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债转股改革经济背景
欧日等发达国家经济停滞不前、美联储收缩流动性、东南亚国家廉价劳动力竞争加强,造成我国出口增压;经济增速放缓,人口和收入分配问题凸显,导致内需不足,经济转型势在必行。同时2009年信贷扩张救活大批僵尸企业遗留问题显露,加剧产能过剩,以重工业为代表的企业库存积压、效率低下,利润急速下滑、资产负债率提高、违约风险加剧。自2012年一季度起,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进入上升通道,截至2016年12月,已连续四季度同比增长1.75% [1] 。商业银行如何化解坏账风险、助推金融去杠杆和供给侧改革,成为当前形势下我国经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 [2]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54号文)、《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重启商业银行债转股进程,受到广泛关注。
1.2. 债转股改革三大模式
所谓债转股,即债权人将持有的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商业银行债转股改革主要存在银行直接持股、第三方机构持股和银行新设子公司持股三种模式。其中商业银行直接持股模式弊端众多,一方面,挑战分业经营原则,不仅曾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滋生众多乱象,而且银行本身不擅长运作企业,控股后银行考核指标是否变动、银企间报表如何合并将面临考验;另一方面,风险权重成倍增长,与正常贷款风险权重100%相比,银行一旦股权投资工商企业,风险权重将变为400%,两年后上升为1250%,需要大额资本补充以满足巴塞尔协议 [3] ,故此模式在本轮改革中需经国家特批,不具备广泛适用性,本文重在论述其余两种模式。
2. 90年代后期债转股改革主导模式:第三方机构持股模式
2.1. 90年代后期操作方法
1995年《商业银行法》叫停银行直接债转股后,适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有企业违约问题愈发严重。截止1999年,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5,000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至39% [4] 。同年中央决定剥离四大银行14,000亿元巨额坏账,对口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资管公司设立AMC,在唯一股东财政部向各家注资100亿元、担保其从央行获得6041亿元再贷款后,由AMC向四大行、国开行发行共计8110亿元金融债券,按账面价值1:1收购不良资产 [5] 。90年代后期第三方机构持股模式操作方法见图1。

Figure 1. The third party ownership mode operation method in the late 1990s
图1. 90年代后期第三方机构持股模式操作方法
2.2. 利弊分析
2.2.1. 经济效益良好
此举推行后,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到期还本付息压力减轻,资本结构改善,在资本运作健康前提下,盈利预期还可能增长、提升估值,2000年全国80%的债转股企业已实现扭亏为盈 [6] ;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因破产而连带损害其他关联产业,引发就业等危机。
站在商业银行层面上,出售不良资产意味着隔离风险,免受企业债务爆发波及。以矿业为例,仅工行一家,2015年半年报采矿业贷款就高达4656.8亿元 [7] ,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偿还债务,高额呆坏账将大幅减值银行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将获得较长坏账处理缓冲期,按《公司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进行资本化运作、提高债转股资产组合流动性,进而谋求股权估值提升,赚取包括金融服务中介收益、股权转让处置收益、重组收益、分红收益等在内的多项收益 [8] 。截至2006年底,AMC已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100亿,占接收总额83.5%,回收现金约2110亿元 [9] 。
2.2.2. 教训揭示风险
其二,财政兜底助长AMC与企业道德风险,影响金融体系内部稳定、推升金融风险。一方面,过去未对AMC回收率设硬性指标,由国家承担运营损失,助长AMC寻租空间,引发合谋收购违规不良资产、虚构财务报表、违规挪用资金、低价处置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四大问题。2005年初,涉及AMC违规、不规范操作资金达700多亿元,2006年底,四大AMC整体回收率仅20%水平 [9] ;另一方面,企业易借助债转股进行风险转移,实现债务豁免。由于AMC不参与实际经营决策,转股企业仍沿用原先领导班子和经营模式,难逃破产命运,兜底政策使得不良资产实际上由财政部、央行以通胀和税收的方式核销,最终由全体公民买单。2002年,扭亏为盈企业比例降至70%以下,超过10%的债转股企业出现“返困”现象 [11] 。
2.3. 本轮改革加以完善
2.3.1. 强调市场作用,丰富参与主体,减轻政府干预
90年代“政策性”债转股行政干预过强、限制条件严苛,由政府决定转股企业名单,部分地方政府甚至强行捆绑严重亏损企业转股来达到指标。本轮改革提出,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角色转变,不再承担兜底责任,仅负责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管。
具体表现为:第一,倡导市场化方向,放宽参与主体限制,力图建立对象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支持金融、保险资管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转股价格参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竞争性市场报价,鼓励发行专项债券募集转股资金,同意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依法转让退出,非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新三板等渠道退出。第二,规范政府行为,由涉及主体协商促成项目落地。政府不得干预债转股具体事务,仅在前期负责向银行出具企业“黑名单”,杜绝问题企业死而复生、后期坚守审慎监管规定,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由实施机构依据国家政策导向确定转股企业,摒弃按账面价值直接接收坏账、忽略资产损失折价的处理方式,改为基于不良资产真实市场价值自行定价,同时协议约定股权退出方式。
2.3.2. 创新筹资方式,拓宽资金来源,引入社会资本
2016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提出第三方机构可凭借债转股项目,向社会公众发行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筹集资金,收购银行债权转化为股权,待股权退出、项目完成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操作流程如图2,体现灵活性强、对投资者权益保障完备的特点。
灵活性强包括发行主体灵活、方式灵活和用途灵活三方面,以四大AMC为首的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其余机构发行企业债,可基于单个项目发债、也可多个项目共同发债,可选择公开或非公开发债、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可用于拟收购、刚启动项目,也可用于已实施项目,置换前期投入的银行贷款、债权、基金等。
权益保障完备则包含四方面内容:第一,发行条件严格,审核程序规范。实施机构需报送涵盖七方面信息在内的企业、项目基本情况材料,获得发债核准资格;第二,发债规模适度,自有资本参与。以股权金额取代收购债权金额作为参考标的,额度上限为股权金额70%,用于为进展中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不能超过发债规模40%,要求实施机构事先筹集部分收购债权资金、具备一定实力;第三,期限设置合理,质押担保增信。为匹配项目进度,项目实施期内存续期已至的债券可设置续期条款,反之可加速到期,未达AAA级别债券需以实施机构转股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第四,信息及时披露,加强监督管理。发行后及时披露专项债信息,每半年披露转股企业信息,出现失信行为者将受到联合惩罚机制依法追责。
综合来看,推行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券,不仅为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改革提供渠道,引导第三方机构有效解决营运资金瓶颈问题,更是激励外部企业成为债转股实施机构、进一步壮大第三方机构队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3. 本轮债转股改革创新模式:银行新设子公司持股模式
本轮改革中,国发54号文允许银行利用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新机构开展债转股,创新提出银行新设子公司持股模式,操作方法如图3。
3.1. 利弊分析
3.1.1. 损益内化、降本增效
第一,目前银行转让债权存在大幅折价空间,处于买方市场时折扣幅度更大,甚至可低至三折 [12] ,除传统可转股企业外,本次改革新纳入“特别关注类”和“正常类”中的高杠杆企业,打折损失叠加利息机会成本,将令本身利润较低的银行难以承受。与第三方机构持股相比,通过新设子公司实行债转股,

Figure 2. Special debt financing operation method
图2. 专项债融资方式操作方法

Figure 3. The bank’s subsidiary ownership mode operation method
图3. 银行新设子公司持股模式操作方法
可以避免不良资产大幅折让导致的损失。
第二,响应审慎监管号召,2017年春季成为“最严MPA考核季”,将表外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意味着银行信贷增速在未来将受到严格限制,通过发放风险、收益双高的贷款绕开监管套利的做法不再可行,新设子公司转股无疑成为银行降杠杆、应对央行考核的重要途径。
第三,通过子公司持股模式,商业银行能将潜在收益归入合并报表增厚银行业绩,必要时甚至可以重新组合资产出售,转嫁风险至二级市场,向轻资产交易型银行转型 [13] 。
第四,由银行新设子公司获取企业股权,可以有针对性的处理潜在不良资产,掌握杠杆调整主动权,甚至从根源处遏制不良资产形成 [3] 。2016年潜在不良资产余额已达6640亿,占比0.77%且逐年上涨 [1] ,基于商业银行杠杆率高于企业、风险可传染性特点,构建多样化资产结构来分散风险尤为必要。
第五,在传统存贷业务遭遇瓶颈的今天,子公司还可为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业务提供实践基础,甚至为社会大众及其他投资公司创造投资渠道 [14] 。
3.1.2. 三大风险
对银行自身而言,其一,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难以掌握企业内部信息,可能遭到地方政府操纵,接手濒临破产企业,资产风险增大;其二,股东新身份放弃了债权人原有的稳定利息收入,而股利分红、股权增值都要建立在企业盈利的基础上 [3] ,收益风险增大;其三,转股后房产、土地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债权保障性措施消失,回收不确定性增大。
4. 总结与建议
作为债转股改革中适用性较强的两种模式,第三方机构持股模式和银行新设子公司持股模式存在各自优劣之处。第三方机构持股模式曾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发挥重要作用,本轮改革对经验教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修正完善,进一步放开对第三方机构的限制,突出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同时提出银行新设子公司这一新模式,推动改革深化发展。基于上述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先行案例,可按照政府、央行、商业银行、第三方机构、企业划分主体,对债转股的未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4.1. 央行联动调节工具,完善MPA考核细则,分级收取贷款利息
央行最新MPA考核细则共分为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其中资产质量直接涉及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指标,资本和杠杆情况由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构成,与银行负债比率密切相关。
2017年4月13日,央行重启暂停13天的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1100亿元,未对2170亿元到期MLF进行续作,5至7月还将分别有4095、4313、3575亿元MLF到期。大量MLF到期意味着银行需要大额资金来偿还央行债务,过去多以申请新一期MLF,借得资金后归还到期MLF的做法偿债,以OMO代替MLF,OMO期限短、灵活性强,央行可随时回笼资金,将促使商业银行通过降杠杆的方式提升流动性,兼有MPA考核压力,债转股无疑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双赢之举。
未来央行可参考MPA考核结果,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级,按照评级调整贷款利率,坏账率越高的银行,则需支付越高的利息费用,以此倒逼商业银行债转股进程。
4.2. 银行设立专业部门,推出相关理财产品,引入风投股权投资
在欧洲国家改革中,德英两国都曾设立专门机构或银行特殊部门来统一处置不良资产,德国银行同时打包不良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机构。2009年德国出台2000亿欧元“坏账银行”计划,允许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转移至单独的坏账银行,HRE曾向隆星集团出售总计36亿欧元资产,以此减少75%的不良贷款余额 [15] 。
我国商业银行可参照经验,将新设子公司作为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母公司将坏账剥离报表,转移至子公司账上,由于避免了债务转让折价,子公司可将银行较为优质的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推出相关理财产品,以低于第三方机构的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同时针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性周转困难的企业,银行新设子公司可与风投展开合作,以股权作为标的引入风投资本,作为债转股项目的营运资金。
4.3. 银行匹配转股模式,灵活处理遗留坏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通过分析两种持股模式发现,对于转股风险较大、股权未来退出难度较大的企业,商业银行可考虑转售第三方机构进行债转股,实现风险隔离,但将忍受一定程度的折价损失;而对于尚处于成长发展期、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商业银行可选择新设子公司持股。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采用适当延长部分企业还款期限等多种方式,灵活处理遗留坏账、盘活不良资产。
4.4. 企业提升盈利水平,保留自身核心资产,增强股权融资能力
对企业而言,借助革新技术、降低费用等途径提升利润、摆脱对债权融资的依赖是重中之重,也是未来增强自我造血能力、回购股权以实现持股方股权退出的核心动力。涉及并购重组的企业,仅剥离坏账、保留核心资产,将优质资产注入新公司经营也是可取之举。
4.5. 第三方机构完善退出渠道,确保股权增值退出,合理管控融资风险
从第三方机构角度出发,一方面,应发掘多样化渠道实现股权到期退出,可具化为借助转股企业与上市公司重组契机、参与有上市意图的公司转股改制等增强转股资产流动性,或灵活置换股份,多置换央行和政府等高信用股权等;另一方面,在充分利用各渠道筹集债转股资金时,引入社会资本注重控制风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4.6. 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扶持负债企业发展,壮大第三方机构队伍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冲击本土汽车行业,三大车企资不抵债,政府与私营机构联手,运用类似债转股的措施实行救助。首先,政府向企业提供贷款,持有重组后新公司部分股权,启动破产保护程序,倒逼债权人接受转股;随后,推行优惠政策扶持产业发展、压缩成本费用、拉动市场需求、提升盈利增长,例如减免节能环保机动车消费税、汽车保修承诺计划等;最后,支持私募基金低价参与汽车企业重组,完成政府股权退出,例如博龙资管就曾以76亿美元收购原戴姆勒入资400亿美元持有的克莱斯勒80.1%股权。
可见,政府发挥好宏观调控和顶层设计作用极为必要。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高杠杆行业发展,设立适度标准、加强监管来减少寻租空间、完善改革环境,防范“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对于指导文件中未列明的实施机构,可采取措施鼓励风投、民企龙头等入场,促进银企良好合作,丰富第三方机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