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答复明确表示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者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在食品领域还是会有不同的做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职业打假者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与生活消费行为不同,因此需要对职业打假行为做出明确的司法认定。本文通过对130份司法案例的研究,分析法院对职业打假者身份认定的裁判路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实践中,职业打假者往往是以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此在裁判之前首先须明确被诉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而对于职业打假行为可以通过大量购买与牟利性行为这两个角度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要注重个案的研究。对于食品领域职业打假行为的司法认定既要保护食品市场的活力,又要对食品违法行为做出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