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高校师生学术失信事件的发生在我国由来已久,尽管在世界各国的高校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学术失信,但像在中国这般屡禁不止、蔓延成风的情况却极为罕见。多年来教育部一直致力于加强学术规范建设,仅新世纪以来就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2006)、《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等一系列文件;出版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2009)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2010);成立了学风建设指导机构: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然而,有学术规范与遵守学术规范毕竟是两回事,本文通过研究与学术规范相关的高校学术诚信体系建设,从使高校师生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4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为贯彻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提供制度保障,使学术规范得到切实遵守。
学术失信是指明知故犯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失信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存在制度缺陷。为什么一些高校师生选择了学术失信,这就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因为这种制度改变了诚信与失信的相对价格,从而改变了人们的激励结构。高校师生具有自利的动机,在某种约束下(如制度约束、道德约束等)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准则,这是很正常的,但仅有自利的动机还不足以构成学术失信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形成学术失信的制度,只要制度上拔苗助长,就会有学术失信的激励和动机,就会产生学术失信现象。有了这种制度缺陷,就连那些正直诚实的人们也会堕入学术失信者的行列,成为制度性失信的俘虏。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度创新,根据人们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规律,从制度上治理学术失信,保证学术研究的正常进行。
说到制度,诺斯把制度分为三个要素:正式约束的规则、非正式约束的规则和实施机制。即制度是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的有机结合物。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价值信念、人文精神、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等对人们产生规约的行为准则,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自我约束系统,它存在于个人的主观意识中,是无形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带有浓郁的传统文化色彩,其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地位。非正式制度对人的行为约束不具有外部强制性,是自我认可的行为规范,如果违反了它,一般也不会受到强制性的制裁,至多是被视为另类,受到孤立而已。非正式制度主要依靠人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发挥作用。非正式制度受制于人的现实经验,当非正式制度与现实经验不一致时,非正式制度会发生演变,即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即制度的变革或替代是由各种利益主体或利益集团为获取实施新制度的利益而做出反应的自发性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以自发性、渐进性为主要特征。
相比之下正式制度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表现为显性的知识和示范文本,由人制定和执行,可随时被人为地补充、修改乃至废除。正式制度的贯彻执行需要依靠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强制力量。正式制度的变迁是一种至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即制度的变革或替代是由行政命令、法令引发、设计和推动的,具有快速性、强制性的特征。但正式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二者的关系是互补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人们代代相传的行为习惯乃至社会的意识形态,与这个社会的正式制度和谐一致,则正式制度就可以顺利地发挥作用。相反,如果社会的文化传统、行为习惯、意识形态与正式制度不契合,甚至处处冲突和矛盾,那么,正式制度再好,也未必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1] 。
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外在于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第三方,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设备和人员。它是保证人们有效组织与运作正式制度而设立的一系列条件和操作程序。其实施主体通常就是制度的设计者及其代理人。一个制度体系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其是否健全和完善,还要看它是否有行之有效的实施机制,如是否配套有制度装置、民主监督和问责制等制约机制,以确保人们自觉能动地遵守和执行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就是缺乏制度实施机制的结果。由此可见,制度的实施机制往往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它使制度具有自恰性[2] 。当然,一套制度体系最终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其顶层控制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以制度创新治理学术失信,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学术诚信体系,它使高校师生无法通过学术失信而受益或者通过加大学术失信的成本,减小学术失信的收益,使学术失信得不偿失,从而使人们放弃学术失信行为。具体地说,要从制度上全面、有效地治理学术失信,就必须系统分析人们的行为动机,通过系统规划实现“四不”,即,使人们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所谓“不能为”,是指通过制度创新消除学术失信存在的基础,使高校师生无法通过学术失信而受益;所谓“不敢为”,是指在高校师生头上时刻悬着两把“利刃”,一是监督,二是严惩,使他们片刻不能忘记一旦有学术失信行为,就会身败名裂,前程尽毁,得不偿失;所谓“不必为”,是指为高校师生学术诚信铺平道路,使高校教师能够通过敬业的教学工作而过上体面的生活,学生能够通过努力学好每一门课程而顺利获取学位,从而都不必在学术研究上冒险失信;所谓“不愿为”,是指对高校师生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积累精神资本,从而改变其偏好体系,绝不失信。
2. 使高校师生不能为的制度创新
所谓“不能为”,是指通过制度创新消除学术失信的基础,使高校师生无法失信,这是治本之术。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如下:
1) 取消职称评定对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档次(影响因子)的要求,代之以代表作的转载率和引用率指标,以论文的引用率而非发表的学术期刊级别和数量评价作者的学术水平,要强调论文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样的科学突破。也就是说,应由社会及市场对高校及其师生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而不是用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级别和数量以及申请到的科研基金级别和金额作为评价指标。这样可以杜绝一稿多发和抄袭剽窃以及花重金买论文等学术失信行为,也可瓦解代写代发学术论文的产业链。
2) 取消各种人才计划的申报制度。无需个人申报就无需个人提供任何相关资料,也就不存在可以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人才头衔的可能性了。在资格评定时,把当事人完全置之度外,让其无法影响评选过程以及结果。并且规定只有拥有相关人才头衔的人,才有提名权和表决权,但提名人对其所提人选没有表决权。
3) 取消一切学术成果奖励的申报制度。无需个人报奖就无需个人提供任何相关资料,也就不存在可以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的可能性了。评奖引进诺贝尔奖评选机制,评奖时把当事人完全置之度外,让其毫不知情,从而无法影响评奖过程以及结果。同样,评奖机构的提名人对其所提获奖人选没有投票权。
3. 使高校师生不敢为的制度创新——加大学术失信成本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放弃学术诚信而选择学术失信,不仅是因为这种失信行为能满足他们的某种利益需求,给他们带来收益,而且还因为这种失信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收益大于成本。
所谓“不敢为”,是指在高校师生头上时刻悬着两把“利刃”,一是监督,二是严惩,使他们片刻不能忘记一旦有学术失信行为被发现,就会身败名裂,前程尽毁。只有使其学术失信“不划算”,他们才会放弃学术失信行为。这就要通过制度创新,增加学术失信的成本,使之得不偿失,从而不敢为。即通过建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惩罚机制,提高学术失信的曝光概率,加大学术失信的代价,使之望而生畏,从而不得不放弃学术失信行为。这是一种负强化的激励手段。
1) 事前监督机制——提高暴光概率
事前监督机制的作用在于提高学术失信行为的暴光概率,从而降低高校师生学术失信的概率,防患于未然。而要建立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改变“性善论”的政治文化。对中国思想界影响最大的是孟子的“性善论”,即“人之初,性本善”,它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基础,显示了与西方文化截然不同的文化品格。我国的政治文化立足于“性善论”,受其影响忽视了制约机制,仅仅依靠教育手段,事实证明它是不可能设计出一套既科学又严密的学术规范管理制度、失范监督机制和防范措施的,无法防止学术失信,更无法打击学术失信,这实际上放纵了人性的恶。与西方国家如美国相比,在政治文化上,美国认为“人之初,性本恶”(性恶论),强调法治和对人的行为进行制约。这种被称为“消极政治观点”的政治文化与我国的“积极政治观点”(性善论)的传统政治文化是大相径庭的。由于对人性的看法不同,西方社会的问题是过分倚重他律性制度安排,而我国社会的问题则是过分倚重自律性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应该少一点“性善论”,多一点“性恶论”,“捕鱼”与“补网”并重。
其次,在相关学术报刊、网络媒体上专设学术道德与诚信版块,刊登相关研究成果和案例;为举报和揭露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平台和奖励,将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学术诚信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降低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本,增加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收益。
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等科技进步的成果,开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强化技术监督。所有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如有学术不端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终身跟随。
2) 事后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
事后惩罚机制的作用在于提高学术失信的私人成本,影响人们的成本–收益计算,使其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因得不偿失而放弃学术失信行为。具体内容包括:1) 加强学术失信立法,立章防范。非法与合法的区别实际上意味着成本差别,非法活动的成本更高。此外,有了合法与非法的界定,便给人们带来一个所谓“道德成本”,也就是人们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心理负担。当学术失信的收益难以抵消违法的成本时,就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行为选择;2) 党纪处罚(对于党员)、行政处罚、法律处罚和经济处罚四管齐下,不可相互替代;3) 对于团队集体学术失信,主要受益人依法从严惩处,而对次要受益人可依法从宽处理,这样一方易于坦白,则另一方风险成本加大,使他们不易勾结成局。宽严相济造成博弈局的不均衡,以避免团队成员结成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3] 。如可规定凡次要受益人坦白便可既往不咎,而对主要受益人则依法从重处罚,通过严厉的惩罚,提高学术失信行为的成本,从而强化震慑效果;4) 终身追责,对学术失信行为无论何时被发现,立即启动惩罚程序,吊销行为人因弄虚作假所获得的学位、职称、荣誉称号,罢免相应职务,追缴所得奖金;对于在职教师,一律予以解聘,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并记入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和个人征信系统,使其无法继续在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任职;5) 建立学术失信曝光网,对学术失信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将学术失信者永远钉在耻辱柱上,惩前毖后。
当然,再严厉的惩罚制度也不能完全杜绝学术失信的发生,尤其是当收益很高时。正如19世纪中叶英国的评论家登宁所说的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尽管如此,惩罚制度至少可以降低学术失信行为的发生率。
4. 使高校师生不必为的制度创新——因保障机制健全无需失信
学术评价运用于项目评审、人才评审、奖励评审以及职称晋升、学位授予等各个方面。学术评价制度的设计无疑对高校师生形成了极大的导向作用。无论学生毕业答辩资格的获取,还是教师的课题申请以及各种学术荣誉和奖励的授予,对研究成果都有数量化要求,“论文至上”、“课题至上”的评估考核制度造成了急功近利的学术环境。当人们为了通过学术研究来证明能力、获得荣誉、奖励、学位、职称或保住职称,来间接改善生存条件,在外部的考核压力大到力不能及或完成指标得不偿失时,就可能发生学术失信,以求降低获益成本。
所谓“不必为”,是指学校因保障机制健全,高校师生无需失信,即明确学术研究的公益性质,使高校教师能够通过敬业的教学工作而过上体面的生活,学生能够通过努力学好每一门课程而顺利获取学位,从而都不必在学术研究上冒险失信。这就要取消拔苗助长的激励制度,如学校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以及高校排名,将学术评价指标层层加码,下压到师生头上,结果是拔苗助长,当师生力不能及而又必须及时,就出现了“逼良为娼”的弄虚作假现象。必须取消各种论文发表奖励和课题申报奖励(如用重奖刺激人们在高档次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以及获取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否则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弄虚作假。因此需要完善当前高校的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学位授予和职称晋升制度以及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明确学术研究的公益性,克服学术研究的功利性。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如下:
1) 取消本科生和专业硕士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
取消本科生和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制度,代之以课程论文。国外许多大学都没有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制度,课程修满学分即可毕业,如很多美国大学只允许学业优秀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这对优秀学生是一种荣誉,而对多数学生则没有硬性规定;对于非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代之以毕业实习报告。把对毕业论文写作的训练放到课程论文中去进行,减少了写作难度,增加了学生的胜任感,也减少了教师的监督难度。在把论文写作的训练限制在最小范围的条件下,大大便于监督,降低了监督成本,学校就可以用严惩手段,对极少数学术失信者进行严惩,否则法不责众,治理学术失信的成本太高。学校学术失信监管机构要公开处罚规则、处罚程序、处罚期限、失信事实和处罚结果,以便群众监督,要对学术失信监管不作为者实行问责制。
2) 取消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硬性规定
国外许多大学都没有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甚至有些专业没有撰写毕业论文的要求。这样,硕士研究生就不必为了毕业而在论文发表上弄虚作假了。
3) 取消职称评定对科研经费的要求
科研经费的界定存在很大的漏洞,也不反映教师学术水平的高低,却极易“逼良为娼”。如课题申报弄虚作假;为了达标,张三到李四的科研团队挂名,李四把经费虚拨到张三名下,张三再给李四以某种方式的回报等。
4) 取消在短期内轻率评估学术成果的做法。
学术论文和专著的价值往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才能显现出来,人文社科领域的研究成果更是如此。可现实中评奖活动周期太短、评奖密度太大,完全是为评奖而评奖,评奖成了一种例行的工作,诱导人们为得奖而研究,急功近利。应将评奖的对象从学术成果转移到人,即创作者身上。取消论文奖、著作奖、成果奖,改评贡献奖。
取消了高不可攀、不切实际、拔苗助长的考核指标,高校师生也就不必学术失信了。
5. 使高校师生不愿为的制度创新
所谓“不愿为”,是指对高校师生进行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因思想道德高尚而不愿在学术上失信。这就要通过长期始终一贯地反复教化与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师生精神资本的积累,使他们内心深处产生明辨是非的道德意识和信仰,从而改变其偏好体系和效用函数,减少学术失信的收益,对学术失信产生一种内在的厌恶感,主动放弃学术失信行为。
正如阿罗所指出的那样:“雇员听从命令和市民服从法律的程度,远大于以控制机制为基础所作的解释”,其原因就在于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诺思强调意识形态是决定个人观念转化为行为的道德和伦理的信仰体系,它对人的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约束。而意识形态是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直接教化,反复灌输某种价值观念从而改变人们的偏好体系,并进入人们行为的成本函数和收益函数之中,对成本与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进而影响人们的成本–收益计算及其行为选择。显然,由于人们精神资本(一种意识形态资本)存量的不同,其主观偏好也各不相同,对客观事物有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从而对某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会做出不同的评判,并因此而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
具体地说,对于学术失信,人的收益函数中包含有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成本函数中包含有交易成本与心理成本,而心理成本又是由被查处的概率和惩罚强度等因素所决定。意识形态在这里的作用表现为:拥有较多精神资本的人重精神因素而轻物质因素,他们追求的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同时对非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和惩罚强度都看得很重,厌恶冒风险。因此,学术失信的收益低而成本高,给他们带来的效用就很低,甚至为负值,他们当然就不愿为了。
从根本上说,对学术失信最好的控制和防范是人们的自律。达成自律的基本手段就是强化道德领域的如下基本规范:1) 公民道德规范,指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道德规范;2) 师生道德规范,指由校纪校规等制度确定的道德规范以及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3) 个人道德规范,指涉及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操行举止,使所有高校师生拥有较为崇高的道德境界。强化的方式就是通过法纪规范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以及各种精神奖励的信念激励,并在此基础上唤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提高他们的需要层次。
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如下:高校可以将学术道德与诚信守则、学术规范等相关文件形成文件汇编,通过纸质版、下载电子版等方式向师生发放;加强在职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和学术规范培养;对新进教师,在入职培训中加大学术道德与诚信理念、行为规范等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还要加强对在读学生的学术规范教育,从进入学术研究活动开始就培养其学术道德与诚信[4] ,如所有学生在入学前都要做出书面承诺,保证从入校起恪守自己的学术诚信,维护母校的荣誉,自己绝不玷污它,在各类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学术制度与规范,也决不允许别人玷污它,主动承担起对学生群体中其他成员的学术失信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的义务[5] 。将学术道德教育制度化、常规化,贯彻到师生的整个学术生涯。以“自律”为根本,通过营造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使高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术规范。
需要说明是,使人们不能为、不敢为和不必为的制度创新属于正式制度创新,是对人们行为的外部约束,即他律;而使人们不愿为的制度创新属于非正式制度创新,是人们的自我约束,即自律。他律是自律的前提和基础,自律是他律的终点和旨归。他律体现的是最低道德标准,而自律则能达到更高的道德水平。可是没有他律支撑和维护的自律是脆弱的,在利益面前将不堪一击。即诚信教育必须与诚信管理相结合,因为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对高校师生进行意识形态投资改变其成本函数和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其行为倾向,达到引导、控制其行为之目的,但必须看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意识形态是后天的长期反复教化和灌输形成的,短期内难以产生显著的效果,我们不能直接地、立竿见影地运用它,这就告诉我们,思想教育要持之以恒,始终一贯,才能对高校师生的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在短期内还需靠外在的正式制度(如体制机制、法律、规章等)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高校师生在利己的同时有益于社会。良好的家风、乡风、班风、校风、组织文化乃至党风、政风、社会风尚建设的意义便在于此,健全法制、加强法治、完善制度的意义也在于此。
作为高校学术诚信体系的组织保障,高校要成立学术管理机构——“学术诚信办公室”,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该组织直属校学术委员会,其职能是:宣传学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惩戒条例,接受对学术失信的举报,对学校师生的学术失信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组织专家审验,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置决定。总之,作为制度的实施机制,执行“四不”的制度创新。为防止高校领导顾及学校“声誉”和个人前途而包庇当事者,对学术失信行为采取容忍态度,以至于当事者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惩罚,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自揭家丑,就事论事,不搞责任株连。
此外,2013年3月,我们通过一个月的网上调查,1844份有效问卷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高校师生对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和(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学术规范知识的了解正确率平均仅为59.40%。其中:教授为69.20%,副教授为65.18%,讲师及以下为63.00%,博士生为64.30%,硕士生为63.06%,本科生为57.63%。离90%正确率的合格要求标准相去甚远。这次调查表明,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师生不了解学术规范,有相当一部分高校也缺乏对师生的学术规范教育,这也是造成高校师生违反学术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造成的学术失范不属于学术失信,学术失信是指明知故犯的学术失范。我们在此向教育主管部门建议:要求高校在图书馆的主页上链接学校的学术诚信规范、条例和荣誉守则以及与学术诚信有关的资料,便于师生随时查阅;建立“学术驾照”制度,面向高校师生全面开展学术规范普及教育,包括组织教师对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进行学习宣讲,面向学生开设必修的学术规范通识教育课,并严格考核,就像考驾驶执照一样,由教育部统一开发针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的考试软件,发放给各高校,让师生可以随时参加考试,100题/45分钟,必须答对90题以上,成绩低于90分必须补考,否则不能进入学术研究环节,如不能申请科研课题、不能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等,以改善高校师生的学术失范状况。现实中的确有一些学术失范是对学术规范无知导致的,至于了解学术规范以后是否遵守,那正是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的制度创新的任务。
6. 结语
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方案设计,使高校师生1) 因制度环境制约不能失信、2) 因惩罚代价沉重不敢失信、3) 因保障机制健全不需失信、4) 因思想道德高尚不愿失信。在这4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中,“不能为”是硬约束,是治本,也是一种理想的状况;“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是软约束,是治标,因为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在人们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之上的,必须做到激励相容。而在无法实现机制激励相容之处,我们可以依靠制度装置——制度安排的一种实施工具和推行手段。制度装置是制度的物化,其本质是一种强制性的制约机制,使制度约束硬化。制度装置可以节约制度运行成本,缩短制度变迁时间,弱化制度的人格化倾向(不认人),使制度安排更具执行力,从而增强制度的效力。只有制度而无制度装置,制度的实施往往会打折扣。制度装置的作用就在于使制度的实施不因制度约束对象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使制度自恰,如走程序 + 信息公开 + 民主监督 + 问责制 + 制约机制,形成一个制度闭环。当然,制度装置最终受制于人的选择以及技术和成本。
受信息不完全和实施成本的限制,这4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中的每一个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不能指望仅靠一条途径就可以治理学术失信,比如,没有保障机制诚然很难诚信,但仅有保障机制,缺乏监督和法纪的威慑,某些人仍然会失信,因为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有了保障机制、监督和法纪威慑,缺了操守教育也不行,因为世界上目前还没有完美无缺的正式制度安排,在法纪暂时不周全的那些环节上,仍然要靠非正式制度,即人们的道德意识来自我约束。由于一种制度安排是“嵌在”制度结构中的,所以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对学术失信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哪一种力量都不够,上述4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必须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四管齐下,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