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在我国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下,如何保障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老龄化是应对我国兼具复杂性、严峻性、紧迫性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新路径。 [1] 努力实现积极老龄化,鼓励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延长我国人口红利,推动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一步。越来越多的低龄老年人由于补贴家用、创造更多人生价值等原因选择退休再就业和延迟退休,但目前我国对劳动者作出的保护只是针对法定年龄内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再就业老年人权益缺乏保护,使再就业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我们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2]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通过本文将积极老龄化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结合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研习大量相关文献资料,进一步深化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认识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社会普遍意义上对老年人的看法有所改观,进一步挖掘老年人的社会价值,也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促进低龄老年人进一步参与社会生活,发光发热,继续实现人生价值,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
目前,对于人口老龄化的论文研究已经比较完备,但是对于积极老龄化和在积极老龄化背景下如何促进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研究还相对不足,老年人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目前在再就业老年人保护仍缺失。本文研究再就业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能促进我国老年权益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丰富在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内容。
我国现阶段面对着比较严峻的老龄化社会问题,保障再就业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的重要方法和现实要求,对于积极老龄化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保障再就业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再就业可以缓解家庭的生活压力和社会养老金供应紧张的社会经济压力;可以促进老有所为、发挥余热,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会劳动力的空缺;可以教授年轻人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促进用人单位的长足发展等。
1.3. 研究方法
1.3.1. 文献研究法
通过在知网、图书馆、以及其他网站阅读与本文有关的文献资料,筛选和学习与积极老龄化和再就业老年人的相关文章,仔细阅读有关再就业老年人及权益保护的文献资料,分析国内外保障再就业老年人经验和目前我国再就业老年人所遇到的就业权益保障困境并提出改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状况的建议。
1.3.2. 比较研究法
通过学习了解日本、英国、美国的再就业老年人就业保障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多个方面,国外已经执行多年的相对完备的保障制度对于我国探索、建立和执行更加完备的再就业老年人就业保障制度具有学习和借鉴的价值,而且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研究。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积极老龄化
积极老龄化是老年人自身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不仅在机体、社会、心理方面保持良好的状态,而且他们要积极地面对晚年生活,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资源,可以继续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 [2] 积极老龄化让人们认识到自己在一生中体力、社会以及精神方面的潜能,并按照自己的需求、愿望和能力去参与社会,而且当他们需要帮助时,能获得充分的保护、保障和照料。
2.1.2. 老年人再就业
老年人再就业是老年人在退休后又重新参与社会工作以获得经济收入的一种方式。 [3] 中国老年人再就业的方式主要有:参加各项社会服务性劳动和承接简易加工、整理劳动;由企事业单位所再次聘用;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2.1.3. 老年人就业权益
老年人就业权益指的是60周岁以上、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公民,自愿继续从事一些劳动工作的以获取相应报酬的,应当在其从事工作的过程中享受的老年人特殊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2.2. 理论基础
2.2.1.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需求分别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且在满足人的需要时,更高层次的需要不能跳过前一级的需要。马斯洛指出,人们在生活中实现某些需要,有些需求优先于其他需求。最重要的是生理需求,实现其他层次需求层次必须要先实现生理需求。 [4] 老年人具有不同于别的年龄阶段的特殊性,不同老年人群体所面对的需求层次是不同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最基础的需求,多数老年人都能够满足基础需求,因此更多的老年人需要去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老年人多参加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有益于老年人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2.2.2. 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人的一生从出生开始,直至死亡,以生理年龄为标尺,共有三个人生阶段,分别为青年时期、中年时期和老年时期。老年阶段是人生的最后阶段。个体消费与储蓄形成一定的联系,支出水平在整个人生过程中是平滑匀速提高的,而收入却具有从低到高达最高点后再次下降的趋势。并且老年阶段的花费主要来源于年轻时期的财富储备从生命周期理论的角度来说,由于现在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和医疗条件的进步,青年时期和中年时期的相对总时长缩短,而老年时期的相对时长和绝对时常都延长了。为了保证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将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3. 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现状分析
不同性别的低龄再就业老年人中,其中男性更愿意在外工作,而女性则在家帮助照顾年迈的长辈和儿女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看顾的孙辈。 [5] 不同学历和职业的低龄再就业老年人中,高学历水平(大专及以上)和各企事业单位退休的低龄老年人大部分主要通过返聘渠道再次就业。低学历水平和在企业上班的低龄老年人本身劳动技能较弱,会倾向于从事门卫、保安等没有太多的保障且福利待遇较差的工作,其退休后无法继续从事以前的工作,找到的再就业岗位是进入门槛低、就业技能需求度低的岗位。 [6] 不同个人经济水平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中,个人经济水平较好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比例最高,这部分低龄老年人所具备的工作技能可够获取更多报酬;个人经济水平非常困难的低龄老年人次高,这部分低龄老年人没有养老金或者养老金较低多出于为自己晚年生活增加保障的考虑;个人经济水平一般的低龄老年人群再就业比例最低。 [6]
4. 保障低龄老年人权益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低龄老年人就业权益的不完善
即使我国现阶段对于老年权益保护已经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不能意味着老年就业权益已经完全不会受到侵害;部分法律法规未能与时俱进、及时完善,有少部分法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现状。保障低龄老年人就业权益仍然需要我国法律制度层面做出进一步改善。
4.2. 社会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观念认识的陈旧
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固化观念是到了一定60岁就要退休,退出社会生产活动,认为老年人的身体情况和智力水平已经不足以再支撑参与社会劳动,或者认为老年人已经辛苦大半辈子应该回家休息享受天伦之乐。 [7] 不管是哪种观点,都指向老年人已经不再创造价值,完全需要社会和家庭的供养,老年主体被淡化出社会。但是事实上,有很多老年人不仅身体状况良好,思维方式与时俱进,还掌握了年轻一代所不具有的工作经验和熟练技能,他们不仅可以继续工作,还能老有所为教授年轻群体毕生所学。这种固化的观念是一种社会资源的缺失。
4.3. 再就业低龄老年人对保障个人权益认识的不足
大多数再就业老年人在工作中遇到报酬、医疗、意外伤害等权利受损时,还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身体机能的下降,也有很多再就业老年人维权时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再就业老年人说从事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权和保障认识不足,为后续再就业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增加了实操性的难度。 [8]
4.4. 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技能不足和质量不高
就业质量主要是指就工作的收入、工作的环境、就业者的个人发展前景以及就业者对工作的满意程度。而为了缓解经济压力而选择再就业的老年人普遍表现出工作技能缺失,他们通常选择依靠劳力赚取收入,但是随着年纪的增长,身体机能水平的下降,收入水平更加难以保障。因此很难避免选择的工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工作时间长、时薪较低、工作环境较差的情况。而面对工作技能不足,这些再就业老年人却只能选择这些就业质量低的工作来维持当前收入。 [9] 因此,如何提升老年人的技能水平,从而提高他们的就业质量就成为保障再就业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4.5. 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求职困难
绝大多数低龄老年人仍然有信息闭塞、找工作渠道狭窄的情况。 [10] 由于正规的人才市场和中介公司的限制条件较多,多数老年人再就业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寻找工作,处于一个零散、自发、毫无目的地寻求再就业的状态,盲目求职会导致再就业成功率的下降。除此之外,招聘的方式比较单一,招聘途径存在安全漏洞。老年人的防范意识有待加强,也会导致老年人求职的困难。
5. 外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经验借鉴
5.1. 外国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5.1.1. 日本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1971年日本推出《有关促进中高龄者雇用的特别措施法》,内容为:针对中老年人在进行再就业之前需要对他们展开一些针对性的培训,确保能够符合后续的岗位要求,具备足够的能力。1986年,再次修订,提出重点关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再就业公民,这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再次就业率,有助于退休人员再就业。2013年推行《高龄雇佣安定法》,其主要内容是鼓励社会当中的退休人员可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要求社会当中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不合理要求解雇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还没有超过65周岁且还持有强烈工作意向的高龄员工。日本对于退休人员再次就业所持有的态度都是以鼓励为主,并且对于相关用人单位的再就业者在福利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1.2. 英国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2004年《雇佣关系法》鼓励和支持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可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选择再就业,这是一种法律形式的保障。2006年实施《雇佣平等年龄规则》,加强了对老年人再就业的保障。英国成立老龄问题委员会,有助于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有效的就业信息;英国企业自发成立“退休员工返聘制度”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更多渠道。
5.1.3. 美国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1965年,美国出台《美国老年法案》规定55岁以上的老年人享有优先资格,较低收入者有优先安排工作的机会。 [11] 1975年,美国推出《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案》规定:禁止对再就业老年人毫无理由的歧视。1990年《高龄工人福利待遇保护法案》再次进行新的修订,规定作为雇佣方不可以由于雇佣者年龄过大就直接对其原本应享有的福利进行不同程度上的剥夺。美国政府对于退休老年人再就业是十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的,专门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进行鼓励和帮助,比如设立有关的网站和管理部门,以此来更好地为退休再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此外美国政府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和不同职业退休再就业人员特点进行分别对待,此做法能够使退休人员再次就业问题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效。
5.2. 外国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启示
5.2.1. 重视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立法
立法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非常重要,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再就业老年人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详细的实施细则使权益保障法能在实施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保护再就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日本、英国、还是美国都在不断的出台和修订各种老年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而对于我国而言,要因时因地制宜,制定和修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
5.2.2. 鼓励多主体参与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
对于一个群体的保护需要多主体的参与,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都应当承担起保护老年再就业权益的主体责任。国家参与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让权益保障有法可依;社会营造保护再就业老年人的积极氛围;企业承担起重视再就业老年人的责任,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岗位、职业培训、薪酬和福利待遇;家庭应鼓励老年人在积极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同时参与保护家中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群体应提高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12] 多主体的参与使得老年人的权益能更好得到保护。
5.2.3. 为再就业老年人提供社会福利
有不止一个国家提出老年人在面临退休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可以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强制推行退休政策,这对于老有余力的低龄老年人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福利。除此之外,成立委员会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为再就业老年人提供援助;政府增设公益岗位,让更多愿意再就业的老年人有工作可以选择;为低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个人竞争力等都是社会所能为有再就业意愿的低龄老年人提供的福利。更优厚、更完备的社会福利对于再就业老年人非常有帮助。
6. 保障再就业低龄老年人权益的可行性建议
6.1. 健全保障再就业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实施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补充立法内容,促进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保障老年人始终享有劳动者的所有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能享有和年轻人同等权益,维护受侵害的低龄老年人就业者的劳动权利。 [1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指出,老年人参与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低龄老年人参加劳动工作,应当和其他年龄段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益,各类企业和组织不得歧视、不得克扣、不得拒付,确保低龄老年人财富分配权、机会享有权、社会参与权。
6.2. 营造鼓励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社会氛围
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意愿很大程度上受到亲属态度和社会环境氛围的影响。鼓励低龄老年人再次参与劳动市场,帮助低龄老年人改变对再就业的看法和态度,提升他们的再就业热情。从家庭内部,鼓励代际支持,帮助低龄老年人平衡家庭事务和再就业的时间冲突。 [14] 从社会层面,通过电视、广播、短视频多方面渠道,充分宣传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先进榜样,倡导树立低龄老年人自立自强、老有所为的积极老年观。社会上普遍存在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消极印象,认为老年人体力不能支撑劳动强度,反应迟钝,身体更容易受到创伤改变等传统观念,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低龄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看待、热情支持低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
6.3. 强化再就业低龄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开展日常的法律宣传教育,强化老年群体对《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认识,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15] 可以选择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展开相关的活动,例如开展维权宣传与法制教育工作、鼓励家庭中年轻人与再就业老年人进行有关于老年权益保障代际沟通。用人单位不得在进行招聘或者是人事任命的时候存在对于老年人就业的歧视心理,要尊重他们的权益,鼓励他们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老年人自己强化了权益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意识到了自己的权益需要保护的时候,任何有关于就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方式方法都能够事半功倍。
6.4. 大力开展面向再就业低龄老年人的职业教育
面对再就业低龄老年人的职业教育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面对年轻一代的职业教育。 [16] 老年职业教育需要考虑到老年群体的特殊性,难度不宜过高,要照顾到他们学习能力因身体机能下降所导致的减弱,要考虑到真正需要职业教育的群体是那些长期从事体力劳动、长期获得低收入的老年群体,要考虑到学习周期宜短不宜长和老年群体对课程的接受程度,应十分注重实用性。 [17] 大力开展面向低龄老年人的职业教育有助于他们的收入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还有助于促进积极老龄化。
6.5. 增加聘用低龄老年人的公益岗位
政府聘用的公益岗位制定岗位时,既要考虑低龄老年人的能力、实际需求和低龄老年人的体力状况和工作时长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比如社区图书管理员、社区活动室管理员、景区保洁员等。 [18] 针对有身体条件的退休人员,人社部门可以主动询问是否有再就业的意愿,为这类人员登记就业意愿。开发一批针对低龄老年人的公益性岗位,采取自愿原则,低龄老年人都可以报名,通过筛选,聘用满足岗位要求的低龄老年工作者。 [19] 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有利于释放巨大的人口红利,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通过增设适当的公益岗位,低龄老年人可以继续活跃在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中继续发光发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以政府公信力为载体的公益岗位会成为大多数有再就业意愿的低龄老年人的更优选择,虽然所能够提供的薪水不高但是却能保障再就业低龄老年人的权益。 [20]
7. 结语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查阅了大量积极老龄化和就业老年就业权益保障相关文献资料,明确了积极老龄化、老年人再就业和老年人就业权益的概念,以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为理论基础。本文简要分析了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现状,以期更加了解研究主体;分析学习了日本、英国、美国的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制度,希望能够因时因地制宜地对于我国老年权益保障提供一些启示。本文指出了再就业老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低龄老年人就业权益问题的不完善;社会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观念认识的陈旧;再就业低龄老年群体对保障个人权益认识的不足;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技能不足和质量不高。最后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措施建议:健全保障再就业低龄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实施;营造鼓励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社会氛围;强化再就业低龄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开展面向再就业低龄老年人的职业教育;增加聘用低龄老年人的公益岗位。
目前我国的老龄化形势相对严峻,积极老龄化越来越受到重视,低龄老年人再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维护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对于积极老龄化具有促进作用。书写本文以期能够更加重视再就业低龄老年人以及他们的就业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提升再就业老年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鼓励更多的老有余力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继续书写他们的人生价值,继续做出他们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