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仍需要改善。针对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的研究还缺乏可行性对策,应当对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制的概况做出进一步解释,同时,针对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的现存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法。本文陈述了沉默权缺失、引诱欺骗方法的缺陷和录音录像制度问题。对该三大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建议,包括强化对录音录像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引导、对欺骗引诱手段进行合理规制和落实有限范围内的沉默权。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legal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stud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still lacks feasible countermeasures, an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should be further explained, and at the same tim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should be proposed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lack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method of inducement and decep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system. Effective solutions to these three major problems a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the guidanc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n the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system, reasonably regulating the methods of deception and inducement, and implementing the right to silence within a limited scope.
1. 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的取证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以规制,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因此我国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仍需加强。本文提出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的现存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规制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2. 我国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制概述
2.1. 关于侦查讯问法律规制的学说分析
本文主要论述在侦查讯问这一侦查环节中出现的刑事诉讼法规制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通过查阅文献后发现,学术界普遍认同我国目前确实需要进行全方位变革,但是各位学者的切入角度不一样,例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吴羽教授在文章中指出要加强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录音录像制度,律师在场制度的实施和适用 [1] ,以此来促使侦查讯问刑事诉讼法管制获得进一步的强化,这具有较大的指引作用。当然也有学者从微观层面来提出意见,例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刘涛老师认为定罪量刑不仅需要口供的来源正当,而且需要对在侦查讯问中所采取的讯问方法加以限制,讯问方法的文明化和合法化能够使侦查讯问环节落实人权保障的要求 [2] ,有效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铁道警察学院的张超老师提出,在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危害巨大。因此,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源头、危害和内涵从而得出录音录像需要得到广泛使用的结论 [3]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满铭安指出了一种全新的问题,即讯问如果秘密进行会导致讯问笔录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张蓓蓓老师和太湖县公安局的孙宝华老师共同提出,需要加强对于侦查权的有效监督来确保侦查权能够被合理行使 [5] ;甘肃政法大学的郭少杰和薛炳尧老师采用日本和韩国侦查讯问监督制度的对比方法来指出:辩护人监督这一在日韩两国都普遍适用的制度在中国同样具有可行性,可以通过引入第三人监督的方式来保证侦查讯问活动的合法性 [6] 。此外,他们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严格执法同样也非常重要 [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彭玉伟老师指出,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査制度十分必要 [8] 。总的来说,上述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加强侦查讯问刑事诉讼法律规制的建议,有学者从加强对于侦查讯问的监督角度入手,也有学者从人权保障方面入手,但都不够全面。原则上来说,侦查讯问中的所有步骤都应注重保障人权,当前的学界对刑讯逼供的态度是一致反对的。目前,对于加强侦查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制的研究已经具有了蓝图,但是在具体实践方面,目前的理论研究尚不深入。尽管当前已经提出了一些正确路径,但在当今的侦查讯问局势要求下,这些路径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提出可行性建议,借此加强侦查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制建设。
2.2. 侦查讯问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制,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侦查机关出于收集证据,查清案情的目的,在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口头交流形式下进行的这种审讯方式要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监督和管控,也就是整个侦查程序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办事。就侦查讯问本身的地位而言,侦查讯问本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定侦查程序,它最重要功能就是为了收集证据与查明案情,从而为破案打下坚实基础。但侦查讯问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管控:一方面,侦查讯问要受到在侦查讯问行为发生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的管控;另一方面,侦查讯问行为发生之后也可能会由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适用来消灭其证明力。所以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制不应局限在侦查讯问本身,而是应该将它放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侦查讯问属于侦查环节中一大重要板块,整个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环节都建立在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的前提之下,因此,如果侦查行为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那么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很难达到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体现程序正义就要求侦查人员履行依法讯问原则,在侦查活动中,要求侦查人员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程序正义的规定来实施侦查行为。因此讯问人员不仅要从思想上提高依法讯问的意识,还要从实践层面上贯彻依法讯问原则。如果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发现了刑讯逼供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行为人。如果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就要依法起诉,检察人员不应抱着走过场不得罪的心态敷衍了事。新增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也是为了压制该现象的产生。综上所述,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需要得到有效保障,程序正义应当受到重视。侦查机关不仅是一个破案的机关,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更应该在执法中体现温度、热情,让人民感受到侦查机关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因此从刑事诉讼的整体视角来研究侦查讯问是很有必要的。
3. 我国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现存问题
3.1. 录音录像适用案件范围较小
当前,我国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来源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案情重大的案件,应当使用录音录像。在进行讯问的时候,我国《刑事诉讼法》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当然对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应当使用录音录像的情况确实是有必要使用录音录像的,但是它仍然局限了录音录像制度应当发挥的作用。对于上述类型的案件确实应当普遍纳入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中,这些案件之所以社会关注度高,就是因为案情重大,所以这就使得案件侦查带有一定的紧迫性,侦查人员采取一些非法讯问措施的可能性就会快速上升,尤其是对于一些有关侵害公民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讯问的情况就有可能出现 [9] 。立法者制定这种规定也是考虑到了有些讯问场所缺乏经济支持,基础设施尚待完善。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地区经济水平不断上升,这种现象应当尽量改善。正如2015年我国公安部所提出的“将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一样,地区经济的改善将推动侦查讯问录音录音得到广泛落实。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这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刑事诉讼所强调的程序正义如果要得到深刻落实,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的扩大无疑是一个必要的突破口。
3.2. 讯问中引诱、欺骗方式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对“引诱、欺骗”方式具有明确定义。所以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如何将“引诱、欺骗”的定义精确化,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只是简单的将“引诱、欺骗”手段认定为非法手段1,这就由此导致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产生,支持合法化的学者包括南京大学法学院的秦宗文教授,他认为“欺骗、引诱”手段合法化有其必要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在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活动上也建议将“引诱、欺骗”手段保留在合法范畴内,反对将其非法化。而支持将“引诱、欺骗”手段非法化的学者同样存在 [10] 。他们的观点在于,应当坚持不损害其他公民或单位的正当权利,要牢牢把握住这条底线。这种观点同样具有合理性,尽管刑讯逼供和“引诱、欺骗”两者存在内在概念性的区别,但是在现实侦查的应用中,两者实际上是大概率连贯出现甚至同时出现的。因此,“引诱、欺骗”很可能涉及侵犯人权,部分学者也因为其中的人权保障问题而反对其合法性。除了上述提到的刑事诉讼法问题,讯问人员自身的相关能力素质问题也是重要影响因素。相关的遵守法制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严格监督自身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这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侦查人员要知道是否合法;其二是侦查人员在知道自身侦查行为不合法的基础上,能够做到纠正自己的侦查行为。最后,如果侦查机关被证明确实利用了“引诱、欺骗”手段并且确实侵犯了被讯问人员的应有权利,那么如何让进行侦查讯问的侦查机关受到应有的惩罚以此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救济?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真正的做到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这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3.3. 沉默权难以落实到位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讯问的时候,可以拒绝发言,而且不会因此遭到不利后果和事后追究。沉默权源自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享有说话的权利,自然也享有“不说话”的权利。从广义上来说,任何人在面对任何机关讯问或询问的时候都有不说话的权利。狭义的沉默权专指刑事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讯问的时候所享有的不说话的权利。我国反对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原因在于认为一旦设立沉默权,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在我国,推行沉默权制度存在阻力,我国司法实务界认为一旦规定沉默权,将会给案件破获带来巨大困难,使司法难以保证实现实体正义。但是设置沉默权能够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法中也设置有相应罪名以进行规制,但在实践中,殴打、威胁犯罪嫌疑人、进行疲劳战,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制造噪音进行精神伤害等手段屡见不鲜。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我国司法人员历来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尽管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缺失能够成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但是为了获取口供,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因此,确立沉默权制度能够有效遏制此种现象的发生。因为当犯罪嫌疑人被赋予沉默权之后,在面对讯问的时候,有权拒绝回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讯人员获取口供的积极性,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因此,在我国有必要确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模糊的规定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当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问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这不能等同于我国就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沉默权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 我国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完善路径
4.1. 强化对录音录像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引导
关于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研究,笔者认为重点是应当逐步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具体来说,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只是强调了对于那些非重大案件是可以进行录音录像,而非应当进行 [11] 。但是笔者认为应该扩大适用范围,将那些在刑事诉讼法角度上不符合应当适用却在现实角度中应当适用的案件加入进来,并且进一步将全部案件纳入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中。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内部的一些审查部门应当对录音录像加强审查,减少并逐步防止一些有损公平正义的事件发生。不仅如此,还应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录音录像应当全方位、全流程覆盖,侦查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应当存在于任何案件中,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不同地方由于经济情况不同而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从正义价值上来说,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行是贯彻程序正义的切实体现。而且对录音录像查阅的权利确实是辩护人所应有的辩护权利。但由于保守秘密和保障当事人需求的需要,也应该对此作出限制,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的方式来确保秘密不被外泄。当然,只做到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查阅权,《刑事诉讼法》应该鼓励辩护律师主动行使。录音录像的存在不应当只是为了证明侦查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也应当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而存在 [12] 。同时,对于复制权,笔者认为该权利对于刑事诉讼本身的程序正义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综上所述,目前国家需要加强对录音录像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引导。
4.2. 对欺骗引诱手段进行合理规制
针对上述的欺骗引诱讯问手段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方法应当是对欺骗引诱手段进行合理规制。虽然我国出于防止虚假供述和人权保障的目的,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但是鉴于其成立条件严格,即要同时出现在程序上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在实体层面上实施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行为 [13]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是否符合可靠性标准来判断 [14] ,可靠性标准即指是否会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虚假供述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该标准来自于对外国案例实践的参考,例如美国司法实践中,美国司法制度认为判定口供是否真实且对于案件侦查来说是否起到积极作用需要参考被讯问人在做出供述行为时是否具备充分的任意性。任意性即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充足的自愿性。上述外国的司法实践现状表明,可靠性在西方国家是极为重要且通行的证据合法性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在侦查讯问中是否会出现内心强迫因素是西方审查判断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标准。总而言之,上述所提到的内容可以被合理参考进对欺骗引诱手段进行合理规制的方式中并取得一定积极作用。
4.3. 落实有限范围内的沉默权
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在不断强调人权保障,宪法也强调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沉默权的确立十分必要,同时,而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5] 。国外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含义包括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推定,也不得在宣判其有罪之前对其给予有罪待遇 [1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认为在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做出判决之时,不能确定其是有罪的。国际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强调其重要性,国内应当吸收其中先进的理念。在我国的相关刑事诉讼法改革中,应当明确直接地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效的沉默权,并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告知,确保其沉默权是真实存在的,使其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为而非单纯的应然权利悬之高阁,将“纸上的权利”变为“活着的权利” [17] 。同时,对于一些对社会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不能适用沉默权,同时也厘清沉默权的行使和非法取证之间的关系,两者不能被等同。综上所述,建构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在程序上细化措施能够有利于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具体而言,第一就是要在侦查讯问之前提前告知被讯问人,避免被讯问人因为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而出现其权利在其未察觉的情况下被严重侵犯的现象,第二就是要对于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细化规制。对于被讯问人在讯问场所中的休息待遇必须落实,例如通过落实审讯时间的规定,审讯时间包括休息时段,吃饭时间。第三就是减少对于口供证据的依赖度,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及其他手段的使用及其证明力。第四是加强事后的救济力度和程序性惩罚力度。《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责任应该被明确划分、惩罚措施应当明确清楚及切实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责任,并使其承担相应的后果。综上所述,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当尽快落实,并成为加强我国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的推动力量。
5. 结语
中国在侦查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制加强的道路上仍需要不断行进,本文针对我国侦查讯问的刑事诉讼法规制的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针对录音录像适用范围小的问题,提出应当扩大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以及加强侦查机关内部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针对实践中欺骗、引诱手段的不合理适用的问题,提出应当通过是否符合可靠性标准来判断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使用欺骗、引诱手段。针对实务中沉默权难以落实的问题,提出落实有限范围内的沉默权,同时细化刑诉法中关于侦查讯问的程序性规,同时减少对口供证据的依赖程度,提高技术证据的使用频率从而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然而,本文提出的规制建议仅是冰山一角,在侦查讯问中加强刑事诉讼法规制任重道远,还需要继续完善,为保障公平正义持续努力。
NOTES
1参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
2参见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1条规定。