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人神关系”作为一切宗教信仰的核心,在以“人”与“神”作为神话表述主体的民族神话中反映出多样的社会精神和宗教意识。古代中国神话与希伯来神话都存有关于创世题材、洪水故事、英雄人物的叙述,但究其差异探讨其根源,不仅涉及民族历史发展的特点,还显示出历史化,宗教化,世俗化的痕迹。而“人”与“神”关系这一倾向性差异便是探寻这一根源的钥匙。古代中国神话,自周至汉呈先出“历史化”演变趋势,神话表述的主体被利用与改造为以“三皇五帝”为中心的历史系统并将历史时期的社会面貌投射于神话中,从殷商时期的“神性至尊”到周天下的“人神互补”再到春秋百家思想争鸣时期“人的凸显”,中国神话逐步展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古代希伯来神话,在神话叙事上也辅以历史性与文学性的表达,但在神话叙述中自上帝创世开始一直以强化对神耶和华的信仰为宗旨,重述神的权威,带有明显的“一神”思想,则是其独特的民族性所赋予的。
因此,对处于同一时期的中国古代神话与希伯来神话在人神关系表述主体上的侧重差异:即古代中国神话“以人为本”;希伯来神话则重在神性至尊。不能局限于神话种类的多寡与故事内容的差异方面,而因以人神关系为钥匙关注到古代中国社会与古代希伯来社会的政教关系、宗教特质与社会结构中来发掘两个民族在神话表述背后所反映的民族性特征,为古代中国与古代希伯来神话在“人神关系”差异性根源上带来思考与启发。
2. 古中国与希伯来政教关系的不同
政教关系被视为传统社会中政治领域与文教(价值)领域的关系问题。一个国家的政教关系如何,采用何种模式,将反映出宗教在这个国家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先秦中国与古代希伯来民族在相同时期塑造的政教关系的差异,直接的营造了政教氛围,最终影响了民众对政教的态度。因此,人神关系的存在并不能孤立于社会环境,政教关系的倾向性会直接导致人神关系的差异。
2.1. 君权导向型与神权导向型
古代君王作为人间的最高权力阶级,他在政教关系的地位,将是人神关系最有力的体现。回顾古代中国与希伯来两国不同时期的发展,政治要素的转变,民众祭祀与崇拜的对象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从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进,自夏商周早期政治制度将神权与王权结合,到秦代皇帝制度的确立。先秦社会的政教关系,呈现向君权至上性靠拢的鲜明特点。西周以前,自夏朝“家天下”制度形成 [1],奠定了君王的身份,但由于君王行事决策大多依靠占卜的手段维护,所以那时政治结构中的神权占比还很大。西周后,“宗法制”实行,“以家治天下”的传统法文化开启,促使早期政治逐渐形成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的严格等级制度。造成古代中国并未明确存在符合宗教意义上的本土宗教,而是以文化思想与政权紧密联系起来的方式存在。
先秦时期,宗法性体现在原始宗教思想中“天”的部分,从“家天下”开始,“天”作为政治依据的神圣源头,被历代诸多思想家继承发扬,殷商时期,“神道设教”建立圣人与神和人沟通的地位。在“天帝——圣王——民众”的伦理体系中,天命虽然神圣不可违逆,但由于圣王是人神沟通的中介,又是合天命来管理人间事务,且下顺民意给百姓谋福祉。慢慢造成神的意志与作用在圣王的作为中被架空。圣王的主导性被强化与凸显。例如,“设教”在当时是出于增强政治认同,通过神道烘托祭祀场景的宗教氛围,来行教化之意,贯彻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王权的统治。而政教学派也在这种政治高压下,为了便于达到其宗教思想发展的目的,选择主动依附于政治来为君王的统治服务。由此而来,以神扶政的政教关系,便进一步弱化神在先民心目中的排序,造成古人宗教信仰的模糊性。导致国人对于宗教没有炙热的信仰,面对宗教问题也不会过于执着,更多的则依赖于皇权统治下给他们现实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反观,古代希伯来政治背景,希伯来民族因具有明确的信仰观念,在民族历史的发展中呈现“神”权至上的特征。希伯来民族在发展中,首先从宗教那里找到了精神上的慰藉与鼓舞。希伯来民族最初的领导者便是以宗教领袖的形象出现的,在《创世记》中亚伯拉罕与神立约,将本民族视为“被神选中的民族”,通过“选民”的独特观念塑造希伯来民族“上帝”信仰。因此,希伯来民族的宗教导向型的政教关系从民族发展的初期就已初显。摩西时代宗教改革后,神与民族历史的结合进一步加强与巩固耶和华的一神信仰。并结合严格的宗教教义,宗教系统的完善,把万物的起源归因于耶和华,将君主政治的权力也归因于耶和华,来突出希伯来民族宗教在民众生活的支柱性。其次在圣经文本中,不管是统治权力阶级,还是代表神言说的神职人员,或是带领民族胜利的斗士。在赞扬这些伟人英雄的功绩与德行的背后,永远都脱不开上帝的存在。上帝的启示,与人类的“约”构成了人对神的信仰。守约、遵守上帝的启示成为了希伯来民众现实生存的具体要求。
2.2. 先知神话:君王主持祭祀与上帝膏立君王
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古代希伯来的神话典籍,据学者研究都有可能受到后世编撰者的改写或改编。古代神话典籍对后世政治制度的影响,可以从典籍中找到回声。后世政治制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倒回来映射出神话产生的大的环境场域。根据牟钟鉴先生的研究,古代中国的社会环境最终导致了政权大于教权的现实,君王领导下主持的祭祀封禅体现的都是政权对教权的驾驭。古代希伯来世界则是神权、教权大于政权,国王的合法性要由上帝的神权来膏立,《撒母耳记上》第7章就讲述了首先是先知撒母耳所代表的神权统治以色列,后来在神权的允许下,才出现了扫罗所代表的世俗王权,世俗王权要在神权的庇佑下,才能获得合法性,也就是说上帝膏立君王,君王只有在上帝的膏立下,才能获得合法性。
“撒母耳拿瓶膏油倒在扫罗的头上,与他亲嘴,说,这不是耶和华膏你作他产业的君么。” [2]
同样,著名的大卫王权,也要在上帝的膏立护佑之下,才可能持久。
“现在,你要告诉我仆人大卫,说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从羊圈中将你召来,叫你不再跟从羊群,立你作我民以色列的君。” [2]
“你的家和你的国必在我(原文作“你”)面前永远坚立。你的国位也必坚定,直到永远。” [2] 质言之,根据罗理在《古代以色列和中国的先知训言和宗教》 [3] 一书中的观点,古代以色列人对于早期原始宗教中的萨满和巫的现象比较热衷和宽容,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神权为主的国家,它们的神话也打上了上帝至上的烙印。中国西周以后则经历了孔子所代表的儒家人文主义对殷商鬼神观念的改造,逐渐形成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权大于教权的传统。所以,早期《诗经》《尚书》传统中还有强烈的“天命转移”制衡王权的思想,后来,天——天子——百姓的三维结构,就被“天子——百姓”的二维结构所取代,“天”的作用被虚化。所以,在中国古代的神话观念中较少强调唯一神、至上神的概念。
3. 古中国与希伯来宗教特质的不同
宗教作为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社会历史阶段的文化现象。因此,神话作为这一文化现象的文学表现,必然受到古来中国与古代希伯来两方社会历史的影响,在人神关系的表现上也将随着宗教特质差异化呈现不同样貌。
3.1. 包容性与排它性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多元开放的宗教环境。促使古代中国在宗教文化领域并未形成“独揽专断”的局面。中国宗教的“包容性”体现在,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礼治与德治中。儒家文化蕴含的礼俗、观念、生活理想不仅影响了古代神话人物书写性格,还通过睦邻友好思想,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族群不同文化的人们和睦相处,在不断地互相交流学习渗透,渐渐地形成异中有同、同中有异的中华文化格局。儒家经典就有言“亲仁善邻,国之宝也。”(《春秋左传·隐公六年》)“救灾恤邻,道也。”(《春秋左传·嘻公十三年》)“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和睦。”(《孟子·滕文公上》)都是中国文化睦邻友好,包容性的体现。这种思想也不断也渗透在文化思想中,造成儒释道三家互相学习,兼收并蓄,并不孤立的局面。在神话人神关系中着重表现为人神的协同合作性。
希伯来作为宗教性的国家,宗教之于希伯来文化的意义则显得格外突出。它的宗教文化,不仅只表现在文学艺术中、还贯穿于社会组织、伦理道德、法律制度、风俗节日等。犹太教经典《圣经》所描绘的上帝及上帝与人的关系带着深刻的种族印记,它的教义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十诫》中的第一诫就是:“除了耶和华以外,以色列人不可以有别的神”。上帝仅仅是希伯来民族的上帝,眷顾的也是本民族的人,并非所有人,带有着明显的排他性。并以上帝选民的身份,产生宗教上的优越感与他宗教和种族对立。其次,犹太教有一系列完备严格的宗教仪式,不仅有明文规定的节日,还对献祭、祷告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员等也都有明确规定。这种宗教礼仪,将氏族、部落或民族的所有同代成员之间与族群的过去与现在连为了一体,在加强家族的连续性时,不仅培养群体意识,还促进群体的团结。所以,基于国家宗教思想中的排他性,导致《旧约》神话与一般神话更加注重对神形象权威性的刻画。在神话中表现人对神的附属地位,强调人神对立,神对人的救赎。
3.2. 自修与他修
不同宗教对人与神的发生机制的引导,会促成不同的神与人的联系。中国传统宗教是强调自我发现,通过自我的修行最终达到更高的宗教境界。中国的儒释道都强调个体的内省,注重自我的修炼。儒家强调自修,主张“克己复礼”“己立立人,己达达人” [4];佛教也讲修行,除去无明,便不再轮回,而在涅槃中圆寂;道教则通过养生修炼和道德品行的修养而长生成仙,求得永恒。中国宗教以个体主观的意识为前提,在不同宗教内都带有不同的境界追求,民众则可以自主的选择符合自己主观偏好的教派,在教派的体系中知行合一。而犹太教则强调上帝注视人间,审判世界,若个体与族群违背上帝的意志,上帝就会降罪与人。因此,犹太人民活在对上帝的敬畏中“谨言慎行”,每当社会环境,与时代境遇对民族与个人带来不利,民众最先考虑到本人与族群是否违背上帝的信仰与宗教戒律,而非考虑自己行事逻辑的失误。在“约伯记”中,上帝的公义并不以世间绝对的伦理道德作判断,通过上帝的口虽肯定了约伯的美德与敬神,以正直的信仰者出现。却由于上帝与撒旦“对约伯忠诚度的检验”,约伯变成了撒旦与上帝打赌的牺牲品。撒旦通过对无辜的约伯施加多层苦难。在痛苦中约伯对上帝公义信仰产生动摇向上帝申诉自己的无辜,在以利户的启发与上帝的提问中,约伯明白了人不应以己为义,而是以神为义。人并非全能全知是不能妄测神的旨意的,上帝如何行事自有其恰当的用意。人类在上帝面前是如此的无知,怎能强辩指责上帝呢?这种将“荣耀归于上帝”,过的富足安乐归于上帝的庇佑,做的不好则是自我过错的惩罚。通过他者的约束,来产生自我约束的意识,便是犹太教他修意识的体现。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神话强调以追求道德理想的自修方式来达到个体生命的价值。拒斥道貌岸然的掌权者对弱者的压迫,而是突显神救济苍生的正面壮举,来强化民众的道德责任。犹太教的主体性认同是借助于他者“上帝”,自我是在与他者的关系中构建,而“上帝”所代表的大他者构成符号秩序,民众主体的欲望则是大他者的欲望,它不依赖人自觉性的反思而是以纯粹命令的方式要求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并在神话叙事中多通过他者介入、他者在场的体验来强化上帝的信仰,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要以忠诚的行为来遵守犹太民族整个集体与上帝订立的契约。
4. 古中国与希伯来社会结构的不同
“社会结构理论是以主张将个体放在劳动与生产力、权力与服从、威望与地位关系的概念中考察。” [5] 因此,基于社会作为个人价值联结的生存单位中,在宏观层面,跨越个体经验的有限性,将从一定意义上助于解释人神关系的从属性。
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多样,一般表现在生产结构,阶级结构,文化结构、群体结构、阶级结构中。因此,从人神关系是社会主体意识的表现上来说,我们不仅可以从宗教意识角度探讨,还可从社会结构对人神间关系的构建来谈。古代中国与古代希伯来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主体,在社会结构的表现上的差异必然存在,对人神关系的影响也莫衷一是。本节将从生产结构、群体结构与政教结构三方面造成的社会文化中找寻人神关系差异根源。
4.1. 群体结构差异
阶级关系决定着整体社会和各个社会群体的发展方向。群体结构区分了阶级关系的个体。中国宗法制的出现,使得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单元更加稳固,再加上统治者利用重德思想,制定出各种人伦秩序与道德规范,使得“个人–宗族–国家”的结构形成,统治者通过对家族的控制来达到国家统治。基于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形成了以“宗族”为中心的家庭观,在处理个人与家庭的关系时,个人利益排在家庭利益之后。还将这种宗族模式投射到神话中,例如,先秦神话总会构建人神间的宗族联系,以黄帝之子,炎帝之孙介绍谱系。另外,人论与天论思想的倾向性,带来人神关系的分野。受古代周天观念的影响,“天”拥有神格,被作为众多崇拜对象之一来祭祀处于神格的最高位置。但不同于《圣经》上帝的权力与能力至上性,天并没有至上的实权,只是作为一个至高的形式存在,并不参与人间的活动与管理。在神的行动上,耶和华通过警告的话语实行权能,中国的“天”则不会采取具体的指示或警告来明示人,而通过古人对天道德性的赋予来强化天的道德指示性。
天对人来说却只能是一个潜在的、抽象的存在作为人类道德及人性的终极根据,但不以天为其理论体系的核心。相反,则是以天为根据的人被视为人神关系的主导。而希伯来则展现为“个人–上帝–国家”的社会结构,一方面,在《圣经》中上帝被作为人的创造者,为救赎堕落的人类,通过选择一个民族以多样地启示让人认识到上帝。例如,“神对摩西说,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说,你要对以色列人这样说,那自有的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开启人类回归上帝的路。另一方面,面对民族生存空间的匮乏与民族个体力量的差异,“上帝选民”的身份,利于产生族群身份的认同,从而在个体精神与信仰集中下增强民族凝聚力。
因此,在古代中国的群体结构下,个体成员渴望认同的群体是“宗族”,宗族的规范随着宗族利益的导向而转换,中国的神对先民的权威不够绝对,神对先民来说只是他们生存“保佑”的工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人神之间是在双向互动的利害关系下,以一种平等的关系呈现。而在希伯来的群体结构中,神性在宗族中被上升为第一性,人性是上帝授予的。人性作为神性的体现,族群个体必须服从于族群“神性至上”的普遍认同,以神性的无限来证明人类的有限,顺理成章的将上帝至于万物之上。
4.2. 生产结构差异
一般来说,生产结构是社会需求、资源与环境条件、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结构是生产力适应发展的体现,所以,古代中国与古代希伯来民族的生产结构差异必然带来民族意识的差异。
首先,古代中国较希伯来民族较早以农业为主,而希伯来作为游牧民族早期处于半游牧半农业状态。自新石器时期,中国各部落就已有栽培的农作物的历史。先民在植物培育经验的总结中,结束了频繁的迁徙以定居的形式逐渐获得安逸稳定的生活。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自然神话得到发展,演变出“天”的概念;另一方面,农业受制于殷周时期农业生产工具与生产力的有限性,人民要想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料,只有扩大生产,耕作方式上从刀耕火种向铁犁牛耕过渡。战国后期受商鞅变法的影响,土地私有,自此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形成。相较希伯来游牧模式虽然也需要人力的投入,但相较于古代中国“食尽不移”“精耕细作”的生活方式,在人力的总体上需求基数小于农业的人数投入。希伯来受畜牧游牧生产方式的影响,加上生存空间的有限,在以肉食结构占主体的饮食结构中,一旦部落人口过多就必然会面临个体生存空间、生存资料的严重不足。导致希伯来民族要么控制人口,要么寻找新的家园。但由于人口是一个民族延续的基础,所以希伯来民族为了族群的延续,只能一次次的寻找新的家园来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创世记》第49章便反映了这一境况:
“这一切是以色列的十二支派。这也是他们的父亲对他们所说的话,为他们所祝的福,都是按着各人的福分为他们祝福。”
这里,雅各部族由雅各的儿子分化为十二支,开启了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历史。
生活家园的动荡不安,会带来希伯来民族内部的不稳定,因此对“动中不变”的渴望便投射到“上帝”的宗教形象上,民族越动荡,上帝就越会被重述,上帝的至上性就越被加强。质言之,古代希伯来神话与希伯来游牧生产方式的现实环境有关,古代中国的神话模式与古代中国定居与农业生产方式相关。
5. 小结
由于古代中国与希伯来民族在生产方式中一个以农业定居为主,一个以畜牧游牧为主,造成二者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不同。农业生产方式更加强调天人合一人神相通。产生了古代中国以自然神论证为基础的宗教观。古代中国的神话更多的强调人与自然的斗争。如大禹治水、女娲补天等。古代希伯来是以一个以畜牧生产方式为主的游牧民族,族群经常随迁移而变动,在迁移过程中需要处理与周边游牧民族、农业民族的边界,疆域关系导致生活更加变动不居,动荡不安,危险时有发生。所以他们与神的关系更强调在上帝“约”的护佑下不同族群之间的互动。无论是合作还是斗争都应遵守最基本的道德认同,更加强调在历史与生活行动中,神对人制约的呈现。质言之。由于古代中国与希伯来方农业生产方式与游牧生产方式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天人相通”与“天人相分”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反映在中国先民的神话观念中,就是“人神相通,人神和谐”。由于,古代中国神话特征与希伯来的“罪与救赎”“人神相分”神学特征相对立。从而在古代中国神话更多的体现了先民与自然抗争,发展生产力的英雄行为,如:大禹治水,愚公移山。古代希伯来神话更加强调了游牧民族与不同族群之间互动的边界与约定,因而产生了以“摩西十戒”为基础的,强调人类社会生活中伦理重要性。质言之,二者神话模式的差异及根源可以归为表1。

Table 1. Differences and roots of mythological patterns
表1. 神话模式的差异及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