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对于道德起源问题,不同的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各具学科特征的解释,在这些解释当中,我们虽然能够观察到道德的一般演化过程,但是对道德这种现象的演化起点却鲜有涉及。除此之外,在众多研究成果当中,对于道德起源问题进行人种学、发生学、考古人类学以及遗传学角度的综合考察的做法也十分少见,而本书则将上述分析工具综合运用到了道德起源问题的考察活动中来。
在分析道德的起源问题时,博姆主要采用了如下两种方法:第一种研究方法是通过对人种志以及若干考古人类学资料进行分析进而建构出定居农业产生以前的狩猎采集者群体的生活与行为方式,并在此基础之上推测道德起源的开端以及道德这一现象的演进脉络。第二种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当代的狩猎采集者群体的现实生活以及与人属祖先同源的大猩猩、黑猩猩以及倭黑猩猩的行为方式进行考察进而在此条件下反推(或者说“投射”) [1] 出早期人类的行为方式以及道德在调节早期人类行为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通过对这两种方法加以运用,博姆不仅成功地描绘出了早期狩猎采集者群体的生活图景,更向我们揭示出了道德的起源与演化过程。
2. 道德的演化——第一阶段
在对道德的演化过程进行解释之前,有必要先对道德这一概念的两类不同指向做出区分(这种区分虽然没有在书中明确提及,但是其确实已经隐含在了博姆的分析路径当中),道德概念的第一种指向便是其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能够对人类行为产生调节作用的规则,这种规则在狩猎采集者群体社会秩序的维持方面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予以约束的情况下,道德成为了衡量与约束史前人类一切行为的基本准绳。道德概念的第二种指向便是指那些被内化之后的规则与社会价值观以及在此条件下所进一步催生的良心与羞耻心等内容,这种对于道德的理解方式与中国古人非常相似,也就是说,其要将道德解释为一种内化规则之后所形成的个人德性。
作为规则的道德起源于800万年以前,这一时期刚好是人类以及与人类同源的黑猩猩与大猩猩的共同祖先生存的时代,由于缺乏这一时期的考古资料,人们所能做的便是对这些共同祖先进行基于“同源性”的“投射式”考察(人类与黑猩猩之间所存在的800万年遗传距离主要是通过相应的分子结构差异测算得出的,人类与黑猩猩之间的分子结构差异约为1.6%,这便说明二者大约在800万年以前应该拥有共同的祖先) [2] 。而在进行该类考察时,博姆则重点选取了黑猩猩、倭黑猩猩与大猩猩来做为考察的样本。 通过对以上几种类人猿的考察,博姆发现类人猿首先应该具备一定的自我认知能力,这种自我认知能力的确定可以通过类人猿照镜子的实验来加以验证(类人猿在首次照镜子的时候总是觉得镜子当中有另外一只类人猿存在,而在实验重复多次之后,类人猿开始逐渐意识到镜子当中的影像就是它自己,因为当实验人员在类人猿的脸上涂上红点并让其照镜子之后,类人猿的第一反应是用手擦掉脸上的红点而非去触摸镜子或者做其他行为,这完全可以证明类人猿已经意识到镜中的影像就是它自己)。
除此之外,类人猿还应该具备同情共感的能力(这一能力的确认也是通过实验所得),而理解并遵守规则的能力则更多的来源于其认知方面而非情感方面,也就是说,类人猿并不具备同情心或羞耻心一类的道德情感,而其遵守某些规则的能力则主要来自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观察、认知以及若干本能反应。类人猿非常喜爱结成一定的群体(博姆称之为“结盟现象”)来共同应对那些来自于群体内部与外部的各类风险,当群体内部的某些成员想要独占食物或是交配对象时,其他类人猿一般都会结成一定的联盟来共同抵制这个“阿尔法型个体”,这种共同抵制其实就是类人猿群体所采取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3] 。与之相类似,800万年以前的共同祖先应该也完全具备这样一些能力,这些生活在第三纪的共同祖先为了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自然环境并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同样也会在狩猎以及采集的活动当中结成一定的群体,但这种群体的结成并不是社会关系的体现而只是一种“动物合群本能”产生作用的体现,而对于那些狩猎与采集到的食物,群体内部成员也会进行平等的分配。当群体当中的一些成员想要独占这些食物时,其他成员也必然会结成联盟来对其进行抵制,而抵制的主要形式则包括群体叫嚷、人身攻击、逐出群体甚至予以肉体上的消灭。对于能够遵守群体规则的个体,群体的其他成员将予以认可(这种认可可能包括更加愿意与之进行狩猎或采集方面合作或者是更加愿意与之进行交配),而对于那些违背群体规则的个体,群体则要对其加以惩罚。群体成员的认可将提升特定个体的适合度,而群体成员的惩罚则将会降低被惩罚者的适合度,适合度的增强将有助于个体的生存以及子孙后代的繁衍,而适合度的降低则会影响到个体的生存状况以及后代的繁衍。对于那些能够遵守规则并对自己的一些本能欲望加以控制的个体而言,其一定的认知能力、良好的自控能力以及某些合作与利他的潜质将会得到遗传(一般而言,某些特质在2.5万年左右就能够完全被纳入基因库并加以遗传,只要时间足够长,早期人类的很多特质便都能够通过遗传的方式体现到其子孙后代的身上) [4] ,而这种遗传将会为后期的“良心原型” [5] 的出现奠定基础。因此,这种群体选择将会对个体的繁衍以及某些性状的遗传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它也会为一系列个人德性的养成提供一些前提。在这一阶段,作为规则的道德主要是为了协调群体内部不同成员之间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满足群体的现实生存需要而产生的,而道德秩序则主要是依靠“共同祖先”(800万年前)以及“人属祖先”(600万年前)所具有的一系列本能来维持的,而不论是“共同祖先”还是“人属祖先”,在那个时候还没有演化出“是非感”、“羞耻心”以及其他一系列与“良心”密切相关的道德情感与道德能力。因此,那个时期的道德还仅仅是一种能够对各类行为产生规制作用的外部力量而非内心品性。
“投射式”考察的第二种应用则主要体现在博姆依据当代狩猎采集者群体的若干行为而做出的对于原始狩猎采集者群体系列行为的推断。当代狩猎采集者群体分布于非洲的卡拉哈利沙漠、加拿大与格陵兰岛、南美洲与澳大利亚等多个地区,而在对这些狩猎采集者群体进行选择时,博姆则重点剔除了那些与周边农民存在物品交换关系、与商人存在皮毛贸易关系以及从事定居农业与牲畜养殖的当代狩猎采集者群体,因为定居农业产生以前的原始狩猎采集者群体是不会从事以上这些生产与贸易活动,该类群体在那一时期主要是依靠野外狩猎以及群体采摘为生,而这样一种生存方式直到所谓的“第一次经济革命”或者说“定居农业” [6] 的生产方式出现之后才有所改观。在当代狩猎采集者群体当中,对于“搭便车者”(主要包括“恃强凌弱”型搭便车者与“欺诈”型搭便车者)的抑制显得非常普遍,而这样一种行为在人类祖先那里显然也应该存在 [7] 。通过第一类“投射式”考察,我们知道在类人猿群体当中存在联合抵制“阿尔法型个体”的现象,而阿尔法型个体的行为显然与“恃强凌弱”型搭便车者的行为非常相像,而那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食物的方式在类人猿群体当中显然也客观存在,而通过类人猿的上述行为,不难推断出“共同祖先”与“人属祖先”所生存的那个年代显然也会有搭便车的行为,而为了抑制种种搭便车行为,我们的祖先采用了包括“言语惩罚”与“体罚”在内的多种惩罚手段,这些惩罚手段的应用不仅维持了群体的秩序,更使得一些优良的性状保留了下来,虽然若干作为“表型”的道德行为并没有能够得到显现,但是作为“基因型”的若干性状或品性却得以潜在地保留了下来。
3. 道德的演化——第二阶段
在早期智人生活的晚期阶段,或者说在20万到25万年前,作为个人品性或德性的道德(博姆称其为“良心”)得以产生。这种道德之所以能够产生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人类大脑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变得更加发达,达尔文所谓的“社会脑”的容量与此前相比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扩大,而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前额叶皮层”与“旁边原系统”变得更加发达,且其在人体当中所占比例逐步扩大 [8] 。“前额叶皮层”与“旁边原系统”与人类的情感体验能力、日常交际能力、规则内化能力以及是非观、羞耻心等道德潜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两个脑区的不断进化使得人们判断是非、体验羞恶的能力不断提升,或者说人们的道德情感可以随着上述两个脑区的进化而变得更加丰富,而脑区的进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道德情感的愈发丰富与其他各项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则为道德的产生以及发展提供了最为基本的自然条件。其二,遗传因素的存在使得若干有利于良心或德性产生的性状能够在演化过程当中被保留下来,而这些性状的存在则为“良心原型” [9] 的出现提供了重要前提。例如,能够体现利他主义与平等倾向的性状会在群体选择的影响下得以保留和延续,而慷慨等能够为人类带来良好声誉的品性则会由于声誉选择的存在而得以保留,总而言之,一系列有利于良心演化的早期行为会由于社会选择而得以保留,而随着演化时间的不断延长,这些早期行为开始由“表型”逐步向“基因型”转变,或者说一系列能够被社会选择所保留的好的行为或好的倾向开始逐步改变原有的基因库,并逐渐形成一个更加有利于良心出现的新的基因库。因此,道德的形成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其三,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也为作为个人品性或良心的道德的形成创造了重要条件。自600万年前人属祖先出现之后,人类开始逐渐占据一个单独的“演化支”,而在人类演化的过程中,其社会化程度总是会不断的提高,从早期的群体狩猎与采摘,到后期的分工协作(40万年以前人们在分配猎物的肉时还依然是群体共同分食,而在25万年以前猎物的分割则会交由一个人来负责,而在其分割好之后则会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成员) [10] ,再到现如今各式各样的社会分工,人类的社会化程度显然在不断的提升,而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升,以人为中心的各类社会关系也开始变得越发复杂,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逐步使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产生了利益与需求方面的矛盾,而为了调节这些利益矛盾以及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之间的不一致现象,人们需要利用道德(不论是作为规则的道德,还是作为利他主义、羞耻之心或者说良心的道德)来对群体内部各类成员的行为进行调解与控制,能够对群体成员行为进行有效调节与控制的群体一般都能够很好的存续下去,而那些对于群体成员的反社会行为视而不见或无法进行有效制裁的群体则很可能会趋于灭亡。正是在利用道德来鼓励亲社会行为并抑制反社会行为的条件下,我们的祖先才能够得到世世代代的延续,而祖先的不断演化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道德的功能以及一系列与道德相关的性状的存续。因此,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也为作为个人品性的道德的形成与演化创造了重要条件。其四,狩猎采集活动对于道德的产生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马克思非常看重劳动在道德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而博姆在本书当中所强调狩猎与采集活动显然是劳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人属祖先那里,这种狩猎与采集活动甚至可以认为是当时唯一的一种劳动形式,通过狩猎与采集,人类的祖先逐步在群体内部形成了能够用来调节个人行为与人际关系的作为规则的道德,而同样是在狩猎与采集以及其他若干活动当中,人类的祖先又逐步演化出了作为良心的道德。因此,作为道德形成的一种重要诱因,狩猎与采集活动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同样不应当被人们所忽视。
在作为良心的道德产生以后,利他主义的行为也开始逐步显现。利他主义原本能够给那些做出利他行为的人带来益处,虽然利他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为主体遭受一定的损失并使其适合度下降,但是这种行为却能够为行为主体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甚至是交配机会)以及良好的声誉,而合作机会以及良好声誉的获得则能够对行为主体的损失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往往能够使行为主体的适合度得到升高而不是降低,而在演化过程中,利他行为也能够帮助行为主体占据相对有利的位置并获得优越的演化条件,这对于利他主义者的世代延续将会大有益处。然而在现实当中,一些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利他主义行为成为了一种“净损失”的诱因,因为即使利他主义者做出了使别人受益的慷慨行为,那些搭便车者也不会给予利他主义者任何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利他主义者必然会遭到损失,而其所具有的适合度也必然会大幅度的下降,而在演化过程中,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利他主义者无法获得演化的优势,而优势的丧失则很容易使利他主义者无法顺利的演化下去。这便是博姆所谓的“利他主义悖论” [11] 。在这种条件下,群体成员一定要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或控制,惩罚的手段从“言语”到“体罚”甚至是“死刑” [12] ,只有这样,利他主义倾向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存,而利他主义者在演化过程中的才能够获得一定的演化优势。
大约在4.5万年前,文化意义上的现代人正式出现,而在这一阶段作为良心的道德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演化,通过对“布须曼人”以及其他讲因纽特语的当代狩猎采集者群体进行投射式考察,博姆指出,4.5万年前以及随后的人类群体当中,人类个体的道德情感以及道德能力都得到了显著的增强。因纽特人懂得通过设置一系列的道德情景或矛盾情景来帮助孩子习得一定的道德规范并形成良好的辨别是非与善恶的能力,而布须曼人则会通过一系列现实的道德问题或社会矛盾来帮助他人(主要是孩子)掌握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 [13] 。既然当代狩猎采集者群体已经拥有了这样一些能力,那么4.5万年前的文化意义上的现代人也必然会拥有这些道德情感与道德能力。那些懂得磨制石器并能够制作简单装饰品与艺术品的文化意义上的现代人也必然能够在日常生活当中分工协作、相互帮助、相亲相爱。
在当代,道德依然是一种能够对个人行为以及各类社会关系产生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与工具,而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以及道德传统与习俗,道德的调节与规制作用依然能够得到很好地维持。在今后的演化过程中,文化因素与遗传因素依然能够对道德的演化产生重要的影响,文化的熏陶与教化将帮助社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有效内化与掌握特定的道德规范,而社会选择影响下的遗传过程也必将会给未来的子孙后代留下诸多宝贵的道德遗产。在对道德的演化过程进行考察时,博姆选择了一条与达尔文等人迥然不同的分析路径,崇尚自然选择学说的研究人员一般会认为道德的演化完全或基本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例如,在人类演化的早期阶段,东非地区的早期人类逐渐呈现出与西非地区的类人猿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在西非地区,由于生存环境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所以该地类人猿的生活习性并没有显著的改变,在森林茂密以及食物丰富的条件下,早期的类人猿显然会像今天的黑猩猩一样生活嬉戏,在捕食时,怀孕的黑猩猩很有可能会自行捕食而无法得到雄性的帮助。在哺育后代时,幼儿的养育任务往往会落到雌性身上,而雄性则一般不会承担抚养任务。而在东非地区,类人猿的生活方式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现出明显的变化。随着东非地区地质结构、植被覆盖状况、以及可利用资源的变化,类人猿的生活方式以及身体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四足行进的类人猿开始逐渐以两足前行,而空下来的前肢则能够使其将更多的食物带给群体中的其他个体或者配偶,配偶(尤其是怀孕中的配偶)饮食状况的改善不仅能够使其自身的身体状况得到改善,更能够使其繁育出的后代拥有更加健康的体魄与更为发达的大脑。此外,灵活的上肢还能够使早期的人类更加方便地制作出生产工具与武器,而生产工具与武器的产生则能够使早期人类更好地进行生产并更为有效地抵御外敌的入侵。(可以参考理查德·利基所写的《人类的起源》)帮助配偶以及群体内部其他成员采集食物以及群体成员共同对抗猛禽、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群体的入侵不仅能够体现出早期人类的互助与协作,更能够体现出群体成员之间的同情、关爱、甚至是怜悯。达尔文曾经论证了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动物之间所具有的合群与同情本能 [14] ,而这样一种本能在早期人类那里同样也能够得到体现。由自然选择所引发的道德现象往往可以被追溯到“合群性本能”那里,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同类物种之间总是具有合群的特性,而合群特性的存在则能够使这些物种在捕食或抵御危险时相互帮助。
诚然,自然选择固然能够为一些基本的道德现象的产生创造自然前提,但是更为复杂的道德现象或道德规则的产生则显然是社会选择的结果。社会选择使得早期人类能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能够被群体所接纳,什么样的行为会遭到群体的惩罚,社会选择为群体成员营造了一种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使得群体内成员在遇到道德困境时能够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能够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加以抑制。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早期人类逐渐将源自于“合群性本能”的相互关爱(一种偶然现象)转变为一种常态化行为,尼安德特人生养死葬(对于受伤失去劳动能力的同伴,群体内其他成员会为其提供食物供其生存 [15] ,而对于那些死去的尼安德特人,同伴也会将其安葬甚至会伴有葬礼)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受到文化影响的结果。除此之外,社会选择还会对人类的基因产生重要影响,正像博姆所论证的,只要时间足够长,社会选择的某些结果也会影响到人类的基因,而在基因与文化的共同影响下,人类的行为选择显然能够愈发符合相应的道德要求,人类自身的道德水准与道德境界也能够向着一个理想的方向不断提升与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