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无论是在哲学范围内还是法学范围内都是一个永恒讨论的话题。本文围绕“苏格拉底之死”展开,分析了“恶法亦法”的内在逻辑和价值理念。囿于人类立法智慧的有限性,“恶法”的存在是难免的,其背后是法的价值与正义的冲突。本文认为,从现实意义来讲,只要是正当制定的法,就应该被遵守被执行,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法的安定性与权威性,即使这种法律会损害一定的个人利益;此外,在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中,要正视“恶法”的真正价值,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Abstract:
“Evil law is also law” or “evil law is illegal” is a topic of eternal discussion, both in the philosophical and legal contex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death of Socrates” and analyzes the internal logic and value concept of “evil law and law”. Limited by the limited wisdom of human legislation, the existence of “evil law” is inevitable, and behind it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value of law and justice.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in a practical sense, as long as it is a properly enacted law, it should be observed and enforced, and the stability and authority of the law should be maintaine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even if such a law will harm certain personal interests; In addition,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ing the rule of law, it is necessary to face up to the true value of “evil law”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ruled by law.
1. 引言
在西方历史上,有许多人的出生被歌颂,但有两个人的死亡被唏嘘至今,一个是被钉在耶路撒冷十字架上死去的耶稣,另一个则是虽遭受不公审判但仍自愿赴死的苏格拉底 [1]。德国哲学家尼采说过“耶稣曾为耶路撒冷而哭泣,而苏格拉底从来没有为雅典掉过一滴眼泪”。苏格拉底,可谓是西方哲学界的“巨人”。而正是这么一个对西方思想史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哲学家,走的却不那么体面。苏格拉底大噪的名声是一代一代人所承认并传播的,如此难得的大思想家何至于在国家机器的运转下锒铛入狱并含冤而死是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的。当提到苏格拉底之死,我们都有这样一个共识:他不信奉神谕,好斗口舌以展示自己,从而被认为会带坏社会风气。在苏格拉底入狱后,他的弟子们都劝说他不必遵守这不公的判决,希望他逃跑,但苏格拉底最后却没有这样做。那么,不禁引人深思的是,“不信奉神谕”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以至于被判处死刑呢?对苏格拉底作出的审判又是合乎正义的吗?
2. 苏格拉底之死引领出的哲学问题再思考
2.1. 美德是否可教
“美德是否可以教学的问题”最终是道德教育的有效性问题。那些认为美德可教的哲学家主张通过教育可以获得美德,可以在知识方面进行教育,将获得的知识转化为美德。但是,他们忽视了道德教育的特殊性,其与其他公共知识不同,更不用说与其他知识的教育相提并论了。而提倡美德不可教育的学者强调道德教育的独特性,认为光是一般程度上的道德教育是不够的,这种道德教育被盲目地看作是说教和思想的灌输,道德行为不能保证实践,道德操守不能全部教导。美德教育问题是苏格拉底哲学的最终命题。苏格拉底对于“美德是否可教”的思考,集中体现在他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上。但是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哲学命题,被认为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观点,因为该命题自然而然地拓展到了“无人自愿作恶”的观点。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具有美德知识的人实际上并未向善 [2]。从苏格拉底两次申辩来看,第一次申辩是关于定罪,第二次申辩是关于量刑。第一次申辩,五百人的议会庭中,二百八十一票赞成苏格拉底有罪,二百二十票反对其有罪,最终多数决判处苏格拉底有罪;第二次申辩,还是五百人议会庭进行表决,这次表决三百六十一票支持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一百四十票票反对判处死刑,最终多数决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在苏格拉底看来,美德教育是提醒、引导精神的自我向善发展;并且他认为找人问答就是德行教化的开始。不过在这五百人的议会庭里面,他的美德教化论似乎并没有说服别人,也没有达到教化的作用。
2.2. 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之辩
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证成了他对“恶法亦法”的支持,但这场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画上句号。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基于对恶法是否为法的不同观点派生出了两大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有着必然的关系,违背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人们没有义务去遵守。相反,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认为,法就是法本身,其与道德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之所以成为法的理由源于国家立法程序而产生,而不是由于符合道德规范而产生。道德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弱,而脱离道德制定的法律可能不符合法律正义,但是不正义的法律不代表其没有约束力。时至今日,对该问题的回答也仍在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而涌现出更多新的见解,对“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推动着哲学和法学不断向前发展。
3. “恶法亦法”的逻辑与价值分析
3.1. “恶法亦法”的逻辑
苏格拉底临死前阐述了自己作为一个城邦公民的想法,他认为,如果一个城邦的公民认为该城邦的法律不公正,那么他可以自由自主地作出选择:可以自由地离开,也可以选择留下。但若其选择了在雅典城邦下生活,就应该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不能因为受到对待不公正就拒不服从城邦的法律。所以即使判决的实体结果不正确,但是依据法律作出判决的程序是合法的,就必须遵守。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揭示了恶法亦法的法理:不管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多么不公正,只要是经法定程序所产生的法律,作为其公民就应该遵守。因为法律的作用就是将一系列模糊不定的行为准则向外化为规范性规定,强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正义和道德的要求,必然使法律退化为纯粹的道德,国家法治体系也将陷入混沌状态。
3.2. “恶法亦法”的价值
“恶法亦法”的深层逻辑是法治优于德治的国家治理体系,而“恶法亦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其所具有的规范价值要求“恶法亦法”。当我们在谈到一项法律是好是坏时,主要是讨论该项法律的内容规定是否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感情和正义价值观。换句话说,坏的法律也披上了合理程序的外衣。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中被视为是坏的法律,至少也将规定公示出来了,事实上也可以维持一种稳定的秩序,使人们在行为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人类立法智慧的有限性要求“恶法亦法”。囿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使得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制定出一整套四角俱全的法典,因此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瑕疵,甚至于还存在着重大的缺陷,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如果认为坏的法律不是法律,这不仅超出了人类理性的限度,而且还有可能导致人类理性的滥用 [3],使人类身处自以为是的漩涡之中,难以取得进步。
4. “恶法亦法”对我国法治运行的启示
4.1. 从“恶法亦法”谈程序正义
从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的角度来看,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根源是因为审判法庭本身的不公正 [4]。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要求法官是公正无私的,审判者不能带有个人色彩行事,不能让个人的情绪影响判决结果。在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中,有五百人对其命运进行投票,其中第一次支持票和反对票差异还不算太大;然而在第二次申辩苏格拉底出言不逊后,对他不利的投票便增多了,这也证明了投票人的内心主观色彩。在现代法庭中,没有那么多投票人也是为了防止主观色彩对案件结果的不公影响。现代化司法审判中,为了防止法官的主观偏见影响判决,法官必须充分阐述其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判决结果得出的整个推理过程。法官的推理和裁判应当建立在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自己的良知的基础之上 [4]。正如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司法的生命线,也是诉讼的“游戏规则”,正如依照规则进行比赛一样,诉讼也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因此,如果不以程序正义为法治建设的基石的话,就无法构建出法治社会的大厦。
4.2. 从“恶法亦法”谈以法促德
法治和德治不仅能够相辅相成、相互补充,而且能够相互促进、相互支撑。法治和德治的相互促进是二者相结合的基本方式,其中,“以法促德”是实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关键节点,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强化道德作用,不断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素质 [5]。有一句顺口溜说的是“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其简单地帮助我们区分开了实证主义、非实证主义对道德的不同态度,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实证主义者们对道德问题就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大多数实证主义者们批评法律并提出改革法律的手段就涉及诸多的道德要素判断,“恶法亦法”也不能与道德完全地割裂开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法律的道德功能,重视法律对道德的保障,强调要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5]。
5. 结语
苏格拉底之死在西方哲学史上影响深远,他的死开启了以人为中心的哲学研究路径,同时开启了以道德为核心的实践哲学,他从容赴死昭示出哲学是可以为之殉身的道 [6],也引发了“恶法亦法”的价值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思考。良法善治,民之所向,但真正意义上的一套完美的“良法”可能还没有成熟。对此,在现行法律运行的领域,“恶法”可能就是微瑕的良法,其应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不能因为民众个人内心的价值观不同就被推翻。同时,法律得到尊重,那么社会的公德意识也会随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