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极端手段索取债务向来是为制定法所厌恶的,在过去以极端方法催收债务有可能被处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然而上述个罪的入罪门槛都相对较高,经过司法实践校验不足以达到保护债务人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在已有罪名的基础上,升格债务性质门槛而降低催收行为暴力性质门槛的一项罪名。换言之,在刑法的视野中,催收法所不予保护的债务,将不再被予以往的容忍度。结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条文定位和法定刑,可以认为该罪是积极刑法观影响下刑法对于可能受非法债务迫害的“债务人”以更高规格的手段予以保护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