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移动支付普及与网络娱乐业态扩张,使网络充值成为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常见行为,游戏虚拟货币购买、直播打赏、会员付费等消费场景不断延伸。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金钱价值与交易后果认知不足,在算法推荐、消费诱导下易实施大额非理性充值,引发大量财产返还纠纷。这一类的纠纷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类规范,核心争议聚焦于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返还责任主体确定、返还范围与比例裁量、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立法层面,《民法典》确立民事行为能力分层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细化实名核验、消费限额、退款机制等刚性要求,为纠纷解决提供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以年龄为基础区分行为效力,但在“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监护人过错认定、平台责任比例等方面存在裁判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理论层面,学界对网络充值的法律性质、效力待定规则适用、无效后果返还等问题展开研究,但结合最新条例与司法实践的系统性分析仍有不足。
本文以民商法规范为核心,界定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分层解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梳理返还请求权基础与责任分担逻辑,构建规范化返还路径,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为司法裁判与纠纷解决提供理论支撑。
2.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指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向游戏、直播、音视频等服务提供者支付货币,获取虚拟道具、会员权限、直播互动资格等权益的行为,本质是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流转与服务交易,需先明确其法律性质,为效力认定奠定基础。
(一) 网络充值的合同属性
未成年人与网络平台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充值行为是合同履行的核心环节。平台提供网络服务与虚拟商品,未成年人支付对价,双方形成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关系。直播打赏场景下,未成年人向主播赠与虚拟礼物,形式上符合赠与合同特征,但因虚拟礼物需先通过平台充值兑换,平台与主播间存在分成约定,故打赏行为并非独立赠与,而是网络服务合同的延伸履行,平台仍是核心合同相对方。
(二) 网络充值的行为类型
网络充值以获取网络服务为目的,区别于单纯财产处分行为,兼具消费性与虚拟性:一是交易标的虚拟化,充值所得为虚拟货币、道具、权限等无体物,不具有现实流通价值;二是交易场景网络化,通过电子设备与网络完成,无书面合同,以用户协议、充值条款为格式合同内容;三是行为主体特定化,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导致意思表示能力存在瑕疵,成为效力争议的根源。
(三) 法律适用的规范体系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纠纷适用一般私法与特别法结合的规范体系是以《民法典》作为基本法,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无效后果与返还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则作为特别法,加强网络平台的保护义务,设定消费限额、实名核验、退款机制等强制性规范;最高法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付费行为的返还规则,构成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格式条款需要遵循公平原则与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则无效。
3.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
法律效力认定是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民法典》以民事行为能力分层为核心,结合意思表示瑕疵、法定代理人追认规则,对未成年人网络充值作出无效、有效、效力待定的分层评价[1]。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充值的效力:绝对无效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网络充值行为,一律无效,无论金额大小、是否获得利益,均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立法逻辑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意思表示能力与认知能力,无法理解充值行为的财产后果,法律为其提供绝对保护[2]。《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8周岁用户提供付费服务,从源头禁止此类交易,强化无效规则的落地。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时未满8周岁且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法院直接认定充值行为无效,支持全额返还请求。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充值的效力: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19条、第145条确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规则: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网络充值行为的效力,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有效情节为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充值行为有效,判断需综合金额、频率、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等因素。参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分龄限额标准:8~16周岁单次充值不超过五十元人民币、每月累计不超过两百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单次充值不超过一百元、人民币、每月累计不超过四百元人民币。此类小额、合规充值,属于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的日常消费,无需追认即有效,监护人不得主张返还。
效力待定情节为超出年龄、智力范围的大额充值,如单次数百数千元、短期内累计数万元,明显超出未成年人认知与处分能力,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效力状态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行为自始有效;拒绝追认或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行为自始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充值金额、频次、时段、未成年人使用习惯、监护人是否知情等要素。如12岁未成年人半年内充值2万余元,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监护人拒绝追认,法院认定行为无效。同时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有效,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三) 效力认定的特殊问题
第一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未成年人因认知不足、平台诱导实施充值,是否构成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实践中,平台诱导消费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不当然构成欺诈;未成年人对交易性质的认知偏差,一般不认定为重大误解,仍以行为能力规则为核心判断依据[3]。
其次格式条款的效力排除平台用户协议中“未成年人充值不予退还”“虚拟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免除平台责任、排除未成年人主要权利,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认定为无效,不影响返还请求权行使。
再次是冒用身份充值的效力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绕过实名核验实施充值,不改变行为能力瑕疵的事实,效力认定仍以实际行为人为准,平台因未落实实名核验义务存在过错,不免除返还责任。
4.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无效后的返还规则与责任分担
网络充值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被拒绝追认后,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的法律后果,返还路径以全额返还为原则,过错分担为补充,责任主体与范围需结合主体过错与履行状态确定。
(一) 返还请求权的基础规范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所有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高法指导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网络付费款项,监护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立返还请求权的合法性。
(二) 返还责任的主体确定
网络充值涉及多方主体,返还责任需以平台为首要责任主体,兼顾其他主体责任。首先是网络平台作为合同相对方与收款主体,是返还责任的核心承担者[4]。无论虚拟收益是否分配给主播,平台均需先行承担返还义务,再依据与主播的协议追偿。其次主播直播打赏场景下,主播实际获取部分充值收益,与平台构成共同获利主体,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尤其主播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诱导打赏的,加重责任承担。最后支付机构仅提供支付通道,无过错的不承担返还责任;未履行资金监管、异常交易提醒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 返还范围与履行规则
第一是全额返还为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无效,平台应全额返还充值款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额充值、未经追认的大额充值,返还全部未消耗充值款与已消耗对应的价款。虚拟道具、权限已消耗的,因不具有现实返还可能性,仍需折价补偿,平台不得以“虚拟商品已消耗”为由拒退。
第二是扣除合理成本为例外。平台已投入服务成本、且未成年人实际享受服务的,可扣除合理运营成本,但需举证成本合理性,不得随意扣除。
最后是同步返还义务。未成年人应返还未消耗的虚拟货币、道具等,无法返还的,相应折抵返还款项;账号封禁、虚拟权益作废是返还的配套措施,避免双重获利。
(四)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失衡是维权难点,司法实践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首先监护人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为未成年人、存在充值事实、监护人事先不知情且事后拒绝追认。其次平台举证责任:证明已落实实名核验、消费限额、提示说明义务;证明充值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证明监护人存在过错;证明合理成本支出。平台掌握交易数据与用户信息,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5.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的现存问题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纠纷司法实践中,举证困难与裁判不一成为突出障碍。举证层面,监护人难以提供操作视频、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多依赖流水与单方陈述;平台掌握账号日志、充值记录等核心数据,证据地位失衡,导致事实认定难。裁判层面,各地法院对行为效力、过错比例裁量差异显著,责任划分从全额返还到驳回诉请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明显。
典型判例对比分析:
1) 杨某诉某游戏公司案(广州互联网法院):杨某充值1.2万元,通过淘宝店非官方渠道购买道具,无法证明款项与游戏公司关联。法院以举证不能驳回诉请,采纳银行流水、平台后台数据,认定监护人100%责任。
2) 小刘打赏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4民终123号):17岁小刘打赏45万元,平台违规以电话解除青少年模式。法院认定行为无效,采纳平台审核漏洞证据,平台担53%责任、监护人担47%责任,判令返还24万元。
3) 小州二次打赏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4民终2879号):10岁小州二次打赏14万元,账号共用、监护人未设消费限制。法院以监护严重失职驳回全额退款请求,采纳账号日志、消费记录,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均存在直接证据缺失,法院对举证标准、过错认定裁量悬殊,充分印证举证困难与裁判不一的司法困境,加剧返还规则适用不确定性。
6.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的多元返还路径构建
结合纠纷解决效率与成本,构建协商和解、行政投诉、司法诉讼递进式返还路径,配套证据规则与程序保障,实现便捷、高效维权。
(一) 私力救济:平台协商与和解
协商和解是首选路径,成本低、效率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平台设立未成年人充值退款专属通道,简化流程[5]。申请流程包括监护人通过平台客服、专属退款入口提交申请,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充值记录、支付凭证、非监护人操作证明等材料。和解要点是明确返还金额、支付方式、时限,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平台拒绝协商或拖延处理的,进入下一维权路径[6]。
(二) 公力救济:行政投诉与调解
行政监管介入强化平台责任,快速解决纠纷。投诉渠道为向12315市场监管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文旅部门、网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监管部门介入调解,督促平台履行退款义务,对违规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倒逼平台协商解决。通过消费者协会、互联网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解,调解成功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给其赋予强制的执行力。
(三)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与裁判
协商、投诉无果的,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是最终救济路径。诉讼主体的原告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被告为网络平台,可追加主播、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管辖的法院则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网络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互联网法院则统一管辖网络的服务合同纠纷,实现线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确认网络充值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款项;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承担诉讼费用。裁判规则是法院以行为效力为基础,结合过错比例确定返还金额,明确平台先行返还责任,强化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四) 返还路径的程序保障
第一是简化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缩短法院审理周期;互联网法院实现全流程线上诉讼,降低维权成本。然后证据便利包括法院依申请调取平台交易记录、登录日志、实名信息,弥补监护人举证不足。最后当执行保障为生效裁判文书作出后,若平台拒绝履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其平台加入失信名单,保障返还到位。
7.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纠纷的制度完善建议
当前纠纷解决仍存在立法模糊、裁判不一、平台义务落实不到位、监护职责缺失等问题,需从立法、司法、平台、家庭四方发力,构建系统化治理体系。
(一) 立法层面:细化规范,统一标准
首先要明确“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量化标准: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分龄限额为基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小额充值界限,统一效力认定尺度[7]。
其次要确定善返还责任规则:明确无效返还的范围、成本扣除标准、过错比例裁量基准,细化平台、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责任划分。
最后是强化格式条款监管:明确平台用户协议中退款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禁止排除未成年人返还请求权的格式条款。
(二) 司法层面:统一裁判,强化保护
第一点是包括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各地高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典型案例,统一效力认定、返还比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解决相同的案例不同判罚的问题。第二点要倾斜保护未成年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监护人举证门槛;对平台违规行为从严认定,提高过错责任比例。第三要创建多元解纷机制,推进诉前调解、线上调解,实现纠纷快速化解,减少诉讼成本[8]。
(三) 平台层面:压实责任,源头防控
落实刚性保护义务,全面接入国家统一未成年人身份认证系统,取消游客模式,禁止账号租售、代人脸验证;严格执行分龄消费限额,系统自动拦截超额充值。优化技术防控措施,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开启消费提醒、大额消费监护人验证;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对高频、大额充值及时预警并核实身份。规范退款机制,开通专属退款通道,简化材料与流程,明确审核时限,禁止拖延、拒退行为。禁止诱导消费,不得通过弹窗、话术、福利等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清理违规营销内容,履行内容管理义务[9]。
(四) 家庭与社会层面:强化监护,协同治理
首先未成年的监护人要保管好手机里的微信、支付宝和淘宝等信息,加强对孩子的网络知识教育,引导理性消费,及时监管孩子的游戏和其他网络行为,避免因监护不力扩大损失。其次社会协同保护,学校开展网络消费法治教育,媒体普及维权知识,监管部门加强平台执法检查,形成家庭、学校、平台、监管四方协同的保护格局。
(五) 制定监护人与平台过错量化标准
确立比例裁量模型:监护人过错按“密码保管、监管时长、事后处置”分级,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码、长期未发现大额消费的,承担40%~70%责任;平台未落实实名、青少年模式、消费提醒的,承担30%~60%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按份分担,杜绝全赔或全驳的极端裁判。
(六) 合理运营成本界定与核算
明确可扣除成本范围,仅限已实际发生的技术服务、渠道分成、税费,平台需提供财务凭证佐证;虚拟道具、流量推广等预期利益不得扣除。采用净额返还原则,以平台实际收到款项为基数核算,避免平台以“运营成本”转嫁责任。
(七) 提高技术措施与法律责任关联性
建立技术义务对应责任机制:平台已落实实名验证、青少年模式、大额消费人脸识别、支付限制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仅形式化设置技术措施、可轻易绕过的,视为未尽义务,仍需承担过错责任。以技术合规程度作为责任认定核心依据,实现权责统一。
8. 结论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以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为核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行为绝对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超额度充值行为效力待定,未经追认则无效。无效行为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以平台为首要返还责任主体,结合监护人、平台、未成年人的过错比例裁量返还金额,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交易公平。
返还路径构建遵循“协商–投诉–诉讼”递进逻辑,简化程序、强化举证保障,实现高效维权。解决此类纠纷,需立法细化标准、司法统一裁判、平台压实源头防控责任、家庭履行监护职责,形成系统化治理体系。既防止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又避免过度保护损害网络产业正当利益,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网络产业规范发展、交易秩序稳定的多元价值统一。未来,随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面实施与司法实践完善,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纠纷的认定与返还规则将更加清晰,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坚实的民商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