩大了社会人才储备,进一步巩固了封建政权,增强了政治活力,维护了社会和谐。
举孝廉制度的确立,为社会底层人士进入仕途提供了机会[11]。这一制度破除了出身的限制,以唯才是举为原则,以道德品行为准绳,而相对轻视阶级、门第、血统等因素。这为社会底层精英直接进入国家权力体系提供了可能性,促进人才来源多元化,更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有效改善社会阶级固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
举孝廉制度的实施,加剧了社会崇尚孝文化的风气,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激励。根据相关史料统计,仅在西汉时期通过“举孝廉”入仕者就占所有官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可见,这一制度不仅拓宽了入仕道路,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使“孝”成为了全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上也形成了“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新风尚。
5.2. 明“三纲”,实现孝的政治化
汉代秉持“以孝治天下”的治理方略,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框架,吸纳道家阴阳学说及诸学派合理内核,将孝道伦理具象化为法律规范并提升至国家意识形态层面,提出“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范式,为汉代法律儒家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构成汉代政治实践与社会运行的核心标识。随着汉代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深化,董仲舒所倡导的“三纲五常”逐步融入律法体系并成为其核心框架,其“阳尊阴卑”的哲学理念亦延伸为“夫尊妻卑”“父尊子卑”的伦理规范。以伦理法为核心特质的中华法系,以宗法制度为依托巩固“三纲五常”的核心地位,而汉代社会盛行的忠孝之风,既是对“三纲五常”理念的强化与践行,亦是对中华法系伦理化特质的具体彰显,且对后世正统法律体系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12]。
汉朝主张臣子在朝堂上时要忠于君主,是为“君为臣纲”;在家孝敬父母,是为“父为子纲”,兼顾“忠”与“孝”,由此形成“移孝作忠”的伦理体系,并以相应律法来鼓励和保障官吏“孝亲”。史料记载,汉代法律对官吏居丧服孝的日期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既为官吏服丧确立了合法性,以法律形式肯定并规范官吏的孝行,又充分展现了统治者“以孝治国”的政治理念。另外,汉代法律还强调:普通吏员每年休六十天,皇宫内务人员每年休四十天;若官员任职地离家超两千里,则每两年可回家探亲一次,假期为八十天([13], p. 96)。这表明,汉代以人性化的方式为官吏履行孝道提供了法律保障,指明了官吏尽孝的权利和义务。
汉代以“以孝治国”为核心治国理念,在此导向下,养老义务被赋予双重属性:既属于个体家庭的伦理与法律责任,亦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成为汉代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这一理念,汉代律法一方面明确界定子女对亲长的赡养责任,另一方面制定系列配套规范,形成系统性的养老权益保障体系。在具体实践层面,官府主导养老政策的落地实施,通过设立相关机构、制定专项养老律法、推行具体优抚举措,发挥引导与保障作用;帝王则以诏令为载体,通过发放生活物资、救济贫困孤老、颁赐王杖等方式,落实对老者的特殊优抚,彰显其尊崇地位;延伸至司法领域,为呼应“以孝治国”理念与养老导向,律法明确规定,除不可赦免的重罪外,对涉罪老者实行拘禁、量刑上的宽宥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汉代养老体系的制度闭环([13], pp. 99-100)。
6. 董仲舒孝道思想的历史评价
6.1. 强化了宗法伦理观念
董仲舒的孝道思想通过他提出的“三纲”理论将宗法伦理固有化、系统化、绝对化,这对后世传统结构的固化具有深刻的影响。
在董仲舒看来,父为阳,子为阴,而阳尊阴卑相对应父尊子卑,为人之子与为人之臣是一样的,几乎是没有独立人格可言。君权是上天授予君主的,而孝道思想的宣扬,让父权也获得了相应的伦理正当性。《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中提到:“父子者,何谓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14]家长对于子女拥有近乎绝对的支配权、管教权和权威,父尊子卑的伦理观念也让家族内部形成了严格的等级秩序。汉代过分强调的孝道思想进一步加剧了以血缘关系为核心基础的宗法伦理观念,更加固化了人与人之间尊卑有别的等级结构,更加强调了“亲亲尊尊”的伦理原则。
汉代孝道思想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举孝廉制度的实施,都使各种社会关系被纳入了宗法伦理的框架,人们对于孝的追求也偏离了原轨道。汉代郭巨,家庭贫困,宁愿埋掉儿子,也要省下粮食供养母亲[15]。从中不难看出,郭巨的愚孝行为反映出汉代孝文化的盛行已然使人泯灭人性,丧失人格,完全违背人伦常情。而举孝廉制度的实行更使孝道成为评判个人品格的核心标准,人们会对父母进行无条件的顺服,更有甚者会刻意表现孝行,使孝沦为追求利益的工具,更深一步地强化亲缘间的尊卑等级秩序,而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6.2. 弱化了个体自主的主体性
董仲舒的孝道思想建立在亲缘关系上,强调尊卑等级秩序,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建立在平等基础上。这在强化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压制了个体权利,弱化子女的主体性。在绝对的孝道观念强化下,个体变得麻木,盲目崇拜权威,不再具有完整独立的人格。
在汉代孝道伦理的框架下,家长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孝文化限制子女婚姻选择。在《白虎通义·嫁娶》中明确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泆也。”[16]可见,在当时,婚姻是“父母之命”的产物,亦是对孝文化的践行,却唯独不是个人情感的选择。尤有甚者,在孝文化的枷锁下,父母甚至能够决定子女生死:譬如汉代王莽因儿子犯错便勒令其自杀。汉代民众接受“子受命于父”的思想,父母对孩子的一切乃至生命都有绝对的掌控权,其权力受到法律保护,大到剥夺子女的生命却依旧是无罪。此举虽严重损害了子女的基本权利,却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父母长者的绝对权力。
在汉朝,孝道伦理甚至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到:“子不复仇,则非子也。”([2], p. 69)即父母被害,子女只有为其报仇雪恨,方能宽慰其在天之灵,否则便枉为人子了。所以,在“孝”的支撑下,汉代私自复仇之风气盛行。尽管社会需要司法权威,但又不能否定孝道伦理,这也导致“孝先于法”的极端矛盾局面。董仲舒推行以“孝”为本的治国之道,本意是以此为链接,巩固亲缘关系,维系宗法制度,进而加强中央集权,维护统治,而人们对“孝”的无底线追求,使原本对父母长者发自内心的纯爱逐渐演变为恣意妄为、逾越法礼纲常的失序行径,也使原本友爱仁义的社会变得戾气横生,加剧了社会的不安与动荡,这完全与董仲舒提出孝道思想的初衷背离。社会状况繁复多变,在后世实践孝行的过程中,人们应理解忠孝本质,归于正道,而不是将自己置身于刻板的道德牢笼中,盲目追求忠孝。
7. 结语
汉武帝时期,基于中央集权强化、社会矛盾激化及家庭伦理弱化的时代需求,董仲舒吸纳儒家孝悌思想、阴阳五行学说及黄老道家理论,构建了系统的孝道思想体系,并通过“天人感应”的哲学框架赋予孝悌之道以神圣性、普遍性与合理性,从而实现孝道从家庭到政治伦理的延伸。
制度化、法律化的孝道思想在汉武帝时期直至后代都拥有超高地位,是人人都应当遵循落实的国家意识形态,“以孝治天下”的理念在政治举措中的贯彻落实,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孝文化在历代中国人心中扎根、传承,成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人们对于“孝”的过度追求也导致家庭、社会中存在压制个体权利、宗法等级强化等问题。
总而言之,董仲舒的孝道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遗产,其合理内核仍然值得深入挖掘与创造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