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社区心理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和拉丁美洲,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社区心理学逐渐在其它大洲发展起来,由此成长为一个国际化的研究领域 (Dalton & Elan, 2001) ,我国关于社区心理学这一领域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社区心理学这一宏大的研究领域中,社区感作为其中一个最具特色和活力的核心概念,受到国内外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被大多数的社区心理学家认为的,那些积极而又强大的、把社区成员紧密地联系起来的社区内部力量,被Sarason定义为社区感(sense of community or psychological sense of community)。1974年,他在《社区感:社区心理学的前景》一书中,把社区感定义为:“觉察到与他人的相似性,认同与他人间相互依赖的关系。向他人提供他们需要的帮助,愿意保持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体从属于大型的、可依靠的和稳定结构的情感” (Duffy & Wong, 2000) 。
我国台湾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也较早,不同于我们所说的“社区感”,台湾学者把这一外来词汇译成“社区意识”,并且在概念和结构的认识上也与西方学者有所不同。 徐震(1980) 认为社区感是居住于某一地区的人,在心理上存有一种对这一地区以及其它居民的认同与融合,类似于我们理解的归属感(sense of belongingness)。 侯锦雄和宋念谦(1997) 将社区感解释为居民对社区具有心理上的归属情谊,此归属情谊包括个人对社区事务及活动参与感、对社区环境的认同感和熟悉度、对社区生活的满意度及邻里之间的互动关系。本研究倾向于采用 周佳娴(2011) 提出的社区感定义:社区感是一种连接居民与社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情感要素,它直接反映的是人们内心对居住地域的情感。
陈永胜和牟丽霞(2007) 认为影响居民社区感的因素主要有:居住时间、房屋所有权、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抚育儿女数等。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有着各自的特殊性,所以社区居民的社区感强弱,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的每个因素对社区感的影响如下:
1) 居民居住时间的长短。居民在社区居住的时间越长,其对社区的归属感也就越强,社区感也就越强。
2) 社区环境的优劣。社区环境的好坏与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当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感到满意的时候,他们才更容易产生对社区强烈的归属感,社区感指数才会维持在一个高的水平。
3) 居民社会经济地位的高低。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让自己舒适的社区关系,从而有利于社区感的建立。
4) 个体社区人际关系的好坏。居民在社区内有良好的邻里关系或者亲友关系,也会使得居民对社区产生特殊的情感。
5) 居民的社区参与度。只有居民对社区事务有所参与,其才会感觉到自身在社区中的存在感,才能真正把自己当做社区的一员,建立良好的社区感。
牟丽霞(2007) 认为每个人的认知风格、个人自尊的强弱、不同的职业特征、遇事的应对方式、对社区的依恋程度等都是衡量社区感的因素,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对社区感都有影响。 俞建华(2012) 在研究中发现,农村居民社区感在性别、年龄、居住空间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在受教育水平、婚姻状况、收入水平、宗教信仰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此之前,社区感的研究对象涉及了在城市生活的城市社区居民、在乡镇和农村生活的农村居民、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甚至在虚拟社区活动的网络用户等群体 (李中,2011) ,但是社区矫正人员作为在社区生活的特殊群体,却一直没有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也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一般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后由社区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实践和相关文件等的规定来看,社区服刑人员包括5类: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被裁定假释的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2年,在2009年开始全面试行,据司法部统计,截止到2014年0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2个地(市)、2830个县(市、区)、4万多个乡镇(街道)开展,期间,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服刑)员199.4万人。
然而在全面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在社区矫正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滞后的一个事实。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落地生根的时日尚短,因此目前我国在矫正的形式和方法上,大多是机械地照搬欧美的研究成果,缺少适合中国社会特征的矫治方法,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矫治手段单一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从整体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状况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本研究正是从这一基本情况出发,从社区感的角度着手,在重庆选取几个社区的矫正人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测查的形式,探究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水平及其影响因素,力求丰富社区心理学在社区矫正这一领域的本土化理论研究,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同时也为我国社区矫正本土化的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通过与重庆北碚区司法局以及江北区司法局合作,召集其中的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和观音桥街道的社区矫治人员于指定日期在指定地点集中,采取现场测查的方式,统一指导语和现场监督,测试时长40分钟。通过这种方式一共测查117名社区矫正人员,经筛选,有效问卷为106份。被试的详细样本分布见表1。

Table 1. The distribution of samples
表1. 被试样本分布
2.2. 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 周佳娴(2011) 编制的中国城市居民社区感测量量表。量表由15个题项组成,分归属感(9题)和满意度(6题) 2个维度。采用李克特5点计分,从“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分别计1~5分。整个量表得分越高,表明个体的社区感越强。社区感总量表的同质性信度为0.953,分量表的同质性信度介于0.885与0.930之间,量表的分半信度为0.918。
2.3. 统计处理
所有数据采用spss19.0统计处理。具体的数据处理方法有:描述性统计分析、t检验和方差分析。
3. 研究结果
3.1. 社区感整体水平分析
对全部被试的社区感总分进行统计,被试的社区感水平为55.84,处于中等偏上,这就说明大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愿意在社区长期居住,对自己所在社区及其他居民有一定的心理上的认同与融合,对社区事务及活动有一定的参与感,对社区生活及邻里间的互动关系较为满意。
采用单样本t检验,比较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感水平与普通城市居民的差异,检验值采用 周佳娴(2011) 对460名上海普通居民社区感的研究结果——均值57.45,结果见表2,结果显示,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显著低于普通城市居民(p < 0.001)。
3.2. 社区感影响因素分析
采用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的方法,依次分别比较被试社区感量表得分在性别、文化程度、居住时长、婚姻状况、养育子女数、家庭月总收入以及房屋所有权上是否存在差异,所得结果见表3。
由表3可见,在性别上,虽然女性的平均得分要高于男性,但是t检验结果显示差异并不显著(t = 2.96, p > 0.05),说明男女被试的社区感水平接近;在文化程度上,不同文化程度的被试呈现显著差异(F = 2.22, p < 0.05),事后检验显示,拥有大专文化水平的被试得分要显著高于其他文化水平的被试,而初中及以下、高中、本科及以上这三种文化水平的被试均之间不呈现显著差异;在居住时长上,被试的社区感水平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F = 0.33, p > 0.05);在婚姻状况上,被试的社区感总分存在显著差异(F = 8.36, p < 0.001),已婚被试的得分要显著高于未婚被试及其他婚姻状况的被试;在养育子女数量上,三组被试之间没表现出显著差异(F = 1.22, p > 0.05);在家庭月总收入上,被试的社区感水平呈显著差异(F = 4.47, p < 0.001),事后检验显示,家庭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被试在得分上要显著低于家庭月总收入在1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以及10,000元以上的被试,家庭月总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被试在得分上要显著高于家庭月总收入在3000~5000元和5000~10,000元的被试,而家庭月总收入在1000~3000元的被试得分要显著高于家庭月总收入5000~10,000元的被试;在房屋所有权上,被试的社区感水平呈现显著差异(t = 11.98, p < 0.001),房屋为自己所有的被试社区感水平要显著高于没有房屋所有权的被试。
4. 讨论
4.1. 社区感的总体水平状况分析
本研究结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与以往研究 (周佳娴,2011) 的城市居民社区感水平比较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感上要显著低于普通城市居民,虽然比较采用的是以往的研究结果,但是笔者认为这个差异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性,社区矫正人员虽然也和普通居民一样在社区生活,但是他们相比而言在人身自由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他们的特殊身份也会让他们背负着一定的压力,因此他们在社区感方面低于普通社区居民也是可以理解的。

Table 2. T-test between community correction people and ordinary people of the sense of community
表2.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感与普通城市居民的差异比较

Table 3. Differenc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community correction people in sense of community
表3. 不同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感水平得分的差异比较
注:*:p < 0.05,**:p < 0.01,***:p < 0.001,事后比较中1~5,分别表示对应组别的分组。
4.2. 社区感的影响因素分析
以往的研究 (陈永胜,牟丽霞,2007) 发现影响居民社区感的因素主要有:社会经济地位、在社区居住时长、房屋产权、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抚育儿女数等。本次研究的发现与现有的研究结果有所异同,在受教育程度、家庭月总收入、房屋所有权和婚姻状况上,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呈现出显著差异,而在性别、年龄、居住时长、抚育儿女数上未见显著差异。
在性别方面,笔者假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感上存在性别差异,且女性的社区感要显著高于男性。本文研究结果却没有支持这一假设,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水平在性别因素上并没有呈现出显著差异。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在社区互动中,男性女性并没有受到区别对待,在社区参与中都扮演了类似的角色,这使得他们在社区体验上没有太大差别。
在教育程度变量上,研究发现在社区感总体水平上,拥有大专文化水平的被试得分要显著高于其他文化水平的被试,而初中及以下、高中、本科及以上这三种文化水平的被试在社区感总分上均不呈现显著差异。笔者认为,学历在高中或以下的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由于本身可能缺乏一定的职业技能,因此他们在择业就业上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他们可能从事着不令人满意的工作,影响到他们的工资收入,很大程度地降低了他们的社区感,而大专学历的矫正人员由于本身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所以接受社区矫正后可能对他们的就业影响不大,因此他们的社区感会偏高。而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的矫正人员在社区感水平上较低,这一点并不让人感到意外。 林晖月(2001) 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结果,通常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多为上班族,他们社会交际大多数时间都是在社区之外,因此对社区的关注较少,社区感水平偏低也不足为奇。
从抚育孩子的数目上来看,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在有无小孩以及抚育小孩个数上未呈现显著差异。这与 Brodsky (1996) 研究结果不同,他发现有孩子的家庭其社区感水平较低,这可能与Brodsky在美国近郊的贫困社区这一研究背景有关。而 Skjaeveland等人(1996) 的研究结果发现“没有抚养小孩”的居民其社区感水平显著低于“有抚养小孩”的居民,而“孩子个数少”的居民在社区感水平上要显著低于“养育孩子个数多”的居民。笔者认为,孩子在同一社区中的邻里交往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提升父母的社区感上也同样起着积极的影响。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对于矫正人员的邻里交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父母亲通常会对社区里的“危险因子”做出积极回避,他们宁愿舍弃社区归属感并远离社区活动以保护子女的安全,因此有无小孩以及养育子女个数并不能影响到矫正人员的社区感。可见,儿女数对社区感的影响作用也需视情境而定。
从婚姻状况来看,已婚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感上要显著高于未婚和其他婚姻状况的社区矫正人员。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矫正人员的正常人际交往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而已婚的矫正人员由于配偶的存在,依然能够享受家庭带来的关怀和温暖,而未婚或者其他婚姻状况的矫正人员则不然,因此他们的社区感水平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从家庭月总收入上来看,被试的社区感水平呈现了显著差异,但是事后检验的结果比较复杂的,社区感水平在不同家庭月总收入上并没有呈现一个线性的变化,而是在3000元~5000元和5000~10,000元两个组上出现了下滑,笔者分析认为这有可能是收入在影响社区感水平的同时,可能还要取决了被试的消费水平,3000元~5000元和5000~10,000元两个组的被试他们虽然在收入上要高于1000~3000元的被试,但是在消费水平上也可能要高出许多,因此反而要承受更大的经济压力,这可能是导致出现社区感下降的一个原因。
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本研究的结果与 吴秋田(2001) 的研究结果相似。本研究的结果发现房屋权属不同,居民的社区感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房屋所有者的社区感明显高于房屋租借者。这里可能存在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租赁者居住的时间相对较短小,或尚未有长期定居的打算,因而对社区缺乏认同或缺少浓厚的感情,而当居民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时,容易凝聚较高的社区意识:其二是研究中所有者与租赁者的样本比例不均衡所致,本研究中房屋所有的样本数占75.5%,明显高出租借者样本数。
5. 结论
1) 大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感量表得分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2) 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平均得分上要显著低于普通城市居民。
3) 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感在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月收入和房屋所有权变量上呈显著差异,在性别、年龄、居住时长和子女数变量上差异不显著。
6. 研究不足
6.1. 被试样本较少以及样本的代表性问题
本次研究对象身份的特殊性,给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再加上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因此尽管本次研究采取方便取样的原则,即利用现有的资源,在北碚区司法局和江北区司法局的配合下,结合当时的条件尽可能多的搜集被试,也仅在三个社区街道选取了100多名被试作为研究对象。其次,由于是方便取样,选取的样本可能会具有很大的同质性,样异质化程度不够,这也可能使本次研究存在样本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6.2. 没有对普通社区居民进行测查对比
本次针对重庆社区矫治人员的研究结果是与其它研究结果的结论直接进行对比的,而本研究在设计之初是有考虑针对普通居民进行调查的,但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发现,取样的难度很大。首先是社区居民分散,且时间难以统一,不能集中进行测查。笔者曾尝试在社区设点两天进行调查,结果收效甚微。其次是社区居民数量庞大,很难进行筛选,测查的结果也难有代表性。最后是社区普通居民的参与度不够,接受调查的积极性不高,这都会使得调查的结果没有说服力。如果要进行测查只有采取上门调查和一对一的形式进行,笔者限于自身的精力和时间,未能开展针对普通社区居民的调查,不能不说是本研究的一大不足。
6.3. 测验中的社会赞许效应
在研究中使用自陈问卷最大的优点是实施简便而且评分也非常容易,但是最大的缺点是被试在答题时容易有社会赞许性,可能导致他们在答题时朝着社会期许的方向来回答,从而影响到整个的研究结果。心理学研究中为了避免受被试的社会赞许性的影响,一般要求测验在编制过程中加入一定的测谎题,而且在数据整理的时候要严格地剔除不合格的问卷,以保证最后得出客观准确的研究结果。本研究使用的调查问卷中的量表没有包含测谎题,量表只对正、反向题进行穿插,这有可能致使一些敏感的矫正人员在做答时带有一定的社会赞许性,会不按自己的真实情况答题。这有可能是本研究中矫正人员的社区感水平处于中等偏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